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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五篇材料)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20-1050994 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6-26 21:36: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项

原准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名 称

企业住所

投资人姓名

照片粘贴处 投资人居所

经营范围 及方式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变更后投资人身份证粘贴处)

变更后投资人情况 居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前职业状况 谨以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 期:

变更投资人的,新投资人签字:

注:

1.“出资方式” 包含个人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形式,请按企业实际出资情况填写。

2.未变更投资人的,相关情况可不填写。

第二篇: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朝阳分局外网网站业务办理网页格式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受理范围:区级

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受理—核准或核驳—证照发放 办公地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登记科(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30,13:00-17:00 联系电话:96105

提交手续: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指定(委托)书》);

3、《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变更名称:《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

变更投资人: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或居所:相应的更改姓名或居所的证明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出资方式有个人财产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提请注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

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步骤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第三篇: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精)

注册号: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2_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及相关说明

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的,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5.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2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2_

第四篇: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须知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材料须知

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企业住所的,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变更投资者姓名的,提交投资者姓名变更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及方式,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人和代理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也是领取执照人。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照片和身份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时,只填写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7.以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家庭成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出资方式栏签名。

注册号: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第五篇: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委托书

导语: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下面我们来看看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委托书,欢迎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委托书

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xxxx(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

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相关阅读】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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