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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出游请假条范文大全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20-1041163 申请书 发布时间: 2024-06-19 09:53: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生出游请假条

学生出游请假条

在平日里,许多人都需要使用请假条,请假条根据请假的原因,一般分为病假和事假两种。怎么写请假条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生出游请假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出游请假条1

尊敬的老师:

我是_____ 级__________ 班学生__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需请假_____ 日,从_____年 ____月 ____日_____(星期_____)到_____年 ____月____日__(星期_____)。特恳请老师批准!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家长电话:______________

请假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销假时间:____________

班主任签名:________________ 辅导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

系领导审批:________________ 分管院领导审批:________________

学生出游请假条2

________老师:

我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所以需请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望您批准!

此致

敬礼!

请假学生 :________________ 所在班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假时间 :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教师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出游请假条3

尊敬的____老师:

您好!我是____学院____级____专业____班学生,因为__________________,需要请假(时间)_______至_______,请假去向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请假期间,本人保证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请假期满后,及时销假,恳请您的批准,谢谢!

请假人:________

请假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学生出游请假条4

尊敬的_______________:

您好!我是_________,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请 ______。请假(时间)从_______到_______,去往地点__________________,请假期间有效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恳请批准,谢谢!

此致

敬礼!

请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学生出游请假条5

尊敬的______老师:

我是_______级学生_______(姓名),学号 _______,因_______(事由)需请假,离校时间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点_____分,预计返校时间_____ 年_____ 月_____日_____ 点,离校期间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本人已接受主任的安全和纪律教育,保证按时返校,请假外出期间个人一切安全责任由自己负责。

请假人:__________

时 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篇:学生请假

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行为,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规则

1、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

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 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

公假:因代表学校、学院参加重大活动或比赛,并经学校、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2、原则上行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予请假,确需请假的,年级辅导员与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准假。

3、学生因病、因事、因社会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全校性集体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4、学生请假超过三天的,原则上需由其监护人来接,并报学生工作办公室处备案。

5、考试、考查(包括补考)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校教务处、学工处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二、请假程序、请假条由年级辅导员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到年级辅导员处

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学生请假,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当着辅导员联系家长并经家长许可,学生亲自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计划出校与预计返校时间,经辅导员同意后准确填写。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医院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填好后,交辅导员签署意见,辅导员保留存根。

三、准假权限

1、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年级辅导员审批;

2、五天以内的请假,由学生办公室审批,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3、一周以上的请假,由院领导审批后,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4、年、班级干部一律没有准假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到辅导员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即予以休学。

4、所有学生、班干部、辅导员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第三篇:河海大学学生未请假出游被开除——行政诉讼案例

河海大学学生未请假出游,被开除学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2_)宁行终字第1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恒布,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海大学,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辉,河海大学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晨、冯现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学生聂恒布未获假西藏千里磕长头被开除学籍

上诉人聂恒布因诉被上诉人河海大学教育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_)鼓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_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_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聂恒布,被上诉人河海大学的委托代理人李晨、冯现芹到庭参加诉讼。因当事人申请案外协调,本案扣除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聂恒布系河海大学常州校区202_级机电学院学生。202_年暑期结束时,聂恒布与韩小欢正在西藏进行极限运动千里磕长头,未能按时返校报到注册。202_年8月26日,聂恒布委托吴辉海向河海大学申请休学,机电学院领导赵占西签字同意,但在8月29日送交河海大学常州校区教务部审批时,因申请书上签字系吴辉海代签,教务部未予办理。202_年9月2日,吴辉海收到聂恒布快递邮寄的申请书,随后又于9月17日收到聂恒布邮寄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全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吴辉海全权代为办理休学手续,期限自202_年8月5日至202_年12月25日。吴辉海将其中一份委托书交给辅导员。202_年9月19日,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召开校区书记主任会,决定不同意聂恒布休学,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上课,否则依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之规定处理,并将该意见告知聂恒布本人、家人及吴辉海。9月21日至29日,河海大学通过短信告知聂恒布不同意其休学,尽快返校,或者办理退学手续,并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9月25日,吴辉海将学校不同意休学的决定告知聂恒布并转告学校要求其于10月8日前返校上课。河海大学老师于202_年10月10日到聂恒布家当面告知聂恒布父母,学校未同意聂恒布休学申请,请家长联系聂恒布返校,但聂恒布未返校上课。

202_年10月12日,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2_)16号),认定聂恒布在休学申请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未在学校规定时间内返校上课,自202_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旷课5天,累计26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2_年10月12日,河海大学辅导员短信告知聂恒布:“小布,自10月8日-12日旷课5天,旷课累计学时达26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

202_年10月18日,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2_)17号),认定聂恒布在学校多方联系、多次劝说情况下仍未返校上课,自202_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旷课超过20个学时,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2_年10月18日,河海大学辅导员短信告知聂恒布:“小布,聂恒布自10月13日-17日旷课累计学时超过20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

202_年10月22日,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2_)18号),认定聂恒布在学校多方联系、多次劝说情况下仍未返校上课,自202_年10月18日至10月21日累计旷课超过20个学时,决定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2_年10月22日,河海大学辅导员短信告知聂恒布:“小布,自10月18日-21日旷课累计学时超过20个学时。根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你已经因旷课第三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了。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将要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202_年11月26日,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学生工作部老师赴聂恒布家向聂恒布父亲聂福春送达处分决定告知书和三份处分决定,并告知如对决定有异议,可于202_年11月30日前由聂恒布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河海大学将上述三份处分决定已通过辅导员发短信告知聂恒布。

202_年2月24日,河海大学作出《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河海校政(202_)14号),认定聂恒布因三次旷课受到三次严重警告处分,依据《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校务工作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并在决定书中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202_年3月4日,河海大学三名老师赴聂恒布家当面告知聂恒布父母学校的处理结果,并向聂福春送达处分决定书。

聂恒布从西藏返校后,于202_年8月5日向教育部信访,该部告知其向河海大学申诉。202_年8月10日,聂恒布向河海大学提出申诉,未获受理。聂恒布又于202_年8月29日向江苏省教育厅申诉,该厅以未在申诉期内提出而未予受理。

另查明,《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学生不能参加教学活动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按旷课处理(未准假,视为未请假;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超过请假期限者,超期部分按旷课处理)。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5学时,按5学时计;擅自离校或离队(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天数包括休息日在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1学时至9学时者,令其检查,并在学院内通报批评;

2、旷课10学时至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学时至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第2项规定:“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原则上为直系亲属,以下同)的陈述和申辩。”第二十四条第4项规定:“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文件正式行文后的三天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将处分决定送交学生本人。本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在无人签收的情况下,以下两种途径均视同送交完成:

1、本人在校但拒绝签收者,由学院将处分决定放置在该生宿舍,由两名教师或同宿舍的两名学生签字见证;

2、根据处分审批权限,在学校或院、系范围内公布。”

还查明,《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本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申请自费出国学习者;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要求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因病须本校医院签署意见。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因病本人不能办理时可委托家长或其他近亲属)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原审法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因参加课外活动而旷课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高等学校也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特别是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直接影响受教育权的处分时,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做到育人为本、罚当其责,并使违纪学生得到公平对待。

一、关于聂恒布是否有权对河海大学对其作出的三次严重警告处分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

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具有自主办学权,高等学校在对违反教学秩序的学生作出纪律处分时,如不产生严重影响其受教育权利的情形,应当尊重高等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对上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予受理。本案中,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依据是之前连续作出的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因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聂恒布受教育的权利,故应当对河海大学之前作出的三次严重警告处分一并审查。

二、关于聂恒布的休学申请是否得到了批准的问题

《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申请休学,需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聂恒布休学事由并非河海大学明确可以休学的事由,聂恒布口头委托吴辉海办理休学事宜,虽然学院领导签字同意,但未得到教务处批准,其休学申请并未获准。虽然聂恒布随后邮寄了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及授权委托书,但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召开校区书记主任会,决定不同意其休学,且已将不同意休学决定通知了聂恒布。

三、关于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三次严重警告处分是否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聂恒布在休学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202_年9月开学未到校报到,并且在学校要求其尽快返校、限期返校的情况下,仍未返校上课,属于旷课行为,严重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聂恒布自暑假结束后一直未返校,属于擅自离校,旷课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算,实际上课时数低于5学时的按5学时计算,并且包括休息日在内。河海大学认定聂恒布自10月8日至10月12日旷课26个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行为定性准确,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河海大学第二次、第三次处分对聂恒布旷课时数认定事实清楚,给予处分适当。《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规定,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相应限额者给予相应处分。对此,河海大学辩称可以对一学期内旷课达到相应限额者分别给予处分;聂恒布则认为自己一直旷课并且一学期内旷课40学时以上,应当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审法院认为,河海大学该规定“一学期内”限定的是一定时间段的旷课时数,对一学期内学生多次旷课行为能否多次给予处分并未作出限制。如学生一学期内因一次旷课行为而受处分,即可在其后持续旷课而免遭处分,严重有悖于教学管理秩序,故对聂恒布所称一学期内只能对连续旷课行为处分一次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关于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七款规定,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自202_年9月开学自202_年2月24日,聂恒布已经旷课一个学期,期间河海大学多次与其联系,并告知其学校处分决定,特别是河海大学第三次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时提醒告知聂恒布其将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河海大学上述做法已经尽到了教育义务。在河海大学三次对聂恒布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的情况下,聂恒布仍拒不返校,故河海大学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五、关于河海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前有无保障聂恒布的陈述和申辩权利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因聂恒布在西藏徒步旅行,并且拒不返校,客观上制约了河海大学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在聂恒布休学申请未获批准的情况下,河海大学已经于202_年9月21日至29日通过短信告知其不同意其休学、尽快返校、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河海大学该做法可以视为已保障了聂恒布的陈述和申辩权利。河海大学在第三次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后,也已告知聂恒布将要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聂恒布拒不返校、且没有回复的行为可视为对陈述、申辩权利的放弃,并不能限制河海大学对其作出处分决定。

六、关于河海大学作出处分决定后送达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但该规定对学生不在校且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形未作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二十四条处分程序中规定,学生的代理人原则上为其直系亲属,在送交处分决定书本人拒绝签收或者无法送交者,可由其代理人签收。聂恒布拒不返校期间,没有主动联系学校,造成了河海大学送达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河海大学采用短信方式送达3次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并无不当,并且河海大学又于202_年11月26日专程赴聂恒布家向其父亲聂福春送达了上述处分决定,聂恒布的救济权利没有受到影响。

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后,到聂恒布家向其父母告知处理结果,并向聂福春送达了处分决定书,该送达方式符合《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规定。原审法院认为,河海大学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其经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的《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对学生具有拘束力,依该条例规定的送达方式对聂恒布的父亲送达处分决定书有效。

综上,被告河海大学对聂恒布作出的处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处分恰当,原告聂恒布关于撤销河海大学三次作出的《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2_)16号、17号、18号)和《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河海校政(202_)14号)、恢复学籍的诉讼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聂恒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聂恒布承担。

上诉人聂恒布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上诉人的休学申请24天学校未予答复,应视为已获得批准,其被上诉人的的领导已经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批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且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休学系学生自身的权利,不需要强制性许可;

2、被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申诉权,四次处分决定并未合法送达,上诉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并未授权他人代收相关文书,其短信告知不符合法定送达的规定;

3、被上诉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作出处分决定应听取学生或代理人(即直系亲属等)的陈述和申辩,虽上诉人不在学校,但应听取上诉人的代理人(即直系亲属等)的陈述和申辩。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旷课的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行为,并不是三次旷课,被上诉人短时间内连续三次密集作出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是作出开除学籍的恶意前置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诚信原则,应适用旷课40课时以上的,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上诉人干预司法,一审法院受到压力作出非法判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_)鼓行初字第78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由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直接改判,本案第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河海大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要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河海大学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休学申报表、休学申请书、关于8月29日聂恒布同学办理休学情况说明、河海大学常州校区书记主任会(202_)1号会议纪要、吴辉海同学的《情况说明》、辅导员给原告的告知短信记录(包含对休学不同意的短信,以及后面处分的告知短信);

2、202_至202_学年第一学期的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金属材料工程专业选课表及任课老师签字、河海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河海机电(202_)16号、17号、18号)、河海大学《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河海校政(202_)14号);

3、被告辅导员给原告的短信记录、聂青春《关于赴学生聂恒布同学家家访的情况说明》、原告父亲聂福春签收的《河海大学学生处分决定告知书》、聂福春签收的《河海大学学生处分决定书》、聂青春签名见证的《关于赴学生聂恒布家送达处分文件及处分决定书的情况说明》。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

1、教育部的便笺;

2、快递单、河海大学学生处分申诉书;

3、短信记录;

4、申诉书以及江苏省教育厅的来信;

5、证人韩小欢出庭证词及情况说明;

6、证人吴辉海出庭证词。

上述证据和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原审认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河海大学作出的关于给予学生聂恒布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是否合法,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上诉人聂恒布的休学申请未获审批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等权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被上诉人依法制定的《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其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体现,在校师生均应遵守。《河海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学生应当休学的具体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办理休学的程序,即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属院(系)主管院长(系主任)同意,填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根据上述学校管理规定,学生有申请休学的权利,但休学事项应符合学校具体规定,且应按照学校要求办理审批手续,休学申请的最终审批权应由教务处行使。本案中,上诉人聂恒布申请休学,其申请虽已经学院领导签字同意,但最终并未得到教务处的批准,应视为休学申请未获批准。上诉人提出其休学申请24天学校未予答复应视为已获得批准,教务处审批只是程序性审查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并无不当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作出第一次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之前,其工作人员多次以短信方式告知上诉人其休学申请未获学校批准,告知上诉人返校的日期及逾期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的后果。上诉人始终未返回学校亦未作出回复,被上诉人在该种情况下按照《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规定先后作出多份处分决定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在作出第一次严重警告处分之前的短信告知、每次严重警告处分决定作出后的短信告知、第三次作出严重警告处分决定时提醒上诉人将要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及三次严重警告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作出之后分别赴上诉人家中向其父亲告知学校处分决定,上述行为应视为被上诉人在当时的客观条件下已充分保障了上诉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被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河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不同限额者给予的相应处分,其中第三项规定“旷课20学时至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五项规定“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六项规定“累计三次因旷课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被上诉人已告知上诉人其休学申请未获批准,上诉人既未按照学校要求及时返校也不作出任何回应,造成其旷课处于持续状态,在该种情况下被上诉人选择对其旷课的学时作独立评价并先后作出多份处分决定,体现了被上诉人作为高等院校对教育秩序的严格管理,不违反学校的规定,应予尊重。相反,若对上诉人旷课的行为仅作一次评价,那么在上诉人旷课学时已远远超过学校规定的40学时且旷课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下,却只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将导致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程度不相适应。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并无不当。

此外,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干预司法、一审法院受到压力作出非法判决,但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聂恒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苏文

审 判 员

洪 彦

代理审判员

朱 清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和玉

第四篇:学生出游安全公约

出游自律公约

本次出游活动系家长学生自发组织,自行负责。为确保本次活动顺利有序,确保出游过程中家长及孩子的人身、财产安全,各位家长及孩子均保证如下:

一、每个孩子至少有一位家长(即监护人)陪同;

二、出游期间的学生及家长的人身、财产安全,均由随行出游的家长(监护人)负责,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三、缴纳旅游费时一并缴纳人身保险费;

四、外出旅游时要互帮互助,文明守时。

以上保证均是个人真实意愿表达,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学生)签名:

保证人(家长)签名:

二0一四年四月四日

第五篇:学生出游安全协议书

学生出游安全协议书

甲方:______

乙方:组织管理者______

本次同学会为自愿参加,为明确参加者的义务及责任,凡参加同学会的同学,请详细阅读以下条款后,与本次户外出游组织者签定协议备案,同学会活动中自行生效。

1.本次同学出游属于同学自愿参加的非赢利性活动,组织者仅有负责组织的义务。(即活动线路的安排,人员的组织,活动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统一收取等工作。)

2.本次同学会有安排户外出游活动,户外出游是一项带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任何不可预测的情况均可能发生,参加本次活动的同学须认同这点且完全自愿参加。

3.在同学会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人身伤害,疾病及其他民事责任问题与组织者无关,参加者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状况负责。

4.凡参加本次同学会活动的同学必须互爱互助,要服从大局利

益,听从组织者统一指挥,不准中途未经请示组织管理者私自离开。

5.凡参加本次同学会的同学须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由活动组织者和参加者各持一份,本协议自活动开始前签字,活动开始自动升效,活动结束后自动解除。

6.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签名)乙方:组织管理者(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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