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晚婚假请假条
晚婚假请假条
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请假条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请假条的内容应真实可信,不得含虚假信息。那要怎么写好请假条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晚婚假请假条,欢迎阅读与收藏。
晚婚假请假条1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出生年月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年____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婚假的规定,属于____(晚、非晚、)婚,可享受____天婚假(包括双休日)。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假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毕,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日期:
晚婚假请假条2尊敬的单位领导:
我于20___年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23天婚假。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____年__月__日到____年__月__日共计23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篇:晚婚假(范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2_]84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该《通知》规定婚假最长三天。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晚婚只是针对初婚而言的)。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地方政策文件
而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规定,军队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_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婚假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浅谈婚假的休假安排
婚假的具体执行程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是不能任意剥夺员工的婚假。员工可以根据本单位的规定申请休婚假,一旦获得批准,就成为员工的应得假期。如果员工因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没有休完婚假,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补休,如果实在安排不了补休,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婚假申请书(婚假申请报告)范文
婚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及晚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21天婚假。
温馨提示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3.晚育的给男方护理假7天。
4.育妇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5.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护理假、产假期间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工龄计算、晋升、调级。
第三篇:婚假请假条(晚婚假)
婚假请假条
我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属于/不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共计XX天婚假。我拟于XXXX年XX月XX日举行婚礼,需进行必要的操办,打理及应酬事宜,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XXXX年XX月XX日到XXXX年XX月XX日共计XX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部门领导:
年月日
第四篇:劳动法关于婚假和晚婚假的问题及回答
劳动法关于婚假和晚婚假的问题及回答 法律资讯频道 202_年02月05日 13:53 巧顾网法律频道[导读]
劳动法关于婚假和晚婚假的问题及回答的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在给与婚假时应以什么为准?答: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后,公司则应给婚假/晚婚假。
2、如果员工办婚宴时还没领取结婚证,企业有权利拒绝其婚假申请吗?答:有权利拒绝,但要慎重。劳动法关于婚假和晚婚假的问题及回答的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在给与婚假时应以什么为准?
答:结婚证。
如果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后,公司则应给婚假/晚婚假。
2、如果员工办婚宴时还没领取结婚证,企业有权利拒绝其婚假申请吗?
答:有权利拒绝,但要慎重。
3、婚假是几天呢?
答:三天。各地标准比三天高的,适用地方标准。
4、婚假(包括晚婚假)可以分开享受吗?
答: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广州市规定应该连续休。
5、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或者两人是再婚,应该给与婚假吗?
答:应该。再婚的法律地位与初婚是相同的。
6、员工结婚证上的日期在入职以前,进入公司以后以办婚宴为由请婚假,单位应该批准吗? 答:单位可批准事假,没有义务批准婚假。
7、婚假期间遇到法定假日怎么办?
答:顺延,婚假包括公休日即周六周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比如婚假三天,国庆放假三天,员工可以请假6天。
8、晚婚假是几天?
答:各地略有不同。可以参考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般婚假和晚婚假共10-15天。
9、晚婚假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答:夫妻双方均是第一次结婚。且满足年龄要求。
10、晚婚假享受的年龄是多少?
答:男方满25周岁,女方满23周岁。
11、晚婚假年龄应以什么为准?
答:结婚证上男女方的年龄。用结婚证上的日期减去男女方的出生日期。
12、如果女方第一次结婚,男人二婚,女方可以享受晚婚假吗?
答:不可以。
13、婚假/晚婚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答:国家明确规定婚假期间应按正常出勤计算工资。
晚婚假期间工资各地略有不同。
14、试用期内的员工可以享受婚假吗?
答:可以,企业也可以规定在试用期后享用,但应慎重。
15、婚假/晚婚假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休完?
答: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规定为一年。
16、企业在制定婚假和晚婚假制度时,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答:婚假是国家法定假日,也是员工一辈子的大事。
公司在制定婚假/晚婚假制度时,应该尽量宽松,不可随意克扣员工的假期和工资,否则员工的整体满意度会受到严重影响,对员工造成的伤害也是无法弥补的。
17、企业应该在员工结婚时给与福利吗?
答:公司可以给与福利。福利的内容和价值可以视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赠送鲜花、增送礼物,给与报销额度等(比如凭结婚证和发票可报销500元现金),领导如有空应该出席,以示重视。
18、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可以规定夫妻不能在同一部门吗?
答:没必要明确规定,也无权规定。
如有需要,只能形成潜规则。
19、可以以影响工作为由,调离同一部门夫妻一方到其他部门吗?
答:调动岗位应该协商。
20、我们公司有一对夫妻“奉子成婚”,怀孕了才领到结婚证,应该给与婚假吗?
答:应该。婚假根据结婚证给与。
21、如果员工不申请,单位可以不安排婚假吗?
答:可以。
22、单位有必要制度制度来明确婚假吗?
答:有必要。说明婚假的申请流程、有效期限、婚假天数等。
23、单位领导不批准员工的婚假,可以吗?
答:只要婚假手续齐全,流程合理,单位领导不应该不批准员工的婚假。
24、申请婚假时,可以申请路程假吗?
答:各地规定略有不同。
一些地方规定,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可申请路程假。路程假期间待遇不变,路费自理。国营企业职工结婚或遇有丧事的,可以请婚、丧假,原劳动部
1956年6月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内的工资照发,但是,由于没有路程假,国家劳动总局和财政部于1980年2月又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再给予路程假。1988年7月省七届人在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晚婚假15天,另加路程假,经批准的婚假、丧假及路程假,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车、船费等由职工自理。
晚婚是指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晚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都必须为初婚。晚婚奖励办法: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
(2)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3)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4)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以上内容是新劳动法对婚假及晚婚假的问题及回答的全部内容,希望对需要的人有所帮助。
第五篇:正常休假、婚嫁、晚婚假、产假、丧假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三、病 假
职工患病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 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 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四、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五、事 假
《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规定:“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国有企业的归侨、侨眷职工,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外籍华人眷属职工以及国内其他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不包括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而出境),单位应该批准职工的事假。假期规定是: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具体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职工因私事出境请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假期内的旅费、境外的医药费,均由职工本人自理。
另外,国有企业职工出境探亲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本人应向所在单位申请事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批准,职工在批准的事假假期内的工资等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除以上规定外,国家对于企业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请事假,以及请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等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规章制度。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具有约束力。
六、探亲假
关于探亲假,其针对的对象是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固定员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在以上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的,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七、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八、丧 假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国有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职工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企业均应当照常发放职工的工资。职工在途中的车船费等,由职工本人自理。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
九、女职工产假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节育假和节育护理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计划生育条例,基本上对节育假作了具体规定。
十一、女职工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任何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卫生部、原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即哺乳女职工请哺乳假最长可到婴儿1岁半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