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用文书 > 证明
医院复工证明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14-533121 证明 发布时间: 2023-06-19 18:17:32 来源:网络

医院复工证明

篇一:病假证明书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诊断

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

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

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

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

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

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

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

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

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

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

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

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

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

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

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

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

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

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

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

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

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过7天,特

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

长,但不超过

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

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

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

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

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

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

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

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我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医

技分册)

篇二: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关于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病假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

出具病假证明是法律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力和义务。为加强病假证明管理,规范医

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

医疗机构病假证明管理有关问题规定

如下:

1.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依法执业注册的专

业人员,可按照规定签署与自己

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关的病假证明,不得出具与自己

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病假证明。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后,方可签署病假证明,并在患者

病历中记录相应的诊疗情况。病

假时间必须同时记录在门(急)诊病历中或者患者的出

院记录中。

3.医师开具的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盖章有效。

因疾病治疗须建议休假的,原则上,急诊开具病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

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

况不超过1个月(需经科主任审批、签字)。病假证明的病休建议仅供患者及其单位参考。

4.各医疗机构设置专人负责审核、敲章、登记等工作。

在审核时必须同时查看门(急)

诊病历或者出院记录,审核通过后给予盖章确定。详细

记录开具病假证明的医师姓名、所在科室、患者姓名、所在单位以及年龄、性别、疾病诊断、病假天数等情况,以备查询。

5.严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病假证明。

对不按《执业医师法》规定要求

出具证明,由医疗机构按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卫生局将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

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篇三:需

公司开具的病假证明模板

明兹证明,员工**

(身

份证号码:***)系我公司**部门**工段员工,于

2010

年8月31日因交通事故原因住院,并已申请病假时间为

2010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15

日,在此期间仅进行月基本工资发放(*******元)。特

此证明。*******有限公司2010年9月17日(公司公章)

(财务章)

附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清单篇四:病假证明

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疾病证明书no.1326750姓名性别

年龄门诊号住院

号工作单位

诊断情况:

医嘱及建议:注:未盖“病假证明专用章”无效师主

管科室年

月曰医篇五: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疾病证明及病假证明管理制度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本院在职医师、离退休后医院

返聘的医师及进修医师可开具门

诊疾病证明书。所有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

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二、凡出具疾病证明,应认真记录门诊病历,并以患者的病史、体检以及相关检查等资

料为医学科学依据,按规定格式要求开具门诊疾病证明

书。我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在医务科审

核盖章。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

证明,更不可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或会诊得出准确结论后再出具。

四、属于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

明一律经过相应专科的副主任医

师或主任签字,方可盖章。因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

纷、打架、斗殴原因等需做劳动力鉴

定、伤残鉴定、轻重伤鉴定以及医疗费用估算、使用何

种残疾器具、是否能复学、复工等,一律不能以疾病证明书的形式开具证明,应走医学鉴定的程序。

五、疾病证明书的书写应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就诊科别等

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清楚,内容应包括:就诊日期;诊

断:1??

2??;处理:1??

2??

??

O

六、门诊病假证明时间应根据疾病性质决定,应控制在1

周之内,最长不应超过

1个月。

病假证明时间达1个月的,必须要有书面的特别说明并

经副主任或以上的医师签字。病假证

明书在服务台审核盖章。(病假权限:住院医师3天以内,主治医师1周以内,科主任1个月

以内。)

七、对有疑问的疾病证明要核实、查对清楚后再盖章。

对过期的诊断证明或先休后补的病假证明原则上不予盖章。

八、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具虚假的疾病证明要严肃处理;

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离岗学习、甚至开除我院

公职的行政处分。

篇二:门诊疾病断证明书

姓名:性别:男年龄:岁岁身份证号码:工作单

位/家庭住址:

检查结果:诊断意见:

处理建议:.医生签名:签发时间:年

月曰备

注:1、本证明仅反映患者就诊时(或就

诊期间)的情况

2、涂改或者未盖病情证明章无效。(病情证明章)篇二:

疾病诊断证明书no:

20***01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姓名性

别年龄电话单位未知门诊或住院号

0006513321地址

不详病情

摘要:

科医师2015年1月26

日注:1、未盖本医院医疗章无效。

2、以上内容仅限电脑打印,涂改无效。

3、只作疾病证明,不得作其它证明使用。篇三:门诊诊

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证明书

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

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

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

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

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

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

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

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

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

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

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

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四:疾病诊断

证明书

麻阳苗族自治县中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

篇五: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疾病证明书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疾病证明书管理,促进医师规范使用,现制定

本制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我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

具疾病证明书。

二、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应加强法律意识,本着实事求

是的原则和对病人、对医院、对

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

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滥

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

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三、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

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

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四、各临床科室应将疾病证明书加锁定点保管,不得将

空白疾病证明书借出他科使用。

临床医师应将证明书存根和正联填写完整,将正联交由

患者,并嘱其至门诊收费处加盖我院

疾病证明专用章,未加盖公章的疾病证明书无效。

六、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

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

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

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

善保管。

七、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

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

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

行政处分。

篇三:补开医疗诊断证明书

关于印发《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为保障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进一步规

范诊断性医学证明的开具、盖章流程,现将

平度市人民医院《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

学习,工作中遵照执行。

医务科

门诊部

2014年3月20日平度市人民医院

关于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医学证明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出具医学证明是法律

赋予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的权利和责任。为加强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假证

明的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定

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相关法

律法规。《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

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

证明文件;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

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

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的规定

1、临床医师要严格依法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必须由本院

注册的执业医师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填写齐全,对所出具的诊断证

明负有法律责任。

2、特殊诊断证明,如涉及司法、计划生育、伤残等,需

要持相关单位介绍信,医师方可

按规定出具诊断证明,科主任要审核签名。

3、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严禁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

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与自

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

件。

4、(转

于:www.teniu.cc书

网:医院复工证明)

不能以患者主诉、症状、体征、描述等非规范的医学诊断出

具诊断证明。死亡、病情

介绍等禁止使用诊断证明单。

5、出具的诊断证明必须与病历中记录一致,住院患者到

医务科,门诊患者到门诊部审核

盖章后方可有效。

三、出具《病假证明》的有关规定

1、门急诊病假证明:急诊病人不超过3天;日间门诊病

人不超过7天;门诊特殊病人(如

慢病、骨折等)可酌情延长,但一次不超过15天,且须

双医师签名。病假证明时间必须记录

“在门(急)诊病历中。病假证明在假期时间内有效,过

期不予盖章,一般不补开病休证明。

2、住院病假证明:患者出院时根据病情需要继续病休时,根据病情需要,注明“建议”

休息,最长不超过60天,如患者有延长休息需要,可续

开住院病假证明。

四、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的管理

1、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盖章后方可生效。专用章应安排

专人管理,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诊断和病假证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做好详细登

记以备查。

2、诊断证明盖章:住院诊断证明由医务科,门急诊病人

由门诊部负责审核、登记、盖章。

住院病人诊断证明一般在患者出院时开具,患者必须携

带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医务

科盖章,门诊病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到门诊部盖章。节假

日期间患者带上述相关证明到医院办

公室盖章,值班人员要认真审核,并做好详细登记。

3、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姓名记载错误,确需更改者,若

仅为同音不同字或仅错一字者,由主管医师填写“诊断证明”预以更正,加盖医务科章即

可。如需更改姓氏或两个字以上者,打oo

m

医务科盖章无效,患者或家属需到医保办公室咨询解决。

4、复印件、复写件,未注明出具医师的均不予盖章。严

禁不见患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出具人情诊断证明和病假

证明。对不按《执业医师

法》规定要求出具证明所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

元、取消处方权3-6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相关规定处理。2014年3月20日篇

二: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诊断

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

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

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

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

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

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

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

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

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

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

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

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

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

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

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

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篇三:医学诊断

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医院

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

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

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

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

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

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

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

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

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

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

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

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

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

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

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

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

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

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

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

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I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

章方为有效,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医嘱,在我院住院尚

未办理出院手续但需要临时证明病情的患者,该患者的主管医师在诊断证明书上注明“临时”

字样,出院病人凭出院小结,由门

诊部导诊服务台审核后盖章。

七、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

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

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并科主管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电脑日志资料、门诊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八、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

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

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

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规定在下

发日起执行厦门市医院23篇四: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暂行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

行规定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

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J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

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

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

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

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

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

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

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

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

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

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

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

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

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

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

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

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

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

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

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

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

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1症、骨折及

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

按国家规定开。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

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

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

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

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

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

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

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

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o

Eom

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

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

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

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

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

处方及发票出具诊断证明书。七、医

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

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

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

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

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2篇五: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

制度

伊宁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制度医

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

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

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

》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j

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

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

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诊断

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

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

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

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

备查。

四、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

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

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

日时间及医生签字)。开具病休假时间

不超过3天,超过3天应有医院领导审批。门诊病休证

参Qoci

n

00m

五、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

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

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

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六、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

件;医师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

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医师不得出具因

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

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出具后应至医务科加盖印章方为有

效,医务科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

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门诊患者医学诊断证明必需

附门诊病历)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

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

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

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

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

楚,嘱其妥善保管。

医院复工证明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