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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证明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14-520658 证明 发布时间: 2023-06-13 00:54: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兹证明塘西村村民王永年,有位于石碶街道塘西中路的商业经济用房一套,面积为587平方米,属于经营商业场所,该场所的产权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原汽车锁厂内)特此证明

鄞州区石碶街道城建办

2011年10月18日

租 房 协 议

甲方:王永年

乙方:宁波市鄞州一点缘网吧

为发展文化事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石矸街道塘西中路商业经营用房面积为587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租期为贰年:自2011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8日止。

二、租金为每年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第二年乙方需提前30天付给甲方。

三、甲方将现有的水电设施供乙方使用,乙方应独立设表,费用自理。

四、乙方在承租期内有权对房屋进行形象广告和装璜装饰。但不能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1年10月18日

第二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兹证明刘小红,拟将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璧青北路794号附58号门市从事食品(生猪肉)经营活动。该场地的产权重庆成冠蜂巢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同意该场地从事此经营活动活动。

特此证明!

居委会(村委会)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镇:法人:身份证号:,地处共有房屋共间,面积约平方米。停车面积为平方米,该处房屋修建于年,房屋占地平方米,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

该场地用作汽车维修,不影响我镇产业及场镇建设规划,不占地,不扰民。特此证明。

区街道办事处

(盖公章)

****年**月**日

场地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镇:法人:身份证号:,地处共有房屋共间,面积约平方米。房屋所在土地性质为。

该场地用作汽车维修,不影响我镇产业及场镇建设规划,不占地,不扰民。特此证明。

区街道办事处

(盖公章)

****年**月**日

场地证明

区交通运输局:

兹有我镇,法人: 身份证号,地处,共有铺面 间,面积约平方米,房屋所在土地性质租为。

该场地用作汽车美容保养。特此证明

区街道办事处 年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行政区计划以街道门牌号)的房屋系(产权主体)所有,产权性质为商铺,铺面面积13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为40平方米,现提供给个人(公司)作为汽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

此证明用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年**月**日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兹位于(行政区计划以街道门牌号)的房屋系(产权主体)所有,产权性质为,现提供给个人(公司)作为汽车维修经营场所使用。

此证明用于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年**月**日

第四篇:场地证明

场地证明

XX同意于X年X月X日将场地提供给XX公司举办《XX新年音乐会》演出使用。

特此证明。

XX有限公司 X年X月12日

第五篇:场地证明

场 地 证 明

兹证明濉溪县开发区李庄村村部西300米路北有面积红1000平方米,房屋产权属于梁海棠所有,不属于拆迁范围,附属物属于合法建筑,房产证尚未办理。

特此证明!

****年**月**日

场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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