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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74-767100 工作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10-24 20:18:56 来源:网络

乡镇人大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既是权利机关,也是民意机关,其履职行权必须遵循人民的意志,尤其是乡镇人大,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拓宽监督工作的领域,密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在乡镇工作有十余年,其中在乡镇人大岗位上已有数年了,根据工作经验和调研,谈谈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思考。

一、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乡镇人大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进行探索与实践,促进了人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推动了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对乡镇人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模糊不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不强、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够完善、乡镇人大系统的执行力不到位等原因,乡镇人大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在规范性建设、代表作用发挥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制约了职权行使和作用的发挥,难以适应当前基层民主政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

1、法定地位与现实权力不相称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有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据此,可以说,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其法律地位也是很崇高的,但从现实看,乡镇人大行使权力困难重重。很多基层干部甚至人大干部本身对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认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是一种形式,不善于通过乡镇人大工作,将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的意志;一些事关地方经济建设的重大事宜,以党政联席会议来研究决定,没有依法提请乡镇人大代表会议审议决定;有些干部群众只重视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忽视人大的监督工作。

2、捆绑式分工合作存在弊端

乡镇人大在开展工作时面临着与党委和政府交叉协管的尴尬环境。党民关系决定党政关系,党政关系首要是党与人大的关系上。党与人大的关系,概括起来就是党领导人大,人大监督党的关系。坚持党对人大的领导是我国历史的选择和国情的要求,但是党委与人大不是直接的领导被领导的关系,党可以通过进入人大里的共产党员代表对党的忠诚领导人大。然而目前在乡镇权力分配中,乡镇党委是乡镇工作的领导核心,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加之乡镇长往往又是乡镇党委第一副书记,乡镇人大主席的党内职务低于乡镇长,乡镇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无形中集中于乡镇党委,致使乡镇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得不到实质意义上的行使。

3、乡镇人大的选举工作不够完善

虽然乡镇人大的选举工作实行的是直接选举的办法,这对于提高基层民主程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现实中很多乡镇人大的选举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乡镇人大选举工作民主层次低,选民的选举意识比较弱,随意性很强,很多选举已经沦为形式;二是候选人产生制度不规范,而操作过程也没有硬性的和制度化的规定和要求。首先,没有科学和完善的选民登记制度。其次,乡镇人大对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过于简单,从而造成选民不能够充分了解候选人的真实情况等诸多问题。最后,操作不规范。曾经有一个乡镇人大会议上,选举办法尚未通过,候选人就已经被提出,监票人、计票人等都已经确定。还有的乡镇刚刚通过选举办法,紧随其后马上就进行投票选举,导致选出的代表不能够真正代表选民,从而更加减弱选民积极性。更不用说选人大代表时的投机性。有的乡镇人大代表是因为有钱,可以为村里捐款,是村干部直接填报的;有的乡镇人大是因为家族力量大而当选的。

4、乡镇人大代表的素质偏低

一是有些乡镇人大代表的政治理论素养不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不准确,缺乏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意识,对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开展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知之甚少;

更不要说了解相关的人大业务知识、对于如何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维护群众的利益没有清晰的工作思路和科学的工作方法。二是少数代表把代表身份当作一种荣誉职务、政治待遇,缺乏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责任感。三是议政能力不强。部分代表在会议期间,一言不发,只是个“举手代表”、“挂名代表”。曾经有一个乡镇人大代表,他是做生意的,临武人,住在郴州,一般是全国到处跑,开乡人大代表会一般都不会参加的,也从没有提出过对乡镇或者农村建设有关的建议,其之所以是人大代表完全就是因为他有钱,村里搞建设时需要他的资金支持,而他就看中了人大代表这个头衔。

5、自身工作不规范不充分,缺乏创新性和时代性

《地方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和原则,赋予了我国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但在现实工作实践中,并没有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行使到位,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是乡镇人代会会议质量不高,效果不佳,随意性大。会议时间偏短,会议议题、程序等不明确、不规范,政府的工作报告成了生产安排,既不严肃,也影响了代表的积极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走过场,唱赞歌。虽然有些审议作为法定程序被安排进去,但大多流于形式。与此同时,代表的议案、建议也越来越少,个别乡镇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甚至存在没有收到任何代表议案或建议的情况。

三、加强乡镇人大工作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工作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基层的实施和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做好新时期乡镇人大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十八大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切实加强人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处理好各类关系

人大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如何为党委分忧,这是人大工作研究的一个课题。地方基层人大要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对政府工作,要敢于监督,善于坚持,切实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将支持寓于监督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抓好工作的良好效果。因此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和自主开展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主动接受党委的领导,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工作制度。同时,乡镇人大还要充分运用人大工作的机制和方式、方法,自觉把党委的主张和决策转变为人民群众的意志,保证实现党委的战略目标。二是处理好支持政府工作和依法实施监督的关系。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的工作实施监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也是支持和促进政府工作的有效形式。在闭会期间,要通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征询并及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人代会期间,要按照“抓大局、议大事”的原则,选准议题,及时、认真地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同时,要与政府多沟通情况,多提意见、建议,使政府工作沿着法制轨道运行,从而有效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支持、配合和促进。三是处理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关系。乡镇人大在审议报告、决定问题、实施监督、人事选举等工作中,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听取不同意见,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同时,要把对人民负责和对法律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2、完善乡镇人大制度,推进人大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完善会议制度,提升乡镇人大会议质量。

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是通过召开乡镇人大会议来行使的。因此,乡镇人大会议制度建设对于乡镇人大履行其法定职权至关重要,应进一步完善乡镇人大会议的各项具体制度。如会议筹备工作制度、预备会议制度、会议报告制度、会议审议制度、会议列席旁听制度、会议公开制度、会议发言和表决制度、会议临时召开制度、会期制度、会议监督制度等。通过完善上述一系列更具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使乡镇人大会议制度更加完备,以确保乡镇人大会议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从而进一步提高会议质量。二是完善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律制度,使相关法律与地方性法规尽快统一,使乡镇人大主席团尽快成为乡镇人大工作的常设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的组成部分。但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没有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性质、地位、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加以明确规定,给人们留下太多的解释空间和想象空间。应通过立法从制度上健全、统一有关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法规体系。

3、夯实自身基础,推动人大工作前进

要进一步提高代表素质。一是选举时要注意代表的素质。实践证明,唯有执行代表职务意识和能力强的人才会有力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选举过程中必须既要注意代表结构比例的控制,又要切实实行以选民推荐、个人自荐为主,政党团体推荐为辅的候选人产生办法,实行差额选举,让候选人充分阐述自己的竞选纲领,让选民真正地了解候选人而清醒地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这样选出的代表才会积极地履行好代表职务,才会虚心接受选民监督。二是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培训。通过培训使代表进一步增强代表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熟悉行使代表职权的基本方法和工作程序,提高其履职能力;三是要建立代表履职激励机制。要将讲究代表素质与代表的履职绩效联系起来,建立健全完整的代表培训的考核、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充分代表发挥自身作用。

4、人代会与“小人代会”合理结合,促进人大代表更好发挥其职能

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乡镇人大,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是不够的。因此最近某些乡镇兴起在正式人代会前后召开的小规模人代会,称之为“小人代会”。笔者认为合理的结合人代会与“小人代会”有利于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能更好的让乡镇人大代表行使权力。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无论乡镇人大主席,还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都不具备乡镇人代会的权力包括代行权力,乡镇人代会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当期,给人大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不便。增加乡镇人代会开会次数,如果可以克服成本问题,这无疑是加强乡镇基层民主、发挥乡镇人大监督功能的一条最佳途径,但人代会毕竟程序严密,召开一次会议要花费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当前乡镇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乡镇财政多数也不富裕,要增加召开乡镇人代会的次数,并不符合乡镇实际。而召开方法灵活、程序简单、议题明确的“小人代会”,政府汇报实打实,代表审议面对面,既可以克服成本问题,又可以达到监督效果,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至于“小人代会”一年开几次,什么时候开,每次审议的议题是什么,由哪些代表参加等问题,在年初人代会后就以主席团工作计划的形式予以确定,并告知政府。这样,对政府落实工作有压力更有动力;对代表监督政府工作有力度也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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