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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优秀范文5篇)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78-295805 学习培训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04-03 03:14: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那你知道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需要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5篇精选。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1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又一切依靠人民。人民群众是国家安全的受益主体,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打好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战争”。

国家安全,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的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闪烁着人民性的光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人民利益”。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就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国家安全,依靠人民。当今国家安全的内容,涵盖了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多个方面,维护国家安全是一项重大、长期、复杂的战略性系统工程。群众路线,是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和科学方法。维护国家安全,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只要全社会都动员起来,行动起来,人人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贡献,就能铸成坚强有力的人民防线,铸牢坚如磐石的安全堤坝。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要人人学国家安全知识、懂国家安全法律、做国家安全明白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因此,必须人人自觉担当起法律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与义务,才能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保障。

一方面,相关机构和单位要深入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重点宣讲国家安全的系列法律,特别是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以及国防交通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核安全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全体公民和组织要要按照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等,落实落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2

根据公安机关破获的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分析,发现有很多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都“隐藏”在社会群体当中,还有一部分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危害到国家安全。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就是教育我们如何维护我们的国家安全

很多国家是通过非政府组织来获取相关的国家机密或情报的,比如一些商贸活动,不少人以为在经贸往来过程中提供一些数据、资料很正常,但就是在这样不知不觉中,很多内部信息被别人获取。

作为普通公民,要自觉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权利,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窃取、刺探、收买或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或情报,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等间谍活动,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3

又到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安全成为社会热词。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国家安全教育在全社会普遍得到加强,广大群众逐渐树立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思想自觉。在中小学校,课堂内外国家安全教育扎实开展;在企事业单位,国家安全观念再次得到强化;在街道乡村,国家安全法治知识向群众普及……积极良好的互动、喜闻乐见的形式,凝聚起广泛的国家安全共识,提升着社会的国家安全意识。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维护国家安全不仅要有顶层设计、总体谋划,也要夯实群众基础、凝聚强大合力。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就要涵养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促进全社会同心共筑国家安全的“命运共同体”。

安全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基础,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基本遵循。从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国家安全体制;到制定《国家安全法》,加快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再到明确国家安全战略方针和总体部署,一系列重大创新举措陆续出台,国家安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复杂。越是接近奋斗目标,前进阻力和风险压力就越大,在这个重要时刻,就越是要提高对国家安全重要性迫切性的认识,越是要加强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教育,让每个人都能认清国家安全形势、提升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使命,让每个人都能为国家安全这个“头等大事”添砖加瓦,真正筑起国家安全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

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为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指明了国家安全工作的价值指向和最终目的。无论是维护外部安全,还是确保内部安全,抑或是突出抓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各方面安全工作,都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坚持“一切依靠人民”,指明了国家安全工作的力量源泉和根本途径。以设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让国家安全这个抽象概念入脑入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

国家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产品,每个人都能享受国家安全红利,每个人也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担当起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我们必将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保障。

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4

国治邦安,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今天,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和要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比历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影响因素比历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成立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全面部署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国家安全法的制定,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各项任务,建立健全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和保障措施,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居安思危,方能防患未然。国家安全法将每年的4月15日定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正是为了提醒全体公民认清国家安全形势、增强危机忧患意识、树立国家安全观念。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忧患意识既是枕戈待旦的危机意识,又是志在安邦的责任意识、时不我待的奋进意识。今天,虽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旋律,但我国在国家主权、统一和诸多安全领域仍面临不少压力和威胁。尤其是在世界格局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安全风险挑战前所未有。这就需要我们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风险意识、使命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总体国家安全观要求我们,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正因如此,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工作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基本原则。这是国家安全活动的根本目的,也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民主本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是国家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国家安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确立国家安全的人民主体性,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才能建设好“安全的命运共同体”。

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是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提升全民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加大对国家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热潮,切实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国家安全责任,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社会共识。

“思所以危则安矣,思所以乱则治矣,思所以亡则存矣。”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为抓手,提升全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凝聚维护国家安全的磅礴力量,我们必将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起坚强堤坝。

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5

今年4月15日,是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也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的第5个年头。时至今日,也许仍会有人疑问,国家安全是什么?是不是安全生产?是不是保家卫国?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俗话说:国安,家才安。事实上,维护国家安全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岁月静好、现世安稳,这是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带领全国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然而,在这种安稳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危机,各种敌对反动势力无时无刻不在对我们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与误导,从而_、分裂我们国家。

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居安思危,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上层建筑体现的国家意志,也是法律赋予全体公民的全民行动。

安而不忘危,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增强全民意识。国家安全是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破除国家安全事不关己或遥不可及的思想,每个公民都要增强忧患意识,培养和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做到居安思危,时时刻刻绷紧“国家安全”这根弦,使之成为一种内化于心、外见于行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位卑未敢忘忧国,维护国家安全需要全民积极参与。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安全并不仅是国家的事,更不仅仅是安全部门的责任,而是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在维护国家安全上,人人都不是局外人、旁观者。日常怎么做?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守法人,做及时反映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线索的报告者……凡此种种,人人须尽责。

国安才能国治,维护国家安全更需党员干部模范带头。近年来,从媒体上获悉,有丢失涉密载体造成失泄密的,有通过网络传递涉密文件,更有极少数党员干部被策反等等。前车之鉴,后车之师。每一名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维护国家安全,在政治纪律上做到忠实可靠,在工作态度上做到积极主动,在实际行动上做到恪尽职守,带头推动全社会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要正确把握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牢靠安全保障。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要时刻警惕、尽责尽力,积小流成江海,构筑铜墙铁壁般国家安全屏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第二篇: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心得 在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

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篇二: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

20xx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是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基本法律,对于依法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通过学习《国家安全法》是我对国家总体安全有了更新更深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制定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形势日益严峻,面临内外双重压力,各种风险因素明显增多,非传统领域安全日益凸显。制定一部应对国家安全各种威胁和风险,统领国家安全各领域工作的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紧迫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这是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在正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的基础上,对新时期国家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对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推进国家安全战略,建立国家安全制度体系,明确和规范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整体合力,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任务和制度,依法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国家安全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

新的国家安全法与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法不同。1993年的国家安全法是一部狭义的国家安全法,仅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特别是反间谍职责,该法已被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反间谍法》取代。此次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明确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国家安全的基本制度,覆盖了国家安全各领域的工作,是一部名副其实的国家安全基本法。它不仅建立起了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而且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该法涵盖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等领域,是一部集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于一体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

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共设置了“总则”、“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及“附则”7章84条。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开展国家安全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

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才能有效推进国家安全工作。

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职责写入法律,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的必然要求,体现了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开展国家安全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实现国家安全法治化,今后还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建立起完善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必须坚持协调统筹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安全工作应当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

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专群结合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充分发挥专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能作用,广泛动员公民和组织,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此,该法规定了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制度,并明确了国家机关、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必须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积极同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开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国际安全义务,促进共同安全,维护世界和平。

三、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必须正确认识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

为了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国家安全法从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以及新型领域安全等诸多方面,规定了国家安全的主要任务。

在传统国家安全领域。一要以维护政治安全为根本。维护政治安全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二要以维护人民安全为宗旨。维护国家安全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国家安全法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就强调“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第七条基本原则中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的第十六条中又规定“国家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卫人民安全,创造良好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并在其他条文中作出具体规定。三要以经济安全为基础。要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在非传统安全领域。一要维护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文化安全态势总体良好,但一些不良文化也在侵蚀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如果不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制止,任由其泛滥,就会对我国文化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国家安全法对维护文化安全的任务作出规定,核心是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不良文化的影响,掌握意识形态领域-5-

篇三:学习国家安全法心得

我校对《新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为了在大学生群体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于四月一十三号下午召开扳回宣传《新国家安全法》,进行了一场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大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大学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新时期人们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尤其是大学生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利用视频和ppt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现状,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最后在欢快的铃声中,同学们恋恋不舍的结束了本期班会,相信同学们对《新国家安全法》有更深层次的了解。

第三篇: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范本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范本三篇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一】

今天是新国家安全法实施后的**国家安全教育日。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20xx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国家安全法,明确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并规定每年的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现代社会中,人民是国家的基石,国家是人民的屏障,在国家安全领域尤为如此。加强国家安全教育,不仅需要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更要注重复杂环境下关涉国家安全的新动向,与时俱进,让国家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早在20xx年决定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时,xx习近平就明确指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改革发展才能不断推进20xx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20xx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将国家安全列为头等大事,首先要在“安全稳定是一切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上形成全民共识。从内忧外患的清政府,到至今冲突频频的一些地区,大到一国小到一个单位,稳定是存续的先决条件,假使环境动荡、人心不安,任何发展都无从谈起。其次是要增强国家安全的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应该认识到,当今时代国际政治经济复杂远超预料,对内一些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民众衣食住行安全的因素依然存在,对外诸如南海主权争端、文化和意识形态冲突等恐怕短期内也难消除。因此,对国家安全的理解,既要着眼于当下,又要关注长远。

新国家安全法颁布的本身就意味着,对国家安全教育要与时代同步,直面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中国国家安全研究报告(20**)》主编刘慧曾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科技的不断进步,近年来大量非传统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被提出并获得重视。就议题而言,相比于传统的领土、政权、军事等三大领域安全,恐怖主义、核安全、环境安全等新的问题日益为各国政府所关注;就发生方式来说,“棱镜门”事件等信息安全事件的出现,表明国家安全已呈现出由现实世界向虚拟网络空间扩展的趋势。网络空间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人的信息安全,同时让网络主权由概念步入现实,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国家安全“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这说明国家安全最终落实到维护本国人民的利益上来。一方面,对人民安全的保障,能够增强个体对国家的认同感,深化国家安全意识。另一方面,“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要求国家安全的维护也要紧紧依靠人民,在国家安全布局上不能忽视个体的重要性。

20xx国家安全法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只有每个人都视国家安全如自己安全,才能自觉抵制那些可能会危害到国家安全的潜在因素的侵蚀,从而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条件和安定工作生活环境。

尽管当代世界和平与发展早已成为主流,但无论于国家的管理者还是公民个体,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都不能掉以轻心。国家的总体安全,既关系着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又与人民的安居乐业、社会的长治久安密切相连。面对新的形势,不仅呼唤新的发展观、改革观,还需要新的安全观,统筹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建设,增强人们的安全意识,要求我们理念上跟上时代步伐,话语上适应现代交流需要,方式上熟练运用新的科学技术,以完善的国家安全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二】

《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在国家安全方面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的颁布、施行,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有利于增强公民和组织的国家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积极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国家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伟大的民族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扬。忧患意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生存哲学。从孟子的“生于忧患,死于安乐”,到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陆游的“位卑未敢忘忧国”,都反映了古代士大夫深沉的忧患意识。历史发展到近代,面对国家民族空前的危机,忧患意识则发展为救亡图存的思潮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从龚自珍、林则徐到康有为、梁启超,从孙中山到*,无不深怀对病态中国的哀伤和行将破碎的祖国命运的忧患。中国共产党则把这种民族忧患意识付诸民族解放的伟大事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终于赢得了民族独立,建立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现在,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离全面、均衡、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就要求我们增强民族忧患意识,励精图治,奋发有为,艰苦奋斗,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绝不能乐而忘忧,安而忘危,否则,就会重蹈近代中国落后挨打、家国不保的覆辙。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爱国主义的具体体现。我们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个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树欲静而风不止”。进入新世纪以来,国际局势继续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仍是当今国际格局演变的两个主要趋势,一些西方国家不愿看到中国和平崛起,不愿看到中国综合国力和影响力日益增强,千方百计实施西化、分化,利用所谓人权、民族、宗教、台湾等问题向我国施加压力,对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我党和群众的关系,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己,利人,利社会!

因此,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同时,我们要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对不利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绝不能麻痹大意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

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是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凸显,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意义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以《国家安全法》为武器,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敌对势力、民族*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绝不允许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组织和行为在我公司滋生蔓延,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家安全,人人有责。深入学习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关键是要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始终把国家安全放在第一位,克服和平时期的麻痹思想。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筑牢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人民防线。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三】

在我校普法教育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教育局以及我校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来自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

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特别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成长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

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是班级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学校建设的骨干力量,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班级的管理水平和班风的形成,对学生的成长进步有益,对教师的素质提高同样有很大的帮助.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

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学生家长既要求学校依法治校,同时也要求教师合理管理好班级和学生.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家长告学校,老师”的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教师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

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

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20xx《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体会心得体会。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

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班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法制化,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了班级管理的持续性和连续性。

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

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小学教师言行举止是无声的命令,身教远重于言教,要求学生做到的我首先做到,为搞好班级的管理,推动全面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

班里的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不出问题才不正常.每当这时候,我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使孩子们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错的,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到防微杜渐,确保了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篇:2020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

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制定的法规。那你知道2020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需要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20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5篇精选。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篇一】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对于我们监狱工作者来说,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就是要始终坚持把监狱安全稳定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不动摇,就是要不断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降低再犯罪率,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奋斗。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战线,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公共安全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做好监狱工作,我们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牢记监狱工作的职责使命,坚守安全底线,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新时代监狱工作新的挑战和新的形势下,首先就是要提高自身的政治站位,只有思想认识到位了,行动才会自觉,实践才有方向,要把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实实在在地确保监狱秩序持续安全稳定,为建设伟大祖国添砖加瓦。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篇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加强国家安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国家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每年7月为《国家安全法》周年纪念日。学习认识国家安全法的重要意义如下:

1)国家安全一般是指作为社会政治权利组织的国家及其所建立的社会制度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

2)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根本所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做有损国家安全的事情,并自觉与一切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

7月全员开展国家安全法学习教育活动,培养和增强国家安全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员工国家安全意识,保障自身安全、维护国家安全,让国家安全意识成为我们素质一部分。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篇三】

我社区组织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今年2月22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__周年纪念日。为了在社区工作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社区工作人员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通过学习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反对民族分裂。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学习国家安全知识,在社区工作中普及对广大社区居民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社区稳定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社区群众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社区居民“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为主题。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篇四】

局机关、局属各单位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扎实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在办公楼播报LED屏字幕、在普通专养公路重要路段情报板轮播宣传标语、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教育等形式,大力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

日前,桥隧中心、惠安分局分别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会议传达《福建省泉州市公路局转发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开展20__“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国家安全法》,并对国家安全、总体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等概念及《国家安全法》中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大家表示,将以本次学习为契机,结合岗位工作,严格贯彻法律法规,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自觉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法学习心得及收获【篇五】

我校对《国家安全法》进行了学习,今年2月22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__周年纪念日。为了在中学生中全面开展国家安全教育,使他们从小树立“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他从什么是国家安全?国家安全与中学生有什么关系?中学生怎样树立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律意识以及明确爱国主义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生动、具体、发人深思的国家安全知识教育。

在《国家安全法》宣传教育中,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安全知识教育的目的,旨在使广大中学生从小树立“国家安全”、“国家荣誉”、“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国家安全是中学生必备的知识、必备的素质。青少年是21世纪的主人,将在新世纪肩负起建设社会主义祖国的重任,要求同学们从现在起就要树立国家观念、国防观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为中华民族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学习,学习,再学习。

通过学习我深有体会,要使自己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国家安全意识。

1、在全校普遍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计划安排,对学生进行国家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把国防教育、爱国教育、爱校教育同国家安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

2、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以《国家安全基本知识》教材为主线,利用《国家安全警示录》,让学生“看一看”,达到教育的目的。

3、通过“看一看”、“想一想”,认真组织“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主题班会,让学生自己“议一议”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把培养起来的爱国之情、报国之志,贯穿到我们的思想意识中,贯彻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把伟大祖国建设得更美好。

第五篇: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法学习应用指导

大纲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二——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三——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五——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八——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课件知识点汇总

T01: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T02: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T03: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T04: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T05: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T06: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T07: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T08: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正文

应用指导问题一: 国家安全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依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概括出国家安全的概念即国家安全是指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和和利益的总和。

从国家安全的定义可以看出,国家安全具有以下特征:

1、政治性2、动态性

3、广泛性

4、全民性。

应用指导问题二: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对国家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表述:“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安全法》的制定,是新形势下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二是维护国家安全是为了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安全法精神实质的具体体现。我国国家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国家安全原则

国家安全原则是国家安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依靠人民群众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特色。

3、专门机关与有关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安全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从事的反间谍等工作,还包括公安机关从事的同国内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的工作。”

4、维护国家安全受保护和奖励原则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这一规定是保护性条款的延伸。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三——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家安全法与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因此,宪法是制定国家安全法律的立法依据,国家安全法律则是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体现。宪法在其序言、第1条、28条、53条、54条和55条中均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性规定。以下是《宪法》这些条款的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国家安全法与刑法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属于犯罪以及对犯罪行为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因而我国刑法分则在第一章就首先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外,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总罪名下,以及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总罪名下,规定了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由此可见,刑法与国家安全法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

刑法分则第一章总罪名: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资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刑法分则第二章总罪名中关涉国家安全的罪名主要有: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分则第六章总罪名中关涉国家安全的罪名主要有: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三、国家安全法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正确、合理、有效的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国家安全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许多危害国家安全、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行为,都是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来追究和制裁的。同时,国家安全法也在23条、24条、31条等法条中具体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相应的刑事执法权。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国家安全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国家安全机关的性质,职责和权力,行政权的行使、制约,以及行政处罚等。由此可见,行政法与国家安全法中的一些规定和内容是一致的,而且也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关系。这表现在国家安全法第2条、6条、7条等法条中。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五、国家安全法与其它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处理与上述法律有密切的联系外,还有不少法律与国家安全法密切相关,国家安全法与他们也是衔接协调,会为补充的。诸如《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均有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另外,国家安全法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际法等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上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应用指导问题之四: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

我国《国家安全法》在第4条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种类作了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五种类型: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义制度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和《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对于从事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动的,不要求必须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就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间谍行为

所渭“间谍行为”,因此,对于间谍行为这种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我们要依法严厉打击。

3、窃密行为

窃密行为,即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所规定的“关系国家的利益和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搜集、窃取我国重要情报已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组织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主要形式之一,对此行为在立法中专列出来并予以严厉打击十分必要。

4、策反行为

策反行为即是指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

作人员叛变的行为。

5、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行为

上述所列举的四种类型是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也是当前对国家安全危害较为严重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以上四种类型远远不能将所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全部包括,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遗漏,我国《国家安全法》在列举以上四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外,同时又规定了“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行为。

另外,我《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以上危害行为在第6条、第7条、第8条中进一步作了具体解释:

第六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第七条 《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应用指导问题之五:国家安全机关的历史沿革

我国的国家安全机关,是随着中国共产党的诞生,由情报、保卫机构逐步发展而来的。1、1927年5月,在“国共合作”破裂的险恶形势下,中共中央军委在汉口成立“特务工作处”,这是我党最早的情报保卫专门机构。2、1937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决定成立“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这是红军到达陕北后,党中央最早成立的从事情报保卫工作的专门领导机构。3、1941年9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成立“中央情报部”主要任务是搜集军政战略情报,这是党的情报机关从搜集报警性、保卫性情报向搜集战略性情报的一个重大转折。4、1946年7月,以中央社会部部分机构、人员为基础,成立了中央军委公安部,中央社会部的保卫、反间谍职能改由新成立的国家专政机关承担。5、1951年,国家在政务院党组下设立了保密委员会,负责领导政府各部门的保密检查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成立的第一个保密机构。

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适应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的实际需要,确保国家安全。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安全部。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正式成立。从此,我国国家安全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7、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能作用。

应用指导问题之六: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主要包括

行政职权、刑事职权以及其他职权。

一、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和具体化,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其一是法定性。其二是国家意志性。其三是专属性。其四是不可处分性。其五是单方性。其六是优益性。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所享有的行政职权有这样几个方面:

1、行政立法权。所谓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行政禁止权。我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该条规定就赋予国家安全部禁止境外有可能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人进入中国境内的行政禁止权。

3、行政处罚权。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对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国家安全机关可对其处15日以下拘留。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以及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

4、行政强制权

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行政强制权主要有强制拘留、限期离境、驱逐出境、强制履行、冻结、查封、扣押等。

5、行政奖励权

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二、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刑事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刑事职权主要是刑事执法权。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原由公安机关主管的间谍、特务案件的侦查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性质,因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审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4条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这就是说,在刑事执法方面,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具有相同性质的侦查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具有的立案、调查、讯问、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等刑事执法权。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刑事执法权包括这样几个方面: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1)、“侦查”是指专门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2)、“拘留”是指刑事拘留。它是国家安全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3)、“预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预审部门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活动。国家安全机关经过一段时间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

2、依法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面对国内外新情况和挑战,国家安全机关,在应付高科技类犯罪时也要采取必不可少的技术侦察手段。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技术侦察措施的职权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对象必须是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二是技术侦察措施必须是在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时使用;三是必须是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并且必须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方可实施。

三、国家安全机关享有的其他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除享有行政职权和刑事职权以外,我国《国家安全法》还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其他的职权。这些其他职权主要有:

1、验证权、调查权。

2、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

3、优先通行权、4、对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的优先使用权。

5、查验电子通信设备权。

6、提请免检权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七: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从第15条至22条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

我国 《国家安全法》第15条第次进行了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同时也是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尽的法定责任。我国 《国家安全法》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全的行为”。

第二、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6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二章具体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这些职权的落实离不开公民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亦即离不开公民和组织自觉地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三、及时报告的义务

及时报告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每个公民都应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应及时直接或间接地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不应该知情不举。

第四、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的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不仅重申了这一规定,而且对公民和有关组织在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如何履行作证义务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国家安全法》第18条规定:“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五、保守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我国《国家安全法》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并具体指出:“任何公民和组织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六、不得非法持密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0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为了保证公民和组织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和法律责任。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

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为保证公民和组织正确履行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第29条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为公民和组织履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是十分必要。

国家安全法应用指导问题之八: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规定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刑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二是违反我国《国家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国家安全法》第23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我国《国家安全法》第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即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以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依法”主要是依照我国《刑法》;及其他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责任。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我国《刑法》第102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113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处没收财产”。另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我国《刑法》第103条、第11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没、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均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

据我国《刑法》第104条,第113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均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我国《刑法》第105条具体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这一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即“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

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据我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犯本罪的还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与境外相勾结实施某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第103条规定的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罪,第105条规定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照以上各条规定从重处罚。

6、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

我国《刑法》第107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7、投敌叛变罪

我国《刑法》对投敌叛变罪这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即“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的,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据我国《刑法》第56条规定,对投敌叛变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的 我国《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有叛逃的,从重处罚。”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有叛逃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力的除外。

9、实施间谍行为的 我国《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113条和56条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0、为境外窃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我国《刑法》第111条和第113条规定:“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1、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12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并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2、组织、领导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

《刑法》第120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020国家安全法个人学习心得(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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