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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年审查调查室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审查调查谈话四要四不要(精选五篇)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81-670427 其他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 2023-09-02 06:33: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1346 年审查调查室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审查调查谈话四要四不要

1346 2020 年审查调查室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审查调查谈话四要四不要 审查调查谈话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要想取得好的谈话效果,需要精准把握工作规律,运用科学思维和方法,在谈话过程中切实做到“四要”“四不要”。

一要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不要急于求成、拔苗助长。谈话是做人的工作,需要一个过程,这是客观规律。谈话人员要做的,就是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可能把过程变得短一些。所以,必须在尊重和遵循客观规律基础上,尽心尽力、精益求精地做好工作。有的案件,审查调查对象已经准备好几年,想一下子突破,可能性不大,且一味着急很可能荒腔走板,适得其反。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有工作做对了、做到了,才能真正解开审查调查对象的心结,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完全信任组织。谈话人员必须有这份清醒和自信。正所谓没有比心更高的山,也没有比脚更长的路。从客观上讲,没有拿不下来的山头。谈话人员必须增强自信和自觉,把握主动权,既避免急于求成、拔苗助长,又要积极作为、有所作为。

二要辩理说法、情理交融,不要盛气凌人、装腔作势。说服人不是靠谁的声音大,不是靠以势压人,也不是看谁更能编、更会演,而是靠理、法、情的结合与交融,看谁所说的话能够走心。有句话叫促膝谈心,促膝,说的是距离要近;谈心,则是真诚以待,谈的是心,而不是别的。通常所说的零距离对话,不是身体上的零距离,而是心灵上的零距离。谈话人员如果能及时抓住、抓准谈话对象的心理动态,把理讲透、把法析明、把路指对,说出来的话他才能够听进去。谈话人员讲的理在点子上、说的法关系到谈话对象的切身利害、指的路让他看到了希望,他能够感知到谈话人员是真心帮助,那么,他向谈话人员敞开心扉也只是迟早的事情。

三要触及灵魂、触动思想,不要生硬晦涩、冷嘲热讽。谈话的过程,不仅是对谈话对象的考验,更是对谈话人员的考验。谈话对象的态度不好,产生对立、对抗情绪很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不是以硬对硬,而要以柔克刚。谈话的过程,其实也是心与心的对撞,对上了才有火花。对谈话对象,该尊重的必须要尊重,该理解的一定要理解,对其过去的成绩,谈话人员要敢于和善于肯定,该肯定的不要忌讳;对他的问题,也要敢于和善于否定,有的时候要委婉,旁敲侧击,有的时候要一针见血,直击痛处。但无论如何,谈话人员的观点都必须鲜明,避免发出模糊的甚至错误的信号。在谈话中,要以带有情感与温度的语言,以强烈对比的手法,触动其心灵深处,引导其正确认知和对待做出的成绩与犯下的错误,并使其清晰认识到过去的成绩组织不会否定,但成绩无法抵消错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四要勠力同心、精诚团结,不要个人主义、功利思想。虽然谈话主角往往是谈话人,但服务和保障谈话的却是整个团队。审查调查组打的是典型的集团战,而不是分队战,更不是单兵战。每次谈话的成功,都是集体智慧和心血的结晶。审查调查组不仅要加强谈话组内部主谈人与助谈人之间的协同,更要加强谈话组与外查组的配合。必须充分尊重外查成果,尤其要牢固树立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理念,注重物证、书证在审查调查突破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各类证据综合分析,切实把外查证据及问题线索用好用活,及时推进谈话工作。同时,加强驻点协调,注意发挥陪护、医疗、生活保障在谈话中的作用,把安全防控、人文关怀做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谈话工作的强大合力。

第二篇:1433 2020年审查调查室学习贯彻民法典精神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

1433

2020年审查调查室学习贯彻民法典精神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交流

审慎开展审查调查

把民法典精神落到实处

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民法典中蕴含的基本精神和价值理念,将其落实于审查调查具体工作中,是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必要保证。

审查调查应保持适当的谦抑性。民法典是调整普通公民、组织之间横向关系的“私法”,重点在于保护公民各项权利。在实施过程中,民法典应保持“扩张性”,浸润于公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履行商业合同、保护个人物权,小到处理家庭关系、倡导公序良俗,指引规范约束人们日常行为和社会活动。刑法、监察法是调整国家与普通公民、监察对象之间纵向法律关系的“公法”,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可能影响公民权利,充满“刚性”,在启动时需要秉持相对的冷静与审慎,保持适当的谦抑性。当然,由于身份特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需要让渡部分个人权利,以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约束,比如要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接受组织函询时需如实说明情况等。但除了法律法规明确必须履行的义务外,党员干部与公职人员的其他合法权益同样处于法律保护中,不因其特殊身份而消失。执纪执法中,审查调查无疑是查明事实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但正是由于相关措施的强制力和入侵性,在启动时才需要更加严格与审慎。特别是党的十八

大以来,党中央根据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改变了以往“要么是好干部、要么是阶下囚”的情况,丰富了执纪执法的工具箱,因此,在处置线索时更应审慎稳妥,防止随意降低初核门槛导致初核泛化和审查调查措施运用随意化的情况发生。具体而言,要严格把握初核和立案的条件与标准,对于普通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一般运用谈话、函询等方式了解情况,不宜轻易启动初核。对确有初核必要的,要严格遵守请示审批程序,不能以侧面了解情况等方式规避初核审批。初核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基本依据,严禁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凭主观推测作出结论,更严禁刻意隐瞒情况。

审查调查措施运用应坚持“比例原则”。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与对公职人员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如果单纯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各项调查措施运用得越充分、对涉案人权利限制得越彻底,事实越容易查清,审查调查工作就越顺利。但同时,滥用审查调查措施会成为另一只“老虎”,恣意侵犯调查对象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与执纪执法的初衷相背离。因此实践中,必须把各项审查调查措施限定在一个科学合理的范围之内,找准实现目标与保护权利的平衡点,把监察法和民法典的精神都落到实处。在具体决定采取哪种措施和措施适用范围时,可以借鉴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即所采取的调查措施强度与追求的工作目标相适应。比如,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时,应综合考虑相关人员涉案情况、重要程度等因素,不宜不经筛选、直接将涉案人员全部纳入限制

出境范围。对于积极配合完成工作的,应及时解除措施,恢复个人合法权益。在赴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时,应在满足证明目的的前提下,提高取证精度和效率,严禁随意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全部材料,增加配合单位工作量。实施搜查、扣押、冻结过程中,要把握个人合法财物与违纪违法物品的区别,对于与案件无关或明显属于家庭个人合法财物的,不能扣押、冻结。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措施比如查询个人相关信息、技术调查等,表面上没有直接影响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但从本质上讲,仍是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剥夺”,在运用此类措施时,也应秉持适度原则,不能因为当事人无法感知,就随意降低措施适用门槛,导致措施滥用、泛用。

第三篇:提高审查调查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研讨发言稿

提高审查调查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研讨发言稿

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更首先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更首先是政治工作者。用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纪党规做被调查人思想政治工作,是开展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思想武器,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有机统一的基础和保证。

理想信念宗旨是共产党人的魂和根,党章党纪党规是尺子、是明镜。我们党历来强调,党员既要在组织上入党,更要在思想上入党。从办案实践看,审查调查对象违纪,无不是从思想滑坡、忘记初心开始的,而堕入违法深渊,也无不是从破纪开始的。在审查调查期间,用理想信念宗旨去做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被调查人重温初心,就能唤醒其党性意识,深挖自己错误思想根源,主动反思和发自内心的忏悔;帮助被调查人重学党章党纪党规,用这些尺子去衡量其所作所为,用明镜照一照自己“衣冠全貌”,才能让其彻底心服口服,正确面对组织的审查调查。只有被调查人思想打通了,真正悔错了,才能主动承认错误,进而改正错误,纪检监察工作也才真正实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做深、做实、做细、做透。坚持把党性教育摆在第一位。唤醒意识,是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起点。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要通过帮助被调查人重温入党誓词,过特殊组织生活会,宣讲特殊党课,着力唤醒被调查人的党员意识。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思想政治工作是做人的工作,每个人犯错误的行为、性质、原因等不尽一样。要突出针对性,把每个人的成长经历及思想状态等先弄清楚,把基础工作做扎实后,再因人因事对症下药,打开心结,教育挽救。坚持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力度是对事、对问题、对思想,让被调查人知敬畏、存畏惧,直面自己的问题,承担自己该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温度是对人格、对自尊、对生活,把党性教育和亲情教育结合起来,春风化雨、关怀感化,重塑和改造他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贯穿于审查调查的全过程。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先要去解决思想问题,解决态度问题,搭建相互信任的沟通平台;在调查过程中,尤其是其出现思想反复性时,要及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巩固效果;移送司法机关后,也跟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范和避免一些不安全、不平稳的因素。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工作。通过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情况及效果回头看制度、常态化回访教育制度、受处分党员干部教育帮带制度、跟踪监督管理制度等,教育帮助受处分党员干部正确认识错误、正确对待处分,真心改错、认真工作。

针对当前实际,要卓有成效地做好审查调查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是突出抓好以下五个结合:

(一)要与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相结合。

古人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一个优秀的思想政治工作者首先就应该用他的人格魅力赢得做好工作的主动权,对于对于一个领导干部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人格是做人的根本,它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取向。所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对干部群众是怎么要求的,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就要首先做到做好,用自身的模范带头和示范作用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干部群众,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才会更具说服力。

(二)要与新媒体的传播运用相结合。

注重与新媒体的运用结合起来,如“清风潢川”、“潢川红云”、“潢川阳光村务”等,这样既方便了我们广大干部群众随时接受教育,也方便了大家有选择性的接受教育,这些教育资源能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

(三)要与拓展文化活动载体相结合。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种文化,它既来源于现实生活,也服务于现实生活,一旦思想政治工作与我们的工作生活结合起来融为一体,它就会有血有肉更加鲜活。比如说在村文化广场活动中,把廉政文化通过朗诵、快板等群众喜闻乐见形式表现,内容通俗易懂,亮点特色丰富,让人映像深刻,十分接地气,在某些方面的效果胜过专家开设的讲座。所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找到最适合的文化活动载体,做到寓教于乐,这样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更具生命力。

(四)要与解决干部群众思想困惑相结合。

解决干部群众的思想困惑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要做到药到病除,就首先要做到对症下药,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大家虽然生活在同一个时代,具有共同的时代特征。但是由于每个人的社会经历、知识水平、觉悟程度、地位环境以及个性特点的不同,面对同样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反映。思想政治工作既要善于从表面千差万别的思想反映中找到本质上的共同点,更要善于从表面上极为相似的思想反映中找到他们的不同点,切不可“一刀切”。同时,又由于人与人之间的性格行为差异很大,因此,必须善于针对不同人使用不同的方法解决不同的思想问题。比如对沉默寡言的人,不宜指责,应多讲道理;对倔强刚毅的人,应经常鼓励,多教方法;对自尊心强的,一点就通,应正面引导;对温和服从的,以表扬为主,多给任务等等。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会更具穿透力。

(五)要与解决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相结合。

干部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常常是产生思想困惑的主要原因,解决好干部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比如,我们有的干部群众个人或家人遭遇重大疾病,有的干部群众的小孩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不能如愿上学,有的在工作生产中意外受伤,有的面临人际关系矛盾或法律纠纷,等等,这些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必定给我们的干部群众带来沉重的思想负担和包袱,如果在这个时候我们在疏解他们思想压力的同时,再通过领导关心、组织协调帮助他们解决好实际困难,这样我们的干部群众就会增强自我克服困难的信心,深切的感受体会到组织上的温暖,自觉的向组织靠拢。所以,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要重视做好帮难解困的工作,只有这样,思想政治工作才更具感召力。

总之,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政治任务,是一项博大精深的系统工程。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时期,每前进一步都要靠思想政治工作的引导和鼓励。所以,我们必须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不断研究探索和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观念、新方式、新方法,学会用科学方法去启发人、打动人、引导人、教育人,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四篇:2094 2020年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论文

2094 2020年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审查调查中的重要作用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论文

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纪检监察干部是执纪执法者,更是政治工作者。在新形势下做好审查调查工作,必须充分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审查调查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运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重要法宝。

一、晓之以理,教育引导。审查调查对象到案之初,大都有心理落差明显、对抗情绪较强等特点。审查调查人员既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证据,又要关怀感化审查调查对象。一是以学习党章,重温入党誓词和入党申请书,召开特殊组织生活会等方式作为谈话开篇,用理想信念教育感化审查调查对象;二是帮助审查调查对象分析被立案审查调查的根源所在,讲清形势,以平等的关系、真诚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其反思悔过;三是向被谈话人亮明政策和出路,进行教育,让审查调查对象认识到如实供述才是最好出路,促使其在思想上发生积极转变,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进而主动配合调查。

二、动之以情,真诚感化。思想政治工作能否有效就在于办案人员与审查调查对象之间能否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要坚持同志式、帮助式、挽救式审查,想办法变对抗为交流,消除双方隔阂;要耐心倾听审查调查对象对违纪违法事实的合理解释,增强相互认同感;要切实关心和解决审查调查对象的合理诉求,增强相互信任感;可以借助生日、中秋、春节等重要时机,通过陪同过生日、吃月饼、庆佳节等人性化活动,触动其反思情绪,悔错认错。

三、联之以利,因势利导。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要注重找准审查调查对象利益关切点,讲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讲清配合与不配合的不同结果,使审查调查对象认识到“早交代比晚交代好、交代比不交代好”,促使审查调查对象在权衡利害中主动交代问题。审查调查对象往往关注五个方面:个人名声、家庭财产、家人(或特定关系人)、处罚结果和身体状况。要因势利导,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使审查调查对象积极配合审查调查。

四、答疑解惑,普法释法。实践中,因审查调查对象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侥幸心理等因素,有的对违纪事实认定尚能接受,但对一些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往往极力辩解,如不能答疑解惑,案件达不到最佳效果。要通过组织审查调查对象学习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等,普法释法,力求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三者相统一,使审查调查对象心服口服、悔错认错。

五、观之以变,精准施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审查调查对象普遍存在的侥幸、对抗、悲观等心理,本着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原则,因人施策,适时推进。其沉默时耐心疏导,过激时劝其冷静,悲观时坚定其信心,侥幸时当头棒喝,等等。根据审查调查前期、中期和后期的不同阶段,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疏导,努力做到“四个知道、一个跟上”,即知道审查调查对象“想什么、顾虑什么、害怕什么和希望什么,思想政治工作始终跟上”。案件实践中,避免“一脚油门踩到底”的谈话方式,如果一味加压,导致审查调查对象看不到出路和希望,只能选择对抗到底。要充分运用法律的威慑力和纪律的严肃性,既依规依纪依法指出其行为性质的后果,又依规依纪依法指出争取从宽处理的出路,促其主动交代问题。

六、撬开缺口,打破同盟。个别审查调查对象不甘在党纪国法面前“束手就擒”,从而上演各种“戏码”:串供、伪造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凡此种种,屡见不鲜。要向审查调查对象讲明,在政策谈话和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挣扎只是徒劳,“同盟关系”不堪一击。要善于利用涉案人员利己思想,精准选择切入点和突破口,撬开证据缺口,打破同盟关系。

七、察之以微,注重细节。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办案实践中,因察之以微,掌握和利用一些细节,强化心理暗示,往往会出现“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要注意把握“三细”:一是审查调查对象压力之下特有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语言习惯等,准确把握其心理变化;二是特殊情景下证人与审查调查对象的交流内容、情景再现、日常称呼等,适时抛出,强化心理暗示;三是调查取证时的特殊符号、特殊名称、特殊数字、特殊号码等,见微知著。

八、示之以据,打破侥幸。要积极运用证据思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掌握证据、运用证据,打消审查调查对象的侥幸心理、对抗心理,促其态度转化、配合调查。

九、借之以力,提升效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善于借助外力,避免闭门造车,要综合运用各种力量,形成合力,促进审查调查对象思想转化,提升办案效率。办案实践中,要紧紧依靠案件发生地的党委、纪委(纪检监察组)开展工作;要综合利用各种资源建立与审查调查对象的信任关系。

十、守之以规,规范执纪执法。要严格按照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自觉强化“没有安全就没有审查调查”的观念,树立“不依纪依法就是违纪违法”的理念。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守住程序底线和安全底线。只有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审查调查对象认错悔错,才能有效取证,若通过虚假承诺、指供、诱供、打骂体罚、恐吓甚至刑讯逼供等方式违规办案、违法办案,则可能导致翻供、冤假错案甚至安全事故,必须坚决杜绝。

第五篇:1515 2020年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发言撰写审查调查报告需注意六要

1515 2020年心得体会理论文章研讨发言撰写审查调查报告需注意六要

审查调查报告是审查调查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也是审查调查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撰写好审查调查报告谈几点认识。

党纪国法要分开。报告要充分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基本原则,可将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按先后顺序分为“违反党的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涉嫌犯罪问题”三大部分,其中“违反党的纪律”中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问题”单列,放在“违反政治纪律”之后,以突出强调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各级党组织对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为职务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问题”按照涉嫌的罪名分别列举。

事实情节要清楚。围绕违纪违法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违纪违法的时间、地点、人员、手段、结果以及是否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情节。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①问题概括法。对一人犯不同性质错误,可用概括性的语言进行分类,按问题的性质、程度加以叙述。②顺序叙述法。对一人或多人连续多次犯同一性质错误,可按照违纪违法的时间顺序来叙述。③人员定位法。对多人犯同一性质错误、多人犯不同性质错误,按不同人员在共同违纪违法中的地位和责任,由重到轻、由主到从排定位置,逐一加以叙述,重点突出主要责任者的违纪违法事实。应注意的是,拟认定的事实不得超出与被审查调查人见面的事实。

证据材料要全面。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既包括查实的证据,也包括查否的证据。①查实的证据。针对认定的每一个违纪违法事实,在后面要列明主要证据情况,“以上事实,有×××谈话(询问)笔录、相关书证、物证证实,×××本人亦予承认,并在违纪违法事实材料上签写‘属实’的意见。”②查否及其他证据。可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写明,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认定,对被审查调查人有利的证据,如自首、立功等情节,也要如实客观描述。

定性量纪要精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简明扼要地明确其违纪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为精准量纪奠定基础。①问题定性要准确。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情节,围绕违纪违法的构成要件,对每个问题的性质进行界定,认定其构成何种性质的错误。②相关处分要匹配。综合考虑违纪违法的时间、造成后果、主观恶性、危害程度、因公因私、认错态度、一贯表现等因素,并结合大背景、大环境及政策因素进行量纪,防止畸轻畸重,做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处理建议要明确。根据定性量纪的结果,依规依纪依法提出恰当、具体和明确的处理建议。注意几点:①相关待遇的处理。根据其问题情节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写明按照规定给予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以及相关职务职级。②多重身份的处理。对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职务的公职人员,要根据其应当受到的党纪政务处分种类,建议相关党组织、人大、政协机关及社会团体等给予其身份资格变化的相应处理措施。③涉案款物的处理。对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规定适用要准确。对违纪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条文的,要区分不同情形适用相关规定,应注意把握好两个原则。①从新原则。对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新规定”)实施后发生的行为,一律适用新规定。开始于新规定实施之前,持续或者继续到新规定实施以后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新规定,但要引用之前的相关规定。②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新规定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只有新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法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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