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入职公职人员心得体会从学生到公职人员过渡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从头迈步越
--从学生到公职人员的过渡
快一个月的工作时间里,经过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指导和帮助,我开始渐渐适应从一名学生到一名公职人员的身份转变,在作为全县中枢机关的办公室里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从无人处做人。在领导同事每个人身上,都有我值得学习的地方,这些在书本中是学不到的,处处是课堂,从无字处读书。下面,我分成四点详述这段工作期间我的所获、所思、所想以及规划。
第一点是起锚出航。初出象牙塔的我就来到了党委大院,对我来说,这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是全新的环境,在学校时大部分时间是一名“求知者”,工作以来,既需要不断求知来更新换代自己,更需要一份担当,事无巨细,事事有反馈,同时办公室的快节奏工作能让我更快完成从一名学生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转化。
二是全新的学习。对党办公务的学习,对文稿写作的学习,注重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的相辅结合,在面对繁杂的办公室事务时,更需要学习每类事务的处理流程、处理方式等。
三是全新的状态。工作以后不同在学校,更需要严格管理自己的时间,将工作优先级排在首位,以崭新的姿态迎接,以饱满的状态参加工作,坚定工作态度,以工作为重,以提高工作在自己生活管理中的优先级来保证工作能够按时保质完成。
第二点是心怀感恩。知恩方知珍贵,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迈步向前。
一是感谢党办的工作平台。平台决定高度,在党办工作能参加到全县的工作中,了解全县的发展规划和工作动态,并在刚入职不久,就有幸全程参与到筹划开展全省羊产业大会的工作中,从收集参会人员名单、确定参会人员资料袋所装物品、食宿安排、线路引导工作、一对一接待、观摩事宜到最后的推进会布置,虽然我只亲身参与到其中一部分的工作,如宾馆报道登记、随行人员现场安排住宿、观摩车服务人员以及会议资料的发放,但在办公室中却能拥有全局的角度,这对于新入职的我,是非常宝贵的学习机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利用好党办这个大平台,试着站在高纬度思考问题,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办“参谋”。
二是感谢领导。这段时间里,在工作上,领导是指引方向的恩师;
在生活上,领导又是关怀亲切的兄长。严师出高徒,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
三是感谢同事。工作期间,同事们对我的各种疑问都不厌其烦的一一解答,对我在工作中不恰当的行为及时提醒,帮助我尽快融入工作,尽快完成学生到公务人员的蜕变。
第三点是总结反思。“吾日三省吾身”,总结工作,反思自身的不足,找准自己下一阶段的前进方向,全面提升自身能力。
近一月工作时间里,我接触到的工作大到全省扶贫产业体系建设现场会、全县工作大会,细到打印折钉材料、布置会场,对领导同事安排事情的用心落实完成,让我受益良多,帮助我改进工作方式、更新工作思维、提升团队协作能力,但在现阶段我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不足还有很多,以后工作中,需要侧重弥补,完善自身。
一是时间管理不严格。生活作息规律不完全符合上班要求,生物钟没有完全调整正常,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保持不懈怠、不拖沓。
二是公文写作基础差。初出校门,理工科出身,虽然有学生干部经历,但在语言组织、材料框架、理论学习等方面仍欠缺不少,今后工作中应加强公文写作训练,全面提升写作能力,同时应注重书面文字书写的锻炼,俗话说字如其人,在党办工作,更需练就一手“好字”。
三是对全县工作了解不足。之前没有在县上工作的经历,对县情没有系统全面具体的了解,就会在处理办公室部分业务时出现乏力掣肘的感觉,在未来工作中,通过阅读信息、工作动态、各类传真等文件的方式,尽快熟悉全县工作。
第四点是劈浪前行。来路漫漫,党办工作任务虽然繁重,但何尝不是成长的良好平台,艰难困苦只为玉汝于成。
一是向领导同事学习。“三人行,必有我师”。办公室的领导同事们,都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对党办工作都有自己认识和理解,而我应该保持温恭自虚的求学心态,不断蓄能充电。同时,办公室同事有着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白天由于日常事务工作,不能专心写材料,所以夜晚写材料也是经常有的,而且在羊产业现场会的报道前一晚的深夜,几乎所有人员都在办公室里等待省厅校正的最终会议指南,连夜印制,最终确保了材料的顺利印制。心往一处使,劲往一处用,办公室所有人员都拥有着凝聚人心的团队合作精神,有事一起上,大家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仿佛任何困难都能克服,同时严肃活泼的工作氛围,更能提高工作效率,就像报到当天,天气温度不高,没有提前备好保暖衣物,但没有人做逃兵,抽空闲暇之余的打趣鼓励更能振奋人心,抵御不良外界因素,晚上一人一瓶的抗病毒口服液,也让人暖意满满。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做一个有心人,学会善于思考,学习作为一名公务员必需的工作素养,提升工作能力,再进一步培养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
二是持续保持前进的姿态。学习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工作中更应该加强学习,加深理论学习,拓展实践学习,持续写作学习,不断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将奋斗渲染为青春最靓丽的底色。
万里长征才刚刚开始,回到原点,不懂就问,努力学习,“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时刻相信人外有人,保持谦虚、好学,学习更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对自己高标准要求,提升自身本领。
第二篇:公职人员竞职演讲(定稿)
竞职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首先衷心感谢组织上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公平竞争、展示自我、锻炼提高的机会和舞台,也要对各位领导给予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领导干部职务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上岗,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激励年轻干部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具有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县委领导开明开放,不拘一格选人才的广阔胸怀。作为符合条件的干部,都应当积极参与,公平竞争。我竞争的职位是000。下面,我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工作业绩以及任职设想向大家作个简要汇报。
我叫xxx,1977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毕业于xxx,2005年考聘到泽库县民族中学任教;2007年6月,借调到县政府办公室,担任秘书工作;2007年11月调到县就业局,同时借调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担任秘书工作;2008年5月抽调到县“解放思想”活动办公室,从事秘书工作;2009年3月抽调到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办公室,从事秘书工作;2010年6月,抽调了县创新争优活动办公室,从事秘书工作。回顾总结自己几年来的工作经历,在党的培养、组织的关怀下,在领导的教育、同志们的帮助下,自己各个方面尽管还存在很多不足,但也有了较大的收获。政治觉悟有了较大的提高,综合素质有了较大的增强,工作能力有了较大的进步。具体表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了一定的政治素质。参加工作这几年,绝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工作,尤其是参加了近年来全国性的三次重大党内活动。特殊的环境,为我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及各种知识提供了机会和便利,长期的熏陶,使自己的政治理论和文化知识水平不断提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初步具备了一些必要的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特殊的环境,改造丰富了我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自己思想上、政治上不断成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信念和理想,比较准确地判断好与坏、对与错,特别是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头脑清楚,立场坚定,正确把握自己,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特殊的环境,也锻炼了我的意志和品质,使我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作风。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能够坚持实事求是,讲原则、讲团结,守纪律;能够做到热爱工作,勇于吃苦,无私奉献,正确处理得与失、公与私的关系。总之,长期在办公室工作,我得到了许多在其他地方得不到的东西,为我做好各项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二是有了一定的协调水平。办公室工作有许多是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不管是过去在县政府办公室工作,还是近年在各项活动办公室,都承担着或多或少的协调职能。身处其中,我深深地体会到了协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十分注意学习领导和同志们的协调技巧和协调艺术,同时尝试着自己参与有关协调工作,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自己逐渐掌握了一些简单的协调方法和要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教
训。几年来,尽管还谈不上事事协调起来都得心应手,但在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和指点下,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点效果。三是有了一定的文字写作基础。一直以来,我主要从事文字秘书工作,经过长期的磨练,使我较好地掌握了文字写作的方法和技巧,也积累了一些文字写作的经验。特别是去年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先后参与组织筹备了各种会议,参与起草了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此外,还撰写或参与撰写了大量汇报材料、调研文章和信息,都比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四是有了一定的适应能力。参加工作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分别在不同单位工作过,也从事过不同性质的岗位,无论从事什么工作,轮换什么岗位,我都能够努力把自己融入其中,摆正位置,尽快适应新的环境、新的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并尽可能做好这一行。在几年的工作中,始终能够端正态度,正确对待,做到顺利时有自知之明,逆境中也不气馁,时刻保持良好地工作状态和稳定的心态,不断进取,力争一天有一天的收获,一年有一年的成绩。
在“王婆卖瓜”的同时,扪心自问,自己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还是由于自己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总以为作为一个普通科员,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应力争做到不越权、不越位,只要干好领导交办的事项就够了。这些,虽然不是什么原则性问题,但也是想干事、干好事的一大忌讳,都有待于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解决。我认为,副职处在一个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特殊位置,既要服从领导,配合好领导的工作,还要带头创新实干,做业务骨干。要成为一名称职的副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这次竞争如果我能够成功,一定做到如下四点:一要刻苦学习,提高水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根本,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刻理解其精髓,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准确领会上级指示精神和领导意图,并及时、准确运用于工作中,加强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充实自己,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合理性,更好地做好工作,为领导服好务。二要摆正位置,当好配角。副职的职责是协助领导工作,因此在工作中要当好参谋助手,维护领导的权威和形象。要认真找准坐标,摆正位置,分清职责,掌握分寸,工作到位而不越位,求实而不死板。要积极向领导提建议,主动搞好配合,增强整体合力。要补台,不能拆台,单位的工作如有疏漏,要及时地拾遗补缺,不能看笑话,置身事外,工作中,遇有棘手的问题,不能上推下卸。要勇于承担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关口”作用,甘当工作中的“清道夫”。三要勤奋实干,率先垂范。副职是单位的骨干,这不仅是一个职务,更体现了一种责任。一定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敢于负责,善于负责。要以身作则,不仅想的要比别人多,而且干的要比别人多,勇于吃苦奉献,带头加班加点,高标准完成分管的各项工作。四要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在工作中,既要发扬以往好的工作作风和传统,兢兢业业,踏踏实实,又要注重在工作实践中摸索经验,探索路子,根据领
导的思想,超前思考,站在全局的高度上谋划预案。要坚持以诚待人,以信处事,努力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共事讲团结,特别要协助领导,帮助单位的同志解决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自己的言行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增进同志们之间的团结,增强向心力,提高凝聚力,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
各位领导,各位同事,竞争不是争权夺利,而是一种责任,一种奉献、一种精神,更是当代青年一种积极向上的社会态度,我有幸处于竞争的年代,感到无比自豪,相信这次的竞职演讲,会让我更加走向成熟。我认为:成功不是某种终极目标的实现,它是一个不断追求,不断奋斗的过程。所以无论最后竞聘的结果如何,我都会一如既往,以踏实的工作作风,求实的工作态度,进取的工作精神,恪尽职守,履行职责,请领导和同志们放心。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第三篇:公职人员群众路线学习心得体会
尊敬的党支部:
走群众路线,是我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根本,一直以来,也是我党长期坚持的坚定路线,是中国共产党要坚定不移走下去的根本。我深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性质。
中国共产党历来都高度重视人民的盼望和需求,切实维护人民利益。早在中共八大上,党中央就提出了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和落后的生产力不能满足人民物质文化需要的矛盾,为此,在党的领导之下国家大力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生产力,以适应人民群众日益蓬勃发展的物质文化需要。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人民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完全是为着解放人民的,是彻底地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
当前,全党全国都在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其中,总书记的讲话,蕴含了深厚思想,一阵见血地把党的奋斗目标概括了出来,全党上下无比认真学习领悟,就是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到具体工作之中,切实关注并解决民生问题,让人民在物质生活大大提高的同时能够享受到完善的社会福利,愉快和谐的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这正是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的动力和奋斗的目标。
作为一名政府公职人员,我深知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为克拉玛依的企业和全体市民作出一名科技工作者应该完成的任务,是我一直以来坚持的根本,如何帮助克拉玛依的企业在科技发展、科技创新领域取得成绩、进展,帮助企业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转变为经济效益更是我的职责,我不仅深知这一点,更加清楚落实到每一个项目,每一个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我将清醒认识这一点,也将长期坚持并做好这一点。
汇报人:teniu
2014.06.06
第四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这部法律规范了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主体、处分的程序,涉及的内容涵盖了方方面面。
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做到遵纪守法。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覆盖范围广,对所有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分,坚决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分
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明确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也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在执行处分的时候,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担错误,自觉坦白自己的过失等,就可以适当处分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当好排头兵。
第五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十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一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将公权力关进笼子,对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处分对象“全面覆盖”。政务处分法采取“集成方法”,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处分依据统一起来,把党政机关公务员、执法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体系,对有违法行为公职人员的惩戒实现全覆盖。通过把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向纵深发展,让公职人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成为中坚力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处分情形“事由法定”。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作为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体现纪法贯通,着力解决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多头管、管不了”的现象,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从而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衔接。
处分主体“双轮并行”。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处分程序“权威规范”。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进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引导公职人员树立和强化依法用权意识,激励公职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中尽职履责为民造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二
2020年6月20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此法是应监察法中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要求,将政务处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为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整个政务处分法一共七个章节,68条,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政务处分程序的内容,还有具体的使用规则,哪些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哪些情形下应当从重处分,而在哪些情形下应当予以开除。准确规定了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后可能会关心的各方面规定。做到了法律规定准确明了,使所有公职人员都能明确法律规定,明了违法所要付出的代价,及早将欲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仅有两个,即公平和实用。政务处分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拥有公权力的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因权力大小而有别。政务处分法是在监察法长期实践中总结所需而建立的法律,其存在有其重大现实意义和使用意义,将在今后的监察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法律是一扇屏障,政务处分法是对所有使用公权力的人员行为的反方向规定,也是对所有使用公权力人员利益的保障。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将紧紧地绑住违法犯罪分子。它也是一条保护绳,将还受到无辜伤害的公权力人员公平正义。政务处分法关系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由法律来规定,也必须严格执行。
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政务处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监察工作的法治水平,为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提供制度保障。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三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毫无疑问,这迈出了我国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又一个里程碑。
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这就意味着,以往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有效扭转。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定程度上还是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可执行。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而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一一相对明确的规定,让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既能够有效辐射管辖,违法的“一个跑不了”,也让相关的监督处理和程序有章可循,违法违规处理不再是一笔“糊涂账”“随意账”,大大提升罚当其过恰如其分的处理水平。
严管也是厚爱。对以往绝大多数犯错的公职人员来说,其一般都是从小事小错开始的,由于相小错缺乏及时的制止和处理,最终导致质变,酿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与错误。而这其中,恐怕与此前相关制度不够明确完善,导致监督管理没有跟上有关。
由轻到重,轻重结合,有利于强化日常监督,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四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该法分为总则、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和复核、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六十八条。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说,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呢?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监察法对政务处分作了原则规定,公职人员哪些行为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给予什么样的政务处分,按照什么程序给予政务处分,都没有明确。虽然监察法实施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政务处分的依据、程序作了规定,但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将对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那么政务处分与处分是什么关系呢?目前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在监察法出台前,我国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统一行使监察权,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政务处分和处分制度有分有合,并行不悖。所谓“合”,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实现公职人员全覆盖。二是违法情形上实现统一。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新的规定的,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适用。三是种类和适用规则上实现统一。所谓“分”,一是指名称上,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为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惩戒称为处分。二是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但是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就是“一过不能两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五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有着其必要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公职人员也就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毋庸置疑他们手中都掌握着一定权力。曾经有人将到过,权力加欲望加机会就等于腐败。公权力一旦为私,就会损坏社会公众的正当权益,就会滋生腐败问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就是从法律上为公职人员上了一道“紧箍咒”。这必然将对当前的腐败行为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更好地同党内纪律法规衔接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进入新时代,我们所面临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不断推进行政改革。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主体和社会公民更渴望建设一个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真正让市场在经济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以说就是在为我们的公职人员开出负面清单,引导公职人员加快向服务型人员转变,更好地服务于经济主体和社会公众,进而推动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制定,是加强党的执政基础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公职人员队伍是党领导和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中坚力量。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强不强、纪律严不严,直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成败。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我们的目标就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也正是中国人民选择我们、信任我们、支持我们的原因。如果公职人员队伍建设不够牢固,必然会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而削弱我们的群众基础,最终威胁到我们的执政地位和领导核心地位。
作为一名公职人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认真去学习、严格去遵守,真正用实际行动去诠释、去弘扬他。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六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而制定的。
国家公职人员是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主体,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政务处分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有重要影响,需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同时,该法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该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也有先关要求。对于所有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共同违法责任承担、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从重情节、违法所得追缴、政务处分自动解除等方面,作了统一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严要求。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根据其身份、职业等特点,在处分后果上也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以保证政务处分的有效性。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七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是治国的标尺,是规范社会的客观准则,是衡量人言行是非、功过、曲直的客观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部法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作出了铺垫和保障。
金科玉律,所有公职人员必须遵守。这部法律规范了处分的对象、处分的种类、处分的主体、处分的程序……从围绕一个中心向四处撒网,法律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只有真正执行落到实处,法律才富有生命力,才能起到权威性作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目的在于教育、警示,是为了使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树立和增强依法用权意识,尽量避免违纪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公职人员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做到心中有法,依法办事,遇事有法可依,养成遵纪守法好习惯。
处分的对象,上到党政机关公务员,下到村干部等各类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从上贯穿到下,覆盖的范围广,不放过任何一个拥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坚决给予处分,坚决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处分种类分为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系统的阐述了各种违纪行为的处分主体和处分结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还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执行处分的同时,还可以根据事实的情节发展而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比如有些主动承担错误,自觉举报自己的过失等,就可以适当处分进行批评教育,让其改过自新。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我们要做到一切程序合法化,规范化,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活到老,学到老,学习是永无止尽的。作为公职人员要学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做好遵纪守法的榜样,发挥好示范引领榜样作用。为建设一支廉洁、忠诚、公平公正、有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贡献自己的力量,做好排头兵。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八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表明我国在公职人员违规政务处分管理的法治化又迈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对公职人员的科学化管理又形成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成果。
此次颁布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有7章68条,对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尤为关键的是,这一法律首次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明确了有权进行政务处分的机关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规定这些机关可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予以处分,从而完善了公务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公职人员的处分制度。此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并不统一,很多规定都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由于缺乏统一明确规定,不同程度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极大地改变了以往处分标准不统一的状态,对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有很大的促进作用。面对以往存在的部分政务处分“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制度缺陷,在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和发布后,将得到及时有效的弥补。
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虽然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但并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所应适用的规则和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监察法出台以后,面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一点,监察法规定的不是特别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监察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则对此进行了相对明确的规定,有效管辖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颁布,让依法管理公职人员的制度之网更密集更完善了,公职人员一旦违法违规,管理和处理将有法可依。同时,这也意味着党和国家对公职人员更加爱护。宽是以严作为保障的,爱护是以法律为依托的,只有信守法律,才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此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不同处分。通过对干部日常细微处的“红脸”“出汗”等,及时干预,督促各级干部不犯错。
只有落实落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才能真正促进我国公职人员履职尽责,减少违规违法现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九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政务处分法》分类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并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政务处分法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公务员法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同时,注重与党纪的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范文十
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全面掌握政务处法的特点,可以助推法治政府全面建设。
处分标准统一性。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缺乏统一规定,制约了处分工作的规范开展。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提升政务处分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适用范围全面性。依据监察法的规定,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政务处分解决了以往对一些公职人员的行为“政纪不适用,党纪管不了”的现象。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了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纪律法律贯通性。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比如,“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被纳入政务处分情形,并规定了其适用的政务处分。这些问题,在近年来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具有典型性,将其纳入政务处分范围,体现了纪法贯通,有利于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贯通。
监督执法常态性。制定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权益保护有效性。政务处分法对规范政务处分权行使,依法保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提出明确要求。政务处分法明确了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政务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政务处分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的惩戒,是监察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一方面体现出对人权的尊重,一方面也体现出对法律公正性、权威性的维护,确保政务处分权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