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在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经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决定召开全市人民监督员工作培训会。主要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回顾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持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推进人民参与促进法治工作健康稳步高质量发展。
刚才,X同志宣读了表扬通报,XX介绍了各自工作经验,希望各地学习借鉴。XX副检察长作了讲话,希望各地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人民监督员制度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202_年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使人民监督员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实现了质的飞跃。202_年,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启动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努力打造“制度完善、队伍过硬、敢于先行”的工作格局,推动我市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省司法厅、省检察院充分肯定。
一是工作制度体系逐步完善。市司法厅、市检察院密切配合,搭建协调机制,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先后制定出台《XX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办法》《XX市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等XX个规范性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体系,实现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我市是全省第X个出台经费保障文件的地级市份,经费保障走在全省前列。司法厅向全省宣传推广我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制度建设经验。
二是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202_年以来,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举办XX余期人民监督员综合能力提升培训和骨干培训。市司法局编印《XX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手册》,为监督员履职提供实用工具书;
积极发挥平台优势,组织监督员赴公证机构、刑罚执行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参观,拓展人民监督员视野。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探索管理模式,按照“一人一档”标准,对个人基本信息、学习培训、履职、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收集归档,建立人民监督员个人履职台账。严密组织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增强监督员身份意识、监督意识。截止202_年底,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岗位冲突、个人违法等原因,全省先后免除XX名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维护了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我市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机制作为优秀案例入选省司法厅、省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汇编。
三是监督实效不断提升。实践证明,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监督作用日益凸显。截止202_年12月,全市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XX起,其中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XX起,充分发挥了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群众对检察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202_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颁布实施后,在XX分别组织XX场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刑事申诉监督案件公开听证会。我市人民监督员专业素养受到最省检好评,听证案例被省检向全省推广。特别是,监察体制改革后,人民监督员工作出现了短暂政策性的“空窗期”。在国家新政策、新规定尚未配套出台情况下,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不等不靠、主动作为,选派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落实等办案活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我省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的成效,离不开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密切协作,离不开人民监督员的积极参与。在此,我代表市司法局,向全市各级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向受到通报表扬的人民监督员表示热烈祝贺,向全市人民监督员的辛勤付出表示崇高敬意!
同志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随着检察司法改革不断深化,已有的规章制度有些内容显现了一定的滞后性,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监督员主动向检察机关提起案件监督虽有突破,但数量有限,需要监督员进一步增强主动监督意识;
监督员了解检察司法活动方便快捷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等。对此,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紧盯短板不足,认真研究解决。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发生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变革,形成了“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202_年最高检新《规定》,将案件公开审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建议的研究落实等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畴,厘清了监督的相互关系,拓宽了监督范围,丰富了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的刚性,为人民监督员工作提供了新的遵循。
下一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准确把握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要求,理清工作思路,扛稳工作责任,继续发扬与检察机关配合默契、沟通顺畅的好做法、好作风,围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围绕办案活动需要,用好联席会议平台,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升级换档。
一要注重业务学习。认真学习司法部、最高检关于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新政策、新规定,学习我省配套工作制度,学习《XX省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实施细则》,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确保在实务工作中落实落地。各地要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主动作为,加强监督案例研究,争取形成具有一定价值的人民监督员工作实务成果,为人民监督员立法工作建言献策。要视情开展跟案观摩,在跟案中了解办案活动的程序要求,提升履职能力。司法部、最高检正在根据近年来人民监督员工作实践,研究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我市也将结合省情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使用工作。
二要强化队伍建设。一是适时开展补选工作。新《规定》将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几乎全部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畴,相关监督业务量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检察业务需要,会同同级检察机关,适时开展人民监督员增补选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力量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需求相匹配。二是扎实组织培训活动。要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促进知识体系更新,提升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鉴于疫情防控形势,各地可以灵活采用调研座谈、网络培训等形式开展培训活动。特别是去年受机构改革影响未组织培训活动的地方,应尽快组织安排。三是强化管理考核。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是任期考核的基础,是规定动作、硬性要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日常沟通联络,健全完善人民监督员个人档案和履职台账,准确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202_年全市XX名人民监督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为监督员队伍树立了标杆和榜样。要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充分运用表扬、劝诫、免除资格等奖惩规定,规范“进口”、畅通“出口”,实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确保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四是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具有选任、管理、抽选、反馈等功能,能够有效促进人民监督员工作规范性、便捷性和高效性。人民监督员基本信息、选任管理、业务管理、考核奖惩等内容均应据实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应当通过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系统启动、抽选、反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管理信息系统在人民监督员管理及监督实务中的运用,确保系统中人民监督员个人信息即时性、准确性,有效提升人民监督员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要加强工作保障。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力求专人专职。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设立专项工作经费。要善用新媒体做好宣传,运用好门户网站、微信工作群、微信公众号,大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成果,传播人民监督员声音,增强人民监督员荣誉感,夯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群众基础。要为监督员提供暖心服务,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双向沟通。要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非办案活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提升认可度。要充分体谅人民监督员的辛苦和付出,对于异地履职的监督员,在衣食住行上要给予关心,做好相应安排,消除后顾之忧。
四要认真监督履职。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全体人民监督员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全省人民监督员在履职过程中,要恪守依法履职底线,牢记监督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到“监督不插手、参与不干预、到位不越位”,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检察工作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职,敢监督、善监督、会监督,严遵纪法、恪尽职守,切实促进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同志们,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强化担当,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我市人民监督员工作新局面,为谱写新时代XX绚丽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第二篇:人民监督员
【法律监督】当前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的特点、问题及对策
来源:[预防犯罪导刊] 添加时间:[202_-5-22] 作者:[张蛇喜 郭端阳] 点击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检察改革的一项新举措,自这一制度试点以来,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笔者就某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以来,人民监督员所监督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来看,且仅从其督评议的方式、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略谈管见。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评议案件性质看,“三类案件”且拟不起诉居多。21件案件全部为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案件,至今尚无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属于“五种情形”的案件。
2、从评议案件罪名看,传统型的职务犯罪占绝对多数。21件案件所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这说明传统型、常见职务犯罪仍是当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重点。
3、从案件评议结果看,人民监督员意见采纳率较高。对提请评议的21件职务犯罪案件,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承办部门的拟处理意见均表示同意,尚未出现根本性不同监督意见。
4、从监督评议的过程看,监督质量较高,促进了规范办案。
二、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监督期限冲突问题。多数人民监督员反映,由于个人能力、职业水平的局限,在对监督案件的立案标准、处理尺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介入案件并对案件进行监督需要一定的过程。实践中考虑到办案时限的限制,给予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时间往往是有限的,从通知人民监督员到场,到了解案件情况,到作出评议表决一般都在两三天内完成。这对于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监督员还能正确把握,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存在争议的案件,却难以一时深入了解案情和掌握法律适用,造成“检云亦云”,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效果。
2、对案件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理念存在差异。检察官在一定的司法管理模式内,凭借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思维模式和长期养成的职业素质,开展调查和诉讼,侧重于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人民监督员不受司法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其更活跃的非司法的思维方式和自己独有的职业特点评判案件、审视检察官的执法活动,侧重点往往建立在社会道德上,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和事实在理解和判断上的不一致,易发生法理与情理认识上的偏差。
3、从监督评议的方式看,形式比较单一。主要表现在:对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的方式比较单一。仅采取召集人民监督员看案件材料,听取公诉、自侦部门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根据材料对案件中的证据进行提问,然后人民监督员按照监督评议程序独立评议,而作出监督意见,有点模式化之嫌。
4、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系被动进行。其主要根源是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审查后,认为应当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经检察长同意情况下通知人民监督员来监督,这就客观造成,并不是人民监督员主动来进行监督评议的,长期以往,易造成一种走过场的“摆设”或形式而已。
三、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对策:
1、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法应加快步伐,明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属性。人民监督员制度旨在利用外部有组织的社会力量对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进行监督,其核心价值在于建立一种预防和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防范检察机关办案中问题的发生。几年来的试点证明,该制度不仅是积极有效的,也是合法的。但由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内容仍然停留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部规定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不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进程,就会束缚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的力度,不利于树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威信。况且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与《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宜的地方,这都迫切要求法律层面的规范和完善。笔者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这两部法律之中,使基本原则具体化,以确保该项制度具有法律依据,真正使公民的监督权利具有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律的保障。
2、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聘任制度,提高人民监督员监督公信力。首先要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明确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种代表制,而不是人人参与制,正确处理人监督员素质与监督质量、监督效果之间的关系,是其制度构建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既然是选择个别人代表人民来对检察工作进行监督,就应当根据检察工作的特点,坚持学历与社会工作经历并重原则,选择那些有监督能力、能胜任这一工作的精英层面的人来担任人民监督员,以体现客观、公正。其次,要改变人民监督员的聘任制度。变检察机关自行聘任为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增强权威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3、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确保每一案件监督评议真正起到客观、公平、公正和规范的作用。但在现有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下,还不能保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因此,有必要明确人民监督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渠道和方法。可规定人民监督员在监督案件时,可向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询问,提出问题;人民监督员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委托人的意见,必要时可直接听取相关证人和有关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评议、表决,其作出的监督意见就可能更加客观公正,与检察机关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的宗旨相吻合。
4、对人民监督员实行制度化的定期培训、考核,提高监督工作水平。人民监督员大都是兼职,平时很少涉及检察业务知识,为确保能正确地履行职责,必须对人民监督员组织制度化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人民监督员“参检议检”工作水平,使其能够用法律思维评议案件,用道德价值衡量社会效果,用第三方眼睛监督执法办案,从而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功能定位。此外对人民监督员履行职务情况要进行考核、评价,形成适者续任、不适者退任的考核机制。同时,还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人民监督员在评议案件时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确保案件监督评议公正规范。
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在现行检察制度基本框架之内完善中国检察制度的一项改革举措和制度创新,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精神,使检察机关找到了一种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同。高检院制定的《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填补了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的一项空白,对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笔者结合我市检察机关202_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粗浅的意见和建议,以供商榷。
一、试点工作监督案件基本情况
202_年10月,省院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确定了6个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院。近四年来,共受理监督“三类案件”69件76人。其中,拟不起诉案件39件44人,占受理数的56.5%;拟撤销案件23件25人,占受理数的33.3%;拟维持原逮捕决定的案件7件7人,占受理数的10.2%。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后,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64件71人,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的5件5人。
二、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监督程序设置的有限性
尽管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高检院一项重要的检察改革措施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进行,但由于试行时间只有短短几年,还处于摸索和探索阶段,特别是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高度重视,对人民监督员疏于培训,而人民监督员又不是受过专业训练的司法人员,不可能熟悉庞杂的法律条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三类案件”的监督职责不甚了解,因此,在具体实施监督案件的过程中,只是按照规定程序走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作用,从而成了检察机关的一种摆设和点缀。在实施监督工作程序中,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程序步骤,按《规定(试行)》要求对于一般案件,人民监督员了解案情和法律适用的情况只是听取检察机关介绍,只有必要时才能采取旁听审讯和询问以及听取本案律师意见等方式了解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这种规定,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了解主要来源于案件承办人介绍的情况,有时会妨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造成偏听偏信,影响对案件监督的公正性。同时,产生了这样几个问题:人民监督员能否阅卷?能否旁听询问?能否进入羁押场所听取讯问?笔者认为,刑事阅卷权、讯问权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特定的职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行使。人民监督员不是司法人员,当然也不能行使。《规定(试行)》没有赋予人民监督员阅卷权、讯问权,但我们在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监督,除介绍案件情况外,还出示案件卷宗,由人民监督员查阅,这样做是不是有违规定?是否合法?
再者,人民监督员在必要时可以旁听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那就意味着人民监督员可以进入羁押场所,这与目前提审人犯制度相矛盾。根据公安部规定,只有案件的承办人持合法手续才能进入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人民监督员能否进入羁押场所,这也是一个问题,而且就是允许人民监督员进入羁押场所,也需要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规定,否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做到。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体制运作模式有弊端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虽然检察机关内部也设置了监督制约环节,但由于监督制约的部门或属于同一单位,或属于同一系统,难免有相互袒护之嫌,难以真正起到制约和监督作用。而对其外部监督,虽然有同级人大监督、党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属于事后性一般监督,不具有刚性,难以取得实质性监督效果。而其他司法机关又无法对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制约,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则成了外部监督的“盲区”。实践中,自侦案件的撤案、不起诉常常成为检察机关发生问题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作为监督者的人民监督员应当与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距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过程的实效性和公正性。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体内运作的模式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只能由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加以规定,人民监督员只能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能与监督程序只能由检察机关确定,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构也只能设在检察机关。这种在检察机关内部运作的监督模式,制约了监督对象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时的独立性,难以得到老百姓的更多认同,影响了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有待规范
《规定(试行)》对“三类”案件之一的不服逮捕决定的提出程序欠缺,而现行刑事诉讼法未规定必须掌握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意见的程序,因此,在实践中人民监督员难以掌握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过去,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一般回避这问题,而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不服逮捕决定的意见,办案人员也往往“忽视”而不记录在案。针对这一问题,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逮捕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即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在对嫌犯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并让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填写意见。同意逮捕决定的填写“同意”,若不服逮捕决定的,填写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并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理由记录在案。同时办案人员应及时将《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讯问笔录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向人民监督员报告并提供查阅,从源头上保证此类案件能够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视线,使所有不服逮捕案件进入监督的程序。但在具体实践中,侦查部门却忽视了对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逮捕意见的询问,从而导致有些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这一程序,而放弃了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人民监督员发现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违法行为的纠正形式有待统一
《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二)超期羁押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五)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这一规定就是“五种情形”,从其内容可以看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受理自侦案件的监督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是《规定(试行)》未规定人民监督员提出纠正意见是采用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形式。如果是采用口头形式,可能会产生有的意见被遗漏,或者年长日久产生无档案材料可查的问题。因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为宜。即制作《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应明确纠正的事项,让人民监督员写明纠正的内容及意见,并由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树立人民监督员的权威性,也让检察机关有的放矢地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纠正的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填写的《人民监督员纠正违法意见书》,除了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统一受理备案外,应交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并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五)人民监督员对个案的表决意见形式有瑕疵
《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独立评议,评议后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表决结果由办案部门附卷存档”。笔者认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值得商榷。无记名投票方式虽然简便,但人民监督员个人对案件审查的意见如何,存在无文字档案可查问题,这样显然不够严谨。因此,应当采用《人民监督员个案表决意见书》的书面形式,明确表决事项,表决意见及理由,并由表决人签章。然后再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的个案意见书,并由所有参加评议的人民监督员签章。这样既增强每位人民监督员的责任心,真正反映他们的意见,又可以做好附卷存档。
(六)对“五种情形”监督渠道不畅通
从我市检察机关四年来的试点情况看,对“三类案件”的监督程序不断完善和规范,但是对“五种情形”的监督还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市各试点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都是空白,这一方面说明我市检察干警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但也同时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还没有拓展开。检察机关要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让人民监督员及时了解检察干警执法情况。同时要探索完善各个环节上的案件情况通报制度,畅通人民监督员掌握“五种情形”的渠道,为实施监督提供条件、打下基础。
三、对试点工作提出的建议
(一)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立法轨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
为保证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和公信度,应当制定科学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使之具备完备的候选、公告、确认以及更换程序和规则。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产生、选任、管理应当由人大负责,改变单纯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力度。要对人民监督员制度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和作用。要加强对人民监督员的培训,让他们熟悉法律、运用法律,更好地发挥监督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实实在在地提高案件质量,彻底消除摆架式、走过场现象。同时,应当赋予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诉讼性权力,这些权力包括向承办人询问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询问证人的权力、听取有关人员陈述的权力、查阅案件卷宗的权力等等。允许人民监督员有效证件与检察人员共同进入羁押场所,听取检察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
(二)完善“三类案件”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程序
《规定》(试行)第十条明确三类案件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如何保障三类案件进入监督程序?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提出不服检察机关逮捕决定的案件不仅是犯罪嫌疑(被告)人,其大多数是由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亲属、法定代理人、律师和辩护人通过来信来访提出来的。这些来信来访对检察机关公正、合法、正确行使检察权起了重要积极作用。当然,这些来信来访也包括提出对犯罪嫌疑(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意见等。对这些来信来访要不要进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视线,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既然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监督是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因此,不管什么人以是什么形式提出,只要是三类案件,就必须进入人民监督员的视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如何保障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笔者认为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涉及三类案件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并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由人民监督员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三)用文书和表格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
《规定(试行)》对人民监督员的操作程序有的规定得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遇到一些不好操作的问题。如上述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其不服逮捕程序如何启动不明,因此应制作《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其格式如下。文书标题:《某某人民检察院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时间,地点;告知人;被告知人,性别,年龄,民族;告知内容:“检察机关依法对你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有意见?没有意见请写“没意见”。若有意见请写出不服逮捕决定的理由”。最后落款签章、时间。还注明:被告知人对告知书中内容确定无疑后签章。当然《被逮捕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的形式、内容可以是其它样本,这里仅是例举而已。笔者建议用文书和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突出可操作性,并通过各地试点工作,进一步总结,形成统一法律文书和表格。
自202_年10月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我市两级院按照高检院、区检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一、试点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人民监督员69人,截至今年3月底,69名人民监督员共对114件148人“三类案件”和1件1人“五种情形”进行了监督。监督案件的类型有:拟不起诉的为97人,占总数的65.5%;拟撤销案件的43人,占29%;拟维持逮捕决定案件9人,占总数的6%。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98件,占86%,不同意的16件,占14%,经检委会讨论及市院审批,采纳人民监督员不同意见4件4人,无人民监督员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复核的案件。至今只有一起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符合“五种情形”需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双轨运行制存在的问题 202_年10月以来,我们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检《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加强了上级院对下级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保证了下级院办理拟撤案、不起诉案件的案件质量。同时,经过上级院的审查把关,再作最后处理决定,无论对当事人或参加案件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乃至对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多了一层把关,更能保证案件质量。但执行这一双轨运行制在办案时效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尽管《规定(试行)》中第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七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重大、复杂案件,应当于收到案件十日内书面批复下级人民检察院。”但自执行该制度来,我市共有68个案件(其中拟不起诉45件55人,拟撤销案件16件25人,维持逮捕决定7件7人)进入监督程序,由于增加了一项向上级报批的程序,所以从案件受理到结案,时间大大增长了。移送上级审查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批复下来,导致一些案件长时间不能结案。如宾阳院办理的李振宾涉嫌单位受贿拟撤销案件一案,宾阳监督办于202_年1月18日正式受理案件,1月23日召开人民监督员案件评议会,当天由该院承办部门将案件移送市院审查后,市院于2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该院拟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处理意见,审查批复时间长达一个月。
三、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不畅。与“三类案件”相比,“五种情形”的监督难度加大,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启动方式的主动性带来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渠道不畅通。人民监督员获取“五种情形”的信息渠道,一是听到案件当事人或者群众的反映;二是主动发现。前一种渠道了解到的信息往往过于简单、笼统,难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并启动监督程序;后一种情形只有通过应邀参加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或者其他执法活动时发现监督线索,途径也是极其有限的。
(二)人民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宣传有待加强。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开展以来,虽然我们一直坚持对该项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宣传的角度、范围、方式等影响了社会对其的系统认识。从目前情况看,大多数群众还不了解人民监督员工作,多数社会群体虽然听说过人民监督员工作,但对监督范围、监督主体、监督程序等不了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工作监督程序的启动和开展。
(三)人民监督员配置不尽合理。根据最高检对人民监督员产生的规定,尤其对本人工作性质和专业知识要求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过宽。从实际情况看,我市选任的69名人民监督员多数不具备系统法律知识,也没有从事过法律工作,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往往是凭借感觉发表监督意见,或者干脆都是同意承办部门意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同时,随着“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从目前情况看,选任的人民监督员都是兼职人员,而且多数都是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其本职工作量相当大,没有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人民监督员工作。这种情况下专门开展“三类案件”监督,单纯进行案件“事实”和“结果”监督还能将就应付,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确难以开展。
(四)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细化。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证的问题,高检院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但是,这样的规定过于笼统,随着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不断扩展,经费问题必将制约该项工作的开展。
四、完善“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规范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监督程序及文书制作,严格把握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范围。对属于“三类案件”的一律通报人民监督员;并且积极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有效渠道,不断规范查办职务犯罪的办案行为,保证案件质量,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办案程序。通过程序公正体现和促进实体公正。三是加强文书制作的规范性。由自治区院对人民监督员工作各种情形和不同阶段的文书格式样本统一作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规定,供各试点院在工作中依照执行。
(二)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渠道。要使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实施有效的监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畅通并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渠道。可通过以下途径畅通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渠道。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本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案件回访活动、列席有关会议;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如向社会公开人民监督员的联系电话或通信地址,方便人民监督员受理群众对“五种情形”的投诉。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接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驻所检察部门或直接向该办公室反映超期羁押等“五种情形”问题的,应当及时告诉人民监督员;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涉及“五种情形”的来信来访,除转交有关业务部门对口办理外,还应将查处结果及来信来访材料复印件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再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将相关材料送交人民监督员进行审查,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处理反映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等问题的老上访户时,可以举办有人民监督员参加的监督评议会;建立有关情况通报制度,如采取立案或不立案备案制度,侦查部门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后要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备案,人民监督员可以查阅了解。
(三)修改完善与人民监督员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一是修改人民监督员配置规定。提高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增加“具备专业法律知识或者从事过专门法律工作”的任职条件,从入口关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能力;为解决人民监督员工作时间问题,可尽量选任具备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充当人民监督员,并规定每个检察院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人民监督员。二是改革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保障规定。探索合理的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正常开展,重点要调动人民监督员对监督工作的积极性。
(四)积极开展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宣传。检察机关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方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三篇:在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近年来,全区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仅,就调处矛盾纠纷8000余件,今年1-5月,调处纠纷近4000件,使许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为各级党政领导分了忧,为政法部门减了压,为人民群众解了难,为维护社会稳定辟了路,感谢一线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付出的艰辛劳动。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人民调解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区司法局举办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怎样做好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将是这两天培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借这个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的重要意义
(一)是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我们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引起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群体化、类型多样化、方式激烈化、总量扩大化特征。通过培训,把握各类矛盾的新特征,研究调处矛盾的新方法,学习调处矛盾的新技能,非常关键。
(二)是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从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来看,调解的各要素不断转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范围由民间纠纷逐步向民事纠纷转变,由以前简单的“五争”纠纷向婚姻、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纠纷转变,范围也逐渐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社会组织、公民与企业、公民与行业、企业与企业等领域扩展,特性亦由简单的民间纠纷逐步向复杂的民事、社会纠纷转变。二是调解工作由自治型、松散型、随意型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转变。三是矛盾调解方式由单兵作战逐步向联动调处转变,逐渐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统筹协调、相互策应、有序运作、功能互补的“大调解”机制。四是综合治理措施由重“治标”逐步向重“治本”转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将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达到和风细雨、标本兼治的潜在效果。五是调解结果由法院采证确认逐步向独具法律效力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国家立法程序已经启动,调解结果将从合同属性向法律属性转变。在这样的形势下,只有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调处能力,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功能。
(三)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的需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当前全区建有各类调解组织900多个,聘有人民调解员4100多名,但是调解队伍良莠不齐,一些基层调解员法律法规知识还比较缺乏,调解方法比较单一,工作极不规范,甚至有的还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程序。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亟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因此认真开展好这次培训工作,非常重要。
二、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几点要求
(一)对培训工作的三点要求。一是要有针对性。培训什么是决定这次培训与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认真研究当前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针对这些规律和特点,开展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学习辅导和矛盾调处技巧的研究。这次参加培训的有乡镇分管领导,有司法所长,还有调委会主任,在培训的内容上,理论学习的内容多一些,这有利于大家今后指导工作。各地在开展二轮培训的时候,要认真选择好培训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要把矛盾调解的方法、要求、规程教给一线的调解员。区司法局要制定一个二级培训的提纲,各地在这个提纲上去拓展,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二是要有灵活性。要打破传统说教式的培训方法,采取学员讨论、案例分析、现场参观等形式,让学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培训工作中来,提高培训的实效。三是要有实践性。要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形成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需要大家去学习,也有很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需要大家去探索,要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开展培训活动,方能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二)对学员的三点要求。一要把加强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当今时代,知识更新日新月异,我们必须通过经常的学习,不断发现观念上的差距、能力上的差距和工作方法上的差距。通过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学习,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工作负责,更是对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自觉地把学习当作一种习惯、一种修炼、一种追求,坚持以学立德、以学增智、以学修身,不断增强履职的才干和本领。二要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责任。今天参加培训的同志,不论是乡镇或办事处的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还是司法所长,还是各地的调委会主任,都肩负了一个区域的人民调解责任。责任就体现在对工作的执著,对事业的虔诚和对社会的诚信,是人品和素养的综合反映。大家都应该认真思考怎么负责的问题,思考如何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思考如何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自觉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三要把服务群众作为一种责任。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越来越高,信赖度越来越高,期望度也越来越高,给人民调解工作以更大的工作压力和更高的工作要求。要采取“坐堂调解”、“院坝调解”、巡回调解、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再添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上新台阶
(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强力推进。区委廖书记、区政府平阳区长也多次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随着乡镇职能的转变,加强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将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广泛地开展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的要求,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建立健全区、乡(镇)、村(居)三级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在大型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品集散地、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逐步形成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统领,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村(居)、企业行业调委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三)要创造性地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一要强化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经过多年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工作。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针对民间纠纷必须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全面实施“三不出”工程,即: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疑难纠纷不出乡镇、行业、街道,重大纠纷不出区。三要积极介入影响辖区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近年来,区委、区政府着力在化解老难信访问题,并尽力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一些问题解决起来,还十分棘手,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今年是奥运年,时逢改革开放30年大庆,又遭受了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类矛盾突出,维护奥运安全,保障各级重大活动顺利开展维护稳定的压力比较大。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和定期排查制度,积极开展城乡建设、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民生性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排查调处,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各地、各单位、各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对因民调工作组织不力、领导不到位、各类矛盾纠纷不能有效化解,而导致重大社会不良后果的乡镇、部门、行业、单位,区委、区政府将严格追究责任。
同志们,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永远没有终点的工作,非常辛苦,也非常富有挑战性。我希望同志们要珍惜这次培训机会,认真学习,认真领会,学有所获,学有所悟,学以致用,切实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努力维护全区安定和谐的发展局面,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篇:在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委员、同志们:
这次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座谈会,是在3月份集中委派民主监督员基础上召开的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相互交流,促进工作,推动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更加深入扎实有效地开展。刚才听了X副主席对前段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的情况通报和各位组长的发言,我觉得大家概括总结的经验做法精炼客观,反映问题实事求是,提出建议针对性强,有的带有建设性的意见非常精彩,要将这些意见收集并提交主席会议研究。这充分说明,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正在深入推进,监督小组主动,职能部门重视,政协委室服务有功,取得了一定实效。下面,我就进一步做好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取得了初步实效
正式启动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不过短短4个月时间,但呈现出了组织协调有序、方式创新有为、工作务实有力的特点,值得充分肯定。
一是建立了工作机制。
去年年底,从我们决定开展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开始,就把制度设计摆在第一位。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市委出台了《关于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意见》,明确了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的原则、职责、方法等。各民主监督小组和受派单位联合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工作机制。科学的制度设计,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委派工作有制可依、有章可循,从根本上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实现了良好开局。
集中委派民主监督员会议召开以后,各民主监督小组与受派单位迅速对接。各受派单位高度重视,为各民主监督小组履职创造条件。各民主监督小组根据受派单位的行业特点,牢牢把握监督不越位、帮忙不添乱的定位,寓监督于理解支持之中。总体来看,大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与受派单位的精准对接、良性互动,形成了生动活泼的监督局面。比如第一民主监督小组在市人社局通过接待来访群众了解该局的履职情况,既耐心倾听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又注重发挥政协委员的优势,积极帮助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调和化解矛盾,促成了一批积压问题解决。三是营造了良好氛围。
通过集中委派民主监督员,初步形成了社会广泛知晓、委员普遍关注、受派单位高度重视的氛围。一方面,通过宣传,让公众了解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和特点,鼓励群众积极向政协委员反映情况,有效带动民主监督向更深、更广的层面推进。另一方面,通过在委员中遴选民主监督员、建立民主监督员库等举措,调动委员参与民主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少委员踊跃争当民主监督员,促使委员认真学习和掌握监督建言的履职方法。各受派单位在接受监督的过程中,增进了对政协工作的了解,形成了受派单位和民主监督小组通力协作的良好工作氛围。总之,各民主监督小组克服许多困难,尤其是许多同志在本职工作相当繁忙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抽出时间来开展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扎实有效,在此,我代表市政协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要不断推进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实践探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项工作才刚刚迈出第一步,有待解决的问题不少,如各民主监督员小组之间活动开展不平衡;监督形式还比较单一,监督主题的选择还不够精准;部分监督员的工作精力还难以保证、履职能力还有待提升等等,必须不断创新,不断完善,不断提高。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
据了解,极少数委员名义上是派下去了,但没有真正做到“深入”和“心入”,甚至出现了受派单位邀请参加活动时整个小组四人全部请假的情况。这说明,有的委员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敷衍了事、被动应付的心态。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是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特别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紧要关头,我们在委派民主监督员方面进行的有益探索,同样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站在这样的高度,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一方面,政协委员要认识到接受政协委派担任民主监督员,是一份光荣,更是一份责任,要把民主监督作为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迅速进入角色,切实发挥作用。另一方面,联系指导各民主监督小组的主席会议成员、各专委会和办公室,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履职创新、提高履职实效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二)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监督质量。
一要突出监督重点。每个部门的工作方方面面、包罗万象,民主监督工作不可能面面俱到,关键是要选好监督工作的切入点,把握民主监督的重点,提高民主监督的针对性。在民主监督的过程中,要注重了解和解决群众对受派单位意见集中和影响该单位形象的突出问题;要注重了解和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注重了解和解决部门工作中应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样,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才能与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保持一致,与部门的实际需要保持一致,与政协的履职要求保持一致。这样,才能真正达到“寓支持于监督中”的目的,又能收到“监督在关键处”的效果。二要重视调查研究。对了解到的情况要认真调查核实,不急于下结论,不人云亦云。要善于发现问题,更要善于通过调查研究,探寻解决问题的办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要加强学习沟通,做到所提意见建议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符合全市重大的工作部署,符合受派单位的实际情况。三要牢牢把握主动。我们越主动,受派单位就越有压力,越会主动配合,如果我们自己懒懒散散、走走过场,受派单位也必定应付了事。各位组长是每个小组的核心,也是关键,希望大家注意把握主动,以我们的履职来带动受派单位的配合。这不仅关系监督的成效,也影响到政协组织和委员的形象。(三)进一步转化监督成果,激发履职活力。
各小组到受派单位开展民主监督,既是监督的过程,也是近距离发现各类问题,为政协开展协商、参政建言寻找线索的机会。比如,委员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课题都可以从监督时发现的问题中得到启发。因此,我们要有意识地将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紧密结合起来,相互带动,相互促进,使我们的履职更富有活力。对受派单位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可直接给出监督意见,对受派单位落实不太积极又急待解决的,或者需要在更高层面来解决的,也可以转化为提案、社情民意来推一把。三、要切实加强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的保障
民主监督员由“聘”改“派”,实质上是将民主监督工作由过去分散的监督变为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行为,组织行为必须有强大的组织为后盾,市政协将积极为民主监督小组提供坚实可靠的工作保障。
一是进一步落实联系指导责任。
在年初的集中委派民主监督员会上,我们已经明确了主席会议成员、专委会联系民主监督员小组的任务与职责。从反馈的情况来看,大部分专委会比较主动,特别是人资环委、学习文史委对民主监督员小组的联系指导做得比较突出,积极参加民主监督小组的活动,及时进行指导。但也有个别专委会责任还没有“上肩”,把这项工作看成是办公室、受派单位和监督小组的事,既不积极参与,也不主动过问。为此,主席办公会议已经研究决定,将联系指导民主监督员小组的情况纳入专委会工作考核内容。各专委会要认真对照要求,明确联系指导责任,像联系指导界别工作一样同等重视。主席会议成员要注意加强领导协调,对配合不力的受派单位及时传导压力,为监督小组开展工作创造更好的环境。二是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
通过前一阶段的实践,各个小组摸索了一些监督方法,积累了一些经验。我们要注意总结提升,边尝试边完善,将好的方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化下来,为做好民主监督工作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根据《关于委派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的意见》,我们将向各受派单位制发民主监督意见书,这是全年监督结果的重要载体,我们要广泛吸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研究民主监督意见书如何制发、如何运用、意见建议如何落实等等,提出相应的要求,为各小组提供制度依据。同时,对民主监督员的遴选、民主监督员库建设也要认真进行研究,形成从民主监督员产生、履职、管理、监督结果运用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三是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提高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化程度,必须发挥政协的组织优势。市政协将努力为各民主监督小组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主席办公会议专题听取了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情况,会议决定将进一步为大家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请办公室、专委会和各民主监督小组统筹好,适当组织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年底,我们还拟选择几家受派单位进行民主评议,接受民主监督的情况将是重要评议内容。各个民主监督小组要及时反馈工作开展情况,尤其是在遇到困难时,一定要及时反映,以便市政协以组织的名义来协调,为大家行使民主监督权“打气撑腰”。各位委员,同志们,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是我们适应履职新形势的新探索,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必然充满艰辛,但只要我们不断突破难点,就必然能够开创“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的新局面。让我们一起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各自定位,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委派民主监督员工作取得更大实效,为促进我市科学发展、和谐稳定建言献策,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篇:在人民监督员受聘仪式上的讲话
在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上的讲话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聘任仪式。在这里,让我代表检察院的全体干警向受聘的各位人民监督员表示热烈欢迎!我们检察院聘任人民监督员是我县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县民主法制建设又迈出可喜的一步,借此机会,我简单的讲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深刻认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院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存在的突出问题,目的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行,不仅直接体现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民主监督,创建了一条落实民主监督的新途径,而且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质量,从而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切合法治观念、富于时代精神的制度探索和创新。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制社会,是党的十七大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建设法制社会,就要使法律尊严被普遍的维护,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法律真正被贯彻到人们的日常
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的环节入手,加强对我们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多年来,我们检察机关始终把惩治职务犯罪摆在重要位置,为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要看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办理大案要案能力不足,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等。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目的就是要在检察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它不仅可以保证我们办案质量,而且能够促进检察机关提高侦查水平,从制度上保证各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因此,我们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好人民监督员制度,要不怕亮丑、揭短,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不能简单地停留在文件的批转上,而是要针对案件本身认真向人民监督员作出答复,要做实、做好,决不作秀,以不断改进司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
各位人民监督员要充分发挥社会阅历丰富、熟悉社情民意的特长,克服自身工作繁忙的困难,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关心和支持我们检察工作。针对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特别是查办职务案件时,做到知无不言、开诚布公,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也要做好宣传员,充分发挥各位人民监督员联系群众的优势,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