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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演讲稿(5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89-723598 演讲稿 发布时间: 2023-09-30 13:48: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身份演讲稿

身份演讲稿 大家好,每次演讲的时候都觉得有许多内容想与大家一同分享,只是时间有限,那么今天呢,我想聊一聊一个名词——身份。许多人都说自己有着双重人格,多重人格,可是你有没有想过,所有人都有多重身份。人还是一个人,肉体还是一个肉体,可是思想、态度、立场都会随着你所接触到的不同的社会形态而改变,从而形成不同的身份。如果以上的话觉得抽象。那么夸张的说,你每迈出一步,也许你的身份就在改变着。至于变成了什么样,变成了谁,你有没有好好想过呢? 我们站在教室里,就是学生;站在家里,就是孩子;站在社会上,就是他日希望。当然,以上举例并不绝对,我们是否做好了学生的本分,是否成为了优秀懂事的孩子,还是是否已经能够胜任担起未来责任的重担。这一切都只能靠自己去完成,靠自己来掌控身份的变换。比如,以我自己为例,在学校作为学生,安守本分求是上进,就是我应该做的,作为课代表,踏实肯干做出表率,更需要我去践行。其实,身份不仅会随着地点的变换而变换,分清场合和情况更为重要。我自己一个人散步的时候,就喜欢观察身边的路人,我想在座的一些同学也会有这样的癖好,从头到脚,从衣着到样貌到行为举止,我都喜欢默默的观察。也许哪怕是擦肩而过地那一眼,我都想象着他现在要去做什么。比如,遇见一个衣着很随意,走路很不正经,说话口无遮掩,手里掐着个烟头,嘴里吐着个烟圈,一路过就呛得你咳嗽的人,再比如迎面走来的是一个身材高挑,长相清秀,衣着整洁,又温文尔雅的女孩,你的内心会不会不自觉的对比呢?当然,我没有刻意的要求长相,身材,家庭背景。倘若只是简单的看他所体现出来的气质和修为,是不是不太一样呢?也许这就是一种身份,一种展现给他人的身份。我记得,神探夏洛克中,夏洛克总是通过一人的行为举止,衣着痕迹,甚至是嘴角粘着的细微的东西,来判断这个人刚刚做了什么,他是干什么的。有一集,一个女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身份除了沙发上的毛毯什么也没穿,可是夏洛克仍从她的眼神中读出了恐慌和逃避。所以我想说,无论我们展现给他人的是什么样的身份,其实他更多的源于我们的内心。身份的定义自然没有我所阐述的那样简单而平庸。他的色彩来源于根源,就是我们的内心。内心平静,精神和气质自然会提升。而当面对相同的事物时,我们身份也许就会随着我们的成熟而改变。未来我们到底要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在世人面前,一切的一切都只能靠自己灵魂深处的驱使。最后,送给大家,也是送给自己一句话:既然没有净土,不如静心;既然没有如愿,不如释然。努力做好被规矩身份中的自己,才有可能改变被规矩的身份。201x.x.x 评语:人们常说文如其人,语言是内心思想认识的载体,这话没错,听了一诺的演讲更觉得此话很有道理。一诺是班级里少有的做事细致认真又很讲方法的孩子,她是我的科代表,为我做了很多工作,她份内的事情从不用我去催促,反而会督促着我去工作。她能做到这一切,正如她所说,都是源于她的内心。对比很多孩子,口无遮拦,应付了事,说而不做等等,一诺无疑是这群孩子里十分优秀的。身份是由内心装扮的,欣赏什么样的人,就会向这样的人的方向发展。另外,家庭环境对于一个孩子的成长是至关重要的,我做了多年的班任对此深有体会,幽兰发于深谷,翠柏长于山巅,如是而已。

第二篇:身份证明书格式

身份证明书格式在我 任 职务,是 我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年 月 日(公章)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附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2.说明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通常是法人单位内部的正职负责人,如果没有正职负责人,则为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可以直接代表法人对外签订合同,在法院起诉应诉,以及参与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他在自身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一切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代表法人进行活动,但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以一定期间授权。代理人在其授权的范围内所为的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应当遵守法纪,勤勉工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违法行为的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②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③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④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⑤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⑥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三篇:身份理论

管理模式之身份理论

当现代竞争的社会,成功的方法层出不穷,我们不应该去否定任何一种方法,但是更要善用自己的方法打造自己的成功之路。

身份理论的想法并不能说是什么独树一帜的新奇概念,但我总体觉得这个想法可以避免我们在管理的层次或在带领团队的时候,起了一个重要的提醒功能。

想法人人都有,但是不是人人都能透彻这其中的精髓,就像我们做销售的,理念就是顾客就是上帝,当真正能用“上帝式”的服务理念的销售员寥寥无几,或许我们都知道,“卖产品首先要卖自己”,但是更多的销售员充其量只是开单员的角色。

所以,我们综合在销售业内的普遍的劣根性——就是会想不会说,会说不会做,会做没做全。

但是今天,我所强调的并不是销售的主题,这只是作为一个理论的开端。

身份,在我的理解当中,是面对不同环境,不同角色的时候,我们在当下所表现的某一种状态的角色形式。简单的理解就是,我在父母面前,我的身份是孩子;在老板面前,我的身份是下属;在属下面前,我的身份是上级。所以,我们在不同环境及对象面前,注定我们会有不同的状态及反应,用更加通俗的形容就是,我们会有不同的多样性的“嘴

脸”。

所以,善于运用我们的“嘴脸”去处理不同内容的对象,才能保证我们在不同环境下的正常运行,说到这里,或许有人会认为,这不就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这个谁都明白这个道理,的确,在职场工作多年的“人们”,经过一段的时间,累积自己的经验和技能,达到以上的识别概念并不是件难事,但难就难在如何“人鬼合一”,才是我们所表达的核心。

此次所表达的“身份理论”强调的是管理,而不是广泛的人际处理关系。

“身份理论”的原则:是对面不同环境及角色面前,要以最迅速的速度及方式调整好应对的的最佳模式,以便于更顺畅的运行双方关系。

简单的来说,你即使在公司被老板批评的狗血淋头,在极度沮丧的时候,也不能将此状态(身份)带回家中,即使回到家里,也要立刻恢复家中成员的身份,如果当事人依旧保持公司身份回到家中,会因某一触发点与家人吵架,比如,老公在公司受到的气或被上级痛骂,回到家中才发现老婆并没有及时煮饭,这时,可能间接引起老公的爆发点,由老婆来接受老公的负面能量,因而造成身份没有及时更换的后果。

身份理论的作用:善于运用身份理论,才能减轻或避免

当事人不想看到的负面结果。

带领团队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没有合适的“领导”身份,就无法明确的带领下属完成工作,我们看到很多年在销售一线做的有声有色的销售员,凭的多年的经验荣升主管或经理,但是真真正正走马上任的那天,他们却是有非常多的顾虑,即使适应了一段时间后,依然很难以管理者的身份跟下属沟通,除了本身的工作压力以外,没有及时认清自己的身份,执行自己的身份,才是最大的问题。

案例一:从基础一线转成管理者,不知如何下手或下口?

解析:除了部分以升级作为职业规划的职场人员来说,还有另外一些人员的升级存在着以下情况,比如公司上层人员缺失而破格提升,或自己本身没有意愿而被公司上层相中而提升。此类型的领导人才除了没有做事前规划外,还面临着公司临时委派的业绩任务,在综合情况下,无法正式转换身份,使得管理工作无从下手,久而久之,与下属的工作关系也变的更淡薄,在若干时间后,剩下的只有同事关系。

建议方法1:针对“单打独斗型”

方法:自己本身多年来一直自己在做销售,现在要带领下属的时候,可以说是一片茫然。此时所运用的是领导身份就是“伙伴战略”,此类型的领导因常年单打独斗,遇到销售障碍时基本都是自己处理,所以在总结能力方面较为薄

弱,而且在开团体会议时,甚至无法开口表述更多言语。而“伙伴战略”,本意是将每一位下属当做自己的生意伙伴,根据每人的基本情况不同,沟通和指导基本都是“一对一”的完成,促进下属的归属性,即让下属明白,下属的成败,既是领导的成败,让下属成为你在开展业绩时的真正助力,这样,既能表现在下属面前的威望,让下属感觉到更窝心,也能减少在集体团队中指导工作的不足,在运用此战略后,接下来的集体会议中,只需分派个人任务即可,无需表述更多言语。但是此方式仅适合小团队,不适合多人队伍。

案例二:针对于有较强执行力且只会传承老板的思想为中心。

解析:此类型我们可以称之为“传递执行型”,此类型的管理者通常被老板看重其能力,授予高权或高薪,甚至给其承诺了未来的蓝图,以吸引此类人才的长久之计,但此类型的人才通常用来组建新部门或是接管一个业绩严重下滑的部门,该管理者的特点是有较强执行力,以老板的思想为中心,但是创新性可能较弱,带领团队无实际驾驭能力,不善于将老板的最高思想分解给自己的下属,造成下属对企业文化不赞同或没有归属感,容易造成团队障碍。同样,在若干时间之后,下属自会形成非正式的小团体,形成真正的“双团队”,即领导派和下属派。

建议方法2:针对“传递执行型”

方法:陈安之曾经说过:“要想成功,就要跟着成功的人。”但是,跟随也要看级别,假如,当老板跟某管理者说,三年内,保证该管理者会赚到100万,这时基于崇拜原理,该管理者会相信,即使日后没有赚到,但此时的管理者会相信,因为本身老板的身价远远超于100万,但与此同时,由该管理者来跟下属说:我保证你三年内会赚100万,你认为你的下属会相信吗,显然你没有赚过100万,你也无法替下属承担的起这样的梦想,所以你的身份模式没有转换成功,因为你运用了老板的对白,却没有老板的身份。

但是不得不承认,这100万的梦想极其需要该管理者的下属一起完成,所以此时运用的身份战略是“分解战略”。就像是当一桶水泼过来的同时,我们要一杯杯的分下去,“分解战略”的本质是:让组织中的每一个接受任务的角色,顺利的承担他应有或是额外的任务,并与其他成员共同完成。

老板传递给管理者的是未来,因为能肩任重要管理职能的人员必定有自己的规划及未来展望,所以老板传递的中心思想易于管理者接受。而管理者传递给下属的只有现在,因为你无法代替公司给予下属承诺的更多,你并不是公司的实力代表,管理者的实际本意还是要带领团队创造业绩,提高下属的任务量,协助其完成任务,让下属明确知道完成任务后的结果——即工资待遇(提高生活水平)。所以,“传递执行型”的领导,切勿给下属承诺“未来式”任务,着重强调

“现在”,以当下的利益才能灵活的刺激团队从而带来新的风气、新的思续及新的效益。

临风续

(未完待续)。。。2013-10-14(上)

第四篇:身份识别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

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 银监会主席 刘明康 证监会主席 尚福林 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

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条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七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八条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第十条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

(二)开立基金账户。

(三)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

(四)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五)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六)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

(七)代办股份确认。

(八)交易密码挂失。

(九)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十)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十一)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二条 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 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 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条 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

第十四条 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地区)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地区)的客户。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

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九条 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一条 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一)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关联法规: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 号发布)及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 三十一条、第 三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姓名),身份证号:,年龄: 系我单位/公司(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全称)二0一三年 月 日篇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范本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董事长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 人,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大厦**层**座**室

身份证号码:420103************ 联系电话:139******** 单位名称:(公章)

二〇一四年七月**日篇三:法人身份证明书范例

法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在我 任 职务,是

我 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年 月 日(公章)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本件的年月日上方应写明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一)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单位任_________-职务,特此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_______,经(某单位任命或选举),出任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系该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自__年月日至_____年月日。

特此证明。

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年×月×日篇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日 月篇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

(姓名)是(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书

(姓名)是

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全称)。

身份演讲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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