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考一
答案
××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字【2013】××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13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许××,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5年5月×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携带其从公司木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搂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人许××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侯××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
检察员: ×××
二O一三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