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对一所学校而言,提升治理能力,关键在于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什么叫学校治理结构?治理不同于管理,管理强调自上而下的组织、领导、指挥和控制,治理则强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共同参与、配合、协调以及制衡关系。确切地说,治理是指各利益相关者围绕共同目标,通过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彼此分享权力、协调配合又相互制衡,共同管理组织事务。管理的权力主体是单一的,治理则是共同管理、多元共治。在学校内部,过去强调管理,现在强调治理,校领导、教职工、学生、家长乃至社区力量都是治理的主体,大家相互配合、彼此制衡,共同管理学校事务。学校治理结构则是关于学校权力在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划分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的一种搭配与安排。为什么要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其一,以往的学校管理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例如学校的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评价权集中在校长等少数个人或单一机构身上,普通教师、学生、家长往往被排除在学校权力体系之外,他们的声音、利益被漠视,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被压抑,阻碍了学校的良性发展。
其二,法治社会要求学校建立依法管理、自主办学、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
其三,当前学校面临着教育创新、深化改革的复杂局面,如何破除阻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方面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唯一的途径是优化内部治理结构,让教师、学生、家长等各利益相关者参与管理、多元共治,使各方成为改革的“共同推手”。那么,学校该怎样完善内部治理
结构以确保各利益相关者能够有效地参与学校治理?关键是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明确学校各利益相关者的核心利益是什么,他们需要哪些权力来维护自身的核心利益。以教职工和学生为例。教职工的核心利益包括:工资、福利待遇,教职工聘任、考核、职称评定、奖惩办法,教育教学方法的选择与革新,学校发展规划等。其他诸如学校干部人事任免、财务预算和支出、招生与收费、学生奖惩等事务,虽然也关乎教职工利益,也为他们所关注,但并非其核心利益。对于教职工的核心利益,他们应当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有权参与决策,有权监督相关事务的执行情况,且在权益遭受学校侵害时有权要求校方提供救济。对于非核心利益,教职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评议权即可。学生的核心利益包括:校园安全环境的创设,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举措,学业、品行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学生的奖励与惩处制度,在校伙食选择、校服征订等。对于这些核心利益,学生需要享有决策权、评价权、监督权和救济权。其次,需设立相应的治理机构,赋予其相关的治理权。当前,各个学校普遍设立的治理机构包括:党支部(党委)、校长办公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初、高中)、少先队代表大会(小学)、家长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等。还有少数学校设立了学术委员会(享有学术方面的最高治权)、教师委员会(相当于教代会的常设机构)等。其中有不少机构实际上并未发挥实际作用。现在,如果要让它们成为某一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力机构,则需要“旧瓶装新酒”,重新划分、界定其职能,赋予其足以维护其所代表的利益相关者核心利益的相关治理权,这样它们才能成为真正的“治理机构”。比如,学生伙食的选择、校服的征订,其决策权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家长委员会来行使。对于那些属于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核心利益的事务,则应当由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来行使决策权。再次,需要制定各个治理机构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设立各个治理机构只是第一步,让它们良好运转,切实履行职能才是关键。为此,需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治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责任是什么,机构由多少人组成,人选是怎么产生的,如何征集议题,如何召集会议,议题如何表决(包括出席人数、表决程序和方式等)等,都需要相应的制度来明确和规范。离开了这些操作程序的支持,治理机构的职能就无从发挥。最后,需要学校章程来确认和保障各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章程是学校的“宪法”,是学校自主管理的依据。学校治理结构事关重大,直接决定着学校如何实现自主管理,应当成为章程的核心内容之一。而经过章程确认和保障的学校治理结构,则具有了合法性和正当性,应当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违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