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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法规课件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72-631010 课件 发布时间: 2023-08-12 06:09: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1、统计法规课件

统计法规笔记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1、统计法:是调整统计部门在管理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相关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

2、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1)国家机关(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3)个体工商户(4)个人

3、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4、统计法的作用:

(1)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统计数据体系的现代化。

●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整个统计工作的灵魂。

●完善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是此次统计法修订的重中之重。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制度,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统计法和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在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1、统计法律法规的四种形式:

(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统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间隔13年?)

3、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发布实施,2000年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16日第二次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等决定和命令,由国务院发布,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4、地方性统计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

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5、统计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政府制定。如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1)统计管理体制应当是集中统一的(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2、保障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标志:

(1)在政府的组织体系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3)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3、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4、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指统计调查者对所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5、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及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1、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

2、集中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能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

(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3、分散型统计体制的优点: 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建立了由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部门统计系统组成的集中统一的政府统计系统。●部门统计系统的编制和干部由部门自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各项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业务上由国家统计局垂直领导,以完成国家调查任务为主,同时也可以接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调查。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1、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

2、统计法关于统计机构的设计的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设立派出调查机构;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是主管全国统计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4、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统计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

5、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1、统计行政许可的项目: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查

2、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编制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问题;统一设计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省级政府统计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县级政府统计机构是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经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决定,可以由设区的市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

5、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

(1)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2)统计法基础知识。

●已具备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以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的人员,应当自收到领取考试合格成绩单通知之日起二年内,向承办机关提出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中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此涉外调查机构是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国家统计局和省级政府统计机构为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的机关。

6、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7)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如下事项: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七章 统计调查管理

1、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3、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规定:(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或由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由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4、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1)必要性原则(2)可行性原则(3)可行性原则

5、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

6、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标志:

(1)表号(2)制定机关(3)批准或者备案文号(4)有效期限

7、统计调查的方法:

(1)周期性普查(2)抽样调查(3)全面调查(4)行政记录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方法获得。

8、统计标准的概念: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的标准化。

9、统计编码:是指统计分类、统计指标等的编号,是用于计算机汇总的标志。

10、统计标准的分类:(1)国家统计标准(2)部门统计标准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1、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2、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国家强制性。(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方式进行的。(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3、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4、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

5、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1)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

(3)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6、统计执法检查的内容:

(1)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2)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3)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4)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5)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6)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7)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批准,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时间等问题;

(9)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漏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私人和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10)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7、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

8、统计违法案查处的程序:

(1)立案(2)调查(3)处理(4)结案 ●案件处理完毕,在正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义务。事先告知须以书面形式做出。

9、事先告知书应载明的内容:

(1)事先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实事、理由、依据;

(2)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重大案件还要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3)事先告知当事人具有复议权、诉讼权。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统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1、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

(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2、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的内容:

(1)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3)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也要求程序合法。●统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应当是公开、开放的。

●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最重要、最关键的是要求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4、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4)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违法有关统计规章(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5、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统计法第41条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具有同样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则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

6、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

7、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对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1)行政机关公务员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8、公务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措施: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发生的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和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责任人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打击报复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适用的行政处分措施:对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9、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

(1)通报(2)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10、通报的适用对象:

(1)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2)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3)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根据统计法第41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

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接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接、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行使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职务这种权利的主体,并不是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而是做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利益和晋升职务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

●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章 统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1、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

(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

(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

(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

(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统计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行政不作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3)被认定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复议的管辖的确定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

(2)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构以共同名义做出的集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他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在省(区、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省(区、市)的调查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统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4、统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决定(5)执行 ●统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在审查范围上,复议机关既不受复议申请人复议请求范围的限制,也不受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内容范围的限制,而应以全面审查为原则。

5、统计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

6、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活动。

7、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

(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做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计机构。

(2)统计行政诉讼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

8、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

(1)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颁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3)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9、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1)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的原则

(7)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8)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

10、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管辖权限划分的情况:

(1)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2)对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3)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

11、统计行政机关是适格被告应符合的条件:

(1)做出(包括共同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起诉

(2)做出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的(3)做出的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第二篇:药品法规课件.

药品法规

一、药品管理立法

(一)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

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

3.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二)法律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的法的不同形式。

1.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特别程序制定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效力。

2.法律 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药品管理法》。

3.行政法规 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例如,国务院令第360号发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4.地方性法规 是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6.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三)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规范在空间上、时间上和对人的效力问题。

法律效力的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之间,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四)法律责任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二、药品管理法律体系

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依次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

1.密切相关的法律 主要有2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有关的法律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告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等。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药品管理行政法规主要有10部,包括《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反兴奋剂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

(三)地方性法规

药品管理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等

(四)部门规章

药品管理现行有效的主要规章有20多部,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五)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等。

三、我国药品管理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1.国家机关:一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内部的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机构和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行政法律关系、服务关系、管理关系。

3.公民个人(自然人):可分为特定主体和一般主体。特定主体主要指药学技术人员,他们因申请执业资格,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承担药学服务,同所在单位形成内部的管理关系,并同患者形成医患关系。一般主体指所有的公民,他们因需求药品和药学服务而与提供药品和药学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形成医药卫生服务关系。

(二)客体

1.药品:这是药品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主要客体。

2.人身:药品管理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因用药造成伤害人体健康的结果,提供药品的主体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精神产品:例如新药、新产品的技术资料,药品标准等都属于这一范畴。

四、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

1.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

(1)法定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三公原则 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便民和效率原则 应当便民,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信赖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2.药品行政许可事项

(1)药品生产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3)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

(4)药品临床研究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药品临床研究批准证明文件;

(5)进口药品上市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

(6)国务院行政法规确认了执业药师执业许可,表现形式为颁发《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行政强制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或者为了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等行政目的,而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归为以下四类。

(1)人身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药品监管部门没有人身自由行政处罚权。

(2)资格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

《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中的资格罚包括: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撤销GMP或(GSP)认证证书、撤销检验资格、责令停产、停业等。

另外,《药品管理法》还对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从业资格限制,“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还规定对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除吊销上述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文件外,“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财产罚,其形式主要有罚款和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两种。

(4)声誉罚,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其具体形式上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3.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行政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行政机关已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被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1)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有3大类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2)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3)一般程序(普通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

①立案。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②调查。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证件。

③处理决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定。

④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⑤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⑥制作处罚决定书。

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的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不

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

不可申请复议的事项: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行为。

(五)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合理性问题不涉及。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①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但对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⑥行政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篇:统计局统计法规工作总结

统计局统计法规工作总结

新津统计法规工作认真按照省、市局统计法制工作要点和本县中心工作部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省、市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推进依法治统为中心,以强化统计监督为重点,狠抓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全面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提高了依法统计的水平,保证了统计数据质量,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了良好法制环境,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领导重视,统计法规工作机制落实

为全面做好统计法规工作,我局一是始终保持和稳定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队)负责人为成员的统计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加强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确保统计普法依法治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调整充实统计执法队人员和力量。安排同志具体负责和抓好统计法规工作,充分发挥统计执法队职能作用。三是在工作安排上,坚持把统计法规工作列入统计活动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多次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统计法规工作,并要求班子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统计、依法办事,坚持把统计法规工作作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确保统计法规工作任务落实,为全县统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责任目标明确,统计法规工作计划措施落实 一是科学制定统计法制工作计划。年初,我们根据省、市局统计法规工作要点和考核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我局《2014年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和统计法制建设工作要点》,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制工作指导思想,提出了统计法制工作总体要求,确定了目标任务、组织领导等措施。使统计法规工作做到有计划、按步骤,求实效地展开。二是不断完善统计法律学习制度。在统计法律、规章学习中,我们坚持集中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认真组织集中学法的同时,加强对干部职工自学的督促和检查,确保统计法规学习的深入和效果。三是抓执法方式创新和执法观念转变,充分发挥统计法制保障作用。今年我们在总结以往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努力向灵活全员执法方式转变,即局队无论哪个统计专业,若发现有违背统计法的现象,执法人员即与统计专业人员一起及时依法进行检查,使执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同时认真转变统计执法观念,改变过去为执法而执法观念,着重抓好事前预防、事中检查和事后整改工作,将教育、服务、管理融入执法工作之中,充分发挥统计法制保障作用。今年我县共进行执法检查23家,对3家漏报统计数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处罚。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了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同时也大大整合了统计法规工作的活力,提高了执法整体效果,推进了统计法制建设。

三、立足四抓,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

为加快统计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统计,今年我们结合统计工作实际,立足“四抓”,扎实推进统计法制建设治理工作。

抓统计法规宣传学习,强化统计法制意识。今年我们进一步加大对《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力度,一是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和发送宣传资料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对《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和学习。二是结合全省今年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认真组织和抓好《统计法》的培训学习和考试。在今年九月全省进行的全国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评中,我们对全县参加培训考试的一百余名统计人员《统计法》这一课,进行了重点培训和学习,使基层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基本知识。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强化了广大干部群众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意识,在全县形成重视、敬畏和自觉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的氛围。抓统计调查对象的督促检查,强化统计工作秩序。今年统计调查工作活动中,我们坚持抓统计调查对象的督促检查,实行统计运行全程监管。对不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职责,不按统计工作规程办事的单位和统计人员进行依法教育,督促整改;对迟报、拒报统计报表的单位依法发送催报通知等法律文书进行督查,以维护和强化统计工作秩序。通过督促检查,使基层统计人员依法规范统计行为,自觉依法履行统计职责、义务。

抓统计“一套表”实施,强化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实施统计“一套表”是全国统计方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目的在于整合统计资源,消除重复统计、减轻基层负担,规范统计数据生产流程,增强统计工作透明度,避免人为干扰数据因素,确保统计数据质量。今年我们认真按照省、市统计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下功夫、花气力认真抓好“一套表”的实施,充分发挥“一套表”的作用,不断强化统计数据质量。

抓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强化依法统计自觉性。今年我们坚持全员执法理念,狠抓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局队各专业做到了随时掌握专业统计中违法违纪线索,及时报告案情,主动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使我们较系统掌握基层依法统计情况,增强各部门和企业领导对统计工作的重视,增强各级各部门领导和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制观念,促进基层基础统计建设,提高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断净化统计工作环境。

2014年,我县统计法规工作,通过上述工作和全方位多形式的学习宣传,效果明显。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和统计工作者统计法制观念得到了增强,依法统计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支持配合统计工作的程序越来越高,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不复存在,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基本杜绝。统计工作环境不断优化,统计事业快速健康发展。2014年我县法制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主要问题是:集中学法时间相对较少、统计执法缺乏相应力度、普法依法治理有待加强。这些问题我们将在新一年工作中认真加于解决,把统计法制工作继续抓紧抓好,抓出新的成效。

第四篇:统计法规概论试题

统计法规概论试题

课程代码:002

51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统计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最基本的原则,就不应过多和过于_______。

2.统计是一种调查研究活动,或者说是一种_______。

3.统计对客观事物数量方面的认识,指的是对_______的数量方面的认识,而不是个别事物的数量方面的认识。

4.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等活动的组织是_______。

5.统计调查按登记的时间是否带有连续性,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_______。

6.统计资料是指在_______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成果以及与之相联的其它资料的总称。

7.民间统计调查除具有一般统计调查所具有的特征以外,与政府统计相比,它还具有_______和时效性特征。

8.虚报统计资料的最基本特征是_______。

9.统计执法检验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_______进行的。

10.统计行政复议范围,也可以理解为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哪些统计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______权。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从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写在题干后面的括号内。)

11.从方法、工具的角度看,统计具有()

①综合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②抽象性与概括性的特点

③数量性与综合性的特点 ④具体性与抽象性的特点

12.以下属于组织主体的是()

①个人 ②自由工作者 ③个体商贩 ④国家机关

13.统计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公布,可以保证()

①统计资料公布的权益性 ②统计资料公布的同一性

③统计资料公布的系统性 ④统计资料公布的有序性

14.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表现在()

①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宪法规定的②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宪法规定的③部门统计机构职责是由统计法规定的④企业事业统计机构的职责是由企业法规定的15.统计部门在日常经济活动中,()

①只能作为统计调查者 ②只能作为统计调查对象

③只能作为统计被调查者 ④既是统计调查者,又是被调查者

16.政府统计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是()

①相互制约 ②相互作用、相辅相成③作用与反作用 ④它们之间不相干

17.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这个统计法规是()①统计法基本原则 ②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③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④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8.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不包括()

①国家统计局 ②各省统计局 ③各县统计局 ④部门统计机构

19.按统计标准化要求,统计调查表的左面应列出()

① 统计分组标志 ②统计调查指标

③统计责任标志 ④统计调查表法定标记

20.国家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①发证机关、调查范围、调查内容、有效期限

②国家统计调查证、临时国家统计调查证、普查员证、上岗证

③证件的用途、证件的种类、证件的发放范围、调查证应载明的事项 ④依法行政、依法统计、规范调查、文明调查

21.基本统计单位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在逢()

①1、6年份 ②0、5年份 ③3、7年份 ④4、8年份

22.受理复议申请的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间应在①3日内 ②5日内 ③10日内 ④15日内

23.必须发表属于绝密级的统计资料时,要征得管理该资料主管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

①国家统计局审批 ②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审批

③国务院审批 ④国务院和国家统计局审批

24.部门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

①批准 ②审批 ③核定 ④统一管理

25.秘密级的统计资料是指国家的()

①核心秘密 ②重要秘密 ③比较重要秘密 ④一般秘密

26.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复杂性的表现之一是()

①实施调查的方式方法多样 ②审批手续繁锁

③与民间统计在内容上交叉 ④与政府统计很难划清界限

27.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几年内累计三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①一年 ②二年 ③三年 ④四年

28.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机构现令改正,予以()

①罚款 ②警告 ③通报批评 ④行政处分

29.确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的听证制度是依照()

①《行政复议法》 ②《行政诉讼法》

③《国家赔偿法》 ④《行政处罚法》

30.统计行政诉讼中,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不同之一是()①两个程序发生的时间不同 ②两个程序发生的地点不同

③两个程序发生的基础不同 ④两个程序发生的事件不同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请把全部正确答案选出来,并将正确答案的号码写在题干后面的括号内。正确答案没有选全、多选或选错的,该小题无分。)

31.政府统计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设立专门机构搜集国情国力信息,保证国家管理的需要 ②赋予政府统计机构以特殊权力,区别于其它调查

③大型统计调查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只有国家才能组织 ④政府统计机构搜集的各种信息必须服务于社会

⑤集中统一,分级领导

32.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原则中规定()

①能用全面调查,一定不用非全面调查 ②能用非全面调查,一定不用全面调查

③能用一次性调查,一定不用经常性调查 ④能用年报资料,一定不用季度统计

⑤部门和地方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

33.按决策的条件不同,决策可分为()

①确定型决策 ②对抗型决策 ③不确定型决策

④风险决策 ⑤概率决策

34.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包括()

①部门统计机构 ②各省统计局 ③国家统计局

④各县统计局 ⑤行业协会

35.普查是我国统计调查的一种方法,普查属于()

①专门组织的调查 ②非全面调查 ③一次性调查

④经济性调查 ⑤全面调查

36.《统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

①统计调查 ②统计分析 ③提供统计资料

④统计咨询意见 ⑤实行统计监督

37.民间统计调查是()

①非政府统计调查 ②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的调查

③社会调查 ④部门统计调查

⑤地方统计调查

38.下列哪些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

①立法机关 ②检查机关 ③司法机关

④行政机关 ⑤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39.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基本要求包括()

①事实清楚 ②证据确凿 ③定性准确

④处理得当 ⑤程序合法

40.统计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一般有()

①书证 ②物证 ③证人证言

④视听资料 ⑤勘验笔录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41.事件

42.统计管理体制

43.统计调查表

44.商业秘密

45.统计检查员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46.简述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

47.统计行政复议范围包括哪些?

48.统计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什么?

49.助理统计师的职责有哪些?

50.简要回答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的内容。

六、综合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1.某省社科院接受一家台资企业的委托,进行东北三省的投资环境研究,其所研究的范围包括自然环境、人口、经济发展、交通运输、消费习惯、居民消费特征等。该省社科院将此任务交给经济发展研究所承办,并与该公司签了合同。问此种处理是否得当,为什么,应当如何处理?

52.某年在全省统计执法大检查过程中,某“全省工业生产十佳”县被查出有虚报及编选虚假统计数据,因此骗取“十佳”称号的事实。经初步审查批准立案。经调查该县县长有强令授意统计人员虚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统计违法行为,且违法情节较重。经案件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并由统计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1)对该县县长应予统计行政处分,建议撤销其县长职务;(2)对参与虚报、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于上述处理决定,统计管理相对人表示

服从。问本案应如何办理结案手续?是否应备案,对“十佳县”的荣誉称号应做何处理?

统计法规概论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

51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分散 2.认识活动 3.总体 4.统计

5.一次性调查 6.统计活动

7.自愿性 8.以少报多

9.方式 10.审查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1.① 12.④ 13.③ 14.③ 15.④

16.③ 17.② 18.④ 19.② 20.③

21.① 22.③ 23.③ 24.④ 25.④

26.① 27.② 28.③ 29.④ 30.③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31.①②③④ 32.②③④⑤ 33.①②③ 34.②③④ 35.①③⑤

36.①②③④⑤ 37.①②③ 38.①②③④⑤ 39.①②③④⑤ 40.①②③④⑤

四、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41.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并能引起统计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42.指国家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43.指在统计调查中用以对调查对象进行登记、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表格。

44.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5.统计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46.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由统计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的准则。主要有:

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要求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主体及职权,以及程序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的原则。

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7.1.《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况,如申请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未被批准或者审批机关超过二十四日来审批的。

3.认为统计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或者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

48.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统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统计法规和统计规章。

地方性统计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统计行为规范。

统计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49.助理统计师的职责是:

(1)负责一个岗位或者组织指导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2)拟定比较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3)及时、准确地收集、汇总统计资料,进行比较系统的加工整理和分析研究;指导统计员提高业务水平。

50.(1)在统计体制方面,国家应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2)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

六、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51.1.不当

2.这是一个涉外社会调查,社会科学院无权向委托方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社科院是一个研究机构,需向当地统计局申请调查许可证。因为是跨省调查,需要根据《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向国家统计局申报。

52.本案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办理结案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好立卷、归档、备案等立项。就由统计检查机构写出结案报告,本案属于需要备案的案件,应向上一级统计机关备案,办案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对于因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十佳县”荣誉称号,应予以取消,统计行政机关应向做出此荣誉称号的授予决定的有关机关提出上述建议。

第五篇:畜牧兽医法规课件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

绪论

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动物卫生行政法规)

畜牧兽医(动物卫生)+ 行政(国家、官方)+法规(文本、法条、法理、法学)

*知法、懂法、守法是大学生应有的素质

第一讲法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概念

法属于规矩、规则的范畴:

规矩是约束人的行为的标准;

一个人可以缺少某些物质的财富,就是不能没有规矩;

我们身边处处有规矩:日常的礼仪规范、家规家训、厂规厂纪、学校的规章制度、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的清规戒律等都是规矩。

判断一个人、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准是:有没有规矩,有什么样的规矩,人们是否守规矩; 每个人都应该守规矩。

观念行为习惯命运

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的总称。----立法、执法、司法、监督

1、立法:

谁?统治者、立法机构、立法人员;什么 ?治国理念、立法宗旨;

如何 ?立法程序; 哪些 ? 法律体系;作用 ? 约束人们的行为。

法是黄线;法是红灯;法是天;法是判断是非的最低标准;法是社会道德的底限;法是武器。守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违背法的行为叫“违法”,严重违法叫“犯罪”,违法、犯罪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2、执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处罚

3、司法:民事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定罪、量刑

4、法律监督: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1、中央集权制

中央(国家)

地方:(大区7)

省级(34):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地市级:地区、盟、自治州、地级市;

县级(2882):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县级市、市辖区;

乡镇级:乡、民族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家庭

2、现行的政治体制

《宪法》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

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

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

**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国家的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 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监督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责……

*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3、行政体制

(1)行政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

* 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下设行政机构:……

*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省级市级县级乡镇级

下设相应行政机构:……

(2)政府职能

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政治职能:军事保卫、外交、治安、民主政治建设;

经济职能: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文化职能社会职能

**中央政府职能:

**地方政府职能: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3)实现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

4、我国 的法律体系

(1)立法:

人大立法---法律行政立法---法规地方立法---地方规章

(2)执法(行政)

*行政的目的*行政必须是处理公务*行政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实现*依法行政*行政职权范围(失去控制的权利如洪水猛兽)*行政程序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手违法所得、没收费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移送司法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司法: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法律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利是可怕的; 一个错误的判决其危害远超过犯罪。

第二讲畜牧兽医行政

(动物卫生行政)

一、畜牧兽医行政的概念和特点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

1、畜牧兽医行政的主体必须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依法授权的机构---执法主体;

2、畜牧兽医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畜牧兽医事务进行管理---国家管理的一部分;

3、畜牧兽医行政以动物卫生行政法规为依据,行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细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法规规范的行为是无效的----依法行政;

4、畜牧兽医行政的目的是,有效地防治动物疫病,搞好动物卫生,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畜牧兽医正常生产秩序,促进畜牧业发展。

二、畜牧兽医行政范围

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草原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畜牧兽医行政许可管理;动物饲养、屠宰、运输、销售及动物产品加工、生产

一、运输活动的管理;动物疾病诊疗;动物防疫检疫的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进出口管理;有关证章标志的管理。

畜牧兽医行业

而每个环节又包括生产、包装、仓储、运输及各环节之间的行销、经销、国际贸易、运输等。

----与畜牧兽医有关的是一个行业集群,大家共同进行“动物”的价值分割。

**行业的起点是养殖场,终点是消费者。

**行业的终极目标中是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动物及动物产品既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又有其特殊性。

一般业务归一般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国土、公安、税收、工商、质量与技术监督、计量、安全生产、劳动用工、防疫、卫生、盐业、环保、粮食、商贸、保险、银行……

行业业务归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关管理:

三、畜牧兽医行政对象

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相对方;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草原、饲草、饲料及添加剂; 兽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工机械、仪器设备、原材料及有关物品;环境、牧场、厂房、圈舍等设施; 其它:证、章、标志等。

四、畜牧兽医行政组织体系

(一)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最高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制定畜牧兽医行政规章、制度、办法、技术规范、标准及规划、计划;

2、规定、公布国家畜禽防疫、检疫对象,畜禽疫情、畜禽品种、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目录,进口兽药注册目录,审批、发布国家首要标准;

3、负责全国的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兽医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种畜禽管理;

4、证、章、标志管理。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地、县)

(二)畜牧兽医监督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饲料质量监督机构兽药监察机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层级管理、多头管理,齐抓共管)

(三)畜牧兽医执法人员

动物疫情测报员饲料监督员草原监督员兽药监督员动物卫生监督员动物检疫员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携带证件、穿着制服、衣着整洁、风机严明;

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索取、查询的资料要保守秘密。取样、处罚、没收须出具法定文书,手续必须完备;

不以权谋私,索要钱物;

办案及时,不无故拖延和拒绝;

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五、官方兽医制度简介

(一)“官方兽医”与“官方兽医制度”

1、官方兽医(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在《国际动物卫生法典》1.1.0.1条中规定):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叫官方兽医。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兽疫局):

(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OIE)

**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和审查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

2、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代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并对符合条件的商品签发卫生证书的制度。

1、机制上---落实到人:集能力、权力、责任和利益于一身。

* 对个人能力和素质要求高。具备很高的专业、技术、法律法规知识,领导力强,道德水准高,经国家

兽医师培训体系培训,考试合格后才具有资格参与竞争---合理性;

* 权力大。经官方授权,官方兽医本人即为执法主体,可以代表国家(公众利益)制止、纠正、处罚、控告违法;对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签发证书---合法性与公正性;

* 待遇高。工资费用由国家提供---避免了利益诱惑;

*。出现失误个人要承担责任(名誉、地位、利益、法律)。

签发证书格式:“我,签字的官方兽医,保证……。签名:”

2、体制上----对官方兽医实行垂直管理---排除了地方干扰;

3、行政方式上---全过程监控(饲养---屠宰加工---流通)。

* 安全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检出来的;* 做任何事情都要按合理的程序和有效地方法; * 只有过程和方法措施正确才能取得正确的结果;* 成功是行动的目标,结果是成败的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ed,ISO)认证:国际标准化组织

**(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各种标准(如国标GB、企标QB、欧盟CE标准等)

4、技术支持:国家认可的技术支持体系---科学性、权威性

5、效果理想: 监管执法

发现问题(防疫、检疫、疫病流行过程)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扑灭动物疫病。

美国已消灭了40余种动物疫病,澳大利亚60余种,欧盟基本控制了OIE规定的A类动物疫病。----官方兽医制度是最好的动物卫生行政管理制度。

(三)官方兽医制度的主要类型

1、欧盟、非洲

德国:典型的垂直管理

立法---国家联邦议会(联邦兽医专业委员会、联邦动物流行病专业委员会、联邦卫生专业委员会、联邦国防医学专业委员会)

国家首席兽医官:(Chief Veterinary Officer)

州、县(市)兽医官:1名地方首席兽医官+3名兽医官(分别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动物保护、动物流行病)。

2、美洲:美国:联邦垂直管理与州垂直共管。(联邦兽医官、州立动物卫生官)

3、澳洲:联邦负责进出口检疫,州垂直管理行政事务。(联邦政府兽医官、州政府兽医官)

(四)我国实行官方兽医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于与国际接轨;(WTO、OIE等协议、标准、措施);

2、有利于开创兽医工作新局面;

3、有利于贯彻落实动物卫生法律法规;

4、有利于造就公正、廉洁、高效的兽医执法队伍;

5、有利于畜牧业发展;

6、有利于提高动物产品卫生质量。

第三讲动物卫生法规

(有关动物疫病防控的行政法规)

一、动物疫病的概念和特点

(一)疫病的概念:由生物性病原体引起的,具有传染性的疾病统称疫病。(又称流行病)

1、传染病:由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具有一定潜伏期、临床症状、病理过程和传染性的疾病。

2、寄生虫病:由寄生虫寄生于动物的体内或体表引起的疾病。如蛔虫病、球虫病、血吸虫病。

(二)疫病的特点

1、病原体是致病性生物:微生物、寄生虫;

2、具有一定的潜伏期、特定的临床症状和病理过程。

* 感染(带菌、带毒、带虫);

* 发病:潜伏期—前驱期--明显期---转归期(寄生虫潜隐期);

* 致病机理:病原及其毒素引起器官组织的形态结构、生理功能和物质代谢发生障碍;

* 临床症状:(基本症状、示病症状);

* 生物学反应

常见的人畜共患病

禽流感结核病布氏杆菌病

血吸虫病炭疽狂犬病

疯牛病棘球蚴病弓形虫病

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等。

3、具有传染性传染---流行

*疫病发生和流行的三个基本环节:

** 传染源:患病、潜伏期、带菌(毒、虫)动物,(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通)

** 传播途径:

病原扩散:分泌物、排泄物、死亡动物;

感染途径:经呼吸道、经消化道、经血液、经接触感染、垂直感染

** 易感动物:

群体:感受性---专性感染、多种动物共患(人畜共患);

个体:抵抗力---体质、营养、感染强度、免疫力。

4、诊断: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病原体检查、血清学诊断

5、治疗:细菌、寄生虫---可用药物治疗;病毒---无有效药物,只能对症治疗;

6、预防: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提高动物抵抗力。

二、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一)加强动物卫生立法----有法可依

1、设立专一的、有权威性的执法主体;

2、制定统一的、可操作性的法规体系;

现行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法的结构:制定机关、公布时间、施行时间、目的、范围、执行机关、法条、责任、附则。

(二)建立高效的执法队伍、严格执法

1、要有法必依要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社会监督,责任追究。

2、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三)根据疫病发生和流行的基本规律进行全方位的防控。重点做好“养、防、检、控(扑、消)”重点是养,即提高饲养管理水平。养殖场是畜牧业的起点,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定是养出来的。疫病的发生在养殖场,病原就在养殖场,病可能是从外面传来的,发病后一定会传到外面。所以,养殖场动物疫病的防控是疫病防控的根本。

养殖场现状

饲养方式落后:“贫穷落后=卫生状况不良=疫病流行”;

行业不稳定,一窝蜂式经济,大浪淘沙;

缺少行业组织,没有行业自律,恶性竞争;

从业人员能力低;

社会服务体系不完善;

行业链条复杂,养殖者处于劣势地位,利益分配不合理,作为基础的养殖业冒全行业风险。

发展方向

行业问题不都是法律问题,经济问题只能通过市场竞争和发展来决,但政府是可以有所作为的----通过政策引导和服务,促进行业发展和行业规范。

*进行养殖区域规划

推行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外贸备案场)

制定行业规范和发展目标;

建立技术服务体系;

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高效、统一的研发和技术支持体系;

实行准入制度,提高行业门槛,促进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的建立。----与世界接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讲兽药管理与法规

一、药物的概念

1、概念:用于治疗、预防及诊断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

*药物是人们用来与疾病作斗争的武器。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疾病。

*消除病原,改变机体机能、代谢和结构的异常。

*所有药物的作用都有两面性(是药三分毒),因此要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

2、药物的范围:药物、疫苗、血清、诊断试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人的保健品、化妆品等也有一定药物性)

二、药物商品的属性及存在的问题

1、药物的一般商品属性

2、药物商品的特殊属性---攸关生命(无限的需求)

* 庞大的市场,永久的朝阳产业;* 冗长的产业链条;* 巨大的利益

3、药品行业存在的问题

药物泛滥;(药厂星罗棋布)

药物作用扩大化;

药物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假、冒、伪、劣猖獗;

药物乱用(用药资格);

药物滥用---无病用药、小病大治、滥用药、违法用药(致病)

养殖业用药现状

!滥用抗生素的危害

抗生素均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如果用法和用量不当,可直接伤害身体,如氨基糖苷类对儿童听力得危害;某些药物对肝、肾的伤害等;氯霉素引起的再生障碍性贫血;四环素影响儿童牙齿发育;

药物的配伍错误引起毒害作用;

过敏等不良反应;(我国每年因滥用抗生素死亡人数就达8万人)

细菌耐药性的产生,使抗生素药物效果变差,甚至无效。开发一种新的抗生素一般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而一代耐药菌的产生只要2年的时间;(超级细菌、后抗生素时代)

抗生素用得过多过滥,会大量杀灭体内正常细菌,让病原菌乘隙而入,造成“二重感染”;

环境污染。

三、(兽)药物行政管理与法规

(一)兽药管理的特征

1、管理的目的:有效防治动物疾病,保证和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人体健康。

2、系统化立法及管理:国家对兽药的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设立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以质量为核心使用以安全有效为核心;

* 标准国际化:资格标准、药物质量、技术指标、生产标准、检测标准、使用标准等,要与国际标准趋同;

* 对违法者加大处罚力度(行政处罚、刑事制裁、民事责任)

* 管理机关法定化;

3、行政执法强制性(勤政、有效、责任追究)

4、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5、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6月18日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处方药:必须医生或者是具有处方权的专业人士开的处方,在药师指导用药下使用,这类药安全范围小,有一定危险性和较大的毒性,过量容易发生毒副作用,严重的有可能威胁生命健康,如安眠药。

在医生开的处方左上角有Rx的标志,是拉丁文recipe的缩写,意思是请拿、取的意思,是让药房的药剂师按照处方中开的药拿药的意思。(英语称Prescription Drug)。

* 非处方药(OTC药)为方便公众用药,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或审定后,不需要医师或其它医疗专业人员开写处方即可购买的药品,一般公众凭自我判断,按照药品标签及使用说明就可自行使用。非处方药在美国又称为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简称OTC药。这些药物大都用于多发病常见规定药物的使用时间、疗程,并强调指出“请仔细阅读标签及说明书,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应向医师咨询”。

(二)兽药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国家标准)《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兽药检验所工作细则》《新兽药管理暂行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兽药审评工作程序》《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对外国企业在我国进行兽药试验、登记管理办法》

《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剂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简称《兽药典》)(1990年开始)是兽药的国家标准,是国家对兽药质量规格、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应共同遵守的法定技术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2004.11.1施行,采纳了兽药的国际标准,作为生产、经营、管理兽药的法律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 行政管理机关: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管理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新兽药研制

•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的条件。

• 安全性评价。

•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

• 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兽药生产

设立兽药生产企业:

应具备的条件---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GMP认证(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许可证---工商登记。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生产兽药:

应取得国务院主管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为5年)---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建立完整、准确生产记录,保存2年。

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兽药包装:

应当印有或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臵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

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兽用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非处方药标志。

第四章兽药经营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程序: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合格---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5年)---工商登记---按许可范围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建立购销记录,兽药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

进口:

由出口方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初步审查合格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发给进口兽药注册证书(5年),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海关手续进口方资格审查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出口

第六章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禁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

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

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 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

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

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

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第七章兽药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人畜共患病(人畜互通病):

在人与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或感染。

高致病性禽流感 结核病 疯牛病 弓形虫病 旋毛虫病 猪囊尾蚴病等。

1、统计法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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