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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推荐5篇]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30-711330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09-24 01:07: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意见

江西省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多元共治、转型升级、市场导向、依法治理原则,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建设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促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

主要目标。聚焦生态环境治理关键环节和具体制度,重点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到 2025 年,各类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环境治理体制机制高效顺畅,市场主体和公众的参与度不断提高,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 2 — 二、重点任务(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1.。

落实党政主体责任。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指导、推动、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县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推进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排名制度,实行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明确划分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事权和支出责任,统筹考虑市县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进一步加大以奖代补、以奖促治力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化投入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 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3.。

实行目标评价考核和奖励激励。科学合理设定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并纳入各相关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激励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对信守承诺、认真履行环保治理责任的企业实行激励,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信贷支持、申报项目、资金安排、税收减免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4.。

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加强中央和省两级督察衔接联动,形成完备的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强化日常监督,实行派驻监察,严格督察整改。强化帮扶指导,优化营商环境,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5.严格落实 排污许可制。制定江西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强化证后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

6.推进生产 服务 绿色化。加快企业绿色化改造和绿色园区建设,鼓励企业加强源头预防,提升原料绿色化、生产清洁化、产品生态化水平,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

(省 工 信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加强企业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风险防范、隐患排查、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谁排污、谁监测”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制度。对在法定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减

— 4 — 少污染物排放的企业,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依法予以鼓励和支持。

(省生态环境厅、省 工 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改 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8.主动公开环境治理 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现场公示牌、电子荧屏等途径依法公开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监督上市公司、发债企业等市场主体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江西 证监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9.发挥行业自律、行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结和沟通作用,督促其推广行业生产、治污的先进适用技术,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发布行业领跑者名单,并建立对企业绿色生产、守法排污以及行业领跑者的监督机制,推动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领跑光荣的行业秩序。(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10.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12369”投诉举报热线作

用,坚持和完善生态环境系统服务企业接待日活动。建立完善并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办奖励激励办法,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发挥媒体监督作用,鼓励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建立完善环境舆情的搜索、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搭建媒体互动交流平台。

(省信访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调动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观能动性。依法推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赔偿制度,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环保对话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绿色公益发展。

(省民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团省委、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司法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12.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纳入全省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利用“六·五”环境日、节能宣传周、生态文明月等重大活动,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环境公

— 6 — 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按职 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六)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3.严格生态环境空间管控。高质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实施生态流量管理的河湖名录,组织编制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方案。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着力提高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

(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改

革,实行以市县为主的监管执法和县级“局队合一”体制。严格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模式,推行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公开承诺制度,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健全完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

(省委编办、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16.。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全面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着力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新模式。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外的其他农村地区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和综合利用体系,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建设配备与区域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能力,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

(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能力标准化建设,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到 2025 年基本建立科学、独立、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生态环境

— 8 — 应急监测水平,以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枢纽,以南昌、九江、宜春、上饶、赣州 5 个驻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载体,建立区域互补、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 负责))

18.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联防联控机制,共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应对极端天气、突发事件、污染纠纷和特殊时期生态环境安全问题。与周边省份探索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及重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社会化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和救援队伍,形成“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救援新机制。

(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健委、省公安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19.加强司法 保障。细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批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体系。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20.规范环境治理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平等对

待各类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坚决防范低价冲标、治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异常情况。规范环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全对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服务企业的规范化监管制度,探索建立对第三方治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服务水平服务效果的评估制度,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

(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创新环境 污染治理 模式。积极推行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和托管运营模式,鼓励开展开发区或小城镇环境治理综合服务改革试点,实行按效付费。积极推行环境医院、环保管家和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地方政府采取发行专项债券、设立基金以及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工代赈等多种方式,吸引各方人士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江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2.强化环保产业支撑。通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等方式引导环境治理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关键环保产品自主研发。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推动环境治理向“市

— 10 — 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健全价格收费机制。建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含污泥处置)费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企业污水排放按水量、种类、浓度实施差别化收费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或错峰价格政策,鼓励绿色节约行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24.完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落实国家政务诚信建设要求,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江西),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修订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开展“社会评价、政府认定”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试点,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畅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异议申诉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修复制度,激励市场主体主动、及时纠错。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应用。进一步拓展生态环境信用信息跨部门应用场景,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资质评定、市场监管等多项领域设置“信用门槛”。严格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江西 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26.加强地方环保 法规 标准建设。加快制订《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鼓励市级层面先行探索生态环境治理领域的立法,为全省提供制度经验。加快制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绿色制造相关产品标准,强化标准引领作用。加强地方重点标准实施评估工作,鼓励由第三方机构牵头,环保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参与。

(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7.加强财税激励。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建立健全省内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定额奖补实施办法,探索建立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税法,落实“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约束机制。

— 12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28.加强金融扶持。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推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形成绿色发展与金融发展的“激励相容”。鼓励在赣企业参加生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研究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抵质押融资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气候变化领域项目储备库。

(省发改委、省财政 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金融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省直其他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跟踪调度,及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确保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附件:江西省加快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重点举措清单及完成时限、牵头部门

附件

江西省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重点举措清单及完成时限、牵头部门

一、健全生态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1.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排名制度(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

2.研究制定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清单(2020-2022 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3.制定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政策举措(2021 年)(省生态环境、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4.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

— 14 — 体系和工作机制(省生态环境)

5.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激励制度(2021年)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生态环境厅)

二、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6.探索建立重点品种的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2022 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

7.完善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

8.研究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分类管理办法 (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

9.出台“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治要求(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

三、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10.建立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发现和查办激励机制,完善出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办奖励激励办法(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11.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舆情的搜索、监控、调处和回应制度(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

12.出台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领域行业自律与协会监督的指导意见(2022 年)(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生态环境厅)

13.建立完善企业环境“开放日”制度(2021 年)(省生态

环境厅)

14.推行省市县三级企业环保接待日制度(2020)(省生态环境厅)

四、健全生态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5.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省编办)

16.细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

17.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2022 年)(省法院)

18.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

19.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0 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0.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技术指导手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

21.开展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试点(2022 年)(省生态环境厅)

22.构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生态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2022 年)(省生态环境厅、— 16 — 省应急管理厅)

23.依托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在生态环保监管领域推行非接触式监管智能化应用(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

24.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2020-2022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25.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

26.制定完成全覆盖、可追溯的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控制制度(2025 年)(省生态环境厅)

27.研究制定江西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制度(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

五、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28.研究制定推进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22 年)(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29.研究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30.深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模式改革(2021 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31.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动态调整机制(2021 年)(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32.研究出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21 年)

(省发改

委、省住建厅)

33.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2021)(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

34.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2020-2025)(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35.探索建立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奖励制度(2022 年)(省发改委、江西证监局)

36.探索建立绿色债券担保奖励制度(2023 年)(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7.完善排污权抵质押融资制度体系(2023 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38.建立完善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2021 年)(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39.完善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环保补偿机制,制定《江西省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定额奖补实施办法》(2021 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40.研究制定江西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2020 年)(省生态环境厅)

41.建立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申诉修复机制(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

— 18 — 42.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红黄牌警示管理和黑名单制度(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

43.建立健全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诚信体系(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

44.建立企业环境信用差异化管理机制(2021 年)(省生态环境厅)

七、健全生态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45.制订《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

46.制订《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021年)(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篇: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抓落实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定期将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交办各市,并做好跟踪督办、服务指导。

(二)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市域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市、区)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落实。每年通报各市上生态环境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完成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辽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工作规划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完善督办预警、验收销号、约谈问责等制度流程,健全督察整改推进机制。开展省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规定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020年依法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对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

(六)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完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

(七)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重点排污企业要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障正常稳定运行;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坚决杜绝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格执行大气、水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或责任单位要开展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监测。

(八)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安全台账,完善防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和化工园区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在大连、盘锦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

(九)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2020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达到90%以上。依托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国有企业,鼓励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定期向学校、公众、社会组织开放。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推动环境治理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办理机制,实现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提升环境信访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建立环境信访下基层和定期回访制度,以设区市为主体,每年实现所辖县(市、区)全覆盖,并对重点案件进行回访,推动环境信访问题有效解决。建立重大环境信访问题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重大疑难突出问题联动协调化解,增强信访工作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渠道。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十一)完善信息公开体系。结合正面典型宣传与负面案例曝光,开展伴随式采访活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典型经验做法和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等,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和突出环境问题曝光。推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设立地市级新闻发言人,并开展相应新闻发布培训,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综合运用视频、图解、数说、动漫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按规定纳入全省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普及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编写环境保护读本,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利用“65”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环境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加大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等环保设施开放力度。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发布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020年,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编制省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

(十六)保障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推动资源型地区创新转型发展,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和整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鼓励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大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力度,以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业转型发展。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实施生态流量管理的河湖名录,组织编制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方案。制定实施河流生态流量调度监管指导意见,加强供水调度计划管理。

(十八)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整合组建以市县(市、区)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应用,着力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全覆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监管和监测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精准做好排污许可分类监管,依据辖区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行差别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标准管理。加强证后监管,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情况抽查;

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到人”原则,完善环境监管网络化体系,有效拓展环境监管覆盖面,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

(十九)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强力推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

(二十)强化监测能力建设。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要求,逐步形成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动沈阳、大连、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形成大气有机污染物、海洋、核与辐射等环境质量监测分析能力。补充设置生态质量监测站点,2025年,建立天地一体和覆盖全省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及省市三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有效整合与互联互通,推进跨领域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共用。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以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5市环境监测机构为载体,建立区域互补、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二十一)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完善沈阳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度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要求。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与吉林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和协作制度,加强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协作和突发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机制。

(二十二)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制度。发挥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作用,构建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出台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意见。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在辽宁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试点,强化生态修复理念,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形成符合辽宁实际的生态修复模式。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三)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举措,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科学调整一批环保审批权限。制定省级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修复等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营造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的环境市场治理环境。

(二十四)强化环保产业支撑。进一步整合全省环保科技创新资源,统筹推进环保领域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体系,以技术创新、成果应用引领环保产业发展。研究制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推进首台(套)环保装备推广应用。深入开展环保技术评价工作,加快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示范推广,及时修订发布省级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走出去。鼓励环保装备龙头企业向一体化综合环境服务商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

(二十五)创新环境治理模式。以污染河段和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第三方治理;

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委托专业环境服务供应商提供多要素、多领域协同治理服务,实行按效付费。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实行“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二十六)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督导各地区依法依规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和实施措施。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政策,鼓励绿色节约行为。

六、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七)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全省环境治理政务失信信息记录,规范政府机关在环境治理领域的诚信行为,将全省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台账,并归集至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八)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修订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完善排污企业和生态环境社会化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将黑名单企业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依据国家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办法,落实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推动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七、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九)健全环保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体系。制定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规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等制度。鼓励各市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道垃圾清理、城市扬尘管控、秸秆综合利用等领域开展立法。

(三十)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开展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分流域制定修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三十一)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加强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统筹使用省以上基本建设等环境治理资金,形成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补偿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加大东部山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补偿力度。落实国家对生态环保咨询、制造、工程和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

(三十二)完善金融扶持。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节能环保企业的信贷支持,推广绿色产业链融资等绿色金融产品,探索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等质押贷款业务。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探索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研究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加强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落实碳配额发放、企事业单位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其他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本方案落实落细落到位。以解决环境治理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实践,不断深化环境治理改革,不断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及时总结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引领作用,依法依规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建设。有关责任单位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调研指导和系统总结,及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完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第三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本系统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本系统工作大局,构建由党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股室、站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节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 “谁分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有机结合,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节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决、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股室,大纠纷不出单位,疑难问题不出区,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行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下属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究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三)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解室工作,推动“大调解”规范、高效运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组织调解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调解室职能职责。

调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员同时兼任综治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收集掌握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向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组反映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系统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职工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考核问责

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矛盾纠纷化解作为综治维稳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抓“大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综治维稳工作实绩档案,纳入目标管理。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调解工作不落实,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或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篇:关于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实施意见

**市**局关于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要求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及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系统廉政建设,规范全市系统工作人员廉洁从政行为,有效防止利益冲突,根据我市**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统领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构建 1.我市**系统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工作部署,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立足**行政管理职能和**部门实际,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积极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有效机制,持续推进全市**系统反腐倡廉建设。

2.我市**系统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目标是: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深入探索**行政管理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方式,建立健全我市**系统防止利益冲突有关制度和机制,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保障等全方位的防控,促使全市**行政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自觉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全市**系统依法行政、廉洁行政、高效行政水平不断得到提升,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明确处理原则,指引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具体实施 3.公共利益优先。**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应当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以公共利益为行为最高的衡量标准。要求其正确处理或限制可能对履行公务产生妨害的私人利益,自觉排除有碍公正履职的私人利益冲突影响,否则应当放弃参与有关公务的执行。

4.透明与审慎。**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准则,做到公开透明,及时报告有可能损害公正履行公务的私人利益;**人员应审慎执行公务,在执行公务中的行为应受到严格的监督;在处理利益冲突过程时,其行为应当具有一致性和公开性。

5.增强个人责任和表率作用。**人员要时刻牢记和履行自身的公共职务责任,时刻保持廉洁,随时作出表率,应当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处理利益冲突。**机关要以有效的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和行为来展示表率作用,不断增强**人员个人和**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职权的公信力。

三、建立政策体系,全面推进防止利益冲突建设 6.建立健全禁止性政策。为防止**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从利益相关方获取财产性或非财产性的私人利益,要建立相关禁止性政策制度,杜绝**人员的相关利益冲突行为。对**人员接受明显会影响公正履职或可能引起对其公信力产生怀疑的利益,应严格禁止;对**机关、人员在正常交往中根据风俗民俗、礼仪礼节收受有关礼品、纪念品等利益馈赠应进行区分甄别和妥善处理,严格禁止借机敛财或收受影响公正履职的各种利益。

7.建立健全限制性政策。为防止**人员因为公务以外的兼职活动、离职退休后从事的职业有悖于公共利益要求、利用**职务所知悉或掌握的信息牟利等利益冲突的情形,应建立相关限制性政策制度,科学减少发生利益冲突。要对兼职行为进行限制,不允许**人员经商办企、入股企业、违规兼职、有偿兼职等;要对离职退休后就业行为进行限制,依法依规对**人员离职退休后从事职业的地区、行业、限制期限等进行明确规定;要对**人员进行信息使用限制,防止**人员滥用业务工作中所掌握的信息,防止其利用知悉或掌握的有关业务信息谋利;要对**人员近亲属从事营利性活动进行限制和规范管理,防止**人员纵容其近亲属从事与其职务相关的经营性活动,避免造成利益冲突。

8.建立健全利益回避政策。为确保**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履职,排除**人员因私人利益驱使而影响公正履职的可能性,应健全有关回避制度。要建立任职回避机制,在任免、调整**人员职务岗位时,要考虑到相关**人员在**系统内部的亲属关系因素,避免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人员在同一单位担任特定职务岗位,防止出现因裙带关系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要建立地域回避机制,对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要考虑其出生和成长地因素,防止因熟人行政而产生的利益冲突;要建立公务回避机制,**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应恪守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特定关系人以及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相关人的相关公务,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9.建立健全利益申报政策。为进一步增加防止利益冲突机制的透明度与公开性,便于**机关对**人员利益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利益冲突行为,要组织**人员对有关财产收入、特定关系人、履职经历等与利益冲突有关的个人信息进行申报。要进行任前申报,在任命干部、定职定岗前申报有关利益信息;要进行定期申报,**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利益申报;要进行特定事件申报,因特定事件需要特别进行利益申报、说明的,**人员应做特定事件利益申报。人事教育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适时对**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

四、健全实施体系,有效推进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 10.进行深入学习宣传。要高度认识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重要性,积极开展防止利益冲突学习宣传教育;要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法律政纪教育;要认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公务员法》、《**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关政策、法律、规范;要深入推进包括廉政文化在内的**文化建设,用先进的文化来熏陶全市**人员。要广泛利用OA办公系统、内网平台、宣传公告等多种形式将防止利益冲突宣传推向深入,提高**人员对防止利益冲突的认识,增强防止利益冲突的主动性与自觉性。

11.进行利益冲突查找。要将利益冲突查找作为构建体系的重要步骤,要组织有关职能机构进行专门的利益冲突的普查,对新晋人员考录、干部人事任免、离退后从业限制、纪律监察、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领域的各项业务工作的利益冲突因素进行查找,要做到在面上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全面查找,在点上要对人员个体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事项进行深入查找,在线上要对**人员履职过程全线的利益冲突进行动态关注。

12.进行利益信息公示。要将利益信息的公示作为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重要方式,通过推进“阳光”**建设,将**人员申报的利益信息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信息进行有效整理,根据信息的不同性质分别以向组织申报、内部公示、社会公开等适当方式进行适当管理或公示,提高**机关行政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有效防止利益冲突的产生。

13.进行利益冲突预警。要做好利益冲突的提前防范,要将利益冲突预警机制作为防止利益冲突的有效措施,结合“一阶段一预警”工作制度,建立起一套防止利益冲突的预警机制,将利益冲突作为妨碍廉洁从政的因素实施预警提醒,针对不同岗位、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做到事前及时预警,消除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廉政风险,提高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成效。

14.进行利益冲突处置。要建立起完善的利益种突处置机制,正确处理新晋人员考录、干部人事任免、离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纪律监察、招标采购、财务管理、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领域相关公务各个环节的利益冲突问题,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及时对有关人员采取回避、限制、引导措施,防止因利益冲突导致履职失当。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根据利益冲突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纠正处理,对情节一般的,进行岗位调任和人事调整;对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开展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保障体系,有力支持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 15.强化组织领导。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体系作为综合系统进行建设,为确保各项机制落实到位,应在统一的组织领导下全面开展,将防止利益冲突与党风廉政责任制相结合,并落实到“一岗双责”当中,推进各项工作执行到位。市**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系统防止利益冲突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同时设立办公室,由纪检组长兼任主任、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有关科室派员参加,负责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各县级**局应根据市**局的部署负责组织筹划,制订各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执行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结构严密、分工合理、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

16.积极建章立制。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过程中,要组织全系统各单位全面检视**业务,进一步明晰业务职能,查找利益冲突环节,细化业务流程,规范业务办理规则,以制度保障作为推进有关工作的有力措施;要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相关机制,并建立完整配套的规章制度,切实严密相关防止利益冲突规范的设定、处置利益冲突的审批机制、相关期限规定、备案说明制度、利益审查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成效测评机制、奖励惩处机制等一系列制度规范。

17.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在推进全系统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时,应积极运用信息化平台,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优势,要建立“市-县-所”多层次、结构合理、内容全面、覆盖全市系统的利益冲突信息库,要探索功能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机制,通过自动对比及时发现利益冲突;要进一步优化业务处理流程,提高相关业务系统的智能处理能力,有效减少利益因素干扰;要利用信息网络快速便捷的特点,构建利益冲突快速反应机制。

18.打造监督网络。防止利益冲突是一个长期任务,全市系统在推进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构建工作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部门从政环境变化,深刻分析利益冲突的原因和形式,要做好内部监督,监察部门、人事教育部门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和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应从系统内部对**人员进行监督,做到及时发现、严格审查,迅速反应,依法处置;要做好外部监督,拓宽信息来源渠道,结合信访举报、效能投诉、市场主体走访等工作,对干部队伍中的利益冲突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特别是媒体和网络的监督作用;要做好长效监督,制定好监督检查机制,开展每年专项检查,每季抽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形成监督网络。

六、深化统筹体系,提升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综合效应 19.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与惩防体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结合。将防止利益冲突的具体要求以灵活的形式融入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要与市局党组巡察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的利益冲突管理;要与基层**所党风廉政建设相融合,积极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基层一线的利益冲突防范;要与廉政风险点防控相结合,做到及早发现,及时排除;要与廉政档案制度相结合,促进防止利益冲突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要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相结合,增加交流互动,重视社会反馈,增进防控合力。

20.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与规范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建设法治**相结合。在继续推进规范权力运行和建设法治**的进程中,将**人员利益冲突因素纳入行政权力公示范畴,提高公示透明度;要规范行政许可权力,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开展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意见等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自由裁量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行使,防止行政执法行为受到利益冲突因素的干扰;在听证、复议中要充分考量利益冲突因系,排除不公正的影响,确保听证、复议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注意防止利益冲突,积极发挥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的作用,向专家委员咨询,听取意见,确保**机关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的要求。

21.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与建设服务型**相结合。在构建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时,要围绕中心工作,紧扣我市发展大局,运用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对**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在 等业务领域中,有效防止利益冲突妨碍**服务职能施展,破解“熟人经济”等利益冲突因素,有力推进全市系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助力海西建设。

22.要将防止利益冲突与建设效能型**相结合。在推进防止利益冲突体系构建时,要通过防止利益冲突促进效能建设,通过排除利益冲突对效能建设的干扰,进一步优化机关办事流程,防控岗位廉政风险,改进机关效能作风,持续提升全市**机关服务发展效能;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明查暗访,严肃处理效能低下行为,进一步消除**人员可能存在的庸、懒、散现象,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和办事效率;要通过效能建设促进防止利益冲突取得成效,充分认识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性,增强完成防止利益冲突体系建设任务的紧迫感,借助效能型**建设,加速完成防止利益冲突体系的构建,促进防止利益冲突工作效能的提高。

第五篇:玉山中学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巴中市恩阳区玉山中学 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迎接巴中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关于城乡环境“五乱”治理专项督查组对我校环境卫生工作的专项督查,为切实推进我校环境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改善师生生活环境,努力使我校环境“清洁、整齐、文明、有序”。根据巴中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现就我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学校成立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 度

副组长:赵敏德 龙小强 邓大芃 陈中国 成 员 :唐 岚 张 毅 刘禄洲 苟献忠

赵 海 刘军民 王清刿 苟中德

张德育 杨会炯 赵家胜 蒲晓东

邓 霄 杜 宇 孙 伟 罗光明 各年级组长及各班班主任、宿舍管理员。职 责:制定学校环境综合治理实施规划;制定工作措施; 督查工作实施。

二、建立监督考核体系

由值周领导牵头,值周教师和孙伟、罗光明及学生会干部配合,每天对校园清洁卫生进行认真检查,对不打扫、打扫不彻底、不保洁、寝室和教室物品摆放不整齐不规范的班级进行通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上墙。

乐室)(责任人:各功能室负责人)

每天打扫。具体要求:

1、地面干净;

2、天花板无蜘蛛网;

3、门窗干净无灰尘;

4、仪器、设备、柜、桌凳放置整齐有序,5、桌面无灰尘;

6、各种制度张贴规范。

(八)教师宿舍:(责任人:各位在校住宿老师)各自打扫自己的门前及楼道。具体要求:

1、做到地面干净无千脚泥;

2、墙壁无污迹,无乱贴、乱画;

3、楼道天花板无蜘蛛网;

4、阳台花盆摆放整齐;

5、无私拉乱接现象;

6、生活垃圾要及时清运不能放在楼道间。

(九)学生食堂:(责任人: 杜宇)

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堂卫生清扫制度,确保食堂洁净卫生。具体要求:

1、一天三扫;每天由食堂确立专人随时保洁,始终保持地面,窗户、墙面整洁卫生,做到无杂物,无尘土、无蜘蛛网、无油污、无鼠害;饭菜要有防蝇纱罩,每天坚持做好防蝇灭蝇工作;

2、生活用品,餐具摆放整齐;

3、工作人员每天每餐后要对所有的炊具,餐具全面消毒并做好登记;

4、工作人员要持健康证上岗,工作期间要着工作服,戴工作帽,戴口罩。

(十)学校厕所:(责任人:赵以勇)

每天三次小扫,每周两次大扫,(星期

一、星期五)。具体要求:

1、每次清扫必须用水冲刷,地面做到干净无积水;

2、墙面无乱写乱画,无脚印、污迹;

3、楼顶无蜘蛛网;

4、粪水不能外溢;

5、厕所的洗手间要打扫干净,天花板无蜘蛛网,墙壁的瓷砖无污迹;

6、洗手间的洗手台无灰尘;

7、教育学生大小便如槽或池。

(十一)校园环境秩序(责任人:苟中德)

加强校园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

1、校内杜绝车辆乱停,物品乱放,广告乱贴,墙壁乱涂,电线乱拉等现象;

2、所有沟坑干净,排水通畅,无卫生死角;

3、盆花摆放有序;

4、坚决禁止师生乱丢,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确保校园环境秩序规范整齐,洁净。

(十二)工地环境卫生(责任人:邓宵)

具体要求:

1、工地要全封闭施工;

2、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能乱堆乱放,随时清运走建筑垃圾;

3、工地上的建筑材料分类堆放在指定的位置,分规格,型号堆放整齐;

4、文明施工,必须做到随做随清、工完料清、场地清;

5、在各施工区域应设专人负责打扫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洁。

温馨提示

上级将在2015年4月1日至4月20日对全市开展“五乱”专项督查,督查方式是全程采用暗访的形式,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在巴中电视台曝光,全市通报并扣减年终目标考核分。希望各位责任人严格按照学校实施方案执行。在检查中谁出了问题,谁负全部责任。

恩阳区玉山中学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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