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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大全五篇)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30-753432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10-17 06:32: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变更审批程序,加强项目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AA 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AA 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6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区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坪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包括坪山区本级和上级政府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方案调整或工程量清单误差,使工程的实施内容、范围、方式、规模、数量或标准方面发生改变,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

同一合同范围内因同一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包括由此引起各相关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变更或设计、勘察、监理等咨询服务类合同价款增减,称为单项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当按照“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时效,强化预控”的原则,实现“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节省投资,提高项目投资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工程变更应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由相关单位提出并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责任,必要时进行相关论证后,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定并实施。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降低安全标准、拖延工期。严禁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项目金额达到区建设工程招标金额数值,且与项目主体可分割、与原工程量清单内容无关、质量和安全责任界限能明确划分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按《AA市坪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七条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 1000 万元以上的; 2.认为有重大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 3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 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额 10%且金额大于 50 万元,但未达到重大变更标准的。

(三)除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以外的单项变更为一般变更。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工程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对工程变更事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总责,并应按项目法人负责制的要求,处理及实施工程变更相关综合事务,负责工程变更申请提交及审查、变更方案比选、初步论证,变更项目造价的审核。区政府投资项目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内部工程变更管理规程,报分管区领导审阅同意后,再报送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审计部门备案。

工程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做好对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调查,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并仔细核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以减少工程变更。在编制招标文件和订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方式和价款调整方法,从严控制工程变更。

区发改部门负责项目规模及概算调整的审核;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技术评审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负责项目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前期工作管理,并配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单项技术变更(不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引起的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以及规范标准的变更)进行技术咨询工作,工程变更技术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独立、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由分管建设的区领导担任主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发

改部门以及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日常机构设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员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AA 市建设工程专家库选聘。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变更需要不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会议,相关费用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预算中列支。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管理、审核及报批的前期准备工作等。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对审批通过的工程变更进行组织实施,并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费用预算。

第四章 工程变更流程 第十一条工程变更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审批后实施。

(一)一般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程自行审批;(二)较大单项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须将专家论证意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三)重大单项工程变更,须报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工程技术评审,并经建设单位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区领导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但经区政府会议纪要通过,且变更图纸经审图机构审查,可不经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评审。

(四)建设单位在提交变更申请至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前,须按下列程序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相关资料一并提交:

施工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监理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交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建议→设计单位分析→造价机构复核→建设单位提交申

请 建设单位应将审批后的单项工程变更金额超 50 万元的变更资料在五个工作日内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因参建单位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突破项目总投资的,建设单位要事先提请区发改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重大工程变更进行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并至少应提交二个以上备选方案供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是指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等要素进行评审,权衡技术可行性、施工难易程度、对工期的影响和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对备选方案进行比选、优化,确定工程变更方案的过程,重点对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报批的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3.工程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4.工程变更与主体结构的不可分割性; 5.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程量及价款的增减; 6.工程变更方案评审及初步论证资料; 7.工程施工图、地勘资料及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文件材料、计算资料及电子文件。

第十五条区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经济技术与实施合理性进行评审,并于接受工程变更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反馈区项目建设单位。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工程变更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实行,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工程变更过程中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或直接向区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未履行本办法相关审批程序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责任,区发改部门和区审计部门不予认可。建设单位在组织招标投标时,应将本办法要求的和管

理工程变更所需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列入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确保对项目质量、安全、变更及投资效益的控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变更参与各方应对其出具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变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审批的,一经发现,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在启动工程变更程序前,建设单位须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共同书面明确变更原因和承担变更责任的参建单位。若因地质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较大或重大变更,则将该较大或重大变更统一依照重大变更审批流程处理。若工程技术咨询委员会在评审中确认该变更系由参建责任主体造成的,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该责任主体单位购买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前,应充分了解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及周边已建项目的经验教训,通过技术措施加强对工程变更的预控。

第二十条对由于项目建设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规避变更审批和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而未追究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因失职造成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投资失控或浪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市场诚信管理、市场准入、资质管理等方面,依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相应处理,并责成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予以相应处罚。建设单位据合同约定扣减责任单位的费用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同一责任主体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累计两次及以上的,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全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

(一)因勘察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 300 万元的;(二)因设计单位责任引起同一项目工程变更造价累计超过 300 万元的;(三)因造价咨询单位责任引起工程结算金额与合同价相差 10%以上的;(四)因责任主体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篇: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网络地址:

http://dsj.yuhang.gov.cn/col212/col232/col245/article.htmx?id=3801

关于转发《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05-09 19:27)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拟订的《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已经第二十九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和概预算调整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完善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使政府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工程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算、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三、本规定所指的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六)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七)其它变更(如设计漏项、工程甩项)。

四、前期阶段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安排的估算资金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同时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概算。按照实际情况,概算确需超过估算、预算确需超过概算,要求调整概算的,按下列程序报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方能实施。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10%以内或累计2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以及总建筑面积调整在10%以内的;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5%以内或累计100万元投资额以内的,上述两类情况的变更,由项目业主送区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给予调整。若突破以上限额规定,由区发改、财政初审后提出意见联合报区政府明确后,应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部分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相应概算10%(含)或50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图必须进行设计调整。

(三)施工图审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审查。建安工程造价超过3000万元(含)的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审查时,必须由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区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参加,若发现与原审批的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不符,原则上不得通过审查。

五、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原因,确有必要调整和变更的,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深化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二)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工程规模、节约工程投资;

(三)有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六、工程变更等级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一)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工程概算的10%(含)或者500万元(含)的;

2.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合同价30%(含)或200万元(含)的;

3.区发改局、财政局联合审查意见需要上报区政府审查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况。

(二)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变更:

1.工程变更后投资总额超过初步设计批准的工程概算但不足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

2.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合同价不足30%且在200万元以下,并且超过10%(含)或者100万元(含)以上的;

3.工程单次变更增减绝对额超过合同价的10%(含)或者50万元(含)的;4.分部分项工程中某一项目发生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超过30万元(含)的。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变更:

1.工程变更后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在合同价的10%以下且不足100万元的;

2.工程单次变更增减绝对额在合同价的10%以下且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3.分部分项工程中某一项目发生变更,增减绝对额累计不足30万元的。

七、工程变更可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也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提出,代建项目也可由代建单位提出。提出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工程变更联系单,注明变更理由和预计增加的费用并提供预算明细。项目业主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设计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由项目业主统一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变更申请。

八、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应由变更事项提出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项目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加盖预算人员资格章。费用调整应当遵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凡涉及工程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于一般变更的,项目业主在按程序确定后,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等资料送业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二)属于较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应当将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的情况说明、变更的相关图纸资料及预算、主管部门意见等资料报区财政局、发改局。区财政局召集区发改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有关部门(单位),也可邀请专家或中介机构到场,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联合初审。项目业主根据联合初审结果执行变更程序。

(三)重大变更一般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在联合初审基础上报区政府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执行变更程序。

九、项目业主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的,变更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不再纳入财政资金拨付范畴。工程变更后引起工程概算调整的,需先按程序做好投资概算调整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变更导致超概算的,区财政局、发改局原则上不再受理事后调整概算的申请。

十、对于工程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在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之前,项目业主在审查确认后,应向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提出设计变更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建设工程名称和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及设计变更的类别、主要内容、主要理由等;

(二)对设计变更申请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估算文件;

(四)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区财政局、发改局在受理申请后,作出是否同意开展该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工作的决定。该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原勘查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确认后根据变更等级按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的审批(备案)手续。

十一、项目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暗沟、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等且急需处理的情况,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和安全,项目业主可根据情况召开由项目主管部门、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建设局等相关专业部门参加的紧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后边实施边按规定报批。抢修抢险应急工程以及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时,项目业主应在紧急处理后报批。

十二、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工程变更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汇总,并应当每半年和工程结算前将汇总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及区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备案,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稽查。

十三、工程变更费用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定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额,然后再使用预留(备)费。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建安费、勘查设计费和监理费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由于工程变更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等费用的变化,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因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最终由区审计局或区财政局在工程结算时审核确定。

十四、工程施工招标前,项目业主要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仔细审查施工图,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图,使施工图最大限度地符合施工要求,以减少工程变更次数。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要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对施工图进行复核,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分包工程的工程变更必须通过总包单位统一办理。

十五、所有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包括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内部审查核实情况说明、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工程量计算及投资预(概)算书、修改图、补充图等,均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之一,应按签订日期顺序编号整理并归入工程技术档案。

十六、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并根据合同扣除相应费用。

十七、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延长工期、扩大规模。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国家利益。对违反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项目业主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的概算突破、工程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的工程变更实施办法,并报区发改局、财政局备案,同时抄报区审计局、监察局。

十九、本管理规定由区发改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XXX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选用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增强中介机构选择的透明度,促使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根据《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怀政发[2005]33号印发)和《XX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06]18号印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政府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XX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属于区级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照《XX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以下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一)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拆迁评估报告等咨询工作;

(二)招标代理: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大设备采购等招标代理。

第五条 中介机构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管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委、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环保局、规划分局等部门组成的XX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中介办)负责,必要时可征询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交通局等部门的意见。中介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发展改革委。

中介机构选择和中介机构储备库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解决。

第二章 中介机构储备库的组建

第六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包括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储备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

其中工程咨询机构不少于20家,专业覆盖建筑、市政公用工程、公路、水利工程、林业、环境工程、房地产评估、投资评审等重点专业,每个专业的机构数量根据本区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少于3家;招标代理机构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请、政府择优选用的方式组建。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中介办在指定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二)中介机构自主申报;

(三)区中介办对申报机构进行评估,择优选用;

(四)对初选合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五)入选的中介机构签订承诺书;

(六)公布储备库正式名单。

第八条 中介机构储备库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业绩每年对入库机构进行考核清理,根据需要适时补充新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一般应具备甲级资质,个别专业领域可适当选取乙级资质中介机构。

第十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应成立3年以上,近3年每年承担的工程咨询评估工作或招标代理工作不低于5个。

第十一条 入选储备库的中介机构必须2年内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聘请中介机构应通过从储备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不适宜随机抽选的,可由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但应事先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

因工程性质特殊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要求,致使储备库中的中介机构不能满足业主单位要求的,经区中介办审核,并经区政府同意,业主单位可通过与不少于3家机构的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业主单位未遵守本办法自行选择中介机构的,不予安排前期工作费,不予项目申报、审批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随机抽取选择中介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聘请中介机构的申请;

(二)区中介办根据业主单位的申请,从储备库中选择全部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对象;

(三)区中介办主持公开抽选,从上述候选对象中抽选1家作为当选机构,同时抽选1家作为备用机构;

(四)区中介办向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备用机构发出抽选结果的通知;

(五)业主单位和当选机构就委托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向区中介办提出申请时,应说明工程的类型和规模、委托事项、对中介机构的要求以及选取方式。

第十五条 区中介办在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安排抽选。

第十六条 抽选过程由区中介办组织,业主单位自行抽取,区监察局全程监督。

第十七条 被选中的中介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回复是否接受委托事项,否则视为拒绝接受。

因故无法接受委托事项的,由备用机构替补;备用机构也无法接受的,应重新选取。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在储备库中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的或者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中介机构的,应在选定或谈判结束5个工作日内将选择结果或谈判情况报区中介办备案。

第十九条 委托事项的费用,在入库机构承诺书确定的标准和委托合同相关条款的基础上进行财政评审,按照评审结果进行支付。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中介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在与业主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区中介办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中介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四章 中介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中介办每年年终对入库机构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资质和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审查,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及业主单位的反馈意见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一)发现其入选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发现其入选后有新的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资质变化后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我区委托的业务中有违法舞弊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四)无故拒绝接受业务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规或者违反职业操守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在为本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中介机构有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扣减相应比例的费用。

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与评审结果偏差超过20%的,给予警告,并扣减20%的费用;偏差超过30%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并扣减50%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给予警告,并扣减10%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完成工作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2年内累计被警告2次的,从储备库中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市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资金来源划分为市财政投资项目和市财政补贴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市财政补贴项目包括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和经营性投资项目。对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的方式投入;对经营性投资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的方式投入。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市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五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的投资主管部门。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使用市财政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审查初步设计及概算。

市财政补贴项目应当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使用市财政资金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市财政补贴项目,按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第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五)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项目建设预期达到的目标、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编制过程简述;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四)建设条件与选址;(五)设计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电、气、通信、道路等);(七)节能分析;(八)环境影响分析;(九)消防和劳动安全;

(十)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十一)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十二)项目招标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十三)估算总投资与资金筹措;(十四)经济影响分析及社会影响分析;(十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视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及编制概算。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第十五条 交通、水利、供水、排水等专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概算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报批概算。

第十七条 以投资补助或贴息的方式使用市财政资金建设的市财政补贴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向安排投资补助资金或贴息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八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意见下达给申报单位。第十九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的主要原因、依据和资金用途;(四)项目招标内容;

(五)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二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资金账户凭证;(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七)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投资,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投资规模,结合项目总体建设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在每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投资计划。第二十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主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查。

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计划和预备项目计划。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开展前期工作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计划。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二)列入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市财政资金投资总规模,审查汇总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投资计划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下达市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申请办理市财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三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自管的建设管理模式:(一)市财政资金投资低于5000万元;

(二)市财政资金投入占项目总投资的50%以下;(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防灾抢险等特殊情况;

(四)项目业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力量。第三十一条 非经营性市财政投资项目不符合第三十条所列条件的,均应实行代建制管理,并按照代建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明确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第三十三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已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已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书;(三)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四)实行审批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通过;(五)已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对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应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增加、建设内容扩大且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变更审批部门批准确认。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设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编制工程预算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市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和结算应送市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尾款的依据。

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其中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按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第三十九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应当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竣工财务决算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工作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投资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3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手续。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资产移交至使用单位。第四十二条 重大市财政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三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市财政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七)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八)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九)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市财政资金损失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通告市财政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上述机构承担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使用市财政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土地储备等其他项目投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五篇: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以下事项:

(一)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企业、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外汇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其他投资。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国有企业是各类投资活动的主体。集团公司负责管理本集团投资活动,是本集团投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本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贯彻执行;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和管理本集团具体投资活动;

(三)负责集团本级并指导管理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投资评价等;

(四)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备案和需审核项目的报告;

(五)对所属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 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含省、市、县)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导 向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县级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企业发展规划和主业发展需要;

(三)投资活动应规范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管理制度要求;

(四)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从严管理境外投资、金融投资、非主业投资和楼堂管所建设,审慎开展与非国有企业的合作投资。

(六)由新投资形成的全资、控股(含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层级,连同集团公司本级,原则上总数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度主要包括或明确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投资决策管理规则、权限和决策程序;

(二)明确投资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及管理职责;

(三)对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则和程序;

(四)明确开展投资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率等内部管理控制指标;

(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的规定或制度;

(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规定或制度;

(七)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工作体系的制度建设与实施要求;

(八)投资风险管理机制,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 防范措施及重大投资活动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九)需规定或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由董事会决定,企业是自身各类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对所决定的投资事项直接负责。其具体投资活动,必须履行以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由企业负责投资管理的机构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出初步投资方案;

(二)编制或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的还应编制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三)由企业总经理负责召集经营班子研究完善,并正式提出投资方案;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召开会议,结合可研报告及重大风险评估意

见书,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

(五)企业投资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要调整,或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投资合作方违约、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已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终止投资方案的,必须经企业董事会重新决策并作出新的书面决议;

(六)企业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分析、检查全部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县国资办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建立国有企业重要投资事项报告、备案、审核机制并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三)对国有企业总体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对发现问题进行追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集团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办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五)金融投资项目;

(六)县国资办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十条 县国资办自收到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办认为比较复杂的,必要时转报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一条 除第九条所列项目外,国有企业其它投资行为应在履行规定论证程序并经集团董事会正式讨论决定后,向县国资办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办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办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办。

(一)经县国资办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投资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将投资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企业治理、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管理金融投资行为,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完善和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及控制体系,严密控制金融投资风

险。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和规范。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和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稳妥开展境外投资。

第五章 投资监督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投资执行情况编制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并于次年三月底前上报县国资办。投资统计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投资总体执行情况;

(二)具体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三)当年投资对促进企业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技术进步、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成效;

(四)对存在的问题、经验教训和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

(五)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重大工程项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进行招投标,重要物资设备逐步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和监督工作;重大工程项目由中介机构审价后支付。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监事会根据职责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并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加强对国有企业和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和投资决策程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政府性资金直接投入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监督的,企业应按其规定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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