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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合集]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30-1134691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9-11 10:23: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发公文(包括电报和签报,下同)是公司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六条

综合部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同时负责指导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专兼职公文处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办理做到应知应会。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八条

公司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

适用于公布公司范围内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下达任务,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准、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单位标识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单位代字、年份、序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书籍、报刊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印章是公文生效的标志,应当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

(十三)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印发单位为综合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十五)会议纪要应在标题之下注明通过日期,通过日期以会议结束的日期为准。“抄报”、“分送”、“抄送”标注在公文版记中的主题词之下。

(十六)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和公文缮印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公司公文主要有三种行文关系,即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

(一)上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司局报送的各类请示、报告、意见等上报文件。

(二)平行文:向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单位呈送的各类文件。

(三)下行文:向各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

第十三条

用公司名义行文的主要内容:

(一)向上级主管部门及业务司局请示、报告工作。

(二)与路内外有关单位联系工作,商洽问题。

(三)转发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及铁路局有关文件,并据此制订、提出

具体实施办法。

(四)部署公司重大工作和采取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公司内重要的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及通报、表彰、奖惩事项。

(六)下达和调整各类计划。

(七)答复各单位重要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以公司名义行文的事项。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对必须印发的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与发文范围。凡与公文办理无关的单位一律不予抄送。

第十五条

公司内各单位之间一般不行文,有事当面商洽解决。公司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工作并需批复的重要事项,以“签报”形式报公司综合部转呈公司领导,一般只送主管组领导,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会签;“签报”不盖章,由部门负责人亲笔签署姓名。

第十六条

重要的下行文,应同时抄送直接上级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下发的公文,凡内容涉及其它相关单位的职权范围时,行文前对有关问题必须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公司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越级行文。除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行文。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单位;“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局领导和各处室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单位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登记、复核、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公文稿应使用统一的公司发文稿纸抄写,并认真填写首页的文件撰制栏目,尤其是文件标题、主题词、主送、抄送、撰稿人及联系电话

栏目。

第二十三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的职权和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其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饰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四条

拟制公司发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会签部门应迅即办理,一个部门最长不应超过 1 天。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出面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公司综合部转呈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公文稿拟出后,主办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阅、修改并在“主办部门核稿”处签字后,送交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综合部在将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之前,应当认真做好审核工作。未经审核的文稿,不得送领导签发。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附件是否齐全等。涂改勾画较乱、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退拟稿人抄清。审核时对内容的重要改动,应与主办单位协商,或提出意见,退拟稿人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上行文由公司总经理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主管副经理会签。对其他单位的公文一般由主管副经理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公文由总经理签发。签发人应对公文的内容进行最后研究和审定,对文稿、格式的每一个方面和细节进行必要的斟酌和修改;签发时,要在文稿上签署全名和具体日期(年月日),字迹清楚。

第二十八条

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必须改动,应报经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人应当对清样进行认真校对后送交综合部进行复核。校对应对清样与文稿的一致性负责。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一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收文登记制度,由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登记、分发。没有经过公司综合部签收的公文,应到公司综合部补办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文书部门应及时交公司综合部负责人审阅后,送交主管领导批示,并依据批示迅速交有关单位办理。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第三十四条

收到需办理的公文后,承办部门要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一般公文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最长不应超过5 个工作日。当超过办理时限时,主办部门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自己业务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主办的,应迅速退回公司综合部。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之协商,会签;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应出面组织协商,经协商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应当说明各方面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送公司领导协调

或裁定。

第三十六条

公文在办理过程中传阅,每发生一次阅办者的转移,均要经公司综合部登记,不得在阅办者之间直接传递(即横传),以保证公文来龙去脉清楚,办理或查询及时方便。

第三十七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七章

公文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加盖复制单位印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第四十五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六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规章、外事等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公文处理办法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第一条为加强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文管理

工作,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2_〕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是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文书,是传达国家方针、政策,贯彻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发布规章制度,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洽商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简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文及各单位报公司公文。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各部门公文处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换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在总经理办公室备案,以保证公文处理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类别

第八条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备案,答复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对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

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公司公文划分为“文件”和“签报”。

(一)“文件”是指《XXXXXX公司文件》。

(二)“签报”是各部门向公司领导请示问题或报告工作的一种形式。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公文应按规定标明密级。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二)公司发文标识为“XXXXXX公司文件”。联合行文,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由公司代字“中港”、各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

(四)“请示”行文应当在首页发文字号右侧注明签发人姓名,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采用前置介词结构形式,通常使用的介词是“关于”。

(六)主送单位指公文的受理单位,应使用全称和规范化简称、统称。应当根据办文意图及受文单位权限确定主送单位,不要多头主送和越级主送。

(七)附件指随文附上的有关照片、图表、统计数字及文字资料,是对正文的补充与参考。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被批转、报送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文件,应随同下发,但不必标明“附件”字样。

(八)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单位均应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以公司领导签发的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年、月、日要完整,不能省略。

(十)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明。

(十一)公文主题词(见附件 1)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标注。上行文按照上级单位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二)抄送(报)单位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二条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见附件 2。

第十三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X297mm),左侧装订。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行文关系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六条各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各部门依据部门职

责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行文时,需采用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拟订的式样,加盖部门印章但不得使用“XXXXXX公司文件”用纸。

第十七条凡是向上级单位请求请示和批准的函件,一律使用“请示”文种。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项请示只限一个问题,不得把两个或两个以上互相没关联的问题放在一项请示中;工作请示要按级请示,不能越级请示,特殊情况越级请示,必须同时抄报直接主管部门;一项请示一般只限主送一个上级单位,如需其它单位协助或知晓的事项,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单位。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各部门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九条同级党、政、工、团可以联合行文。党政之间不能相互行文。

第五章发文管理

第二十条发文办理指以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发文流程为:承办人拟稿(填写发文稿上各项内容)

承办人所在处(室)领导签字—>部门领导核签—>主办部门会签有关部门—>总经理办公室核稿—>公司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登记编号—>文印人员打印—>

清样—>承办人校对并签字缮印—>用印—>主办部门封发。

第二十一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稿面整洁,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及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

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

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

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 拉伯数字。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十)应附来文和必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十一)承办人根据需要,确定主送、抄报、抄送单位,标明正文和附件印

数。

第二十二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

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 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三条会签文稿均由主办单位送转会签,以会签部门领导签字为有

效;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协商一致后送总经理办公室报公司领导。需要外 单位会签的,由主办部门指定专人承办;若外单位对会签稿有重大修改,应重新 送公司领导审批。外单位送我公司会签的文稿,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按发文程

序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文送公司领导签发前,应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 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五条上行为,应采用“XXXXXX公司文件”用纸,一

般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公司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领导分工,由主 要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公文文稿,一经履行签发手续即为定稿,具有正式文件的效用。

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各部门不得以公司名义发文。

第二十六条公文正式印制前,总经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同意、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签发。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缮印,使用“公司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文件”用纸,续页使用 A4 白纸,标题字体为小 2 号宋体,正文字体 为 3 号仿宋体。

(一)公司发文由承办人负责校对,校对人要对所交文字负责,校对后称本

人要在发文稿纸“校对人”栏以及所发文件的每一页样稿上签字。

(二)上行文或其他重要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进行二校。

第二十八条办理“签报”使用“XXXXXX公司签报用纸”,注明报送的领导,阐明所需签批事项,送总经理办公室登记、编号,并由总经理 办公室呈主管或分管领导原件批回。“签报”必须由主办部门负责人亲笔签名,不加盖印章。“签报”原件有总经理办公室留存归档。签报续页使用 A4 白纸,字 69

体为 3 号仿宋体。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

程序。

第三十条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查询。

第三十一条登记应当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文号、发文机关、来文日期、收文编号等逐项填写清楚。一般事务性来文可视情况确定是否登记。

公司收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签收、拆封、登记、分办;各部门收文,由

各部门负责拆封、登记、分办;注明领导亲启件,送领导本人或其秘书签收。上、下级单位送领导亲启的信函由领导本人拆阅。

第三十二条收到公文,总经理办公室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

应由本单位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 规定,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分办公文,应当分清主次缓急,分清阅件与办件,优先处理紧急重要的公文

和需要办理的公文。凡送部门分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需请示领导的事项,应 当先提出处理意见后再请示;主送各部门的公文,由各部门承办。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文件内

容及部门职责提出处置意见,分送公司领导批示或送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 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应由本单

位办理的公文,经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四条应当送公司领导批示或阅知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上级国家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

(二)涉及公司全局利益或局部重大利益的事项。

(三)无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四)特别紧急的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

(五)领导亲自交办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领导批示或阅知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

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对领导的批示意见,应当在文件批转处理单上简要签注承办的结果(如已办复,则注明复文号与复文 日期)或有关建议或意见,并签注姓名和日期。涉及紧急或重大事项的,应另外 通过其他方式迅速报告、请示领导或转告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 第二部分行政办公及综合治理

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迅速退回总经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

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公司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七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第三十八条送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催

办。对紧急公文应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九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

卷)、归档。个人不得将应归档的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十条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互相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

行分类管理(立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并能正确反应本部门的主要

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整理(立卷)、归档,其他

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二条本部门领导兼任其它部门职务,在履行所兼任职务的过程中形

成的公文,由其兼职部门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平时立卷工作。每年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已收集整理的案卷移交总经理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制作、保管的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及照片、录像带等

按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交归总经理办公室,不得私自留用。

第四十五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所用字迹材料应耐久,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水笔进行书写,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所用纸张必须符 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四十六条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上级单位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公司领

导或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如需翻印受控文件,应当办理受控文件复制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公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并经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

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 失、不漏销。

第五十一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

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五条原《XXXXXX公司公文处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

1.《公司公文主题词表》

2.《公司公文格式》

3.《各单位规范简称表》

4.《公司发文泛指单位一览表》

5.《公司各部室发文字号》

6.《公司发文稿纸式样》

7.《公司发文版头及发文字号格式》

第三篇: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九条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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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十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2_〕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2_〕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2_〕3号”为202_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2_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wmjy.net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2_〕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2_〕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2_〕3号”为202_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

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

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篇:公文处理办法(定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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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以下简称“新疆银监局”)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2_〕17号)精神,结合新疆银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新疆银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银监会的各项决策、工作部署,依法实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答复问题,报告与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新疆银监局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各部门、各分局的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认真执行本实施细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指导和检查,严格把关,确保公文质量。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八条 新疆银监局公文的主要种类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用于在授权范围内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用于转发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六)报告 用于向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请示。

(九)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复函)用于不相隶属关系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也用于请有关单位协助工作。

(十一)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重要会议精神和议定事项。

(十二)现场检查通知书 用于告知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要对其进行现场检查等有关事项。

(十三)现场检查意见书 用于对所检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查出的问题发出整改意见。

(十四)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或苗头所提出的要求引起重视并进行整改的意见。

(十五)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比较严重的问题,或曾提示但未整改的问题,所发出的警示性意见。

(十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用于对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发出的拟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十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十八)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申请通知书 用于对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九条 新疆银监局公文主要形式

(一)行政类发文

1.银监局发文

(1)新银监发: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发布银监局的重大工作部署,印发主要负责人的重要讲话以及监管通报,向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出监管要求。包括报告、请示、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意见、条例、规定等文种。

(2)新银监通:用于通知重要事项,布置具体工作任务,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印发银监局领导同志的讲话,下发一般性规定等。包括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3)新银监字:用于向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出的特种通知等。包括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意见书、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理外资金融机构申请通知书等文种。

(4)新银监函:用于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商洽工作、回复意见等。包括函、复函文种。

(5)新银监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和所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重大请示等。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筹建、开业、撤销、地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的批复。公文文种为批复。

(6)新银监任:用于银监局人事任免事项。公文文种为通知。

(7)新银监传(《明传电报》、《密码电报》): 用于以电报形式发送的紧急公文。包括通知、意见等文种。

2.办公室发文

办公室发文是银监局发文的补充形式。

(1)新银监办发:用于银监局机关或系统的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修订补充;对发布的金融规章、政策等咨询的回复;代表银监局安排布置一般性工作,下达一般性工作意见;安排布置办公室系统的工作;转发银监会、银监会办公厅、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下发会议通知。包括通知、通报、意见等文种。

(2)新银监办函:用于与地州市行署(政府)办公室、自治区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有关金融机构等单位商洽工作、征求或回复意见;批准和答复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示事项等。包括函、复函文种。

3.其他处室发文

各处室可向新疆地州市银监分局对口科室发文。处室发文适用于:布置仅限于本处室业务范围内办理的事务性工作,如处室布置专项调查、要求上报数据等;仅要求辖内各分局对口科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印发处室专业会议纪要、处室工作要点和总结等。其中专业会议、培训班通知、专业会议纪要、处室工作要点和总结以及处室发文中涉及敏感问题要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包括通知、函文种。部门发文原则上只编一个文号。

(二)党务类发文

(1)新银监党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向银监会党委、自治区党委请求指示、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向下级党委安排布置工作及批复有关事宜;转发银监会党委文件;与有关部门党委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通知、批复、函等文种。

(2)新银监党任:用于银监局党内人事任免。

(3)新银监纪发:用于银监局纪委发文。

(4)新银监党办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办公室发文。

(5)新银监党组发:用于银监局党委组织部发文。

(6)新银监党宣发:用于银监局党委宣传部发文。

(三)行政复议类发文

按行政复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内部发送、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印发份数组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姓名等,位于间隔横线以上,一般占首页的三分之一。

(一)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公文不用标注,绝密公文必须标注。份号由办公室负责标注。

(二)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标注于公文首页右上方,保密期限标注于密级之后,中间用★隔开。密级和保密期限均由拟文部门负责标注,办公室确认。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级。

(三)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分为“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四级,均标注于保密期限下方。紧急程度由拟文部门拟定,办公室确认。

(四)发文机关标识(版头)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办公室”等加“文件”或者加括号标注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公文的制发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且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文件”二字上下居中位于机关名称之后。银监局内设机构及党委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发文,不得使用带“文件”字样的版头,只能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XXX处)”、“中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委员会(XXX部)”版头。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和发文顺序号组成,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新疆银监局党委及其办公室、新疆银监局及其办公室发文,由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其他部门发文由本部门自行编号。

(六)签发人 上报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会签文件应注明会签人姓名。

(七)标题 标题由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结构一般由相关介词“关于”、“对”,公文主题和文种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应准确、简练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一般应标明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

(八)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印。一般上行文的主送单位只有1个,下行文的主送单位只下发一级。两个以上的主送机关,一般按先上级、平级,后下级单位顺序排列。

(九)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数字、年份不能分行。

(十)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附件的左上方标明“附件”及序号;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公文的附件可以是随公文正文发出的文字材料及表格。此类附件应依次注明附件名称,为附件1.2.3……,如附件中还需有附件,为附1.2.3……。公文的附件也可以是审核签发公文所需的相关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对方来文或上级批示件、有关签报、其他部门会签意见。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行政部门一般用单位印章代替,党务部门署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联合行文署名一般按“谁主办、谁排列在前”的顺序。

(十二)成文日期 一般署局领导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十三)印章 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 公文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注明,位于主题词上方。

(十五)主题词 用于文献的分类和检索的标识符号。标引主题词要按照“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排列词目。每一公文标引主题词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个词或词组。上行文最后一个主题词统一为:新疆银监局。

(十六)抄送机关 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位于内部发送上方。

(十七)内部发送 指机关内部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部门,按办公室、主办部门、会签部门和其他需要阅知部门的顺序排列。内部发送单位不使用“局领导”字样,如需送全体局领导,统一规范为“局长、副局长、纪委书记”。党委文件为“党委书记、委员”。各部门规范化简称为:办公室、工行处、农行处、中行处、建行处、股银处、政邮处、非银处、合作处、统信处、财会处、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后勤中心。

(十八)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指具体承办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公文均应标注联系人及其电话。“请示”件应在正文发文时间左下方用括号注明联系人姓名及其电话。

(十九)印发机关 一般固定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办公室”。

(二十)印发日期 文件印发的日期,由文印人员标注。(二十一)份数 公文印刷份数。

第十一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四条 行文规格要恰当,并遵循“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行文的,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在银监局职权范围内,可以与同级政府部门相互行文。但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七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得在非请示类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八条 除办公室外,银监局的内设机构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其他部门发文一律只发至其对口部门。

第十九条 联合发文

(一)银监局可以同政府部门、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也可以与相应的党组织联合行文。

(二)银监局原则上不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发文。

(三)除办公室外,银监局内设机构不得同国家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内设机构联合发文。

(四)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 属于银监局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银监局自行行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可与其他机关协商一致联合行文;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需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由银监局行文,但文中应注明经政府同意,并附有关依据留存归档。

第二十一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银监局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确需报送的,应附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的批示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转发文件

(一)转发中国银监会的会发文,一般使用局发文;

(二)转发中国银监会的办发文、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如果没有新的要求和工作部署,一般以办公室发文形式转发;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程序包括以新疆银监局或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修改、签发、复核、缮印、核对、用印、分发等程序。

(一)公文拟搞

一般公文,按照领导批示和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拟办。涉及全局和政策性的重要文件,研究指定具体部门或专人拟办。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事项,应以一个部门为主,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拟办。

公文拟稿应当做到:

1.公文内容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办法、措施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2.办理公文时必须附办文依据。依据对方单位来文办理的公文,应附对方单位来文、办公室文件处理单及以前办理的相关文件等;如属政府或政府办公厅转银监局办理的,应附政府或政府办公厅批办件;根据领导批示或签报办理的公文,应附领导批示或签报;根据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公文,应附有关会议纪要;因工作需要主动办理的公文,应附签报说明发文原因及有关情况。

3.拟写公文应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数据准确,表述清楚,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4.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5.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6.引文、人名、地名、数字、日期要准确、规范。

(1)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公文一般应原文应用,引用的原文应标注引号;不便原文引用的,必须准确引用原意,不标注引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2)公文中,同一人员、机构、地点的称谓要前后一致。使用简称应用规范化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3)公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4)公文中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在具有修辞色彩的词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6)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尽量不用今年、明年、上月等概念。

7.拟稿一律使用A4纸,并按规定填写统一的新疆银监局发文稿纸内容,发文稿纸各项内容及签名日期应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除上述要求外,公文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局领导审定。

(二)公文审核

公文审核实行层层负责制。局发文以及其他需要局领导签发的文件,在送局领导签发之前,应先由拟文部门负责人审核,再送办公室进行核稿。各有关公文审核人员要严格把关,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切实负责,保证公文的质量。

1.审核范围:以银监局及其办公室、银监局党委及其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银监局纪委名义发出的公文。

2.审核内容: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确需行文;(3)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银监局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内容相衔接;(4)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6)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引文、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和文字表述、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印制版记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3.审核程序:

(1)各部门草拟的公文,均须填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发文稿纸”,经部门负责人审签后送办公室;

(2)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局领导审批签发;

(3)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送印。

局领导对文稿改动较大的,由办公室退回拟文部门,拟文部门要根据局领导审定的原稿进行修改,输入软盘后一并送文印室。

(三)公文修改

1.办公室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时,应当与拟文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2.公文经局领导审批后,一般不再作改动,更不得擅自修改,若有改动,须请示审签文件的局领导决定;

3.经修改后再次报局领导签发时,属于个别字句变动的,在原稿上修改即可;如改动较多,或改动涉及重要内容的,应写出修改说明,并将原稿附后。

(四)公文签发

以银监局党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签发;以银监局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公文或涉及面广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处室一般事务性发文由本处室负责人或处领导签发,重要的、涉及敏感问题的处室发文应提请分管局领导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公文会签

1.送外单位会签和联合发文且用银监局文号的公文,局领导首先签批。如会签方有不同意见,办公室应及时告知拟文部门由其出面协商。

2.外单位会签后的公文如作重大改动,主办单位应重新核稿,并将改动情况写成签报连同会签后的文稿送签发人重新签发。

3.局内会签的公文,应先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签,再提请会签部门负责人审签。

(六)公文复核

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对公文的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核,统一编号,确认主送机关和印发传达范围,确定印制份数。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七)公文缮印

复核后的公文直接送文印室排版、印制。

(八)公文校对 公文校对,由拟文部门负责按签发稿进行校对,不得随意改动。

(九)公文用印

公文印制完成后,办公室根据领导签发原稿,对公文格式、附件等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加盖印章。

(十)公文分发

公文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分发。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拆封、登记、分办、承办、传递、催办、传阅等程序。

(一)签收

凡投递新疆银监局及各部门的机要、挂号信件和电报等,经办人员都要进行签收。

(二)拆封

凡署名银监局党委的信件及绝密件由机要秘书拆封;凡署名银监局的由办公室文档人员拆封;署名银监局部门的,由部门拆封;署名个人的,一般应由本人拆封。

(三)登记

1.凡新疆银监局收取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编号,按类别分别设立登记簿进行登记,并做到登记准确,字迹清楚。

2.办公室文档人员收到正式公文后,根据文件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甲、乙两类。凡中国银监会、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来文,均按甲类文处理。

(四)分办

1.凡银监局收到的各种文件,都要由办公室按照文书处理程序办理,对甲类文,办公室文档人员要填好“公文阅办单”。

2.办公室负责人提出初步分办意见。

3.局领导批示。

4.办公室登录领导批示后,原件分送有关部门办理。

(五)承办

1.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按领导批示的要求和规定的时限抓紧办理,及时反馈办理结果,不得延误、推诿。办结后要妥善保管好原件,存档备查。

2.特急件按要求时限办理;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一般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办理难度大或涉及几个单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来文来电有办理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情况。

3.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及时签注意见,退回办公室。

(六)传递

各部门需送局领导批阅的文件,应经办公室呈送。各部门需送其他部门传阅的文件,由本部门文书人员直接传送。部门内部传阅的文件,按批示的传阅对象由本部门文书人员登记传阅,阅毕退还时应当面注销。领导、部门、个人之间均不得越过文书人员横向传递文件。

(七)催办

办公室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重要批办件和要求限时办结的急件,要及时了解办理情况,适时催办。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承办部门发出“文件督办单”。承办部门应按要求填写“文件督办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办公室反馈公文办理情况。

(八)传阅

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部门分工和公文内容,将公文送有关部门阅知。办理公文的传阅,应随时掌握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新疆银监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归档范围:银监局各类发文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收文。

第二十七条 公文原件由拟文部门整理立卷并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八条 银监局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由银监局主办的,由办公室直接立卷;由外单位主办、银监局协办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将正式文本立卷,银监局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二十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立卷归档工作开始时或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由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二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三条 公开发布银监局公文,必须经局领导批准。经批准公布的银监局公文,同银监局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五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定期清理、收回和销毁。

第三十七条 销毁带密级的公文由办公室组织,应到指定场所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参照格式如下:

1.现场检查通知书

2.金融监管提示通知书

3.金融监管警告通知书

4.现场检查意见书

5.行政处罚告知书

6.行政处罚决定书

7.签报

8.督办事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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