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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未来论文[五篇]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30-964937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4-04-17 14:48: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资金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未来论文

摘 要:结算类产品是商业银行最基础的产品类型,结算服务是银行与客户联系的最紧密的纽带。随着企业融资渠道、融资方式的日益多样,银行从过去主要依赖利差收入逐渐转为向中间业务要效益,因而结算业务也日益成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重要来源。可以断言,结算业务在不久的将来将成为商业银行品牌的象征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但是,结算业务目前面临新的竞争者,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与金融物流公司成为了资金结算市场的潜在竞争者,一旦相关法规放开,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获得了支付清算牌照,其势必将侵蚀非现金电子支付领域商业银行的份额。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及早进行组织架构改革和新型结算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采取加快支付结算系统建设、与非金融支付服务商开展合作、借助客户基础与信贷资源发力等措施提升自己的结算业务水平,方能在未来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结算业务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

1.结算业务市场广阔、发展迅速

202_年,央行各类支付系统共处理支付业务金额1131.04万亿元,是当年GDP的37.62倍;202_年,该金额升至1208万亿元,为当年GDP的36倍;而受存贷比与准备金比例约束,自1998年后的10年间,贷款余额/GDP比例一直在100%-117%之间,202_年也只为166.59%。

2.随着金融企业会计准则与巴塞尔协定的广泛实施,经济资本已成为约束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瓶颈之一

占用资本较少,较少受到经济周期影响的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日益受到商业银行重视;而在利率市场化与融资方式“脱媒”日趋成为现实的情况下,同业竞争也将从依托信贷业务的资源型竞争转为依靠结算服务的渠道型竞争,谁抢占了企业的结算业务,谁就有更多的机会提供产品与服务。

3.结算类产品是商业银行最基础的产品类型

国际结算与人民币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重要来源,现金管理业务以结算为基础,贸易融资、票据、供应链金融等无不从结算衍生而来,而存款更是与结算息息相关。

4.客户结算行为对商业银行营销至关重要

由于企业的日常资金结算行为与其行业、形态、规模有着紧密的联系,掌握了企业的结算信息,对商业银行信贷营销与贷后风险控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5.结算服务是提高大多数企业满意度的首要因素

根据East &Partners公司对亚洲十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家公司的调查,流动性管理重要度排名被调查的产品的第一位,账户与交易便利性和代收付,贸易融资等结算相关产品也在前十位重要产品之列i。

瑞士信贷集团的汉斯?乌里希?德瑞克在其《全能银行-未来的银行类型》中提到,未来专注型全能银行的机会和优势之一,即在于:“在拥有自身‘网络’的组织内进行产品多样化组合,在变革的节奏和相互依存方面保持灵活性,产品特性的趋同和关联”。显然,结算业务将成为商业银行品牌的象征和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结算市场其他竞争方分析

与受国家法规严格保护的存贷款市场不同,从主要竞争者商业银行角度来看,支付结算市场相关各方大多存在渗透抢夺市场份额的实力与愿望,这使得市场竞争格局日趋复杂:

202_年末,央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启动,以实现网银跨行互联,支撑新兴电子支付业务处理和人民币跨境支付结算,实现本外币交易的对等支付(PVP)结算。此外,如恒生电子、用友软件、甲骨文等公司也开始涉足资金结算领域,通过为企业量身打造现金管理系统,成为企业选择银行现金管理产品时的代理人。

企业是资金结算业务的需求方。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财务架构改革和财务功能外包趋势日益明显。一方面,企业成立财务公司或资金结算中心,统一结算、集中融资,大幅降低了存贷款水平与手续费支出,对商业银行存贷息差为主的收益结构造成了相当的冲击;另一方面,企业更广泛意义上的财务管理功能外包也初现端倪,如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账务管理、现金流预测等,又为商业银行提高了新的业务机会。

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与金融物流公司是资金结算市场的潜在竞争者。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结算职能与之高度重合,一旦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与电子货币管理办法发布,拥有支付清算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商势必在非现金电子支付领域夺取商业银行的份额。

如相关法规放开,物流企业也极有可能借助供应链金融服务进入结算市场。由于物流企业通过运输、仓储始终控制着有效资产,从而为其向金融服务的延伸提供了自然的资产担保。以UPS Capital(联合包裹资本)为例,业务领域即包括增强现金流产品,国际贸易与贸易风险管理,小额商业信贷等。

面对异常激烈的竞争形势,各家商业银行必须放眼整个支付结算体系,以全新的姿态和战略高度重新审视和推动结算及现金管理业务发展。

三、商业银行开展资金结算业务的挑战

1.组织架构

尽管国内几家主要商业银行都已经建立了资金结算业务的主管部门,但联系紧密的存款、本外币结算、供应链融资、网络银行与电子商务等业务往往分别散布在公司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以及电子银行部门,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结算服务时需要跨部门团队的运作,但在层级式的组织结构下,搭建的临时性团队在强势的分行与部门间,往往缺乏必要的资源与权威来完成这项任务。

2.专业人才

资金结算业务对IT技术要求较高,个性化特质较强,难以像贷款等标准化业务一样简单移植。实践经验丰富且精通银行产品知识,能够完成营销方案的制定、系统搭建实施的人才在商业银行中非常缺乏,而人力资源与薪酬体制的限制又使得从企业中招募司库或财务经理可能性不大。

四、商业银行资金结算业务未来的发展

1.加快统一支付结算系统的建设

结算是商业银行继续保持金融市场信息和资金枢纽地位的关键所在,通过央行与行内各类支付系统,商业银行连接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等多个金融市场, 是央行“大支付”理念的最佳体现。未来,商业银行应当将内部不同产品线与币种的业务运行统一在同一IT平台上运行,以满足多语言、多时区、多币种、多监管的要求。

2.与非金融支付服务商开展合作

FT中文网及央行202_年支付体系报告指出,央行已对从事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的非金融机构进行了登记,近期开始选择部分银行建立清算银行间在线支付的平台。此举意味着明确第三方在线支付服务商的定位仍需时日,商业银行可籍此机会积极选择资质较高,可能在未来获颁牌照的非金融支付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合作。

3.借助客户基础与信贷资源发力

目前,商业银行资金结算业务同质化较高,信贷支持力度、服务收费价格、与企业的物理距离仍然是公司客户决定结算银行的主要因素。事实上,信贷危机充分突出了一家既能提供日常清算又能支持企业流动性的银行的重要性,借助现有客户基础和信贷资源,商业银行将一家公司从基础的账户管理与信息报告、到流动性乃至融资安排业务全部囊括将极大增强客户的忠诚度和粘性。

4.参与资金结算业务全球竞争

目前,国内海外净投资额进一步增长,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去”为国内银行开展全球资金管理提供了契机。各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海外分行网络和对总部的资金支持,提升跨境统一支持的技术实力,为客户提供高效的境外资金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 引自《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2_》、《中国支付体系发展报告202_》中国金融出版社

[2] 引自《银行业分析框架》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3] 引自《汇丰202_年亚太区资金及供应链与财资管理指南》PPP Company Limited

[4] 引自央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第二代支付系统和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建设正式启动》与《人民银行正式加入国际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

[5] 引自《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课题组 上海远东出版社

第二篇: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循环审计

【摘要】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由于资金业务本身经营的灵活性、交易品种的多样性和会计核算的复杂性,始终是商业银行审计中一个审计难度较大的业务环节。本文拟对商业银行主要资金业务的内部控制和实质性测试程序作些探讨。

【关键词】资金业务循环;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

随着国内银行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传统的银企借贷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需求,加之国内金融市场日益完善,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资金业务已逐步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渠道,由此造成商业银行资金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业务复杂程度急剧增加。资金业务经营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为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增加了较大的审计难度。

资金业务主要指同业间存放和拆借、投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流动性管理、利率管理等等。该业务涉及的金融工具有债券、票据、存款证明、通知存款、银行间贷款等。

商业银行通常具有相对较强的内部控制、经济业务量大以及复杂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等特点,审计人员如不依赖内部控制测试,单凭实质性测试根本无法完成银行审计工作,且现代审计主要以风险导向审计为基础,也要求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详细测试。因此,商业银行审计应优先采用依赖内部控制测试的审计策略,然后对其重要账户、敏感业务、异常事项等重大项目进行详细的实质性测试。

一、审核商业银行现金业务

商业银行现金科目核算对象为银行所拥有的保存在金库中的现钞和硬币。库存现金是银行用来应付客户提现和银行本身的日常经营零星开支的资产,具有金额大、币种多样、核算环节多、内部控制依赖程度高和易于被盗用等特点,属于商业银行审计的高风险审计领域。

(一)现金科目的主要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1.获取银行现金管理相关内控文件。

重点审核相关内控规范制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实地观察柜面现金业务。

关注“印、押、证”三分管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即:使用和保管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柜台人员的名章、操作密码、身份识别卡等应实行个人负责制。现金交易是否得到必要的复核。营业终了是否及时清点尾箱现金,并登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是否与会计部门核签无误后,将现金、实物入库保管。

3.实地观察商业银行日常现金调拨业务。

关注现金调拨业务中,现金、尾箱交接手续是否完备合规;是否经相关授权人员的批准。

4.实地观察商业银行日常金库的管理。

关注正副钥匙(密码)保管是否合规;正副钥匙(密码)的使用是否经过适当授权。

(二)现金科目的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获取银行的期末现金查库表、现金轧库表、钱箱明细表,查阅查库登记簿,核对是否与期末账面余额一致。

2.核对运送中现金是否有接钞行的入账通知。

3.选取营业网点样本进行现金的抽盘。

如条件允许对银行所有金库进行同时监盘。金库现金监盘时需同时监盘金库内保存的贵金属、其他票据、有价证券和空白票据,并及时同相关表内表外会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

二、审核商业银行同业往来业务

商业银行同业往来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资金拆借融通、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一)商业银行同业往来业务的主要内容

1.同业存放业务。

同业存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间为便于日常结算,资金划拨而临时存放于交易对手的类似备付金性质的款项,具有金额大、发生频繁、币种多样、利率灵活性大和交易对手范围固定等特点,属于商业银行审计的较高风险审计领域。主要涉及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等核算科目。

2.央行往来业务。

央行往来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及通过央行汇划款项等。主要涉及核算科目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款。央行往来业务具有金额大、币种多样、期限较长、交易对手单

一、利率相对固定和政策性较强等特点,属于商业银行审计的中等风险审计领域。

3.同业拆借业务。

同业拆借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借贷。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有: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具有金额大、拆借时间短、发生频率高、归还期固定、利率相对较低和交易对手范围固定等特点,属于商业银行审计的较高风险审计领域。

(二)主要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1.询问同业往来业务相关人员内控实际执行状况。

重点询问分管行长同业往来预算及预算调整的权限,重大交易最高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交易的授权情况;询问中台风控人员交易的风险程度是否均经适当评估,是否对交易对手进行资信评估并给予相应授信额度;询问后台复核人员是否存在实际结算金额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定期同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最后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2.抽查前台交易书面交割单、交易合同。

检查交割单、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重点关注交割单前台、中台、后台人员签字是否完整。对于重大交易,是否有决策层审批意见。

3.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

结合抽查前台交割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检查风控针对交易对手信用调查档案,重点关注银行内部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和中小农信社的资信评估报告。结合穿行测试,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信评估较低的交易对手,并对其交易进行重点实质性测试。

4.抽查后台结算人员复核记录。

结合交易流水实质性测试,检查后台人员复核记录是否完整,准确记录所有同业往来交易。重点检查利息收支计算、记录是否准确,是否同会计人员的会计记录一致无误。

(三)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和向中央银行借款科目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获取央行对账单,向中央银行发函询证,复核中国人民银行缴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币存款准备金和财政性存款等明细科目余额的真实性。

(2)通过对相关缴存存款准备金余额和央行相关规定比率的分析核对,检查银行是否已足额缴存了相关准备金。

(3)获取大额借款的内部审批文件和借款合同,重点关注贷款原因和贷款用途,结合发生额测试,确认贷款实际使用用途同申请一致。

(4)抽查银行期后收还款记录。

(5)全面逐笔复核向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收入和支出金额的准确性。

2.存放同业款项和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科目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获取存放对账单,向交易对手发函询证,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2)结合开户资料、交易合同和交易明细审核,审验有无存放于非金融机构款项和非金融机构的存放款项,关注是否存在融资或委托投资性质的存放业务和使用受限制的存放款项。

(3)结合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的审核,审验存放同业款项的可收回性,以确认是否应计提合理的减值准备。

(4)结合交易明细审核,复核利息收入、支出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利率异常的业务。

3.拆出资金和拆入资金科目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向交易对手发函,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2)结合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的审核,重点关注对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中小农信社交易的可收回性;对于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拆出交易,追查至原始放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款项的可收回性。

(3)获取期末拆入资金和期内重要拆入资金的拆入资金协议,复核实际拆入资金是否与内部审批文件和会计处理一致。

(4)检查拆入资金是否设定资产抵押,查验抵押手续是否完备、披露是否真实、完整。

(5)结合拆入合同、交易流水和交易明细审核,复核利息收入、支出的合理性,重点关注利率异常的业务。

三、审核商业银行投资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主要有债券承销、债券自营、回购业务、项目融资、投资咨询、基金管理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中债券承销、回购业务和债券自营是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最为主要的投资业务。

(一)债券承销、代理兑付业务

商业银行负责承销的债券范围较广,主要有政府债、企业债和基金等,其中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为主要承销对象。商业银行承销债券有四种方式:包销、投标、代理推销和分销。商业银行承销收益主要来自承销差价和承销佣金。主要涉及的核算科目有:代理兑付证券和应付代理证券款科目。债券承销和代理兑付业务,相对交易风险较小,属于商业银行审计的中等风险审计领域。

1.债券承销、代理兑付业务审计主要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1)询问债券承销、代理兑付业务相关人员内部控制实际执行状况。重点询问分管行长承销预算及预算调整的权限及重大交易最高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交易的授权情况;询问中台风控人员是否对所承销债券的信用评级和承销风险进行适当评估;询问后台复核人员:是否存在实际中标金额同投标金额出现重大一致的情况;是否定期同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是否建立详细的承销和代理兑付业务台账。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2)抽查承销、代理合同。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关注前台、中台和后台人员签字是否完整;对于重大承销项目,是否有决策层审批意见。

(3)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的交易。抽查风控对承销证券的信用调查档案。结合交易流水实质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承销失败的交易。

(4)抽查后台结算人员交易台账。检查后台交易台账是否完整、准确记录所有承销和代理交易。重点检查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金额及会计记录一致。

2.代理兑付证券科目和应付代理证券款科目的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检查代理证券协议、合同和兑付原始凭证等资料。结合证券自营业务审查,判断是否存在代理和自营混合核算。

(2)审核代发国库券的款项收付情况,并关注期后收付情况。

(3)向委托方发函询证,核对余额真实性。

(4)复核相关的手续费、佣金收入。结合交易流水审核以及协议抽查,匡算手续费、佣金收入是否合理,并关注协议合同是否存在或有收益条款或连带责任条款。

(二)债券回购业务

商业银行债券回购业务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主要涉及的核算科目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科目。由于商业银行债券回购交易的复杂性以及监管的严格性,该项交易属于商业银行审计的高风险审计领域。债券回购业务是依附于债券工具而存在的业务,分为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交易形式。

1.主要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1)询问债券回购业务相关人员内控实际执行状况。重点询问分管行长重大债券回购交易的最高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是否所有交易均经过适当授权;询问中台风控人员所有质押债券信用等级,是否均经适当评估,是否针对回购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定期更新;询问后台人员是否存在网下买断式回购业务,归档保存的成交单是否均经适当授权批准,是否定期同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是否建立详细的债券回购业务台账。最后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2)抽查银行债券回购业务相关交易授权文件。重点审核所有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3)实地观察日常债券回购业务交易状况。观察债券回购业务人员设置是否同组织架构图一致。重点观察前、中、后台是否真正独立设置并有效运行。

(4)抽查债券回购合同。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关注交割单前台、中台和后台签字是否完整。重点关注逆回购业务和买断式逆正回购业务是否获得审批权限部门的审批文件。

(5)检查网下回购协议。结合交易流水的实质性测试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网下回购协议,是否存在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协议签署日期。

(6)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越权交易。检查风控针对交易对手和质押债券的资信调查档案。检查用于质押式正回购的质押债券是否与中央登记中心对账单相符。

(7)抽查后台结算人员交易台账。检查后台交易结算员交易台账是否完整,准确记录所有债券回购交易,重点检查利息收支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核算,是否同回购合同金额和会计记录一致。

(8)抽查后台结算人员同中央登记中心对账单的对账记录,重点关注双方对账差异的记录。

2.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获取并审查当期变动表,检查已记录的买卖交易。检查相关合同、入账凭证、授权执行文件等,以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2)向交易对手发函询证,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3)对审计日已到期的回购业务进行期后测试。

(4)向中央登记中心函证,检查金融资产的抵、质押情况。

(5)结合交易的流水审核,全面复核回购利息收支的正确性。

(6)审查逆回购余额的可收回性。结合交易对手资信情况的审核,重点关注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中小农信社的网下逆回购交易的可收回性,以确认是否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7)关注同一交易对手相同金额的连续逆回购交易。必要时追查原始放款凭证和收款凭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8)关注买断式正回购会计核算是否符合金融资产继续涉入会计规范的处理原则。

(三)债券自营业务

债券自营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以控制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并获取利润的业务。该业务具有交易品种多样、交易金额巨大、交易周期较长、交易市场相对封闭和交易对手范围相对固定等特点,属于审计风险和审计难度均较大的业务领域。审计时必须对其进行更详细的内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主要涉及的核算科目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科目。

1.主要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1)了解债券自营业务具体资质。获取资质证书,并结合穿行测试,重点了解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的业务。

(2)询问债券自营业务相关人员内控执行状况。重点询问分管行长债券自营交易预算编制及审核过程以及重大自营业务的最高授权部门;询问前台交易人员所有交易是否经过适当授权;询问中台风控人员所有质押债券信用等级是否经过适当评估,并及时备案及定期更新;询问后台复核人员是否存在网下自营业务,尤其关注是否存在同证券公司的网下买断式回购性质的自营业务,是否所有归档的成交单均经适当授权批准,是否定期同会计结算人员及时对账,是否建立详细的债券自营业务台账。最后结合穿行测试,以确认询问结果是否符合实际状况。

(3)抽查银行债券自营业务的相关交易授权文件,检查所有交易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4)抽查债券自营合同。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各项手续是否齐备,重点关注交割单前台、中台和后台签字是否完整。对于重大承销项目,是否有决策层审批意见。重点关注大额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和具有回购性质的自营业务是否经审批。

(5)抽查交易协议。结合交易流水的实质性测试,审核自营业务中是否每笔业务均签订了系统自行生成的交割协议,是否存在网下债券买卖协议,尤其关注是否存在实际交割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网下债券买卖协议。

(6)抽查中台相关风控文件及报告,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出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抽查风控对交易债券的信用调查档案,尤其要注意企业债、ABS债和次级债的信用评级。结合交易流水实质性测试,检查是否存在网下的债券买卖交易。

(7)复核同一交易对手的现券交易与回购交易的勾稽关系,以确定是否存在网下买断式回购交易。

(8)检查后台交易台账的完整性、准确性。检查所有债券现券交易记录是否准确。重点关注持有到期和可供出售债券实际利率和利息调整金额的准确性,是否同会计人员的会计记录一致。

(9)抽查后台结算人员同中央登记中心对账单的对账记录,重点关注双方对账差异的记录。

2.主要实质性测试程序。

(1)获取并审查管理当局对金融资产的认定明细表,重点关注期内是否存在重分类。

(2)对交易明细进行审核分析,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其他内容,如买断式回购交易。

(3)获取并审查增减变动明细清单。抽查本期变动的交割单、原始收付凭证,审核交易的真实性。

(4)将期末余额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账单进行核对。

(5)结合现金盘点,对期末库存凭证式国债进行盘点。

(6)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余额进行公允价值分析。收集其公允价值的证据,并审核相关证据的合理性。重点关注本期出售上期留存债券的会计核算。

(7)结合买卖交割单的审核,复核交易类金融资产差价收入金额和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8)结合实际利率测试,对持有期内产生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调整进行复核,并检查有关会计处理的准确性。重点关注公司国债利息免税收入核算的准确性。

(9)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发函询证,复核余额的真实性。

总之,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是商业银行审计中极重要,也是审计风险较大的一个审计循环。由于银行资金业务具有交易手段灵活、交易品种多样性等特点,故应重点掌握商业银行各种资金业务的业务实质、深入了解各种资金业务具体产品的盈利计算模型、充分关注新型资金产品的发展方向。以资金业务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审查为基础,结合对相关资金业务交易实质性测试,是商业银行资金业务审计的核心工作。

第三篇: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探讨

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探析

摘要: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资产大幅提升,资产质量全面改善,本币业务的规模和效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纷纷开办外汇业务。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开办外汇业务的新主力军,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抢眼。受市场资源、外汇资金规模和经营资格的限制,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领域目前没有大的作为,其经营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国际结算及相关的贸易融资方面,即以覆盖整个贸易过程的融资为先导,以国际结算产品线为核心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组合。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结算业务过程中,相对于一般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哪些优势和劣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发展国际结算中业务,是许多城市商业银行与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城市商行 国际结算 单证中心

1.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

国际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核心部分,是商业银行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一项业务活动,它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较高的利润,加强商业银行与国际公司的合作,开拓和巩固重要客户关系,从而带动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但是,相伴而来的是银行结算风险大大增加,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不仅是客户资金受损失,失去现有的和潜在的顾客群,而且银行也将在利润上受到巨大损失,同时对银行的声誉也造成损害。因此,创建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的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我国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

近几年来,城市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资产大幅提升,资产质量全面改善,本币业务的规模和效益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纷纷开办外汇业务。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开办外汇业务的新主力军,在近几年表现得特别抢眼。据统计,截至 202_ 年8 月 3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 292 家即期交易会员单位中,城市商业银行已达62 个席位,占中国城市商业银行总数的一半左右,而酝酿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商行也越来越多。这表明,开办外汇业务已成为城市商业银行增加业务发展能力、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和提升金融服务效率的必由之路。然而受市场资源、外汇资金规模和经营资格的限制,绝大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领域目前没有大的作为,其经营重点几乎全部放在了国际结算及相关的贸易融资方面,即以覆盖整个贸易过程的融资为先导,以国际结算产品线为核心的中间业务和资产业务组合。

2.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优劣势分析

2.1 优势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银行国际业务对于城商行补充、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整体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城市商业银行正确认识和把握在这个领域的优势,树立业务发展信心尤为必要。城商行“分支机构——总行(部)”的二元制决策体系,相比全国性银行“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的决策体系,其经营、管理和授权与国际业务时效性强的特点更加匹配。同时,城商行能够自主结合地方经济特点,充分发挥地缘优势进行决策,能够在一些行业或产业特色鲜明的区域单元内实施更加灵活的授信政策,而不必象全国性银行那样在一个大的行业或产业政策下谋取平衡,对通过贸易融资来解决流动资金的进出口企业而言往往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城商行的主要服务对象——中小企业,近年来逐步发展成为对外贸易的新生力量,这个群体在本币业务上同城商行合作密切,以本币业务为杠杆撬动其国际业务顺理成章。

企业法人股东业务倾斜的政策,是全国性银行一块“无从下口的蛋糕”。目前,城市商业银行的产权结构大多为股份制,股本构成大致分为财政股、企业法人股、自然人股、部分还有外(中)资银行股份等成分,但是企业法人股占据主导地位。这部分入股金融机构的企业,大多数为当地经济实力比较强的企业,无论在国内业务领域还是在国际业务领域都占有

相当的份额,拥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山东省内6家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商行数据统计,股东单位对外贸易额与当地外贸总额的平均比例达到37.1%,最高的超过50%。所以城商行引导自己的股东在业务分配上实现一定倾斜,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五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多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是具有许多优势的:

(一)独立决策的灵活性。决策链条简短、市场反应敏锐,是开办国际业务最有利的体制保障。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是一级独立法人,其决策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无论是在对客户的授信与否、额度大小,还是在费用的收取、汇价的高低等方面,都能够独立自主的确定,无须上级行审批。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的这种优势对客户有很大的吸引力,特别是对小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而言,在进出口贸易方面得到金融机构提供快捷、方便和灵活的本外币一体化服务,城市商业银行是其首选。

(二)扁平化管理的时效性。相比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十几家全国性服从制商业银行的总分支行 “三级管理” 架构,城市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总支行的 “二级扁平化管理” 架构,信息收集、处理与反馈时间短,市场反应敏锐,涉及外汇业务的公司授信、风险控制和业务办理的时效性强,是开办外汇业务最有利的体制保障。同时,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也是 SWIFT系统的所在地,收到报文后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就可以快捷地到达分支机构,这样客户在第一时间就能了解业务动向,及时办理业务。

(三)费率竞争性。区域性法人的地位,使得城市商行更加贴近国际业务的“四率”竞争原则。目前,银行对国际业务的竞争手段,归纳起来也就是“四率”的竞争。一是费率,也就是各项手续费和服务费收取的比例或数额;二是贸易融资比率,如进口开证保证金比率、打包贷款和进出口押汇比例等;三是汇率,开办国际业务的城商行大多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有条件提供相比全国性银行更具竞争力的汇率报价;四是综合效率,一级法人机构的独特优势和决策链条简短的特色,效率方面毋庸置疑。城市商业银行在“四率”上有着等同于全国性银行总行的业务处理权限,能够自主地结合自身业务或资金成本、客户综合回报等因素确定费率、贸易融资比率和汇率,最后综合在效率上,更有着全国性银行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无法比拟的优势。

(四)业务系统的先进性。城市商业银行都是在近几年才开办外汇业务,在借鉴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一般都采用较先进的国际结算系统、结售汇系统、报文收发系统等,基本上实现了业务操作的电子化与自动化,在不断节约人力成本和物力成本的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服务水平。西方银行纷纷设立区域国际结算单证中心,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如美国银行先后在全球成立了 3 家单证中心;花旗银行在全球共设立了 4 家单证中心,分别位于美国、英国、印度及马来西亚;荷兰银行在全球设立了 3 家单证中心。一些跨国银行更是把单证中心模式的地域性进一步延伸,实现了跨国界的单证中心。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提高国际结算的效率,这也是提高其竞争力的一个方面。

2.2 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劣势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与西方商业银行相比尚有较大差距,就城市商业银行而言,在这方面更为突出。

对外渠道狭窄,国外认可度不高。这是目前城市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业务的最大瓶颈。202_年,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只有9家入选英国《TheBankers》杂志1000强榜单;据《BankersAlmanac》最新数据,我国城商行在刊入其中的全球3147家银行中,资产总量绝大多数排名在1000~202_名之间。在国外同业乃至企业对于中国的城市商业银行还存在整体偏见甚至歧视的背景下,如此排名直接导致城市商业银行特别是全球排名千强以外的银行,代理行建设困难,对外出具的信用文件(信用证、保函)接受度差等问题,几乎所有的城市商业银行都遇到过自己开出的信用文件被要求加具保兑或者被国外受益人拒绝的尴尬。业务系统庞杂,营运成本和资金成本相对偏高。银行国际业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业务体系,需要电讯、清算、交易等若干个子系统的支撑,随着业务的扩大还需要建立一个外汇资金补给和供应的渠道,所有这些都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仅SWIFT,就需要入网费、拨号费、技术维护费等,每个入网机构每年的固定费用都需要数万美元,而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较少,部分内陆中小银行甚至单点对外办理国际业务,导致相对成本较高;又如作为对外清算的必要条件,必须在各大清算中心开立不同币种的清算账户,由于清算量不大,在账户行形成的沉淀资金较少,回报不高(相当于国内讲的“小额账户”),所以账户维护费和单笔借贷记手续费较高,导致客户往来扣款较主流国际业务银行要高。另外,城市商业银行外币营运资金一般为202_万美元,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背景下,外汇存款增长乏力,而自身吸纳国外低成本资金的渠道十分有限,况且外汇总局202_年3月份出台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新政,又为这个本来就不畅通的渠道设置了路障。在此背景下,城市商业银行外汇资金补给主要靠国内同业之间拆借,直接导致资金紧张和成本加大。

缺乏自上而下的政策研究和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国际业务无论是从政策性、技术性还是与其他专业领域的关联程度而言,都远远高于国内人民币业务,其风险的识别和控制也就往往需要更多的手段,需要获取更多的信息。目前的城市商业银行,至少在国际惯例的理解与运用、境外金融形势的研究与判断、外汇政策的解读与把握、解决纠纷的途径与技巧、新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等领域与全国性银行存在差距,并且在专业人才储备和信息对称性方面与地处金融中心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存在不平衡。据调查,目前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设立针对外汇政策和国际业务的专门研究机构,基本上靠同业间的横向沟通来实现信息交流、产品引进等,风险识别和控制手段单一,具有明显的盲从性和滞后性。

难以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无法为客户提供增值和避险服务。截至202_年上半年,我国的地方性银行中,只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和宁波银行获得了衍生产品交易执照,按照现行监管政策,大多数中小地方性银行短期内不可能获得衍生产品交易资格,这就意味着如远期结售汇、外汇调期、外汇期权等增值和避险业务无法推出,即使获得了衍生交易资格,就现在规模而言,城市商业银行也难以达到维持其系统开支和其他交易成本的交易量。而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和汇率波幅逐步增大的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因为自身产品及手段的缺陷会流失部分高端客户和高端业务。

相对来讲,由于资产规模较小,分支机构较少,业务发展量不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微弱,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相比,特别是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比较,在开办外汇业务方面的能力和实力方面还是一个很小的兄弟,在品牌认知度和客户认可度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失。

(一)业务量小成本较高。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时间较短,主要是从现有进出口企业中去争夺客户资源,由于客户忠诚度等因素的影响,往往获得的进出口客户的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短期内无法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相抗争。但在另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要开办外汇业务,为客户提供一个高效、快捷和方便的本外币一体化服务,往往需要较大的投入去开发若干新的业务系统,且要加入一些收费较高的组织或协会。加上地域限制,短期内无法通过新增分支机构来将开办外汇业务的投入成本均摊,无法实现规模效益,这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在开办外汇业务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承担着一个较高的成本负担。

(二)品牌知名度很小。城市商业银行是中国银行业中的第三梯队,资产规模约占银行业总资产规模的 6%~10%,在全球银行业中的比例更是小可怜。虽然 202_ 年 12 月 11 日中国全面加入WTO,但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中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而对于城市商业银行来说,对外的品牌知名度更是微乎其微。加上城市商业银行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办外汇业务,才借助外汇业务这个平台与国外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合作,很多种情况下是不会被其直接认可的;即使被接受,也往往得接受一些附加条件。如代理行建设步履维艰,对外出具的信用文件(信用证、保函)接受度差等问题,制约了外汇业务的开展。

(三)业务范围较窄。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时间短,外汇资产规模小、业务量较少等原因,除了能开办传统的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外汇汇兑、结售汇等业务外,很难获得开办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无法为客户提供增值和避险服务,从而也不利于城市商业银行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业务竞争。

(四)专业人才缺乏。外汇业务的专业性强,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时,往往需要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聘请专业人才,从而使得外汇业务的竞争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外汇专门人才的竞争,这在国际结算采用单证中心模式下更加明显地显现出来。而在现有的区域内,从事外汇业务的人才往往是十分有限的,即使能聘请到,数量也极其稀少,这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开办外汇业务的能力和效率的迅速提高有很大的限制,自然降低了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竞争力。

一、城市商业银行提升国际结算业务对策

城市商业银行在发展外汇业务方面既存在优势,发展面临着机遇,又有许多不利方面,会有或多或少的困难。城市商业银行要真正做到本外币服务的一体化,要通过本币业务带动外汇业务发展,借助外汇业务促进本币业务进一步飞跃,可以采取合作开发、资源共享、跨区域发展等方式,扬长避短,改变靠其自身单兵作战的策略,从而实现发展壮大。

同业合作是城商行国际业务发展初期的一条必由之路。目前开办国际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大都与全国性商业银行,特别是主流国际业务银行有着不同模式的合作。可以这样说,在一定意义上,城商行在国际业务领域能够生存和发展,与初期借助全国性银行的渠道优势、资源优势和信誉优势是分不开的。但是,随着发展,这种“合作”会折射出越来越多的无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双方面的合作,毕竟不是自主经营,在授信额度一定的情况下,难以满足城市商业银行的即时性业务需求;二是在城市商业银行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和支付风险的前提下,主流国际业务银行却分割相当一部分手续费或结售汇收益,导致城商行的业务成本上升,利润空间降低,其费率、利率报价无竞争性;三是当在城市商业银行的支持下,客户成长到一定规模,达到合作方准入标准的时候,会把客户顺手牵走,导致城商行客户流失。所以说,同业合作只是城市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业务的一个权宜之计而非长久之路。(区域合并、同业合作)

(一)合作开发

一般情况下,办理外汇业务的主要系统的投入是需要巨大的资金,如果再加上其他辅助性的投入,资金需求更大,对一般的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且,由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在一定时期内收回外汇业务的开办成本需要较长时间。这会导致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在计划开办外汇业务时,不得不考虑投入的成本这个问题,这也是许多城市商业银行迟迟不愿开办外汇业务的一个主要因素。为解决开发外汇业务系统投入巨大的问题,可建议由几家甚至十几家城市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开发外汇业务系统。这样,每家城市商业银行承担的外汇业务系统开发费用就大为降低,同时也能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外汇业务系统的辅助建设。这样,城市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系统不但更为先进,而且对于培养外汇专业人才,提高外汇业务服务效率都有极大帮助。

(二)资源共享

由于对外知名度很低,城市商业银行在同国外银行进行业务合作时,会受到许多限制。如在建立账户行或代理行关系时,国外银行尤其是国外知名大银行会提出一些较为苛刻的附加条件,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在建立账户行或代理行时付出的成本更大;又如境内企业的国外合作商,会要求城市商业银行在出具的授信文件之外还需有国内外知名银行提供担保等。这些都会对城市商业银行顺利发展外汇业务带来不上的不利影响。为此,可以建议通过业务合作方式,由几家城市商业银行甚至十几家城市商业银行一起组建松散联盟,共同与国外银行洽谈建立账户行或代理行等事宜,以统一的名义向外出具信用文件等,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使城市商业银行不再以一个单打独斗的形象出现,从而有利于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跨区域发展

因政策原因,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被局限在一个城市,其客户资源也被锁定在一个区域内,无法像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那样拥有广阔的资源,使得城市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的竞争泛力。为突破地域限制,城市商业银行应积极谋划跨区域经营,应考虑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这样,一方面可以拓展客户资源,增加业务结算量,提高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均摊外汇业务开办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效益。

202_年12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正式成立。国际结算单证中心的成立,标志着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技术支持系统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国际业务运营管理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国际结算单证中心使用农业银行自主研发的集中式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系统(GTS),利用影像扫描技术和工作流技术,采用点对点处理模式,统一全行业务处理的流程和标准,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效率和运营管理水平,对农行创新国际结算业务经营管理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对客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国际结算单证中心的成立,将实现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运作模式由 “分散处理” 向“集中 操 作 ”的 转变,农业银行将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单证集中处理,建设集约化的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体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国际结算服务。世纪末,西方银行纷纷设立区域国际结算单证中心,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 如美国银行先后在全球成立了 3 家单证中心;花旗银行在全球共设立了 4 家单证中心,分别位于美国 英国 印度及马来西亚;荷兰银行在全球设立了 3 家单证中心 一些跨国银行更是把单证中心模式的地域性进一步延伸,实现了跨国界的单证中心 国内银行目前真正实现国际结算单证中心模式的比较少,主要是一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其他银行目前主要还在使用经办复核模式新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对国际结算业务实施单证中心模式,更能够适应自身的实际情况,也更符合国际结算业务的发展趋势,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城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采用单证中心模式,基本上能解决原有经办复核模式的不足,实现了人力成本的节约,效率的提高和客户满意度的提升,也解决了银行在组织架构上的难题

1.解决了产品积压和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解决了总行的人员劳动量波动剧烈的问题,服务产品通过新的模式获得了较为均衡的输出,实现了效率的提高;同时避免了单据在人为传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丢失缺失延误等问题,是对原模式的一大改进

2.实时完成产品的反馈,通过电子数据和打印服务器的配备,在业务完成后立即实现业务回单打印,满足客户对业务回单的需求,提升客户满意度。

3.不仅适用于同城模式,亦可以依赖网络技术跨省份跨地区进行操作,银行业务的延伸不受原流程的限制 城市商业银行展品地收单行采用对国际结算业务采用新的业务处理模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对城市商业银行的长远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4.作为信息交流和操作的平台,单证中心数据库的信息实现与核心系统的连接后,可在支行 公司业务部 风险管理部等业务部门内共享 城市商业银行已经借助单证中心的平台,将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纳入单证中心流程中,实现风险管理部门的远程评估和审批数据的后台集中处理,从而提高信贷业务的效率。

5.有利于防控风险 实行单证中心后,结算业务的单据审查风险由总行统一掌控,风险控制标准统一,风险控制水平较高。

6.有利于进行集中管理 实行单证中心后,全行单证业务集中由总行统一管理,统一授

权,业务管理更加严格与规范。

7.采取的形式较为灵活 实行单证中心后,既可以实行全行统一单证中心模式,也可以根据实际采取多个 分中心 的分别集中模式,集中模式灵活多样。

8.能够降低成本 实行单证中心后,一方面,由于各收单行人员及设备配置简化,从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即便改变业务集中方式(即总体集中与分散集中之间相互转换)也不再增加额外的系统开发费用,一次开发可实现单证系统业务架构的总体功能。

第四篇: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心得体会

9月17日至21日,我有幸来到风景如画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杭州,参加省行组织为期一周的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培训班。通过几天紧张的学习,教授们风趣、富有哲理的授课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为我们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培养创新和现代管理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翁礼华教授讲授的《领导者的工作智慧及人生追求》课程和黄华新教授讲授的《创新性思维与银行管理》课程,既有深奥的理论,又有易懂的道理,也有翔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使我耳目一新,受益匪浅。作为一名管理者,我在今后如何管理团队、如何建设一流的营销团队方面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与感悟。下面,谈一谈我的心得。

一、充分重视领导者的核心作用

常言道“强将手下无弱兵”,领导力的作用是明显而关键的,作为一个团队领导者,必须充分重视自己的核心作用,时时处处作表率,彰显领导才能。一个团队能否创造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关键在于领导,领导者把团队里每个人的特长和能力都充分调动和发挥出来,让大家彼此欣赏、接纳对方,这个团队才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克。通过培训,我充分认识到知识更新的重要性,在要求员工不断学习进步的同时,自己也要加强知识的更新,特别是领导者的管理艺术、创新思维,不断提升自己领导力。

我做为二级分行资金结算条线团队的管理者,合规经营和对公网点转型,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对上要对上行负责,对下要带领全区18名营业主管、89名会计人员做好风险防控及柜面营销工作,可以说肩上的担子很重,任务繁多,因此我要摆正位置,时刻树立大局意识,强化团队合力,在工作出力争攻难点、出亮点,干出特色,干出水平,带领大家开拓事业,赢得全体员工的信任,同时,自己的领导能力得到提升,真正做到事业有成。

二、领导能力的发挥要讲究用人艺术

通过教授讲授的领导者的艺术,我认为在用人方面,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磨练人才。针对当前会计柜面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客观条件下,如何带好会计队伍,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个人的潜力,是我经常与营业主管交流沟通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既精通各项业务又有团结人领导人的能力,那么当然应该把他放在一个重要的岗位上,去拓展业务,创造效益。一个人粗通结算业务,学历水平较低,但他具备与外界交往能力,协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指挥业务人员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任用为产品经理,发挥他的专长,把业务开展起来。如果一个人有事业心,但工作经验不足,就要在各个岗位上给他锻炼机会,让他迅速成长。使大家发挥才干,更加用心投入团队建设。

三、团队执行力的重要性

黄华新教授讲述了这样一段话:“胜在责任心,赢在执行力。只有责任到位,执行不会缺位。只有执行到位,结果不会错位”。这段话我深深的体会到,再好、再多的政策、制度、目标,都要依靠团队的每位成员的执行力来实现。对于银行来讲,执行力决定了企业的生命力,如果每位员工都能按质按量地完成本职工作,这个企业的生命力大家是可想而知的。通过学习我懂得如何才能打造执行力一流的团队?一是,解决好领导者的执行力。提升执行力的关键不仅在于员工,更在于领导者。领导者要努力提高自身领导水平,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作为“这根针”的基层网点营业主管更是要提高自身的执行力。如果网点没有一个执行力强、业务素质高的营业主管,那我们网点风险的第一关口如何防控。二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执行力的培养要以切合实际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依据和载体,有效的激励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为提升执行力营造和谐氛围。提高员工的满意度。落实执行责任,将工作目标和措施进行量化、细化、并层层分解,责任到岗,落实到人。这样才能做到只有责任到位,执行不会缺位。只有执行到位,结果不会错位。

一周的学习,虽然时间短暂,但组织却十分紧凑,内容安排非常丰富,讲授形式多样灵活,贴近我们的工作实际。我们从教授那里汲取了先进科学,实效的思想与信息,自己的思维方式,思考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思路,在这种启迪下被同化和拓宽。在学习中,我们开阔了视野,拓宽了工作思路,提升了能力和水平,虽然时间短,但特色鲜明,富有成效。

渭南分行

苏娟

第五篇: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编辑:tgwyh | 202_-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客户资金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 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

(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

(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

(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 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九条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保管客户资金;(二)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和托管人自有资产严格分离,保证客户资金的完整和独立;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客户资金的清算及其他处置事宜;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相关资料;(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 托管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 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监管机构或协议约定的对象提供托管报告,披露客户资金保管、使用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托管人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遵循有偿服务原则,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客户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标准,托管人应根据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托管金额、期限、服务内容、承担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确定托管手续费。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依据本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十九条 为维护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市场秩序,中国银行业协会可依据本指引和自律规则,检查和处理违反本指引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全

202_年04月03日 22:08 证监会网站 我有话说(3人参与)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点击查看起草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2.73,0.00,0.00%)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3个会计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

(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

(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

(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

(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

(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

(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

(一)申请书;

(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

(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

(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

(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

(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

(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

(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报告和半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

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

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

(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

(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

(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

(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4月2日起施行。202_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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