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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实施意见[五篇材料]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30-687864 其他范文 发布时间: 2023-09-11 13:19: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实施意见

* 有限公司 投资企业 管 理实施 办法 *

第一章 投资主体管理

第一条 市农资公司对上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按市农资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实施意见管理。

第二条 *有限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参照市农资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实施意见执行。在运营过程中,若有修订或者增减,应报股东审核备案。

第二章 适用 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各章节条款中涉及经营与管理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资金管理、投资、借贷、担保、抵押等各专类事项实施的,公司有相应专类管理办法的,按各相应专类管理办法执行。如相应专类管理办法与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相悖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附:

市农资公司投资企业 管 理实施意见

(2009 年制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投资企业的 资产权益和经营责任管理,建立有效动态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抗风险能力,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投资企业,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投资并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包括:

1、全资子公司,包括尚未按《公司法》改制的非公司制企业。

2、绝对控股公司,即直接或间接占其权益性资本 50%以上,拥有绝对控股

权的公司。

3、相对控股公司,即直接或间接占其权益性资本 50%以下,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公司。

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公司投资的控股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由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比照本实施意见。公司投资参股的企业,即直接或间接占其权益性资本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管理,参照本实施意见条款。

第 二章 章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投资企业的管理,原则上通过委派出资人代表进入该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向该投资企业推荐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方式实现。全资子公司和绝对控股企业财务总监人选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相对控股企业原则上应在该企业设立时在该企业章程中予以明确。未按《公司法》改制的非公司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由公司任命,管理与职责从本实施意见。

第六条:出资人代表可以是: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长、监事及授权代表。

第七条 公司依据对投资企业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投资企业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对投资企业实行常规事项归口管理和专业事项职能对口管理。公司企业发展部是常规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相应职能部室是专业事项职能对口管理部门。公司委派至各投资企业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实施意见第四章条款。

第九条 各投资企业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投资企业的各项制度规定。应遵循本实施意见,结合公司的其它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对本实施意见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十条 投资企业应按时上报所需材料和数据,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副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报告(计划)、投资项目论证

报告、基本管理制度、薪酬分配方案、月度财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分配情况等。上述材料和数据应是书面形式的。公司办公室是上述书面资料的归档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每半年定期听取本实施意见第二章第五、六条包括的委派人员的工作汇报。时间为每年的 2 月和 8 月。汇报内容主要是该投资企业当期基本经营状况、财务预决算方案要点、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重大事项和该企业董事会拟定的主要议题等。

第 三章 章 “ “ 三会 ” 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主要通过参与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至两名。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对各投资企业享有如下权利:

(一)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公司依法享有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参股企业依法享有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该投资企业所持有的股份,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四)查阅投资企业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投资企业终止或者清算时,参加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法律、法规或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在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该会议事项须经公司职能对口部门会审的,经签署会审书面意见后,提请公司领导层相关会议做出决定。公司向该投资企业的派出人员必须执行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在做出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备案。

第 第 四章 章 董事长、董事、监事 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控股(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向投资企业委派董事长、董事、监事或提名、推荐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公司委派至投资企业的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必须忠实地执行公司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向投资企业派出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正确行使《公司法》、企业《章程》赋予的职责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董事长、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经公司党政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该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法定程序产生,代表公司在投资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董事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绝对控股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或推荐,人数应占绝对控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其中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公司向投资企业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候选人(该企业章程另有约定除外),经该投资企业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在该投资企业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该投资企业董事会负责。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原则上按该投资企业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企业任职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在其任职的投资企业将在企业董事会上或相关会议上讨论的重大问题,在知情后应向公司汇报。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增、减资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担保、抵押、贷款、租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薪酬方案等。

第二十条 在投资企业任职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在公司党政班子领导下,由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未经公司党政领导办公会审议批准,在投资企业任职的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以接受所在投资企业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未

经批准接受报酬的,国家对此有相应法律规定的从国家法律规定。

第 五章 章 经营 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企业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确保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企业应追求公司投资收益最大化与经营风险可控。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完成年度经营目标。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制企业在该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执行公司的财务、预算、审计等制度,执行预算管理、投资管理、定期内审、财务控制以及资金使用审批等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公司制企业在该企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企业战略规划制订经营管理目标,经报公司同意后执行(公司制企业提交其企业股东、董事会通过后执行)。参股企业应将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后的经营管理目标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 投资企业依据批准通过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经营方案、投资计划、贷款偿还计划、设备购置计划等,经公司同意后提交该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参股企业应将重大投资计划、年度经营方案等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 投资企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等专项资金计划须报公司同意后,经其企业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传递,应按照公司职能对口部门报表编制口径、内容及报送时间的要求,按月度、季度、年度定期报送计划、财务、人力资源、生产、安全等统计报表。需由公司统一再上报的,要执行公司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资企业的投资、借贷、担保、租赁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重要合同,应按本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管理体系报公司审核或备案。由公司凡涉及的专业事项职能对口部门负责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协调实施,审核或备案结论报公司党政班子。

第二十九条 投资企业应按季度报送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的动态状况和或有风险因素。报告内容除了该投资企业采购、生产及

销售情况外,还应包括产品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经营类担保、诉讼及仲裁事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参股企业也应比照本实施意见条款执行。

第三十条 当公司需要时,各投资企业应及时将企业的当月与上月度经营状况对比、变化说明、与上年同期的变化因素、重大事项说明等管理经营信息传递至公司。

第 第 六章 章 财务和 审计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前提下,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实施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宏观控制。各投资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年度资金收支预算方案,须经公司同意后,提交该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投资企业的月度、季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建立投资、收益统计账簿,按时催要会计报告,定期催收投资收益。

第三十四条 未经公司批准,投资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公司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各投资企业应按公司相关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五条 投资企业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职能对口部门,公司职能对口部门应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并提请该企业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控险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因本实施意见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该投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根据事态发生的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企业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各投资企业应配合公司完成年报等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公司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审计,必要时可聘请中介

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投资企业的主要经营责任人调离时,应依照相关规定实行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 第 七章 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投资企业的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资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须事先报告公司。

第四十条 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

(一)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形成书面报告报公司审核;

(三)公司审核意见为可行的,由该投资企业提交其企业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投资企业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的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 项目,申报项目的投资企业应定期向公司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公司需要时可以对项目进展、质量、预决算实施监督,需要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投资企业应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投资企业的涉及经营管理的基建维修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相 关条款执行。

第 第 八章 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四十三条 投资企业的用工、工资、奖金等按公司现行的管理权限和绩效 考核办法执行。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的用工、薪酬等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劳动合同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企业任职的人员,劳动关系在公司的,纳入公司统一管理、考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将外派人员定期召回述职与年度考核、任期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本实施意见第二十条权限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十五条 投资企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分配方案报经公司备案,并提交该企业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 第 九章 章 信息披露 管理

第四十六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重要信息和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企业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对企业经营、管理、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和事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七条 投资企业应报告的重要信息和事项的内容,还包含但不仅限于:企业增、减资方案、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担保、抵押、贷款、租赁、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及薪酬方案等。

第四十八条 投资企业应建立涉及经营管理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涉密信息保密制度。该项制度应报公司备案。

第 第 十章 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中各章节条款中涉及经营与管理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资金管理、投资、借贷、担保、抵押等各专类事项实施的,公司有相应专类管理办法的,按各相应专类管理办法执行。如相应专类管理办法与本实施意见相应条款相悖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五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公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5日起实行。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2009 年 6 月

第二篇:榆林市兰炭企业管理实施意见

榆林市兰炭企业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兰炭企业生产和经营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兰炭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兰炭企业,是指兰炭生产、经营、兰炭产品的加工、兰炭生产工段以及捣固焦、型焦等企业。

第三条:兰炭企业的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结构、综合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煤炭局负责全市兰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兰炭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兰炭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和低污染的先进兰炭工艺、技术、设备,延伸兰炭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

第六条:鼓励兰炭企业以资产、资金、资源和市场为纽带的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产业整体结构。第二章 行业准入

第七条:兰炭企业实行以厂为单位(包括各分厂)的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管理制度;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年检制度;兰炭企业培训制度。

第八条:兰炭企业在行业准入后,依照本规定向煤炭主管部门申请《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由煤炭主管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环境保护等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九条:兰炭企业取得《生产运行证》后,按核准程序办理排污许可证、用电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焦销售票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未取得《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

第十一条:取得《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的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准入并验收合格的企业。

(二)、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立项部门的立项文件批复;土地部门的用地文件批复等手续齐全的企业。

(三)、查清企业范围周边的环境、水源和居民居住情况。并建立企业挡案、写出情况说明的企业。

(四)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有专门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装框上墙的企业。

(五)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劳保用品,为职工购买劳动保险的企业。

(六)、符合兰炭验收标准的企业。

(八)、办公区和生活区与生产厂区明显分隔的企业。

(九)、环保能达标排放的企业。

第十二条:取得《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的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所在乡镇签注意见,县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煤炭主管部门办理《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

(二)企业提出申请时,在煤炭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如实填写企业周边的环境、水源、居民居住情况以及企业的投资、规模、法人和企业负责人等基本情况。第十三条:兰炭企业变更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隶属关系,应在变更前10日内,向市级煤炭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企业在丢失《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后》,须在7日内声明作废,并同时向市煤炭主管部门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领手续,补领《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

第十五条:兰炭企业未经市级煤炭主管部门准入,不得擅自进行煤气发生炉、电捕焦、煤气发电、活性炭等配套项目的建设。确需进行配套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区煤炭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成后须经市煤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六条:兰炭企业未经市级煤炭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炭化炉,不得擅自进行炭化炉的技术改造。确需进行改建、扩建以及技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县区煤炭主管部门签注意见、报市煤炭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成后须经市煤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七条:搬迁企业和其他兰炭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的,必须征得市煤炭主管部门的准入,并按准入的规模和炉台数进行建设,企业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炉台数,项目建设必须与环保治理同步进行,项目建成后须经市煤炭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第十八条;兰炭企业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外,有关部门的收费、培训等, 要征得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和配合,未征得市、县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和配合,企业有权拒绝各种收费、培训和摊派。

第十九条;市上站煤管理站作为市煤炭局的稽查分队,对兰炭企业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稽查、纠正并将情况及时报市煤炭局。通过铁路外销的兰炭企业,必须服从市上站煤管理站的管理,执行有关规定。第二十条;兰炭企业不得借综合利用煤气之机,配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配套淘汰落后的、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第三章 行业发展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应当制定兰炭企业分阶段进入工业园区发展规划以及资源整合方案,力争用2—3年时间,使我市兰炭企业向生产规模化、经营一体化、资源综合利用化方向发展,优化产业整体结构,提高兰炭产业的集中度。具体发展目标是:

(一)到2007年底,关闭淘汰一批不具备整合、改造条件的、工业园区外的兰炭企业。

(二)到2008年底,完成工业园区外的兰炭企业与工业园区内的兰炭企业之间以资产、资金、资源等多种形式的重组兼并和联合工作。

(三)到2009年底,工业园区内的兰炭企业之间本着合理布局的原则,实施资产重组、联合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根据全市兰炭企业的规模和环境容量,今后原则上不再新批兰炭企业和炭化炉。确因需要,在区域规模、区域环境容量允许,资源能综合利用、环境能综合治理并符合本地兰炭行业发展规划的,可以建设。

第二十三条:新建项目不得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以外5公里范围以内,主要河流两岸3公里内,国道、省道公路两旁、居民聚集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文化遗产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

第二十四条:兰炭企业建设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和设备生产厂家,必须在市煤炭 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和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没有在市煤炭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核准手续的生产单位、厂家,一律视为非法经营,予以取缔。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配套项目或批大建小。不得先建设后办手续或边办手续边建设。

第二十五条:新建煤焦油加工项目,其单套加工装置的年生产能力不得小于15万吨。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六条:兰炭企业的厂长(经理)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兰炭企业在生产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同时向煤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企业环保设施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建立兰炭企业培训制度。企业法人、负责人的培训由市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合格的,颁发给证件。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岗位工人由县级煤炭主管部门负责,培训合格的,颁发给证件。

第三十条:建立因雨水季节或突发事件而造成事故和环境污染的应急预案制度。修建因雨水季节、停电、炉底破塌等突发事件而造成事故的事故收集池。

第三十一条:加强企业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炉体、风机的漏烟、漏气、水泵房的漏水、煤焦油和氨水的废油、水等跑冒滴漏以及冷却循环水塔的抛散现象。

第三十二条:为减少炭化过程中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泄漏,对炭化炉要设置责任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专职人员进行操作,精心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并配备各种必要的维护、抢修器材和设备,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处理。第五章 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

第三十三条:兰炭企业应当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不得采用、引进国家禁止的或者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兰炭企业的生产废水要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当利用,确需排放的必须得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五条:兰炭企业的原煤堆放场、产品堆放场和矸石堆放场地要整洁有序堆放,不得随意堆放。

兰炭企业应当及时清理厂区的浮尘,并设喷、洒水设施,使场地表面保持一定的湿度,减少扬尘,特别在多风季节应加强洒水次数,防止大面积扬尘。

第三十六条:厂界外不得搁置任何设备设施和产品,不得储存和外排废水废渣,已倾到在河床、公路边坡、厂区外围的兰炭和煤焦末、废渣等要全部清理。第三十七条:禁止偷排氨水,偷掩作业中的散落油、渣和油水混合液。修建具有防渗漏功能的事故废水收集池,废渣收集池等。

第三十八条:兰炭企业生产中产生的荒煤气,应当在2006年底实现综合利用,不得随意排放;确需排放的,应当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三十九条:原煤筛分处和炉口入料处以及煤末传送带端头必须采取密分式防煤尘的措施。第四十条:兰炭企业与主干线间的道路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要定期进行清扫,而且兰炭产品运输不得超载并且要加盖蓬布,防止沿路抛撒,防止粉尘飞扬。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要倾到在固定的垃圾箱内,不得随意倾倒,生活废水要修建废水收集池,实现水的循环再利用。

第四十二条:兰炭企业应搞好职工 “两堂一室”的建设,并要清洁卫生。

第四十三条:兰炭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绿化,且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0﹪。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是兰炭企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兰炭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市、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兰炭生产、经营、加工企业了解有关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

兰炭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对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市、县级煤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四十六条:兰炭企业擅自改扩建,擅自技改,污染环境,不服管理,市、县级煤炭主管部门有权暂扣《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直至吊销。

第四十七条:不符合准入条件,新建兰炭企业项目的,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手续,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证照,煤炭部门不得提供销售票证。

第四十八条:对停产整改的企业,在接到煤炭主管部门的停产通知后,供电部门应立即采取断电措施。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九条:兰炭企业,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煤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或停产整改,停产期间停供销售票据,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以投产的兰炭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办理《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的》,处以5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二)变更《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内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以1—2万元的罚款;擅自生产的,处以2—5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

(三)拒绝年检或经年检不合格而又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条件的,处以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

(四)转让《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或一证开两厂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五)伪造、冒用《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的,处以5万元罚款。

(六)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条件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七)未建立企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八)对污染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的,未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导致严重后果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兰炭企业生产运行证》。

(九)拒绝煤炭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检查的,或在被检查中弄虚作假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十)引进使用国家禁止的或者已淘汰的技术和设备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责令限期关闭,恢复地貌。

(十一)各企业、各分厂弄虚作假填报相关资料的,或未建立企业档案、未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处以2万元罚款。

(十二)厂界内外随意堆放产品,设备设施,煤矸石或乱排乱倒废水、废渣、以及生活垃圾的,处以3万元罚款。

(十三)未完善手续,擅自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炭化炉的,处以3—5万元的罚款。

(十四)未经准入擅自新建、超建炭化炉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地貌。

(十五)在建设配套项目和技术改造中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废水、废气、废渣和噪音污染,群众反映强烈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停止建设和改造。(十六)与其它项目配套的兰炭生产工段,或利用炭化炉煤气的其它项目未经准入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设备,恢复地貌。

(十七)擅自变更配套项目,或批大建小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设备,恢复地貌。(十八)未修建事故收集池,乱排乱放造成环境污染,限期整改而未进行整改的,按环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停产直至关闭。

(十九)对硬化不到位、围堰、围墙破损不修善、煤尘污染严重的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二十)未进行有效绿化的和厂区环境卫生极差,乱堆、乱放、乱抛、乱洒的,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对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发生伤亡事故且不及时报告的;发生3人以下伤亡事故的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6个月。发生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责令企业予以关闭并恢复地貌。

(二十二)对收购非法原煤或不能如实提供其原料来源且无合理解释的,处购买数额或核查数额1—5倍的罚款,并视情节责令停产半年或予以关闭。

(二十三)煤矿向未准入的兰炭企业、兰炭生产工段、停产整改的兰炭企业提供煤源,处以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不予年检,并实施关闭。

(二十四)兰炭企业向未准入的、停产整改的兰炭生产工段、铁合金等企业,以及煤焦油加工项目提供产品原料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关闭。

第五十条:各县区煤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致使本辖区发生重大、特大污染事故、连续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二)不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盲目引进或批准引进、新建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纠纷长期不解决或处理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人员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煤炭主管部门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意见从通知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三条:本实施意见由市煤炭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炭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推动****实现更快更好发展,按照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现就****“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

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实现和谐和优质服务两大任务,以提高全队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增强区队凝聚力为根本,以创建文明服务为主线,以深入开展“树服务新风,建廉政区队”等各项主题活动为载体,全面提升我队精神文明建设水平,树立生产服务良好形象,为全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原则

1.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坚持以矿井发展为中心,自觉服务于矿井生产工作大局,实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生产、奉献矿山,把矿井发展和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4.坚持务实创新,不断增强我队精神文明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5.坚持依靠职工,充分发挥职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6.坚持长效管理,不断完善我队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工作目标

经过努力,到“十一五”末,力争使我队精神文明建设达到新水平,全队职工整体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区队凝聚力、创造力、竞争力明显增强,在全队进一步形成“干事、创业、效益”的浓厚氛围;进一步发扬“团结奋斗、迎难而上、顽强拼搏、夺取胜利”的矿山精神;进一步倡导“严细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力求完美”的工作作风和“只争朝夕”的工作态度。与此同时,要使企业精神深入人心,使精神文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全队培养和树立几个有较大影响力的文明班组(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职工头脑,重点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服务宗旨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完善职工道德规范体系,广泛开展以“服务人民、奉献矿山”为宗旨的具有煤业特色的道德实践活动,激发干部职工爱祖国、爱矿山、爱区队、爱岗位的热情,增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打造服务文化,倡导煤业精神。通过服务文化建设拓宽精神文明建设的渠道和途径,深入开展创建学习型区队和争做学习型、进取型职工活动,大力加强图书窗、职工活动中心等以职工小家为活动阵地的文化设施建设,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学习交流、书法绘画比赛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读书活动和群众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全方位提高职工的文化素养。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反映区队发展成就,热情讴歌星级职工良好的精神风貌,增强服务文化渗透力和影响力。以窗口单位为重点,逐步推行三个统一:标志标识统一、标志规格统一、服务用语统一,形成浓郁的服务文化氛围。

(三)大力弘扬正气,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继续以“爱我矿山,我为矿山增光彩”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唱响正气之歌、团结之歌、发展之歌,引导大家看业绩、比奉献。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建立客观公道选人、凭业绩用人的健康机制,使干事、创业、效益成为胶轮车队人的自觉追求,使崇尚正气成为****人的精神之魂。在内部大力倡导和谐相处、协作共事,倡导班组岗位与班组岗位之间以干成事为原则,互相尊重,密切配合;同事之间互相关爱,互相补台。与此同时,立足于构建“星级服务”,使每一项区队管理行为都成为透明行为、责任行为,做到自身权责清晰,群众清楚明白,在全队形成一套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制约机制,真正让群众放心,让环境满意。

(四)推进“和谐服务”建设,创建生产满意区队。始终坚持为生产服务这一根本宗旨,摆正服务部门与生产部门的位置,在全队建设与服务管理过程中,设身处地的为一线着想,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求,自觉规范、约束自身行为,使****与用车单位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合作互动关系。继续以领导班子成员、管服工作人员、重点岗位人员为主要对象,开展民主集中制教育,加强司机的思想、纪律、作风整治,大力弘扬“树正气、讲团结、求发展”的时代主旋律,全力塑造生产服务良好的外在形象。

(五)狠抓载体,突出效果。根据矿党政统一安排部署,按照矿《2007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意见》要求,以建设“文明和谐矿井”为主线,深入开展“树服务新风,建廉政区队”。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展开:在全队开展“实现更快更好发展”活动;在司机中开展“建服务满意工程”活动;在全队开展以落实《实施纲要》为主题的“建廉政区队”活动,逐步形成“以人为本、加快发展、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廉洁高效、风清气顺、和谐友爱、团结奋进”的服务行业新风。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矿井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全队上下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自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始终摆在极其重要的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党支部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抓、精神文明建设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全队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完善目标责任机制,各班组与保机组要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自己的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并将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确保两个文明建设目标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考核、统一奖惩。完善督查奖惩机制,要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经常性督导检查,不断完善考评标准体系,规范评选表彰程序,增强考评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要及时发现和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各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挥先进典型的辐射作用,带动更多的班组岗位和个人进入先进行列。完善物质保障机制,要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和财力状况,逐渐增加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投入,保证建设所需。

(三)健全机构,强化素质。充分发挥党团员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并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为他们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和保护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队伍的综合素质。管辅人员也要要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鼓实劲、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

(四)勇于创新,增强活力。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及时了解社会舆情,推广文明创建经验,宣传典型,沟通信息,指导工作,着力探索和丰富公路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内容、新机制、新载体、新途径,不断提高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质量,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以提升胶轮车队精神文明建设的质量和层次。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来源于teniu.cc,欢迎阅读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

第四篇:国有投资建筑工程监管实施意见

国有投资建筑工程监管实施意见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从源头治理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违规操作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一)规范项目招标行为。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经审批核准的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标投标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活动中确需改变招标事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承担的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二)加强招标投标监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管。未按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的,视为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指导服务机构建立建筑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善交易制度和监管措施,提高招标投标效率。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行为。

(三)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用。

完善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功能,进一步加强交易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做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并将信用信息充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要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当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核实,招标文件约定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投标资格,监管部门要限制一定时期内进入xx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资格。

(四)加强标后履约监督检查。

认真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x政办〔xx〕x号)要求,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标后履约检查。重点检查合同签订备案情况;规避招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情况;擅自变更合同情况;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履职情况;项目结算、决算情况等。发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工程造价管理

(五)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

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投资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设计概算以内。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在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复,原则上概算调整工作应在土建主体工程量完成80%之后进行,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先行审计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六)科学编制工程造价。

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造价,合理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执业,严格执行相关计价依据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xxx号)要求编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评审部门在工程造价基础上进行下浮作为投标最高限价,下浮比例应当根据项目类别不同予以区分。发现造价机构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计价的,及时向造价机构监管部门反馈并处理。

(七)加强合同备案管理。

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市公共资源局和市住建委要严格审查合同备案,加强合同签订的监管,严厉打击黑白合同,未备案的合同不予认可。对逾期不进行合同备案的,在全市进行通报。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八)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量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条件、方式和造价确定,除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等必须变更外,对其他变更应从严控制。严格工程变更分级审核程序,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且在施工现场公示审批后的变更内容。明确工程变更申报、审核、批准各环节责任,落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工程变更责任追究制度。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标后监管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x发〔xx〕x号)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工程量、造价增减情况等内容报市公共资源局挂网公示,公示合格后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九)强化结算管理。

工程发包、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办理过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审核竣工结算,并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严格执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备案”制度。市公共资源局、市住建委和各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做好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在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市审计局依照“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规定进行审计。

三、强化责任落实

(十)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住建、发改、审计和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监管长效机制。建立由市审计部门主导、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协同、社会审计参与的项目审计监督体系。按规模划分投资项目审计主体,实行重大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直接实施,较大规模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一般项目审计由建设单位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项目审计全覆盖。市住建部门应加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巡查、抽查力度,督促工程施工及建设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组织创建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消除工程质量通病,树立样板,带动整体,确保质量安全。上述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对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行政许可和备案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工程变更等活动,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因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规定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十一)加大查处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在施工工地,设立五方责任主体公示牌,接受社会监督。因项目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由于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导致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市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相应处分。因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编制勘察、设计文件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因施工、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造价超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有关单位追偿。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监管,依据《xx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高估冒算、压级压价、故意拖延结算、不执行相关计价依据等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加大违规查处的及时性,查处结果限时上报。

(十二)加强信息公开共享。

按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办法的通知》(x政办秘〔xx〕x号)要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要在xx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公开项目交易信息,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必须在政务信息网站公开。同时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省建设工程造价全过程监管平台和xx电视台、xx日报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自发布之日起,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规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开竣工时间、交易信息、中标价、合同价、履约信息、结算价、决算价、有关变更信息、增加造价的原因,以及相关责任主体、监管处罚情况等,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篇:2007年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实施意见

文章标题:2007年投资银行业务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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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行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开创我行投行业务工作新的局面,适应我行经营结构调整的新

要求,根据总行2007年投资银行业务工作要点,结合我区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2007年工作思路

2007年,投行业务的整体工作思路是:紧紧围绕全行经营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战略,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做实常年财务顾问和企业信息服务等基础类投行业务;实现投行业务与传统业务的互动发展,积极争揽重组并购、结构化融资顾问、银团安排与管理、间接银团、企业上市发债顾问业务,大力发展品牌类投行业务;主动参与直接融资市场,发展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等新兴投行业务;完善投行业务机构,建立投行业务队伍,提高人员素质;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业务处理流程,树立品牌形象,保持投行业务收入的稳定健康增长。

二、工作目标

(一)稳步提高收入,保持投行业务收入的适度增长。全年实现投行收入xxx万元;投行业务收入占营业净收入的比重由2006年的x增加到2007年末的x。

(二)扩大常年财务顾问业务规模,争取使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签约客户由上年的x户发展到年末的x户;实现重组并购、结构化融资顾问、银团贷款、间接银团、企业上市顾问等品牌类投行业务和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商业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新兴投行业务品种和收入新突破。

(三)各行投行业务工作目标明细(略)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投行业务对我行经营结构调整和生存发展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投行业务是实现我行收益结构调整战略主要措施。投行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支柱业务之一,国外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普遍占到利差收入的40%-60%,其中投资银行业务收入是其主要部分。近年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银行业也加快经营结构调整步伐,总行已经制定了投行业务十年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经过十年把投行业务收入提高到xxx亿元,占营业净收入的比重超过x%。我行目前这一比例仅为x%。与全国其他分行相比,我行投行业务发展也处于落后地位,上半年总行投行业务通报中,我行投行业务收入、收入增加额、占中间业务收入比列等指标均排靠后,与总行提出的业务发展要求距离非常大,尽快提高投行业务收入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发展投行业务是应对国内融资格局变化的必由之路。直接融资比例不断扩大是金融改革的必然趋势,直接融资对银行的冲击首先体现在大型优质客户信贷业务方面,我行虽然地处落后地区,但受直接融资冲击已十分明显,一些上市企业贷款业务不断萎缩,XXXX、XXXX等客户由于发行短期融资券而贷款需求下降,使我行用贷款竞争优质大户的手段越来越弱化。我们应该有强烈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适应金融市场变化,积极拓展以直接融资为主战场的投行业务,满足企业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

发展投行业务是我行资本和风险约束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我行即将股改上市,内外部经营约束条件将不断强化。总行已经实施经济资本管理和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分配办法,这对于具有XX多亿元借差的XX分行来说,发展传统信贷业务将会受到更大的硬性约束。与信贷业务相比,投行业务不涉及直接的信用风险,资本占用也比较少,风险成本、财务成本都比较低,对经济增加值的贡献率比较高。因此新的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下,发展投行业务对推动我行经营结构转变和资本市值至关重要。

(二)立足现实,明确投行业务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目前,我行投行业务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业务潜力尚未充分挖掘,工作中还存在业务品种单

一、发展方式粗放、服务不到位、高附加值业务研究部署不够、专业人才缺乏等诸多问题,发展投行业务任重而道远。我行必须立足现实,着眼未来,根据我行业务发展现状和投行业务特点,认真研究符合我行和我区实际的投行业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发展目标,稳步推进投行业务快速、健康发展。

一是要扩大常年财务顾问客户范围,加强财务顾问服务,稳定增加投行业务收入。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是目前我行投资银行业务的支柱,在当前情况下,发展常年财务业务仍然是增加投行业务收入主要渠道。今年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重点是:进一步扩大客户范围,充实产品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明确业务流程,规范业务收费,确保业务健康发展。今年全行要新增常年财务顾问客户XX户,各支行每行增加X个客户;狠抓常年财务顾问业务的服务质量,充分利用总行提供的各方

公司投资企业管理实施意见[五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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