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无线发射与安全播出广播电视论文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保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保障是计算机监控系统。运用电脑控播系统能够实现多台电脑与发射机进行关联,对运行过程中的指标进行检测,对事故、故障等进行及时的CHENYan发现与报警、处理等。通过自动开关机系统自动地控制发射机的开机与关机的时间,从而提高发射机的工作效率,降低人力资源、能源等方面的浪费,在一定意义上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选择多画面的方式对节目播出进行监测,实现同时对多个节目进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采用微波信号能够进一步确保信号源播出的安全性,此外还需要将网络信号源、卫星作为后备选择,以便在微波信号出现问题之后能够及时的启用,确保节目的连续播出。
2要严格地对操作进行规范
第一,要在节目播出之前的半小时对调频、电视信号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其没有问题;第二,虽然系统中已经对开机与关机的时间进行了自动设定,但是工作人员依旧需要对发射机进行再次确认;第三,发射机如果不出现特殊情况应一直保持自动开关机的状态,当有特殊的情况出现时可以采用手动开关机方式;第四,在对设备等进行清洁的过程中要避免触碰到任何能改变其工作状态的按钮;第五,发射机在工作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一时间难以修复,需要更换备机。
3认真地对检修制定进行执行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是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基本保障,检修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3.1定期周检的工作内容
在定期周检的过程中,要注重风扇滤网及发射机等方面的除尘情况,发射机在开机之后要详细地记录其电压、电流、运行等方面的数据。对于发射机中的小风扇也要注重其除尘工作,而且要对其运行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观察。此外,还需要详细地检查机房中的制冷系统、通风系统等。
3.2定期月检的工作内容
在定期月检的过程中,要对所有功分器的电压与电流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正常的工作。要测试发射器上的各种技术指标,对于一些不在标准范围之内的指标要进行及时地调整,确保所有的指标都合格。
3.3定期季检的工作内容
在定期季检的过程中,要对电源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各种连接不良的情况进行及时的维修。对交流继电器的接点位置进行检查,如果在接点位置出现了烧灼的情况则需要对其进行磨平处理。要对风机的运作进行检查,确保其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
3.4定期年检的工作内容
在定期年检的过程中,要全面地对发射机进行清理。要对线槽中的电缆情况进行检查,如果出现损坏情况要及时的修理与更换。要校正同轴馈管的平整度,加固同轴馈管出现松动的部分。要对风机、制冷电机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射机的接地情况、备件储存情况等进行检查。
4设备故障总结
固态发射机的生产厂家不同导致其型号存在多种类型,不同的设备型号需要不同的检修操作。因此,在对设备进行检修的过程中,要依据设备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该设备的维护卡片,确保发射机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一旦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地通过有效的处理措施来使节目播出在最快的时间之内恢复正常。在设备的修理完成之后,要对故障的处理进行详细的记录,为日后的查看与参考提供依据。在对故障处理完成之后,检修技术人员应该召开研讨会对设备的故障机维修进行探讨与分析,明确地掌握故障出现的原因及修理的方式,从而能够促进技术人员检修水平的有效提高,增强技术人员整体素质,降低资源方面的消耗与浪费。
5结语
在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中,设备的安全问题对于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为了能够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安全性,首先需要选择适合、功能较强的设备,其次是要运用计算机监控系统为安全播出提供技术方面的保障。此外,在操作的过程中要进行规范,防止由于人为原因而出现的事故,还需要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工作,而且要对检修工作进行总结,提高技术人员的水平,从而更好地保障广播电视的播出安全。
第二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
(二)其他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
(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宜达到三级保障要求;
(四)以下将“三级保障发射台”、“二级保障发射台”、“一级保障发射台”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 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 供配电系统
第四条 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
(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
(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千瓦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 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
(三)二级播出负荷宜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实际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五)智能电源设备应实施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禁止通过外部网络进行远程维护。第二节 信号源系统
第六条 所播节目均应具备至少两路不同传输路由的信号源;信号来源应安全可靠,且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切换设备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
(四)信号源接收、复用及数据插入装置等处理设备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的相关规定。第三节 发射系统
第八条 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九条 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第十条 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
(二)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
(三)一级在符合二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远程控制倒换功能。
第十一条 天馈线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短波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规定,安装工艺应符合《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的规定;宜采用双调配网络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二)电视和调频天馈线系统的配置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规定;宜采用双馈结构,并配备相应的倒换装置;
(三)天线塔桅杆的配置应符合《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 5001)的规定。第四节 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播出信号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宜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记录信息宜保存一年以上。
(二)二级、一级应建立播出信号监测系统,对自台所有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等重要节点信号进行监听监看,具备信号异态声光报警功能;应采用录音、录像或者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自台播出节目的信号源和发射信号质量、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设备运行监控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二级应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并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功能,能够对系统关键设备进行遥控;
(二)一级应建立设备运行监控管理平台,对信号源系统和发射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集中监控和管理,具备异态声光报警、对系统关键设备远程和自动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三)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四条 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二)三级应对配电设备的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状态进行监测;
(三)二级在符合三级保障要求的基础上,应对供配电设备的工作状态及主要参数进行集中监测;
(四)一级应建立供配电及环境的监测管理系统,对供配电系统工作状态、关键参数,机房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数据集中监测,具备异态声光报警、监测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等功能;
(五)异态信息应保存一年以上。第五节 台站环境
第十五条 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接地、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满足设备安全运行要求;机房应采取必要的防鼠、防虫等措施。新建中、短波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新建调频、电视发射台台站环境应符合《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第十六条 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的有关规定。对机房等播出相关的重点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其中天线区监控系统宜具备入侵报警功能。
第十七条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防雷接地系统、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的配置应符合《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的有关规定。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台防护围墙、通风采暖或空调系统、防雷接地系统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通讯设施符合以下规定:
(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二)二级、一级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第六节 维护器材
第二十条 应备齐关键设备的备份单元,备足设备维修所需的常用元器件。
第二十一条 应配置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应配置运行维护工作必需的仪器仪表。第七节 灾害防护与应急播出
第二十二条 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宜建立灾备播出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能够尽快恢复重要节目的播出。第八节 无人值守台站
第二十三条 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射台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建设、系统设备配备应符合《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的相关要求;
(二)技术系统配置应满足相应保障等级的要求;
(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等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或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无人留守的发射站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控制功能的空调设备、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入侵报警功能的安防监控设备;
(三)应建立远程监控管理系统,对站内播出信号、设备运行、电力和环境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具备信号防插播、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控制和远程控制、监控数据自动记录以及网络化传输管理等功能。第三章 运维与技术管理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应遵循《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179以下简称《运维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节目、频率(频道)、功率及其他技术参数满时间、满功率、满调制地发射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无线发射台安全播出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三级,停播率≤18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5%;
(二)二级,停播率≤6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83%;
(三)一级,停播率≤30秒/百小时,即可用度≥99.992%。第二十七条 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波、短波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的要求;
(二)电视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的要求;
(三)调频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的要求;
(四)移动多媒体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的要求;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的要求;
(六)中、短波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的相关要求;
(七)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馈线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一)机房管理制度应包括机房出入人员管理、机房禁止性规定等;
(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应包括交接班要求、值班内容、纪律要求、监听监看要求等;
(三)安全制度应包括技术安全、信息安全、施工安全、消防安全规定等;
(四)供配电管理制度应包括用电规范、操作规范、安全规范、主要运行参数和关键设备运行情况巡查规定等;
(五)播出变更管理制度应包括播出变更的启动条件、播出变更前的各项准备措施、播出变更的检查确认规定等;
(六)事故报告制度应包括不同等级事故的报告原则、报告内容(事故原因、事故时长、影响情况、处理过程等)、报告要求等;
(七)维护检修制度应包括维护检修的项目和周期、检修规范、责任分工、重要数据的存储与备份规范、维护记录规范等;
(八)设备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管理责任分工、日常管理要求等;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应包括技术档案的范围、分类明细、存档要求、出入库管理规定、销存时限规定等。
第二十九条 应结合播出系统和播出任务,制定和完善各项运行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一)运行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交接班流程、巡机流程、节目调度流程、播出事故处理及报告流程等;
(二)设备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信号切换操作流程、发射机开(关)机流程、发射机倒换流程、供配电设备操作流程等;
(三)各项操作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操作规范,业务调度应按调度单的要求执行;运行工作和设备操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跨单位、跨部门的业务调度、操作指令应有书面通知,相关通话联络应有录音和文档记录。
第三十条 发射系统的安全播出责任由承担发射任务的发射台负责。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建有发射系统需要自行承担安全播出责任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并遵守统一的安全播出运行管理规定。广播中心、电视中心委托发射台运行维护其发射设备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落实系统配置与运维体系,明确安全播出责任归属和运行指标要求,并明确双方的安全播出责任和义务,签订有效协议,报当地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第二节 维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应遵循《运维规程》的规定,建立“计划科学、分界明确、操作规范、管理严格”的维护机制,做好各技术系统日常维护以及大修、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应参照《运维规程》的相关要求,针对不同系统和设备分类制定周检、月检、季检、年检等周期性的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工作应做好记录并存档。第三十三条 应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自身承担的维护任务、各类设备设施的特点,制定供配电系统、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自台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 维护分工、分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台内技术系统各环节的维护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个人,做到界面清晰、责任明确、不漏检、不重叠;
(二)应与上、下游相关播出单位明确信号源主、备用关系,划清维护分界,并签订维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维护分界图、各方保障责任、故障处理协调机制、联络电话等。第三十五条 应按照《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工具和器材妥善放置、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补充、定期标校;备品备件应进行登记造册,放置于满足器件存储环境要求的指定位置,并定期检测和维护。第三十六条 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维护任务时,安全播出责任仍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应选择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代维单位并签订有效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指定专人对代维单位的运行维护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应对代维单位的操作进行规范,在代维单位进行维护操作时,应安排内部人员监督管理;应禁止代维单位的远程维护。第三节 技术管理
第三十七条 需要将无线发射台设置为无人值守站的,应报请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针对技术系统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供配电故障应急预案、播出重要环节故障应急预案、非法干扰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防暴恐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并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相关部门和岗位应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的应急处置流程;
(三)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和流程,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组织演练。第三十九条 重要保障期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制定重要保障期预案,预案应包含重要播出前的准备、重要播出中的保障措施以及突发故障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流程等内容;
(二)应做好技术系统的全面检修、测试工作,应对备品备件、应急工具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补充;
(三)应提前协调电力供应、线路传输、通信联络、设备生产商、系统集成商等相关单位和部门为播出提供重点保障。
第四十条 新建发射系统需要申请试播期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其中,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应逐级报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批准。
审批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批准试播的,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第四十一条 例行停机检修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对技术系统定期进行例行停机检修,并将例行停机检修时间逐级报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合理安排同城市和相邻城市的例行停机检修时间,并报总局备案;
(三)例行停机检修申报材料应说明例行停机检修的周期、起止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临时停机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总局直属发射台,需临时停机3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批准;需临时停机3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报至总局备案;
(二)地方转播中央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台发射功率在50瓦以上(不含)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7天(不含)以上的,应提前7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总局批准;需临时停机7天(含)以内的,应提前2个以上工作日逐级报至总局备案;
(三)地方发射台转播地方广播电视节目或转播中央节目发射功率在50瓦(含)以下的发射机,需临时停机的,申请程序、管理要求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四)申请临时停机前,应做好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沟通协调;
(五)临时停机申报材料应说明临时停机原因、起止日期和时间、涉及的节目及频率、影响范围、操作方案、应急措施等内容;
(六)临时停机批准或备案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通知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操作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运行变更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台站地址、发射频率、功率、天线有效高度等运行参数需要变更的,应逐级报至总局审批;批准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同时将批复意见抄送广播电视监测监管部门,申请单位应在变更前通知相关播出单位;
(二)变更后应进行测试,测试通过后方可投入运行;应及时修改播出系统图等技术资料,妥善保存变更前后相关档案。
第四十四条 施工涉及或可能涉及安全播出的,施工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施工安排应以减少对播出影响为原则,宜安排在例行检修时间进行,需要临时停机的,应做好临时停机申请(或备案)和操作通知等工作;
(二)施工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明确:施工的目的和要达到的效果、施工内容和施工区域、详细操作步骤和时间进度;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消防等各项安全保障及应急措施;施工可能对安全播出造成的影响、防范措施、应急操作处理流程以及相关责任人和需要协调配合的部门等;
(三)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并做到:严格隔离出施工区域,放置警示牌,并进行有效管控;安排熟悉安全播出的人员监督整个施工过程,发现威胁安全播出的行为,立即予以制止;在播出机房内施工,应与播出运行设施隔离,并加强对播出设备、机房环境的巡视;施工用电应与播出用电分离。
第四十五条 安全播出事故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播出事故的界定、分类、分级、统计和上报应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二)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安全播出要求,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三)对于重大事故应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过程进行调查,对处置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形成调查分析报告;
(四)根据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编写事故案例,并及时组织召开案例分析会,通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
(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予以处理,对排查发现的播出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第四十六条 报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汇总分析技术指标、播出运行、事件/事故等情况和数据,按时填报相应报表;
(二)上报数据应准确真实,并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
(三)应根据报表类型分类整理报表档案。
第四十七条 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应建立技术资料库,有条件的应建立电子化技术资料库。资料库应包括:建站档案、技术审批文件、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设备档案、运维档案(含运维工作记录、系统操作记录、运行监测记录等)、应急预案、事故档案、系统方案、系统图纸、系统重大技改资料、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安全播出文件、报表等;应由专人负责对技术资料及时更新整理;运维档案应保存一年以上。
第四十八条 技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技术安全的规定,遵循《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等行业标准中的有关技术安全要求;
(二)应按照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和细化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强化广播电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避免发生技术安全事故;
(三)高压供电系统操作人员应熟悉电气规程,熟练掌握电气设备性能、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等。天线和高塔的维护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证,熟练掌握设备的电气基本知识和高空作业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九条 应建立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对各播出系统的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检查安保、防火、防雷等技术安全情况,以及信号源、技术系统的信息安全情况,评估安全风险;
(二)系统配置:检查技术系统分级保障的配置及验收情况,评估技术系统的可靠程度;
(三)系统指标:检查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评估技术指标达标等级;
(四)规章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评估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
(五)预案流程:检查应急预案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和演练情况,考核值班人员的掌握程度,评估各项应急预案和关键操作流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六)文件资料:检查值班日志、运行记录、播出运行文件、维护计划、维护记录、安全播出报表、安全播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设备器材档案等资料,评估技术资料的管理水平。第五十条 应对技术系统和播出管理进行安全播出风险评估,对评估发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整改。
第五十一条 人员要求及培训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出值班岗位和维护岗位人员应通过政治审查,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组织安全播出演练,并对技术人员及与播出有关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安全播出管理。第四节 信息安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播出相关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将信息安全纳入安全播出管理,合理配置工作岗位和人员,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建立监督机制;
(二)应按照《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D/J037)的要求,划分播出相关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
(三)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符合《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038)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评估和整改;
(四)结合信息系统等级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方案和策略,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从访问控制、运行维护、应急处置、人员管理和培训、文件档案管理、审核检查等方面规范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五)网管、电力和环境监测等播出相关信息系统应与外部网络物理隔离,并采取病毒防护、授权认证、数据备份等安全措施,同时根据安全需求对病毒库及操作系统等进行更新和升级,保障系统安全。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停播率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累计停播时长与播出总时长的比值,单位:秒/百小时。公式:
计算方法应符合《广播电视停播统计方法规范》(GY/T 264);
(二)可用度指发射台所有播出节目正常播出节目时长占播出总时长的百分比,单位:%。公式:
(三)技术系统指发射台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信号源系统、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天线所在塔桅、应急照明等);
(四)外部网络指本单位广播电视播出相关信息系统之外的网络,如:办公网络、外单位网络、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
(五)本细则中“应”表示必须达到相应要求;“宜”表示建议达到相应要求;
(六)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以下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最新版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设计规范》(GYJ 34)
《中短波天线馈线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Y 5057)《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转播)台(站)设计规范》(GY 5062)《钢塔桅结构设计规范》(GY 5001)
《中波、短波广播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9)《调频广播、电视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 506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GA 586)《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 5067)《广播电视发射台运行维护规程》(GY/T 179)
《中、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5)《电视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77)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169)
《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D/J 020)《地面数字电视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GY/T 229.4)《中、短波天馈线运行维护规程》(GY/T 178)
《电视和调频广播发射天线馈线系统技术指标》(GY/T 5051)
《广播电视高塔供电、防雷、给排水、通风和消防系统运行维护规程》(GY/T 208)《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电气工作安全规程》(GY 63)《广播电视中心和台、站天线工作安全规程》(GY 62)
《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GD/J 037)《广播电视相关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D/J 038)《广播电视停播统计方法规范》(GY/T 264)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防雷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无线广播电视发射中存在的雷电危害,对直击雷、感应雷及雷电侵入波等几种类型的雷电危害进行阐述,并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防雷技术进行总结,就室外和室内两处防雷进行说明,主要包含天线防雷处理技术、供电系统的防雷处理技术、室外引入线的防雷技术以及室内的防雷处理技术,旨在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免受雷电危害提供基础支撑,从而促进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工作正常开展。
关键词:无线广播电视;雷电危害;防雷处理技术
无线广播电视信号发射是传递信号的关键过程,所以一般无线广播电视塔都需要具有一定的高度,故而无线电视塔成为雷击的对象。无线电视塔是目前设施建设与发展中比较重要的技术支撑,能够促进城市快速建设与发展,所以需要对无线电视塔进行保护。
1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中存在的雷电危害
1.1直击雷的危害
直击雷是雷云和建筑物等其他物体以及大地、防雷装置之间产生的迅猛发电现象,在这一放电过程中,产生的电压处于极高的状态,同时会产生比较明显的电磁效应、机械效应及热效应,这些都会对地面建筑产生较大的伤害。当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受到直击雷的伤害时,电气设备中的绝缘层会受到比较明显的危害,导致无线电视发射塔遭受损失,导致广播电视不能正常播放,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
1.2感应雷的危害
感应雷也被称作雷电感应,或者是感应过电压,主要分为静电感应雷和电磁感应雷两种形式。发生这种反应时,地面的物体会产生和雷电相反电极的电荷,物体如果是被雷击中,就会产生火花,导致爆炸、火灾等灾害。在城市的建筑中,广播电视塔属于较高的建筑,更加容易引发雷电电荷,对电视塔中间的设备产生影响,甚至爆炸。
1.3雷电侵入波的危害
雷电侵入波属于一种强度比较明显的冲击波,雷电击中无线广播电视塔之后,这种强度较大的冲击波主要是在电视塔的件数管道和供电线路中产生,这种强力冲击波能够顺着传输线和管道快速传输,如果传输到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信号处理设备中,就会破坏信号设备的绝缘体,高压电系统就会被低电压电波破坏,从而导致电力故障发生,导致发射塔处于不安全状态,从而引发不安全事故。
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防雷技术
防雷工作在无线电视塔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需要全面认识防雷工作。防雷措施比较多,在进行防雷措施的实施过程中,要全面考虑无线电视塔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防雷措施,要进行多方面因素的考虑,制定完善的防雷措施实施方案。防雷技术的应用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2.1天线防雷处理技术
信号发射和接收天线是无线广播电视发射的天线主要类型,发射天线的防雷技术比较简单,只需要进行避雷针的安装工作,便能够实现有效防止直击雷和感应雷的伤害,避雷针能够在直击雷发生时直接将电流引入大地,避免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设备造成影响。如果是带电的雷云和电视塔之间的距离比较短,避雷针防雷的主要形式是将静电电荷引入大尖端进行放电,中和雷云的电荷。接受电线和发射电线是一样的避雷方式,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最好保障避雷针的长度要比天线的尺寸更长,和天线之间要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最好超出3米。最后,关于天线馈线的防雷,在避雷针安装完成之后还需要进行快速发电装置和避雷装置的安装工作,为防雷工作做好全面措施。天线塔防雷的第一关是发射塔防雷,发射塔处于室外,并且塔体主要是由金属材质的材料组成,所以最容易受到雷电危害,需要采取全面的防雷措施。
2.2供电系统的防雷处理技术
供电系统在整个无线电视塔的运作方面占有重要的位置,所以供电系统的防雷处理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发射塔在遭受雷击之后,主要的雷击对象就是供电系统,在雷击产生之时,感应雷这种雷击类型会伴随有电压产生,这种电压的峰值比较高,会破坏无线广播电视塔发射设备的供电系统,使其电视塔发射设备不能正常运作。所以,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供电系统防雷处理中,主要是利用分层防雷的处理技术进行防雷。另外,在高压线呈现架空状态的情况下,主要是利用架空避雷针进行防雷,这种避雷针的长度需要在300~500米。避雷针需要经过电力杆塔,这种电力杆塔要安装接地装置,避雷针主要是设置在电力杆塔的重点位置。有一些发射塔供电线路已经完成了安装,但是没有避雷措施,这种形式的避雷线的设置难度比较大,主要的解决措施就是设置避雷器在杆塔上,为了保障能够将感应电流进行准确引入,最好的避雷器安装方式是在第一、三根供电杆塔或者第二、四根供电杆塔上,同时最好将保险丝安装在第三、四根电力杆塔上。
2.3室外引入线的防雷技术
室外引入线的类型比较多,主要包括电源线、通信线、不同设备的馈线以及发射塔的过桥线。雷电产生时,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塔的设备房里面很容易进入感应雷,感应雷的进入将导致设备房中的设备受到损害,所以设备房内的防雷处理技术非常必要。首先,接地处理是必须要做的工作,馈线在进入设备房之前就需要进行接地操作,要和接地网之间进行连接,同时要给钢绞线、过桥线留出对应的空隙,过桥线和钢绞线也需要做好接地处理。其次,设备的线缆材料必须要使用屏蔽电缆,线缆在进入设备房之前也是需要进行接地处理,和接地网之间进行连接,但是如果引线比较长,要在保障引线有30m的前提下,将剩下的过长的引线进入设备房之前买入地下。如果屏蔽电缆较短,可以先将屏蔽电缆放入铁管中,然后将铁管埋进地里面。
2.4室内的防雷处理技术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的防雷不仅需要进行室外防雷,室内的防雷处理也是比较重要的部分。室内主要是防止室内的各种各样的设施遭受雷击,其中进行防雷处理主要运用的工具有避雷针、避雷器、避雷线及地网。针对设备房中的设施防雷,可以铺设地网,要根据设施的布局和陈列状况进行地网的铺设。地网铺设工作主要利用的材料是铜线或者是铜皮带,利用节点和室外的地网之间进行连接,使室内和室外之间的地网形成一个整体。在设备房中,各种金属导体斗殴需要进行接地操作,这些金属导体主要包括水管、过线架、暖气管以及路合金门窗等设备,这些金属导体也可以接入母线中。另外,针对机房的防雷处理,要统一机器外壳接地、电源接地、工作线接地、屏蔽接地及过压保护接地,同时要和设备房中监督地网进行连接。
3结语
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的防雷处理技术在无线电广播电视发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防雷技术能够保障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工作正常运作,同时保障无线广播电视工作不断发展,这就需要加强对无线广播电视发射的防雷处理技术进行研究与推广,需要从室外和室内两个方面进行防雷处理,室外主要是针对杆塔和线路的防雷措施,室内主要是针对设施设备进行防雷处理,利用避雷针、避雷器、避雷线及地网的铺设等防雷措施,避免无线广播电视塔遭受雷电伤害,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志宏.广播电视无线发射监控系统分析研究[J].新闻研究导刊,2015,44(20):245.[2]邹建宏.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J].科技传播,2014,18(4):12,34.[3]塔娜.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的防雷技术与工程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25(31):105.
第四篇:安全播出广播电视论文
一、提高广播电视播出技术管理水平的有效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为工作提供支持
广播电视相关部门要认识到制度在安全播出工作中的重要性,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特点,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到每一个工作细节,例如:考勤、值班等,为安全播出工作提供依据,与此同时,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还需要严格落实制度,加强对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从而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视技术的管理,整体把握节目质量
广播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介,其服务对象是广大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以其自身范围广、传播快等优势,成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实现良好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桥梁,对于党和政府而言,能够及时了解到人民心中诉求,对于人民群众,能够明确党的方针、政策。由此可见,广播电视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重视对广播电视技术的管理十分重要,只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平衡各方面工作,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才能够更好地完成任务。另外,广播电视质量的优劣,还需要从其艺术、社会价值等方面进行考量,在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工作人员要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规范工作行为,确保节目质量,进而有效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完美的电视节目;与此同时,在节目制作完成后,要交由上级审批部门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查合格后,方能进行播放,特别是对相关技术及作品内容的检查,全面、系统地把握整个广播电视节目质量。
(三)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技术人员作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核心,其综合素质高低直接决定节目质量。因此,广播电视管理者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引导技术人员参与培训,加强对技术方面的培训,积极引进先进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提高技术人员专业能力,另外,还可以采取多样化形式进行培训,例如:讲座、交流会等,为技术人员建立技术沟通平台,技术人员也要认识到自身学习的重要性,并利用业余时间,加强对新技术的研究,了解并掌握其核心,在实际工作中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从而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四)注重维护与管理,增强整体实力
广播电视设备是安全播出的重中之重,在长时间运行情况下,难免会出现磨损等问题,直接导致广播电视无法正常播出,而且,新技术的投入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设备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难度。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数据库服务其作为播出系统的数据中心,地位显而易见,要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能够稳定、可靠运行,避免其出现问题,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其次,加强对播出服务器的检测,特别是硬盘的运行状态;最后,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从整体上实现对系统的保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二、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性工作,在整个广播电视系统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重视其技术管理势在必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并完善相关制度,重视后期维护和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从而促进广播电视进一步发展。
第五篇: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研究论文
摘要:作为现代专业化媒体工作人员,要懂得跟随时代拓展的步伐,持续改善自身理念和技能,保证能够熟练操作应用最新设备。截止至今,数字电视地面广播早已覆盖全球,并且得到智能化控制。笔者的任务,便是针对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概念、特征加以细致性描述,同时以此为基础点,结合个人丰富实践经验探讨日后我国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科学化的实践应用方案,希望能够为相关工作人员产生可靠的启示效用。
关键词: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特征;实践应用
随着时代不断进步,各类信息化技术接连衍生,当中最富有代表性的莫过于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正因如此,持续到2015年我国才能全面停止运营传统的模拟电视传输模式,映射出日后我国广播电视发射技术体系的完善,以及数字化改革发展的可持续性前景。针对这部分技术控制要点加以深入探究,能够确保日后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人性化广播电视传媒服务。
1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概念论述
为了及时响应政府号召,为社会大众开创出信号覆盖范围广阔、系统操作简易、消耗成本低廉、接收便利、收看免费的广播电视基础服务,并且在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中发挥出应有的技术主导引用效用,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得以顺利衍生。其作为一类创新样式的边缘技术,主要集合了当下流行的计算机软件和微电子通信技术要素,同时在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令内部信息资源得到前所未有的丰富完善,为日后我国多彩社会生活内容的创造供应,奠定基础。需要注意的是,技术革新拓展之余,全新的双向通信广播必然会对传统单向广播模式产生冲击,所以说模拟广播电视技术必然要同步过渡转化为数字广播电视技术。透过实时性调查结果分析,我国成功步入全新世纪过后,广播电视覆盖发展速率明显出现减缓趋势,核心原委便是城镇用户出现饱和状况,而同期农村用户多处于复杂地形和宽阔的地域之中,这期间农村地域开展有线覆盖工程必然消耗大量成本资金,且有线电视推广应用实效也遭受全面制约。为了轻松应对上述挑战困境,便可以考虑针对广大城郊和农村用户沿用数字无线广播的传输模式,借此开拓出全新的覆盖发展路径。
2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功能特性
在开展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过程中,必然会交互式沿用各类技术方式,其中单位技术模式包含一定的功能特性和传播规律,这些因素都需要施工人员审视。即在全方位审视城乡等区域用户广播电视观看需求基础上,将互联网、卫星、有线和无线等多元化传输技术要素,一一贯穿融入到新媒体、电影、电视和广播之中,进一步延展出移动和固定的接收模式。特别是在面对广播电视传媒行业拓展的创新式、传统业务,以及相关公共服务项目期间,为了获取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便需要实时性转变既有增长模式并调整业务结构,借此愈加理想地迎合广播影视可持续改革发展需求。归结来讲,无线数字电视发射技术饱含以下功能特性:
2.1智能化
即实现电视发射机自动化检测功能的前提,须知电视发射机的存在意义,便是针对已经发送的信息加以精细化统计认证,同时进行开关机自动化操作。另外,发射机不同阶段的工作状态也透过智能化技术辅助得到实时化监控,具体方式便是借助计算机系统针对播控机房和发射机遥讯、遥测。遥控等工序流程加以动态化监督控制,确保这部分发射机能够顺利贯彻预设的诸多技术规范指标。
2.2可靠性
唯独系统性能足够安全可靠,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才能够愈加长久和稳定化运行,进一步将相关设备软件、硬件运作实效发挥到更高等级层次之上。
2.3安全性
想要时刻维持广播电视系统的安全特性,第一要务便是快速搭建起专用的网络架构和可靠完善的系统访问权限认证机制。如此一来,各类现场操作人员在开展工作前期都必须登录系统并接受权限认证,加上相关设备恢复和备份机制的交互式协调,最终便会有效维持系统整体的安全性。
2.4实用性
即要求地面数字电视多频网络尽量达到实用性功效。透过客观层面观察认证,因为广播电视系统介入用户类型和数量急剧增加,已经开始和频率资源紧缺现状产生强烈的冲突,所以宜沿用相对稳定可靠、停播率低且优质化的数字信号加以覆盖处理。唯独如此,才可以借助数字广播电视全面彰显出我国广播电视服务行业的工艺性、移动-固定接收的便利性,为日后挖掘更多潜在用户,贯彻落实广播电视经济和产业性发展指标,提供应有的保障条件。
3日后我国科学化贯穿发展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措施
3.1培养吸纳更多的技术应用型人才
当前我国广播电视技术持续革新拓展,对于内部工作人员规范诉求也显得愈加严格一些,即要求现场操作人员必须保留丰富可靠的实践操作经验、专业知识储备和职业道德素养。所以说,有必要不断强化对内部专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力度。想要达成该类目标,首要突破点便锁定在新进人才的挑选和培训细节上,之后针对既有的技术人员开展切实有效的培训活动。长此以往,令我国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人员彰显出高水准的业务素质。
3.2加快光缆上高山台项目的规划建设速率
为了确保今后数字电视地面广播得到合理的网络化管理,便需要及时在一些高山台上铺设光缆等基础性硬件设施,借此维持信号源的高质量和安全性,确保在不同区域都能够有效地覆盖相关节目信号。所以说,想要快速整改高山台的通信弊端,便需要竭尽全力加快光缆在其中的覆盖建设速率。
3.3制定实施健全化的防雷方案
在进行我国广播电视发射技术性设备维护过程中,核心理念就是针对避雷地网、天线和发射铁塔等进行防锈蚀控制,并遏制接地电阻肆意增加迹象。具体方式则可细化为电化学保护、缓释剂沿用和保护层覆盖等。通常状况下,技术人员可以考虑沿用电化学保护方式,在设备的钢铁部位裂解出诸如金属锌等原材料。事实验证,此类模式可以针对避雷电网和发射铁塔等室内设备予以妥善的防锈蚀保护,同时呈现出现场维修便利和维持时间长等优势特征。需要加以强调的是,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在单位年限春雨降落前期,针对不同区域装置浇适量的盐水,同时借助摇表精确化检测不同接地位置的接地电阻数值,一旦发现任何不达标现象要针对相关地线加以更新处理。
4结语
综上所述,如今我国社会信息化改革发展步伐骤然加快,想要予以合理化适应,就必须针对媒体行业内部各类成员进行全方位培训指导,确保该类群体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都能够快速迈入到时代的前端。长此以往,才能确保媒体从业人员愈加理想地迎合智能化广播电视技术规范要求,在未来全面推动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研优化进程,最终向广大用户提供高质量又高效率的服务。
参考文献
[1]刘猛.浅谈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创新[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5(23):120-134.[2]王洪峰.数字时代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相关问题的探讨[J].通讯世界,2015,17(10):115-138.[3]张建伟.广播电视无线发射技术的优势分析及发展建议[J].中国有线电视,2015,19(05):147-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