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在平时的学习、工作或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优秀的应急预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其实施方案应当根据疫情的发展变化和实施情况,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
(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动物疫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和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四)重大动物疫情疫源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分析;
(五)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可以成立应急预备队,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
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法协助其执行任务。
应急预备队应当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重大动物疫情防范意识。
第三章 监测、报告和公布
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六条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三)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四)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五)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一条
重大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
从事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病原扩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可能感染人群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内易受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决定。
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应当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标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应急预案确定的疫情等级,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
条对疫点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二)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第三十条
对疫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二)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四)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五)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受威胁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以及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的,由有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染的动物免费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
第三十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需要,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五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加强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对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和其他易感染动物的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和运输、应急经费安排、疫区群众救济、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第三十九
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卫生防护和技术指导等措施。
第四十条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杀、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其他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执行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阻碍报告重大动物疫情,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或者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政府主要领导人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经费,或者侵占、挪用应急储备物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臵。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
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臵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臵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
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臵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
1规定执行。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
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
1-13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臵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7.技术储备与保障
第三篇:**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社会公共卫生和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和《平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修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行政村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
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单位分工负责、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地做好控制与扑灭工作。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重大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部办公室和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镇指挥部)指挥由镇长担任,副指挥由相关分管副镇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农业、宣传、财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镇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指挥、协调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镇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
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监督和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确保各项防治措施
到位。
2.2镇指挥部办公室
镇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镇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镇农办。
2.3应急处置机构
应急处置机构由镇农办和镇卫生计生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组建和日常管理由镇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由镇指挥部直接指挥。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镇农办: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镇中心卫生院: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工作。
3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镇农办负责全镇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建立监测档案,镇林业局负责全镇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其他有关单位、各乡镇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监测重点包括:自然源性动物疫病、曾发生疫情地区、自然灾害发生地区、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及疫情监测点的重点动物疫病。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监测方式。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各乡镇按规定上报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
监测情况要及时与卫生单位交流信息。
3.2预警
镇农办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要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单位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3.3.1报告主体
镇农办主管本镇范围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各动物诊疗单位,应当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镇农办。本地可疑动物疫情及时向镇指挥部报告。
3.3.2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镇农办报告。镇农办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镇农办要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县农业局,并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
3.3.3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动物来源及免疫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村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及时提升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及时、主动、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本镇虽未发生疫情,但在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镇农办也要立即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并服从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单位的统一指挥,支援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
响应主体
镇农办
(1)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疫情调查,划分疫区、疫点、受威胁区,提出应急处置的防控技术方案;
(2)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疫情信息;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4)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发布封锁令的建议;
(5)组织对重大动物疫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6)按技术规范采集病料开展实验室诊断,或送上级指定
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
(7)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
4.2.3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在镇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及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机制,或省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机制,或市人民政府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应急响应机制后,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领导、协调村级按职责规定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镇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人民政府根据镇农办的建议,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镇指挥部依据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4.3.3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
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决定,镇农办、镇应急办及市场监管等单位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检疫监督工作。
4.4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可以宣布终止。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及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响应终止按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执行。
(2)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镇农办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镇指挥部宣布,并向县农业局报告。
必要时请求上级兽医行政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处置
5.1疫点疫区的封锁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镇农办应当立即按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镇指挥部要及时报请镇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封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紧急免疫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5.1.1疫点的封锁
(1)严禁人员、车辆任意出入和动物、动物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运出的,须经镇农办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可运出;
(2)疫点出入口必须设置消毒设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5.1.2疫区的封锁
(1)交通要道必须设立临时检疫、消毒哨卡,落实人员和消毒设备,对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监视动物、动物产品流动;
(2)停止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停止动物配种;
(3)对相关动物,必须进行检疫或者免疫接种;饲养的动物必须圈养或者在指定的地点放养;
(4)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和饲养管理规范;
(5)疫区内的畜禽粪便及其他垃圾、废弃物要专人清理,集中堆放,在镇农办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6)对封锁区内畜舍、环境、道路每天进行全面消毒。
5.1.3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应当立即采取预防性措施,建立免疫带,对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镇农办以及各相关行政村要严密监测疫情动态。
5.2染疫动物的扑杀处理
疫情发生时,镇人民政府应根据镇农办对染疫动物的勘验结果,作出强制扑杀决定,并组织乡镇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染疫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处理。
5.2.1扑杀
(1)由镇人民政府将疫病扑杀决定书面告知畜主,详细载明扑杀和销毁时间、地点、数量等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场签字。行政扑杀决定书应告知当事人有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但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强制扑杀的执行;
(2)镇指挥部及时组织扑疫队伍,按规定时间到场执行扑疫任务;
(3)扑杀、销毁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由派出所作证;
(4)染疫动物活体不得转移,必须就地以不放血方法致死,经消毒后,用不漏水用具运装,送往指定地点无害化处理。
5.2.2无害化处理
(1)扑杀的动物要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Ⅱ16548-2006)处置;
(2)污染饲料、粪尿、垫草及其他没有再利用价值的物品,进行集中发酵或焚烧处理,其他物品经消毒后再利用。
5.3封锁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染疫动物处理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时间,没有新的疫情发生,进行终末消毒,经镇农办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
5.4其他措施
5.4.1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监控
镇农办、镇派出所、市场监管等单位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流通监控措施。
5.4.2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必须配备应急工作所需的消毒药品、消毒设备以及防护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安全。对人畜共患病,应急人员还应采取其他必须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配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5.4.3群众的安全防护
发生动物疫情,特别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时,卫生单位必须采
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应对疫区群众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动物疫情向人传播。对已经发病的群众,指定专门医院实施救治,确保疫区群众的生命安全。
5.4.4宣传教育
农业、卫生、宣传等单位要加强合作,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防控方法,消除群众的恐惧心理,树立战胜疫病的信心。
5.4.5治安管理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严禁疫区动物及动物产品向外转移,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6善后处理
6.1灾害补偿
按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对因强制扑杀造成损失的畜主按程序进行补偿。
6.2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有关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
6.3抚恤和补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6.4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镇民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5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镇农办应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诊断情况;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疫情损失及补偿金额;疫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于疫情处置结束后10天内完成,并上报镇人民政府。
7应急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农业、财政、社会事务办、市场监管等单位,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镇指挥部应将疫情监测车、扑灭指挥车、对讲机等交通、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交通运输单位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应急队伍保障
保障突发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的组建与工作经费,确保扑疫预备队组成人员相对稳定,确保动物疫情扑灭工作顺利进行。
7.2.2医疗卫生保障
镇中心卫生院负责开展有关动物疫病的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镇农办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镇卫生单位开展工作,确保镇卫生院与镇农办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7.2.3物资保障
镇农办利用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的有效资源,建立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其他用品。
7.2.5经费保障
镇财政办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禽补偿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镇财政要予以保障。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由镇农办会同镇财政办共同制定。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
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镇财政办要及时予以追加,确保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镇财政办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2.6交通运输保障
镇办公室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调运所需的车辆。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镇指挥部要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或依托市专家组进行技术和人员共享。专家组由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培训和演练
镇农办要对动物疫病扑疫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镇农办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镇指挥部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7.5宣传教育
镇有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中小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突发动物疫情: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
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农办牵头制定,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镇农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第五篇: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1)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已发生过的老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但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Ⅳ、Ⅲ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Ⅱ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县区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Ⅰ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市、县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6)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I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I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一个县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发病畜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市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人畜共患疫病;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I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疫情涉及一个县区内1个乡镇2个以上村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畜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
以上):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或1个疫点(户)上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C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
某一县区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 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市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市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3)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不定期通报。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全面实施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地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完善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宣传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在IV级以上疫情时开展,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督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室组队按各自职责进入应急状态。市、县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农业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农业、宣传、财政、发改、公安、交通、工商、监察、卫生、科技、商务、民政、铁路、质监、药监、民航、林业、城建、武警等。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监督和管理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负责动物及其产品中违禁药品的检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违法活动;(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弓l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监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负责指导各地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查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流通领域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案件;(4)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药品等违法活动;(5)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6)协助商务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厂、点)的管理工作;(7)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8)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应用的科技问题。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商务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和畜产品中毒病人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及畜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畜产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政策、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2)做好人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查处畜牧生产上禁用的人用药品及其非法销售给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单位及动物饲养场户的违法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组织制定有关畜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及与畜产品卫生相关产品的卫生质量标准;(2)负责畜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和检验;(3)协助农业、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查处有害有毒畜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_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铁路、民航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督促协调各地做好防疫物资的生产、采购、供应等工作,遇到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 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 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财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警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
市、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6.2 应急领导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 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级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市级要建立一个无害化处理中心,各县区要根据各自的区域布局也要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中心的建设投资由市、县区地方财政共同投入,具体建设规划分别由市、县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市、县区有关部门列项建设,维持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6.4 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市、县区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附件
8.1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8.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8.3 封锁
8.4 消毒
8.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6 资金储备
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病畜在饲养过程中,散养畜以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放牧地为疫点、养殖场以病畜所在场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以运载病畜的车、船、飞机等为疫点,病畜在市场的,以所在市场为疫点。病畜在屠宰加工过程中,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二、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范围。,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范围。
附件3: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畜禽、车辆的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病畜及同群畜,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畜禽及其畜禽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畜禽类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畜禽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后,由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4: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所发疫情病毒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养殖场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所需疫苗视其动物种类存栏数量情况贮备。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及常用消毒设备。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
二、管理办法
(一)市级应急物资储备于市畜牧站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市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6:资金储备
各级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市级防治储备经费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疫情预测和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市级防治经费主要用于Ⅰ级、Ⅱ级疫情及贫困地区Ⅲ级疫情应急防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