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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5篇)
编辑:平静如水 识别码:125-395827 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3-04-12 18:06: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常常需要预先准备应急预案。那么大家知道应急预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1

一、责任人:

园领导

二、处置事件的组织:

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

三、报告程序:

(1)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统一指挥。

(2)由园领导向教育局领导汇报。

四、预防及处置措施:

(1)安全领导小组要向师生宣传有关台风、暴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自救知识,增强师生防灾意识,提高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救本领。

(2)总务处排查校园的房屋、排水管道、电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树木、窗户等安全方面的受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3)信息员接到上级指令或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信号、需要停课的通知等,则立即通知园领导采取措施。必要时,在未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停课通知而情况紧急时,由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措施。

(4)园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到暴风、暴雨雪信息时,随时待命,做好有关工作。发现灾情时,总务主任在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校内悬挂物等。后勤园长组织各班主任负责关好教室门窗。园领导要安排加大学校值班人数。

(5)发生破坏性灾害后由突发事件指挥领导小组统一人员分配,各负其责立即进行抗灾自救工作,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同时,做好灾后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

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2

第1条 按照《关于自然灾害的安全预防措施》的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

第2条 凡有可能遇到自然灾害威胁的施工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当地政府和工程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防灾减灾工作。同时,根据施工及其所在地区、环境等的实际情况编制《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预演预练。

第3条 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的后果分析:

1、洪水:人员和临时设施、设备、在施工程被淹,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台风:临建、临时设施、高大设备等严重受损,并可能因此导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泥石流、山体滑坡:可直接造成人员受到冲击或掩埋,也可导致临建、临时设施、高大设备等严重受损,并可能因此导致二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第4条 应急组织:应明确启动《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的权限。明确实施《自然灾害的安全应急预案》过程中的处理、决策、指挥等相关人员及其责、权,明确现场救援人员的构成及其分工。

第5条 按照当地政府和工程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和实际需要和可能在适当的地点设置应急设备、物资,并委派专人管理和维护。同时,项目经理部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知道应急设备、物资放置位置、用途和使用方法。

第6条 应急教育和培训:项目经理部应向从业人员进行自然灾害先兆判断和遭遇灾害时避险、自救、互救、逃生、报告、减灾等方面知识和要求的培训教育。

第7条 紧急处置措施应包括项目如何组织自救和向社会求救以及配合社会落实减灾措施等方面内容。项目经理部应始终保持一种与社会联系的通讯、交通方式。

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3

为了有效提高应急处置幼儿园自然灾害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自然灾害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减少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1、本预案所指的幼儿园是:中心幼儿园。

2、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应急事件包括:台风、洪灾、旱灾、地震、山体滑坡、火灾、冰雹暴雪等因素而造成幼儿园校舍倒塌、校园淹没、道路阻塞等的应急事件。

二、工作目标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性的教育,提高幼儿园和广大师生员工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网络,做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因自然灾害而危及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

三、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经常宣传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知识,提高幼儿园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保护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早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努力减少自然灾害事件的损失。

2、依法管理,统一领导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预防、指挥、协调、处理工作。

3、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五个班主任领导负责,教师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工会主席负责管理。

4、快速反应,运转高效

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增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快速反应,及时高效地做好处置工作。

四、组织管理

组 长:周燕娟

副组长:王悦芳 蒋晓红

主要职责:

1、在镇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落实全镇幼儿园自然灾害事件预防的各项工作。

2、监督、汇总和收集全镇各幼儿园自然灾害事件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幼儿园预防的工作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宣传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知识。

4、指导和督查各班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措施落实情况。

5、总结、推广部分班级处置自然灾害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协同上级部门做好因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处置工作。

7、在镇、村领导的`指挥下,迅速做好因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处置工作。

五、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幼儿园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幼儿园应经常性地对校舍、场地、围墙、山坡、水沟、烟囱、电线、树木等建筑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幼儿园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增加幼儿园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基础设施。

六、自然灾害事件的报告

1、幼儿园在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87563287。

2、严格执行幼儿园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件做到按程序逐级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有关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建立自然灾害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权力向幼儿园举报自然灾害事件的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有关幼儿园不履行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七、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反应

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结合幼儿园的特点,幼儿园应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和处置。

保证组织落实,人力落实,财力落实,以最快、最高效的办法,处置好事件发生情况,确保师生的安全。

八、责任追究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幼儿园一把手是本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幼儿园自然灾害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二篇: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地震灾害的卫生应急处置按照《安徽省地震灾害卫生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卫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疾病预防控制处、医政医管处、基层卫生处、爱卫办、地方病防治处、妇幼健康服务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综合监督处、办公室、财务处、宣传处、规划与信息处、国际合作处、中医药发展处、中医药服务管理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血吸虫病防治研究所、省卫生计生委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血液管理中心、省立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市、县(市、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负责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救灾防病各项卫生应急措施和处置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省级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2)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组、疫情监测组、医疗救治组、督导组、物资保障组、爱国卫生组、信息宣传组等,确定各工作组负责人和工作职责),具体负责救灾工作的落实。(3)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联络组或联络员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4)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与专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学评估,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院前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4.1 院前急救机构

院前急救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2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血防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血吸虫病流行区的灾后血吸虫病急性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做好血吸虫病流行区灾后的血吸虫病急感病人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

2.4.4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5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应急准备 3.1预案制定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3.2风险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省卫生计生委从省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适宜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省卫生计生委统筹建立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 6 基地,储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并协调有关部门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优先运输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

1健康教育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督导检查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督导本辖区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

3.1

3科研和交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Ⅰ级响应

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I级响应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4.1.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启动Ⅱ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卫生计生委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1.3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生计生委启动Ⅲ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省卫生计生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卫生计生委启动Ⅳ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造成居民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医疗救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及时指派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援,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运送至外地(省)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方式报告。

4.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4.2.5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管,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饮用水卫生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处置,防止食源性疾病、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

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的风险沟通工作。

4.2.8

心理援助

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3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5.1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防疫、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5.2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晋级中要予以优先安排。

7附

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生效之后,《安徽省卫生厅救灾防病预案》废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郸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郸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周口市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郸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郸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郸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郸城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卫生应急处臵工作,按照《郸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郸城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自然灾害发生后,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队伍,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臵工作,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

县卫生计生委成立县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委应急办、办公室、疾控、医政、监督、基妇等股室负责人,以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医院、县二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县级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设立若干个工作组(如综合协调、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监督、信息宣传等),具体负责救灾工作的落实。

(2)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3)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联络组或联络员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4)调用非灾区医疗卫生资源,包括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与专用医疗器械与设备,保障灾区医疗卫生救援供应。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协调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医疗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臵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卫生学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县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伤病员和群众临时安臵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降低伤残,减少死亡;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等工作。

2.4.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县疾病预防中心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臵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必要时组建临时应急疫情信息报告平台;组织制定灾后防病技术方案或指导意见,组织重点人群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县卫生监督所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郸城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组织制订和完善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或技术规范。

各乡镇卫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3.2 风险评估

县卫生计生委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县卫生计生委从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县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各乡镇卫生院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适宜数量的卫生应急队伍。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县卫生计生委应当依托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主要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提高队伍在野战条件下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能力。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臵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臵能力。县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一次有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或演练。

3.5 经费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各医疗卫生单位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

县卫生计生委协调县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县级储备机制。各乡镇卫生院协调当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储备机制,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及时配送。

各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救助、救护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县、乡四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

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县(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检验检疫、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经贸委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国家卫生计生委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1 健康教育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本区域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检查督导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检查督导本地区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4 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医疗卫生单位接到县(乡镇)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臵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臵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级别 4.1.1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启动Ⅰ级响应。省卫生计生委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4.1.2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计生委启动Ⅱ级响应。(1)依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卫生计生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政府报告。根据救灾防病需要,必要时请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工作指导和支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或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参加,对救灾和卫生应急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必要时,召集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成员进行会商研判。

(2)省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作为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和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部署。

(3)由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率有关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在灾区成立前方指挥部或向灾区派出联络组,统一指挥、组织和协调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4)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组织省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抽调省内各级医疗卫生力量赴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协调省有关部门调拨卫生应急物资。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救灾防病工作。

(5)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本地区卫生应急力量,全面投入自救、互救工作。受灾设区市、县(市、区)做好灾区卫生应急相关工作;省内未受灾地区积极提供医疗卫生支援。

4.1.3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卫生计生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及以上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设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县卫生计生委派出的前方指挥部或联络组应及时报告救灾和卫生应急工作情况。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导致的健康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臵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市)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必要时在灾区开展发热、腹泻等疾病症状监测和病媒生物监测。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2.5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加强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臵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臵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4.2.8心理援助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或邀请市县级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重点人群、安臵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臵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强化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指导设臵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2.11现场卫生应急处臵 灾区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派往灾区的各支卫生应急队伍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各支队伍之间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支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3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5.1 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5.2 善后处臵

县卫生计生委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臵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臵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臵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卫生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厅、规划财务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农村卫生管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医疗服务监管司、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4 采供血机构

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应急准备

3.1 预案制定

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县、乡五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1 健康教育

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科研和国际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部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卫生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

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2.4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2.5 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

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 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4.2.8 心理援助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 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3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5.1 恢复重建

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5.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 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责任与奖励

6.1 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本预案生效之后,《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废止。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定稿doc

卢卫字〔2011〕72号

卢氏县卫生局

关于印发《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卢氏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规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等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并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以及核和辐射事故、事件,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科学应对;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县卫生局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疾控、卫生监督、医政和卫生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疾病控制科、卫生监督科、医教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县120紧急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防病应急处理工作。

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可以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未设立应急办的,由实际执行应急办职能的部门 负责)。

2.3专家咨询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工作咨询,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按照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各类灾害应急防疫队,做好应急防疫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剂、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防疫队)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疾病监测与报告、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环境消杀灭和卫生宣教工作。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分析、报告全县疫情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做好疫点处理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督查工作;督促落实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点处置工作。

2.4.2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3医疗机构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建各类灾害应急医疗救护队伍,做好应急救护队伍和专业分队人员配备以及药品、器械和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演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队)负责灾区和临时安置点的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援和健康教育工作,并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工作。

2.4.4其他卫生机构

根据救灾防病的需要,随时听候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调遣,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

分级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I级、II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务院、省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III级、IV级响应分别由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做出调整。对卫生应急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敏感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3.1响应条件

3.1.1 IV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V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3.1.2 II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II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I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灾区县级卫生部门按市卫生局的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灾区卫生应急工作。

3.1.3 I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I级响应。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请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卫生厅的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3.1.4 I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启动I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国家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灾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部署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3.2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灾情、伤情、病情、疫情和卫生应急工作进展等信息每日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联系,及时互通相关信息。所有救灾防病信息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没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传真、电话等方式迅速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2.2医疗救援

积极开展灾区医疗救护,做好现场抢救、伤病员转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同时积极开展巡回医疗。

3.2.3疾病监测与报告

加强灾区疾病监测和疫情报告,恢复和重建疫情报告网络;启动灾害相关疾病监测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3.2.4饮用水与食品卫生

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指导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加强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3.2.5环境卫生

做好环境卫生,组织专业人员指导群众及时清除、处理垃圾、人畜粪便和尸体。对受淹的住房和公共场所要及时作好消毒和卫生处理。指导开展灭蚊蝇灭鼠工作。

3.2.6卫生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做好卫生防病宣传 教育工作。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的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要注重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社会团队在救灾防病工作中的作用。

3.2.7疫情控制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疾病风险,开展适宜的应急服药和应急接种工作。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做好疫情调查、处理控制工作。

3.2.8临时安置点管理

提供临时安置点的医疗服务,重点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加强疫病情监测与控制、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等工作;指导临时厕所的设置和建立;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消杀灭等无害化处理,以及卫生宣教工作。

3.2.9流动人口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来自灾区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采取措施防止疫病的扩散。灾区医疗单位对外来人员加强疾病监测和必要的预防接种工作。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集市和工地的人员及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3.2.1 0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最大可能的 恢复医疗服务功能,参与救灾人员注意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3.2.11心理干预

卫生部门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受灾群众的心理干预。

3.2.11其他措施

接到相关部门的预警后,做好卫生资源的保护、储备救灾物资和人员防护,尽力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在灾害期间能够正常运转。

3.3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经评估,灾害所直接引发的卫生隐患基本消除,由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商后报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恢复重建与善后

4.1恢复重建

灾区医疗卫生机构与设施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灾后重建整体计划,统一规划,优先安排,确保医疗卫生保障体系的快速恢复和重建。

组织开展灾后卫生评价,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工作,迅速恢复和重建疾病监测系统,指导受灾地区做好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和环境清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监督和指导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 无大疫。

4.2 善后处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4.3总结与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救灾防病中的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认真总结评估,及时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结果。

应急保障

5.1 物资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协商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立储备基地。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归位维护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机制。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5.2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卫生部门要配备满足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的交通工具。卫生行政部门要与交通、通信、军队、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保证卫生应急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在特殊情况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5.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依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网络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应急信息通讯保障体系和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保障和维护信息安全通畅。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农业、林业、环保、交通、电力、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公安的信息沟通、会商、联动等协调工作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5.4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防控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

各类卫生应急队伍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侦检仪器、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个人防护、药品及疫苗制品、消杀灭药品和工具、标识等,并健全管理责任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5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商政府相关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救灾防病专项经费和应急补助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5.6

社会动员

面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特别针对灾区群众开展自然灾害防病治病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等气 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赤潮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制定、发布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及时修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辖区实际,组织制定本辖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制定本机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7.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卢氏县卫生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2、《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

附件1:

卢氏县卫生局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长: 马建超

副组长: 李红仓

李留锁

王慧茹

王金荣

曹建民 成员: 司学文

刘新国

骆建刚

李天虎

李振生

王宏民

张丽霞

僧福琴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疾控科,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赵来群

陈双宝

同志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响应等级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Ⅱ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 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Ⅲ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Ⅳ级响应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自然灾害卫生安全应急预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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