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救灾应急预案
八堡彝族苗族乡 2011年救灾应急预案
为切实抓好八堡乡各项灾情预防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乡成立总体应急指挥部,负责全乡各项灾情预防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 指 挥 长:余季 乡党委书记 指 挥 长:李福寿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常务副指挥长:苏明光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副 指 挥 长: 胡显祥 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韩传俊 乡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杨 勇 乡党委委员 郝永镇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陈家艳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成 员:王宪龙 张化文、熊森、周训军、郝祥杰、刘松、彭静、汪贤、李正军、许文、许涛、徐健、王迪、陶智、梅世荣、王卫东、谢德敏、漆举才、熊永军、陈枫、余成志、龙永富、胡世平、张善元、王文兴、王茂春、陈忠林、申开荣、杨永才、潘明、丁希成、谢启华、王昌元、郝永德、胡天奇、吴永平、王挺、万里光、张大勤、杨文久、熊美益、龙道荣、陈松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武装部办公室,由向韩传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松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指挥部下设七个工作小组:
1、宣传组 组 长:郝永乡
成 员:申开荣、杨永才、潘 明、丁希成、谢启华、王昌元
2、人员疏散、紧急抢险组、村(居)委会应急小分队 一组组长:申开荣(侧重城区片)二组组长:杨永才(侧重地灾隐患区、点)三组组长:潘 明(侧重农村片)
成 员:政府机关、及村(居)委会全体干部(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人员除外)。村(居)委会组建各项灾情应急小分队,由村(居)委会书记任队长
3、灾情核实组 组 长:陈家艳 副组长:龙永富
成 员:王宪龙 张化文、熊森、周训军、郝祥杰、刘松、彭静
4、安全保卫组 组 长:韩传俊 副组长:陶智
成 员:李正军、陈松及八堡派出所、乡司法所全体工作人员、各村治保主任
5、后勤保障组 组 长:胡显祥 副组长 胡世平
成 员:胡世平、张善元、王文兴、王茂春及村(居)委会卫生室医生
6、灾情影响监测组 组 长:苏明光 副组长:王卫东
成 员:许文、许涛、徐健
7、督办检查组 组 长:余季 副组长:李福寿
成 员:熊永军、陈枫、余成志
二、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一)总指挥长对本乡各项灾情应急抢险工作负总责
(二)副指挥长对自己分管范围内的各项灾情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具体抓落实。
(三)各组组长对本组工作负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如下:
1、宣传组职责:加强宣传,提高警惕,负责在汛期印发宣传资料、张贴政府公告、设立危险警示牌,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群众学习各项灾情知识,让人民群众在防灾救灾中思想稳定、准备充分、听从指挥、服从安排、搞好配合。
2、人员疏散、紧急抢险组职责:有高音喇叭和广播的地方,以高音喇叭和广播发出报警信号,没有广播和喇叭的地方,以鸣锣的方式发出报警信号;负责组织险区内人的疏散和财产的搬迁,按照预警→疏散→转移→安置的程序,本着“轻重缓急”和“先人畜后财产”的原则,按指定路线指导受灾群众及时撤离危险区域。
3、灾情核实组职责:负责对灾区内的农作物、经济林木、房屋、财产等受损情况进行核查、登记、上报;组织救灾资金、发放救灾物资、妥善安排农民的生产、生活;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
4、安全保卫组职责:负责维护撤离搬迁和抢险救灾秩序;控制非工作人员和车辆进入险区;严厉打击趁机抢劫、偷盗及阻碍抢险救灾工作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5、后勤保障组职责:负责搞好抗灾救灾工作中车辆调度、住宿安排、疫病防治及受伤人员救治等工作。
6、灾情影响监测组职责:负责与县各项灾情指挥部联系,随时掌握灾情动向,如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政府提出相应的建议。
7、督办检查组职责:负责检查、督办各项灾情抢险人员是否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否遵守纪律,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8、村(居)委会各项灾情抢险应急小分队职责:
①闻灾必查:凡遇不良天气(如大风、暴雨、冰雹)或其它险情,在村(居)委会所辖范围内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报告情况。各社区小分队要经常进行检查,如有险情及时向乡各项灾情抢险指挥部报告。
②闻灾必动:如有险情发生,应急小分队要迅速赶赴现场,与乡驻村(居)领导、责任人共同采取紧急 措施,组织力量,疏散险区人员和财产搬迁,本着“轻重缓急”和“先人畜后财产”的原则,按指定的路线指导受灾群众及时撤离危险区域,并搞好人员安置和善后工作。
③信息报告:如有险情发生,会同驻村(居)领导、责任人及时核实灾情,在1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报乡各项灾情值班室。
④听从乡各项灾情指挥部统一调配,如发生大的险情,其他村(居)委会应急小分队,应随叫随到。
(四)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值班当天的日常各项灾情事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到险(灾)预报,及时通知各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做好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2、如有险情发生,值班人员要及时通知各村(居)委会,要求应急小分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值班领导要及时通知发生险情的村(居)委会的驻村(居)领导、责任人赶赴现场救援、调查处理,在1小时内将事故原因、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及损失程度上报乡各项灾情值班室。
3、按程序及时上报险情。
4、做好值班当日各种资料的填报、收集、整理、归档。
5、按时交接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办理好各种交接手续,对未尽事项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
(五)落实物资准备和后勤保障。乡财政要调度资金筹备必要的各项灾情物资。
三、工作要求
1、灾情期间,各项灾情抢险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如有一次不通取消全年通讯费用。
2、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预案分工迅速到岗到位,如接到通知没有及时赶到者将由乡纪委严肃查处,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各项灾情抢险相关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不得拖延、推诿,不得临阵脱逃,不得在抢险中从事任何娱乐活动。
4、在各项灾情抢险紧急时刻,乡防汛办对乡直各单位和村(居)委会的人、财、物可以进行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村(居)委会、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执行,对不服从统一调度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一旦发生灾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相关人员必须迅速向乡各项灾情值班室报告,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启动应急预案,不得缓报、瞒报。对不及时报告灾情或不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灾,造成后果的,对相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本抢险应急预案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一旦险情出现,按下述方案执行:
1、指挥部迅速迁往灾情区靠前指挥,并按照抢险预案分工责任到人;
2、划定险区范围,确定影响区域;
3、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4、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
八堡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2011年3月22日
第二篇:救灾应急预案
***社区减灾防灾救灾应急预案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二、指导方针
灾害救助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社区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社区辖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自然灾害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为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社区成立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有细则和具体实施,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情况及工作职责如下:
队
长: 副队长: 成员:
社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于社区办公室,其职责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2)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
(3)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灾区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4)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
(5)负责社区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应急准备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确保24小时以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六、灾害的信息管理
自然灾害发生后,社区必须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街道报告灾情。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社区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和虚报。
七、应急响应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社区应做出应急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1)向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2)召集有关领导小组成员,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紧急救援和转移灾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为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
八、灾后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社区应在全面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灾民生活安排方案。要保障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社区
2015年1月5日
第三篇:乌审旗救灾应急预案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救助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2.3 部门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3.2.2 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3.2.3 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3.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4 应急响应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4.1.2 启动程序 4.1.3 响应措施 4.1.4 响应终止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4.2.2 启动程序 4.2.3 响应措施 4.2.4 响应终止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4.3.2 启动程序 4.3.3 响应措施 4.3.4 响应终止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4.4.2 启动程序 4.4.3 响应措施 4.4.4 响应终止 5 救灾准备 5.1 资金准备 5.2 物资准备 5.3 通信和信息准备 5.4 救灾装备准备 5.5 人力资源准备 5.6 社会动员准备 5.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5.8 救灾技术准备 5.9 宣传培训和演练 6 恢复重建 6.1 组织核查灾情 6.2 开展灾情评估 6.3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 6.4 核拨资金 6.5 督查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 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的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动作体系,保证我旗在遭受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紧急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救助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旗民政局在旗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并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旗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轻度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特大灾、大灾和中灾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下实施)。其组成成员如下:
指挥长:旗人民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指挥长: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旗民政局局长
成员: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旗人民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卫生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看守所、地震办、气象局、粮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扶贫开发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广播电视中心、统计局、科学技术局、红十字会、科学技术协会、旗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旗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网通乌审旗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乌审旗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审旗分公司、乌审旗汽车站、机场、旗供电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乌审旗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助工作方案,向上级报告灾情及救助工作。发生特大灾、大灾和中灾时,在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我旗救助应急工作,部署救助应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检查苏木镇救助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助落实工作,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助现场领导小组,决定请求国家、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支援,研究解决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我旗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根据需要设立灾情评估组、转移安置组、医疗卫生组、生活保障组、通讯联络组、治安保卫组、宣传报道组、恢复重建组等救灾应急小组。指挥部下设的各专业组,分别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发生自然灾害时,相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救助工作的需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并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乌审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民政局,负责全旗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旗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传达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汇集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和方案,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发布灾情情况和救助工作信息;及时收集信息,向上级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苏木镇、部门和单位的救助工作;负责处理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完成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部门职责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救助应急工作的统一安排、协调、调度。旗人防办:负责提供必要的转移安置场地。
旗教育局:负责受灾学校师生的避险和安全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组织工作。
旗公安看守所:负责看守所安全工作,妥善转移和安置拘留和在押人员。
旗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灾情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旗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后的环境监测、治理和保护工作。旗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旗地震办:承担旗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科学考察和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
旗气象局:负责对干旱、洪涝、冰雹、大雪、沙尘暴、低温冷冻、雷电等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服务工作,及时提出防御措施;组织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收集、整理和上报气象灾害信息,进行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旗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的卫生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医院、卫生院的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旗农牧业局: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合调运种子、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负责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和监督。
旗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为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和灾民转移提供所需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桥梁等设施的修复和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旗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地报道灾情和抢险救助工作。
旗民政局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协调落实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旗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
旗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旗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灾区市场监管,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收减免工作。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编制上报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恢复建设项目,争取和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赈灾资金;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勘察设计、抗灾设防、房屋建筑物、市政恢复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助协调、指挥以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旗扶贫开发中心:负责帮助受灾地区因灾返贫人口的恢复生产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安排旗级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和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并对救灾应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旗统计局:配合旗民政局收集、整理和汇总灾情信息,并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和汇总工作。
旗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各级救灾款物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
旗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驻地武警官兵、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共同做好抢险救灾、安置灾民和转移国家重要财产等工作。
乌审旗供电有限公司、中国网通乌审旗分公司、中国移动乌审旗分公司、中国联通乌审旗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讯和电力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因灾损坏的电信和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电力畅通。
乌审旗汽车站、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工作的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损毁的公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中国农业银行乌审旗支行、乌审旗信用联社: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其它有关部门在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到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共同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旗、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明确所属机构的管理职责,开展自然灾害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旗的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网络。旗民政、国土资源、水保、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旗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旗两级自然灾害信息的管理系统,及时传送自然灾害情况。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自然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自然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自然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自然灾害防治方案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减灾规划,每年年初拟定本的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自然灾害防治方案要明确辖区主要灾害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灾害威胁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防范重点和期限,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定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自然灾害险情巡查
旗级主管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自然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自然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群众疏散避灾。
3.2.3、建立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旗民政、国土资源、水保、气象、等灾害管理部门,对灾害预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坏程度,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预报预警结果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当发出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村(嘎查)、社区、学校以及重要自然灾害危险地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做好各项防灾、避灾工作。
3.3 自然灾害报告制度
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灾情报告主要内容:灾害种类,灾害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结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要求。
4、应急响应 4.1 I级响应。4.1.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
d、因旱造成30万人以上饮水或生活困难。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害房屋10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1.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旗长,分管旗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旗长,由旗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1.3、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4)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每日15时前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的灾害信息,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7)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内、国际救灾捐赠款物。
(8)协调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各司其职,确保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9)及时协调落实旗委、旗人民政府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2)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旗长提出Ⅰ级响应终止建议,由旗长决定Ⅰ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4.2
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15%以上,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 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2.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局长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旗长,分管旗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旗长,由旗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2.3、响应措施
(1)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旗人民政府和旗救助应急指挥部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局全员投入灾害救助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2)灾害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全旗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旗救助应急指挥部主持会议,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4)及时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每日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6)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7)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8)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的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将评估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12)向社会发布接受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旗性救灾捐赠活动。
(1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分管副旗长提出Ⅱ级响应终止建议。由旗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副市长。
4.3 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10%以上,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3.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由分管副局长第一时间报告局长,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分管副旗长,由分管副旗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旗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并实行24小时值班。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要求受灾的苏木镇民政部门每日定时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3)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重大灾情简报》,报送旗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旗民政局领导带队的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视情况建议旗人民政府派出由旗领导带队的救灾协调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
(7)根据受灾苏木镇人民政府申请,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制定旗救灾应急补助资金方案并商财政局予以落实。
(8)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9)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10)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旗县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11)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12)视灾害情况决定是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捐赠活动。(13)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
4.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民政局局长提出Ⅲ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分管副旗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报告旗长。
4.4 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1)在我旗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1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c、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
d、因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总人数6%以上,或8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旗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4.4.2、启动程序
旗民政局救灾救济股在接到灾情报告并经过和有关部门沟通确认后,提出响应建议,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救灾副局长,分管救灾副局长明确响应建议,并报告局长,由局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4.4.3、响应措施
(1)响应等级确定后,向局长报告,救灾救济股实行24小时值班。(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联系一次,每日定时要求受灾苏木镇民政部门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直到灾情稳定。
(3)接到灾害信息2小时内编发《减灾工作简报》,报送旗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4)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旗民政局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5)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由旗民政局和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灾害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7)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8)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苏木镇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请恢复重建资金,同时制定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并商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9)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通报相关部门。(10)视灾害情况决定是否在全旗范围内开展捐赠活动。(11)救灾工作结束后,向旗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灾害总体情况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4.4.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旗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Ⅳ级响应终止建议。由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报告分管副旗长。
5、救灾准备 5.1 资金准备。
旗民政局组织协调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和全旗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各苏木镇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5.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旗、苏木镇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5.1.2、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5.1.3、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5.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算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5.2 物资准备。
在旗人民政府指导下,制定全旗救灾物资和储备库规划,整合现有救灾物资储备库,使之更科学合理,便于分类管理。5.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进一步建立健全旗救灾物资储备库。各苏木镇及灾害多发地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应储备足够的棉被、棉衣裤、帐篷等物资,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
5.2.2、每年年初,旗民政局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除上级民政部门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我旗救灾储备物资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4小时内运抵灾害现场。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旗民政局提出方案,与旗财政局会商后组织采购。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5.2.3、旗直各部门和各苏木镇将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旗民政局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5.2.4、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灾害发生时,除请求调拨上级救灾物资外,旗民政局可调用苏木镇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给予经费补助。交通、铁路部门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5.2.5、市直各部门均需根据本部门相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救灾物资。水保水务部门负责抗洪、排涝所需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的储备工作。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械、药品等的储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粮食部门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储备工作。
5.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管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3.1、加强全旗灾害信息管理和覆盖旗、苏木乡镇二级救济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害信息。
5.3.2、以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依托,建立旗级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5.3.3、旗级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5.4 救灾装备准备
5.4.1、旗各有关部门应配救灾管理工作必须的设备和装备。5.4.2、旗民政局及灾害多发苏木镇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电话、计算机、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5.4.3、救灾应急期间,旗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用各单位和各部门的救灾装备和设备。
5.5 人力资源准备
5.5.1、完善民政救灾信息员队伍建设,全旗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合理设置信息员岗位,旗民政局应有专职管理人员,苏木镇、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专人负责灾害管理工作,多灾易灾和重大灾害隐患地区可适量增加,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5.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各个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5.5.3、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民兵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5.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5.6 社会动员准备
5.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的社会捐助工作。
5.6.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救灾捐赠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救助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和各个环节工作。
5.6.3、在旗级建立“慈善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农村和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受网络。
5.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6.5、建立健全未受灾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5.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5.7.1、科学选址,依托我旗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中小学校、人防工程、公共设施等规划建设避难场所,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标志,不断完善城镇避难防灾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旗、苏木镇、嘎查村三级避难网络。
5.7.2、旗级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在萨拉乌苏体育公园、独贵龙广场、苏里格广场、市民广场,作为灾后收容附近地区居民,在相当时期内供避难居民生活的场所,设有两条以上的疏散通道,并在附近重要路口设置明显疏散指示牌,以及在避难场所提供应急供水设施,应急棚宿区、应急照明用电、应急简易厕所以及可提供直升机升降的停机坪等基本功能。
5.8 救灾技术准备
5.8.1、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旗应对自然灾害科技水平。
5.8.2、发挥企业在应对自然灾害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自然灾害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旗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5.9.1、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定期组织避灾、自救和互救知识教育。同时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5.9.2、旗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苏木镇民政信息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救灾业务培训。
5.9.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6、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受灾苏木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的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旗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在灾区稳定后5日内将全旗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附分苏木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6.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旗民政局会同苏木镇民政办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6.3 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根全旗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4核拨资金。根据各乡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上报的拨款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旗民政局会同旗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6.5 督查。旗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适时向灾区派出督察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旗民政局组织制定,报旗人民政府审核印发,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各苏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苏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责任与奖惩 8.1 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 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乌审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我县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有各种自然灾害不同程度发生。为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救灾工作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救灾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密切配合、社会动员”的救灾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马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二、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的分类标准,及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性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7.0级以上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
5、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6、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Ⅱ级):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或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或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4.0级-7.0级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受害森林面积在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
7、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较大灾害(Ⅲ级):
1、江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水库发生垮坝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较大险情。
2、暴雨、冰雹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的高温、干旱、低温等气象灾害。
3、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死亡人员在50人以下)和经济损失的一般破坏性地震。
4、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5、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造成较大威胁的生物灾害。
6、连续燃烧超过18小时、受害森林面积较大、火场难以控制的森林火灾;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7、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四)未达到较大灾害划分标准的均为一般灾害(Ⅳ级)。
三、救灾应急指挥机构
(一)成立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
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武警马山中队中队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规划建设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供电公司、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信息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电信局、县供销联社、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各乡(镇)政府、县人武部、武警马山中队。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抗灾救灾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全县抗灾救灾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组。
2、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收集、掌握、上报灾情信息;提出组织召开县救灾领导小组会议建议,制定救灾工作方案,传达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办公室电话:6822022,传真:6825831。
3、县抗灾救工作组及职责
(1)查灾核灾报灾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核实、上报灾情,组织专家或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2)灾民生活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物价局、县供销联社、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灾民生活应急救灾工作,包括急需救济物资的组织、调拨、供应和管理工作。
(3)紧急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县交通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各乡(镇)政府、县人武部、武警马山中队。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掌握灾民及物资需转移安置情况,组织灾民和物资的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设施恢复和生产自救组
组长单位:县农业局、县规划建设局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规划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林业局、县经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供电公司、县信息办、县电信局、县人武部、武警马山中队、中国人民银行马山支行、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灾区抢修恢复生活、生产等设施,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5)应急资金保障组
组长单位:县财政局
成员单位:县民政局、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中国人民银行马山支行、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救灾应急资金准备和争取上级支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捐赠资金的分配、下拨工作,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使用、发放工作。
(6)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县卫生局 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药监局。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环境消毒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向灾区提供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7)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县人武部、武警马山中队。
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况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财物安全和社会稳定。
(8)救灾款物捐赠接收组
组长单位:县民政局
成员单位:县委统战部、县工商局、县工商联、县广播电视局、县经贸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灾情需要,做好国内外提供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分配工作。
(9)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民政局、县信息办、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监督检查组
组长单位:县监察局
成员单位: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违法违纪人员责任。
四、应急救助程序
(一)自然灾害预测与预警。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作出科学预测,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进行预警。预警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根据国务院规定,预警级别依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县人民政府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有关情况,并根据自然灾害的危险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二)灾情的搜集和报告。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在1小时内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灾害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单位和个人可通过110、120、122、119、12345等电话及时向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的,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
(三)先期处置。自然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进行处置。
(四)应急响应。本应急预案启动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凡遇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自然灾害,县政府应向南宁市人民政府请求启动相关预案,受灾的乡(镇)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较大自然灾害由县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一般性自然灾害由受灾的乡(镇)政府根据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灾情报告后,即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突发性自然灾害进行综合评估,当判明发生灾害为较大灾害以上时,经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对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的救灾指示,责成县直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依据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并立即抽调人员奔赴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武警马山中队给予支援。
4、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赴现场指挥。
5、及时向南宁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对需要市政府支持、帮助的事项提出明确的建议。
6、及时传达落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同时,加强与灾害发生地有关方面的联系,掌握灾情,抓好督办落实。
县直各职能部门接到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指令后,立即按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人员、物资、资金到位。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农业、林业、消防、卫生、地震等部门和武警马山中队要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援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2、交通、通讯、电力保障。预案启动后,交通、通讯、电力部门要通过抢修、维护和加固等措施,保证灾区交通、通讯畅通和电力供应。同时交通部门要为紧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车、船等必要的交通和运输工具。
3、物资保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储备适量的救灾物资。民政和水利部门要利用现有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储备充足的灾民生活和抗洪抢险救灾物资,并建立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采购和调运制度。经贸和粮食部门要建立救灾应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饮用水、粮食等救灾物资采购和供应机制,保证货源充足、质量合格、价格合理。卫生和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储备、采购应急所需的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等。农业、林业部门负责有关应急农林生产种子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灾民基本生活保障。预案启动后,民政部门要及时为转移的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物资,确保灾民得到妥善安置。
5、医疗保障。预案启动后,卫生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队深入灾区,帮助灾区对因灾伤病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6、社会治安保障。预案启动后,公安部门、县人武部、武警马山中队要根据需要,帮助地方政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电力、金融、广播电视等重点目标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灾区社会稳定。
7、应急资金保障。救灾应急资金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解决。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及时制定紧急救助方案,并做好应急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应急结束。当突发自然灾害对人员、财产、环境的危害已基本控制和消除,由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七)信息发布。新闻部门按照县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进行灾情及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负责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协助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灾后生活安排与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理。事发地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自然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疾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二)调查与评估。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自然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由县人民政府协助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三)恢复重建。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需要自治区或市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县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灾后救济
1、灾区政府要尽快组织灾民返回家园,并制定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各项措施。
2、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助灾区政府千方百计解决灾民口粮问题。一是搞好互助互济,无灾或轻灾的村、户要援助重灾的村、户;二是以工代赈项目的劳务要优先安排给受灾群众,用劳动收入购粮;三是灾区政府要组织灾民外出打工,通过劳务输出解决部分口粮问题。对灾区五保户、特困户、困难烈军属、无自救能力的灾民给予口粮救济。对缺少衣被的灾民要通过社会捐赠和政府救济等多种渠道解决,并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3、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作为灾后救助工作的重点,搞好整体规划,灾后立即组织实施。修复和重建灾民住房要采取灾民自筹、互济、政府补贴和对口支援等办法解决。
4、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复损毁校舍,补充教学设施,努力恢复学校正常教学。校舍无法修复的,要安排临时教室,使学生不因受灾而失学。
5、经贸部门要组织工商企业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生产。
6、农业部门要组织灾民开展抗灾自救工作,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发展多种经营,提高自我救助能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附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紧急救援演练。
(二)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必要时及时修订;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某县救灾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对地震、洪水、山体滑坡和风暴等突发性自然灾害,进一步规范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迅速、准确、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充分发挥各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的合力作用,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根据《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救灾应急工作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决策、指挥。
(二)部门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具体实施。
(三)以乡(镇)政府为主,按行政区域统一指挥,对救灾的人力、器械、物资与资金以及上级和外地的支援力量等统一调配。
二、灾害等级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7以上。
2、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3、人员死亡5人以上。
4、大家畜死亡1000头以上。
5、6级和6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占正常年景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7。
2、倒塌房屋500—1000间。
3、人员死亡1—5人。
4、大家畜死亡500—1000头。
5、5.5级以上和6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200万元或占正常年景国民生产总值3—5。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5。
2、倒塌房屋100—500间。
3、人员死亡1—2人。
4、大家畜死亡100—500头。
5、5级以上和5.5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
6、一次性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正常年景国民生产总值2—3。
(四)一次性灾害未造成中灾后果的为轻灾。
三、救灾应急反应机构组成和职能
(一)救灾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整个救灾应急行动的指挥和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与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合署办公。
(二)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秘书长:由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
成员:由政府办公室、民政局、县委宣传部、水利局、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财政局、交通局、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卫生局、公安局、地震局、气象局、广播电视局、粮食局、电信局、供电局、武装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救灾应急指挥长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协调。
县民政局:承办救灾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害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宣传报道。
县水利局:承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工作;调度主要河流、水库;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县交通局:负责因灾毁坏的国道、省道等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
县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重建的规划、设计、施工,指导城乡房屋抢修排险,解决城市饮水困难。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帮助、扶持灾民农业方面的生产自救;负责受灾牲畜的救治和疫病预防。
县卫生局: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寻找死亡和失散人员。
县地震局:承办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测、预报、警报发布。
县广播电视局:承办抢险救灾和救灾损赠的宣传报道。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和协调。
县供电局:负责供电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用电线路的架设。
县电信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
挥通讯设备的开通。
县武装部:负责协调驻县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工作组。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负责有关方面的具体工作。
灾害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发布和评估。由县民政局、气象局、水利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派员参加。
抢险救灾组: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和抢
险及人员的搜救工作。由县武装部、县民政局、公安局派员参加。
转移安置组:负责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由县民政局、卫生局、交通局派员参加。
设施抢修组:负责公路、桥梁、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由县交通局、水利局、供电局、电信局派员参加。
交通治安组: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由县公安局、交通局派员参加。
对外联络组:负责转移安置的动员、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民政局、水利局、交通局、发展计划与计划贸易局、财政局、卫生局、地震局、广播电视局派员参加。
四、应急准备
(一)救援物资的储备和筹集。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紧急救援物资的储备及筹集工作。
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供电、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它紧急前线所需的物资,由水利、交通、建设、通信、供电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被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财政、卫生、粮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二)宣传教育。县民政、水利、地震、气象、国土资源、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和发放手册及传单定期开展防灾、抗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三)制定应急预案。县直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应根据此预案,结合当地灾害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应急预案,周密安排,明确转移安置地点、路线和抢险队伍等,责任到人、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四)应急演练。县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特别是灾害多发区应根据制定的应急预案,适时开展救灾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五、灾情的搜集、报告和灾害预警
(一)灾情搜集和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程度、后果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存在困难等方面的情况,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详细核查灾情。
(二)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地震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必须做好灾害监测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可能发生的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的预测情况。如有重大灾害可能发生,由县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告知当地人民群众,做好紧急转移和防灾准备。
六、应急预案启动
(一)启动条件。大灾、特大灾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中灾由乡(镇)启动应急预案。
(二)启动方式。由县人民政府和乡(镇)根据灾害预警情况或受灾地区的灾情报告和灾害等级,确定应急预案是否启动和启动时机。
七、应急反应行动
(一)紧急转移安置
基本原则和方式。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
实施条件。当有突发性灾害即将或已经发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形成或造成严重威胁时,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乡(镇)政府实施转移安置工作。
工作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广泛动员被安置群众,安排人力和物力,按照确定的路线进行转移。
实施主体:在农村,转移安置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在县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安置保障: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饮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应及时发放到位;防止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防止火灾、疫情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同时,逐户、逐人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转移安置的有关工作情况。
(二)紧急救援
抢险。协调驻县武警部队并组织群众进行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
救治。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抢修。组织交通、水利、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对道路、桥梁、供电、电信等设施进行抢修。
搜救。协调武警部队并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
八、救灾捐赠和申请救灾资金
(一)救灾捐赠。在发生大灾或特大自然灾害后,根据灾情在县内开展集中救灾捐赠活动。同时,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通过宣传灾情、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积极争取区内外援助。
(二)申请救灾资金。在发生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后,救灾资金和物资出现短缺,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财政局向区人民政府或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资金和物资上的支持。
九、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滑坡、风暴等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反应行动;其它种类的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二)必要时救灾应急指挥部可就近调用或征用社会上各种救灾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