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合桩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排查工作情况报告及整改方案(措施)
合桩小学学生辍学情况
排 查 报 告
2016年12月
合桩小学学生辍学情况排查报告
为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依法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公平享受教育的机会,进一步提高我校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我校认真学习上级文件精神,根据毕节市七星关区教育局转发《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的紧急通知(七星教基发〔2016〕97号)文件要求,对本校学生辍学情况进行了摸底排查,现将排查的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成立控缀保学领导小组 组 长:路言科(校长)
副组长:吴昶秋(教务主任)
成员:各班班主任及科任老师
二、排查工作情况
本学期我校学生数为294人,入学率为100%。我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成立控辍保学领导小组,立即召开学校全体教师会议,迅速在辖区内展开排查工作。在排查工作中,要求每位教师采取一切办法确保每一位适龄学生有学上,不散居在家,不流浪在社会上,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做到表册一致。
三、排查结果
通过排查发现,由我校毕业的葛传志(合桩村良娘组)辍学在家、王远(合桩村苏木组)已外出广东务工、郭海(合桩村箐脚组)已外出浙江务工,这三名同学小学毕业后均没有被录取。通过对这三名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辍学原因总结如下:一是责任意识不强。隔
代教育对孩子太溺爱,使学生在性格和品行上没有得到好的教育。二是监护责任不明确。重学生身体健康而忽视心理健康和全面发展,关心学生在学校和家里的表现,忽视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三是监护人自身素质较低。无法从法律、安全、卫生知识等方面教育孩子,从而使孩子在学习上和生活上没有得到正确的帮助和指导。
四、整改措施
1、健全控缀保学制度,了解学生异动情况,发现学生缀学或流失及时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教师等人员及时到学生家里劝解,让学生尽快回校接受教育。
2、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使家长安心务工,学生放心就学,消除家长后顾之忧。
3、进一步完善贫困生帮扶制度,多渠道、多方面向相关部门、社会各界人士联系给予长期的资金和物质帮助,让家庭条件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学校班主任老师认真了解每一位学生,积极做好家访工作,更多的关注学生身心健康。教师要对学困生、留守儿童、孤儿做到多交流、多沟通、多关注、多了解。从心灵上和思想上加强教育,让学生在学校安心、舒心、放心的学习。从而降低学生缀学或流失。
5、切实规范学籍管理。一是抓好学生转入转出工作。即新生招生和毕业生毕业,不遗漏每一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保障适龄儿童入学。二是抓好过程管理。即做好转学、休学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6、大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让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二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 2014 ]第01 号四郎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于014 年2月16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 号),张志善(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 张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盖章):洋县四郎镇中心小学
2014年 4月7 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2014 ]第01 号四郎 镇人民政府: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张璐于2014 年2月 16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2014]第 01号),张志善(监护人姓名)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张志善(监护人姓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 张志善(监护人姓名)送被监护人 张璐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学校(盖章):洋县四郎镇中心小学
2014年4 月7 日
第三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根据《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使辍学学生及时入学或者复学,以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中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
第二条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义务和责任。在我校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学校负总责。
第三条 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属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名单过度制,我校招生范围的学生在我校初中注册,第五条 在校学生1日不到学校的,班主任电话联系家长问明原因。继续不到学校达3日或要求退学,由班主任(或协同科任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纺记录卡》,复学的填写《复学记录卡》一并交教导处存档。
第六条 经家访等措施仍不到校,学校确认属于辍学的,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家访后第二天学生不到校的,第三天由班主任代表学校向辍学学生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回执交学校存档),规劝辍学学生监护人在7日内送学生复(入)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通报辍学学生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请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说服动员监护人送辍学学生按时复(入)学;
(二)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后,学校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辍学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复(入)学教育,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敦促监护人在义务教育劝学书限定的时间内送辍学学生复(入)学;
(三)对经劝学教育仍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监护人,自送劝学通知书8日起学校及时报告中心校或镇人民政府,并建议对辍学学生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责令其送被监护人复(入)学。
第七条 中心校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和建议后,应当做出如下处理:
(一)在3日内向辍学学生监护人送达复(入)学通知书,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监护人接到复(入)学通知书后7日内仍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应当给予监护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7日内送被监护人复(入)学。
(三)被行政处罚的监护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适龄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学校应当向中心校或镇人民政府报告,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帮助适龄少年复(入)学。
第条 因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运用不适当的方法教育、管理学生,或者因乱收费,而使学生辍学的,学校必须采取措施使学生尽快复学。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 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雇佣童工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并建议对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总之,本着“谁使学生辍学就找谁”,“绝不轻易让一个学生辍学”的原则,采取“3、7、3、7”方法,力争使我校每年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
第四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义务教育阶段 学生辍学报告书存根
报字【】第号镇人民政府:
(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于年月_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义教字[]第号〕,监护人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监护人送被监护人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报告人:略阳县何家岩初级中学
年月日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报字【】第号
·镇人民政府:
(监护人姓名)的被监护人于年月_ 日···辍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凡年满六周何
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中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我校向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报书(义教字[]第号〕,监护人未在限定的时间送被监护人复字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第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号
其他被监护人就学。”之规定,建议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并责令监护人送被监护人复学接受义务教育。
报告人:略阳县何家岩初级中学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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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证明表格2018
表13-1 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证明
按照《河北省贫困退出机制实施细则(实行)》标准,我局对 乡(镇)村(户主)辍学情况进行了审核。该户有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人口 人,姓名为、,现在 学校 年级 班和 学校 年级 班就读。经审核,该户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
特此证明。
学校(盖章):
核验人:
XX县教育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