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0年生态环境局社会信用体系工作总结
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2020年我局严格、认真地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做好每项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工作情况
1、开展重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对2019年度53家重点排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其中环保诚信企业48家,环保良好企业4家,环保警示企业1家。“佳木斯市2019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名单”、“2019年度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记分结果”、“2019年度佳木斯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佳木斯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已报送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信息公开工作。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在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公示,全年共发布许可信息527条,行政处罚信息26条。
3、信用修复工作。为做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的修复工作,我局转发了《关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规程》的通知。对公示在“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信息所涉及的企业,告知其进行信用修复工作。
4、联合惩戒工作。为加快推进佳木斯市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打击社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落实国家《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580号)文件和《佳木斯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暂行办法》(佳信用发〔2020〕4号),我局与市直单位22家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佳环发[2020]9号)。
5、宣传工作。在“诚信佳木斯”主体宣传月活动中,通过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各部门微信工作群等向社会宣传《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警示环境违法者。签订了《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政务诚信承诺书》,在生态环境局微信公众号和“信用中国(黑龙江佳木斯)”网站上公示。
二、工作取得的成效
通过《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联合签订,加快推进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违法失信,遏制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问题
1、存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不及时的现象。
2、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
四、2021年工作
1、做好2020年度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2、按《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内容要求约束社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
3、加强信用信息归集质量,保证工作的时效性。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
第二篇:社会信用体系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人社发〔2010〕252号
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信用办:
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立与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和促进企业建立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劳资双赢、和谐共生的良好氛围,根据《江苏省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劳社„2005‟29号)的有关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信用办决定开展创建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对象
江苏省境内的各类企业。
二、创建标准
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是指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优良、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全面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劳动权益。
1.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无就业歧视行为; 2.无使用童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违法行为; 3.与所有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
4.依法制订劳动规章制度;
5.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6.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无克扣和无故拖欠行为;
7.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为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履行法定义务;
8.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和休息休假的各项规定,依法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
9.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无损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
10.遵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组织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11.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不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1.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工会履行民主管理职责的权利; 2.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3.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制度;
4.定期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并全面履行集体合同;
5.有职工活动场所,经常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关怀职工业余生活;
(三)劳资矛盾协调有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及时合理地处理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纠纷调解组织和制度,依法及时调处劳动争议和纠纷。
3.建立健全劳资双方交流平台,提供心理疏导,职工反映意见渠道畅通;
(四)近两年来未发生以下行为:
1.发生重大伤亡和职业危害事故; 2.违法使用童工;
3.发生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4.本有举报投诉,经查实确有违法行为。
三、组织领导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省、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根据管辖规定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四、名额分配
各市按规定名额向省创建小组推荐,经省创建小组审核后确定公布名单。2010年具体名额为:南京、无锡、苏州15家,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10家,宿迁5家。
五、创建步骤
创建活动开展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12月30日,并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培育自评。7月20日-10月10日,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在前2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为A级以及获得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中确定培育对象,组织工作人员深入用人单位至少3次,对照创建标准,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育活动。确定初步培育合格的用人单位,并要求其对照标准进行自评。
(二)申报。10月11日~10月21日,由自评合格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三)评定。10月22日~11月10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实地检查考评。各相关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提供和审核与本业务相关的单位参评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供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劳动关系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工时安排等情况;职业技能开发部门负责提供企业执行职业资格、职业培训情况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并结合在执法检查中采集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信息,提出初评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拟定本级管辖范围内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名单,并填写《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附件1),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信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公示。11月11日~12月20日,省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市推荐企业将组织实地抽查,将拟评定为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名单通过“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公布。12月21日-12月31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信用办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或牌匾,同时通过“诚信江苏”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人力资源有形市场和其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诚信示范企业名单予以表彰。
六、奖惩措施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诚信示范企业,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2年内免予对其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社会保险稽核。
2.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责范围,优先推荐诚信示范企业及其经营者、负责人为各类评先、评优活动的候选对象。
(二)各级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诚信示范企业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将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作为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组织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录入省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2.在信用管理部门组织发布的各类信用评级标准中,对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示范的企业予以加分;
3.优先安排示范企业参加信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诚信创建和信用培训等活动;
4.在省社会信用体系相关财政资金项目申请时,对示范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三)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期限为2年,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信用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专人为诚信示范企业提供定点联系和服务,2年期满后按照评定标准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取消称号。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即取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布: 1.发生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或者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或人数的;
3.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被查实的;
4、被省市其他相关部门查实的严重失信行为,且有信息归集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将其摆上重要位置。要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和本地实际,迅速研究制定本地开展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序时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按照创建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积极开展创建培育工作。
2.要加强创建活动的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
3.各省辖市在11月10日前将拟推荐名单报省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附《省级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表》、近2年书面审查材料、单位申报材料、培育创建材料和检查考评材料。
第三篇:2016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2016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工作总结
市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
在收到《关于做好2016年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导准备工作的通知》后,我局高度重视,组织相关处室认真梳理,现将我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结合实际,我局重点在社会救助和民间组织管理领域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社会救助方面
近年来,我局把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当作完善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项目,把诚实守信、规范操作、阳光救助作为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关键措施,探索建立了'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和授权声明制度'和'**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创新工作理念,营造社会救助诚信自律氛围。为了维护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社会救助真正惠及困难的群众,我局从2016年起开始实施'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制度。申请者在填写社会救助申请时,所有家庭成员必须在'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上签字,承诺自己所申报的内容真实,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将接受管理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自从实行'社会救助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制度后,社会救助申请对象的自我约束意识增强了,少数想钻制度空子,把社会救助作为谋私利手段的人没有了可乘之机,那些有劳动能力却不愿自食其力的'懒汉'也只能望而却步,营造了社会救助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
(二)完善公示制度,努力打造阳光救助。为进一步增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提高社会满意度,有效解决低保'人情保'、'关系保'现象,提升社会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我局下大力度逐步规范了社会救助公示制度。一是统一制作固定宣传栏。近几年,我市各区县统一为各街道、乡镇以及所有的社区、村制作了户外固定公示栏,内容涵盖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乡医疗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申请程序、办理流程等。二是坚持'三榜'公示制度。社会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过程,实行'三榜'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即第一次公示村(居)委会调查评议后的情况,第二次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后的情况,第三次公示民政部门审批情况。并将公示后的享受救助人员名单,以照片和文字形式进行存档,以备检查。三是公示内容齐全。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致贫原因、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保障标准等。四是公示地点范围广。在所有行政村交通便利、环境开阔、人口集中、易于聚集、停留、观看的地方设立低保固定公示栏,除在村委会设立外,还在有条件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选择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固定公示。五是公示管理严。在公示期间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公示内容全面完整,对因天气、人为等原因造成公示内容损毁丢失或模糊不清的,工作人员及时按原公示内容重新进行公示。同时,对每次的公示情况都要保留存档,作为档案永久保存。六是举报电话公开。在各项工作内容公示时,直接公开市救助局、区县救助局、乡镇及村级负责人的举报电话,直接接受群众的监督举报,确保诚信社会救助落到实处。
(三)运用信息手段,增强救助申请对象诚信意识。近年来,我局在民政部、省民政厅的精心指导下,把建立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作为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的重要基础来抓,2016年10月正式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以下简称'核对系统')并投入运行,实现了社会救助工作手段的重大突破。核对系统是一个归集、管理、应用反映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中枢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目前已经与市人社局、住建委、公安局、公积金中心、国税局、地税局、残联以及民政婚姻登记等8个部门15类数据实现了信息即时核对。它通过直接获取民政部门低保、低收入认定以及医疗救助系统的申报家庭信息数据,同时采取一定的方式从各职能部门调用能反映申报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核对结果按信息项目形成列表,并按申报地区划代码进行区分。各级通过授权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登陆信息系统查看核对结果,根据核对结果,结合居民个人申报,再通过入户调查等传统手段对核对信息逐一予以核实,然后根据再次确认的结果完成审批流程。我市核对系统投入试运行以来,已经在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困难残疾人子女教育救助认定和慈善助学等多项民生保障和救助工作中应用,成效明显。核对工作的实施,使广大老百姓逐步知晓民政部门信息核对的'神通广大',以前一部分心存侥幸企图骗吃低保、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也不敢再打歪主意,主动撤回了申请。通过媒体对核对工作的大力宣传,人民群众普遍反映申请对象诚信意识大幅增强,对完善和健全**市社会诚信体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民间组织管理方面
(一)狠抓专项治理。一是开展规范社会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过印发实施方案、严把登记管理年检关、参与集中执法行动等方式,规范社会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秩序。二是配合市纠风办开展清理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工作。制定、印发了《2016年**市民政局规范和培育行业协会工作方案》,进一步推动了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重点规范了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三是开展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专项治理行动,对社会团体在入会申请、会费收取、会费标准备案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二)加强诚信自律。2016年7月,印发《**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在全市开展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塑造品牌活动。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研究制定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计划并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三到五年内建设成为功能完善、作用明显、诚信自律、品牌优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自律规约、推进信息公开、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化运作水平,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自律与诚信工作体系,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三)分类开展评估。2016年,颁布《**市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成立**市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率先全省开展了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工作,有2家行业协会商会获得5A等级,11家获得4A等级,13家获得3A等级。之后,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分类推进社会组织评估,目前正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并开展教育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
(四)推行政务公开。精减审批项目,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结时效,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实施网上行政审批并制作行政许可流程图、办事指南,方便群众办事。围绕建设'阳光政府'的目标,将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内容、办事结果全部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通过新闻媒介、网上公示、上墙公示等形式予以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将政务公开工作打造成了服务社会的载体和联系群众的桥梁。
三、相关建议
1、将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使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在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年检和日常管理服务中,能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2、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例如,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后,获得了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享受一定的物质奖励、税收优惠政策等。
3、建立失信惩戒机制。例如,存在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不得再成立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等或担任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的负责人。
第四篇:XX生态环境局社会信用建设2020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XX生态环境局社会信用建设2020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计划
2020年是《XX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XX市贯彻落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实施细则的收官之年。根据市、区2020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结合“信用XX”建设目标要求,XX生态环境局进一步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工作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工作。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企业一般环保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修复工作,激励企业自主改正环保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企事业良性发展。我局对近三年以来已作出行政处罚信息且仍在“信用中国”网站或XX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进行了排查,排查出XX省金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9家需信用修复的企业名单,并指导这些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二是全面加强环保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推广信用承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红黄牌”分类监管制度,落实行业内信用承诺、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对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降低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评价结果差(黄标、红标)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同时对日常检查、行政执法和专项行动等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梳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2020年及时发布行政审批230条、行政处罚信息28条,实现了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情况全公开。三是切实做好企业环境信用宣传工作。
化被动为主动,通过服务企业接待日、“入企听诉、帮扶宣讲”等活动或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企业宣讲环境信用修复有关政策,对具备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主动靠前指导、帮助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修复。对今后拟作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的企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告知企业相关信用修复机制,下发修复指南,引导企业主动对失信行为进行纠正,及时对环境信用进行修复,推动我区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制度不断完善。四是继续做好企业惩戒工作。
为使企业认识到信用体系建设的威力,做到守法经营不逾规。2020年,我局下达行政处罚信息28条,处罚金额201.12万元,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75份,送达《断电督办单》13份,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人。二、存在问题
一是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机制还不够完善。
没有形成科学完备的信用建设体系。在全面规范信用制度、全面开展信用公开、全面归集信用数据方面还有一定差距。二是生态环境领域信用建设监管还存在盲区。我局虽然在事前主动提前介入,做好宣传指导工作,事中做到监管分级分类,但是还不够完善,企业对信用建设不是很上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还有待健全。三、下一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到环保总体工作之中。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干部自觉主动地做好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落实能力。二、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培训。
提高本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水平,同时指导企业重视、做好环境信用自评工作。三、全面信息公开,接收公众监督。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及时调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产生谁公开”的原则,明确股室职责分工,利用政府网站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办理流程、审批流程图以及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等进行公开,方便群众办事。四、落实“双公示”,督促企业守法。
环保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双公示是建立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最基础的工作。要严格按照“双公示”要求,安排专人及时将我局做出的环保行政许可审批信息、环境行政处罚信息按照有关格式填报更新数据。通过对失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公开公示,增强环境违法企业的环境守法和社会责任意识,保障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环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第五篇:金融生态环境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金融生态环境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考
摘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信用环境的建设是关键,信用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质量高低。文章分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关键词:金融生态环境;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金融生态环境的概念阐释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的相互关系
金融生态环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社会信用体系与政策法律等内容。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认为,金融生态就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改革的进展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广义的金融生态环境包括文化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信用环境等。可见,金融生态环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各成分、各要素相互连接、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的金融生态链,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在内的各成分平衡的共生。而社会信用体系无疑是金融生态环境中最主要的成分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信用调查活动和信用评级活动。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可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甚至可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关系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成败。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步入了快车道,综合国力大幅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为适应经济发展和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都强调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金融安全事关大局,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健全金融法制,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建设,规范社会征信机构业务经营和征信市场管理。2006年1月中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也于2006年8月在全国联网正式运行。截至2006年末,央行的征信系统数据库已经覆盖全国,并为5.33亿自然人和1116万多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这些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此同时,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仍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充斥市场、价格欺诈、中介组
织违反独立、公正的职业道德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加大了交易成本,降低了商业竞争力、办事效率,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信用立法滞后,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是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的重要表现。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关于信用的一些原则性条款,《刑法》中对欺诈等行为也有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虽然在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信用的规定,但受传统意识的影响,这些规定还没有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不能对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这些都非常不利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形成和维系。因此,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就必须要完善立法,以法律作为保障。
(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
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用国家信用代替了各类信用关系,缺乏维系社会经济生活正常运转的奖惩机制,使得信用机构少,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导致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地评估。
(三)缺乏信用教育和信用研究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国内几乎没有一所专门的信用管理学院,甚至没有信用管理课程,没有一所院校开展系统的信用管理职业人员从业资格教育工作。我国的信用管理教育还很落后,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这造成了长期以来人们只知道信用的道德层面的含义,很少去从教育和经济层面系统地思考信用问题,严重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质性进展。
(四)信用信息开放程度低
社会信用记录集中于政府部门,政府及其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信用记录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等工作,全社会信用记录的市场开放程度低,征信企业缺乏向企业和个人正常获取和检索信用信息的途径。
三、基于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加快信用法律法规的建立
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鉴于我国的国情,信用立法难以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建议我国从三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尽快出
台《征信法》,代替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条例》,将征信制度由部门规章提升到法律范畴,确立征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律地位;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急需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信息披露条例》等,为商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在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三是抓紧修改和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信用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惩罚条款,对诸如产权制度、契约制度、竞争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也应该加以健全和补充。
(二)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
先进的信用风险控制方法需要有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来支持,应充分发挥会计核算自动化和网络化的优势,根据信用风险控制的需求,利用数据库建立信息档案,及时获得数量多、质量高的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录入,不断满足信用风险控制系统数据信息的动态需求。
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已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实现了企业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改造和全国统一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下一步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的环保信息等将纳入该系统。伴随着该数据库的应用,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规范信息收集和录入,确保信息准确、及时、有效,能准确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既要满足商业银行多样性风险控制的需求,也要建立个人消费者信息纠错工作机制;非银行社会信用信息的更新,更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人民银行应责无旁贷地做主协调人。
(三)大力发展社会征信行业,发展信用中介组织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其核心任务是促进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征信行业得到全面而健康的发展,才能形成失信惩罚机制的基本条件。我国在现阶段,应大力发展和鼓励民间的经营性征信机构,特别是要大力发展信用管理民间机构,通过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提供法律保障、数据信息开放等有利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包括民营、中外合资、合作机构根据规定开办专业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展信用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用中介服务,以此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明确征信业的管理部门,并逐步统一征信机构资质标准、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规范信用中介组织的行为。
(四)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重塑“诚实守信”的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是营造良好金融生态,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使诚信成为人们交往的道德准则,强化“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观念。同时,要建立社会失信惩罚及奖励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合法且有效的公示,设立“黑名单”,形成失信的企业难以生存、发展的氛围;同时,设立“红名单”、“绿色通道”等,通过免工商年检、降低贷款利率、提高授信额度等各种措施,对诚实守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也是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不可或缺的观念因素。
(五)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应继续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通过催生中国企业对征信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市场,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做大“蛋糕”;与此同时,政府应当制定一些优惠政策,支持征信机构研发和创新征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同时,政府对社会信用信息系统的整合是对政府管理体制、行政效率的一种考验。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整合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否则各部门的建设成果只可能是分散和孤立的行业系统,而不可能是真正促进消费增长和经济增长的有效的社会系统,不利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业的增长壮大。
(六)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要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除了外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相关法治环境外,作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主要服务对象,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目前,很多金融机构、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尚处在自然盲目状态,防范市场信用风险的能力有限,不敢轻易进行信用交易,结果反过来又影响了其市场竞争能力,丧失很多商业机会。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从国际上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其主要信用活动是信用销售。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我国应重视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一方面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款管理制度等;另一方面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等。
四、结论
作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全面的、广泛的与基础性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有序运行的前提,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约金融生态环境的好坏。因此,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在这其中,政府要发挥引导作用,加强信用立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市场,使征信行业迈向市场;同时也要发挥公众的作用,培养信用管理人才,教育群众,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另外应建立有别于金融机构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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