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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运营中心2020年产权管理工作总结(最终定稿)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36-237701 其他总结 发布时间: 2023-03-29 02:12: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有资产运营中心2020年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国有资产运营中心2020年产权管理工作总结

为全面掌握2020年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作为综合试验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情况,根据省、市国资委的要求,现将2020年综合试验区国有产权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综合试验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是综合试验区2012年设置的负责监管全区国有企业的专门机构,下设考核评价科和企业服务科两个科室。截止2020年12月16日,试验区国资中心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35家,实收资本76168.0594万元,其中国有资本76168.0594万元。

二、监管情况

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2020年监管企业为16家,较2019年减少2家,国有企业数量较少,2020年年没有发生国有产权交易。

2020年聘请第三方完成对城投公司审计。完成对船业总公司的清产核资工作。

三、存在的困难以及意见

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张,使得企业在机构设置、岗位设置上不断变化,造成产权登记工作的人员很多是兼职,多数人员经验不足,相应的业务知识有待提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产权登记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建议组织集中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提高产权登记工作效率。

四、2021年工作思路

2021年我中心将继续加强对监管企业的监管工作,定期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产权进行第三方审计和督查。

第二篇: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港澳地区)登记、注册的境外企业(公司)和非经营性机构(以下统称境外机构)都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登记)。

第三条 境外企业是指由我国境内投资者在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及非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境外非经营性机构,是指驻外使、领馆、记者站、以及不产生经济收入的代表处、办事处等。

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国有资产(含国有法人财产)向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中应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境外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境外国有资产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是国家对境外机构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和境外机构合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境外产权登记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境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二)监测境外机构国有资产产权的变动情况(三)检查国有资产营运状况(四)监督境外机构出资行为

(五)在产权登记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报产权登记及产权变动情况分析报告,并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产权登记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登记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企业的产权隶属关系和境外行政事业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中央各部门所属境外机构的立案、占有、变动、注销产权登记以及所属境外一级机构的检查产权登记。包括: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于财政部的境外机构。(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公司直属的境外机构。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单位及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直属公司、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四)其他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境外机构。

境外一级机构是指境内单位直接投资到境外创办的企业或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以下境外机构的检查登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据产权关系,委托主管部门或投资派出单位负责审定。

受托单位要将产权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年检登记表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并附说明分析材料。

(一)一些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二)境外一级机构所属的以下各级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三)境内二级(含二级)以下单位所属的境外一级机构。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境外机构的产权登记。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精神作出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应于产权登记检查结束后60日内,将产权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说明材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第十条 由国内多个部门或不同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用国有资产到境外设立的机构,其境外产权登记分别由各投资或派出单位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属于具有公司法人和非经营性机构双重身份的,其内部财务分别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分别进行登记,其法人公司的国有资产按境外企业的登记要求办理,其代表处(办事处)的国有资产按境外行政、事业单位的登记要求办理。

第十二条 境外产权登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需申办产权登记的境外机构,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经确认受理后,发给《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由境外机构或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填写,并由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或国内投资、派出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申办登记的境外机构将产权登记表报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由境外机构或其投资、派出单位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证件、资料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四)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检查登记的主管部门,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填写产权登记表,并由境外机构或投资、派出单位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签字,报经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审查后,由受托单位负责办理所属境外机构产权检查登记审定手续,并负责将产权检查登记汇总情况及境外一级机构产权检查登记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在境内注册登记并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企业单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则上必须先办理境外产权登记后,再办理境内产权登记。

第三章 产权登记的形式 第十三条 产权登记分为立案产权登记、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册产权登记和检查产权登记。《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分为立案登记表、占有登记表、变动登记表、注销登记表、检查登记表。

第十四条 立案产权登记为备案登记,适用于新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和各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审批单位,批准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和项目投资,在政府授权部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后、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汇出资金之前,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

凡是用实物投入境外的,必须由投资单位或境外机构组建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并聘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由投资单位或组建单位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立案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外汇管理部门和出境地海关部门凭其持有的境外产权立案登记表和《国有资产实物境外投资出口核验表》等有关资料办理批准资金汇出和实物放行出关核验手续。

第十五条 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办理立案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上级投资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公司章程和建立公司的协议、合同;(四)国有资本金的来源证明;(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新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在境外正式注册后60日内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申办时,应填写占有产权登记表,并提交项目立案登记表影印件。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自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变动之日起6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中方代表人改变;(二)国有资本的增减变化;(三)国有资产经营形式变化;(四)境内投资或派出单位的变动;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发生变动的情况,可以结合年检产权登记一并进行,并对变动情况及原因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境外机构在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事项的上级有关部门的批件;(二)最近一次的产权年检登记表;

(三)变更上年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的有关文件;

(四)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九条 境外机构再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控股投资项目,应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境外机构向其他单位投资参股,可根据具体情况,不再办理产权变动登记,但应在检查产权登记中予以反映。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时,应经境内有关部门批准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清算和处置后6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境外机构分立、撤销、被兼并、被合并或破产;(二)境外机构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

第二十一条 境外机构在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产权的审批单位的批准文件;(二)当地的有关法律文件和资产评估报告;(三)境外机构财产清理报告书;

(四)产权注销当期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并经主管单位审核的资产负债表及编制说明;

(五)最近一次产权年检登记表及其占有产权登记表;(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境外机构进行产权登记检查(年检登记),检查境外机构占有、使用境外国有资产情况,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规定申办境外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二)境外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三)出资人资金的实际到位情况;

(四)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保值增值情况;(五)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六)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情况。第二十三条 年检登记事宜,应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办理完毕。境外机构的年检登记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并统一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境外企业申办年检登记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当地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的被检查的会计报表(或影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

(二)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的有关法律文件;(三)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说明;(四)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状况及分析报告;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文件。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其主管部门商定,可两年进行一次。

境外一级机构在办理年检登记时,必须提供所属二级以下(含二级)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合并或汇总报表。受委托办理境外机构产权年检登记审定手续的单位或部门,必须汇总上报由本部门审定的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情况汇总报表,并附境外机构年检登记表(汇总报表表式另行制发)。

第二十四条 境外机构申办产权登记,必须如实填报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的表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另行下发。

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境外产权登记时,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的境外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54号文件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司法部、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办理委托协议公证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境外发[1991]73号)的要求,先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股权委托手续或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提交委托或公证法律手续的复印件。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境外产权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境外机构、国内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保存。| 规定由境外机构保存的登记表,若该境外机构具备条件的,登记表可由其保存;若条件不具备的,登记表可以委托国内投资或派出单位代为保管。

第二十七条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和有关资料属国家或企业机密的经济资料,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妥善保管审定后的产权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审定的产权登记表是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产权登记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对境外机构的境内投资单位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产权登记的,上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销职务的处分;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四)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检查的,处以1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申办产权登记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六)伪造、涂改、出卖、出租产权登记表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境内投资派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境外机构因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及其检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利用职权刁难境外机构的,或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5年7月21日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西华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教育法发展研究中心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据西华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一)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四)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七条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申请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八条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第九条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对于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学校管理部门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本单位向学校管理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部门预算编制前,本单位资产管理小组提出下一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单位应当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本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本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移交或者报废行为。第十七条 本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章 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条 本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本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四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萍乡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始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落脚点,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坚持国有企业财务快报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完全和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对未实施转制的国有企业要求其每月进行财务快报,使我们随时掌握企业的运行情况,为改制做好前期准备。

二、全面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进一步推动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办[2009]43号)的要求,我市全面实行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即资产清查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系统)建设,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资产管理工作透明度。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实施,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金财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系统的实施,是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对进一步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手段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资产清查,全面摸清了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了基础。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采纳了初始信息,实施了动态管理,为加强资产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撑。

三、抓紧改制企业的履约监管验收

按照市国资委的要求,认真审核改制企业履约监管验收要件,严格把关,客观详实地判断改制企业履约情况,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严谨地做好验收工作,使社会、企业及职工的利益都不受到侵害。对于改制后情况比较复杂的企业,积极地与各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征询意见和建议,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尽力为企业以及职工排忧解难,加快验收步伐,使企业得以持续良性发展,使职工利益充分得到保障。对待不积极配合的个别改制企业,通过座谈、走访等手段,耐心宣传政策法规,使其认识到监管验收是国企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若不接受验收,企业改制就是不完整的,并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后果。

四、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严格按照《萍乡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的行为按程序进行审批。要求新购置及盘盈资产要及时入帐,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合法转让的国有资产,坚持申请、评估、审批、拍卖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变价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到财政专户;对于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坚持实地查看,核对实物与帐面是否一致,是否达到报废标准,将资产回收后按估算价值找对应机构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实现资产的剩余价值。

对于个别单位违规对资产进行处置,例如:擅自拆扒房屋类固定资产、先处置资产再提交申请等情况,及时给予纠正,并且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罚,确保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

五、工作中的不足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完善,管理工作还不够主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掌握的还不够细致。尤其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比较混乱。某些单位对资产进行出租,没有完整的审批手续,这有可能使租金收入没有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处理,存在个别“坐支”现象。有些单位资产出租协议不过完善,租金及租期不合理,例如房屋类资产租期时间过长,租金却始终保持较低价格,这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收益部分流失。

第五篇:运营中心管理职能

运营中心管理职能

1、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订本部门的中长期工作规划;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分工进行目标与计划的分解和执行。

2、根据职能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司的发展阶段,负责拟定公司本部门的管理制度及相关流程报管理层审批,依据批准的制度与流程,完善实施办法或细则,次对本部门管理的制度按上一程序做好更新工作。

3、根据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授权,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管理,包括:奖惩管理、培训与考核、考勤管理、岗位调整与晋升、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等,负责拟定本部门的员工岗位说明书并报管理中心批准。

4、根据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计划,编制部门财务预算和执行计划表,并经管理层批准后,严格按规定执行。

5、负责整合各地区人力资源相关服务机构资源、渠道及业务,不断完善业务网络及布局,为有效运营创造环境条件。

6、负责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包含但不限于:重点区域(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贸易区)建立基于公司业务模块的人力资源网站,强化服务功能。

7、负责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强化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积极反馈市场信息,配合支撑中心有效开展相关软件的更新与开发工作,以满足市场需求。

8、负责运营的财务分析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成本与费用分析

和控制,量、本、利测算,确保运营的效率性和盈利性。

9、负责公司的平台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系统测试、用户权限审核、数据维护、平台资源管理、在线财务支撑。

10、按时完成管理层、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本中心一般性职能的分组与执行。

运营中心分部门职能

运营支持部职能:

1、负责整合各地区人力资源相关服务机构资源、渠道及业务,不断完善业务网络及布局,为有效运营创造环境条件。

2、负责人力资源网站建设,包含但不限于:重点区域(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贸易区)建立基于公司业务模块的人力资源网站,强化服务功能。

3、负责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强化市场占有率和覆盖面,积极反馈市场信息,配合支撑中心有效开展相关软件的更新与开发工作,以满足市场需求。

4、负责运营的财务分析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成本与费用分析和控制,量、本、利测算,确保运营的效率性和盈利性。

5、负责公司的平台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系统测试、用户权限审核、数据维护、平台资源管理、在线财务支撑。

各区域公司职能(略)

国有资产运营中心2020年产权管理工作总结(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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