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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88留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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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BC%88留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2_.7.1)

同学们好!今天这节课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期末复习,同学们在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以后对这门课程有了一定的心得体会,现在进入了期末复习阶段,大家觉得关于复习的方法和范围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就逐个讲一下。

一、课程性质和有关说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课程结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

为使本课程的要求在考试命题中得到贯彻和落实,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本说明对各章规定了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按照识记、领会、应用三个层次,确定考生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

(1)识记,指识别和记忆,是最基本的能力层级。识记能力考的是记忆能力,要求考生了解有关的名词、概念、重要论断、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主要命题题型是填空题、名词解释或选择题等。

(2)领会,是在识记基础上高一级的能力层级。主要命题题型是简答题、论述题,一部分选择题也是考领会能力。

(3)应用,是在识记和领会的基础上,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主要命题题型式案例分析题。

2.关于学习教材,必读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第三版)》,皮纯协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参考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学习指导书(第三版)》,杨毅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3.本课程的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作业一般包括小论文、专题讨论、综合测试和期中考试等形式,由中央电大统一布置。平时作业按百分制计。平时作业成绩的平均值按20%的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

4.本课程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

5.考卷采用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线。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6.本课程考试试卷采用的题型包括:选择题(包括单选和多选)、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等五种。具体考试题型种类以中央电大期末复习指导为准。各种题型的具体形式可参阅试题类型举例。

二、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考试知识点:

1.行政的涵义

2.行政法的概念

3.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的法源、特点和分类

5.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2)行政法;(3)行政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7)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8)行政法律事实;(9)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10)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11)行政法的法源;(12)实体行政法;(13)程序行政法;(14)一般行政法;(15)特别行政法;(16)行政组织法;(17)行政行为法;(18)行政监督法。

领会:(1)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2)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事实的分类;(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及各种情形;(6)关于行政涵义的几种学说;(7)行政法的概念;(8)行政关系的种类;(9)行政法的几种法源形式;(10)行政法的特点;(11)行政法的分类。(12)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13)行政法的作用。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知识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则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法基本原则;(2)行政合法性原则;(3)行政合理性原则。

领会:(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及其具体要求;(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表现及其具体要求。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

考试知识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2.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主体;(2)行政法主体;(3)行政职权;(4)行政立法权;(5)行政许可权;(6)行政确认权;(7)行政检查权;(8)行政奖励权;(9)行政物质帮助权;(10)行政处罚权;(11)行政强制执行权;(12)行政复议权;(13)行政优先权;(14)行政受益权;(15)行政职责。

领会:(1)行政主体的特征;(2)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3)行政职权的内容;(4)行政职权的特征;(5)行政职责内容;(6)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应用:运用有关行政法上的主体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四章 行政机关

考试知识点:

1.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2.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3.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

4.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5.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考试要求:

识记:(1)国家行政机关;(2)中央行政机关;(3)地方行政机关;(4)行政机构;(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6)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7)首长制;(8)委员会制;(9)层次制;(10)职能制;(11)集权制;(12)分权制。

领会:(1)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2)国家行政机关的种类;(3)国家设置行政机关应遵循的原则;(4)如何对国家行政机关进行法律调整;(5)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6)国家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7)反映国家行政机关体制的若干形式;(8)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范围(9)国务院拥有的行政职权;(10)国务院的各组成部门及其各直属机构的职权范围;(1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1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第五章 公 务 员

考试知识点:

1.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2.行政职务关系

考试要求:

识记:(1)公务员;(2)公务标志;(3)行政职务关系;(4)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5)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领会:(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2)公务员的权利;(3)公务员的义务;(4)行政职务关系产生的几种程序;(5)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发生情况;(6)行政职务关系消灭的几种情况。

第六章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考试知识点:

1.被授权的组织

2.被委托的组织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授权;(2)被授权的组织;(3)行政委托。

领会:(1)行政授权的特征;(2)被授权的组织的类型及其法律地位;(3)行政委托的特征;(4)行政委托的条件;(5)被委托的组织的法律地位;(6)被委托的组织与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

考试知识点:

1.行政相对方概述

2.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考试要求:

识记:行政相对方。

领会:(1)行政相对方的分类;(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3)行政相对方的义务。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考试知识点:

1.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

考试要求:

识记:行政法制监督。

领会:(1)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4)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5)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第三编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行为的涵义

2.行政行为的分类

3.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4.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行为;(2)行政立法行为;(3)行政执法行为;(4)行政司法行为;(5)要式行政行为;(6)不要式行政行为;(7)抽象行政行为;(8)具体行政行为;(9)依职权行政行为;(10)依申请行政行为;(11)单方行政行为;(12)双方行政行为;(13)多方行政行为;(14)行政行为的内容;(15)公定力;(16)确定力;(17)拘束力;(18)执行力;(19)行政行为的成立;(20)行政行为的无效;(21)行政行为的撤销;(22)行政行为的废止。

领会:(1)行政行为的特征;(2)对行政行为进行分类的各种不同标准以及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行为所分的不同种类;(3)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4)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5)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6)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7)行政行为无效的原由和结果;(8)行政行为撤销的原由和结果;(9)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由和结果。

应用:运用有关行政行为的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十章 行政立法

考试知识点:

1.行政立法概述

2.行政立法主体

3.行政立法的程序

4.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立法;(2)职权立法;(3)授权立法;(4)中央行政立法;(5)地方行政立法;(6)执行性立法;(7)创制性立法;(8)行政立法主体;(9)行政立法程序。

领会:(1)行政立法的特征;(2)行政立法的分类;(3)行政立法的原则;(4)国务院的立法权限;(5)国务院各部门的立法权限;(6)地方人民政府的立法权限;(7)行政立法程序的主要步骤;(8)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几种形式。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许可概述

2.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3.行政许可设定

4.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5.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6.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7.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证;(3)行为许可;(4)资格许可;(5)独立的许可;(6)附文件的许可;(7)权利性许可;(8)附义务的许可;(9)排他性许可;(10)非排他性许可;(11)一般许可;(12)特殊许可;(13)长期许可;(14)短期许可;(15)行政许可法定原则;(16)行政许可设定权分配;(1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领会:(1)行政许可的特点;(2)行政许可的作用;(3)行政许可的种类;(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5)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6)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7)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种类;(8)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9)行政许可实施程序;(10)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11)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12)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3)行政许可申请人及其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考试知识点:

1.行政强制概述

2.行政强制执行

3.即时强制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强制;(2)对人身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4)对行为的强制;(5)即时性强制;(6)执行性强制;(7)行政强制执行;(8)代执行;(9)执行罚;(10)间接强制;(11)直接强制(12)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3)即时强制。

领会:(1)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2)行政强制的种类;(3)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4)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5)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6)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7)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概念的区别;(8)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9)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10)即时强制的种类;(11)即时强制应具备的条件。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

考试知识点:

1.行政合同概述

2.行政合同的种类

3.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合同;(2)国家订货合同;(3)公用征收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合同;(5)行政合同的缔结;(6)行政合同的变更;(7)行政合同的解除。

领会:(1)行政合同的特征;(2)行政合同的作用;(3)行政合同的主要种类;(4)行政合同的缔结原则;(5)行政合同的缔结方式;(6)行政合同履行的特点及其所须遵循的原则;(7)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行政机关制裁违约的相对方的几种手段;(9)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10)行政合同消灭的原因。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

考试知识点:

1.行政指导概述

2.行政指导的种类

3.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

4.行政指导中的行政救济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指导;(2)普遍的行政指导;(3)个别的行政指导;(4)规制性行政指导;(5)调整性行政指导;(6)助成性行政指导。

领会:(1)行政指导的特征;(2)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3)行政指导与行政命令的区别;(4)行政指导与行政合同的区别;(5)行政指导的行政法治原则;(6)行政指导的地位;(7)行政指导的重要意义;(8)行政指导的作用;(9)在行政指导中设定行政救济的必要性;(10)行政指导造成损失的责任形式。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

考试知识点:

1.行政处罚概述

2.行政处罚的原则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4.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

5.行政处罚的程序

6.行政处罚的执行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3)人身罚;(4)行政拘留;(5)劳动教养;(6)行为罚;(7)财产罚;(8)罚款;(9)没收财物;(10)申诫罚;(11)行政处罚的设定;(12)行政处罚的主体;(13)行政处罚的适用;(14)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5)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6)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领会:(1)行政处罚的特征;(2)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3)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4)行政处罚的种类;(5)行政处罚的设定及划分时应考虑的因素;(6)对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划分的界定;(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权应符合的条件;(8)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应当符合的条件;(9)确定行政处罚的管辖;(10)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和方式;(1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内容;(12)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13)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14)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15)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16)紧急状态下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

考试知识点:

1.行政监督概述

2.一般行政监督

3.行政监察

4.审计监督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监督;(2)一般行政监督;(3)专门行政监督;(4)行政监察;(5)审计监督。

领会:(1)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2)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意义与作用;(3)一般行政监督的种类;(4)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5)行政监察的特征;(6)监察机关的任务;(7)监察机关的职责;(8)监察机关的权限;(9)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一般程序;(10)审计监督的要素;(11)审计监督的种类;(12)审计机关的职权;(13)审计监督的程序。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2.行政责任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违法;(2)行政不当;(3)行政责任。

领会:(1)行政违法的特征;(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4)行政责任的追究。第四编 行政救济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考试知识点:

1.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2.行政救济的途径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救济;(2)行政机关救济;(3)司法机关救济。

领会:(1)行政救济的特征;(2)行政救济的主要途径。

应用:运用行政救济理论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赔偿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考试知识点:

1.行政复议概述

2.行政复议参加人

3.行政复议的范围

4.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

5.行政复议的程序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原则;(3)复议申请人;(4)复议被申请人;(5)第三人;(6)行政复议的范围;(7)行政复议管辖;(8)行政复议机构;(9)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10)行政复议决定;

领会:(1)行政复议的特点;(2)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3)复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4)复议被申请人的几种情况;(5)第三人的条件;(6)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7)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8)行政复议管辖范围;(9)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0)行政复议的期限和形式;(11)复议申请的受理;(12)行政复议的审理;(13)行政复议的决定;(14)行政复议的执行。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赔偿概述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3.行政赔偿范围

4.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6.行政赔偿程序

7.行政追偿

8.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

9.我国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10.国家赔偿费用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赔偿;(2)行政侵权行为;(3)过错责任原则;(4)危险责任原则;(5)违法责任原则;(6)行政赔偿请求人;(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8)行政赔偿程序;(9)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原则;(10)行政追偿;(11)国家赔偿方式;(12)国家赔偿费用;(13)追偿人;(14)被追偿人。

领会:(1)行政赔偿的特征;(2)行政赔偿救济制度的发展过程;(3)行政侵权行为的要素;(4)确定损害事实时应注意的问题;(5)有关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6)行政赔偿的范围;(7)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8)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9)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10)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类型;(11)行政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12)行政赔偿程序与刑事赔偿程序的差异;(13)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内容;(14)行政先行处理原则的优点;(15)请求行政赔偿的要件;(16)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17)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及其处理;(18)拒绝受理赔偿申请的理由;(19)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20)行政赔偿诉讼与其他行政诉讼的区别;(21)行政赔偿诉讼当事人;(22)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院;(23)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制度;(24)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方式和判决;(25)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26)追偿的性质和形式;(27)追偿的要件;(28)确定追偿金额的原则;(29)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30)人身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31)财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诉讼法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诉讼;(2)行政诉讼法;(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领会:(1)行政诉讼的特征;(2)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3)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4)行政诉讼法的特点;(5)行政诉讼法的渊源;(6)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7)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8)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应用:运用行政诉讼有关理论和知识,分析相关案例。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考试知识点:

1.受案范围的含义与方式

2.应予受理的案件

3.不予受理的案件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领会:(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2)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3)应予受理的案件;(4)不予受理的案件。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和种类

2.级别管辖

3.地域管辖

4.裁定管辖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诉讼管辖;(2)级别管辖;(3)地域管辖;(4)法定管辖;(5)裁定管辖;(6)共同管辖;(7)单一管辖;(8)级别管辖;(9)地域管辖;(10)一般地域管辖;(11)特殊地域管辖;(12)共同管辖;(13)裁定管辖;14()管辖权的转移;(15)管辖权异议。

领会:管辖的种类。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2.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的被告

4.行政诉讼第三人

5.共同诉讼人

6.诉讼代理人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诉讼参加人;(2)行政诉讼参与人;(3)行政诉讼当事人;(4)诉讼权利能力;(5)诉讼行为能力;(6)诉讼代表人;(7)原告;(8)原告资格的转移;(9)被告;(10)行政诉讼第三人;(11)共同诉讼人;(12)必要的共同诉讼人;(13)普通的共同诉讼人;(14)集团诉讼(15)诉讼代理人;(16)指定代理人;(17)法定代理人。

领会:(1)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3)原告的特征;(5)原告的确认主要包括的几种具体情形;(6)被告的特征;(7)确定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则;()被告资格的转移;(10)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第三人的确认;()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集团诉讼具有的特点;(8)可能引起必要共同诉讼发生的情况;(9)形成普通共同诉讼所需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考试知识点:

1.起诉与受理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考试要求:

识记:(1)起诉;(2)受理;(3)第一审程序;(4)第二审程序;(5)上诉;(6)审判监督程序。

领会:(1)起诉的类型;(2)起诉的条件;(3)人民法院审查起诉的内容;(4)受理的法律后果;(5)应当受理的特殊情形;(6)不予受理的情形;(7)审查的结果;(8)审理前的准备;(8)庭审程序(10)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11)案件的移送;司法建议;(12)上诉的条件;(13)人民法院不得准予撤诉的几种情况;(14)第二审案件的特点;(15)二审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范围;(16)上诉的审理;(17)上诉审的法律后果;(18)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关系;(19)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原因;(20)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程序;(21)再审案件的审理。第二十六章 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诉讼证据

2.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3.行政案件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诉讼证据;()举证责任;(2)证据保全;(3)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5)撤诉;(6)延期审理;(7)延长审限;(8)诉讼中止;(9)诉讼终结;(10)涉外行政诉讼。

领会:(1)行政诉讼可定案证据的特征;(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4)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5)原告的举证责任;(6)提供证据的要求;(7)证据的审核认定(8)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9)WTO规则的适用问题;(10)缺席判决在行政诉讼中适用的几种情况;(11)法院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12)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13)诉讼中止的情形;(14)诉讼终结的情况;(15)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16)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17)合并审理的情况;(18)适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19)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20)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21)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二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

考试知识点:

1.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2.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考试要求:

识记:(1)行政判决;(2)维持判决;(3)撤销判决;(4)限期履行判决;(5)变更判决;(6)确认判决;(7)再审判决;(8)行政裁定;(9)决定;行政诉讼的执行;(10)执行主体;(11)执行根据;(12)移送执行;(1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14)执行阻却;(15)执行中止;(1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17)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领会:(1)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2)二审判决的种类及适用条件;(3)行政裁定的特点;(4)行政裁定的适用范围;(5)决定的适用范围;(6)执行的特征;(7)执行根据的种类;(8)《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9)执行管辖以及执行程序的提起方式;(10)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特点;(11)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12)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问:教材第二版和第三版有什么区别吗?

朱叶:区别很大,大家一定要用第三版教材,不要使用第二版教材。问:是不是把一本书全背下来才考的出? 朱叶:把我今天所讲的内容消化掉我认为就可以了

问:在复习指导上的疑问: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B)

A、行政相对方是不可少的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标准答案上只有答案B,我看教材上答案A是也有,为什么不把A也选上呢? 朱叶:答案AB都对。说明你认真看教材了,很好。问:期末考各题型的分值各是多少 朱叶:各种题型都在20分上下。

问: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对吗? 朱叶:大分是对,但具体细分看教材

问: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如果发现有关行政法规违法或不适当,则()

A、应该不适用该行政法规,而应直接适用法律

B、有权宣布该行政法规无效

C、可以撤销或改变该行政法规

D、必须撤销或改变该行政法规

这道题选A正确吗?如果不正确,请问正确答案是哪个?

2、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相对一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则()A、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B、只能申请复议而不能起诉

C、由当事人选择或复议,如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起诉

D、必须先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以起诉

我觉得首先把A和B排除,C和D哪不知选哪个了;请问这道题正确答案是哪个呢?在教材哪页?

朱叶:第1题涉及到我讲的第26章的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的问题,请参照教材第26章第二节的内容。第2题建议不要做了,因为我们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件过时了。凡是过时的就不要做了,做了只会对你产生误导。问:简述划分个人行与机关行为的标准 朱叶:请看教材第五章第一节的内容。

问:

1、能不能把期末复习指导上的案例分析题答案挂在网上呢?

2、考试范围会不会超出期末复习指导上的题呢?

3、我们怎样才能把这门课程复习好呢?

朱叶:

1、期末复习指导上的案例分析题没有标准答案,你们可以与地方电大的面授辅导老师共同切搓。

2、不会超出期末复习指导上的题。

3、认真听我今天的讲解,认真做形成性考核作业册,认真做期末复习指导后面的综合练习题,这样就可以复习好了。

大家要认真听我今天的讲解,认真做形成性考核作业册,认真做期末复习指导后面的综合练习题。把我今天说的消化掉,我觉得对于考试应该没有问题。预祝大家取得好的成绩。同学们再见!

第二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名词解释简答题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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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26.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3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3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

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7.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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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49.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者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54.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

55.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56.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57.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58.人身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59.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60.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督活动。

65.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8.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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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9.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的救济途径。70.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

7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72.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73.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7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75.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76.行政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77.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犯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8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3.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8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86.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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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8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9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2.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9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94.行政诉讼当事人:事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9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6.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7.起诉: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98.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99.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程序。

10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01.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02.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0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

105.再执行: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6.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7.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108.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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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09.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

110.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111.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某些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作为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112.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113.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14.行政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15.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16.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1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118.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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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简答题

1.法源的形式的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地方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国际条约。2.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它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4.行政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基本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作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行使应当依据法律为之;3,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法理。作为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动因符合法律目的。2,正当动机。3,内容应当合乎情理。

5.行政主体的特征?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的组织;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的特征是什么?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7.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8.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任职期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9.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10.关系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选任,委任,调任,骋任。1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行政主体

1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产生依据不同;行为后果不同,行为的依据不同。13.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提出申请;参与管理;听证;了解;申请救济。14.行政相对放方的义务?服从管理、协助管理、遵循程序义务。15.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主体、对象、内容。

16.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17.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18.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赋于权益和剥夺权益;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19.行政立法的民主意义?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20.行政立法程序?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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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1.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赋予资格或权利的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22.行政许可的作用?宏观调控;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控制进出口;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2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便民、救济、信赖保护、不得转让、监督。

24.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实施的条件不同;实施的时间和目的不同;实施的机关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

25.什么是即时强制?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26.行政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际履行;自己履行;全面适当履行。

27.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28.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是非权力行政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是

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面待业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适用法律优先原则;是一种外部行为。29.行政指导与行政区别是什么?不同点:主体、客体、内容、效力。

30.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性质不同;处罚依据不同;适用主体不同;适用对象不同。

31.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合法公正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原则;救济原则。

32.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33.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报告工作;执行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批准;备案;行政复议。

34.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35.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担行政责任必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36.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有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7.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以行政争议为基础;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38.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39.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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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40.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的行为;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行政赔偿范围以具体行政为造成的侵害为限;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41.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损失的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行政机关工人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4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告是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复议的,复议机在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4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选择复议原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则;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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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4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45.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行政处罚;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许可;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46.行政诉讼法对于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内部分工、有利效率;有利公正、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原则。

47.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审级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48.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被告只能是行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害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并受到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49.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0.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

5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开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阶段;法院调查阶段;法庭

论阶段;评议宣判阶段。52.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53.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被告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依据,如果不履行或者逾期履行,应当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没有证据、依据,人民法院判决撤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54.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有哪些?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有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

55.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有哪些内容?特别冲突;不同等级的冲突;同级冲突;新旧法之间的冲突;人际冲突;区际冲突。56.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所作出的决有哪些?维持原判;撤销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判决。

57.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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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综合练习题的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28.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3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5.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

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3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

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

第四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3. 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5.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6. 行政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7.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分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8. 行政组织法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规范的核心。另一类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以及在职务上的权利义务的规范;行政行为法,主要是行政机关与个人、组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行政监督法是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也就是监督主体对行政进行监督的规范。

9.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接线员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⑴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⑵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⑶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行政合法性原则通常要求行政权依法律的规定存在,行政机关依法设立并应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表现在:㈠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㈡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㈠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㈡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㈢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等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并不是惟一的行政区主体。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如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授权,也会拥有一不定期的行政职权,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法律地位,成为行政主体。如原《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食品卫生管理中的卫生防疫站、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管理中的市容监察组织等。此外,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如政府某些临时设置的机关只负责管理内部事务,并不对外行使职权,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分从事民事活动而成为民事主体,如租用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品等时,它就不是行政主体。13.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虽然是通过各个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得以实现的,但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因为公务员所实施的公务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实施的,公务员只是具体的操作者;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不直接由公务员承担,而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公务员一般代表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公务员的行为由行政主体负责。

14.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区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行政职权主要有以下内容:⑴行政立法权⑵行政许可权⑶行政确认权⑷行政检查权⑸行政奖励权⑹行政物质帮助权⑺行政处罚权⑻行政强制执行权⑼行政合同的签订权⑽行政复议权。

15.行政优先权包括以下内容⑴先行处置权:虽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政区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不受程序的制约,先行处置。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相对方进行治安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四个步骤。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采取强制措施,如先行扣留等。⑵获得社会协助权⑶推定有效权。

16.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的各部、各委员会和审计机关,是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和管理某一方面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合理分工、职责分明、机构精干和便于提高工作效率等原则设置。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税务总局、环保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办公厅等是内部办公机构。

17.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民族乡、镇)四级。

18.行政机关组织法:隶属关系三种:⑴垂直领导 ⑵业务指导 ⑶双重领导。

19.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20.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两者各有其所适用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可以收到行动快、效率高之效;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可反映多方面的利益与要求,利于分工合作,避免个人专断。

21.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是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22.国务院的行政职权包括㈠制定行政法规权:行政法规是对全国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其颁布必须由总理签署。国务院的制定行政法规权,即通常据说的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㈡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㈢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㈣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23.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在我国,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行政事务。

2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5.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⑴按时间划分⑵按职责界限划分⑶按法律适用划分⑷按名义或公共利益划分。公务员的行为首先可以划分为个人行为和机关行为。个人行为不可能是公务行为,因为公务行为不能以个人名义而只能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作出。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主要有三个:⑴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的机关名义作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则属个人行为;⑵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二标准综合认定;⑶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

26.在我国,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行政职务的变更,主要发生于下列情况:罢免、撤职、辞去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转职、调职、升职。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死亡、丧失国籍、辞退、开除公职、被判刑罚、离休退休。27.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28.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9.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30.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有: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㈡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㈢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㈣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

31.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3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包括含义: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㈡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㈢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3.行政主体的活动,从性质上划分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民事活动。行政主体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该活动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行政主体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另一类是行政管理活动,这类活动是以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为核心的,有行政职权的存在,才有行政行为。

34.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就是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35.行政行为的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36.行政行为的无效的原因;⑴行政行为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⑵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职权的行为;⑷行政主体受胁迫所为的行政行为;⑸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⑹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无效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即自始至终不发生法律效力;⑵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之约束,可自行决定不履行该行为所规定的义务,而不承担法律责任;⑶被确认为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时效的限制,有权的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其无效;⑷行政行为被宣布为无效后,行政主体因此所得到的一切利益应返还给相对方,而对相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予赔偿。

37.行政行为撤销的原因:⑴行政行为不具备合法要件;⑵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撤销的结果:⑴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⑵行政行为因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方的不同过错归属而有不同的责任后果。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而被撤销,行政主体应予赔偿;若行政行为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而被撤销的,行政相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自行负责。行政相对方所获得的利益应予以收回。

38.行政行为的废止的原因:⑴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被修改、废止或撤销;⑵国家形势发生重大变化;⑶原定任务已经执行完毕。行政行为废止的结果:⑴自废止之日行政行为失去法律效力;⑵因行政行为废止机时给相对方带来损失时,行政主体予以适当的补偿。

39.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和活动。行政立法的分类㈠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的不同分为:⑴职权立法;⑵授权立法。㈡行政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为:⑴中央行政立法;⑵地方行政立法。㈢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⑴执行性立法;⑵创制性立法。

40.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二是效率原则。41.根据我国宪法、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行政立法主体为;⑴国务院;⑵国务院各部门;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其中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特征:㈠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㈡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㈢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㈣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㈤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43.行政强制的含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的特征:⑴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⑵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⑶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44.行政强制的分类:㈠以行政强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和内容为标准,可分为⑴对人身的强制;⑵对财产的强制;⑶对行为的强制。㈡以行政强制行为的目的和程序的阶段性为标准,可分为⑴即时性强制;⑵执行性强制。

45.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㈠间接强制执行⑴代执行(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⑵执行罚(执行罚主要通过滞纳金表现出来,执行罚的数额从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之日起,按日计算,可反复适用。)。㈡直接强制 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对财产、行为和人身三种执行方式。46.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目的不同;⑶原则不同。

47.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它除了要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以外,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㈠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㈡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㈢强制执行适当的原则;㈣目的实现原则。

48.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㈠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㈡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㈣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49.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

50.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㈠行政主体的权利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下列权利,这些权利同时也是相对方的义务,主要有:⑴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⑵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⑶单方面解除合同权;⑷制裁权(行政主体的制裁手段,主要有金钱制裁、强制继续履行、代执行、解除合同)。㈡相对方的权利:⑴获得报酬权;⑵损害赔偿请求权;⑶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⑷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此外,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相对方还享有以下两种特有的权利:⑴特权行为的补偿权;⑵如果发生因经济变动、战争、自然灾害等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致使合同履行极端困难时,相对方则享有不可预见情况的补偿权。

5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特征:⑴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⑵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52.行政处罚的种类㈠人身罚⑴行政拘留⑵劳动教养;㈡行为罚;㈢财产罚;㈣申诫罚(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53.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一事不再罚款,《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4.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⑴违法事实确凿;⑵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⑶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该节可能会出案例分析P162> 55.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㈠当事人自觉履行原则;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㈢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原则。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⑴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⑵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56.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7.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㈠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㈡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㈢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58.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⑴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⑵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⑶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⑷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6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具有以下特点: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⑵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⑶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⑷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62.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63.行政复议的范围<可能会出案例分析题 P208-210>《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⑴国务院部门的规定;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⑶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⑴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⑵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12条的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65.《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66.《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⑵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67.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68.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㈠行政侵权行为<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㈡损害事实。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两种。

69.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㈠行政机关工作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0.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此类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㈠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权;㈡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71.所谓行政处理,就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审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违法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行政先行原则是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72.行政赔偿 请求赔偿的要件:⑴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⑵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这是个时效要件;⑷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被请求的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有两种方式用来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因而应在收到申请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请求人不予赔偿,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理由一般有两个:⑴被申请之违法侵害行为不是本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受本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所为,因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⑵被请求损害赔偿之事实不在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依法不应予以赔偿。二是自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个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的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73.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与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有所不同:⑴提起行政诉讼无须经过行政先行处理,只要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而后起诉;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起诉期限远比单独的赔偿诉讼短。受害人应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请求在两个月内未获准予,则可在相继的3个月内提起赔偿诉讼;⑶赔偿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侵权被确认为违法或被撤销为前提,但在司法实务中,常遇到行政侵权行为是否违法的争议,而赔偿诉讼只能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提起。

7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赔偿案件的管辖同于行政诉讼案件。总的原则是:由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赔偿诉讼案件。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为国务院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机关,则由其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5.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76.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77.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由以下五个要件构成:⑴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言之,原告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充当,而不能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充当。⑵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内及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⑷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⑸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末作出复议决定。

78.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制原则,不存在民事诉讼有独任审判的例外。为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行政诉讼同民事、刑事诉讼一样,坚持回避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公开进行。公开审判原则适用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宣判等诉讼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79.行政诉讼应予受理的案件:㈠行政处罚案件:⑴申诫罚⑵财产罚⑶行为罚⑷人身自由罚;㈡行政强制措施案件;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㈣行政许可案件;㈤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㈥抚恤金案件;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㈧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80.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㈠国家行为;㈡抽象行政行为;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㈥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81.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三类案件:⑴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⑵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根据行政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⑴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⑵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82.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自年满18周岁时开始;年满16周岁,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公民也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上述年满16周岁的公民除外)和虽年满18周岁但患有精神病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的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是一致的,即从它们成立时开始,至撤消、解散或者宣告破产时终止。

83.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具备原告资格:㈠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㈡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㈢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84.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被告资格:㈠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㈡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职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㈢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过人民法院通知应诉。85.行政诉讼被告应按以下原则确定:⑴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⑵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⑶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⑷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⑸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⑺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⑻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⑼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⑽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86.起诉: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有两种类型: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⑵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87.起诉的条件:㈠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㈡有明确的被告;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88.合议庭评议阶段,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89.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末生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消或者改变第一审裁判的上诉行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必须依法具备以下条件: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⑵存在法律允许提起上诉的对象,即未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⑶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⑸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交纳诉讼费用。

9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分别适用以下三种提起程序:⑴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⑵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⑶人民检察院抗诉。91.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⑴书证;⑵物证;⑶视听资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鉴定结论;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从立法上明确了人微言轻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92.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㈠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㈡规章的参照适用;㈢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㈣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93.行政诉讼法律冲突适用的规则:㈠特别冲突适用规则;㈡不同等级冲突的适用原则;㈢同级冲突适用规则;㈣新旧法冲突适用规则;㈤人际冲突适用规则;㈥区际冲突适用规则。

94.行政案件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诉讼判决按照审级标准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五种类型的判决,即维持判决、撤消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后,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维持判决和依法改判两种类型的判决。

第五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参考题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参考题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行政法律事实分为 和。

2、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 的行为准则的。

3、行政职务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所包含的 的内容是行政职务关系的内容。

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 及其。

5、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分为、、。

6、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

7、行政合同的缔结的基本原则是。

8、行政赔偿的起因是 所以行政赔偿又叫。

9、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其他不服的可以起诉。10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及其------------11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名词解释(每空3分,共18分)

1、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优先权

3、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4、行政相对方

5、抽象行政行为

6、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定叫行政判决。

()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有两种类型、直接向法院起诉,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

3、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被告败诉。()

4、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的赔偿。()

5、行政救济以解决行政争议为基础。()

6、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7、行政监察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专门进行的监督活动。()

8、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制裁权。目的是保证公务的实施。()

9、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在于其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

10、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四、选择题(18分)

1、下列原则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是:()A合议制原则 B选择复议的原则 C回避原则 D 不适用调解原则

2、行政诉讼中由()负举证责任。A原告B被告 C原告和被告 D主张者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

A 行政法规 B 行政规章 C 地方性法规 D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在解决行政赔偿的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关系时,我国采取()原则 A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B 二者并行 C 自由选择

5、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可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A 具体行政行为 B 行政处分行为 C 民事侵权行为 D 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6、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设定 A 法律 B 法律和行政法规 C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D地方性法规

7、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A 申请 B许可申请的审核 C 拒绝颁发许可证 8部门规章由()制定并发布。A 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 全国人大 D地方政府。

9、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A 具有普遍约束力 B 单方性 C 可以反复适用 D行政性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行政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2、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3、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两种?什么叫行政处罚诉讼程序?

六、论述题(共16分)

1、试论行政合理原则的内容及具体要求?(8分)

2、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征。(8分)

答案: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2、全社会共同遵守

3、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行政主体 工作人员

5、主体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6、行政许可的申请 许可申请的审核 拒绝或颁发许可证

7、依法原则

8、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行政侵权赔偿

9、收容审查 强制戒毒

10、行政主体 执行公务的人员 11具体行政行为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内容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

3、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

4、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宪法和法律的行政立法权的表现及延伸,人民 享有对其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权。

6、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新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原告也有一些举证责任。

三、判断(共10分)

1、(╳)

2、(√)

3、(√)

4、(╳)

5、(√)

6、(√)

7、(╳)

8、(√)

9、(√)

10、(╳)

四、选择题(18分)1BD 2 B 3B 4A 5AD 6A 7ABC 8B 9AC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其主要作用有:(1)就行政主体来源,订阅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可以因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性而避免推诿塞责,杜绝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2)就行政管理相对 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来说,订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们更好地发挥积极性、创造性又可以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上告有门,解决有据。

2、行政复议的原则是: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3、(1)简易程序(2)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诉讼程序指行政处罚决定在被作出之前,在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举行由该案的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调查人民辩论的公听会。

六、论述题(共16分)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晕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BC%88留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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