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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党员干部廉政手册》心得(5篇范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0-915663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8 21:16: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学习《党员干部廉政手册》心得

学习《党员干部廉政手册》心得

通过近一个阶段的参照《党员干部廉政手册》加强廉政纪律教育的学习,使我在各个方面特别是廉政纪律方面有了很深的认识,现结合工作实际将个人的一些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通过学习,首先感觉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学好党内的这些规章制度,必将终身受益。党的纪律是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学好党内的这些规章制度,可以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个人的拒腐防变能力;学好党内的这些规章制度,就知道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哪些该说哪些不该说,哪些该看哪些不该看,哪些该干哪些不该干,知道了明白了,就不会违法犯纪,共产党员、人民干部的形象就会在你身上真正体现。其次,通过学习感觉到,我们的党员干部应在提高自身内在素质上下功夫。目前一些党员干部在工作、思想作风方面存在问题,反映出来的问题虽然不尽相同,但都是同理论学习不够直接有关。只有把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做到工作任务越重,担负责任越大,越要加强理论学习,是非明于学习、廉洁源于党性、腐败止于正气,理论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精神支柱,也同样是拒腐防变,永葆先锋队性质和人民公仆本色的根本。

作为企业的一名职工,使我更深刻感受到了在当今社会进行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对自身的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章守纪等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使我认识到自己肩上的使命,也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的挑战。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决心按《党员干部廉政手册》的要求,树立“立念为公,廉洁律己”的人生观,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坚持公道正派,不断增强自身的人格魅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是出自《韩非子·喻老》中的一句话,后来广为流传,并演变成为今天的一条哲理成语。这句话深刻揭示了千里长堤虽然看似十分牢固,却会因为一个小小蚁穴而崩溃的道理。更是警示我们世人,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由小到大、有量到质的过程,当存在微小的过错和失误时,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及时纠正,就会留下无穷的后患。在生活、工作中,不谨初事、不拘小节,久而久之,必然会背弃誓言、抛弃信念、丧失原则、玩忽丧志,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下,最终会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沦为人民的罪人。这样的违法事例在我们齐鲁石化也曾经出现过,我们应以这些腐败堕落的教训为镜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特别是在面对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时、面对选择和独处时,三思而后行。

我们可以深刻的认识到,许多铸成大错的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长期以来,我们部门都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自然少了这些贪污受贿滋生的土壤,但是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经常说的一名话“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对广大群众的影响很大,在推进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反腐倡廉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党员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继承优良传统,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必须树立自身良好的形象,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身体力行,以德修身,依法行政,以高尚的人格力量影响和带动广大群众,成为反腐倡廉建设的引导者和实践者。

我作为一名车间管理干部,今后仍要认真学习领会《党员干部廉政手册》的规定,提高党性修养,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自觉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人生观,用好手中的权力,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为我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最大的贡献。

第二篇:党员干部之廉政心得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学习心得

心源

廉政,古今中外、历朝历代,对于任何执政者、执政党乃至执政集团都是无法摆脱之问题,都是必须面对之问题。一个政党能否保持廉政,关乎于党之命运,关乎于国之命运,关乎于民之命运。

纵观历史,历代亡国者,究其因,无不因腐败而致,腐败必然亡国。

恍如昨日之清廷,其灭亡之根本原因历历在目,皆在于统治阶级统治不力而造成的全民腐败。晚清地方官员截留税银私设“小金库”、买官卖官、巨额公款接待、贿赂之风盛行、冒领公款、挥霍浪费、侵吞赈灾款粮、军队走私贩私等盛行,从中央到地方,庸官俗吏献媚当道,清廉高洁之士多不容于时流,愤懑而退居者众,全民丧失信仰,社会风气江河日下。此局面被日本间谍捕捉并报于日本政府,直接导致发动甲午战争及日本侵华,最终导致清政府之政权灭亡矣。

正如唐太宗言,“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纵观历史,廉政对于今日之我等党员干部足为警钟!因此,如果任由腐败滋生蔓延而因循罔顾,则党和国家危矣!

孔子言,“有家有国者,不患贫,而患不均”,其大意是“治 理国家者,要想使国家安定强盛,不怕国民贫穷就怕分配不公平、公正”,因为执政者如果不公平、公正,必然使国民怨恨不平,滋生乱心。然导致不公平公正的根本原因就是腐败失廉,使圆滑贪腐、相互勾结者享受多利而放任不惩,使公而忘私、勤勉奉献者遭受压制而生活艰难。如果执政者腐败不廉,就必然失去号召力、领导力、凝聚力和威慑力,就会失去国民的信任,国民就会不服,国民就不团结,甚至不会爱国乃至希望外来力量推翻执政党和政府,国家对内失去坚固的合力,对外失去抵御外侮的防御力,国之根基就必然会动摇,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此外,不廉政还会导致党员领导干部在下属乃至百姓中失去威信,怕下属揭露其贪腐之把柄而不敢得罪人,也就不敢监督下属,不管管理民众,又安敢惩恶扬善?结果就必然会相互勾结而形成号称“哥们”、“朋友”等类的利益集团,就形成了孔子所言的“君子团结而不勾结,小人勾结而不团结”的社会风气,就会形成腐败统一战线,就会导致党员领导干部互相包庇、互相保护而失去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导致纪检监察、司法、反贪部门无法对党员干部乃至国民进行有力的法律约束和惩戒,只得任由政府、单位一天天堕落腐败下去。而且,党员干部的不廉还会影响国民不廉,加重国民官本位思想,产生羡慕官场的社会风气,一心想当官而谋一己之私,一心想巴结官员而不是监督官员来谋一己之私,如此以往,党和国家怎会不乱象丛生?外来势力怎不会染指华夏?党和国家之大 厦焉能不倾?俗话说:“廉能生威,廉能聚人,廉能聚心。”就是此意。

实而言之,要做到廉政并非易事,需要相当一段时间乃至几代人的共同努力,需要有标本兼治的方法,需要执政者有壮士割腕之雄心。因为目前我国已趋于全民腐败,国家凝聚力已被削弱,从我国仍是官本位人人都想当官、羡慕公务员之现状足可知之。兹有亲遇之例可略而知之:吾之挚友某君自农村高考而进城,在政府某部门为公务员,略有公权。该君信念坚定,极尽廉洁,秽款必不受。一日回乡,乡友来贺,得知该君职权,多人羡而言之,这个工作让你干瞎了,若我干很快就发财,并劝其若不贪也行,只要不去勒卡索贿,那别人自觉送礼总不该拒绝。此事足可见腐败在我国蔓延之甚,大有全民腐败之势。

首先,应从选拔党员领导干部、净化上层建筑入手。俗言“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故欲弘扬廉政、抑制腐败,须慎重选拔党员领导干部。如《春秋•孔子》言,“以听官府之大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就是说:“考察官吏政府有六条原则,并以此来裁判其政绩好坏。一是是否廉洁并且善于办事,二是是否廉洁并且推行政令,三是是否廉洁并且谨慎勤劳,四是是否廉洁并且公正,五是是否廉洁并且守法,六是是否廉洁并且明辨是非。” 选拔干部,不能只看“三能”(能说、能干、能写),“三能”之前必须是“品”,必须加以廉洁自律能力强才 好,因为“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即有本事、有能力的官员并不少见,但能做到公正廉明的就非常难得了。如果选拔党员干部过程中不能做到廉政无腐败,那就是国家之不幸矣。

其次,要教育党员干部要有腐败不廉必致亡党亡国之危机感,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廉洁从政、挽回民心、凝聚民心。古人云:“公生明、廉生威”,“心正则廉洁,身正则刚直,行正则威严。”只有这样,国民才能拥护执政党,听从执政党,进而热爱国家。“欲影正者端其表,欲下廉者先己身。”作为党员干部,必须端正自己的言行,提高自己的品质,百姓和单位职工才能敬之、爱之、信之、听之、服从之,最终是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爱党爱国,乃至为国捐躯而义无反顾。

其三,要教育民众崇尚廉洁、耻于贪腐,形成尚廉耻贪的社会之风。只有民众尚廉耻贪,产生于民众的党员干部才能廉政拒腐,社会风气才能止于沦丧。但要让民众尚廉耻贪实非易事,单单靠枯燥的说教恐难做到,必须标本兼治。治标,必须切实施以重典,真正的严惩腐败。治本必须从改变国民道德抓起,从童蒙抓起。一是主导舆论,弘扬廉洁之荣、腐败之耻,正面引导;二是提倡传统教育,如将《弟子规》等修德之传统文化列入教材,乃至纳入高考,从孩童时期即开始养德,把握人生启蒙;三是真正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要使国民从善养德,单靠空洞之说教必无济于事,要充分利用多元文 化,让国民懂得为恶的代价,为善的好处,真正做到自觉自律。应当适当鼓励和利用正统之宗教信仰,使国民因具备健康之宗教信仰而从善如流,自觉自律,不敢为恶。同时并强力打压蛊惑民心之邪教,消除邪教干扰,真正做到多文化并存,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官之根在于民,官之源出于民,只有国民反腐倡廉的大环境、大风气改良了,党员干部的拒腐尚廉意识才会提高,整个社会才会进入良性循环,贪污腐败之风才会从根本上扭转,国民才会以身为华夏子孙为荣,国民才会爱党爱国,国家才会从根本摆脱外来欺侮,才会摆脱亡党之危,才会消除亡国之祸。

其四,应切实发挥法典、党纪之作用,严厉惩治腐败。但我们应知,法纪只是对顽固不化、自私贪腐之辈和忽善忽恶、品行不定者所用,对自觉自律之具德者则无需使用。故而将法纪惩处放在最后表述,因法纪实乃治标不治本之手段。更因法乃人立人司,试想,如果因教化缺失使全民腐败恶性循环,安能期执法者公平、严厉地依法惩治贪腐,如此法纪安能不成虚设?社会贪腐之风安能不进入恶性循环?故廉政反腐必须以教化为主而固其本、以法纪为辅而治其标,标本兼顾、稳扎稳打方可收其效,此必需一代甚至几代人之努力教化方能进入良性循环,实不可急功近利。

时至今日,吾人虽一介庸夫,既无振臂改变贪腐世风之力,亦无引导净化社会之才,但对抑制当前腐败之恶俗并未丧失信 心,坚信党、坚信政府、坚信国家,必会在不久之将来对反腐倡廉有所建树。吾虽年逾不惑,但顾炎武之“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之言每回荡于心,愚者虽位卑但未敢忘忧国。“言之凿凿、行之寥寥”者乃钓誉虚伪之徒,更为人所不齿,唯有从我之点滴做起,全力自我克制,不令自己不廉贪腐之心滋生,毕其一生洁身自好,不甘一生伦为吃喝玩乐、追名逐利、争强好胜之辈。从每个人自我做起,让滴滴廉洁之水汇成清流江海,让粒粒清正之沙积成巍峨群山,让自己的人生有利于自家之子孙,有利于大家乃至有利于国家。让人生无有遗憾,无怨无悔,则为平生之所愿!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党员干部廉政学习心得体会

党员干部廉政学习心得体会

古培镇纪委书记——黄明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认真参加了党组织的廉政教育学习活动,通过学习,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

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政党,如果不坚决反对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在党内滋长蔓延,就不能取得政权,即使取得政权后也不可能保持政权稳定。如果不能坚持不懈地做好反腐倡廉、拒腐防变工作,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党的十六大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出发,强调抓紧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这是我们党对执政规律和反腐倡廉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在发展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条件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要带头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拒腐防变意识。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党员领干部是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重点。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就要带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许多铸成大错的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罪恶的过程时,普遍反映出一点,就是从一些不起眼的小便宜、小动作、小利益开始,诱发他们私欲膨胀,不顾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原则,心存侥幸,降低了标准,放松了的要求,逐步陷入不可自拔的境地,造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无法弥补的巨大损失。长期以来,我们部门都被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自然少了这些贪污受贿滋生的土壤,但是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作为党员干部就要警钟长鸣,时刻用党员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防微杜渐,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处分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进一步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3做人民的公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坚持机关服务基层、党员服务群众,以创新的意识、创新的精神、创新的思路去工作,做一名廉洁自律、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党的宣传思想战线的党员干部。

第四篇:廉政手册

廉政手册

为了便于各级领导干部学习和掌握廉洁从政方面的规定,增强廉洁字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市委的指示,市纪委、监察局编辑了《北京市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本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北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本着易学、易记的原则,对其中应知、应守的主要规定作了摘录和编辑,共130条。书中各分类标题为编者所加。为便于领导同志们查阅规定的原文,本书注明了每一条规定的出处及索引序号。

本书是一部实用性工具书,对这些规定,每一名领导干部都应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我们真诚希望本书能够成为领导同志们的廉洁从政的助手和朋友。

由于编辑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不足和遗憾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中共北京市纪委 北 京 市监察局

202_年4月

一、基本准则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三)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五)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七)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下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八)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九)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其一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均需登记;价值200元以上的必须登记后上交。必须登记、上交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连同应当上交的礼品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十)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十二)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十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所接受的礼金、有价证券,一律登记、交公。

三、财务、经商投资、引资、商业保险

(十四)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十五)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六)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十七)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十八)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属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更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十九)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二十)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二十一)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十二)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二十三)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二十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十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资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二十六)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二十七)以下人员不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二十八)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工资、福利规定执行,不得另外出台其他福利待遇规定。

(二十九)禁止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用公款为工作人员购买安康、养老等储金性互助保险,及其他互助保险中应由个人购买的保险(如女职工安康保险等)。

四、公务接待、娱乐、健身活动

(三十)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三十一)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借口上各种洋酒、鲍鱼、燕窝、鱼翅及茅台、五粮液等各种国产名酒。

(三十二)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

(三十三)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我市进行公务活动期间确需住宿的,原则安排在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豪华宾馆和涉外饭店。

(三十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住高档宾馆。出差到乡镇和基层单位,凡乡镇和基层单位有食堂的,一律在食堂用餐。

(三十五)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不准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三十六)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农村基层进行公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在社会上经营性饭店用餐。

(三十七)不准在娱乐场所进行业务接待活动。

(三十八)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消费活动。(三十九)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十)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

(四十一)严禁索要、挤占企业事业单位的名额搭车出国(境)。(四十二)不准假借自费名义、改变身份用公费出国(境)。(四十三)不准异地办理护照。

(四十四)因公不准通过旅行社渠道出国(境)。

(四十五)不准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十六)严禁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违反规定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

(四十七)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出访,一般考察和没有明确目的的及实质内容的出国(境)活动要坚决制止。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四十八)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未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不得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不得出国(境)进行股票发行的推介活动。不得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

(四十九)不得饶过其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地区、部门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单位审批双跨团组。

(五十)不得私送免费出访名额。

(五十一)不得将出访费用向其他参团单位摊派。

(五十二)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团组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五十三)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得接受国内企业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或邀请出访。

(五十四)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五十五)副县(处)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报批手续。正县(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审核。

(五十六)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常驻国(境)外工作期满回国(境)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护照或出国(境)通行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五十七)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五十八)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在办妥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所属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并登记。

(五十九)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赞助。

(六十)领导干部不得在国(境)外办离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

居民身份证。

六、选拔任用干部

(六十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六十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六十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六十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十五)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十六)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予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六十七)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六十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六十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七十)严禁通过拉关系、走门子,拉票、行贿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

(七十一)严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谋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贿赂。

(七十二)严禁突破职数、滥设职位提拔干部。

七、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三)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七十四)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七十五)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七十六)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七十七)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十八)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七十九)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十)省(部)、地(厅)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十一)不准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八十二)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八十三)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八十四)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向所在地区和部门党组织报告。其中,中央管理的干部在向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组织报告的同时,要向中央组织部报告。

(八十五)对秘书加强领导和管理,要求他们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防止秘书以自己的特殊工作条件或借领导机关、领导同志的名义,乱拉关系,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八、住 房

(八十六)不准违反国务院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压价购买住房。

(八十七)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和子女、亲友购买住房提供优惠条件。

(八十八)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个人装修住房。

(八十九)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九十)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九十一)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九十二)从1998年底起,本市地方所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补贴制度。公务员住房补贴面积(指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九、公务用车

(九十三)不准违反规定购买和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换车、借车和摊牌款项买车;不准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县(市)党政领导机关和单位,凡拖欠职工工资的不准购买小汽车。

(九十四)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牌号、外籍车牌号;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九十五)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九十六)正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市级干部配备使用的工作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各区、县和市属部、委、办、局及其他党政机关使用的公务用车,标准调整为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在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轿车的,原则上在本单位现有车中调剂解决。(九十七)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按新标准报主管部门审批更换,避免造成浪费。

十、通信工具、电脑

(九十八)各级党政机关不准用公款为工作人员安装、配备通信工具。

(九十九)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通信工具补助费的发放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一○○)不准占用、借用或采取其他形式接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通信工具。

(一○一)不准在本单位报销通信工具的使用费用。

(一○二)不准利用职权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报销通信工具使用费用。

(一○三)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十一、会议、庆典

(一○四)党政机关召开的各种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摊派会议费。(一○五)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到庐山、黄山、峨眉山、普陀山、九华山、五台山、武夷山、九寨沟、张家界、黄果树瀑布、西双版纳和三亚热带海滨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一律不准借在其他地方召开会议之机到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旅游。除上述12个风景名胜区外,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也不准用公款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

(一○六)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省、区、市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班的名义,到建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的培训中心开会。

(一○七)各级党政机关在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修建的疗养院、干休所,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的疗养、休养,不准以疗养、休养的名义到上述场所开会。

(一○八)不准在娱乐场所召开会议。

(一○九)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的纪念品,不准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各种费用。

(一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庆典活动要由负责安排领导干部活动的部门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应邀参加庆典活动。

十二、社团

(一一一)各级党政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一一二)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

1、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已经参加的,必须退出;已经担任职务的,必须辞去。

2、在职领导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统战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或者继续留任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要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告;需要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3、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要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倡导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

4、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类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5、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用公款为此类组织和活动提供赞助,不得用公款报销此类活动经费。

十三、廉洁经营

(一一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一一四)四条八不准

1、不准把经营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

2、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

4、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

(一一五)国有困难企业五条五不准

1、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企业重大项目的立项、重要人事的任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2、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购买、建造住房,购买、包租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3、领导干部与广大职工的收入差距要适当,不准自行决定拉大差距。

4、不准借业务招待、开会等名义租用高级宾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5、不准到国外及外省市进行没有具体目的、一般性的考察、学习。(一一六)五项规定

1、坚持重大问题民主决策,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

2、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投资者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3、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4、不准弄虚作假、谎报成绩;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5、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一一七)兼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兼职的,应由本企业、上级企业或主管部门严格控制,严格管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时(包括免职后,暂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在职时所任职务与兼任职务应一并免除。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兼职取酬,不得在兼职企业享受福利、待遇。兼职企业如果发给工资、奖金或者其他报酬,一律交付兼职领导人员本职企业,纳入企业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统一管理使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接受兼职企业违规转让、赠予的股份及红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由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十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一八)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

2、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情况,制定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落实;

4、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领导和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一一九)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2、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和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3、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4、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5、切实搞好教育,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6、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一二○)各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及其职能部门的其他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2、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本级党委(党组)、政府(行政)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分管部门、单位得到落实;

3、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单位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分管部门、单位发生的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5、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的行为。

(一二一)党政正职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必须做到的“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一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单位、协作单位的工作目标及任务;亲自主持召开两次以上领导班子专题会议,听取班子成员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汇报,研究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

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亲自检查一至两个下属单位执行责任制的情况,对需要追究的要落实责任追究;亲自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至少参加一个下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一二二)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切实做到 “三个抓好”,即:抓好自己分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的落实;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的解决。

(一二三)牵头单位做到“三个必须”,即:必须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必须从自己的业务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作出具体安排,真正做到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必须与各协作单位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责任追究问题。

(一二四)协办单位做到“两个确保”,即:明确协办任务的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责任主体工作到位;结合自己的管辖范围、业务特点,确保协办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十五、民主生活会

(一二五)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1、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要做到心中有数;

2、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承担工作中发生失误的领导责任,诚心鼓励大家对自己提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

3、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一二六)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一个一个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明确具体,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问题解决的不好或没有解决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一二七)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应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党组织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级党委常委和政府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不得少于两次。

十六、个人收入申报

(一二八)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十七、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二九)县(处)级以上干部应按规定报告个人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和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应当向组织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编辑说明

一、基本准则

二、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三、财务、经商投资、引资、商业保险

四、公务接待、娱乐、健身活动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

六、选拔任用干部

七、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八、住房

九、公务用车

十、通讯工具

十一、会议庆典

十二、社团

十三、廉洁经营

十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十五、民主生活会

十六、个人收入申报

十七、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十八、国有企业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索引

第五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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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心得体会范文

中共中央批准实施《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学习贯彻《廉政准则》过程中,我们每一位党员干部要切实把《廉政准则》视为自己的“行动纲领”,模范做到有“三心”严守“三条线”。

一是要有敬畏心守住高压线。孔子曾经说过:“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佛说无量寿经》也说“尊圣敬善,仁慈博爱”,这是古人敬畏的境界,意在告诫人们做人不可无法无天,“头上三尺有神明”,应“诸恶莫做,众善奉行”。敬畏,是一种因内心感到神圣而敬重和畏惧。一个健康而高尚的人,不能没有敬畏之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更要有敬畏之心,这就是要敬畏历史,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历史,就是要使自己的工作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敬畏百姓,就是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挂在心上,为人民的幸福安康不遗余力地努力工作。敬畏生命,就是在将来回首往事的时候,不会感到后悔。

敬畏历史,敬畏百姓,敬畏生命,其实质是敬畏权力。人要有敬畏心,最起码的底线就是要遵守党纪国法,正确利用手中的权力,不要去碰这根高压线。实践证明: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会谦虚谨慎,戒骄戒躁;才会认真做事,兢兢业业;才能自觉为民尽责、为国竭力、为党分忧,在各种考验面前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二是要有廉耻心守住警戒线。顾亭林强调做学问必须先立人格:“礼义廉耻,是谓四维”,提倡“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廉耻心关键是守住道德这根底线,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真遵守《廉政准则》。厦门海关原关长杨前线,收受赖昌星钱物折合人民币140.7万元,并由赖昌星出巨资为其包养情妇,放纵走私,导致厦门关区走私泛滥,并在案发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放纵走私罪,被判处死刑。他临终遗言,有话实说:“领导干部的犯罪根源,我看都是大同小异,不外乎放弃了世界观的改造,贪图安逸享受,被金钱、美色、权力所俘虏,几句话就可以概括了。谁都知道这些,但许许多多人,包括我在内也还是无法抵御。”

三是要有平常心守住生命线。做官一时,做人一世。古人言:“君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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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达人知命。”一个人要正确认识自己,正确认识人生,保持平常心是关键所在。何为平常心?即布衣之心态,宁可清贫自在,不求浊富多忧。这既是一种生存智慧,也是一种战胜自我的豁达和大度,是一种拒绝庸俗的超脱和清醒,更是一种为人为官之道。大量事实证明,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旦失去了平常心,必然会被物欲所困,被名利所累,陷入极端个人主义的泥坑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腐化堕落的邪路。在我们党8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各个不同时代涌现出来的勤政为民的典范、廉洁奉公的楷模,从焦裕禄到郑培民、孔繁森、牛玉儒,虽然所处时代不同。职位高低也不同,但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有一颗淡泊名利的平常之心,所以才能在各种利诱面前不动心、不贪心,跨越历史时空赢得人民的尊敬和爱戴。(大姚县纪委监察局 薛成)

中共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18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xx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引发境内外华文媒体关注。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事实证明,群众路线是我们取得革命胜利、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巨大成就的法宝。在全国人民同心共筑中国梦的新形势下,群众路线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法宝。要想让梦想照进现实,党员干部作为实现中国梦的领路人,能否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实现中国梦起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要实现伟大中国梦,党员干部必须身先士卒,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挑起重担子,担起重责任。在实现中国梦的光荣征程上,党员干部的表现如何,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梦的实现效果。现在,一部分党员干部身上出现了脱离群众的现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突出,奢靡之风严重,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对此,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身作则,按照总书记的要求,及时“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最终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保证。

人人都有梦想,也有追梦的权利。梦想有更高的收入、更稳定的工作、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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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的医疗条件......这些美好的梦想,需要党员干部带头实践真正的走好群众路线,切实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人民实现愿望创造良好的环境,让我们的“中国梦”不再是梦。

以梦为马,奔向复兴。无论你是普通群众,还是党员干部,都是梦想照进现实的动力之源。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努力奋斗,脚踏实地做好力所能及的事情,将个人梦想融入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宏伟目标,同祖国与时代一起进步成长。这是我们这一代人的使命,更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

资料来源:http://www.teniu.cc/data/xdth/

学习《党员干部廉政手册》心得(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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