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进度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基建处作为学院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施工进度管理过程中代表学院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负责建设方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工程进度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建筑工程工期定额确定,并作为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标书、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施工计划和考核施工工期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的工期要求制定工程总进度计划提交工程监理单位;每月月末,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当月工程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程例会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当周工程进度情况周报及下周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进行审核,检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监督各项工程进度计划的执行,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工期目标。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规划中应编制具有实施性和可操作性的进度控制方案,对实施施工进度目标的风险进行分析,明确监理人员对进度控制的责任分工,以及对进度控制的方法和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进行定期检查,比较分析工程施工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预测实际进度对工程总工期的影响,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际进展情况。
第十条
当出现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机具、材料、劳动力等投入与计划不符,关键进度节点控制不严,交叉施工作业相互干扰,且没有采取相应措施,或由于设计及相关单位配合不力,导致实际进度滞后的,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要求有关单位提交原因分析、纠正进度偏差的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正确处理进度、质量、投资、安全生产之间的关系,施工单位的赶工措施应在保证质量及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并具备相应的保障措施。严禁野蛮施工,应控制好相应工作的工序、工艺的技术间歇时间,防止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缺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根据进度计划内容、工程监理单位进度检查情况及分析意见,及时审核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纠偏措施及调整计划。
第十三条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预计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完成时,建设单位在每月进度款支付中应综合考虑工期延误导致的延误赔偿费用。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关键线路因施工单位导致实际进度滞后,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未能起到监督、协调作用的,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按合同相关条款申请工期顺延或费用索赔,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费用索赔同时需经投资控制单位审核),在建设单位认可后实施。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工期顺延的,在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的14天内,将《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GBT50319-2013中表B.0.14)报送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7日内根据合同及工程实际情况审核施工工期顺延申请,并将监理审核意见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据合同及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意见签发《工程临时延期报审表》,如参建单位各方未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后,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工程临时延期审批情况计算工程最终工期,并按合同确定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