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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0-1134080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0 21:43: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 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

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 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2)理性论。(3)规范论。(4)意志论。(5)自由论。(6)事物性质论。(7)民族精神论。(8)利益论。(9)社会控制论。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法的本质所揭示的并不是某个惟一的、终极的要素,而是法内在的一种矛盾关系。这一矛盾关系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其一,从主观方面看,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二,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前者是法的国家意志性和阶级意志性,后者是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和法的阶级意志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法的这两个方面是矛盾的统一体,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截然对立起来。若片面强调法的阶级意志性,则可能导致法律的“唯意志论”;若片面强调法的物质制约性,甚至以物质制约性否定阶级意志性,则将导致法律的“宿命论”。只有全面理解它们之间的矛盾关系,才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比较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

如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从效力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人而制定的,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的。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

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律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2)法律的效力的重复性。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

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又是一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人们相互交往的行为模式,即人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第三章 法律的起源与演进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一、法律起源的原因

(一)法律起源的经济因素

(二)法律起源的政治因素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

(一)法律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

(二)法律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三)法律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第二节 法律的演进

一、古代法

(一)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具有这样一些共同特征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不仅明文规定奴隶的无权地位,而且还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依靠严刑峻罚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行为规范残余,如同态复仇和赔偿制度的普遍存在、男性家长的广泛权力等,反映了奴隶制法受传统影响较大。

(二)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皇帝(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大权,贵族、地主分别享有国家管理社会生活方面的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二、资本主义法

(一)资本主义法的产生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有三种情况,即三种例证

1)商法的兴起。(2)罗马法的复兴。(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资本主义法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

和当代资本主义阶段。

(二)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与特征

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

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三)法系

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律的一种分类,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大陆法系的特点

1)全面继承罗马法。(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有

很多差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

位。

(2)法律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

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别是相对的。进入20世纪后,这两种法系已相互靠拢,它们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在发生。但差异将是长期存在的,某些历史上形成的不同传统还将长期地存在。

三、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具有如下特点。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第四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的含义

一、法律作用的含义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的实质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

1)法律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2)法律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法律的作用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

力量的体现。

二、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第二节 法律的规范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

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

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前者是指经法律专门授权的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代表国家,具有国家强制力,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又称效力性评价。后者是指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其特点是没有国家强制力和约束力,是人们自发的行为,因此又称为舆论性评价。

三、法律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

为。

四、法律的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

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五、法律的强制作用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这种作

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第三节 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

法律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3)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二、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上的作用具体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3)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5)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四节 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无论从逻辑还是事实上看,和谐社会的建构都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

保障。

二、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一)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

现公平正义

(三)法律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四)法律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五)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六)法律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

第五节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在认识法律的作用时,必须注意“两点论”:对法律的作用既不能夸大,也不能忽视;既认识到法律不是无用的,又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律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含义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在法学上,立法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

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

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我国独创了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一个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因此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一元化的,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所谓“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原则

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指贯彻于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准

则。

法律制定的原则,是指立法者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的具体化。

一、合宪性与法制统一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

合宪性原则是指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立法主体(或权限)的合宪性、内容(或依据)的合宪性和程序的合宪性等。

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法律制定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力,或经过特别授权,且其制定的内容必须是属于该职权范围,不能越权制定法律。凡没有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制定法律的行为。均属于无效行

为。

内容的合宪性,是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定,不得有同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宪法规定相违背、相冲突、相抵触的内容。

程序的合宪性,是指所有法律的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原则是立法合宪性原则的继续,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做到整个法律体系内各项法律、法规之间相衔接且相互一致、相互

协调。这就要求

1)必须统一立法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不能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能与中央法规相抵触。(2)应当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和相互配合,但又要防止重复。(3)应避免不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或同

一类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二、科学性原则

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1)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立法还应合理地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

(3)科技法律的大量增加要求立法必须增强科学性。

三、民主性原则

立法中的民主性原则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二是立法

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

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是指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首先要求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其次是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最后是立法过程要公开。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制定程序的概念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

二、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亦称法律议案、立法议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等均享有立法提案权。

三、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四、法律草案的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态度:赞成、反

对或弃权。

五、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

布,以便全社会遵照执行。

第四节 法律的效力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或称法的效力,即法律规范作为表现国家意志的指令对主体行为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这种约束力不以行为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并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障手段。

法律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效力等级问题,二是效力范围问题。法的适用范围,即法律对哪些人,在什么空间、时间范围内有效。

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一)法律对自然人的效力

(二)我国法律对中国人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三、法律的空间效力

(一)法律的域内效力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在局部地区生效

(二)法律的域外效力

四、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法律生效的时间

(二)法律效力终止的时间

(三)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

有溯及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

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二)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法制体系与法律体系。

立法体系与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与法系。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属于规范体系。(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学体系与法律体

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二、法律部门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

律规范所作的分类。

法律制度与法律部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

(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

(三)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目的原则

3.平衡原则

4.发展原则

5.主次原则 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

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2.行政法;3.民商法;4.经济法;5.劳动与社会保障法;6.科教文卫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一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的含义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

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种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它又可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权利性规则是规定一般的主体(如公民和法人)行使权利之规则。职权性规则,是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

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

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

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

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

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

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

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三、法律规则的结构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从逻辑的角度看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以及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新的“三要素说”,认为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

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

题。它包含两个方面

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

1)可为模式。(2)应为模式。(3)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利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它们的内容是任

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总之,在逻辑结构上,任何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的,尽管它们往往不表现于同一个条文当中。完整的法律规则就是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保护规则)的结合。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

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的。

在法律条文中表述法律规则的情况大致有以下几类情形: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第二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综

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同为法律规范,但它们在内容的明确性、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存在区别,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2.在适用范围上

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

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all-or-nothing fashion)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

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法律原则可以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原则通过在法律运行中引入 “自由裁量”因素,不仅能够保证个案的个别正义,避免法律规则“一律适用”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正,而且使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张力,在更大程度上使法律制度保持安定性和稳定性。总之,法律制度在法律原则的支持下,能够比制度的全部规则化具有更强的硬度和适应性。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即由法律原理(法理)构成的原则,是由法律上之事理推导出来的法律原则,是严格意义的法律原则,在国际范围内具有较大的普适性。政策性原则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基本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

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可以把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涉及实体法问题(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程序性原则是直接涉及程序法(诉讼法)问题的原则。

第三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指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种类

按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因素,可将其分为四类

(1)主体概念。(2)关系概念。(3)客体概念。(4)事实概念。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第一节 法律渊源

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法律渊源,又称“法源”或“法的渊源”,通常指法的形式意义上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

二、法律渊源的分类

法律渊源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法律规范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律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的为成文法渊源,不表现为文字形式的为不成文法渊源。(2)从法律渊源与法律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律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直撩相关的渊源为法律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律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律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一般说来,法律的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制定法又称成文法,系指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判例法表现为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习惯法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

议。

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

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学说等。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仅在特殊场合作为制定法的补充,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判例在原则上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当代中国制定法主要包括: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军事法规和规章。

8.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第二节 法律分类

法律分类,也称法的分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

范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

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可适用的法律分类,它们主要有下列

几种类型。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对法律的分类。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与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这是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而对法律的分类。这种分类通常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对法律所作的分类。-般法是指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在全国普遍适用的法;特别法是指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

定地区、特定时间内适用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以法律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国内法是指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则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等。

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法律的特殊分类是仅适用于某一类和某一些国家的法律的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律,即为公法;而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律

即为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这是普通法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方法。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这是实行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律分类。联邦法是指由联邦中央制定的法律,而联邦成员法是指由联邦成员制定的法律。

第九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

一、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实施的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二、法律实现

法律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

念。

综合对法律实效、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的评价标准以及微观、中观和宏观的评价标准,对法律实施进行评价主要有以下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5)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比较的可比性研究;(6)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7)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8)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第二节 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

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与司法等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的公职人员,以及法律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及人员。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二、执法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亦称合法性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其含义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全部行政管理中要严格依法办事,使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完全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具体来说,第一,执法的主体合法。第二,执法的内容合法。第三,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

坚持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首先,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正确实施管理。其次,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公正,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要求各种行政措施的采取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同时做到符合科学规律、社会公德、法律目的和公共利益。

(三)效率原则

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和效益。效率原则强调在执法时,要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第三节 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的主要特点

是: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

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二)司法的中立性

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相对于国家权力的目标,行政权结果的实质性是指行政主体期望和追求百分之百地符合这些目标,而司法权并不直接以这些实质目标为自己的目的,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作出相对合理的判断,以接近上述那些目标。

(四)司法的专属性

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行政权在行使主体方面,可以根据行政事务的重要程度、复杂程度指派行政人员或授权给非政府人员处理。司法权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五)司法的终极性

行政权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行政权是否合法、合理,不能由行政权主体自己进行判断,需要由行使判断权的司法机关进行判断,司法审查权由此应运而生。行政权只有在少数场合才具有终极性。司法权的终极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权威的判断权。

二、司法的原则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有下

列几项:

(一)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是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

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也称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条根本性原则,也是我国有关组织法和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

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坚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约束。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

接受舆论的监督。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惟一标准和尺度。

第四节 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

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守法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等构成要素。

(一)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即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守法的范围主

要是各种制定法。

(三)守法内容

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的有机统一。

1.履行法律义务。履行法律义务是指人们按照法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2.行使法律权利。行使法律权利是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四)守法状态

守法状态是指守法主体行为的合法程度。

1.守法的最低状态。守法的最低状态是不违法犯罪。

2.守法的中层状态。守法的中层状态是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3.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的高级状态是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

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第五节 法律监督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

(一)法律监督的概念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监督概念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谁监督(监督的主体)、监督谁(监督的客体)和监督什么(监督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统一构成了完整的法律监

督。

(二)法律监督的主体

法律监督的主体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国家机关。(2)社会组织。(3)公民。

(三)法律监督的客体

法律监督的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各种公务活动,即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

(四)法律监督的内容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活动的合法性,也就是公权力的拥有者与运用者具体操作公权力的行为是否合法。包括两个方面:行为内容是否合法与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权力操作的方式和内容,法律监督内容的范围包括: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

(五)法律监督的意义

现代国家的法制是由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和活动构成的完整概念,法律监督是法制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法制的重要保障。法律监督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其意义从根本上说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和统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

事的重要手段。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一)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弹劾、提

出不信任案、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

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

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

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第一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

首先,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其次,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再次,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最后,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一)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法律解释由于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不同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两种。

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法定解释又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区别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关键。

(二)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

三种。

(1)限制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

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

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这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

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

(一)文法解释

文法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进行分析,以

便阐明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二)逻辑解释

逻辑解释是指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

解。

(三)系统解释

系统解释是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

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四)历史解释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者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五)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方法,有时是综合使用的。在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上,解释者往

往同时使用多种方法。

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

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

(一)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二)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三)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解释或决定。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实现依

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法律推理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二、法律推理的方法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一是形式逻辑方法;一是辩证逻辑方法。法律推理按照这两种方法可以分为形式推理、实质推理(辩证推理)两大类。

(一)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关于特殊性的知识。演绎推理的典型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

理。

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的某些相同属性,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存在相同点的推理,将它运用到法律适用中,就是类推推理。

(二)实质推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

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

程。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

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

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还可按部门法为标准进行分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通常又称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或权义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确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能力。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人们之间利益的获取或付出的状态。

(一)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概念

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则是设定或隐含于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

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应得到法律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

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4.人身利益。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在主体之间出现了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发生了变化;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第一方面的条件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第二方面的条件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

在。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事实进行多种分类,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划分方

法。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

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按照引起法律后果所需要的法律事实具有单数形式还是复数形式,可把它们划分为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

实。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与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

式和制裁性方式。

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

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

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

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了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

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三、归责与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一)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

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既往追溯。

2.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

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

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二)免责

免责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所

达成的免责,即所谓“私了”。

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

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7.人道主义免责。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

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含义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

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

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一)民事制裁

民事制裁是由人民法院所确定并实施的,对民事违法者或应该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二)刑事制裁

刑事制裁或称刑罚,它是人民法院对于犯罪行为者根据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

任而实施的惩罚措施。

(三)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根据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制裁的方式等不同,行政制裁又可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

(四)违宪制裁

违宪制裁是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十三章 法治 第一节 法制与法治

一、法制与法治的含义

(一)法制

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是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的,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

面,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法制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

(二)法治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包括

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一)法治和法制的含义不同

法制主要侧重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而法治除上述要求外,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制约和权利保障等内涵。

(二)法治和法制与人治的关系不同

第二节 法治与民主

一、法治与民主的一般关系

民主政治与法治的联系最为密切,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具有内在的共

生关系。

一方面,民主政治的构建和运行必然要实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依存、相互包含、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条件和依据,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

义法治的民主。

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二)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民主。

2.社会主义法治体现民主。

3.社会主义法治保障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密切结合、不可分割的。离开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绝不是社会主义法治,离开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也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把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统一起来,逐步通过民主法制化和法治民主化的途径,促进民主和法治的同步发展。

第三节 法治国家

一、法律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国家和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各有自己特殊的性质和规定性。然而,这两种现象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表现为相辅相成的一致性和共生性。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体现为法律与国家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离不开国家,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家离不开法律,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

要工具。

(一)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首先,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其次,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法的实现有三种基本的途径,即行政执法、司法和守法(法的遵守),这三种途径的运用都是以国家政权的存

在和运行为基础的。

最后,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二)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二、法治原则

(一)权利保障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现代法治原则首先要求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此外,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与偏见。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

(二)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地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按法治要求对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工,通常是根据职能的不同,把国家机关划分为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三种类型。

法治所强调的对国家权力进行制约,是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三、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

3.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

4.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

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四、法治国家的条件

(一)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社会中,依法治国才能实现;当然反过来依法治国本身又是市场经济得以充分发展和有序运行的必要条件。

市场经济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可以概括为下列三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有助于培育和激发人们追求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的法律积极性,而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又是法治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财产等权利意识的增长,是法治实现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2)市场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大量的规则调整,从而促进了法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和完善,而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又是法治的制度基础。(3)市场经济培育了社会的自治能力,造就了一支从外部制约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这支力量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规制政府权力,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及

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二)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民主政体是法治国家的根本的政治基础,法治是民主政体发展的必然要求和

结果。这是因为:

1.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

2.民主政体为法治国家提供制度基础。

(三)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首先,与人治需要愚昧、无知、迷信和愚忠等非理性文化支持相反,法治则

需要科学精神的支持。

其次,法治国家要求权利观念深入人心,并在社会中得到普及和弘扬。

最后,法治国家的实现还需要发达的制度意识和规则意识。

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中国走向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

(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

1.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外部形式要件。

第一,建立完备而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和有效性。

第三,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

第四,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

2.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质要件。

第一,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二,政府权力与责任的制度。

第三,权力与权利相互关系的制度。

第四,权利与义务相互关系的制度。

在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把法治建设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和文化历史传统结合起来,采用合理、可行的方式和选择适当的模式,积极稳妥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 第一节 法律与经济

法律和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法律的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即人们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制度化。其次,法律根据生产关系的要求,构建经济体制,为生产资料的生产、交换和分配提供制度框架。再次,法律还通过权利、义务、责任、制裁等调整手段,规制经济行为,维

护经济秩序。

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一方面,法律只能在它的经济基础所蕴含的可能性范围内选择,而不能任意地选择;它的性质、内容和发展趋势等,都主要是由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状况和要求所决定的。另一方面,法律虽然根源于经济基础,但作为一种超经济的力量,它又超越于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和相对独立性。

(一)经济基础对法律的决定作用

首先,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

其次,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基本内容。

再次,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

首先,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其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再次,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最后,法律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二、法律与生产力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与生产力发生联系的,而生产力则是通过制约生产关系而制约法律的。生产关系是联系法律与生产

力的中介。

(一)社会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运动是不可避免的,而法律正是缓和、消除这一矛盾的主要手段。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是社会生产力。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凡是良法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凡是恶法都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主要有: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的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法律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劳动者对劳动对象的利用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法律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发挥

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法律与政治

一、法律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律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约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但二者

仍有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律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形式对经济关系作制度化表现;(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律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秩序性;(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法律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法律与政治相互关系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二者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律的内容或价值追求发展变化。

2.法律对政治的作用。法律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具体表现为:

(1)法律与政治体制。

(2)法律与政治功能。

(3)法律与政治角色的行为。

(4)法律与政治运行和发展。

二、法律与政策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和区别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作为社会调整的两种基本形式,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它们都有各自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国走向法治化的进程中,必须协调好这二者的关系,使其各自在适当的领域内发挥最大的作

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它们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它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它们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是一致的。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二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第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三,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第四,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二)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

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在本质上的一致性以及在外部形式和调整方式上的不同特点决定了二者的相互关系。

第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第二,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

本手段。

第三,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第四,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要求既不把二者割裂、对立起来,也不把二者简单等同。正确认识这二者的关系,就是要看到二者之间的互补性。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两种社会调整方式。

第三节 法律与文化

一、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法律意识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1.根据法律意识的社会政治属性,可以划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

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2.从人的认识过程分为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

3.从意识主体角度,法律意识可以划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指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趣,它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级、阶层、民族、政党等不同的社会集合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

4.从法律意识的专业化、普及化程度,可以划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研究与教学人员等专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

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同的作用。

就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而言,其作用又可分为两种:它既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成为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又可独立于法律调整,发挥社会意识形式所固有的思想教育作用,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

件。

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用。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

调。

(四)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一词可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它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对其他法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到

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维模式。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中的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民族(无论哪个阶级统治)法律调整及法律意识的特点。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律现实是法律文化的载体,法律文化蕴含其中,但是,法律文化又不等于现行法、法律实践以及法律意识,也并非简单地是这些法律现象的总和——法律制度,而是其中所包含的知识、智慧和经验,是其中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是一种文化传统。法律文化不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中一切因偶然因素、个别事件而变化的成分以及一切不稳定的、没有持久影响的成分。它是一个国家、地区和民族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定势”,是一种习惯。

法律文化不同因素的差别往往可以成为划分不同法律文化的标准。

(五)法律文化与社会主义现代化

当代我国社会的法律文化主要受到这样几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即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

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文化、苏联的法律文化和解放以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条件下对不同的社会阶层发挥着不同的影响。总的来说,在我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更大,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在其中发挥着潜在的作

用。

总之,在传统法律文化、外来法律文化和中国自己实践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文化中,既包含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分,也包含着不利于其发展的因素。对它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态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现代化的研究,应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面向

21世纪。

二、法律与道德

(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密切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同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不同部分,法律与道德又有显著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起源和存在的时间不同。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形成方式不同。

第三,法律与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适用范围虽有交叉但不完全相同。

第五,法律与道德的外部约束力不同。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

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

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第二篇: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13、法律解释:在法律的运用过程中对法律的含义进行理解、阐明进而实现运用目的活动。

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15、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16、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17、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8、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1、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22、法系:由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3、判例法:所谓判例法一般是指高级法院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2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由于实施了违法、违约行为或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而使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

25、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26、违法:违法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或滥用权利,给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简答题和论述题

1、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

答: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

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法的本质概括为:国家意志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

从初级本质上看,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从二级本质上看,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终极本质上看,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2、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作用的限度

答:法律消极作用或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大体上有以下方面: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

(二)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

(三)法律尤其固有的不周延性。

(四)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

(五)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

(六)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3、法律与道德的差异以及法律与政策的差异

答:法律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2、形成的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创制的。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统治者难以像创制法律那样积极地创造出道德。

3、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因此,它通常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道德则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其内容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法律主要作用与人的外部行为。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法律与政策的区别:

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的内容一般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在形式上表现为宪法、法律、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策的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在形式上表现为纲领、宣言、决议、决定、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法律和政策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上是交叉的。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也要由政策来调整。但是,也有一些社会关系只由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法律的稳定性较强,它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而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变动。至于政策的稳定性问题,则应视情况而定。

5、两者的实施方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违法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给与法律制裁。政策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由党组织给予党内纪律处分,不能由国家机关给与法律制裁。

4、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

答:

(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私法(民法、商法)。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在民法法系(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在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英国法律概念术语是由法官们在司法实践中独创的,在民法法系和其他法系中很难找到精确的对应词语。

(五)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为演绎推理。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为归纳推理。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所以,普通法被称为“法官法”。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大陆法系)采用的是纠问制诉讼。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采用的则是对抗制诉讼。民法法系(大陆法系)中,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法官的作用则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5、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渊源

答: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宪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

(三)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四)宪法有特殊的修改程序。

二、法律。这里的法律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狭义上的法律依其制定主体、调整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和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基本法律、(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202_年4月,中央军委发布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该条例以《宪法》、《立法法》和《国防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明确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制定、修改和废止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原则,划分了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和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还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适用与解释、体例格式等作了统一规定和要求。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他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主要涉及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发展方面的事务。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规定本地区实行民族自治的基本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其他各种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是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具体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七、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为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八、特别行政区法。特别行政区法是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九、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关于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是国际法律的重要形式。国际条约的名称有很多,除条约外还有公约、议定书、宪章、盟约、换文和联合宣言等。

6、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一)宪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

2、选举法和代表法。

3、民主区域自治法。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立法法。

6、授权法。

7、国籍法和其他公民权利法。

8、法官法和检察官法。

9、其他附属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行政法。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之分。

(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

1、民事基本法。

2、单行民事法律。

(四)商法。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五)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八)军事法。军事法是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九)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

(十)诉讼法。诉讼法是有关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

答:资本主义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存在和运行的,它的总体特征就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

(一)确认是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力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

(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不同于以往剥削阶级政治统治之处主要在于: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阶级提出的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资本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

(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国家不能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政府应该按照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法治原则成为资本主义发的基本原则。

8、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答:

(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以“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商品(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这种内在的互相关系以及商品(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法治最初产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则;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时间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这种相对独立发展主要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在这种独立化的过程中,法律也逐渐摆脱政治权力的束缚,其现实体现就是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形成和扩大。一个独立而有实力的职业法律家群体的存在,能够使法律成为一个外化于政治并与政治相抗衡的自在的社会系统,从而使社会摆脱了政治的一元控制。正是职业法律家所具有的这种独特地位和法律的自治特性,助长了法律教育的勃兴。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的分离使法律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而一个职业法律家阶层的存在则使这支力量得以巩固,最后,繁荣的法律教育使这支力量得以不断延续。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9、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

答:

(一)“政府主导型”:为了尽快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国家,应当充分借助东方国家特有的中央集权优势,从外部摧毁传统的东方社会结构,促使其向法治型社会转化。

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运用已有的权威、按照既定的目标、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巨大转变。而其不足之处是:一方面,在快速推进法治化的过程中,强大的政府权力极易失控,会因决策失误而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或人们难以承受的剧烈震荡;另一方面,在强权推动下的社会转型虽然快捷却难以生根,一俟社会条件变化,又会出现反复或变异。

(二)“社会演进型”: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仓促地从外部强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治架构,只能得其形而失其真,反而欲速则不达。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会转化,必须首先潜心培育法治社会生成的若干社会条件,随着各项条件的渐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这种法治驱动模式的优势在于:它按照社会演进的内在规律、潜心培育法治化所需的各项社会条件,依托社会自身的发展力量步步为营地迈向法治化的既定目标,因而其作用和效果就更扎实持久,整个法治化的进程也较为缓和。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方面,这种稳扎稳打的法治驱动模式需要经历较长时间和相对平稳的国内国际环境,并且要有一种能够保障法治化目标和政策连续性不致偏离和中断的机制,这些社会政治条件在现实中很难完全达到;另一方面,在法治化的初期,稚嫩的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力量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力量相抗衡,因此,完全依靠社会自身的力量推进法治化,这在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政府社会互动型”:这是对上述两种主张的折中建议。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是建筑在缺乏必要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以及相应的历史传统的基础上的,所以选择采用借鉴移植西方的法治经验和制度这种法治外生型模式就成为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在为达到法治的理想做相应的驱动模式和路径选择时,从各国推进法治的实际情况来看,单独采用“政治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或“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对法治化进程都不是最有利的。较为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兼采二者之长、以免二者之短。即在法治化的初期,可以“政府主导型”为主,但在充分利用现有的权威资源、推进法治化的同时,不忘培育社会力量;随着法治化进程的深入,应当逐步转向“社会演进型”,但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同时,政府仍保持适度强制的国家力量,对于保障法治化进程的顺利实施也是十分必要的。

10、法律解释的体制

答:

(一)立法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凡属(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是为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权分属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称为审判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称为检查解释。二者合成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则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三)行政解释。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这归为行政解释。

(四)其他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11、法律原则的作用

答:法律原则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各项法律原则就如同一条条纽带,把众多的法律规则联系起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而基本上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第二,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对于一般的社会主体而言,正确把握法律原则,才能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进而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第三,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存在不周延性,加之立法的不健全,法律漏洞是无法根除的现象。对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执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原则进行处理。而对守法者来说,当法律缺乏对某一事项的具体规定时,应该把法律原则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

12、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答:从生产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国家创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都不是由国家创制的。

从内部结构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特殊规范性。法律主要是由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这种完整的逻辑结构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普遍适用性。由于法律是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它代表着国家意志,因此,是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国家强制性,即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其他的社会规范在贯彻事实上也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是,这些社会规范的强制性都仅仅是一般的强制性,而非国家强制性。

14、法律权利的特征

答:

第一,权利的本质是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具有合法性,得到国家的保护。

第二,权利具有一定的界限,一旦超出这一界限便不再是权利,不具有权利的属性。第三,权利是权利主题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实施行为以及实施何种行为,因此,权利具有一定程度上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第四,权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手段。

第五,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权利总是伴随着义务,没有义务人对义务的履行,权利就难以得到很好的实现,因而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反之亦然。

15、法律关系运行的条件

答:一是由于法律规范的规定; 二是由于权利义务主体的存在; 三是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的效力的概念:广义,指法的约束里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狭义,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檔的效力。

★法律体系的概念: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概念: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有机结合,便成为一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法律责任的概念: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的各种必须具备的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的概念:1过错责任、是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3公平责任、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具有权利能力,就意味着没有资格享有权利,甚至也没有资格承担义务。

★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力首先意味着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法律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创制的概念: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典编纂的概念: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法的遵守的概念:法的遵守通常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体等)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物和行为的活动。

★法的执行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广义: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法的适用的概念:法的适用,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监督的概念: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解释的概念: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法律推理的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程序的概念: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诉讼结构的概念: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

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诉讼程序的概念: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参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2价值分析法,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运用价值分析法的时候必须遵循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必须坚持现实主义原则和历史主义原则。

3实证分析法,特点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的理论命题。以及,比较的方法、逻辑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它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要素区分为3类:规则、原则、概念。1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定义的一般性规定。2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则和准则。3法律概念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权利规则、义务规则和复合规则。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复合规则又称权利义务复合规则,是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又叫强制性规则。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任何一方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三、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确定性规则是明确的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再援用其他规则来确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四、调整性规则与构成性规则。调整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则。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的功能:

1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倾向。2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3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和规章、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等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形式: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

1法律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檔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标准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檔系统化的整理归类活动。

2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檔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法律创制活动。

3法律清理是指有关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进行审查、清理、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律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平衡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法律效力的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是指不同等级的主体制定的法有不同的法的效力。等级高的主体的法,效力自然高于等级低的主体的法。

★法的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

1特别法效力优于一般法。2新法优于旧法。

3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 法的对象效力的范围有哪些?

★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结合主义

★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有哪些?

1全国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2地区性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是地区性法律的管辖空间。3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特定条件下其效力。

4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范围、及于该条约和协定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有哪些?

1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

2法的终止效力,即法律通过明令被废止或被默契废止的形式,而终止其效力。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体系的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3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相近概念的区分:

1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而法制体系则既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

2法律体系同法学体系:

a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b由于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的多。c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即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而法学体系则具有跨国性,多个不同的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

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

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则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立法体系是以各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

4法律体系与法系: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而法律体系则指的是一国内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的特点:

1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的基本要素。

2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

3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要素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同一法律制度可能由一个或几个法律部门中的具有相同或相近调整属性的法律法规所组成。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1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即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划分对象,划分结果必须囊括

一国现行法律的全部内容,使法律体系中的所有法律都归属于某一法律部门。2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或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既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就特别少。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法律部门,它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中心的、占主导作用的地位。

2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经济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国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和各种经济组织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劳动法法律部门: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以及其他防止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刑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诉讼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9军事法法律部门:是指关于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0国际法法律部门:是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权利和义务在法中的地位: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动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结构视角,任何类型的法(法律制度)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法律行为释义:法律行为作为实体是从一般行为中分化出来的特殊行为,作为范畴是一个组合概念,“法律”是对“行为”的命定。

★法律行为的特征:

1社会性,a、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一在于人的行为是社会的产物,即受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的制约,并且是从社会习得的。而不仅是自然的禀赋。

b、人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行为是社会关系的创造者。c、人的行为是社会互动行为,即引起他人行为的行为 d、法律行为是其他社会行为的形式或一个方面。e、受社会规范的制约。

2法律性,是法律行为区别于一般社会性为的根本特征。

a、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规定的行为。b、法律行为是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c法律行为是法律现象的组成部分。

3可控性,法律行为都是可以控制的行为,既可以收到法律的控制,又能够受到个人的自我控制。

a、法律意义上的行为都是有规律的。b、法律行为具有意志性。

4价值性,a、法律行为是基于行为人对该行为的意义的评价而作出的。b、法律行为是以需要为机制的,由行为人的需要所推动或引发。c、法律行为是一种对象性实践活动,体现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内在方面。1动机、2目的、3认知能力。

二、外在方面、1行动、2手段、3结果。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非要式行为则是无需具备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事实行为的特点是,其法律效果是出于行为者的期望和预想之外的。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主体、即责任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主体。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4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生的、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归责原则包括: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

★法律关系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环境。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权利与义务。

★自然人和法人的区别: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主要典型形态:

1物、法律上说的物包括一切可以成为财产权利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

2行为、在法律关系客体的意义上,行为指的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作为或不作为。

3智力结果、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指的是人们在智力活动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它是知识产权所指向的对象。

4人身权利、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客体。

★法律事实的种类的常见划分方法:

1事件和行为、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2确认式法律事实和排除式法律事实、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物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才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3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他事实出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时出现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5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中,还应包括一种特殊类型的立法,即特别行政区立法。

★立法的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立法首先应体现科学性原则。

2适时性原则、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4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

★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审议。3法律议案的通过。4法律的公布。

★守法的主体:从法的应然角度讲,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中的所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都应该成为守法的主体。

★守法的条件:1良好的法律的存在。2守法主体良好的法律意识。3良好的法律环境。

★执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称“依法行政”的原则。2公平合理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对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3效率原则、是现代社会对行政执法提出的一个必然要求。

★法的适用的特点:

1职权法定性;在我国具体就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他们才是有资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权的人员。2程序法定性。3裁决权威性。

★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指在法的适用的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

2司法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3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司法权。4司法责任原则、指司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制定法具有抽象性或原则性,社会生活是具体的、灵活的,法律解释是解决原则与灵活、一般与具体之间矛盾的方法,也是处理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解释则是这两方面之间的媒介。

★法律解释的意义:

1是克服制定法抽象,遗漏和滞后等弊端的主要方法。2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历史背景与司法现实条件的桥梁,因此它也是适应社会发展与保持法律统一适用的需要。

3法律解释是连接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纽带。

4法律解释的实质还可以从立法者与法官的权利关系进行阐述——法律解释是平衡和协调立法权与司法权的重要机制。

★辨证推理的特点:

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2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

★法律程序的意义: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制衡的机制。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诉讼结构的特点:

1诉讼结构的主题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

2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3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

4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B.是否合法 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 D.是否具有社会性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B)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

A.法的拘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统一性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D)

A.授权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轻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C)

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B.公权利和私权利 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D.人权和公民权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孩子 B.孩子的安全、健康 C.保姆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别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C)

A.物 B.人身 C.精神财富 D.行为结果

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C)

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解释

12.下列哪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实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D)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C.法院对某检察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A.文义解释B.历史解释C.体系解释D.目的解释

13.我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该规则属于(D)

A.义务性规则 B.准用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 D.委任性规则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B)

A.绝对义务 B.相对义务 C.基本义务 D.集体义务

15.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C)

A.合法性 B.物质制约性 C.意志性 D.强制性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选项是符台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CD)

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

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

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

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对这句话理解正确的说法有(ABD)

A.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不关心行为主体的思想

B.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

C.对法律而言,行为主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行为才是唯一的标准

D.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们的行为

3.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BC)

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

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4.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BCD)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B.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包括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

C.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其规范的性质,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D.《刑法》是“刑法”这一部门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5.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B)

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不适用的

B.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可以是一个法的渊源

C.法律编纂指立法机关审查、整理和重新确认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D.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同时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

6.下列属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有(ABCD)

A.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

B.权利人要求他人履行一定法定义务的权利

C.法律义务

D.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7.一般而言,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公法的有(AD)

A.《引渡法》B.《担保法》C.《收养法》D.《刑法》

8.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BCD)

A.社会革命B.战争C.人的生老病老D.自然灾害

9.根据法的不同分类,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属于(ACD)

A.成文法B.实体法C.国内法D.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

10.下列有关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BC)

A.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

B.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

C.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 D.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

三、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

是指法学分科的体系,即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判例法

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之成例,它对以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判例法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并不具有规范的成文法形式,故而属于不成文法。

3、法律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门的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补充、修改,或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的立法活动。

4、法律行为就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有关的有意思的活动。

5、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的步骤和方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四、简答题

1、法律程序设定的原则有哪些?

(一)控权性原则

(二)平等性原则

(三)公开性原则

(四)效率性原则

(五)科学性原则

(六)文明性原则

2、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二)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三)法律还要受自身条件的制约。

综上所述,重视法治建设并不表明法律万能,也不代表社会生活的全面国家化。法治意味着秩序,要避免出现法律太多,法治太少的局面。

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有哪些?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有:(1)伤害原则。仅当为了防止和控制一个人对他人造成利益损失时,限制一个人的自由才是可以确证的。(2)亲缘主义原则。当一个人的行为严重伤害自己,或者他的行为将使他丧失重大利益时,限制他的自由可以得到确证。(3)立法伦理主义。法律应该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限制。(4)冒犯原则。冒犯行为主要是指出版或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行为。

4、简述法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

第一,引导作用 第二,促进作用

第三,保障作用

第四,制约作用

第五,协调作用

五、论述题

1、试述我国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

在我国,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可概括为如下几个原则:

(一)合法有效原则:根据这项原则,要求法律解释要做到:(1)权限合法。即各种法律解释主体必须严格恪守各自的权限,决不允许超越解释权限,越权解释和代替解释都是不合法的、无效的。(2)内容合法。法律解释必须完整地、准确地体现和表述立法指导思想,在符合立法原意和不改变现行立法的内容的基础上,对法律作出解释。(3)程序合法。法定解释从提出草案、讨论草案到通过、批准和公布法定解释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4)对低位阶法律的解释不得抵触高位阶的法律。(5)对法律概念和规则的解释与法律原则必须保持一致。

(二)公正合理原则:法律解释的内容不仅应是合法的,还必须是公正合理的。要保证法律解释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必须做到:(1)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坚持尊重公序良俗。(2)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按照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法应当是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效益和个人自由,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有力手段。(3)要符合社会公理。符合社会现实。(4)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5)要以党的政策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三)法制统一原则:为了保证法制统一,必须坚持协调一致原则。其基本要求是:(1)同一法律解释的前后内容必须协调,统一于同一立法指导思想之上,决不能前后矛盾。(2)法律解释必须与所解释的法律的内容协调一致。不能相矛盾,更不能相抵触。(3)法律解释不仅要依据被解释的法律,还要结合考虑其他有关的法律规定,力求与相关的法律内容协调一致。以免作出片面的、不准确的解释。(4)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各类法律解释之间也必须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四)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都有自己制定时的特殊历史背景和历史原因,包括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政治关系、某一历史事件等。法律解释需要结合法律制定时的历史背景,深入了解立法意图,把握立法原意。但是,仅仅从历史的角度,说明立法当时的法律意图,应该说是不够的。因为,对法律的解释是为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服务的。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工作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既考虑法律制定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要求,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其中,现实的需要是两者统一的基础。事实上,由于解释者总是从自己所属的特殊视角看问题,他与法律的制定者一样,都有自己的历史局限。所以,要求他与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前的法律制定者持相同的立场和观点,客观上是很难做到的,主观上也是不必要、不合适的。这当然不是说,可以不顾法律的文字含义任意解释法律,而是说法律解释应该立足于法律实践的现实性。

2、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202_年8月18日晚11时许,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万花派出所民警称接群众举报,新婚夫妻张某夫妇在位于宝塔区万花山乡的一所诊所中播放黄碟。三名民警称从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确实有人在放黄碟。即以看病为由敲门,住在前屋的张某父亲开门后,警察即直奔张某夫妻住屋,“一边掀被子,一边说,有人举报你们看黄碟,快将东西交出来”,并试图扣押收缴黄碟和VCD机、电视机,张某阻挡,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抡起一根木棍将警察的手打伤。警察随之将其制服,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留置,同时扣押收缴了黄碟、VCD机和电视机。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暂扣款后张某被放回。

10月21日,即事发两个月以后,宝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碍公务”为由刑事拘留了张某。10月28日,警方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11月5日,张某被取保候审;11月6日,张某在医院被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颈、两肩、胸壁、双膝),并拌有精神障碍”;12月5日,宝塔公安分局决定撤销此案;12月31日,张某夫妇及其律师与宝塔公安分局达成补偿协议,协议规定:宝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补偿张某29137元;公安宝塔分局有关领导向张某夫妇赔礼道歉;处分有关责任人。

法理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公民个人私权利和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冲突的案例,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张某夫妇是否具有在家看黄碟的自由。我们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权利,更是人权的重要内容。自由在与公共权力的比较中,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逻辑顺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义,是权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当性理由。因此,各国宪法、法律都对公民的自由权予以切实地确认与保障。我国公民更是在政治、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享有广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过列举的方式一一确认公民应该享有的各种自由,而是根据情势的需要,对有些暂时无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这样,在法治国家中,人们在涉及公民自由的问题上就普遍坚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联系本案,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黄碟的行为;如此看来,张某夫妇的行为未有任何违法性可言。尽管警方有关人员认为,看黄碟的地点不是家,而是诊所(公共场所)。对此,我们认为,法律上的家,不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场所,也包括临时居所(如租住的旅馆的房间)。本案中的地点,居办合一,居办有分,而且下班后就仅仅是居所。故此说不能成立。至此,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本案发生以前,张某夫妇并没有因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与公权力发生冲突,从而给公权力介入提供口实。

其次,张某夫妇在行使自由权时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我们生活在一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之中,每个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时,都会与他人的自由发生交叉甚至冲突。为了避免冲突或矛盾的发生,法律就在事前对自由的界限作出规定,以确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这正象波斯纳概括密尔的表述,“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张某夫妇的行为是否“冲撞”了他人的权利呢?从案件事实看,律师特意澄清说当时拉有双层红水绒窗帘,且这一对并未患有露阴癖的新婚夫妇已经上床,拉上窗帘是可以合理想见的人之常情。显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响他人。

复次,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值得质疑。我们知道,执法活动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进行。警察的行政执法作为一种较重要,较特殊的权力,其行使更有严格的要求。连50元以下罚款,警告这样较轻的治安处罚若由非公安人员进行时,也要经过严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进入张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说法是:“当时他们去了三个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没有授衔,确实没有警号。”如果不是“陌生于执法”,陌生于警察这一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就不能不知道,全国在编的正式警察,每个人都有一个在全国独一无二的警号。因为设置警号的主导思想之一就是让广大公民通过警号来监督警察的行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会有警号。而警衔则是根据警察的从警年限、职务、职称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级标志。取得警衔并不是取得警号的原因,相反,要有警衔,必须得有警号。这种情况,宝塔分局副局长魏世平告诉记者,“其中两人虽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属于地方公安编制,(是否类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经在去年通过人民警察录用考试,并且已经被陕西省公安厅批复录用为正式的民警,只是现在还没有办理手续,所有没有授衔。”可见,后一名还没有实现质的飞跃,成为正式警察,前两名压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执法,有何合法性可言!尽管在与张某发生冲突后,派出所长贺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赶到现场,但他能够使三人的此前行为合法化吗,能够证明张某此前的阻挡甚至打人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公务吗?

总之,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正像一句西谚所言,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垒)。主人尽可以在其“堡垒”中从事各种无害于他人的活动;而对于公权力而言,则坚持权力制约,坚持法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主张权力应该服务与权利,反对官本位,权(力)本位。本案中无论张某夫妇在家看黄碟的行为是否触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没有执法权的人都无权私闯他们的堡垒而对他们执法,因为法律之治更强调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进入他们的住宅,也不能毫无法律根据地扣押电视机、影碟机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体曝光以后,恼羞成怒,像个别警察说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将治安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以彰显权力的威严,从而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大学试题及答案 202_-01-17 21:14:03 阅读2588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

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 B.法律书籍 C.法律条文 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 B.唐律 C.教会法大全 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 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 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印度法 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 B.政策 C.习惯 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 B.社会规范 C.道德规范 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单行条例 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 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

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

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 B.法的创制 C.法学研究 D.法律现实 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A.契约 B.判决书 C.裁定书 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A.法律规范的制定 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 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 B.处理 C.制定 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理学 》参考答案

一、1.D 2.D 3.B 4.A 5.A 6.C 7.B 8.D 9.B 10.A

二、1.CD 2.A 3.BCD 4.AD 5.ABD

三、1.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

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3.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4.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5.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四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答: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标志主要有两点: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

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

(4)逻辑性。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答: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包括:

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

单位、国家机关。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反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

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里状态。

五、1.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大学试题及答案 202_-01-17 21:14:03 阅读2588 评论1 字号:大中小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 B.法律书籍 C.法律条文 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 B.唐律 C.教会法大全 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 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 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印度法 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 B.政策 C.习惯 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 B.社会规范 C.道德规范 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单行条例 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 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 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 B.立法解释 C.司法解释 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

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

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 B.法的创制 C.法学研究 D.法律现实 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 B.判决书 C.裁定书 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法律规范的制定 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 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 B.处理 C.制定 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理学 》参考答案

一、1.D 2.D 3.B 4.A 5.A 6.C 7.B 8.D 9.B 10.A

二、1.CD 2.A 3.BCD 4.AD 5.ABD 三

1.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

性或保护性强制措施。3.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5.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

法律规范的活动。

四、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答: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标志主要有两点:

(1)国家的最终形成标志着法的形成;

(2)只有当人们有了选择行为的自由,出现了授权性规范,才意味着有了权利

和义务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特征:(1)国家意志性;(2)规范性;(3)同一性;

(4)逻辑性。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答:违法的构成,是指法律规定的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各个要件(事实)的总和。这些要件包括:

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

单位、国家机关。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反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违反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

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里状态。

五、1.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下面是本人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刑法。刑法的理论核心是犯罪(行为)论,而犯罪论的重点是犯罪构成理论,其内容几乎贯穿整个刑法体系,其他许多内容不过是犯罪构成问题的具体应用、修正或者补充,比如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等,讲的是犯罪构成某方面要件的特殊问题。考试中成为难点的问题,如区分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只要检索一下其客观要件(行为)或者主观要件(自愿与否),问题就解决了。整个刑法分则也不过是犯罪构成在具体犯罪上的展开:但有一部分是以分则的犯罪考总则的知识,对一般犯罪,凭借上述理论就可以解决;对于某些特殊性的规定,稍微记忆一下,也不是难点。因此,学通了犯罪构成就等于学通了刑法,要舍得在这一部分下工夫。我学刑法是将一多半的力量用在了犯罪构成上面,先反复读了几遍,后来将其中要点摘要抄写了下来,背诵下来。刑罚论理论不多,只要看看要点即可。

刑法分则主要集中在几种犯罪上面,即所谓“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几乎可以不看,因为出题的概率小、分值低,出大分题目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对于其他犯罪,重点把握财产犯罪(侵犯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其中要特别注意区别近似犯罪。

民法。学习民法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线索,整个民法多是民事法律关系各要件的具体展开。法律规范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前提,法律事实尤其是建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关键。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它蕴含了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多与此有关。如行为因欺诈、胁迫而无效,就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论复习还是考试,只要抓住这根线索,将各个知识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位置搞清,很多问题就变得简单明了了。比如案例分析题目,好象很复杂,其实只要找出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就出来了。

法理学。首先应该注意基本概念,如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系等。其次,应该关注热点问题,如依法治国,法律与经济、政策、道德的关系。但是对于有争议的问题不必过于关心,除非总书记有专门论述或者写入十六大报告。如司法独立和司法权的性质,只要记住一句“司法是判断”就行了,作者对司法十大特点等等的长篇大论只不过是一家之言,不必理会它。

宪法。重点是宪法基本理论、国家机构和基本权利。基本理论和基本权利主要考概念和宪法条文。国家机构主要考条文,最好熟悉宪法条文。宪法考论述题可能性不大,因为重大法律问题往往同时是宪法问题与法理学问题,在一张试卷中不可能重复考。宪法的热点,因为刑讯逼供严重和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应当重视人身自由;因为宪法诉讼,应当重视宪法监督,特别是对外国制度的介绍;因为人大换届在即,应当重视选举制度。

中国法制史。中华法系几千年,内容太多,又没有理论体系,复习似乎很难。其实,领会了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重点就突出了。学习目的有二:第一,是为了了解中国法制曾经有过的辉煌,树立民族自豪感,坚定建立法治国家的信心,为此要关注中国法制史上的成就,如法经、唐律等立法,“五听”、三司会审、马锡五审判等司法方法等;另外一个目的是批判历史糟粕,肃清封建遗毒,如“七出”、论心定罪、八议等。对于一般性的规定,不必浪费力气。

最后忠告大家,考试成功仅仅成功了一半,另一半在于报名。现在报考法律硕士的人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激烈,高分落榜并不奇怪:如果报考名牌院校,非做最充分的准备不可。另外,虽然都叫法律硕士,各个学校对法律硕士的定位不同,培养方式也有区别,前途判若云泥。

第三篇: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

法理学复习重点

首先,不知您的教材和我的教材是否相同,我的书的页数是这样的,如果你的不是,则按问题你可自己寻找。要点如下:

一,重点名词

1,法制(教材69页);2,法系(教材71页);3,法律移植(教材75页);4,法律调整(教材154页);5,法治(教材161页);6,法律意识(教材170页);7,法律文化(教材175页);8,法的创制(教材179页);9,立法技术(教材189页)10,法的体系(教材202页);11,法的部门(教材204页);12,法的渊源(教材211页);13,法典编篡(教材218页);14,法的适用(教材222页);15,法律解释(教材241页);16,立法解释(教材243页);17,司法解释(教材244页);18,法律关系主体(教材254页);19,权利能力(教材254页);20,行为能力(教材255页);21,责任能力(教材256页);22,法律关系的内容(教材257-258页);23,权利(教材258页);24,义务(教材259页);25,法律关系的客体(教材260页);26,法律事实(教材262页);27,合法行为(教材265页);28,违法行为(教材268页);29,法律责任(教材272页);30,法律制裁(教材274页).在对以上30个名词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考前几天可以以下名词为重点进行突击复习:法制,法系,法治,法律意识,法的创制,法的体系,法的渊源,法典编篡,法的适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法律事实,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二,重点问答题

1,原始社会的习惯不同于法的五个主要特征.(教材28-29页)2,法的外部特征.(教材32-33页)3,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教材57-60页)4,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如何产生的(教材90-94页)5,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是什么(教材99-101页)6,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有哪些(教材108-109页)7,法律调整的过程一般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教材158页)8,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区别和联系).(教材162页)9,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教材164-166页)10,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教材167-168页.填空,选择的可能性仍很大)11,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教材173-174页)12,如何理解法的创制(教材179-180页)13,制定法律的程序(或法的制定程序)有哪些(教材183-185页.可出填空,选择,问答题)14,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教材186-189页)15,法律规范的概念及其特征.(教材191-192页 问答题,名词解释,但考填空,选择的可能性仍存在)16,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教材193-194页.一般不会考问答,名词解释,但考填空,选择的可能性很大)选

法理学

17,法律规范的种类.(教材195-201页.填空,选择题)18,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教材205-206页)19,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教材212页)20,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教材212-216页)21,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教材217-218页)22,法的适用的特征.(教材223-224页)23,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教材226-229页)24,法律规范的效力.(教材236-241页)25,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教材242页)26,法律解释的种类,方法,尺度.(教材243-247页.填空,选择题)27,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教材248-251页)28,法律权利具有哪些特点(教材258页)29,义务具有哪些特点(教材259页)30,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教材259-260页)31,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教材261页)32,法律事实的种类.(教材262页,出填空,选择题)33,违法的特征和构成.(教材268-269页)在对以上33个问题全面复习的基础上,考前几天可以以下一些问题作为突击复习的内容:法的外部特征,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划分法的部门的标准和原则,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特点,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的分类,法的适用的特征,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权利具有哪些特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违法的特征和构成.其中,法的外部特征,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法制与法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法的适用的特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法律权利的特点,违法的特征和构成,尤其重要.

第四篇:法理学部分+重点归纳

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体系:一个由互不相同但又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法学的分类:

1.制定到实施:立法学 法律解释学 法律社会学 2.认识论: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3.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本科 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是在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时才产生的 至少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关于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 2.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学者阶层的出现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古罗马法的巅峰——《查世丁尼国法大全》(《学说汇纂》)

罗马法复兴运动时期出现了一个专门研究罗马法的学派——注释法学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

马克思主义法学:辩证唯物主义+唯物史观 认为物质生活条件起决定作用 承认法学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法理学: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内容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和全部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 古今中外的一切法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一般理论 基础理论 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 社会调查的方法 历史调查的方法 分析和比较的方法 词义分析的方法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

非马克斯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神意论:神的意志 西罗马帝国后期的圣·奥古斯丁 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圭那 2.理性论:理性、人性等 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一些学者(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 英国的霍布斯、洛克 德国的普芬道夫 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民族特性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维尼

4.命令说:国家对人民的命令 英国哲学家、分析法学的先驱人物霍布斯 英国分析法学的另一位鼻祖边沁 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约翰·奥斯丁

5.社会控制论:社会控制形式 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6.公意论:法国卢梭

7.自由意志论:德国黑格尔 8.正义论:美国罗尔斯

9.社会连带关系论:法国狄骥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职的学说:

1.法的第一层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即阶级意志性

2.法的第二层本质:法所体现的意志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即物质制约性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 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起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3.此外 法的内容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统一性 权威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的起源:

1.经济原因:众多因素中经济因素起决定作用 原始社会后期 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产生了私有财产 出现了社会分工 使经常性的交换成为可能 因此产生了对规则的需要

2.政治原因: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的结果 社会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 统治阶级开始用法来维护统治

3.其他原因:人文、地理等因素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1.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由个别到一般、由自发到自觉

2.由习惯发展为习惯法再发展为制定法:不成文到成文过程中 文化因素起相当大的作用

3.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发展到相对独立:法律规则的专门化、独立化是社会规范分化的结果 法的形成过程实际上市法日益脱离宗教、道德规范而成为独立的专门的社会规范的过程 法的演进:奴隶制法(《汉穆拉比法典》 《十二铜表法》 罗马法)——封建制法(《唐律》)——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1.海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

完全意义上的资本主义法是在建立了资本主义政权以后才产生的 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是资产阶级法产生的前提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也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核心)2.维护资产阶级转正和代议制政府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法系: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系已解体 尚存的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等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判例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等 分为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分支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法系等 分为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两个分支 两大法系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

1.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2.阶级本质 3.总的指导思想 4.基本原则 区别:

1.法律的渊源不同: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是判例法法 2.法律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纂的不同:系统法典——单行法律、法规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 5.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经验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1.革命根据地的法是基础 2.废除旧法是前提

3.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重要条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1.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所体现的共同意志不是自发形成的 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逐步形成的 3.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 分类:整体——局部 预期——实际 直接——间接 积极——消极 规范——社会 法的作用的实质: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 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一切社会法的作用都可以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规范作用 具体包括:指引 评价 预测 教育 强制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 法具有社会作用 具体包括: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公共事务

两种作用的关系:手段与目的 两种作用的区别: 1.考察几点不同 2.作用对象不同 3.存在方式不同 4.所处的层面不同

5.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对象是本人行为 是规范指引而非个别指引 分为确定性指引和不确定性指引 评价作用:对象是他人行为 标准和核心是合法或不合法、违法或不违法 分为专门评价(效力性评价)和社会评价(舆论性评价)预测作用: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原因是法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法是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指针

教育作用: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正面教育起表率、示范作用 反面教育起警示、警戒作用

强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是其他作用的保证 是法存在的最后屏障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核心):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 3.促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诚信友爱 充满活力 安定有序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 起着关键作用

当代中国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 1.立法方面:有法可依是前提

2.司法方面:公正高效的司法 社会公正

3.守法方面:遵纪守法 依法办事 守法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 4.法律监督方面: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障和促进 法的局限性:

1.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问题都适用法律

2.法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着矛盾:概括性、抽象性、稳定性、滞后性、普遍性、保守性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制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孟子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正式认识法的作用:既要反对法律万能论 又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 全面认识法的作用的多样性、复杂性

法律制定: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或立法 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 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 2.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

6.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权力 立法体制:关于立法权的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立法体制的形成主要受国家结构形式的影响 我国先行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 法律制定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1)合宪性原则:遵守宪法 2)法制统一原则:法律内部和谐统一

2.科学性原则:1)坚持从实际出发 尊重客观规律 2)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

3.民主性原则:1)内容民主: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 2)过程和程序民主

法律制定的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决定意义的步骤)4.法律的公布

法律效力:对人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我国法律对人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 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 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律效力的终止:明示废止和默示废止 法律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法律体系:指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 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只包括国内现行法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 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交叉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名称并不一一对应 法律部门的特征:

1.统一协调于宪法的基础之上 2.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

3.结构和内容基本确定但又相对变动 4.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 虽然有客观基础 但最终还是人们主观活动的产物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法律调整的对象 即社会关系 首要标准和第一位标准 2.法律调整的方法 辅助标准和从属标准 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 1.客观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原则)3.适当平衡原则 4.辩证发展原则 5.相对稳定原则 6.主次原则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最大特色是根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所产生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1.宪法及其相关法:基础 主导 最高依据

2.行政法:数量最多、范围最广 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3.民商法:私法 民商合一 4.经济法:公私融合 5.社会法:新兴部门

6.刑法:犯罪和刑罚 传统 基本

7.程序法:分为诉讼程序法(刑事 民事 行政)和非诉讼程序法(仲裁法 律师法 公证法 调节法)

法律三要素: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基本单位)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 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技术法规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内容与形式 交叉关系 法律规则的基本特征:

1.一般性规则而非个别性规则 2.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

3.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具有国家意志性(最基本特征)4.规定了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 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 高度发达 法律规则的分类:

1.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又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2.对人民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3.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4.功能不同: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法律规则的结构: 1.假定(条件):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可以省略 2.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对应授权性法律规则)应该为的模式(对应命令性法律规则)不得为的模式(对应禁止性法律规则)

3.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合法后果一般不明确表述 违法后果必须明文规定

法律原则: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内容上:笼统模糊——明确具体

2.适用范围上:宏观性、广泛性——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3.适用方式上:可并存——“全有或全无”

4.作用上:本源和基础、协调矛盾、弥补不足和局限、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显示性特征、形成法律制度中坚硬的部分 法律原则的分类:

1.产生的基础不同: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对人们行为及其条件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的大小: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3.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的功能: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概念的种类:

1.所涉及的因素:主体概念 关系概念 客体概念 事实概念 2.所涉及的内容: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3.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和部门法律概念

法律渊源: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实质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 是法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 即法的效力渊源 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方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律渊源的分类:正式渊源(直接渊源、法定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间接渊源、非法定渊源)

正式渊源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 判例法 国际条约 非正式渊源通常包括:习惯 判例 宗教规则 法律学说 道德原则 正义标准 理性原则 公共政策

判例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通常不是正式渊源 只是非正式渊源 在英美法系中是重要的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以宪法为核心 以制定法为主

具体包括: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行政规章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律的一般分类:

1.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成文法/制定法——不成文法(习惯法、判例法)2.规定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

3.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该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根本法——普通法

4.适用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

5.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协议)法律的特殊分类:

1.大陆法系:公法——私法 2.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 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 法律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 从应然状态进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的分类:以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执行 法律的适用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前提 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 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一部良法”和“得到普遍服从”

法律实施的评价标准: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

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只需、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法律实现: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结果

法律实现和法律实施的区别:

法律实施是使法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和活动 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直接目的

法的实效:指法律被人们实际施行的状态和程度

法律实现是将法的实施的过程性与法的实效的结果性相结合的概念 影响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应统治阶级(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程度

3.现行法律与社会生活、归根到底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

执法:法的执行 分为广义的执法和狭义的执法

广义: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主动性 单方面性 内容广泛性 主体法定性 国家权威性 强制性 灵活性

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强调效率要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

3.合理性原则:适当、合理、公正 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 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4.正当程序原则:促进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效率 司法:法的适用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需要法的适用的两种情况:

1.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权利义务无法实现 需要司法机关裁决 2.遇到违法、违约或侵权行为时 需要司法救济 司法权: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司法的特点:被动性 中立性 终极性 形式性 专属性 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权利义务平等、保护平等、约束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专属性、独立性、合法性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权的监督:党 国家权力机关 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舆论

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 不能对立起来 另一方面 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 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守法:法的遵守 分为广义上的法的遵守和狭义上的法的遵守 广义:法的实施

狭义:专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 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守法包括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

守法是维护秩序、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

在我国 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守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守法主体 守法范围(直接决定于法的渊源 在我国不仅包括各种制定法还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守法内容(包括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履行法律义务又分为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和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守法的理由: 1.习惯

2.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3.出于畏惧 4.出于社会压力

5.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6.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态度:指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 包括最低状态、中层状态和高级状态

守法的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

守法的中层状态:依法办事 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守法的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 严格履行法律义务 充分行使法律权利 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影响守法状态的因素: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等

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狭义: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 法律监督的意义: 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包括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可分为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和宪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 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又叫检查监督 是一种专门监督 分为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三类 审判机关的监督也叫人民法院的监督 分为系统内的监督、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三种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 包括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以专门机关的监督和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分为四类: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政党(执政党)社会组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最能体现广泛性、公开性、民主性)人民群众(公民个人)法律解释: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特点: 1.对象是法律规定

2.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1.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 需要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1)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上有差别 2)法律规范的专门性使其不易为人们所理解 3)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生活环境和文化水平:的原因 对同一法律规范会产生不同的理解 需要统一理解、保持法的实施的统一性

3.对立法遗憾进行改正、弥补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4.解决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法律解释的分类: 1.主体和效力不同(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正式解释/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2.尺度不同: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始终必须以立法意图、目的和法律原则为基础)——字面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系统解释 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体制: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

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 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立法解释:我国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 1.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 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发生冲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有时采取联合解释的方式

司法解释的作用:为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 具体表现为: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各部委)包括: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行政解释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法律推理: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 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是推理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 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法律推理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正当理由

5.法律推理的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法律推理的方法:形式逻辑方法和辩证逻辑方法

法律推理的分类:形式推理(分析推理)和实质推理(辩证推理)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 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演绎推理:又称三段论推理 从一般到特殊 必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成文法国家 法律规则和原则是大前提 事实是小前提 判决是结论

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活动

类比推理:从个别到个别 或然性推理 主要适用于判例法国家 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 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是 借助于辩证思维 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 以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而绝不应该是从法官的主观想象中得出结论 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的观念 但直到19世纪才成为一个专门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 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4)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 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有重要作用(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其客观性)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中的权利和义务是抽象的 只是一种可能性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 具有现实性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基本——普通——诉讼 2.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平权型——隶属型 3.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绝对——相对

4.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保护性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内容 客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由法律规范规定)和社会性(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公民的权利能力有一般和特殊之分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

1.现行宪法中 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 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 对公民使用“权利”

2.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3.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 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4.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 权利的强制性则以权力为中介 是间接的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2.互为目的 3.互为手段

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物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 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 也不同于精神活动本身

人身利益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承载者 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称为法律关系的演变 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1.抽象条件 即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体条件 即法律实施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的特点: 1.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法律实施的分类:根据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根据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可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法律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 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 不是行为 属于意外事件

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有时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 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叫做“事实构成” 法律责任:

产生的原因: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法律规定

法律责任的目的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 法律责任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责任:犯罪人向国家所负 否定性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主要是救济责任 兼具惩罚功能 主要是财产责任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宪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产生原因是违宪行为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责任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2.违法行为(特殊情况下不是要件)3.损害结果(人身 财产 精神)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行政法律领域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 一般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

法律责任的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归责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免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 不同于“不负责任”或“无责任” 我国的免责条件主要包括: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有效补救免责 5.自助免责

法律制裁: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与法律责任的关系: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应承担法律责任是实施和接受法律制裁的前提 法律制裁是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或体现 有法律责任不一定就有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的分类:刑事 民事 行政 违宪 刑事制裁:司法机关 以刑罚为主 最严厉

民事制裁:人民法院 以财产关系为核心 适用范围最广

行政制裁:国家行政机关 分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

违宪制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机关 制裁措施有撤销、改变、罢免等 法治的内涵:

1.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 3.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4.法治代表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制:

1.静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法律和制度

2.动态意义上的法制 即指立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和权利保障 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法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和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平等性以及对权利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 法制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规定

3.法治与人治对立 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

4.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 法制的问世先于法治且不需要民主和宪政 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略 区别:

1.法治是民主政治 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 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法治要求法律高于个人意志 人治则相反 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 关系: 1.历史上有过长期的分歧和斗争

2.都是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 因此二者最终互相妥协退让 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3.现代意义上的德治不再局限于儒家理念 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 各有优势和局限 作用互补 目标一致 民主:一种国家制度、政治制度 以公民的意志作为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政体)也指国家的本质(国体)民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是天然统一的 存在矛盾 法治的前提是法律是至高权威 民主的前提是公意或多数是至高权威 若法律沦为工具 法治就不可能实现 民主与法治的联系:

1.法治必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 民主是实现法治的先决条件

2.民主理念的实现离不开法治 法治是民主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保障 3.在现代社会中 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 法治支持民主 民主也兼容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离开民主讲法治则可能变质 离开法治讲民主则可能失去保障、偏离社会主义方向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 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2)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 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3)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4)民主在促进法治发展方面有重大作用 2.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1)法治确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2)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3)法治确认和规范民主的范围以及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4)法治是保卫民主的重要武器 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1.国家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2)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条件

3)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法的形式 2.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1)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2)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

3)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 法治的首要条件 最基本的原则 核心是宪法至上

2.权力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3.权力制约原则: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 制约主要是权利之间的相互制约 行政权力是重点

4.正当程序原则:不能作自己的法官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主要针对国家公权力而言

法治国家的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健全高校的法律运行体制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4.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5.良好的法律秩序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 202_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202_年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1.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基础)2.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政治基础)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文化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核心本质是广泛的人民性 基本特征:1.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2.系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真正的开放性和实证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 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2.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保证 3.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4.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5.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 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3.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制度

4.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广泛进行法制宣传 提升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1.经济基础决定法

2.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关系是中介): 1.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2.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法伴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 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

2.商品经济愈发展 社会对法的需求就愈多 法和法制愈发展 又反过来给予商品经济以更有效的影响

3.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当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起来时 就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形成了一种新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1.宏观方面:引导 促进 保障 必要的制约

2.微观方面:1)确立主体地位 2)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 3)竞争规则 4)维护正常运行秩序 5)确认和保障开放性和国际性 法与政治的关系:

1.政治对法具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2.法对政治具有确认、调整和影响作用 法与政治都是上层建筑 政治居主导地位 法与政策的关系:

1.政策对法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2.法对政策实施具有保障作用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一致性: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都体现着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一致 所追求的社会目的一致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不同 表现形式不同 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稳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社会主义法和执政党政策的相互关系: 1.执政党政策市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 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泛指人们对法律特别是对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等的总称 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 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律文化观念中居于核心地位 其现实基础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法律意识的分类:

1.主体不同: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最复杂)——社会法律意识(总的反映)

2.专门化、职业化程度不同:职业法律意识——非职业法律意识

3.从认识阶段来看:低级阶段的法律心理——高级阶段的法律思想体系

4.从社会政治属性角度: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正面的、积极的 作用形式有直接和间接两种)——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负面的、消极的、破坏性的)法律意识的作用:

1.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有时会起到法的作用(但不等同于法)2.对法律实践活动有影响和制约作用 3.对立法活动有直接影响 4.对法律适用由直接影响 5.是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力量

6.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要作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 包括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制度形态)和精神性的法律文化(观念形态)法律文化并不简单等同于法律现象的总和 而是其中所包含的一切有价值的、流传久远的文化传统 不包括一切偶然与个别的成分

法律文化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不是指法律规则而是指实际规则)和思维模式

法律文化具有多样性、阶级性、相对独立性、民族性等特点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使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成为可能 冲突与融合是法律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主要包括: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潜在作用)西方法律文化 苏联的法律文化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影响最大)法与道德的关系:

联系:都属于上层建筑 相互影响 相互渗透 相互作用 区别:

1.产生方式不同(道德自发、无形 法律自觉、有形 道德先于法律)2.表现形式不同(道德无需特定的表现形式)

3.实现方式不同(法律主要是外在强制力 道德主要是内在强制力)4.调整范围不完全相同(道德更广泛)

5.评价的尺度不同(法律标准比道德标准更明确规范)

6.权利义务的特点不同(法律以权利为本位 道德主要以义务为主体 法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实在形态 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社会中主要体现为观念形态、理想形态 具有应然性)法与道德的联系:

1.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3)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

1)通过道德法律化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者 弘扬、发展一定社会的道德理念、信条和原则 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3.总之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大支柱 应并举并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互助共生

法与道德的冲突:主要表现为情理与法理上的冲突 有两种具体情况:1.合法不合理——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许可 2.合理不合法——道德上许可但法律上不许可

法与道德冲突的结果:

1.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 适应道德的新法律产生 2.在法律的影响下 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 形成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法与道德冲突的措施:

1.提高立法质量 尽量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与道德进行不必要碰撞的几率

2.在宣传法律过程中 对旧道德进行批判 使道德与法律尽量吻合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相互渗透 相互作用 相互促进 1.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2.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 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从而使其获得强有力的保障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3.总之 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法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第五篇:法理学教学大纲复习重点

法理学教学大纲复习重点 马驰同志划了重点,分享给大家

导论中:第一章法的本体和第一章法的概念是重点,导论中最重要的是法学基本概念。

导论第二节 法学、法理学历史概述只需要介绍性的看一下就可以了,不做要求。

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要注意法和律的词源和含义。

第二节注意自然法的概念,尤其是西方法学的自然法概念。区别主观法与客观法。

第三节只需要记广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不用管。

第二章法的现象与本质是重点,其中第二节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内容要记。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要记。

第三章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不用看。第二节中法律规范的概念、逻辑结构是重点。第三节要注意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下一个第三节法律概念要素中法律概念的分类是重点。第四章第一节中法律部门里,凡涉及概念的全部要看。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要看。

第二节中重点要看的几个部门是宪法部门、行政法部门、民商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

第五章法律关系很重要。第一节全部是重点,重点中的重点是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第二节中重点要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第三节全部是重点。尤其是权利义务的关系。

第四节只需要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记住我国的客体种类。第五节中法律事实要重点看。

第三编第六章第一节从略…..但是要注意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有哪些。

第二节是本章的重点,全部要看。

第七章第一节注意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原因和更替条件。第二节中重点了解封建制的法律制度。第三节要注意资本主义国家的法系。第四节不看。

第八章第一节注意法律继承的概念。根据和内容从略。重点是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的区别。

第二节马驰同志明确说明有考题,但是要看笔记。同志们去找法理学课件吧,我没有。

第三节中法治的概念、法治国家的一般特征要注意。第四节依法治国的含义要看,而且还要注意依法治国和以法治国的区别。

然后就没有了,同志们加油看大纲吧…….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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