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评价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职务发明制度,就是规定关于职务发明及其专利权归属等相关方面问题的制度。
主要涉及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职务发明的概念及其认定,另一个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下面主要从这两个方面来论述我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我国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第1 款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二、我国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在解决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问题上的三大原则:(1)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2)约定原则(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三、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职务发明成果归属认定易产生分歧 2.关于发明人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的规定存在缺陷
3.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分类不尽合理
四、由以上我国职务发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我国不仅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而且职务发明的范围太宽,限制了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和灵活性;另一方面如发明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作出的,在自己离职一年以后再提出专利申请,或者直接将发明成果授意给第三人申请专利;发明人也可能会在一定时间内多次转职,以上情况按现行法是难以确定发明创造的归属的。因此可能对企业的投资是不利的。所以需要对现有的职务发明制度进行改革。
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上发展起来,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一)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特征知识产权基于其无形财产权的属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专有性);(2)知识产权的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地域性);(3)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受到保护(时间性)。
著作人身权与一般人身权的关系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一)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因此,人身权同时具有不可转让的法律属性。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能以金钱的价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权是一种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
相同点(1)不可被替代,不能被扣押、被执行或被剥夺;
(2)既不得转让也不能放弃;(3)也不能被继承、遗赠;
(4)具有非经济属性。即使著作人身权产生间接经济效果,例如因为作品及其创作者姓名的传播而使作者的名望及其作品的声誉得以提高,作者有可能在合同方面和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情况下确定赔偿款额时获得越来越多的收入,但仍然无法用金钱估量人身权 不同点:::::著作人身权保护的是特定人(著作权人)的作品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著作人身权对作品的依赖。正是因为有了著作权人创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与作品密切相关的权利(既著作权)。
1.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后天的。它是作者的身份所固有的,专属于创作者本人。它与普通人身权利不同,它产生于创作行为,不是天生就有,因而不属于所有民事主体,只属于著作权人。2.俩者从主体上,客体上,还是从权利产生的根据上来分析,都是不相同的。
3.产生的原因不同。著作人身权取得是由于作品的创作,一般人身权取得是由于出生。期限不同。4.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期限除发表权外,其它人身权没有期限;一般人身权的期限则是自然人生命存续期间
计算机软件中的字库属于软件作品吗
属于。定义:::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特性:1.软件是一种逻辑产品,不是客观的实体,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它是脑力劳动的结晶,它以程序和文档的形式保存在作为计算机存储器的磁盘和光盘介质上,通过操作计算机才能体现出它的功能和作用。
2.软件产品的生产主要是研制,软件产品的成本主要体现在软件的开发和研制上,软件开发研制完成后,通过复制就可以产生大量的软件产品,不需要再花人力和物力。3.软件产品不会用坏,不存在磨损、消耗等问题
4.软件产品生产主要是脑力劳动,还未完全摆脱手工开发方式,大部分产品是“定做的”。
5.软件费用不断增加,软件成本相当昂贵。软件的研制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复杂的、高强度的脑力劳动,它的成本非常高。
字库属于一种计算机系统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
进口权能阻止平行进口吗
(1)所谓进口权,是指权利人享有自己进口或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其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进口权普遍规定于专利法,部分国家的版权法也有规定。
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未经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进口由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同意投放市场的产品或者服务,或者进口与权利人的权利具有同源性的知识产权产品的行为或者现象
(2)进口权能否用来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进口权是否可以被穷尽。如果进口权受制于权利穷尽原则,则又取决于在平行进口的情形,权利穷尽原则是否具有地域性,即一国承认国-内穷尽还是国际穷尽。(3)进口权不等于阻止平行进口的权利,因为进口权的规定与阻止平行进口没有必然的联系。从现有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看,权利人很难直接根据进口权阻止平行进口,因为进口权能否阻止平行进口取决于其与权利穷尽原则的关系。当然,一国也可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需要,规定进口权不受权利穷尽原则的制约,但至少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自然得出进口权可以阻止平行进口的结论。
浅析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否适用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
1、“ 未经行 政审批 的作品 ”是指 行政法规或 规章规 定的应当经过有 关行政部 门的审查才 能出版、传播 的作品。如 电影作品应经 过广播部 门审查、取 得公映许可证 之后才能 公映。2、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目前,法律救济的方式主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民事诉讼。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侵权纠纷处理存在三种方式:
1、该作品属于“法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禁作品”源于我国著作权法原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该处理方法往往会审查涉案作品是否经过行政审批,是否履行了进口手续,如果没有,以著作权法不保护“法禁作品”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该作品与其他作品相同,享有完整的侵权救济权利。该种处理方法将该类作品与我国作品完全等同对待,认为其享有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权利。该处理方法的逻辑在于:第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境外影视作品应当与我阅作品享有同样的“国民待遇”;第二,依据《伯尔尼公约》,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履行进口审批手续并非境外影视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条件。
3、该作品权利人享有侵权救济的权利,但不享有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权利。该处理方法认为该类作品应当受到保护,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停止侵权,并支付合理费用,但因其没有经过行政审批,故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
事实上,禁止传播致使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无法获得损害赔偿额的救济。
第一,作品的传播与作品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著作权经济利益源于作品的创作,始于作品的传播。作品创作完成后,如同普通商品一样,只有交换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作品的传播与作品的经济利益密不可分。因此,禁止作品的传播实际上是禁止权利人通过作品获取任何经济效益。
第二,未经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存在经济损失、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适用一般民事赔偿的损失填平规则。损害赔偿额计算所依据的经济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而不是任意扩大的将来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损失。
第三,关于侵权人获利的处理,“任何人不能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剥夺,但剥夺的收益不应给予权利人,而应由相应的行政机关予以没收。因为侵权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私法性质的著作权,还侵犯了行政机关就境外影视作品实行的公法性质的行政管理规定,因禁止传播封闭了著作权人通过私权保护获得收益的路径,故侵权人获利对应的行为就是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理应由行政机关予以没收。
三,当前新著作权法颁布后的状况
202_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但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争议解决机制中“讨说法”。这一案件在202_年裁决的美国诉中国WTO知识产权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因此,针对上述情况,在当前对未经行政审批的作品是可以申请损害赔偿的救济方式的。
计算机程序为什么成了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一、专利的含义:1.是指专利权,即专利为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专利权人依法获得的一种垄断性权力。2.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本身。3.是指记载专利技术的公开的专利文献的总和。
二、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权。
一、专利权客体的概念:::: 能取得专利权,可以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权客体的内容
发明专利: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改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其不采用技术标准,而采用美学标准。
根据我国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 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涉及计算机程序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软件
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软件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软件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总结:计算机程序能否成为专利权的客体?回答是肯定的,但也是有条件要求的。
第二篇: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1.
知识产权知识点总结 课本重点: 1.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性质:性质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1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特征:知识产品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他具有不同的存在、利用、处分形态
1不发生有型控制的占有 2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3不发生消灭只是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2.知识产权的独占性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只是产品
2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领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4.知识产权的实践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其时间性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 著作权
5.著作权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6.某些作品著作权主体的确定 1演绎作品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是对现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
作权归演绎作者享有。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只能对其演绎作品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
作品不享有任何和权利。2合作作品著作权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的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判断要素
i.合作作品的创作者须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一个认单独创作的作品不是合 作作品
ii.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相互须有共创作品的合意
iii.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须有共创作品的行为 iv.各创作者的贡献形成一件完整的作品
合作作品的创作者可能享有两个方面的著作权,一个是整体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自
创部分的著作权。合作作品著作权人不仅共享作品完整的著作权,对自己单独创作 的部分也享有著作权,但各创作者对自创部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
体的著作权
3汇编作品著作权主体
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她材料类的选择
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4职务作品著作权主体 职务作品
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普通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作品,但是,公民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没有或者基本没有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技术条件,或
者不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普通职务作品的创作者是职务作品的完整著
作权主体,其所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特殊职务作品
是指工人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主
体有两个,一个是作品的创作者,领一个是创作者的所属单位。作品创作者仅享有
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7.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是一个作品的实质要件 8.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9.著作权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为表明作者身份而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0.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
或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
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权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出租权的适用对象:1.电影作品;2.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主要是电 视、录像、多媒体等作品;3.计算机软件
4展览权,即以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机械表演权:即借助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以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 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
机械表演权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的机械
表演权
不仅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以声音、表情、动作等方式再现版权作
品,而且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技术设
备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 的时间和地点或者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有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就能有效地组织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将其作品上载
到网络上,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9摄制权
10改编权,改编者都不能对原作所表达的中和理念过大的理念,否则坑你破坏作品 的完整性,构成对做做劝人之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11翻译权 12汇编权
13应该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11.著作权保护期
1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2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即此三项权利为作业终
生享有。
3著作权财产权保护期的一般原则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
4特殊规定的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5计算以50年的12月31日为限 12.相关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自己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之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特点
1相关权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
2相关权主体通过传播现有作品获得权利,而著作权主体则是通过创作作品获得权利
3相关权的客体是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创造性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创作行为所
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 4相关权的内容很有限
5相关权的保护期是自传播成果公开之日起得若干年,因为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故不宜采主体有生之年加上死亡后若干年办法 13.出版者权
图书出版者:图书的专有出版权(著作权,报刊出版者内容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图书出版者板式设计权(含邻接权,对出版板式设计专有权(邻接权保护期为10年14.表演者权(邻接权
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5.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条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
2版权作品的性质,是指版权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及该作品所属之种类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的数量和实质性
4使用的效果不得英雄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 种类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
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实时性文章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供教学或者科学研
究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成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
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该表演组织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以发表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6.著作权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区别
1使用者不同,合理使用者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但法定许可使用者只能是特定的人
2被使用对象不同
3目的不同,合理使用以非盈利为目的,而法定许可使用则以营利为目的为主 4付费与否不同,合理使用者不必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使用者应当支付报酬 17.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仅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侵犯发表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2侵占合作者著作权的行为,即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
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非法署名行为,即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4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5剽窃行为,即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
6侵犯某些财产权的行为,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7侵犯获得报酬权的行为,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 8侵犯出租权的行为,即为经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
机软件、录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擅自出租其作
品、计算机软件或者录音像制品的行为
18.受诉法院: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第一审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 19.著作权的救济措施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 3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 专利权
20.实用新型专利应具备两个特征
1它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2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21.下列情况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
2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
3单纯材料奇幻的产品以及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 4不可移动的建筑物
5仅以平面图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棋、牌
6有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的一起或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 7单纯的线路,如纯电图、电路方框图
8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者其结合的医疗器具 22.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公开,技术方案是否脱离了秘密状态,公众有无获知的可能 1新颖性,绝对新颖性标准:使用公开
2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使用新
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
般具备下列条件即被认为具有实用性 23.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 2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不得是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表示作用的设计24.发明人与设计人权利归属
1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 2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
3如果发明创造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完成的,那么这些人就互为共同发明人或设
计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一方不同意申请,其他都 同意也不得申请 25.非职务发明创造
是指本职工作或者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质技术条件作出的发明创造,对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个人自然人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权由发明人或设计人自由行行使;共同发明或共同设计的,则必须由全体发明人或设计人共同行使
26.职务发明创造
也称为“雇员发明”,对这类发明创造来说,申请专利的权利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而属于其所在单位,但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地位不会改变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秀、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惹事关系中止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
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也包括临时受雇单位 27.合作与委托发明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合作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委托发明创造。
权利归属,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即属于对发明创造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方
28.专利申请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权利提出申请,可以享受优先权。
申请方式 1申请日的确定
2以邮寄方式申请的以基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3两个人同时申请的,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均被驳回 29.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如果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0.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31.无效宣告的理由
1不符合专利条件的“三性”标准 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3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
4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原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
5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 6不符合在先申请原则 7不符合单一性原则
3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决定的效力
对宣告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是专利复审委员会
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因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与补偿,在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下,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3.专利权的内容 1制造权
2使用权,不知情的购买者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未经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构成
侵犯使用权
3许诺销售权,没有实际销售,只为了销售专利产品而进行广告宣传,构成侵权(仅 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4销售权,如专利产品是未经许可制造的,不仅首次销售者是侵权者,购买者是否知
晓产品是侵权的再次转售行为构成侵权
5进口权,他人未经许可将专利产品输入国内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无论其进口之后
有无销售平行进口, 6许可实施权, i.独占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被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使用的专利 技术拥有独占的权利,许可方自己不能再该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也不得把
该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专利的所有权仍属于许可方
ii.排他许可,是指在一定地域内,许可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对被许可方使用的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把该专利技术再许可第三方使用,但许可
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
iii.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的地域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同时,许可方自己有权在该地域内使用该技术,也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
7转让权 8标记权
34.专利权的合理使用,指不用经过专利权人许可,也不用向其支付费用即许可使用其专利
技术
1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者销售 2先用权人的利用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在临时国境运输工具上载有仿制专利的产品,视为侵权
4非生产经营目的利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目的,为教育、个人及其他非为生产经营
为目的而使用专利技术的,可以不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视为侵权行为 5医药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
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属于专利侵
权
35.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
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如果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
36.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 10年,申请之日起算 商标法
37.商标注册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素 2具有显著性
3不得和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 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
38.国家商标局申请通过初审公告异议再次审查(三个月 审核无异议 未通过驳回
驳回取得商标注册 维 持
向法院起诉驳回商评委再复议 商评委商评委 申请复审
39.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特殊情况下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3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0.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
理续展手续,再次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41.商标权利的终止 1商标的注销
i.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其商标权
ii.商标注册人消亡,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人要求继续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iii.申请注册有效期届满 商标的撤销 i.ii.iii.iv.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没有正当理的连续 3 年不得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42.商标权的许可种类 1 2 3 独占使用许可,他 排他使用许可,我和他 普通使用许可,他和我同意的 43.商标权转让的限制 1 2 3 4 5 在同一种类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商标权转让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问题 44.商标侵权的种类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3 4 5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未经商标注册人统一,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 给他人注册商标权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45.驰名商标 定义: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未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特征 i.ii.iii.iv.v.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46.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 采取“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 47.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1 2 3 4 5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上班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知晓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包括产品质量、销售量和区域等 48.商标权限制 是指因商标权和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 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为和保护作出限制规定
商标的合理;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的用尽 49.商标的合理使用 下列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 1 2 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 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合理使用的条件 1 2 3 4 使用者主观上出于善意 使用者未将其作为商
标使用 使用者有自己的商标 使用行为不会造成混淆 50.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
第三篇:知识产权知识点小结(定稿)
基本知识点 一 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五个特征有哪些?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新颖性(创造性)、价值性、实用性、采取保密措施。
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时应注意的问题
⑴避免在发表论文和著作的过程中外泄商业秘密; ⑵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⑶与有关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⑷在商业秘密实施许可中特别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密; ⑸加强档案资料的管理。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有哪些?(1)权利主体不同: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归国家所有,只有国家,才能决定它的使用和处置;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某一技术、信息的发明人或持有人,归某一权利人所有。任何合法取得和独立开发商业秘密的人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2)确定程序不同:国家秘密事项的确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依法确定密级;商业秘密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确定程序,商业秘密的确定视权利人的意见而定,只要权利人有保密的意图并且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即受法律保护;
(3)转让条件不同:国家秘密具有不可转让或限制转让性,商业秘密则可进
入市场自由转让;
(4)对主管部门的要求不同:国家秘密由国家秘密载体的产生和使用单位依法管理,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商业秘密没有具体主管部门,而由商业秘密权利人自行管理。
(5)保密措施不同:国家秘密反映国家意志,具有强制力,要求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必须承担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则不同,权利人可根据需要进行保护或自愿公开。
(6)泄密危害的对象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商业秘密泄露;损害的是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以及市场秩序。(7)法律责任不同:国家秘密一旦泄露,除应承担行政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商业秘密一旦被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分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专利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知识产权法指因调整知识产权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产生社会
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知识产权法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知识产权法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从法律部门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民法特别法。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12月15日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公布)民法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私权服务不占主导地位。
发明不同于发现,是利用自然规律所为的技术构思中具有一定高度的创造。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所具有的特征: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发明具有专利性。
发明的种类:
①产品发明:物品发明(制成品及用品)、物质发明(化合物、饮食品、药品等)、材料发明(合金、玻璃、陶瓷、水泥等)
如一项制品完全处于自然状况下,未经过人们的创制加工就存在,则不属于我国法定的可以取得发明专利的制品。②方法发明
是指把一个对象或者某一种物质改变为另一种对象或者物质所利用的手段,以使它们在质量上产生新改变或者成为另一种物质或者物品。也就是指系统地作用于一个物品或者物质,使之发生新的质变成为另一种物品或者物质的发明。
这种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如能量传递方法的发明;可以是化学方法发明,如通过分子内部的转化获得新物质的方法发明;可以是生物方法发明,如培养微生物方法的发明,还可以是其他方法的发明,如操作方法、通讯方法、测试与计量方法,等等。
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
软件专利,是指通过申请专利对软件的设计思想进行保护的一种方式,而非
对软件本身进行的保护。
对软件本身的保护由《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结合来实现。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
专利权的归属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
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分为两种情况:
①执行单位的职务:a本职工作;b单位交付的任务 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
②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由合同约定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未约定的属于单位。
属于职务发明的情况有: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注:“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A 消极条件:
①违反法律不授予专利权;②违反社会公德不授予专利权;③妨害公共利益不授予专利权;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⑤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B 积极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①新颖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开即属于现有技术,丧失新颖性);空间标准,国内外;时间标准,申请日以前。
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空间标准,国内外;时间标准,申请日以前;不属于现有设计(应当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②创造性:
发明专利的创造性:申请日以前没有的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申请日以前没有的技术,有实质性特点、进步; ③实用性: 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特定的产品,因而“不相同”不仅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外观设计本身不相同,而且指采用设计方案的产品也不相同。“不相近似”要求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能是对现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的简单模仿或微小改变。
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相同;形状、图案、色彩相同,产品近似;形状、图案、色彩近似,产品也近似。(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要求外观设计本身以及作为载体的产品能够以工业的方法重复再现,即能够在工业上批量生产。(三)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美感是指该外观设计从视觉感知上的愉悦感受,与产品功能是否先进没有必然联系。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在扩大产品销路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属于公开的情形: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以其他方式(口头、展览、会议)进行公开。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科学发现(牛顿三大定律);智力活动的规则
和方法(软件、算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除设备、仪器);动植物的品种(除方法);用原子核变化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于面印刷品的因素、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志作用的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请求书、图片和照片、简要说明。
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初步审查合格---授权决定---颁发证书---登记—公告 初步审查不合格---补正---驳回---复审---诉讼 发明 初步审查合格---进入公开程序(应申请人的要求,启动实质审查程序)初步审查不合格---陈诉意见---驳回---复审---诉讼
专利权的内容:
专利权是一种私有财产权(私权)
实施权: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 禁止权:
许可权: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地区、时间和实施方式、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权。(实施方式:独占实施许可、独家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
转让权:权利主体转移、书面合同、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之日起生效、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专让专利权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专利权的限制:
种类:阻碍实施行为、垄断行为、公共利益、公共健康、依赖专利、先用权:
条件: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设备;
权利: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权利佣金(权利穷竭)合法制造销售后;
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科学研究和试验。
专利纠纷的解决方式:调解、行政调处、仲裁(专利许可、转让合同纠纷)、诉讼。
专利权人的义务:
缴纳专利年费;职务发明权利人给发明人设计人一奖二酬
获得专利权的目的:
垄断相关市场、为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设置障碍、防止竞争对手绕过自身专利、增加与竞争对手谈判的筹码、通过运营活动丰厚利润。
三 关于专利的主要区别
专利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的区别:
专利申请人是依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发明人、设计人是直接参与者,并且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和创造性有贡献的自然人。发明人、设计人不一定是专利申请人。
发明人、设计人有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的权利,职务发明可获得单位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实用新型与发明的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方法、产品;
保护范围不同:实用新型必须具有三维的形状结构; 创造性要求不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低于发明; 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不进行实质审查;
保护期限不同:发明20年,实用新型10年,自申请日起算。
外观设计与发明的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非技术方案; 三性要求不同;审批程序不同;
保护期限不同;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区别: 保护对象不同:(产品结构、产品外形设计)、非技术方案、新颖性、创造性的标准不同。
商业秘密与专利保护的不同:
①构成要件:专利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商业秘密要求秘密性、价值型、保密性;
②保护对象:专利仅保护技术方案,不保护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
③保护方式:专利保密状态申请,公开状态保护,商业秘密尽在秘密状态下保护;
④取得程序:专利权须国家授权,商业秘密权由权利人自动取得;
⑤保护期限:专利权有期限,商业秘密无;专有程度:专利权独占性,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商业秘密不排斥反向工程获得;
⑥稳定程度: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商业秘密随着秘密公开权利丧失;
⑦保护成本:申请和维护专利权要缴纳相关费用,商业秘密需要支付保密所需的费用。
四 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
——受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和科学领域的作品 ——必须以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必须固定于某种有形物上,可复制使用
2、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3、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职务作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条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人身权和所有的财产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判断标准:雇佣关系;工作任务
4、著作人身权 4.1、发表权
——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通过哪些表现形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权利穷竭)
——是唯一有保护期限的人身权。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其发表权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常常受第三人权利的制约(肖像权,隐私权)4.2、署名权
——在作品上标示姓名的权利 ——是否署名的权利
——署何名,真名、假名、笔名、艺名 4.3、修改权
——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仅限于作品的内容的完整。是修改权的眼神,不受时间限制
5、著作财产权 5.1、特征
——以创作作品为前提
——受到地域、时间和权利行使的限制 ——可转让、继承或放弃 ——案例:欧仁.鲍狄埃是国际歌的词作者,其外孙女拥有其版权„„ 5.2、内容
——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分,中国式侠义复制(平面-平面)。例外,建筑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建筑设计图施工建造(平面-立体)——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发行与复制时相联的,通常构成出版。有权确定发行方式、范围、选择发行者
——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租赁经营者除经营权外还应获得出租权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作品时,推定同时获得发表权。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随原件物权的转移而转移。若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或隐私,须经第三人同意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的派生权利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以无线、有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包括:无线广播权、有线广播权、使用扩音器等技术设备广播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202_年5月10日公布202_年7月1日实施,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①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及时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改变的除外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6、计算机软件的法律概念 ——狭义:计算机程序
——广义:计算机软件含计算机程序及文档
——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含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或图表,如程序设计内容、开发记录、测试结果、用户手册等 ——计算机软件含有的要素:编码、结构、界面(含软件界面和使用者界面)、功能(由程序指示计算机完成的方法)
——计算机软件包括“表述”与“技术方案”由编码构成的表达形式;由编码、结构、几面构成具有一定技术功能的方法或设备
7、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编码和文本“表述”形式,可以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编码、结构和界面方法所产生的技术功能,或由此产生的装置,可以成为专利权客体,受中国专利法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编程创意和技巧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计算机软件的界面的显著性,可以成为受中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8、著作权的取得 ——自动取得
——中国作者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
——202_.1.1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已固定在有形载体 ——软件著作权属于开发者
——如无相反证明开发者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9、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
——软件开发者的发表权(是否公之于众)、署名权(表明身份)、修改权(增补、删节或改变指令、语句顺序)与著作权的人身权大体相同,修改权的表述体现了软件的特殊性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参权利永远属于作者,软件条例14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期,并没有明确软件人身权期限
10、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
——中国软件条例规定属于软件开发者,而非完成软件的作者
——软件著作权人不享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所有财产权,条例规定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而改变、汇编、表演、展览某以软件时,则无法保护
11、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同约定
——无约定或不明确,可分割的软件分别享有版权,不可分割的软件共同享有版权,协商行使版权收益分配,不可阻止合作者
——委托开发软件版权归属,书面约定,未约定者归完成方
——指令开发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合同或项目书约定版权,未约定归完成方
12、职务开发软件
——仅指自然人任职期间,不含法人或其他组织完成的软件开发 ——自然人在单位期间完成的软件开发任务 ——本职工作指定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本职工作所预见的结果或自然结果 ——使用单位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开发的软件并由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归法人或其他组织,奖励自然人
13、专利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限性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获得专利权的计算机软件必须是技术方案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保护期限短(20年)
——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维护的成本高(申请费、维持费、年费)
14、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优点 ——软件著作权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软件著作权没有新颖性、创造性要求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广(程序与文档)——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长(50年)
——维持软件著作权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15、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局限性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可复制性、独创性 ——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可以是雷同作品
——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创作者的“表述”(expressio)——著作权法不保护其作品所表述的“思想”(idea)
16、著作权的限制
16.1、合理使用科技作品的条件 ——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 ——不需要权利人的许可
——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必须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使用形式
商业秘密理论与实务.《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_年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_年12月27日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2_年6月19日发布)
第四篇:知识产权总结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
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我局迅速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进行宣传发动,各科室按职行事,积极投入到“双打”行动当中,我局做到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960人次,检查涉药单位304家次,责令改正12家,查处违法案件18起,罚没款3.6万多元,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60个种次,并按有关规定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监督抽验药品65批次。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治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局的部署,局机关建立了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人力财力,整合现有的监管资源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并结合实际印发《县药品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认识了开展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
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大虚假广告、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协调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等渠道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对媒体、店堂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做到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三)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在整治中发现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共有60个种次,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局、卫生部【202_】69号公告精神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共60批次。
(四)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基于我县目前尚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我们把检查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保健品店、农贸市场摊点等流通环节上。重点检查内容:开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药品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狂犬疫苗、甲流疫苗、人血白蛋白、人体接种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的购、运、存、管、销、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要求。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行为。查处不建立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记录、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中药饮片、无中药饮
片日常养护记录或记录不健全、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加工炮制和质量不符合标准、非法添加、染色、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监管的重点品种: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及高风险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其中高风险医疗器械主要包括:骨科植入材料,即骨板、骨钉、人工关节、骨修复材料等;各种支架,即血管支架、食道支架等;其他植入材料,即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宫内节育器、口腔科材料等;介入器材,即血管内导管、导丝和管鞘、栓塞器材等;体外循环设备和血液处理设备及管路,即人工心肺机、血液透析器、体外循环插管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即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器、麻醉穿刺包等。
二、整治工作基本经验
在整治中,我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主要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结合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巩固和提高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开展全县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部署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工作。二是结合GSP认证、跟踪检查与换证开展工作。在整治中开展了GSP跟踪检查、重新认证和换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并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完成部分换证企业、跟踪检查和重新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监督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质量管理。三是结合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宣传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落实监测报告任务。四是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展“安全用药,家庭健康”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发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读本》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五是结合药品抽检开展工作。抽检的品种涵盖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等常用药品和防控甲型H1N1流感清热解表类中药饮片。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因无专项整治经费,整治力量较薄弱,执法装备跟不上形势发展,整治工作还存在着开展得不够深入的问题。下步,我局要巩固现有的整治成果,并建立健全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第五篇:知识产权总结
1、知识产权概念: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经营标记等享有的专有权
利。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感知的精神财富。(2)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垄断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这钟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②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类似于物权法律制度中“一物不能有二主”。(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特征,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该项权限就不复存在,相关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等就演变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亡后的50年。
3、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创造
性;(3)具有特定形式;
5、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
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职务作品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8、合作作品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9、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亦称著作精神全=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
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0著作人身权类型及各类型是什么:(1)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2)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权利。
1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3)电影、电视、录像个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也为50年;(4)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不发表自己的作品。气保护期限也为50年,自创作完成之日气计算,逾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5)而一般财产权的保护则不受时间限制。(自然人是作者死后50年,法人是作品产生后50年)
12、专利的客体: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只有发明有方法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都没有方法保护)
1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
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4、专利权的性质:(1)独占性(又称垄断性或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
公开性。
15、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
布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6、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
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
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
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 容,包括他人没有遵
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
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 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17、职务发明创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
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
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
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
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①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
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②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
条件。
18、专利优先权概念: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
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
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
可能。
19、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0、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和主要内容:(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因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时间内的独占实施权利,因而独占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其他许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通常,排他实施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独占实施许可低些。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实施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大的情形。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分许可一般适用于原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交叉许可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而其实施有赖于前项专利的,两个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②原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后约定,双方各自对合同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并取得专利权的,相互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③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始终处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其专利。
21、商标的五大功能:①区别功能;②表明商品及服务种类;③表明质量的功能;④广告及竞争功能;⑤财产功能。
22、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23、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4、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功能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6、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7、商标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同一日的话,要证明先使用。)
28、商标注册的续展期:到期日的前后 6个月,即到期日前后一年都可续展。
29、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30.商标侵权行为种类:(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31、驰名商标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