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法知识总结1(最终版)
一、五个总论,具体包括民法总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自然人、法人、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法总论、债法总论、合同法总论和侵权法总论;
二、重要专题:合同的效力、买卖合同、物权变动、特殊侵权、权利分类、合同解除等。
三、民法中的三角关系:
无权代理(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无权处分(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第三人)
债权让与(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
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
转租(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
1.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发端于罗马法,特别是起源于罗马私法。
3.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4.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5.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6.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7.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8.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9.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种。
10.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之间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11.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利益。在法律上体现为相应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12.身份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彼此存在的身份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配偶权、亲权、监护权等。
13.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14.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15.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16.意思自治的例外: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4)合同的强制订立。
17.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
18.诚实信用原则: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19.《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在合同的全过程,包括合同成立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三个方面.20.公序良俗原则: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2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2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3.民事主体包括两种类型,即自然人和法人。
24.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5.民法上的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因此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6.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公民的具体形态出现的。
27.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主体所负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9.物权的客体是物(但担保物权的客体除物以外,还可以是权利)。30.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行为,即给付。31.人格权的客体,为人格利益。32.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3.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34.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事件和人的行为。
35.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但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36.事件有:(1)人的出生与死亡。(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3)时间的经过。它可以引起一些请求权的发生或消灭。(4)无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也属于事件。
37.人的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动。行为一般是人的意志所支配的活动,即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38.人的行为分类:(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2)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的行为。
39.民事权利分类(1)绝对权与相对权(2)支配权(3)请求权(4)形成权(5)抗辩权 40.绝对权:是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权利,即要求一般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以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世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为绝对权。
41.相对权则是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即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是特定人为义务人的权利,故称为“对人权”。债权的为相对权。
42.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及身份权亦为支配权 43.支配权具有如下特征:(1)利益的直接实现性。(2)权利作用上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3)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44.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45.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46.形成权: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等。
47.形成权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单方意思表示;二是使得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因此在具体分析什么权利属于形成权时。
48.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
49.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1)主要针对请求权;(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50.抗辩权可以分为:(1)一时性的抗辩权。(2)永久性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52.永久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永久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的抗辩权为诉讼时效抗辩。
53.权利划分:主权利与从权利
54.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55.从权利:则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权利,但从权利仍然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非主权利的权能。
56.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主体地位的标志。
58.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59.出生时间的确定规则: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60.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1.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给予胎儿的一种特殊保护,并非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此处的“法定继承”是针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而非针对“胎儿”的法定继承。
62.死亡是自然人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63.公民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婚姻关系、人身权消灭,财产权利和义务发生移转,消灭。某些权利仍然会得到法律保护,如名誉权、著作权中的人格权。对这些权利进行保护,其主要理由不是因为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6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5.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的公民(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6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6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独立进行。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6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69.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特别程序宣告制度。
70.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4)采用特别程序。
71.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7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行为无效
73.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74.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一个自然人只能有一个住所。75.住所的确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76.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
77.自然人由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78.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有两种方式: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79.法定监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0.未成年人的监护(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因未成年人的出生而开始。(2)父母因为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3)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父母仍都是监护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4)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取消监护权(5)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监护权的, 取消监护权。(6)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确定监护人顺序:1)属于法定义务: A.祖父母、外祖父母; B:兄、姐的。2)可以担任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7)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在指定监护中,必须先由单位指定,然后才能诉至法院。即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81.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82.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的设定顺序:(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8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对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单位指定是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
84.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包括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2)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3)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请求人民法院给予保护,代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85.宣告失踪: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86.宣告失踪的条件:1)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2年(起算点是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包括近亲属、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申
请时,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
87.宣告失踪的案件采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由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受理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88.宣告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89.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90.宣告死亡的条件:1)有失踪事实: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2年,如果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马上申请宣告死亡。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91.宣告死亡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死亡用特别程序审理由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失踪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9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丧失2)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3)继承开始,继承人开始继承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93.宣告死亡被撤销后发生效力:1)婚姻关系自行恢复。A.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B.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应当保护再婚后的婚姻关系。C.如果再婚后离婚、再婚后该配偶丧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3)请求返还原物4)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94.合伙: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为个人合伙。
95.个人合伙特征:(1)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2)必须有合伙合同的存在。(3)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有享有所有权。
96.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和达到共同经济目的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如果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97.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原则上合伙人要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只要参与盈余分配的,就应当认定为合伙人。如果公民不管合伙盈亏,只是获得固定收入,不属于合伙人。
98.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推举的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内再由其他合伙人追究合伙负责人的责任。
99.入伙:指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伙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100.增加合伙人:1)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2)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第二篇:民法知识总结(大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们通常所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所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与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属于狭义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没有形成财产权利但具有金钱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的范围。(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基于行政经济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干预。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所反映的平等、自愿的特点,也是民法区别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界限。(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身份关系是基于身份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人身关系体现的是精神上的利益,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4.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要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得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进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二是有商品,三是有商品与货币{商品}的交换)。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5.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
6.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7.民法的效力;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是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
(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2.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
法定民法基本廁是指在民事基本法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性质不同,法定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学理则只有理论性,没有法律效力。学理基本原则对法定基本原则具有指导意义。3.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
4.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结论;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前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通常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当事人。当事人中又分有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称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3.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只有受民法调整,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又称民事法律事实结合。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两类。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作为,不作为)以是否合法为标准,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类,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债务不履行行为。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自然事实,其中又分为事件与状态。(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6.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2)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性质不同。财产权有价值,可以用货币衡量;财产权一般可以转让、继承、依法可以抛弃。人身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不能用货币衡量;人身权不能放弃、转让和继承。(知识产权是财产权,但又属于人身权。)7.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也是支配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我国认为,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者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形成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4)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它通常对抗的是请求权,但不限于请求权,对抵销权行使的抗辩。对抗辩权的抗辩称为再抗辩或准抗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分为永久性抗辩和延期性抗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例如: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履行债务,债务人可提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这种抗辩权可以永久行使。)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提出的抗辩权。
7.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原权与救济权。
(1)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绝对权有两个特征:一是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自己可以直接实现其权利;二是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指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2)、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关系:1.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主权利因履行、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从权利同时消灭。2.在一般情况下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转让。(3)、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均为专属权,专属权一般不得让与和继承>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特定民事主体专有的权利。<非专属权可以让与和继承>。(4)、以民事权利是否一斤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5)、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原权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权利人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都属于救济权。8.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1)、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实现其权利的行为。(2)、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国家保护和自我保护,又称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自卫行为又分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9.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分类(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时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10.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回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民事法律关系的两大类型之一是财产关系,而在财产关系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合同关系。> 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的区别:性质不同,相辅相成,拘束力不同。11.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包括基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产生的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和基于后合同义务产生的责任等)(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1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区分责任与制裁的原理和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途径。
(3)民事责任的免除;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免除民事责任。
第四章
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与法人对应,自然人概念与公民概念相比,更加彰显民事主体的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终于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P56(1)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
(2)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责任能力主要是指承担财产责任的资格。>(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监护是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被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遗嘱监护人时,由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监护人的机关指定监护人;遗嘱监护,是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2)监护人的职责: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监护终止: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4.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住址、等反映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户籍主要具有行政法上的意义。户籍以登记产生效力,但住所不以登记产生效力。住所主要具有民法上的意义。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自然人权利、义务的享有地和承担地。(2)确定有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管辖权。(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时间计算。(4)在涉外民事案件中,确定法律适用的准据法。自然人住所的种类;意定住所、法定住所<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所>、拟定住所。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宣告失踪的效力;自然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其效力是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财产管理的顺序一般遵循<配偶,父母,子女>的先后顺序。失踪人的义务履行,其应履行的民事义务仍需履行。
失踪宣告的撤销,情形<1.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2.他人确知失踪人的下落>(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的设置目的不同。宣告失踪旨在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但不能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而宣告死亡制度使这一问题得到解决。条件与程序;(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第五章
法人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区别非法人的根本所在。其主要表现为:(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提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一旦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偿其债务,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免除其债务>。3.法人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营利目的包含<(1)企业法人具有依法营业的特点。(2)企业法人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3)企业法人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2)机关法人是指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特征:<(1)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并不以法人的身份出现;(2)机关因行使职权都需要而从事民事活动时,这时它与其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3)机关法人的独立经费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款而来;(4)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不需要进行核准登记程序,即可取得机关法人资格。>(3)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特征<(1)以公益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2)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性事业。>(4)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获得欧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条件:<(1)社会团体由会员组成。(2)社会团体的宗旨是实现会员们的共同愿望;(3)社会团体以非盈利为目的。> 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意义在于规制法人民事行为的范围,确定法人民事行为的效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指法人对自己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6.法人的机关;
概念: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1)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法人的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4)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者代表机关。(5)法人机关由单人的个人或者集体组成。
法人机关的构成:一般来说,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7.法定代表人。
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特点:(1)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或者章程确定的。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条件:(1)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必须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3)须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9.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领取营业执照的/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特征:(1)外部形式上具有与企业法人相类似的特点。(2)内容上具有从属于企业法人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它是企业法人 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是所属法人的组成部分;2.他只能实现法人宗旨,并在所属法人业务范围内经核准登记进行活动;3.它的名称必须标明与其所属法人的隶属关系;4.它所占有、使用的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是其所属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5.它的管理人员不是由内部产生,而是由其所属法人指派。>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3)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10.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
1.法人的成立;是法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法人的成立需经法定程序。
2.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法人的设立与法人的成立时两种不同的概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的成立必须经过法人的设立;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的条件不同。<3>两者的效力不同。)3.法人设立的原则:(1)自由设立主义。(2)特许设立主义。(3)行政许可主义。(4)准则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我过现行法律对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由:(1)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2)营利法人设立原则。4.法人设立的方式:(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5法人设立的要件:(1)设立人或者发起人;(2)设立基础;(3)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6.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上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企业法人的变更,是为了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类型:(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2)法人的分立<.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3)组织形势的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4)法人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变化。> 7.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原因:(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10.法人的登记
是指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法人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企业法人,其登记对于相对人尤为重要。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设立登记的内容:(1)公司章程;(2)具有规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4)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人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5)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公司住所证明等。
法人注销登记:是法人依法终止,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一、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
非法人组织是民事主体,其特征:(1)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2)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3)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者经费。(4)应设有代表人或者管理人。
二、1.合伙
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一是普通合伙,二是有限合伙>。合伙又分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民事合伙不以营利为目的、商事合伙以营利为目的。会计师物所和律师事物所等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合伙,虽有某种营利性,但因其具有相应的公共职能,故将其视为民事合伙。> 合伙的法律地位: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2.普通合伙
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普通合伙是常见的合伙形式,如果未加“有限”的限制语,通常说的合伙是指普通合伙,而且通常称“合伙”普通合伙企业属于营利性普通合伙)。特征:(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成立:(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3.合伙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三是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保全: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在涉及合伙财产权与合伙人财产权关系上,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1)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2)财产份额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3)合伙债权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第三篇:民法重点知识总结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性质:是私法、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权利法、实体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事件、行为(民事、事实)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的权利 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受一定的利益的权利
请求权:请求他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双方的请求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
相对权: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
主权利: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指在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独立性、平等性、合法性
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不得不对其行为给予一定的限制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
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
监护的意义:①对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予以弥补②通过监护人的设立可以对其财产和人身等合法利益予以保护照顾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和管束,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主体。(共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法人的条件:①独立的名义②独立的财产③健全的组织机构④独立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主要负责人。
法人机关: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民法术语,即专指产生法人意志及执行法人意志、进行业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如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等
合伙: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合伙合同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伙:根据合伙合同而组成的合伙,所有的合伙人对外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显名合伙: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公开合伙人身份和姓名,并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伙;隐名合伙: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如法律规定某中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这种法律行为就称为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有因行为: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因行为: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意欲实现的私法效果发表的行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趁人之危、重大误解 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特征:①涉及三方法律关系②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③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④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直接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要件的代理
本代理: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复代理:指基于代理人为本人选用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即代理人为行使代理权,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选任代理人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代理行为的生效果要件:①代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②代理事项应当合法③代理行为无瑕疵④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民事责任的分类: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②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③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普通、特别、最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终止、延长
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其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了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起算时间、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法律效果、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
第四篇:经典民法总结
民法
(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BT6〗民法
(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学法网司考 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BT6〗民法
(三)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三、三年的诉讼时效。四、四年的诉讼时效。五、五年的除斥期间。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BT6〗民法
(四)一、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三、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 〖BT6〗民法
(五)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学法网司考 九、九个特殊侵权——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四)侵害监护权;
(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
(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
(七)重婚的;
(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九)实施家庭暴力的:
(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BT6〗民法
(六)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五、五个区别:——(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 ——(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学法网司考 〖BT6〗民法
(七)重点!!
一、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六、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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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点!!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学法网司考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人)。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距离说明等)。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要结合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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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一、一个出版权(出版权不是邻接权)。二、二个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2、获得报酬权。三、三个要知道:
1、债权让与是无因行为。
2、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3、《技术合同解释》增加了一个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条)。四、四个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是有例外的永久主义,后三个权利永久受保护。五、五种邻接权的主体:
1、出版者。
2、演员。
3、演出单位。
4、录音录像制作者。
5、广播电台、电视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六、六个联想
1、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不)。
2、表见代理权与善意取得中出卖人占有的取得(同)。
3、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善意与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与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不)。
4、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同)。
5、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瑕疵履行的举证责任(不)。
6、无权处分委托物与无权处分脱离物的效果(不)七、七个单方法律行为:
1、通知解除。
2、通知抵销
3、通知撤销。
4、通知免除。
5、抛弃。
6、遗嘱。
7、其他。
八、物权法理解上的八项注意:
1、物权的绝对性。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优先效力。
4、公示原则。
5、公信原则。
6、物权类型体系。
7、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8、物的分类。vwww.teniu.cc
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九种特殊责任主体
1、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2、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3、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4、承揽人作为责任主体。
5、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6、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7、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8、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
9、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与责任主体。
十、无约定时十大成果的归属:
1、无效技术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成果归完成人(《技术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
2、以技术成果出资,成果归企业(《技术合同解释》第16条)。
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专利法》第6条第1款)。
4、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专利法》第6条第2款)。
5、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合同法》第339条)。
6、合作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条)。
7、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条
8、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技术成果,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条)。
9、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新创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或委托人(《技术合同法》第363条)。
10、跨单位时,技术成果合理分享(《技术合同解释》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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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代理的基础关系。
2、共有的基础关系。
3、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四、四个邻接权: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参照约定价款支付(《解释》第2条)。
6、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在性质上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
7、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孙子女。
8、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十、十个无资格:
1、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9、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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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这里的“优于”是指优先适用、权利优先、效力优先,在考试答题的时候用语要准确)
一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二是:后法优于前法。三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四是:约定优于法定(此处的法定是指任意性规定)。五是: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债权优于罚款。六是:基于自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基于他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优于基于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
七是:遗赠抚养协议优于遗嘱;遗嘱优于法定继承。八是:经登记的抵押权优于质权。九是:留置权优于其他担保物权。
十是: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优于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款优于破产债权。
第五篇: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
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两点效力—物权法上,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或者他无权;债权法上,所有权人主张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择其一; 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
四个排除—遗失物、盗赃物、货币、禁止流通物。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
先交付后转移所有权只适用于动产,风险适用交付主义。保证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也中止,不区分一般和连带;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要中止全中止,一断断连断不断。
动产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质押权交付时设立。
权利质权,质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质押权可交付的交付时设立,不可交付的登记时设立。可交付的:支票本票汇票+有价证券。质权人占有质物又返还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原质权依然设立。
责任转质造成毁损灭失,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质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人质押与第三人质押并存,实现抵押权和追偿无顺序限制。第三人保证和第三人保证并存,实现保证无顺序要求,但追偿有顺序要求: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返还原物请求全的前提是无权占有。广义共同侵权:狭义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过失行为、故意与过失的混合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共同危险行为要确定具体加害人。
要多人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为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4种(可以向,也可以向,追偿):动物侵权、环境污染、医疗损害、产品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担责前提是执行工作任务,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的终局性责任。
学生与学生在学校打架:首先是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尽到责任,仅可以减轻责任,其次是学校责任,相适应,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仅负教育管理职责,补充的前提是校外第三人。
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饲养人管理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饲养人管理人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责。
债权让与通知主义,债权让与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其效力,但对债务人不会产生效力。
债务承担同意主义,协议自债权人同意时生效。
超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对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抵销失败;异议不成立,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新要约=要约+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