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十严禁”和“十不准”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 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3号)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十严格”“十不准”,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3.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
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
(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
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
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
(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
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封;
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
(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采和利用报表。
3.必须完善瓦斯防治工作基础资料,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进行管理;
4.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空班漏检和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5.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并按规定安设监测监控探头,定期对传感器进行调校;
(五)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1.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及时排除隐患;岗位人员每班要对照自身工作职责排查一次隐患,区科等生产辅助部门每周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煤矿每月要组织一次隐患排查;
2.严格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3.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4.建立完善煤矿建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在规定时限内未建立的,认定为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
(六)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1.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下井作业;
2.严格执行班前会安全教育制度;
3.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出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4.必须对零散巡查、检修及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实行入井登记;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2.严格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现地面放炮的规定,且井下必须全部断电,立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或斜井口前方50米、两侧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3.严格执行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突出煤层的炮掘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4.严格执行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的规定;
5.严格执行巷道贯通的规定,停止掘进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排水;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
1.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采(掘)”的防治水规定;
2.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开展防治水工作;
3.煤矿企业必须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成果分析;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不同性能的技护材料,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备用支护材料,特殊支护齐全,上下出口畅通;
2.巷修作业必须有施工组织措施;
3.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4.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5.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化验收交接班制度;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1.严格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2.严格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
3.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
4.斜井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立井防坠罐装置。
二、煤矿安全生产“十严格”
(一)严格执行突出矿井两个“四位一体”(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效果检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编制矿井、采掘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区域措施强制推行可保必保、应抽尽抽,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二)严格执行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的规定,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同时抽采保护层的瓦斯,过地质构造带或揭煤必须按有突出危险性制定防突措施、揭煤设计,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的规定,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一期工程未完成前不准组织施工二、三期工程,二期工程未结束前不准组织施工三期工程;
(四)严格执行爆破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 “三人连锁放炮制”;
(五)严格执行排放瓦斯规定,严禁“一风吹”,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当瓦斯浓度大于0.8%、小于3.0%时,由通风部门指挥瓦检员按规定排放瓦斯;当瓦斯浓度大于3.0%以上时,由通风、安监部门制定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山救护队排放瓦斯;
(六)严格制定措施启封密闭,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救护队组织实施,并按瓦斯排放规定进行排放;
(七)严格执行施工作业地点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的规定;
(八)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和工人同上同下的入井带班作业规定;
(九)严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瓦斯治理机构、防突机构、防治水机构、安全标准化机构,执行配备齐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规定;
(十)严格执行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建设的规定,隐患未排除前,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三、煤矿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通风、抽放、监控、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不合理的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不准生产、建设;
(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矿井不准生产;
(三)未按时完成“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六大系统建设的不准生产;
(四)未经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及不按鉴定级别进行管理的不准生产;
(五)采掘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高瓦斯矿井和未实现瓦斯风电闭锁的低瓦斯矿井不准生产;
(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突出危险性的矿井,未建立防突机构、未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不准生产;
(七)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的不准生产;
(八)瓦斯、煤尘超限,未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不准生产;
(九)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配备不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生产;
(十)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或未达标的不准生产。
煤矿安全是不准:
一是尚未建立健全煤矿建设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体系的不准建设;二是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违规违法建设;三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准承揽施工任务,不准转包;四是建设、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肓目赶工期、抢进度、多头多面建设;五是煤矿建设、施工作业人员不达标的不准建设;六是“一通三防”管理和瓦斯治理不可靠的不准建设;七是尚未设置专门防治水机构、措施不到位的不准建设;八是矿井防灭火方案措施不落实的不准建设;九是应急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的不准建设;十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二篇:十不准十严禁doc
“十不准、十严禁”规定
1、十不准规定
(1)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2)不准上班时间擅自离岗。
(3)不准上班时间打牌、下棋、上网炒股和玩游戏。(4)不准任课教师穿奇装异服、浓妆艳抹。(5)不准讽刺、挖苦、歧视学生。
(6)不准教师在学生面前抽烟、在课堂上接打电话。(7)不准接受学生家长宴请。(8)不准推诿工作、怠慢服务对象。(9)不准婚丧喜庆等事宜大操大办。
(10)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在国内或出国(境)旅游。
2、十严禁规定
(1)严禁不服从市委教育工会和市教育局的决定、命令,不听从市委教育工会和市教育局的指挥。
(2)严禁干部教师在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收受考生钱物,徇私舞弊。(3)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浴场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4)严禁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5)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和教师向基层单位和学生推销教辅资料,从中谋利。(6)严禁在职教师参与办班补课谋取利益。
(7)严禁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职称评聘、招生考试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8)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9)严禁在各种教育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中营私舞弊、收受贿赂。(10)严禁参与赌博、参加邪教组织或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篇:十严禁十不准
贵州省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十严禁”
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确保全省党员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省委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严禁”:
一、严禁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禁散布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意见
三、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严禁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搞“先斩后奏”、“斩而不奏”
五、严禁阳奉阴违,对党组织说假话
六、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七、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
八、严禁购买、传看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政治性刊物、音响制品
九、严禁支持、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十、严禁参加任何宗教组织、参与任何封建迷信
贵州省党员干部作风“十不准”
为进一步改进全省党员干部作风,以好的党风政风带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省委要求,全省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十不准”:
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会议期间打麻将
二、不准在工作日午间和节假日值班期间饮酒
三、不准参与考察调研地方二次宴请和收受土特产
四、不准参与未经批准的地方论坛、节庆活动
五、不准用公款旅游、健身、娱乐,不得涉足不健康娱乐场所
六、不准公车私用和违规驾驶公车
七、不准用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卡、明信片
八、不准大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
九、不准接受会员卡、购物卡、礼金或各种有价证劵
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四篇:十要、十不准、十严禁(本站推荐)
“十要十不准
十严禁”服务工作纪律
十要
一、要按照规定穿着统一标志服,并根据季节不同统一换装时间,着装端庄大方、平整洁净,按规定佩带工号牌。
二、要实行站立服务:在未接待用户时要面向用户来临方向端正坐姿,在用户临近柜台时要站立迎接,办理业务时要用双手接递钱物,办理完业务时要站立迎送。
三、接待用户要使用服务礼仪用语,做到“三声”服务: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四、办理业务时要做到“六个一样”:生人熟人一样热情,情绪好坏一样和蔼,量小量大一样周到,业务忙闲一样耐心,表扬批评一样诚恳,检查不检查一样认真。
五、对外服务要坚持“先外后内,客户优先”的原则,减少用户等待时间。
六、要严格遵守营业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七、工作时间要精神饱满、状态良好,举止端庄、自然大方。
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自觉为用户保守通信、储蓄、汇兑等私人秘密。
九、要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迅速准确办理各项业务。
十、受理用户咨询、投诉、查询要积极主动、耐心细致,并及时按照相关程序协助用户解决问题,实行首问负责制。
十不准
一、不准怠慢、斥责、刁难用户。
二、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不准强迫或变相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
四、不准利用各种名目搞搭配销售。
五、不准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拒办业务。
六、不准乱扔、拖踏用户邮件。
七、不准私拆、毁弃、积压邮件报刊、撕揭邮票和让无关人员翻阅邮件及储蓄账单。
八、不准在营业场所会客。
九、不准弄虚作假、伪造单式,逃避责任。
十、不准在出现服务投诉和质量差错时寻找理由推卸责任。
十严禁
一、严禁使用服务忌语和不文明语言。
二、严禁与用户发生争吵。
三、严禁对用户不理不问。
四、严禁在用户面前抓耳挠腮和打哈欠。
五、严禁在营业厅内拨打或接听移动电话。
六、严禁在营业厅内与同事交头接耳、闲聊或说笑。
七、严禁在营业厅内喧哗。
八、严禁在营业厅内随意走动。
九、严禁在营业厅内吃零食。
十、严禁做有损于企业形象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的事。
第五篇:农村信用社十不准、十严禁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员工行为十不准
一、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向组织讨价还价、口是心非,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
二、不准在网络、媒体散布、传播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声誉的言论、消息或采取任何方式发表有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的言论。
三、不准对领导、同事妄加猜忌,或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恶语中伤,散布影响团结的言论。
四、不准组织、参与、支持、纵容对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利益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活动。
五、不准擅自对外提供任何有关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的文件资料、交易信息、管理信息、技术信息、安全措施等方面的信息。
六、不准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房产、设备、车辆、器材、办公用品等财产。
七、不准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参与有偿中介或代理活动。
八、不准为亲属、朋友等关系人违规办理贷款、投资、担保、融资、理财、结算、网银、提现等金融业务。
九、不准组织、参与社会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借贷活动。
十、不准参与黄赌毒等任何违法活动。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
业务经营十严禁
一、严禁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决不容许虚报浮夸、不说实情、不讲真话、报喜不报忧等掩盖矛盾和问题;决不容许拒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的决策部署;决不容许使用假名、冒名或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办理业务;决不容许提供虚假对账单、余额查询单、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注资增资或其他资信证明;决不容许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及服务事项推诿扯皮、应办不办或擅自拖延、设置障碍;决不容许从事或者授意、指使、纵容、包庇其他人员从事违纪、违规、违法经营活动;决不容许虚构交易量、虚假签约、人为调节数据以及其它方式制作虚假账务、信息。
二、严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决不容许擅自决定或处理超越权限的事项;决不容许随心所欲地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决不容许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套取客户用户名、口令等机密信息及违反规定复制、截留客户电子证书或冒用客户名义伪造相关资料骗取电子证书的;决不容许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决不容许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决不容许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任意放弃职责;决不容许擅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数据、凭证或其他资料;决不容许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严禁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决不容在许业务经营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决不容许挪用、侵占、盗取客户或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资金;决不容许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 章、客户印鉴;决不容许窃取、泄露、出卖客户信息及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商业秘密;决不容许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以牟取非法利益。
四、严禁违规操作、渎职失职。决不容许超越授权、逆程序、减程序等违规经办业务;决不容许代客户办理业务,或代他人保管存单、存折、银行卡、密码、有价单证、票据、印章、网银密钥、有效身份证件等异常行为;决不容许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交易对手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决不容许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决不容许违反规定提供担保。
五、严禁非法揽储、违规办存。决不容许以贷转存、以贷开票等违规手段吸存倒存;决不容许通过设定不合理的取款用款限制、关闭网上银行、压票退票等方式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决不容许以贷转存吸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决不容许向“空户”虚假放贷等违规手段虚假增存;决不容许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款;决不容许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发行到期时间集中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冲时点”。
六、严禁非法集资、违规融资。决不容许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决不容许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决不容许借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名义或利用银行员工身份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决不容许利用银行员工或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他人过渡资金,并不得借用银行客户的个人账户为银行员工过渡资金;决不容许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决不容许向民间借贷资金提供担保;决不容许以各种方式进入办公或营业场所开展民间借贷、违规担保和非法集资活动。
七、严禁非法放贷、违规办贷。决不容许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决不容许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决不容许把贷款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谋取非法利益;决不容许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决不容许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八、严禁非法理财、违规代售。决不容许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决不容许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条款;决不容许主动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决不容许在未经客户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决不容许向客户误导销售金融产品;决不容许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决不容许无故拒绝客户合理的服务需求并对客户有歧视性行为;决不容许在理财业务中利润分成、风险兜底、“脱实向虚”。
九、严禁非法结算、违规办票。决不容许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票据;决不容许对非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决不容许为明智是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十、严禁非法发卡、违规办卡。决不容许发放匿名、假名银行卡;决不容许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决不容许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