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案情陈述 110指挥中心
案情陈述:6月6日中午大约13时左右一事主到我值班室报警,称今早被传销诈骗已在我分局报案。我询问事主,今早是那个办案部门帮您办案的您就找那个部门帮您办理。事主回称不知道,不清楚。我再次询问,是否刑警大队办您处理的,事主又称不知道。我又再三次询问是否刑警大队办您处理的,事主称好像似的,不清楚。于是我回答道:如果是刑警大队办您办理的,你找刑警大队办理。于后我就指引事主去刑警大队。
由于我工作疏忽,我当时没能让事件停留一分钟,查看值班记录,导致事主走错办案部门,以致被投诉,我深感引咎自责。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出现如此低级的技术失误,接警员就应该认真对待任何事情任何人任何因素,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这个案件,我感到很抱歉。
我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让我深刻的认识到这个事情的严重性以及整个事件的大局观,也对分局形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在经过领导的悉心教诲之后,我深刻反思了自己近期的工作情况,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问题: 思想认识不足。
在工作上的技术操作失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的主观方面疏忽,思想认识不足,没有很好的履行我的职责造成的。
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深入,不踏实。
作为一名接警员,不论有多少理由,都应端正执法办案的态度、严格执法办案的程序,全面准确地掌握案件情况,确保事实无误、程序无误;对每位事主提出的疑问,更应认真核实、查对。同时,更是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切忌工作上的随意性。有一句法的格言说到“魔鬼出于细节”。
针对我的责任感不强,工作作风懒散,不实际。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接警员,我对很多事情应该亲自过问,不论处理的好坏,都应该给上级一个明确的汇报和交代。出来端正态度,认真工作之外,我也要抽出空闲时间提高自己的学习和专业水平,同时保持工作的细节 总之,我的行为给单位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做出这样的行为,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和羞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我也会努力成长为一个理智的人,一个理得心安的人,从过去的错误中学到智慧,不再单纯地懊悔。“经师易得,人师难求”,我真心感谢领导的教诲,希望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能从你们身上学得到更多的“智慧”,能得到你们的教诲和帮助,我倍感幸运和不胜感激!
第二篇:案情报告
关于我公司与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案情报告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经侦大队: 您们好!
我公司与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得公司”)李汶萍汽车交易一事,现特将案情报告如下,希贵局予以调查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202_年4月初,李汶萍到我公司洽谈,提出以“聚得公司捐赠慈善车辆给中国残联,而残联可以为聚得公司免税退税”为由,向我公司订购700台汽车为诱饵。要求我公司将车辆依照聚得公司指示挂牌至有关个人名下。自202_年4月23日至202_年12月30日止,我公司共收到聚得公司转入人民币72893768元。聚得公司已提新车670台(其中花冠587台,卡罗拉39台,皇冠19台,锐志13台,RAV4 4台,进口普拉多1台,汉兰达3台,途观2台,骐达1台,逸志1台),应收款74934239元。购车款往来详细情况如下:
聚得公司202_年4月至5月一共付款提车48台,没有拖欠车款现象。
202_年6月12日,聚得公司交来广州景轩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票额401200元,要求交付4台车(三台花冠、一台卡罗拉),并要求马上提车。由于前期合作正常,我公司同意先放车,我公司财务当天送银行入账,第三天银行通知对方银行余额不足,退票,我公
/ 6 司马上通知聚得公司,聚得公司道歉后于6月18日补给我公司广州市聚得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票一张,票额401200元,到账。
6月12日至8月3日止,这种收票、退票现象时有发生,银行正式退票一共10批次,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释:每天银行批给聚得的付款额度是50万,超过银行会自动锁定账户。我公司提出异议,给我公司的支票是50万以内的,不可能超过的。聚得公司李汶萍解释:之前开给其他公司的支票,他们今天才进账,所以今天的额度超了,还责怪我公司没按她指定的时间送票造成的,说我公司送票早了。10批次的退票(含提前放车),一部分换回支票进账,一部分直接转账到我公司,剩余两台皇冠车一直拖欠43100元。期间还有零散的拖欠车款。
8月22日,聚得公司要求交付10台花冠,说款项要晚上才到,因为他们人手不够,而且比较急,要求我公司派人送车到聚得公司中山七路的停车场,到账放车,晚上财务还没收到款,李汶萍发了条截屏信息给我公司销售经理董健,显示已经付款,并说已经付款了,要求我公司先放车,我公司考虑到前面的欠款不多,所以同意先放车,第二天才发现,款项没到账。
202_年10月22日,聚得公司以其关联公司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交付RAV4车一台作为公务用车,同日给我公司广州市庚合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票一张,票额264900元,说肯定有钱的,也是要求先提车,我公司把支票送银行后,第三天银行通知退票。
/ 6 聚得公司就是以种种手段骗得我公司的信任,最后拖欠的款项总数是2,040,471元,加上应收运费3000元,合共欠2,043,471元。
我公司多次与李汶萍联系未果,其后,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未偿还上述货款,迎宾丰田也无法再联系上李汶萍。经查询工商登记资料,聚得公司也于202_年12月已工商注销登记。至此,李汶萍及聚得公司消失无踪。迎宾公司联系上聚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文,王超文表示其也无法找到李汶萍,其也是被李汶萍诈骗方与其设立聚得公司并为其做事,聚得公司所有资料均被李汶萍及其同伙藏匿。正当迎宾丰田苦苦寻找李汶萍之际,获知一个惊人消息,李汶萍系假名,其证件均属伪造。
202_年 1月,迎宾丰田突然接到法院传票(案号:(202_)穗番法民二初字172号),得知有陈樵斌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迎宾丰田,要求迎宾丰田退还购车款96万元。经迎宾丰田自查,李汶萍与迎宾丰田对账时,曾在202_年11月5日、202_年11月6日有两笔款项各48万元系由陈樵斌账户通过网上转账汇款至迎宾丰田账户,李汶萍及聚得公司财务程春霞对账时已确认该两笔款项是由聚得公司支付,而迎宾丰田与陈樵斌之间从未有过生意往来。为此,迎宾丰田于202_年2月4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报案(登记文号:202_--0213)并已由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决定立案(案号为:穗公番立字(202_)07448号)。
202_年3月份,迎宾丰田又再次接到法院传票,得知又有区国辉其人起诉迎宾丰田要求退还购车款281万元。该281万元同样系李
/ 6 汶萍与迎宾丰田对账时确认之款项,迎宾丰田即于202_年3月16日再次向广州市番禺区富华派出所报案(登记文号:202_--0716)。
综上,可以看出,整个事件实际上是李汶萍利用其伪造香港身份骗取王超文身份证注册设立聚得公司,并以此为平台向包括迎宾丰田在内的数家汽车销售公司大批购买汽车。通过利用其合作者银行资金向汽车销售公司骗购并提车,在拖欠巨额货款后逃匿。
作为受害者的迎宾丰田,先是被李汶萍安排合作者付款至迎宾丰田并将车辆提走,再由其合作者以未收到车为由起诉意欲骗回购车款。而陈樵斌、区国辉的诉讼行为能够得逞的前提就是李汶萍消失,导致无人能够证明该二人与李汶萍之间的合作关系。综观两案,能够确定的事实就仅仅是款项的支付,而两件案子的付款金额与陈樵斌、区国辉所声称的交易连金额都不相符,更没有任何迎宾丰田加盖公章的书面文件,对于如此大额的交易,显然是不可能的。正常人怎么可能在没有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情况下支付如此巨额的款项呢?关于区国辉案,其自称与聚得交易的同时,又与迎宾丰田交易,显然其与李汶萍是合作伙伴,但先是李汶萍凭区国辉付的款向迎宾丰田提走车辆(甚至其中部分车辆就是区国辉自己以聚得公司名义提走的),现又以其自己的名义要求迎宾丰田退款,显然是在利用李汶萍消失,法院无法查清其与李汶萍的合作关系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通过诉讼诈骗迎宾丰田。而该案中其提出的订购单,也是李汶萍以“区国辉要申请购车指标”的名义向迎宾丰田索要后交给区国辉的,即李汶萍早已在为区国辉诉讼诈骗准备材料。
/ 6 在整个事件中,李汶萍已利用陈樵斌、区国辉的账户支付购车款提走了汽车,现陈樵斌、区国辉又虚构事实诉讼诈骗,如此则迎宾丰田将面临巨额双重损失。
以上情势,即将造成我公司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初步估计将达数百万元(不可收回的货款损失2040471元,陈樵斌虚假诉讼诈骗96万元,区国辉虚假诉讼诈骗281万元,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虚假诉讼可能导致的损失),为此,我公司特请求贵局查处以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为主要成员的诈骗团伙,该团伙采取以下诈骗手法,社会危害极大。
一、李汶萍利用伪造虚假香港身份(其真实姓名系许碧萍,系广东电白人)骗取王超文身份证注册公司,并以“向中国残联捐赠车辆”为名对汽车销售公司进行诈骗手段。聚得公司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等不仅对我公司进行了诈骗,还对其他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了诈骗。
二、以优惠购车为名骗取社会公众集资,聚得公司以A名义购车,又在临下班时间以B的名义向汽车销售公司汇入购车所需数额款项,下班后再到汽车销售公司提车。
三、在不能进一步骗取公众集资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车款后,李汶萍立即潜逃,同时指令其同伙启动虚假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偿还款项。
综上所述,李汶萍、区国辉、陈樵斌等人诈骗行为,严重危害正常的经济秩序,是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请求贵局予以查处立案,追回未付款车辆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权
/ 6 益。
以上情况,请贵局明察。
后附资料明细:
1、聚得公司相关人员对陈樵斌转账款项确认代付证明。
2、聚得公司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李汶萍港澳通行证。
5、聚得公司付款提车明细法人确认表。
6、聚得公司法人陈述。
7、聚得公司与广州迎宾丰田合同复印件。
8、区国辉无效车辆订购单(12份)。
9、区国辉倒签代付款证明。
10、区国辉代聚得公司提车证明(54份)。
11、聚得公司空头支票
广州迎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2_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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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案情简介
《想情郎》是一首世代流传在乌苏里江流域赫哲族中的民间曲调,现已无法考证该曲调的最初形成时间和创作人。该曲调在20世纪50年代末第一次被记录下来。在同一时期,还首次收集记录了与上述曲调基本相同的赫哲族歌曲《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根据现有证据,《想情郎》最早刊载于1958年12月31日由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学艺术调查小组编的《赫哲族文学艺术概况》(草稿),《狩猎的哥哥回来了》最早刊载于1959年6月17日由音乐出版社出版的《歌曲》杂志。
1962年,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到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族聚居区采风,收集到了包括《想情郎》等在内的赫哲族民间曲调。在此基础上,郭颂、汪云才、胡小石共同创作完成了《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1963年12月28日,由郭颂演唱的《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首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进行了录制。
1964年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的《红色的歌》、1980年版《中国歌曲选》刊载的《乌苏里船歌》,均标明其为赫哲族民歌,汪云才、郭颂编曲;1991年民族出版社《中国少数民族艺术词典》载明“乌苏里船歌赫哲族歌曲。汪云才、郭颂根据赫哲族传统民歌《想情郎》作词编曲”。《〈歌声中的20世纪〉——百年中国歌曲精选》及1979年至1980年期间刊登《乌苏里船歌》的部分刊物,署名方式则为“作曲:汪云才、郭颂”。
与《想情郎》曲调相比,《乌苏里船歌》体现了极高的艺术创作水平,其作品整体的思想表达已发生了质的变化。郭颂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享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乌苏里船歌》曲调的作者在创作中吸收了《想情郎》等最具代表性的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乌苏里船歌》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因此,《乌苏里船歌》系在赫哲族民间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作品。
1999年11月12日,中央电视台与南宁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19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前,中央电视台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下面有请郭颂老师为我们演唱根据赫哲族音乐元素创作的歌曲《乌苏里船歌》。在郭颂演唱《乌苏里船歌》之后,中央电视台另一位节目主持人说:“《乌苏里船歌》明明是一首创作歌曲,但我们一直以为它是赫哲族人的传统民歌。”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组委会将此次开幕式晚会录制成VCD光盘,中央电视台认可共复制8 000套,均作为礼品赠送。四排赫哲族乡政府没有证据证明主办者进行了商业销售。
北辰购物中心销售了刊载有《乌苏里船歌》音乐作品的有关出版物。出版物上《乌苏里船歌》的署名方式均为“作曲:汪云才、郭颂”。北辰购物中心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供了其与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北京儒士源精品书店所签《引厂进店协议书》,北京儒士源精品书店和北京大世界音像店出具的涉案出版物进货证明。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本案所涉及作品的鉴定机构,并对本案所涉及的作品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1《乌苏里船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的曲调基本相同,《乌苏里船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乌苏里船歌》是在《想情郎》《狩猎的哥哥回来了》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不是作曲。”
第四篇:案情分析
不管12月1日对方有没有人来,都不影响这次事件的定性。有二点原因: 1.对方的犯罪行为(合同诈骗和虚假破产)已经实施。如果企业确实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明知企业经营不善经营不下去了无法履行合同时,还拼命地卖形同废物的“年卡”,骗取大量预付款,实属诈骗;而且不通过正常程序走,而是以“破产”为名,实则转移和隐匿馆里的剩余资产,均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客观上有犯罪行为和损害事实。如果企业其实还没有到资不抵债的地步的,那么更是坐实了“虚假破产”的罪名。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涉嫌合同诈骗二万元起,涉嫌虚假破产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必须立案追诉。诈骗罪所涉金额很有可能只涉及近两个月办卡或续卡的,虚假破产罪所涉金额应该包括所有会员的卡内余额。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或者是立案后移交给检察院之前,法定代表人出现向大家解释清楚整件事情,并且如数退还全体会员卡内的余额的,那么就不存在损害事实了,公安机关或者会不立案,或者是决定销案。如果退赔发生在检察院介入以后,那么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小了。也就是说,光是有人12月1日出现但没有退赔不能改变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和事实,只有全额退赔才可能改变案件的后果和危害性的大小,从而使这件案件不被定性为刑事案件。
2.12月1日对方公司是否有代表来登记债权,这件事情本身不具备任何的法律效力和意义。
如果说来者是为公司了解债权人的情况而来的,这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公司有全部办卡会员的资料,知道大家的债权是多少,完全不必多此一举地在突然关门跑掉后的一个月来装模做样地让大家再跑来申报一次。如果这一天没有申报债权的,也不表示这个债权就不存在了。
如果说来者是什么财务公司的,如新闻中说的那个“刘先生”自称,为会员们登记破产债权的目的,那么更是可笑。因为一个公司是不是真地资不抵债,是不是真地破产,不是自己说了算,这必须由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应由债务人自己或者债权人,也就是我们广大受害会员提出。法院在正式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各债权人,并会发公告,还会指定一个管理人,全权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一切对外事宜。而且破产债权的申报也是有一个期限的,绝不会只限于一天。这种在法院受理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召集的,在按法律规定正式公告后的一定时限内进行债权登记才是有法律效力的。
附: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节选)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
第七条 [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八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篇:案情报告
精钢不锈钢厂诉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精钢不锈钢厂,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号,法定代表人刘远,厂长
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开发区150号,法定代表人安定德,总经理
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_年6月1日达成协议:由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为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制作三万副钢窗,合同对产品的质料、规格、单价都做了相关规定,并约定的于202_年7月15日前交付货款。合同签订之日以及合同签订后10日内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向精钢不锈钢厂交付货款250万元整。202_年7月10日,兴化市精钢不锈钢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全部交货,并经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验收合格。202_年7月15日,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产品时,发现有31件产品有重度变形、破损情况,123件产品有轻中度变形情况,但不能举证产品质量问题是出现在交货前。202_年7月15日到202_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向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所要剩余500万元货款未果。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精钢不锈钢厂要求退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双方协商未果。同时,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遭受金融危机为由请求精钢不锈钢厂准许其推迟交付货款,未得到精钢不锈钢厂的同意。经查明,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现于产品交付之后,是由于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所致。金融危机不是违约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不能作为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拖欠债款的理由。至202_年8月1日精钢不锈钢厂起诉至泰州市兴化市人民法院,福地房地长开发公司交付剩余500万元货款,也未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