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号文库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简答题)(精选)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0-961014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10:37: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简答题)(精选)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简答题)简答题

1.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定情形(P37)?

股东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年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则应该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2个月内召开: ①.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数的1/3时; ③.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定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股票的定义和特征(P39)?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①. 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它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②. 股票是一种非设权证券,即它仅是一种表彰股东权的证券,而非创设股东权的证券。

③.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它以证券的持有为权利存在的条件。3.上市公司的定义及组织机构方面的特别规定(P4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规定,内容如下:

①.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的董事制度。

③.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④. 上市公司董事会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事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会行使表决权。4.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设立条件(P47)?

合伙人为两个以上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⑴. 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

⑵. 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

⑶. 关于合伙人职业的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⑷. 关于合伙人的种类。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⑸. 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5.合伙企业财产的定义及管理与使用的规定(P49、50)?

合伙财产:是指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如下:

⑴.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⑵.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⑶.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因此给善意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⑷.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

6.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P51)? 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①.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 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P74)?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⑴. 要约必须是特定的意思表示。⑵. 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⑶.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⑷.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⑸.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8.承诺的概念和条件(P75)?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法律上,承诺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⑴.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⑵. 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⑶.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⑷. 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9.无效合同的种类(P83)?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它的种类主要有: ①.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②.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③.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④.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⑤.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10.表见代理定义及构成要件(P85)?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⑵.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⑶. 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具备生效要件。⑷. 相对人善意且不存在过错。11.合同履行规则(P88)?

(一)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按«合同法»第61条“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

3.法定补充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合同适用下列规定:①质量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格合同的履行原则

(三)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或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12.保证责任的免除(P124)?

有以下情形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①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②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③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④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⑤ 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五点担保的情况下,知情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13.不能抵押的财产(P126)?

不能抵押的财产包括:①土地所有权;②除法律规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14.留置概念及特征(P137)? 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条件下,留置其占有物,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留置的特征:⑴.留置为法定担保权。(2).留置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3)留置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前提条件。(4)留置具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性质。(5)留置期限具有债务履行宽限期的性质。

15.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及办法(P179)?(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消费者的概念及9大权利(P171、173)?

消费者:是指从事生活消费的主体,即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9大权利具体包括:

(1)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它是消费者自愿原则的具体体现。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请求赔偿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7)获取知情权: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8)获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1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法律特征(P205)?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主体的特定性;

2.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17.法律禁止的有假销售行为(P212)?

⑴. 慌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⑵. 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⑶.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货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⑷.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金额超过5000元。⑸.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⑹.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18.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产品(P184)? «产品质量法»的调整产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 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⑵. 初级农产品及未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⑶. 虽然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⑷. 建设工程不适用该法规定。

⑸. 军工产品不适用该法的规定。但是军工企业生产的民用产品使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19.起诉的条件(P265)? 起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的行为。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③.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他重点:P42(百分比例)、P51(入伙退伙)、P197(赔偿确定)

参考问题:简答:专属管辖法律规定、上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什么情况下合同终止、合同的法定解除、名词解释: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

第二篇:经济法重点知识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是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4、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5、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6、法是确定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7、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8、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9、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服兵役、纳税)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安全);

10、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和有价证券)、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行为(经营

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人身;

12、阳光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属于物的范畴;

1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14、法律事件包括:自然现象(水灾、地震、台风)、社会现象(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15、法律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6、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17、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8、发的分类:根据法的创制方法和发布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19、《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20、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1、《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范畴;

22、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的财产纠纷;

23、行政复议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

24、诉讼既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民事纠纷),也适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诉讼);

25、不属于《仲裁》调整的争议有: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

业承包合同纠纷;

26、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7、仲裁委员会不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

也没有隶属关系。

28、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人;

29、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30、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

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

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是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33、仲裁应在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34、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与裁决书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6、仲裁裁决书的生效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7、民事诉讼的适应范围:A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纠纷等案件;B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诉案件;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E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

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38、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

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是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9、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40、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是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该公开进行。公

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告的住所地或者是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的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兴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有“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苏共,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

所地或者是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3、诉讼时效期间包括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使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包括: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C延付或者是拒付租金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44、诉讼时效之权利人“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5、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只是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不可抗力消除胡,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暂停键);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松树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权归于无效,从中段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即清零键)

46、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而非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47、

第三篇:经济法重点总结

双学位经济法重点总结 经济法总论

题型:(注意:都是结合课件和书上)

名词解释 5个

简答

4个

论述 2个

案例分析 2个

注:重点的内容重点记,要求掌握的内容也看一看。1,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协调关系说: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2)国家干预说: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经济法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4)社会公共性说: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

(5)各学说基本共识:

1、主体的广泛性

2、“国家--市场主体”模式

3、双方的关系 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一)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法的需求:

1、市场失灵,2、政府失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规制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

2、宏观调控关系:全局、整体、综合3、经济监督关系:国家、社会、内部 3,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和政府在干预市场和参与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性:

1、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2、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体现了经济法的专业性。

(二)政策性:

1、经济法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2、经济法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时常处于变动之中。法的政策化

3、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力度受经济政策的影响很大。

(三)、行政主导性:经济法在强制性、授权性和法的实现方面均体现了较强的行政主导。

(四)、综合性:

1、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

2、经济法调整是将各种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

5,经济法的核心内容:处理国家权力和经济的关系,特别是政府、企业和市场的关系。6,经济法产生的根源以及条件:

(一)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经济条件-市场失灵:

1、垄断

2、外部性: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3、公共产品匾乏:

4、信息不对称:共享性;传递成本高昂

5、收入分配不公。

(二)经济法产生发展的社会政治条件:国家职能的变化:

(三)经济法产生发展的法律条件--法律自身功能的扩展:

1、民法的社会化和经济法的产生。

2、经济法对民商法调整功能的不足给予必要补充。7,经济法产生的意义:

(一)经济法的产生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的客观要求

(二)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职能转变的要求和标志

(三)经济法的产生符合法体系自身的演变规律 8,经济法的调整原则:

(一)遵循经济规律及其相关规律原则

(二)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原则

(三)责任与义务本位原则

(四)经济发展与自然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9,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一)强制性方法:强制性方法指国家运用经济法手段对于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强制性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法主体必须遵守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二)指导性方法:指导性方法主要是国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的需求,通过依法制定各项与经济政策配套的各项经济法,引导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相关的经济活动的经济法调整方法。

(三)参与经济:公法和私法相结合。

(四)综合惩罚的方法:

1、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专业调控以及专业约束和制裁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5、经济刑事责任。

(五)奖励的方法 9(1),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

1、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2、否定性后果与肯定性后果相结合3、体现经济关系的专业性和灵活性 10,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独立性: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二)从法域的角度看经济法的地位:公法,第三法域。1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 经济法:(1)限制意思自治(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法侧重于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促进人们的利益(4)经济社会生态目标(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6)稳定性较弱

民商法:(1)强调意思自治(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3)侧重从微观促进人们的利益(4)重视经济目标(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6)稳定性较强

1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 1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调整对象不同

2、主体不同

3、调整方法不同

4、法律适用的程序不同

5、作用不同

1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1)经济法以民法为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民法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2)民法以经济法为保障:民法的基础需要以经济法去奠定、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

15,经济法律责任制度:经济法责任是法律责任的新型形式,是市场主体在行使经济权利及国家在管理经济过程中产生的承担违法行为不利后果的一种制度。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4、宽恕制度

16,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指国家在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在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17,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概念:依法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18,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征:

(一)主体形式的广泛性与多样性

(二)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三)主体资格的多重性

市场规制法 1,垄断状态:指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支配地位。通常是指有弊害的独占和寡占两种市场结构。

2,的种类:

1、以垄断组织为依据的分类。

2、以垄断性质为依据的分类--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以垄断成因为依据的分类--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 3,断法的适用原则 :

(一)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市场上某些反竞争的行为,不管其是否产生危害的结果,仅根据行为本身就可以判定其非法并实施制裁。

(二)合理原则含义:法律对于市场上某些限制竞争的行为并不必然视为违法,而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尽管该行为在形式上具有限制竞争的后果和目的,但同时又具有推动竞争的作用,或者能显著改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有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该行为就被视为合法。

4,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的关系 :本身违法原则是经过多次合理分析后得出的、不需 要再一次进行合理分析的某些行为确定违法的结果,是将合理分析反复印证过的一个结果固定成为一种法律规则。因此说,本身违法原则是从合理分析方法中衍生出来的规则。

5,本身违法原则的利弊分析 :1,利:本身违法原则以行为的发生为判定违法的依据,标准简洁明了,维持了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节约了司法成本。2,弊:对经济效率的忽视。

6,合理原则的利弊分析 :1,利:符合经济现实的需要。2,弊:(1)合理原则的内涵不具有确定性,弹性大。缺乏指引性和可预期性。(2)司法成本较高。(3)增大错误发生的概率和滥用司法权限的危险。

7,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8,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 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9,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如果一个企业在财产权,股权,经营权等方面,能够对另一个企业施加支配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就实现了经营者集中。

1、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是指位于同一个层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为了共同的目的,以协议或者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

2,垄断协议种类:

1、固定价格协议。

2、划分市场的协议。

3、联合抵制协议

4、其他限制竞争协议。5,我国法上(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行业协会特殊性。

3、垄断协议的形式: 一,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协议(固定或变更);(2)市场划分协议(销售市场和原材料采购市场;产品);(3)限制市场供应协议(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4)联合抵制协议(我国交易);(5)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6)其他。结合使用。二,纵向垄断协议(区别:主体、目的、行为方式):(1)限制转售价格(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2)独家交易;(3)特许协议或选择性交易。(4)其他。价格推荐和限定最高转售价格。

4,垄断协议的规制:一个垄断协议是否是不合理地和严重地损害了竞争,可以根据合理原则和本身违法原则进行判断。固定价格协议、划分市场的协议和联合抵制协议被认为是对竞争损害最为严重的行为,因而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对于其他的协议限制竞争行为可以根据合理原则,从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和后果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协议无效、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概念: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限制竞争的行为。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特征:

1、行为主体的特定性。即滥用行为是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的。

2、行为目的的特殊性。即实施滥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或者增强其支配地位,谋取垄断利益。

3、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即滥用行为是限制竞争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产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认定的因素。推定的情形。

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式:基本类型:剥削型和阻碍型滥用。(1)价格垄断行为;(2)掠夺性定价,又称低价倾销(理由);(3)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4)拒绝交易,又称抵制行为;(5)独家交易;(6)强制交易;(7)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又称捆绑销售。(8)其他。

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1,刑事处罚有罚金,拘役和有期徒刑几种;2,民事责任则赋予受害人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利;3,行政制裁一般有专门执行反垄断职能的机构作出,可以禁止滥用行为,宣布有关合同无效。9,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0、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形式:(1)滥用行政权力强制交易;(2)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准入(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商品流出、外地经营者);(3)滥用行政权力强制限制竞争。(4)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2、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制:反垄断执法机构没有管辖权,只有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权。民事责任没有规定。有限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另有规定。

1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概念:适用除外,又称反垄断法上的豁免行为,指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规定,属于本应予以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但因其对竞争的损害弱于其给宏观经济或社会整体所带来的利益,而获得合法性的行为。

14,.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类型:⑴自然垄断行业,指依其性质不宜展开竞争,由国家特许垄断经营的行业。⑵对外经济贸易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目的在于推动科技的进步。⑷其他,如中小企业之间,属于夕阳产业的企业之间的协作行为;消费者组织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的协调行为;工会组织为争取会员利益而从事的统一活动。特点是弱势行业或弱势群体之间的联合行为。

1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概念:是指国内的反垄断法可以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对国内产生影响的一切限制竞争行为。

16、反垄断执法机构:分类:⑴行政委员会制,执法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独立性 ⑵行政首长制,执法机构的独立性稍差 ⑶我国是混合执法模式

17,各国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共性:法定性、独立性、专业性

18、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调查权、裁决权、处罚权、起诉权、审判权、规则制定权。

19、反垄断执法程序:受理(立案)、调查(措施、程序)、裁决(承诺制度)、执行(经营者集中特殊)。20,、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㈠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停止侵害,罚款,解散、分离、放弃合并企业、联营企业或子公司。㈡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吊销营业执照),颁布禁令,引咎辞职。㈢刑事责任:罚金,监禁。㈣特殊责任:超额赔偿,资格减免,颁发禁止令,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责任。

23,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24, 不正当竞争特征:

1、实施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3、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

4、损害经营者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 24,反不正当竞争法含义:是指调整在国家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 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对比:

(一)实施主体的条件不同

(二)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同

(三)实施的手段不同

(四)法律的规制有所不同

27,仿冒行为的含义:概念:指经营者使用与他人相近或相同的商业标识和外观的行为。26,仿冒行为类型

:一,对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的仿冒。二,对营业或服务标志的仿冒。三,除外规定

1、使用商品的习惯通用名称或惯用标志。

2、使用营业或服务的惯用名称或标志。

3、善意使用自己姓名

4、对他人标志在消费者所普遍认知前善意使用。四,网络环境下的仿冒行为。26,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7,虚假宣传:

1、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2、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其他文字标注。

3、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28,虚假宣传的类型:

1、关于性质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关于出产地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3、关于制造方法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4、关于价格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5、关于进货方法或进货来源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6、关于销售动机或目的为引人错误的表示 28,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1)虚假广告;(2)以广告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29,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0,商业诋毁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仅限于故意。2,须以竞争为目的3、须陈述或散布足以损害他人营业的不实的事情

4、对于营业所有人或主管人员的诽谤

31,商业诋毁与虚假宣传的竞合:不同之处在于宣传的对象,即虚假宣传是对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而商业诋毁是对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虚假或欺骗性的陈述。一,是只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而不涉及他人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只构成虚假宣传行为,而与商业诋毁无关。二,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不再构成虚假宣传。三,是是损害不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同时构成两种行为,产生法律竞合。

32,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含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既然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维持其秘密状态,那么,非经权利人同意,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保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5)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33,商业秘密的特征:1,秘密性: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2,实用性(价值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和实用性。3,保密性: 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阻止他人的侵犯。34,商业秘密行为:

1、不当获取行为。

2、不当披露行为

3、不当使用行为 35,不当有奖销售:指经营者在有奖销售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的限制向客户提供巨额奖励的行为。

36,不当有奖销售特征:

1、主体一般是出售或提供服务的卖方

2、发生于有奖销售的过程中

3、采用了不合法的奖励方法或奖励幅度

4、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 37,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

1、抽奖式有奖销售 :(1)欺骗性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巨额奖品的有奖销售。

2、附赠式有奖销售:销售方向所有购买方提供赠送奖品或奖金,或者赠送有价凭证的销售行为

3、一些新的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表现形式(1)售后服务中的有奖销售(2)从直接的有奖销售到迂回的有奖销售:是否存在串通(3)奖励由现金、实物到提供活动

38,不当低价销售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并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竞争秩序

39,不当低价销售的适用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40,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一定的金钱、实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交易相对人和其有关人员,以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

41,商业贿赂的特征:

1、主体的范围广泛。

2、主观上存在故意。

3、有主交易之外的利益交易行为。

4、贿赂行为时秘密进行的

41,商业贿赂种类:1.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而以一定的金钱、实物和其他利益收买对方或者相关人员的行为。

2、商业受贿。是指经营者或代其履行一定职能的内部人员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经营者的财务或其他利益,并为支付财务或其他利益的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经济利益的行为。

42,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43,折扣:是指价格上的折扣,又称让利,是商品销售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或支付价款总额之后再按一定比例退还 44,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45,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1)商业行贿(2)商业受贿

4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一)享有诉权的人:被侵害的经营者,但不限于经营者。

(二)赔偿数额:

1、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

2、两部分,一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利润,二是被侵害人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

3、定额赔偿

(三)不特定受害人的民事救济。

二、行政责任:行政罚款;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商标侵权、销售伪劣商品、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

47,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消费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8,产品质量法的原则:1,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2,统一立法和区别管理相结合的原则。3,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4,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

49,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50,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指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所应当承当的法律后果

51,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推定原则。2,担保原则。3,严格责任原则。

52,消费者的概念: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如何认定消费者:

1、消费者的消费是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 例外:消法54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2、消费者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3、消费者的消费者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54,消费者的权利(出案例,学会分析哪项权利):

(一)保障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1、未向消费者告知

2、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3、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三)自主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依法求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接受教育权。

(八)获得尊重权。

(九)监督批评权 55,经营者的义务 :

(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不作虚假宣传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56,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7,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

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2、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的企业;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

4、虚假广告--经营者,但不能提供其姓名地址的

5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事责任:

1、人身权:死亡;伤害;精神损害。

2、财产权:(1)一般责任;(2)三包;(3)不合格商品;(4)邮购;(5)预付款(6)欺诈:惩罚性赔偿

第四篇:经济法简答题总结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经济主体组织关系(2)经济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

2.什么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哪些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 物、行为、智力成果、权利

3.经济法渊源的概念和具体内容?

经济法的渊源,从形式意义上说,就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②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③行政法规④部门规章⑤地方性法规 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 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3)股权的表现形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是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是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6)组织机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分离程度较低;股份有限公司分离程度较高。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5.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6.简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简述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8.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9.简述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10.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

①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③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④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1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②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③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④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⑤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合伙企业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合伙企业概念: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2个以上合伙人。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3.简述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①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

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③应当有有限合伙协议。

④有限合伙人有出资义务。但不得以劳务出资。14.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是必备条款;(2)标的;是必备条款;;(3)数量;绝大多是合同是必备条款;(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15.什么是要约?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必须是特定人所谓的意思表示(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4)表明经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6.简述无效合同界定条件。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17.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18.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何种情形可中止合同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力:(1)中止合同,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2)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19.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界定条件有哪些?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其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界定条件: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0.简述合同生效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具备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并且可能(3)合同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1.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弹力性;全面支配性;整体性 22.什么是物权?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3.简述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特征:

(1)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为客体的担保物权(2)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4)抵押权的标的一般只能是特定的物

(5)抵押权的成立除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必须进行登记(6)抵押关系成立后,抵押人仍对抵押物享有处方权(7)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24.简述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2)票据是金钱证券

(3)票据是要式证券(4)票据是无因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文义证券

25.简述票据行为的特征和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上的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票据行为的种类: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6.垄断的概念和垄断行为的法律特征?

垄断概念:经营者或者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者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法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主体是经营者或利益代表者③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7.垄断协议行为在哪些情况下,可免于处罚?

①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②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③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④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⑤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⑥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2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类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有悖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①欺骗性标示行为②侵犯商业秘密行为③诋毁商业信誉行为④商业贿赂行为⑤不当附奖促销行为

第五篇:经济法简答题

202_年金融专业《经济法》最新材料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经济法的特点:(1)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2)兼具公法和私法属性(3)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相结合(2)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3)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3什么是经济权利,什么是经济义务,关系如何,经济权利(1)所有权(2)法人财产权(3)经营管理权(4)经济职权(5)债权(6)知识产权,经济义务指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具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所有权、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债权和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依存;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a 物 b 经济行为 c 智能成果。

5什么是经济法律原则,经济法律责任具体有哪些责任,(1)综合统一性,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2)双重处罚性,一方面,表现在两罚规定,另一方面,并处规定

1、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a须有经济违法行为b行为人须有过错 c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d违法行为和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对其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的原则。

2、责任形式:(1)经济责任: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强制收购,没收财产

(2)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程序:

1、投资人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2、工商登记,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报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权力1经营自主权2依法申请贷款3依法获土地使用权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力,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守信2依法纳税3依法设置会计账簿4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5为职工缴纳社保6依法建立工会

3没有自有资金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吗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作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存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方式及责任承担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2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尚忠楼203、208隆重出品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和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会计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采用合伙制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责任的类型取决于合伙企业债务产生的原因。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时,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企业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做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哪些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字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6合伙企业法对于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有哪些规定

第四章公司法

1公司的分类(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的组合)

(二)人合公司(股东个人信用为公司信用),资合公司(公司的资本为公司信用),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加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

(三)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

(四)本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五)本国与外国公司

(六)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打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基本构成要素。

5、有公司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打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为清偿。

5什么是公司债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1试比较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三者区别:

1、从组织形式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可以是法人型合作企业也可以是非法人型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一般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但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从出资方式看:中外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较灵活可以以各种出资方式不一定以货币记股权,只需确定各方的合作条件并可提回回收投资而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合资者以参股方式出资,以货币计算各自的股权,并且不能提前回收投资,外资企业出资方式和合营企业类同。

3、审批日期:中外合资经营和外资经营审批期限45天。三者在审批程序上也有不同。2试述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

组织形式:1法人型合作企业2非法人型合作企业

管理方式: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3关于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1简述破产财产的范围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2破产企业子啊受理破产申请后,到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人的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和获得的利息,破产人的财产持有人交付的财产,都应该归入破产财产,还有行使撤销权追回的财产等。3应该有破产财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破产企业与其他其他企业联营所投入的财产和应当得到的利益。4包括破产企业在中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债券和投资也可以并入破产财产,① 5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债务人破产立案后应当予以补偿,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7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8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9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10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11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以及在其全资企业的财产中的投资权益属于破产财产12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清算组可以将其出售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和股权收益为破产财产。

所谓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即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我国破产原因的实质标准是支付不能和资不抵债。支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陷入经济困境,缺乏清偿能力,对已经到期的债务,当债权人请求请求清偿时,债务人不能予以清偿或不能继续予以清偿的客观状态。资不抵债,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已经不足以偿还其所有债务,即债务人的资产总额小于其债务总额,因此资不抵债也称为“债务超过”

3分析我国破产财产分配规定的合理性和不足。

第七章合同法

1、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一方的一般义务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确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2无效合同的情形?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债务承担的有效条件有哪些?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让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1、继续履行,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承担赔偿金或者违约金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部分进行履行;

2、违约措施,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违约金,由合同约定的,在发生违约事实时,违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5、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八章城市担保法法

一般保证只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实质当事人在拨正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一般保证的担保作用是通过保证人的补充责任来实现的,具有补充性。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应该坚持先债务人后保证人的顺序;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通过有利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发挥自身的担保功能,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简述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保全权包括防止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恢复请求权。2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权转让或者用做债权的担保,抛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清偿顺位。抵押权人还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3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于抵押权实现时,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时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3简述抵押权的设定 物权一般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永佃权等。各种物权按其不同特点可作如下区分:

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的所有物享有的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

2、完全物权和限定物权。在物权中,只有所有权具有完全的物权权利内容,是完全的物权。各种他物权都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称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如地上权、典权。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

4、主物权和从物权。凡是能单独成立的物权叫做主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不能单独成立,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叫做从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分类意义在于理清事实,便于实践,分类的不同很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和经济意义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5简述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点:1.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且仅限于动产中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种规定不同于日本法上规定的总资产(《日本企业担保法》第1条第1款),英国浮动抵押的标的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规定的浮动抵押的标的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可转让的有价值的财产。因此,我国的浮动抵押应当是动产浮动抵押。2.设定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这种规定既不同于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英国、北欧国家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对设定主体未加限制的做法。3.动产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没有限制。这样规定不同于日本担保的债权仅限于公司发行的公司债。英格兰、威尔士浮动抵押主要担保公司信托发行债券,尽管不是唯一适用领域。4.动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样规定不同于日本法规定的“企业担保权的得丧及变更,非于本公司所在地股份公司登记簿进行登记,不生其效力”(《日本企业担保法》第4条第1款),也不同于美国、加拿大规定的统一抵押权益经登记生效。[xxv]5.动产浮动抵押权采一般特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未规定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这种规定既不同于日本法专门规定企业担保权实行的程序和方式,[xxvi]也不同于英国和美国规定的,抵押权人享有浮动抵押合同约定的所有救济手段,包括占有公司财产、出售担保财产、通过任命代管人管理公司业务等。

6简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 必须依照法律明文规定;2 债权人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3 债权人的债权须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相关联,否则,债权人将不具有留置权;4留置权只有在债务人到期后仍不能履行合同时才能实现;5 债权人留置财产不得违背社会公德;6留置权人对留置物享有合法占有权。

第十一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异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和,交换和赠与.二者的相同点都是一种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使用权出让的完成以受让方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为前提,而转让则是以受让向转让人支付转让金为要件.二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土地所有人.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土地使用者.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前提,只有当事人依法经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才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可能.简述国家预算体系

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分为五级: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3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民族乡、镇预算。

因此我国的国家预算体系由中央政府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包括直属单位,以下同)的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称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以下同)的预算组成。

简述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税务登记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持有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账簿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3)纳税人申报管理

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四章金融法

1简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经济增长而制定的控制、调节和稳定货币的经济政策。

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2简述中央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7经理国库。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9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10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11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13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14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3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1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2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规定除外。其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债券业务、结算业务、同业拆借。

有下划线的往届的重点!

经济法重点知识总结(简答题)(精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