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提高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酌情适度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资格要求的限制。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掌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的厅、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条件
第五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并且在领导才干、发展潜力、工作实绩、群众公认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的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近三年内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获得上两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处置重大事件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三)在承担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长期工作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工作业绩突出,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工作水平居全国前列,获得中央、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表彰奖励。
破格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的优秀年轻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破格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破格提拔担任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干部,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少数民族干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和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四)其他工作特殊需要。
第八条破格提拔的干部,至少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级提拔的,必须在本级职位任满三年。
第九条越级提拔的,一般只能越一级。
第三章程序
第十条破格提拔干部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党委(党组)讨论拟破格提拔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请示上一级党委组织部。请示内容包括: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理由、依据,包括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情况;
(二)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三)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关于拟破格提拔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上一级党委组织部召开部务会审议破格提拔干部事项,根据部务会决定作出批复。
第四章纪律
第十二条破格提拔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各项纪律,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任职资格,认真履行相关程序。未按程序和要求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破格提拔任用干部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在公开选拔干部和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竞争上岗时,或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涉及破格提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破格提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破格提拔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办法出台前,破格提拔干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X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