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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0-714148 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13:05:39 来源:网络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汉中市监察局

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

汉中市交通运输局

汉  中  市  水  利  局

汉发改发[2012]638号

关于印发《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和有形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现将《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

办法

通知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7月30日印发

汉中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专家库管理、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监督监察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和交通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设备、材料采购等。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核准工程项目的招标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汉中市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以下简称招投标信息网)是全市统一设立的工程建设信息发布平台。

交易中心(信息中心)负责为各类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负责收集、存储、发布各类招标信息、企业信息、政策信息,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负责整理、保管各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并将每一季度进场交易情况进行汇总,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章

第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范围和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发包承包交易。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属地监管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招标方式及其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或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情况抄报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九条

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须依法成立;

(二)项目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

(三)招标实施方案已经核准;

(四)具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发布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市级以上媒体和汉中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网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所载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报名企业可以在交易中心进行报名,也可以在招投标信息网上进行报名。在交易中心进行报名的,报名企业经办人应按招标公告要求持相关证书证件和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明原件报名;实行网上报名的,报名企业在报名前,应当到汉中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企业入网备案手续方可报名。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最低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

第十六条

资格预审应当在报名结束后由招标人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产生办法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产生规定执行。资格预审过程必须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政府投资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担任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预审委员会对招标人负责,完成资格预审后,应当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资格预审报告,并提出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名单,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要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在招投标信息网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天。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在此期限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均具有投标资格,未按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

第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执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发的两个“标准文件”和房屋建筑、水利、交通等行业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二十一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文件应当根据各行业计价依据和国家、省、市相关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应当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的最高限价,报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开标前三日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须按规定比例缴纳招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后方可投标。投标保证金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转账形式缴纳,招标结束后以转账形式退还到投标人基本账户。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拟派项目经理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项目经理证等及企业相关资质证件原件参加开标会议,接受询标、质疑或答辩。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的,其委托代理人须提供近两年度内本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下列评标定标办法,招标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

(一)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合理低价法:各投标人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低于上限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中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比较,不超过一定合理范围时,选择最低报价为中标候选人。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但是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企业成本的除外。

具体评标、定标方法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通过交易中心的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随机抽取产生,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若有法定事由需要更换专家的,按产生办法重新抽取。评标过程在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政府投资以及使用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中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候选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合理工期或其他违背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不得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由交易中心统一打印,经交易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未经备案或未加盖备案专用章的中标通知书无效。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评标专家应当在交易中心进行备案,实施信用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招标控制价备案公布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并对招标控制价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达到警示程度的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按有关规定限制其从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建立由监察、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组成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章

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行。凡应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未进场交易的,依照有关规定按规避招标追究招标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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