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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简陋建筑的方案[推荐阅读]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20-89392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31 18:28: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简陋建筑的方案

关于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简陋建筑的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我市整体形象,按照省、沧州市“城镇面貌大变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现代化滨海中等城市的奋斗目标,坚持以拆除违法建筑为重点,同时拆除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坚持拆建并举,边拆除、边整治、边建设;坚持全面出击、整体推进、尽快见效,切实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秩序,优化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aa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aa省土地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简陋建筑,坚决予以拆除。

(二)自拆为主的原则。加强教育引导,宣传政策,晓之以理,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最大限度争取自拆。没有自拆能力、没有权属单位的,由建设部门或所辖乡镇、街道办负责助拆。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带头的原则。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服从拆迁拆违工作。,界定建筑物性质;

2、负责国道沿线两侧、高速出入口两侧的拆迁工作,负责拆迁后沿路建筑物、墙体的美化、净化工作。

3、负责组织拆迁后的平整、绿化等工作。

国土局:负责界定拆除建筑物的土地权属、性质;组织查处非法占地行为。

房管局:负责界定房屋权属、性质,对合法房屋拆迁进行评估、核准,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环保局:确定并牵头组织拆除有关污染企业。

工商局:及时变更拆迁范围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门店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营业执照的门店依法取缔。

民政局:做好拆迁拆违工作中生活困难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拆迁拆违工作中相应再就业援助工作。

电力局、广电局、各通讯公司、自来水公司:负责按照城市规划,做好电力线杆、通讯线路、管线的拆移和科学设置。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积极支持配合拆迁,保护好拆迁环境,对阻扰执法、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和煽动闹事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宣传部、广电局、报社: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报道,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人人关心拆迁拆违、人人支持拆迁拆违的浓厚氛围。

纪检委: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对拆迁不作为、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

组织部:把拆迁拆违工作作为考验干部、锻炼干部、发现干部的主战场,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进展迅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做为提拔重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推不动、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个人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各乡镇、街道办、开发区: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拆迁拆违工作负全责,牵头做好被拆迁户主的思想工作,动员自拆,对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答,对符合政策要求的要及时协调解决。

其他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拆迁拆违及拆后整理、绿化、硬化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拆迁拆违相应工作,共同建设、管理好城市。

五、工作步骤

今年拆迁拆违工作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6月3日起至8月15日,重点开展拆违、拆临、拆墙活动。具体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6月3日至6月12日)。依据拆迁拆违内容,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调查摸底,做到不漏一家单位、不漏一处建筑。对建筑物原始图片、具体位置、权属、拆迁原因等分类建立档案,报市拆迁拆违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核准备案。

2、宣传发动(6月13日至6月15日)。召开动员大会,组织面对面做工作,积极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开辟专题专栏宣传拆迁政策、拆迁活动、拆迁意义及外地先进经验。对在拆迁拆违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报道,对不配合、阻挠拆迁的行为要进行大胆曝光,形成强势舆论氛围。

3、组织实施(6月16日至7月15日)。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责任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把拆迁拆违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拆迁拆违指挥部向应拆单位和个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建设局标明拆除字样,应拆单位和个人要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带头拆除。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负责督导自拆。对在规定期限内自拆有困难的,由市拆迁拆违工作指挥部组织力量协助拆除。对个别拒不拆除的,实施强制拆除。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司法机关参与强拆过程,对无理阻挠强拆及煽动闹事者,要及时采取措施。

4、清理整治(7月16日至7月31日)。建筑物拆除后,要抓紧清运垃圾、平整场地、整修墙体、修建透空围栏、实施道路绿化、硬化。符合重新建设条件的,由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后实施。

5、检查验收(8月1日至8月15日)。由拆迁拆违工作指挥部组成验收组,对各单位拆迁拆违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各单位要时刻保持高压态势,及时发现、拆除各类违法违章建筑,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二阶段:从9月1日起至12月底,重点开展拆旧、拆陋活动。对城中村、旧平房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拆迁改造。

六、有关政策

(一)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无偿拆除,不予补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下属企业机构手续齐全建筑实行资产核销,不再补偿;私人手续齐全建筑,按照有关政策补偿;城中村、旧平房区拆迁补偿另行制定统一拆迁改造政策。

(二)拆除建筑费用由产权单位自行负担。对没有产权单位的,拆除建筑费用由市财政负责解决。

(三)清运垃圾、平整场地、整修墙体、修建透空围栏、院内绿化美化硬化由相关单位自筹解决。

第二篇:违法建筑拆除承诺书

承诺书

贵司于202_年1月10日发放的《告知书》已收悉。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贵司的多次宣传和教育,承诺人授权贵司以助拆的方式拆除承诺人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现承诺人就位于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集体面积平方米(以镇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在年月日前的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全部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贵司联系新镇相关部门拆除。

二、承诺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向贵司交房拆除的,承诺人同意贵司将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给镇相关部门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并不再享受任何补贴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交房拆除的,承诺人自愿向贵司支付上一一年租金标准作为违约金。

四、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房拆除的,同意贵司将联合供电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五、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所有物品搬离及承租企业清退工作,承诺人授权贵司,对留置在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中的所有物品有权进行处置,视作承诺人放弃,任由贵司无偿处置,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六、在助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问题,承诺人承诺积极配合,做到不阻挠、不对抗等,并做好相关安全稳定工作。

七、若承诺人涉及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一切遗留问题(包括债权债务及劳动关系处置等相关事项)均由承诺人负责处置解决,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承诺人能积极配合助拆工作,在承诺人完成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贵司愿意向镇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补贴,并经镇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并签收。

九、助拆完毕后,承诺人承诺不再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承诺人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内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同时承担承诺书中违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信息统计组存档一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202_年月日

第三篇: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_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_年6月25日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_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预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严格依法行政。拆违工作难,难就难在牵涉到群众的根本利益,难就难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弄不好就容易出问题。区拆违办在开展拆违工作时慎之又慎,坚持了“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采取强硬的手段,依法坚决拆除(特别是对“钉子户”执行的强拆),另一方面事前宣传到位,事 中做过细的稳定工作,事后给予有情关怀。从整个首次拆违任务完成的情况来看,没有违法拆除,没有出现拆违伤亡事故,坚持了依法行政,使整个拆违工作比较稳妥、有序推进。

4、上下紧密配合。拆违工作是一件新的没有模式的很棘手的工作,要想把每一处的拆违任务做得很漂亮,必须上下形成一股绳,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要搞好紧密配合。我区的拆违工作之所以比较顺利,一是区、乡(街)、村(居)三级启动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在调查摸底、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中,乡、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部门配合密切,特别是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不拖拉、不推诿,以主人翁的姿态出现在各个场所,在依法强制拆除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促成了我区的拆违工作提前、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5、工作卓有成效。自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违工作“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强拆促自拆”的工作思路,通过几个月的工作努力,一是摸清了我区自97年底以来形成的违法建筑底子,全区共有8779户,建筑面积98万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二是分出了“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两大类型,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原则,我区首批必须拆除的有687户,13万平方米,其余都属暂缓拆除范围;三是对“必须拆除”户组织实施依法拆除,到今年6月底止,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748户,建筑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自拆584户,97000多平方米,强拆164户,46000多平方米,累计拆除户数和面积均超过了计划数。通过拆除工作的开展,阻止了违法建筑的再度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拆违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区的拆违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要全面依法拆除、使村民(市民)完全依法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好处理。全区已拆的违法建筑户数仅占违法建筑户数的8.5%,绝大部分属暂缓未拆户,对这些户怎么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拆除,谈何容易,不拆,又属违法建筑,确实不好处理。

2、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很难到位。主要是我区的职能不全,没有自己的城管执法大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就很难实现,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3、村民正常建房暂未得到解决。主要问题是市城郊属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的正常建房已冻结了一年多时间,需要建房与不批准建房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此下去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建筑形成。

四、我们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法律宣传攻势;要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心进行大肆宣传,造成正确的舆论声势;要在全区上下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违章建筑者自觉拆除,心存侥幸者不敢冒险,营造出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2、加强日常监管。要尽快组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担负起我区的城市监管工作任务;要落实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及时发现、报告、查处新的违法建筑;要严格依法处理,防止违法建筑“拆后建、建后拆”的恶性循环;要实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有关监督管理的制度与规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加快后续处理。要对暂缓拆除户的处理工作加快力度,依法出台符合情理的处理方案,尽早使他们吃下“定心丸”;要过细地分门别类,根据每户的实际情况,该拆的通知限期拆,可不拆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发,使拆违工作在掌控中顺利进行。

4、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出以公心,秉公执法,以法律规范拆违工作的全过程;要编制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私人建房,尽快促成上级解冻审批,对确需建房的村民开通绿色通道;要切实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的信访和政策咨询与解答工作,使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第五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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