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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0-84322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2 00:26: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

(202_年11月29日)

《初探》的由来:

1.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复杂。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鉴定查明与工程造价、质量和工期等有关的问题。工程鉴定的积极和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实践中其暴露的各种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如何提高鉴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成为法官、仲裁员、鉴定人、律师及当事人面临的共同课题。

2.中国建设工程法律沙龙和《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会组织了第二工作组对此问题做了前期研究。我们期望通过这个《初探》能够传达法律共同体对工程鉴定积极作用的充分肯定和对进一步完善鉴定程序、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等方面的期许,能够触发业界对工程鉴定进行系统性地梳理和完善工作的关注。

第二工作组成员:

3.第二工作组成员慷慨无私地为这项有意义的工作奉献了时间和精力,分享了他们的工作心得与体会。我们对工作组成员的先期调研工作表示最衷心的感谢。4.工作组成员如下(按照姓氏拼音顺序):

常宏磊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综合部部长

陈建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国际案件处处长

李昱

上海仲裁委员会业务发展部部长

罗有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法官

钱旭

宁波仲裁委员会审理处副处长

孙巍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汤雷

律师,原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 王文杰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先伟

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闻继孙

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总经济师、资深鉴定人、建经分会法专委委员

张然

北京仲裁委员会办案秘书

周月萍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别致谢:

5.工作组在202_年11月26日就本倡议的初稿举办了研讨会。特别感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区域˙都市法制研究中心为本此研讨会提供了场地及会议组织安排等周到的服务和支持。我们也真诚地感谢研讨会参会嘉宾就倡议讨论稿所提的宝贵意见。

《初探》内容: 鉴定程序的启动:

6.鉴定的启动方式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主。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而没有提出申请时,我们建议法官或者仲裁员行使释明权。在经释明后当事人仍未申请鉴定或者未缴纳有关费用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法官/仲裁员可依据现有证据及法律规定径行裁判。

7.在确定哪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时,法官/仲裁员应主要考虑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申请鉴定。

8.鉴于建设工程案件的复杂性,建议法官、仲裁员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对申请鉴定的时间予以灵活处理。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在争议焦点确定和举证责任明确分配以后再设定申请鉴定的时限;尽量避免因为在待证事项还未确定的情况下就起算申请鉴定的时限,损害当事人的申请鉴定权利,也影响案件对基本事实的查明。

9.当事人在诉讼二审程序中申请鉴定的,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考虑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这样安排一方面可以减小申请人在重审阶段拒不配合鉴定工作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一定程度地督促当事人在一审阶段适时提出鉴定申请,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10.建议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鉴定,鉴定申请需明确鉴定事项和鉴定范围等基本内容。

11.当事人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也可以就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同时提出鉴定申请。申请人也可以在经后续审理确定有工程质量问题时,根据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再行提出对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以确保其索赔的理据充分,也便于法官/仲裁员的裁判。我们建议法官/仲裁员充分体谅和理解申请人分阶段提出鉴定申请的合理性。

12.法官/仲裁员在接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时,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五个问题:

(1)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否有属于待证事实。如果是,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权利(因为这也是当事人举证的一种形式)。如果法官/仲裁员认为鉴定申请与待证事实及争议问题无关,应及时释明理由,并给予申请人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2)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鉴定;如不同意,需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

(3)双方对需鉴定范围的意见;

(4)双方对鉴定方法的意见;

(5)对于鉴定所需的各项工程证据资料如何进行审查和质证。委托鉴定前的相关事项:

13.建议法官/仲裁员在确定鉴定事项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关联性原则。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与当事人所争议的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目的;第二,可行性原则。鉴定事项应当属于能够通过鉴定得出结论的事项;第三,鉴定范围最小化原则。法官/仲裁员在委托鉴定前应尽量排除无争议项,只对有争议项进行鉴定。我们倡导对于建设工程造价能不通过鉴定可以确定的,则不作鉴定;能够进行部分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事先做好鉴定方法的论证与确认,事先认定鉴定所依据基础资料,应当鼓励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充分地发表意见,尽可能地减少鉴定次数,严格限制重复鉴定。

14.法官/仲裁员审查如有以下情况,建议不启动鉴定程序:

(1)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有双方认可的审定单,但有证据证明审定单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除外。

(2)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报告经双方签字认可,或者双方已经就结算数额达成一致,签订结算协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前述结算报告或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结算意思的除外。

(3)根据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进行结算审核视为认可结算。(4)合同为总价合同(原指固定总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承包范围(指工程数量、质量标准等情形)未发生变化且未超出合同约定或法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的。

(5)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且已出具审计结论的。但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经法官/仲裁员要求审计机关调整遭到拒绝的除外。

(6)法官/仲裁员经核对可直接得出工程造价结论的。

前述确定不启动鉴定程序的核心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作为法官/仲裁员审查的重点之一。

15.在启动工期鉴定前,法官/仲裁员应对工期拖延是否存在进行初步认定。原则上只有在初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并难以区分当事人所负迟延责任或者难以确定具体延误时间的情况下,才宜启动该项鉴定程序。

16.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虽然经过了行政审计,但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外,法官/仲裁员审查认为需要进行工程鉴定的,应当启动鉴定。

17.建议法官/仲裁员及时对当事人的申请和异议结合案情进行合议,决定是否进行鉴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18.在决定进行鉴定后,法官/仲裁员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合理时间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19.建议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全面、完整地整理鉴定所需要的证据资料。若案情复杂、资料众多,当事人可以考虑另行聘请鉴定专业人员协助整理,以便于鉴定工作顺利推进。

20.鉴定所需的资料其本质就是证据,只有在法官/仲裁员认定为可以采信的证据以后,鉴定机构才能以此作为鉴定的依据。

21.我们建议法官、仲裁员安排当事人及其律师通过自行核对鉴定材料(检材)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庭审质证时间,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在此情况下,需要争议各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诚信配合。

鉴定单位及鉴定人的选定

22.我们建议在鉴定主体上进行制度改革,以鉴定人代替现行鉴定单位。这将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提高鉴定的质量。

23.鉴定机构的选择应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待选定的鉴定机构应不受地域限制。法官/仲裁员同意当事人鉴定申请或者依职权启动鉴定后,应当先由双方当事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向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量的鉴定机构的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无法达成一致的,再由法官/仲裁员指定。24.建议在确定鉴定机构以后,鉴定机构尽快向法官/仲裁员提交书面拟指派鉴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并转争议各方。争议各方及其律师应尽快就是否存在鉴定人员回避以及鉴定人员的履职能力等发表意见。

鉴定费用

25.我们建议改革现有鉴定费用定价机制,尊重鉴定服务特色和水平的差异化现实,尊重案件鉴定难度有别的现实,法院/仲裁机构尽量不干涉鉴定机构对各自服务收费方式、标准等的自主决定权,避免为鉴定机构设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26.建议在法庭/仲裁庭参与下,由当事人根据鉴定事项与鉴定机构协商确定鉴定费用。

27.确定鉴定费用后,法官/仲裁员应及时通知一方或者双方限期将鉴定费用预交至法院/仲裁委员会,并释明因不交费导致鉴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律师应将法院和仲裁机构通知交费的相关事宜向当事人说明和解释,以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防止因不交费造成不利后果。

鉴定阶段法官、仲裁员、律师、当事人及鉴定人的协作

28.确定鉴定机构后,建议组织由法官/仲裁员、鉴定人员及当事人共同参加的鉴定准备会,以便高效推进鉴定工作。鉴定准备会的主要目的和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鉴定人提出需要双方提供的鉴定资料并确定提交时限;第二,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鉴定资料,法官/仲裁员在听取争议各方和鉴定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作为鉴定依据;第三,法官/仲裁员就鉴定范围、鉴定标准和方法听取争议各方和鉴定人意见,并作决定;第四,法官/仲裁员给鉴定人指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步骤。

29.鉴定方法的确定建议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建议法官/仲裁员在听取争议各方当事人意见以及鉴定机构的意见以后决定鉴定方法。鉴定方法不能由鉴定机构自行决定;第二,当鉴定涉及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方法时,法官/仲裁员可以考虑寻求专家辅助人协助确定鉴定方法;第三,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机构不应随意否定当事人之间的结算约定,而径行采用定额或其他方法结算;第四,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在经法官/仲裁员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遵循行业惯例,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鉴定工程价款。

30.在鉴定阶段,建议法官/仲裁员工作的重点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对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及时督促,必要时可以发出督促函,要求鉴定人按期完成鉴定工作;第二,对于当事人根据鉴定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据组织质证,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第三,对于鉴定人无法依专业知识认定的争议项,及时给予认定意见;若一时无法认定,可要求鉴定人作为争议项在鉴定意见中特别列明。

31.对未竣工工程启动质量鉴定的,建议有关当事人做好成品保护,防止因为后续质量鉴定、修复方案鉴定及修复费用鉴定的冗长程序而造成建筑物的二次损害。32.对修复方案的鉴定建议法官/仲裁员关注以下问题:第一,一般而言,修复方案有多种,应尽量采用接近原设计、经济、合理的修复方案,避免过度修复造成不必要浪费的情况;第二,法官/仲裁员可以考虑借助专家辅助人确定合理的修复方案;第三,修复方案应具体、明确,可以作为后续进行修复施工以及修复费用鉴定的依据。

33.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双方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和标准、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应否让利、奖惩、缴纳管理费等问题存在争议,应及时告知法官/仲裁员。法官/仲裁员对上述争议可以作出明确认定的,应当及时作出认定。鉴定机构应当依据法官/仲裁员的认定继续鉴定;法官/仲裁员在此阶段无法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机构可按双方各自主张出具两种鉴定意见,亦可以将部分争议鉴定后列入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由法官/仲裁员在最终裁决时判定。

34.建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论证应当充分、清晰。工程鉴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是否充分,直接决定了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理解、质证和采纳。鉴定意见论证不应出现:第一,模棱两可。工程鉴定应力求严谨,但实践中偶有鉴定意见中论证和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又或者论证过程相互矛盾、模棱两可的现象。第二,数据不清。数据是工程鉴定的基础,但实践中偶有鉴定意见各项数据不精确,数据和计算结果不相一致的情形。

35.鉴定应由具备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意见应当由该鉴定人制作,鉴定人应负责解答法官/仲裁员及当事人和律师的疑问或质疑。36.建议鉴定人做到“明身份,不越位,说白话”,即充分认识自己只是诉讼参与人,不越权以鉴定代裁判,鉴定意见陈述专业问题力求通俗易懂。

鉴定意见的质证与采用

37.为了避免鉴定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后双方发生较大争议,法官/仲裁员可要求鉴定人先出具鉴定意见初稿(征询稿)交双方当事人进行核阅并提出意见。鉴定人应就当事人的意见作出明确的书面回复,并确定是否需要对鉴定意见初稿进行相应修正。对于争议点较多的鉴定意见,可以考虑逐步、多次出具征询稿,由当事人发表书面质证意见,以利于缩小争议范围。

38.建议法官/仲裁员组织双方对鉴定意见或其初稿进行充分、全面质证。法官/仲裁员在对鉴定意见组织质证时应注意需就当事人提出的针对鉴定意见的各项异议进行逐项质证,并听取鉴定人的意见。

39.建议法官/仲裁员、当事人及律师充分意识到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重要性。对于鉴定人拒绝出庭接受质询或者虽然出庭但接受质询时的回复意见让法官/仲裁员对其专业性、公正性或其勤勉尽职产生合理怀疑的,法官/仲裁员有权根据审查的情况,决定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用。

40.建议当事人及其律师聘请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对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出具专业意见;也鼓励专家辅助人出庭,以弥补当事人及其律师在专门知识领域质证能力的不足,并可为法官/仲裁员准确判断鉴定意见提供参考。41.法官/仲裁员不应过度地依赖鉴定意见,不应认为鉴定意见的证明力绝对大于其他证据而一概地采信鉴定意见,避免以鉴代审。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

42.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程序之前自行委托的鉴定,我们建议法官/仲裁员不宜因为是单方委托鉴定而直接不予采信;应要求另一方就鉴定意见发表全面的质证意见。如果经质证,法官/仲裁员认为该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重大问题,可以考虑另行鉴定;如果鉴定意见可以通过适当完善而补正的,可以考虑通过完善处理以后采信之。

第二篇:浅谈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问题(模版)

工程建设投入资金大,是社会关心的热点。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建筑市场工程承发包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到施工企业自己上市场揽取业务,再发展到今天在有形建筑市场参加竞标。由于建筑市场僧多粥少、市场竞争激烈,各施工企业或其代理人为了获取承包合同和利润,采用了许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建筑市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近几年查处的大要案情况分析,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腐败的高发区,成为了反腐败工作中的热点问题,给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蒙上了阴影。

202_年以来,国家把建筑市场作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地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展开了声势浩大的整顿活动,也查处了一些典型案件,然而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较为混乱的市场秩序。建筑市场整顿从1986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没有起到治本的效果,只不过不同阶段发生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中。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靠权宜之计和“运动战”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只有对症下药,才能达到有效规范市场的目的。

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的焦点在政府投资工程上,特别是这些工程在招投标阶段“暗箱操作”、“违规操作”,剥夺了潜在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同时给一些腐败分子提供了“寻租”沃土。目前工程招投标中“违规操作”已经漫延到招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且单个环节行为执纪执法部门取证难,较难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市场经过多次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违规行为从公开到隐蔽,从个别人“一锤定音”到整个招投标过程不正当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实质上渗透着腐败。这种状况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将使建筑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状态,危害行业的健康发展,且毒害党风和社会风气。针对当前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特点: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人为弹性空间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有些条款规定本身就留给业主或代理机构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对这些条款的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约束。目前,招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对手得分(综合评审法)差距非常微弱,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都直接影响评标结果。《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代理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代理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究其原因,是体制问题。现有的建设体制,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法人,它是各级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有法律上提供的弹性空间,这些代理人在选择招标代理、资格审查、评标、定标时,仅有道德的约束,来指导他们为所服务的机构决策。经济学上有个理性人的假设,当他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的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存在领导不干预,经办人员干预;项目业主不干预,招标代理人干预的状况,现实地说明了一切。

3、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影响,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手中。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4、交易各方主体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上面已分析现有体制下项目业主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实质上仅是各级政府的代理人。项目业主的价值取向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代理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代理有可能失去市场。在这种体制约束下,招标代理人从某种意义上,仅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帮助业主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看业主眼色行事,使业主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

建筑市场交易各方中重要的主体承包商,在我国就更具特殊性。目前,在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招投标,这也是中国特有的承包商体制所决定。建筑施工业作为完全竞争性行业,行业门槛并不高,但进入该行业有政策壁垒资质管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这些国有企业通过多年改革仍未形成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由于建筑行业政策壁垒的存在,行业内企业处于只进不出的状态,令行业内竞争日趋残酷,为了生存不得不采用许多不当方式。作为目前国有(集体)企业管理者,他们对现有市场竞争态势必然作出有利于自身生存的理性选择——选择对自身风险较小的经营思路。企业自主投标投入大,且有许多公关费用,这对国企来说,无疑是心头的痛,若多标未中,经营者自身就要面对许多公关费用而束手无策,同时令企业陷于困境;反之,通过投标代理人,企业开具介绍信,就有一笔收入,中标后还能收取管理费用,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这样企业可以在举步维艰中生存,而企业管理者不承担个人风险,甚至还可以有隐性收入存在。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包括人力、物力)维持一家企业运作;即使有能力,他们也较难在起步阶段就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再有,即使创办成一家高等级施工企业,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的管理费用,也令他们承担很大的风险。正是这种思维定势,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盛行,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总之,现在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中各方交易主体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从某种意义上都被“挂靠者”操纵着。

5、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6、评标专家委员会未能实现既定功能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从法律上对招投标活动中评标专家委员会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减少了项目业主对项目定标的行政人为因素干扰,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的民主化、科学化。然而,在实际运作中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功能。具体原因如:①按照《招标投标法》对评标专家资格的界定,只有在大、中城市方才有条件建立具有一定容量的评标专家库,合乎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②评标专家从社会各行各业产生,评标专家的思想道德素质及专业素养较难把握,特别在库容不足的情况下,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专家基本都入库,致使专家质量参差不齐;③社会化选拔评标专家的方式,对专家仅有法律的约束,行政上对其约束不力。但由于工作特殊性,即使触犯法律,取证也较为困难,法律约束也不硬。对评标质量而言,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道德约束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强,在目前复杂环境下,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④现在招标项目众多,项目规模专业差异很大。对大部分项目而言,代理机构从压缩招标成本考虑,评标时间仅仅有几个小时,在这么短时间内要求评标专家拿出高质量评标成果不现实,往往仅是履行法律上的程序而已。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对现有评标委员会充当招投标活动中“橡皮图章”的功能,或评标专家参与“暗箱操作”,针对特定问题作出特定评判的现象就会有客观的认识。

建筑工程正是存在以上诸多法规、体制、社会环境、机制及建筑产品本身特性等原因,导致了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产生了一系列“暗箱操作”。其操作行为具体体现在招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这些规则从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资格预审到投标文件都作出了一系列有倾向性的安排,并且发展到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法规很难从书面材料上认定其违规行为。各地监管部门等针对这些问题虽然制定了很多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然而,由于以上深层次原因未能破解,往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市场状况仍然不容乐观,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仍然未能实现完全按照承包商实力或项目管理班子实力进行竞争。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为成为社会热点,各级领导部门,特别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都投入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定成绩。领导指定承包商、明目张胆“违规操作”现象得到扼制,但“违规操作”行为从公开到隐避仍然肆虐于招投标活动中并被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些现象启发我们思考现有招投标制度的设计。笔者认为,由于建筑产品特性及招投标活动中人的因素较为活跃,要想从根本上扼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减少活动中人为的干预,这必然会牺牲一些效率。从目前及发展来看,国有投资占整个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将逐渐降低,政府完全可以将建筑业发展的效率问题交给市场,政府投资一般项目招投标在“三公”原则基础上,强调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具体运作上对跨入门槛的承包商一视同仁,招投标“游戏规则”增加随机性,保证公平性。这样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使政府投资项目利益最大化。

第三篇:当前高校财务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摘 要】 在当前教育事业经费供求矛盾突出的形势下,高校财务预算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优化创新管理,充分发挥预算指挥效能,创造资金最大使用效益。笔者就高校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优化创新财务预算管理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 新时期; 高校财务预算; 优化创新管理

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中心内容,贯穿于高校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在当前教育事业经费供求矛盾突出的形势下,高校如何充分发挥预算指挥效能,创造资金最佳使用效益,实现学校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是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现实问题。而预算创新改革是一个渐进的动态过程。

一、当前高校财务预算管理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外部政策环境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财政部门预算对高校拨款补助总量不足、结构失衡,教育经费投入区域不均衡,高校教育经费紧缺一直都很突出,处于激烈的人才教育竞争环境。高校在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要素科技含量、实现学校发展价值的过程中,都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投入,筹资面临着较大压力。

同时,应市场经济体制公共财政部门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高校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形式的改革,高校自主支配资金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原来固有的预算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高校复杂的经济环境,从而对高校财务预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多角度地筹资,科学调控收支,合理运作资金,创造资金最佳效应,是高校财务预算关注的中心内容。

(二)学校内部的预算管理与资源配置方面

在激烈的高等教育竞争形势下,高校普遍追求良好的声誉和影响力,为实现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始终关注资金、资源的投入;预算过程力求学校正常运转和重点建设项目之间的平衡,但实际预算管理中的漏缺依然存在,具体体现在:预算不够全面、具体;管理不够规范;人为弱化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的控制、评价与监督力度不够等。往往形成学校预算超出财务经济承受能力,资金投入效益不明显现象。主要是:

其一,缺乏全面的财务预算管理意识。高校作为一个自主办学的实体,在确立了事业发展的长期战略的同时,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完整、延续的财务预算管理系统,而目前很多高校的财务预算仅是资金的分配预算,缺少统一的、全局的指导效应,“重分配、轻管理”,使得预算缺乏长远性、科学性和连续性。加之校内部各部门的预算意识不够,认为预算仅仅是单一的“数字分配”,故只看重资金的拨付而疏于资金的使用效益。分配到本部门的资金使用中随意性大,项目之间出现通用、串用,而产生了“科学安排少、突击花钱多”的现象,导致预算执行丧失应有的约束力,难以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二,预算管理体系不够缜密。体现在预算的编制、执行、控制、分析、考核系列环节中。高校财务预算编制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系统工作,很多高校通常是依照历年经验、习惯来编制预算,时间仓促、论证不够充分,很难保证预算编制的质量。尽管普遍采用上下双向结合的二级预算管理体制,但仍不能科学体现出校级和二级基层单位之间良好的财务关系,一方面,各职能部门计划申报数不

能准确、切合实际地反映情况,预算编制依据论证不全,缺少真实来源;另一方面,校方对院系二级单位缺少必要的了解,难以作出囊括所有的周密计划,预算内容有漏缺,项目较粗糙,从而难以体现预算的全面可行性。与此同时,预算执行人为存在“预算归预算,执行另一张皮”的思想,调整预算的随意性大,变相支出使预算执行偏离计划的实际内涵,难以严格、准确地反映预算控制管理的目的,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体现。另外,很多高校缺乏一套真正的自上而下、资金运行严密,层层控制,层层畅通的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监督机制,对资金的使用去向及产生的具体效果,没有相应的跟踪审查,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得不到科学的论证。

其三,资源配置需要优化整合。财务预算是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服务的,发挥着“经济指挥棒”效应。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目标,学校预算必须从财力、物力、人力等各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以中长期发展为目标,通盘考虑,制定详细的整体计划,充分发挥预算的导向调控作用。由于校内各职能部门功能的交叉重叠,预算资金分割难以科学界定,必定会有部分资源空置浪费。因资源有限,学校财务预算必须从全方位的角度统一计划安排,一方面要统筹资金;另一方面要优化配置资源,资金安排体现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

二、新时期优化高校财务预算的几点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预算管理的质量很大程度地决定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反映着学校财务的宏观调控水平。为确保高校财务预算的良好执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和权威性,高校财务预算必须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科学预测,有效监督,发挥综合预算管理效能。笔者针对上述高校财务预算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几点优化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是转变观念,更新预算管理思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全面预算的内涵要求更加科学规范。预算管理不是学校财务一个部门的工作,而是关系整个学校各项资源的科学配置、优化整合的系统工作,预算的前瞻性和系统性要求全校的共同关注、参与。所以,要切实转变“预算管理是财务部门一家的事”这一错误观念,彻底转变顾此失彼的财务预算观念。要使高校财务预算真正发挥其应有功能,需要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需要学校各级领导的重视、校内各部门的配合及全员的积极参与。应当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强化预算管理意识,积极推行财务预算公开透明,充分调动全校各部门的参与积极性,从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计划和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

二是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推进学校财务预算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根据高校发展自身特点,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组织体系,成立学校预算管理委员会,实行决策、管理、执行与审查监督各个层面的责任分解。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管理的目的、原则、范围,明晰职责管理程序,对预算编制方法及内容等予以明文规定,强化预算的严肃性,使财务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预算执行的盲目操作及人为随意性。三是以财务信息化建设推进预算管理现代化。通过改造财务信息化管理平台,扭转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现高校财务预算与会计核算的有机结合,构建一套集查询、控制、反馈、分析于一体的多功能预算管理系统。预算管理层通过现代化的财务信息平台,能够实时、动态地监控预算执行情况,掌控资金流向,及时传递预算执行进度和详细收支信息,供学校决策者和各责任单位了解信

息、科学决策,保证预算计划的顺利完成。校内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以责任预算为目标,总结经验,分析偏差及原因,促进管理。

信息查询平台的建设,有利于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减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人为摩擦与误解;有利于基础情况信息的客观积累,加强与预算项目执行部门的信息交流沟通;有利于推进预算的人本化管理,推进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民主化。同时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促进学校经济廉政建设。

四是完善预算管理职能,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机制,以降低或消除风险。采取权力分解、责任落实的管理机制,充分调动基层预算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预算管理与日常管理相互渗透,使预算单位在关注自身的管理工作对执行完成预算目标的影响的同时,自主提出工作方案的改进建议。逐步完善预算执行过程的跟踪和控制工作环节,建立以财务预算管理为中心,事前指导、事中控制相结合的责任中心预算管理体系,预算执行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评价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预算管理职能。

五是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实现预算管理的全面创新。创新优化财务管理,要依靠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去实践。素质集知识素质、能力素质、身体素质、道德素质于一体。参与预算的人员应全面了解和掌握预算程序及知识技能,不断吸取新知识、新技能,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改革步伐。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严把审核关,细化预算管理,杜绝预算人为挪用、串用,努力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审计人员要加强内部审查监督力度。新时期,尤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知识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新的理财观念,不断创新管理思路。六是加强财务预算分析、考核与监督,建立绩效预算的激励机制。预算分析是预算管理的后期工作,通过总结评价、比较分析,能够客观实事地评价预算管理的结果,同时发现预算管理中的可行之处与存在的漏洞。通过制定预算执行考核评价体系,扩大评价结果对部门预算管理的影响,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投入、责任人的业绩考核相挂钩,实施客观可行的奖惩激励机制,逐步提高部门对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认识,促进资源管理效益,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一个良性运转环境。

三、结束语

高校要充分认识财务预算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全面预算的紧密联系,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预算管理、运行、监督系统,充分履行预算管理效能,为高校创造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促进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推进高校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秀芳.加强高校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2_,(2).[2] 张赛云.关于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思考.湖南商学院学报,202_,(4).[3] 黄建妮.高校财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与对策.事业财会,202_,(1).[4] 高师财务管理研究第七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四篇:工程资料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资料整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公司发展迅猛,每年完工项目就达十多个,并有80%项目创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优质工程,因些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就成为公司档案工作的重点,针对目前工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档案室提出几点意见以供大家借鉴。

一、工程资料普遍存在的问题:

1、工程名称不统一:有些项目对工程名称的定义不明确,对于工程名称,应在工程开工时根据建设单位的报建资料,确定正确的工程名称,并在第一次监理例会中说明,且形成会议纪要以明确。

2、使用部位填写不统一:对于工程资料的使用部位,有的写标高,有的写层数,有的分区,有的分轴线,看不懂究竟表示的具体部位。使用部位应统一,最好既注明层数,又注明标高轴线及构件名称,但一定要注明层数,这样容易将部位闭合,检查人员也容易接受。

3、工程资料前后矛盾:在工程资料的整理过程中,质检员整理验收资料,试验员整理物资资料,技术员整理技术资料;到工程竣工将所有资料汇总时,才发现工程资料间缺乏对应,前后矛盾。对于工程资料,施工过程中资料员应定时将工程资料汇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避免后期出现相互冲突的问题。

4、资料的漏项及多余:许多工程资料都没有预检记录和中间检查记录,又多余了开盘鉴定。预检记录主要是模板和设备基础的预检。中间检查记录主要是针对我单位与外单位的交接,如设备基础、电梯井筒、外墙结构等,见证单位是监理公司。开盘鉴定:只有现场搅拌的砼强度等级大于等于C40或特种砼需开盘鉴定,其余的不需要。

5、有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资料混淆不清:对于有多个单位工程的项目资料,应尽量分开,特别是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试水记录,验收资料绝对不能合并,既使有少量的物资资料合并,应统一归入一个单位工程中,其它单位工程中应注明存放处。

6、试验报告的不规范:试验报告检验结论不明确,试验报告的使用部位至少要具体到层数及构件,不能简单的写基础或主体。如果有不合格报告,一定要看是否有加倍取样报告,如果没有,要查明具体原因。

7、有些工程资料的原件准备的太少,至使公司的关键资料无原件:所有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开、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核查要录、试水记录、各阶段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评估报告等在备案时需提供给备案部门原件,建议这些工程资料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上另外增加3份。

8、盖章较随意:有些本应盖公章,都盖项目章,如图纸会审纪要、开、竣工报告、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记录、备案表、验收会议纪要、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都要求盖公司公章。特别注意的是出厂合格证上盖项目公章并不代表原件。

9、签字不明确:例如分部工程验收表中勘察单位要签地基与基础分部、设计单位要签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应填写施工单位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其它分部可填写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地基验槽记录要增加勘察单位签字盖章。

二、具体单项资料问题列举如下: 工程管理资料:

施工日记过于简单:施工日记是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资料,它应该是记录最详细的资料,将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每一天,甚至每小时的活动都应详细记录下来。对于施工日记项目技术部应该每周收集工长、质检员、试验员、安全员、材料员的施工日记汇总,要求工长记录每天施工部位、施工队伍、施工人数、工程变更、砼浇灌的具体时间及方量;质检员要记录工程变更、钢筋、模板、隐蔽验收时间、砼浇灌的具体时间及方量、分部及竣工验收时间等;试验员要记录见证取样的材料名称、批量、生产厂家、送样日期等;材料员要记录每天物资的进场时间、数量、生产厂家等;安全员要记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及各项安全活动。

工程技术资料:

1、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审批手续不全: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要有项目或公司的审批表、监理的审批表,才算一份完整的资料。方案内部审批程序按公司技术部发的技术资料的管理规定执行,监理审批表按湖北表格中技术文件报审表执行。

2、技术交底无可操作性:在技术交底中仅仅写一些原则性的内容,什么“按规范规定施工”、“按设计要求施工”等。技术交底是将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变化为施工操作,进而成为工程成品的重要环节。操作工人是通过设计图纸和技术交底来了解具体的操作要求、应达到的质量标准。所以,技术交底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必须明确每个操作步骤及每个步骤应达到的质量标准,使得在对操作工人的工作进行评价时有充分的依据。

工程测量记录:

1、工程定位放线测量记录(包括平面定位、楼层高度等)不完整:工程测量记录应标注设计值、实测偏差值和偏差方向。在实际的记录中有的只标注了设计数据而没有标注实际偏差值;有的只有偏差值而没有标注偏差方向。

2、沉降观测资料不齐全:沉降观测资料既应包括沉降观测记录,还应包括观测报告。沉降观测结束后应编制观测报告,对观测成果进行分析,绘制沉降曲线并对建筑物的沉降趋势、交付使用后的后期观测周期提出建议。若没有观测报告,将使得建筑物在移交业主后,沉降观测有可能终断,从而不利于建筑物的安全。

3、垂直度观测记录不齐全:高层建筑的垂直度包括全高垂直度、层间垂直度和电梯井垂直度等,是反映高层建筑主体施工质量、结构安全性和电梯安装的重要数据。

工程施工记录:

1、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齐全,填写不细致:地基与基础分部主要是土质情况、钢筋、预埋件隐蔽、主体分部主要是钢筋、预埋件隐蔽;装饰分部主要是龙骨、卫生间防水隐蔽;屋面分部主要是每个屋面分层隐蔽,并注明细部做法。隐蔽记录应将使用部位,图纸编号,变更单编号,材料的规格,型号等要注明,对于主要隐蔽内容,最好在空白处简要说明,或附页说明。

2、砼施工记录填写不全面:每次砼浇灌当天要写明砼施工记录的前半部分,砼浇灌28天后根据现场取样的砼强度报告填完后半部分。砼施工记录的施工日期要与现场取样砼的成型日期、代表批量、试验结果一致。砼施工记录的气候、砼浇筑日期、方量、取样组数要与施工日记对应。砼施工记录要根据搅拌站提供配合比单,水泥出厂合格证写明水泥品种,配合比单编号,用量,根据拆模报告写明拆模日期。

工程试验检验记录:

防水工程试水检查记录不全面:防水工程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也是产生纠纷的主要问题,所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都要做试水记录,如地下室人防、卫生间、屋面等,地下室做满水7天试验,屋面、卫生间等做浸泡24小时试验,最低线水位不得低于20mm。要画简图,并说明试水方法及试水结论,地下室人防试水要每天记录试水结果,并且各方签字要齐全。

工程物资资料:

1、钢材资料不对应:目前很多工程的钢筋都是由材料供应商提供,不是由项目或业主直接由生产厂家购入,所以钢筋的出厂合格证绝大多数是复印件,对于复印件应在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点、供应的数量,供应时间,炉、批(罐)号,并盖红章。进场钢筋应按炉罐(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进行力学试验。不能仅以钢筋生产厂家、直径和重量(不大于60T)为准进行取样复试;使用部位填写应详细注明楼层(标高)、结构部位(构件名称),并且钢筋核查要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必须存在的一一对应关系。

2、水泥资料不全面: 水泥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既要有三天安定性检查、3天强度检查,不要有28天补强报告;代表数量应准确、使用部位应详细注明楼层(标高)、结构部位(构件名称);并且水泥核查要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必须存在的一一对应关系。

3、商品混凝土资料不对应:砼浇灌28天以后向搅拌站索取的商品砼合格证、商品砼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水泥28天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砼试块抗渗试验报告,这些资料要与砼浇灌前搅拌站提供的配合比试验报告,砂、石检验报告等部位对应,水泥28天合格证、试验报告要与3天的合格证、试验报告的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规格等对应。商品砼合格证的供应日期要与商品砼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抗渗试验报告的成型日期、使用部位、检验结果对应。特别注意的是,项目应及时准确的向搅拌站提供商品混凝土每次浇注的部位、标号及方量,避免造成各项资料不对应。

4、现场取样混凝土资料不对应:现场取样的砼试块试验报告要与商品砼试块试验报告的成型日期、部位、强度等级、代表批量对应。现场取样的砼、砂浆核查要录、统计评定及强度报告的检验结果要对应。特别注意的是标养试块龄期一定要是28天,否则不能作为一批进行统计评定。

综上所述,为使工程的各项资料都能及时准确地收集齐全,对于具体项目来说一方面要执行好程序文件各项规定,另一方面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建立资料的收集责任制度,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具体讲,试验员应负责收集什么资料并将资料做到什么深度,质检员应负责收集什么资料并做到什么深度,专业工长应负责哪些资料的收集、审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负责哪些资料的审查、审核工作等。与此同时,项目资料员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向责任人收集相关资料,并做好资料的核对、整理、督办,减少资料的遗失、缺项,并做到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好工程资料原始档案分类整理工作。总之,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是每个项目施工人员的职责,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工程档案管理才会有所提高,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另外强调一些工程资料收集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1、移交档案馆的竣工图要盖设计出图章、设计审查章、注册师章、公司章、竣工图章,盖有设计审查章的图纸向甲方索取。

2、外加剂最好附在配合比试验报告后,单独存放时要在外加剂检验报告上注明使用部位。

3、移交档案室的资料要求尽量保证为原件,特别是施工许可证、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表、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试水检查记录、室内环境检测报告、水电测试反馈单、物资资料的核查要录、商品砼合格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备案表、验收会议纪要一定要保证是原件。填写竣工资料时应使用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如碳素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复写纸、铅笔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否则重做。归档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线条、字迹清楚,纸质、字迹材料应优良,签署、盖章完备,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废纸、传真纸。

4、竣工图是工程竣工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一定要将所有变更均标注清楚。

5、移交给公司档案室的工程资料包括声像资料:声像材料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胶片、录像带、磁盘、光盘等为载体的历史记录,是质量技术资料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规定和要求收集会同工程档案一并归档,归档范围包括:

(1)反映工程建设前、建设中、竣工后概貌的声像材料;

(2)反映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上级领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视察、检查、研究工作等活动的声像材料;

(3)工程建设中上级领导机关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奖旗、证书等声像材料;

(4)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要环节、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形成的主要声像材料;(5)反映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的声像材料;

(6)反映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和重大工程事故形成的声像材料;(7)其它与工程有关又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材料。

6、对安装的资料,各项目资料员有督办检查责任。

第五篇: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当前审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通过检查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并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有利于促使政府转变职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国民经济管理方式发生了根本转变。政府部门由依靠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依托市场,主要依靠经济、法律手段,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进行间接管理。企业直接面对变化无穷的市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府可利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了解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以便进行宏观调控。此外,政府部门还可以依靠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监管,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职业风险意识,讲求职业道德,提高服务质量。

3.有利于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企业的行为及活力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运行,加强社会审计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根本特征是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由于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晴雨表,所以,企业所有者、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政府和社会公众都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我国国有企业占主导地位,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社会审计行业拥有一批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管理咨询等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能根据加强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提供包括股份制改造、代理记帐和设计会计制度、税务代理、资产评估以及管理咨询在内的各类专业服务。

4.有利于吸引外资,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特征。社会审计在资本市场车际化发展趋势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为改善投资环境,帮助外国投资者了解我国的投资政策,承办可行性研究、税务代理、工商代理等业务;

第二,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法定审计,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依法对中方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投入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根据国际惯例,对境外上市或直接融资的国内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协调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我国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组成1.独立审计准则

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三个层次组成:独立审计的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和执业规范指南。独立审计准则,是社会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和发表审计意见的专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审计准则的性质取决于制定机构、发布机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的拟定机构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和发布机关为政府主管行政机关,而解释权又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所以,这些准则和公告属于部门规章,具有法律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双重性质。执业规范指南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定并公布施行,只具有行业自律规范性质。

2.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的总称。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围绕这些内容从社会道德角度对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提出了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了一般原则,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过程中,应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的原则、回避制度等等。

3.质量控制基本准则

质量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的生命线。以质量为本,为社会提供专业服务是社会审计行业的立足点。质量控制是指事务所为确保执业质量,符合职业规范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基本准则为指导事务所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立了基本原则,从全面质量管理和单个项目质量管理两个方面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了阐述。

4.职业后续教育基本准则

为了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不断接受职业后续教育。职业后续教育基

本准则明确了建立职业后续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职业后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组织与实施以及检查和考核。

职业后续教育应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的整个职业生涯,无论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协会都应按照职业后续教育制度基本准则的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根

一、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身,使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形同虚设

从原理上来说,审计关系的形成,是由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三方构成的,缺少任何一方,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将不复存在。在理想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股东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契约关系,而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形成监督和制约。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由于存在“一股独大”等问题,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不但不能对公司经营者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相反,公司的董事会常常就是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且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这就从根本上破坏了审计关系结构,使审计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这种情况下,事务所要么保持执业道德和声誉放弃市场,要么为了生存违心地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两难的境地下,很多事务所选择了后者。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的业务涉足过深,使审计不可能客观公正

目前,世界各国基本上都允许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审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等非审计服务,其初衷是希望借助注册会计师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规范被审企业的会计业务和依法纳税等。但会计师事务所过度地介入被审企业的业务活动,必然会将两者的利益紧密地捆绑在一起。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安达信对安然的审计,就形同用自己的一只手去审计监督自己的另一只手,自然不可能具有独立、客观和公正性。

(三)审计人与被审企业的长期审计关系,使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形成了“利益合作”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企业之间的合作时间过长,导致了被审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之间关系过于密切,形成了对彼此都有利的“固定”关系,双方一般都不愿轻易更换合作对象。因为一旦重新选择,对双方尤其是会计事务所而言会增加新的“投资成本”。作为注册会计师个人,与被审企业之间则形成了非同一般的私人关系,“一个注册会计师跳槽,事务所往往会损失一批客户”的现象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四)法律监管上的严重不足

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设立以来,一直扮演双重角色:既是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守护神,又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监管者,本身就存在着利害冲突。因限于人力和财力,各监管机构除了少量抽查外,一般不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而是主要依靠审计业的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监管机构只是在问题暴露后才进行追查,因此绝大多数违规审计案件都是在大公司突然破产后才牵扯出来的。正因为如此,虽然违规审计会面临很大风险,但因监管力度严重不足,使违规的风险和收益极不对称,才会出现如此之多敢于铤而走险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改进现行审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企业的现状

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以确保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性;设立以独立董事、监事、少数股东代表为成员的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来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报酬,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

(二)限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将审计和非审计业务分开,同一家事务所不能在被审企业同时开展非审计业务,禁止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在被审单位兼职,这样可防止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企业业务涉足过深,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或因为同事间的“亲密”关系,从而影响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

(三)严格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

为防止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们与被审企业的关系过于熟稔,应建立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轮换制,以便于限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及注册会计师个人在同一被审企业的执业年限。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企业的审计年限不宜超过5年,而一个注册会计师连续审计同一个企业的时间则以不超过3年为佳。因为期限定得过长,会影响审计独立性;而期限定得过短,注册会计师更换过于频繁,会影响企业和事务所的工作效率。

(四)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处罚力度

事实证明,要求审计行业进行自我规范和同业监督的国际惯例存在着巨大缺陷。所以,应当设立一个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行业之外的监管机构,由会计人士和非会计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和制裁。同时,注册会计师行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强化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引入刑事处罚措施,使违规者付出高昂的代价,这样才能使每一个注册会计师都能按照既定的职业道德去行事,不做违法、违规的事。

(五)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

随着近年来会计审计行业丑闻的不断发生,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已成为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对注册会计师进行诚信教育,其重要性一点也不亚于对其专业胜任能力的培养,要将诚信教育作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第一重要内容。首先,高校应开设诚信教育课程并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其次,在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聘用时增加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第三,注协和事务所对在职注册会计师进行后续教育时,要加大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并作为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四,加强职业道德制度建设,在已颁布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职业道德的具体准则,使之更具操作性。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每一名注册会计师的自觉行为。

当前建设工程案件中鉴定程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初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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