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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009征管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59478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23 21:16: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A18009征管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9—2006

征管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

通过规定征管资料收集、传递、整理和归档、调阅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以强化征管查各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切实提高地税机关内部工作运转效率和涉税服务水平,实现征管资料的科学、规范管理。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有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文书、案卷和电子文档等资料的管理。3.0职责

3.1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申请、申报等各类纸质资料的受理和受理项目的出件,负责受理数据、信息的录入、传递,负责税务登记、申报类等资料的整理、传递和申请、核算等类资料的分类建档;

3.2属地分局(所)负责征管资料的接收、处理和传递,负责日常税务管理资料的制作、传递,负责核批、核准后资料的回馈和纳税户分户档案的建立;

3.3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资料的收集、制作、传递和建档,负责征管建议的制作、传递和纳税评估、信用等级等级评定等资料的接收、处理、传递;

3.4县(市、区)局负责征管资料的接收、核准或审批、传递,负责本级审批纸质资料的整理、保存,负责纳税年度结束后征管资料的归档保管;

3.5省局、设区市局负责本级审批纸质资料的整理、保存。4.0工作程序

4.1资料收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9—2006

4.1.1办税服务厅受理

办税服务厅受理岗、申报征收岗、代征税款报解岗和发票发售岗分别受理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资格认定、行政许可、涉税审批、税收减免、报送备案、发票管理等类别的表格和相应证明、说明等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受理后,属征管软件中已开发应用项目的,即时将纸质资料所列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形成电子文档。

对属地分局(所)、稽查局传递移交的处理处罚文书及欠税管理(呆账确认、死欠核销)等类类文书,在征管软件中尚未开发出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录入职能的情况下,由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即时将相应数据录入征管软件,形成电子文档。

对审计、财政等外单位提供的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等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文书,接收后交办税服务厅,据以录入、征收。

4.1.2属地分局(所)制作、收集

属地分局(所)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通过采集、调查、检查等形式,制作形成发票管理、欠税管理、税务检查、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违章处理、纳税评估、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和其它等类别的表格、文书等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制作或核准后,属征管软件中已开发应用项目的,即时将纸质资料所列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形成电子文档。

对纳税人提交不全但按规定可以先行受理的资料,办税服务厅移交后,由属地分局(所)在接收到相应书面通知或纸质清单的三个工作日内催补。

对国税、工商、技监、财政、审计等外单位提供的登记开业、发票开具、税收查补及其它各类涉税纸质资料或电子文档信息,接收后交属地分局(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9—2006

根据相应信息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漏征漏管户清理和其它日常征收管理。

4.1.3稽查局制作、收集

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要求,通过稽查工作程序,制作形成的税务稽查类表格、文书等纸质资料。

纸质资料制作或核准后,属征管软件中已开发应用项目的,即时将纸质资料所列信息、数据进行录入,形成电子文档。

对审计等外单位提供的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等信息的,接收后交稽查局,据以查实、处理。

4.2资料传递 4.2.1电子文档传递

对受理、收集和制作的各类纸质资料,在数据、信息录入后,各责任岗位应在相应作业指导书规定的处理期限内完成审核、处理和传递、提交。

对审核、处理过程中发现录入错误等问题的,每个责任岗位均可进行退回处理,但应输入文字内容,详细说明退回原因。

4.2.2纸质资料传递 4.2.2.1不传递的资料 a.办税服务厅

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下列资料暂存或保存在办税服务厅,不进行纸质资料传递:

a)税务登记类资料中,业户申请停复业、非正常户解除、税务证件挂失时填报的表单和缴回、换证收回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封存或缴销的发票领购折、发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9—2006

b)已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且不需附送相应证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审核、审批依据的资格认定、涉税审批、发票管理等类别的纸质资料;

c)行政许可类纸质资料;

d)代开发票申请表格及所附的证明材料; e)其它资料。b.属地分局(所)

属地分局(所)接收、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自行保存,不进行纸质资料传递:

a)接收办税服务厅随电子文档一并传递且后续审核、审批环节不需要对纸质资料进行审查的纸质资料;

b)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的应用项目的纸质资料; c)不需移交稽查处理的纳税评估类纸质资料;

d)实施日常税务检查过程中收集、复制、复印、影印、摄制、录制的证据资料,记录的工作底稿,制作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的备案件;e)非正常户认定管理资料; f)其它资料。c.稽查局

稽查局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自行保存,不进行纸质资料传递: a)已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的通知、管理等应用项目纸质资料; b)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收集、复制、复印、影印、摄制、录制的证据资料,记录的工作底稿,制作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的备案件,由稽查局自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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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进行传递;

c)其它资料。4.2.2.2传递

a.办税服务厅向属地分局(所)传递

办税服务厅受理且需传递至属地分局(所)的纸质资料,有电子文档同步传递、处理的,原则上在属地分局(所)保存,不再继续上传。

办税服务厅受理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属地分局(所): a)税务登记资料(不含前款规定不传递的登记资料)一式二份,受理次日传递;

b)纳税申报资料(含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受理清单》)一份,申报期内受理的,申报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传递;申报期届满后受理的,月底一次性集中传递;

c)外出经营证明开具申请、缴销和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报验核销资料一份,受理次日传递;

d)《用票户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一份,缴销发票当月月底一次性集中传递;但属于注销税务登记等情况下受理的,受理次日传递;

e)已录入征管软件进行电子文档传递但需附送相应证件、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审核、审批依据的资格认定、涉税审批、税收减免、纳税担保等类别的纸质资料,按要求的份数在受理次日传递;

f)税额核定、变更申请资料,受理次日传递; g)报送备案类资料一份,每周集中传递一次;

h)受理的征管软件尚未开发项目的纸质资料,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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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表和纳税信用等级申请材料一份每10日集中传递一次外,其它均按要求的份数在受理次日传递;

i)其它资料。

b.属地分局(所)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属地分局(所)受理、收集和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a)已核批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税收减免、涉税审批等类申请文书或核发的证书一份,核准的次日传递,供送交申请人;

b)申请办理资格认定、税收减免、涉税审批、纳税担保等业务所提交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的原件,审结的次日传递,供退回申请人;

c)由办税服务厅受理项目的核准或不予核准通知书一份,供通知申请人; d)日常检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书一份,审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e)已核准的呆账认定、死欠核销批复文书一份,一般在收到批复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月底收到的必须即时传递到位;

f)核准退税抵税的申请表单,核准后一个工作日内传递; g)其它资料。

c.属地分局(所)向县(市、区)局传递

属地分局(所)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县(市、区)局征管(税政、业务)股:

a)待进行欠税公告的纳税户基本情况和欠税数据和呆账确认、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资料,按《欠税管理作业指导书》要求的期限传递;

b)征管软件尚未开发项目的申请审批资料,在相应作业指导书规定的传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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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期限内传递到位;

c)其它资料。

d.属地分局(所)向稽查局传递

属地分局(所)收集、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稽查局:

a)需转稽查局处理的纳税评估资料,评估发现问题的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b)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申报资料,接收到资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c)其它资料。

e.稽查局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稽查局制作的下列资料,分别在不同期限内传递到办税服务厅: a)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书一份,审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b)征管建议书一份,制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c)其它资料。

f.稽查局向属地分局(所)传递

a)税务稽查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书一份,审结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b)征管建议书一份,制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

c)需回馈属地分局(所)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传回; d)年度、季度、月度稽查计划和选案名单; e)其它资料。g.其它传递

属地分局(所)接收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表格,在调查、采集、填写和核准后,由税收管理岗在三个工作日内直接送交纳税人;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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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分局(所)接收的外埠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执联,在工程竣工清算、核销一个工作日内直接送交纳税人;

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制作的非办税服务厅受理项目的通知书、告知书等,由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直接送达纳税人。

对需上报县(市、区)局及设区市局、省局的审核、审批、审理项目的纸质资料,在进行审核、审批、审理处理后一个工作日内传下一环节或相应审理部门。

4.2.2.3传递员和传接地点

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均应指定专职或兼职的资料传递员,负责本单位纸质资料的归集、整理、传递。

设区市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征收的,属地分局(所)、稽查局与办税服务厅进行纸质资料传递、接收的,其地点统一安排在办税服务厅内;其它情况的,纸质资料传递、接收的地点由县(市、区)局自行规定或三方协商确定。

设区市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征收的办税服务厅对应每个县(市、区)局的属地分局(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局应安排征管(业务)股人员或另行指定人员统一办理纸质资料传递事宜。具体需传出资料的归集和接收资料的分流管理,由县(市、区)局自行规定。

4.2.2.4传递记录

需传出的纸质资料由传递人分类分户进行明细登记,使用《税务文书传递清册》。传接双方对照《税务文书传递清册》进行纸质资料的传接清点,传接完成,双方分别签字确认。

4.3资料整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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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整理时限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根据传递与保存的规定分别按下列时限进行: a)次日或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纸质传递的,应在受理、制作当天下班前交本单位资料传递员进行分类整理、登记;

b)按周以上进行纸质资料传递的,可在传递截止日前一天下班前将一周或一段时期来受理、制作的纸质资料集中一次整理、登记;

c)受理、制作的纸质资料留存部门、不需对外传递的,可按周集中进行一次整理、登记;

d)税务稽查资料,在单个案件结案时进行整理、归集;

e)征管软件中生成的征管清册、台账等综合资料每年底前应集中打印、归集。

4.3.2整理原则

税收征管资料的整理采取分类与分户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a)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的日常税收征管资料,由属地分局(所)按户进行整理归集;税务登记类资料和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由属地分局(所)分类整理归集;

b)税务稽查案卷,由稽查局按户进行整理归集; c)办税服务厅受理、保存的资料,分类整理归集; d)打印、归集的征管台账、清册,分类整理归集; e)其它单位、部门保存的资料,分类整理归集。4.4资料保管

征管资料的保管分保存和归档两个阶段。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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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纸质资料,对应“4.2资料传递”的规定,分别由办税服务厅和属地分局(所)、稽查局整理后各自保存;需审批的纸质资料由最终审批部门整理、保存;电子文档的备份、保存按信息中心的有关要求进行。

4.4.1归档期限

税收征管资料分别按下列期限进行归档:

a)属地分局(所)的分户资料按年归档,每个年度的资料在次年5月份进行归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在评定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归档;

b)办税服务厅保存的分类资料和属地分局(所)保存的其它分类资料,原则上按月进行归档;

c)税务登记类资料滚动使用,只进行分类整理,不归档保管; d)税务稽查案卷的归档期限,按稽查案卷管理规定执行。4.4.2征管档案存放地点

日常属地分局(所)和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点)、稽查局保管的纸质征管资料,按前款归档期限要求整理后,及时移交县(市、区)局档案室归档管理。

设区市局办税服务厅、稽查局应设立档案室,按前款归档期限归档保管各自保存的纸质征管资料。

4.4.3分户档案内容

分户档案归集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本情况资料; b)纳税项目登记资料; c)纳税申报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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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日常税务检查资料; e)税务稽查资料; f)财务报表; g)其它。

同类资料归档时,按税收征管环节、时间顺序依次排列。4.4.4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

征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永久性、长期性和短期性三类:

a)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伪造倒卖发票、伪造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资料,永久保存;b)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资料,保管期为15年;c)税收征管过程中形成的一般资料、凭证等,保管期为10年。

4.4.5其它

征管档案的装订、装盒、调阅等,严格按照各地《档案管理作业指导书》操作。5.0工作标准

5.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项目录入征管软件后应认真复核再行提交;受理的纸质资料按规定期限整理、交至资料传递员;

5.2办税服务厅、属地分局(所)、稽查局资料传递员:及时归集、整理、传出本单位受理、收集、制作的纸质资料,及时分发接收的纸质资料;

5.3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认真审核处理电子文档业务,及时制作、传递、处理相关文书、资料;进行分户征管资料和分类资料的保管;

5.4稽查局长岗:组织稽查案卷的立卷、保管,及时安排人员落实稽查结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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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定书的传递和征管建议的拟定、传递;

5.5征管处(科)长岗、综合岗:及时处理、提交电子文档业务和部分纸质传递资料的审批、传递、保管;

5.6省局、设区市局、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及时处理、提交或核准电子文档业务。6.0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7.0表证单书

7.1《税务文书传递清册》 JXDS/QR—A18039—2006 7.2征管类表证单书 7.3征管类作业指导书 7.4《档案管理作业指导书》

编写:计贵柳 初审:胡振宇 审核:付和平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第二篇:税收征管的资料

税收管理考试

名词解释:

1、税收管理: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控,以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活动。

2、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定,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时,可以多退少补。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3、查定征收: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方式。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4、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税款征收主要对于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5、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税务机关核定定额应依照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纳税人。

6、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7、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征收入库。

8、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税款缴纳等法定义务的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收缴措施。

9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税务行政处分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必经复议: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某些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生气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1、某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个体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店新增烟酒批发和零售项目,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即下发《税收违章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该店经营者认为,虽然增加了经营项目,但店名没有改变,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不应办理变更登记。你认为直属分局个体所的做法正确吗?依据何在? 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按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其税务登记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经营范围属于税务登记内容。因此,该服装店改变经营范围,属于改变税务登记内容,即使店名没有改变,也理应按照上述规定在限期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将要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2、2004年11月,某县地方税务局在开展组织收入―百日攻坚战―活动中,发现县供电公司累计拖欠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便多次用电话通知供电公司缴纳所欠税款,但供电公司以资金紧张、不到位等为由拖欠税款。为此,县地方税务局改用正式文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送达供电公司,迫于税务机关压力,供电公司分两次只缴纳了35万元,其余130万元税款仍然以各种理由拖欠。12月2日县地方税务局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配合下,冻结了供电公司 4个存款账户。随后县地方税务局又向供电公司送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供电公司在12月9日又凑齐100万元缴纳所欠税款,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继续由县地方税务局冻结。2005年5月25日至29日某市地方税务局对其下属单位某县地方税务局开展2005税收执法检查,发现县地方税务局对欠税企业供电公司采取了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税收保全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对某县地方税务局下发2005税收执法检查的意见时,某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对欠税管理不能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而是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某县地方税务局及时整改和纠正。

(1)税务机关能否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措施清理欠税 ?

(2)应如何正确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3)法律是否应赋予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冻结银行存款的措施追缴欠税的权力 ? 税务机关完全可以采取冻结措施。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 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总局令第9号)观点二:税务机关不能采取冻结措施清理欠税。

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冻结措施,既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也不符合《征管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3、某个人独资企业从2002年6月至10月拖欠了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11.79万元。市地税局多次派人上门催缴,但企业都因银行帐上没钱而未能缴纳。2003年3月17日,地税局派人向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在2003年3月21日前缴纳税款,该企业负责人告知税务人员:―企业马上就要解散了,我哪里还有钱缴税?‖地税局在派人查看后,发现该企业银行帐上没钱,又没有可以扣押的货物,于2003年3月24日扣押了该企业投资人的一部价值40多万元的宝马轿车,并于2003年4月28日通过融新拍卖行将轿车拍卖,价值42.50万元。紧接着,市地税局便将拍卖的车款划交了11.79万元的税款和9020元的滞纳金,并于2003年4月30日将税票交给该企业会计。此后,地税局以―正在研究如何罚款‖为由在近2个月内拒绝退还拍卖轿车的剩余款项。

(1)地税局扣押该企业投资人的私人轿车是否合法?

(2)该企业欠税11.79万元,地税局整体扣押价值40多万元的轿车是否合法?(3)地税局能否继续扣留拍卖轿车剩余的款项用以抵缴尚未决定的罚款?

(4)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有权采取什么措施?

一、机动车辆不属于禁止扣押的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范围

二、扣押价值超过应纳税款的轿车是合法的

三、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程序不合法。

四、地税局依法拍卖并抵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后应将余款在3日内退还给被执行人。

五、地税局未及时对该企业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所以不能对该公司的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该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申请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4、河南省洛阳市某机械厂今年2月,在纳税期内应申报缴纳11万元税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逾期没有缴纳,形成了欠税。当月,税务机关责令在2月20日以前缴清全部所欠税款、滞纳金,同时下达了催缴欠税通知书,如果逾期不缴纳,将依法查封厂里的财物。2月21日,由于欠税仍没有缴纳,税务机关查封了我们厂一辆小轿车。由于企业困难,税务机关把缴纳期限再次延续到月底,说如果仍不缴纳,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为筹款方便,税务机关同意在查封期间小车可以继续使用。2月25日被查封的小轿车就被盗了。企业负责人认为,既然车辆是在税务机关查封期间被盗的,损失是否就应由税务机关给予赔偿。或者被盗的物品是否可以列入企业财产所得税前扣除呢?

答:按照税法规定,因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可以查封企业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首先,税务机关所采取的查封措施,是依法进行的,并没有违法和不当之处

其次,企业应承担查封物品被盗责任.5、A公司是某县王某经营的一家造纸企业,该企业欠缴税款70万元,2009年4月身为法定代表人的王某准备出国,但不能在出国前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税款担保,A公司承诺在2009年5月25日结清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提出了由B公司担任保证人,至2009年5月25日A公司仍无力清缴税款,便申请宽限限缴期,主管税务机关同意2009年8月20日之前还清,到8月20日,A公司仍无力还款,此时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缴纳70万元税款及滞纳金,请问:(1)能否对A公司进行纳税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3)除了B公司作为纳税保证人,A公司还能采取哪几种方式进行纳税担保?(4)如果B公司自身有欠税行为,还能作为保证人吗?(5)税务机关要求B公司代偿的行为正确吗?

6、某县重晶石粉体厂(集体企业;下称粉体厂),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为其供货商张某(个体采矿户,不在本地居住)的应纳税款提供的纳税担保。担保合同书写明:―粉体厂愿为张某的9.5万元应纳税款提供担保。若张某于2003年1月10日前不能缴清税款,则由粉体厂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张某逾期未缴应纳税款。1月12日,主管税务机关在无法找到张某的情况下,责令粉体厂于2003年1月15日前履行保证责任。当天粉体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的司机将张某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在某宾馆内的信息,要求税务机关扣押。1月16日,因粉体厂逾期未履行纳税担保责任,经该县地税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粉体厂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9.5万元及滞纳金。粉体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厂诉称:粉体厂在纳税担保书中已明确仅为张某的应纳税款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同时,粉体厂向税务机关提供了张某尚有轿车可以扣押的信息(有张某的司机在宾馆住宿及停车发票为证),税务机关不执行。因此,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对其强制执行的税款并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审理,裁定粉体厂为张某提供的纳税担保为一般保证。粉体厂的担保责任范围为张某应纳税款扣除桑塔纳轿车实际价值(5万元)以外的部分。

税务机关仅能对粉体厂强制执行其为张某担保的税款扣除轿车价值以外的部分。

(1)、没有采用规范格式的纳税担保书,《担保合同》的内容也不完整

(2)、主管税务机关没有注意到担保方式变化,在执行的过程中又怠于行使权力,致使税款难以及时征收到位。7、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地税申报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年底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只缴纳了30万2002年9月10日,一家企业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某县地税局一分局元。9月11日,一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限期缴纳税通知书》,限其9月20日前将剩余的20万元欠税款缴清,但企业到期仍未缴纳。于是,一分局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该企业小汽车—辆,准备拍卖以抵缴欠税。与此同时,县工商银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称2002年7月,该企业在银行贷款时,将这辆小汽车用于抵押担保,现贷款到期,该企业未偿还贷款和利息,请求扣押这辆小汽车。于是,县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将这辆小汽车扣押。县地税局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而法院认为这辆小汽车应由法院依法处理。

这辆小汽车应由税务机关处理还是由法院处理?为什么

税收优先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工作中,遇到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缴纳税款和偿付其他有关债务时,应优先征收税款的原则。

一是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二是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其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在2002年9月11日,而纳税人早在2002年7月贷款时,就已经将小汽车设定抵押担保了,是设定抵押担保在前,发生欠缴税款在后。因此,也不适用税收优先原则。

三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 8、2007年5月8日,某市地税局接人民法院《债权申报通知》,《债权申报通知》称该人民法院已于2007年4月15日受理了某市地税局辖区内某电子仪器厂的破产申请,限市地税局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申报债权。某电子仪器厂现有货币资产10万元;清算收入400万元(拍卖房产收入,相关税收尚未支付,假定应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2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需支付清算费用10万元、职工的工资110万元、社会保险费用160万元、2006年7月20日用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90万元、无担保债务150万元。该市地税局接到法院通知后,经清理核实,该电子仪器厂2005年8月10日所申报的30万元税款以及所欠涉税罚款10万元至今均未缴纳(该市地税局已经于2006年5月10日在报刊上进行欠税公告)。

1、能否运用税收优先权主张债权

2、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合同而取得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即为无担保债权。首先,一般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担保债权,是指纳税人在订立形成有关合同时,并未就该债务的形成设置任何的担保。该合同的债权人因此

其次,特定情况下,税收优先于担保债权。

第三,税收优先于行政机关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税收优先于人民法院处以的罚金、没收财产

根据以上四个方面是对税收优先权的原则规定,该市地税局首先应当按《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作为破产企业欠税的债权人,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税收债权 如上所述,某电子仪器厂的410万元的资产清偿顺序为:清算费用32万元(包含拍卖房产应纳的22万元税款)、职工的工资110万元、社会保险费用160万元、欠税30万元以及所欠税滞纳金91950元、剩余为银行抵押贷款。9、2003年3月,某市电缆厂与该市所属某县供电局签订了一份电缆订购合同,合同要求电缆厂须在2003年6月底前为县供电局提供PC电缆5万米,每米电缆价格为30元,县供电局应在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将电缆款150万元全部付清。2003年6月20日,电缆厂如期将5万米电缆送到县供电局中心仓库,但由于质量原因,县供电局一直未向电缆厂支付任何货款。2003年12月9日,因电缆厂欠缴2003年上半年的增值税73万元,翔山区国税局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未果的情况下欲对市电缆厂成品仓库内的电缆产品实施查封措施。这时,电缆厂的财务科长主动向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介绍县供电局拖欠其150万元电缆款的情况,并说:―如果你们能帮我们要回货款来缴税的话,不是比你们拍卖产品更方便吗?‖2003年12月12日,翔山区国税局的同志来到了县供电局,明确告诉县供电局局长:―电缆厂欠缴税款,而你们又欠电缆厂的货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们有权向你局行使代位权,请你们在3日内缴清市电缆厂欠缴的税款73万元。否则,我们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3天后,翔山区国税局还是强行从县供电局的银行账户中扣缴了电缆厂欠缴的73万元的增值税税款。2003年12月19日,县供电局向市国税局提出复议申请,以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为由,要求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退还已扣缴的税款。2003年12月30日,市国税局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定翔山区国税局行使代位权违法;撤销翔山区国税局强行扣缴税款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责令退还已扣缴的税款。

问:

1、税务机关如何行使代位权?

2、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时,应该具备的要件有哪些?

3、翔山区国税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1.电缆厂的债权不合法。

2.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不具备。3.翔山区国税局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4.违法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0、某县居民华某于1999年自己出资在县城建造一座二层沿街楼,经营铝合金装潢业务。华某依法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由于没有建立账簿,无法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税收管理办法,每月核定税款800元,华某一直按期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002年2月,华某把门店交由自己的弟弟打理。华某的弟弟接手后,一直没有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多次派人找到华某催缴,华某以种种借口拖延。截至12月份,共计欠缴8000元税款。2003年1月,华某将自己的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其弟弟经营。税务机关得知消息后,找到华某让其缴清8000元欠税,华某以自己身患重病不能经营,并且已经将铝合金装潢门店无偿转让给自己的弟弟为由,拒绝缴纳欠税。税务机关催缴无果后,将华某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华某的转让行为。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税务机关的诉讼请求,撤销华某无偿转让铝合金装潢门店的行为

华某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能不能无偿转让其拥有的铝合金装潢门店? 税务机关应如何正确执法,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11、某基层税务所2005年6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小型加工厂2005年1-5月份存在采取隐瞒收入的手段进行偷税的嫌疑。6月22日,税务所派人对该厂进行了日常检查。经查,发现该厂偷税2100元的事实存在。6月26日,税务所向该厂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该厂所偷税款,并处以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

(1)、未按规定对该厂加收滞纳金。

(2)、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3)、税务所对加工厂因偷税罚款21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因为《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12、小赵是×市M区A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09年,小赵的全部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158160元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一)小赵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二)终了,小赵应如何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

小赵应在2010年3月底前,汇总上应税项目的收入额,看是否达到12万元(即年所得≥120000元,下同),进而判断是否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 =(860000-700000-43000)+60000 =117000+60000=177000元

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6)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年偶然所得=9000元

综上:

2007年小赵的年所得=158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

=451860>120000元

故小赵应该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

1、申报地点: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2、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3、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4、其他:小赵补缴税款以后,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小赵开具完税凭证。

12、小李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B区一家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9年,小李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本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止2009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3)为M服装厂设计服装三次,分别于3月、7月、11月取得设计费3800元、28000元、6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4720元、13160。则小李该如何申报?

(一)日常收入的申报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终了,小李应将两个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2000×12 =(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2000×12=123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 123000×35%-6750=36300元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 36300-3910-25000=7390元

(2)申报地点的选择: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3)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2、劳务报酬所得

小李设计服装取得的设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税款由M服装厂支付时代扣代缴。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对小李而言,全年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项目。所以,年所得计算方法如下:

年所得=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年劳务报酬所得

其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7800元 年劳务报酬所得=3800+28000+63000=94800元

综上,2007年小李的年所得=127800+94800=222600>120000 所以,小李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 申报时,小李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由于申报表上需要填写年所得,以及各个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应补(退)税额等其他事项。

3、申报地点: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10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13、小田是一个自由演员,户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2006年初小田到杭州,一年后转到上海并在那里居住了二年。直到2008年底,小田转到北京发展,住在海淀区A小区。2009年,小田共取得收入30万元,则小田该到何地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

因小田离开户籍所在地时间较久,且在申报时,北京是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所以,小田可本着方便自己的原则,在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主管地税机关和海淀区A小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之间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进行申报。

14、钱总户籍在北京市朝阳区,任职于北京海淀区的中国M公司。2009年,共取得以下几项收入:

(1)每月从M公司取得工资收入25000元,每月个人缴纳―三费一金‖2500元,每月已扣缴个人所得税3750元;

(2)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10000元,并按A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500元;

(3)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股票转让盈利100000元,并按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个人所得税500元、24500元。

答:

(一)工薪收入的申报

由于钱总每月取得工薪收入时,已由公司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钱总个人无须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境外所得的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由于钱总是中国居民纳税人,其从A、B两国取得的收入,应当在2009终了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1.税款的计算

(1)A国所得应缴纳税款 A.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10000×(1-20%)×20%=1600元

B.可抵扣限额=1600元

C.应补税额

钱总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100元(1600-1500)。

则钱总终了该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2)B国所得应缴纳税款

A.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免征个人所得税

B.取得B国股票转让所得,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100000×20%=20000元

C.钱总在B国取得收入可抵扣限额20000元

由于钱总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原则,钱总当年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100元,另外,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0元(500+24500-20000),可在以后5年内从B国取得的所得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再补扣。

2.申报内容

申报时,钱总应填写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申报时间:2010年1月1日—1月31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五款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申报 1.年所得的计算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办法》第七条规定可剔除的所得 其中:

A.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钱总缴付的―三费一金‖是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这部分收入可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工薪所得-―三费一金‖

=(25000-2500)×12=270000元 B.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0000元

C.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收入=2000元

D.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年财产转让所得=100000元

所以,2007年钱总的年所得=270000+10000+2000+100000=382000>120000元 因此,2007终了后,钱总除了要进行上述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外,还应该按有关规定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

申报时,钱总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见表6)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3.申报地点:海淀区M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

5.申报方式: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15、2009年,小明和小东都是某公司职员,两人在业余时间炒股。小明转让沪市股票3次,分别取得收益8万元、1.5万元、-5万元,小东转让深市股票5次,分别取得收益-2万元、2万元、-6万元、1万元、4万元。此外,小明2009年取得工资所得9万元,并已扣缴税款;小东2009年取得工资所得12万元,并已扣缴税款。2009小明和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写。因此,小明、小东应申报的年所得为:

(1)小明全年取得的工资所得和炒股收入分别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两个应税项目。其中: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90000+(80000+15000-50000)=13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明应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2)同样,对小东而言 年所得=年工资、薪金所得+年财产转让所得 其中,年财产转让所得=(-20000)+20000-60000+10000+40000 =-10000万元

根据国税函[2006]1200号规定,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后为负数的,按―零‖填报。因此,小东年所得=120000+0=120000元≥120000元

小东年所得12万元,已达到自行申报标准,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16、2009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9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第三篇:办公用品管理作业指导书

办公用品管理作业指导书

1.0 目的

为使办公用品管理合理化,严格控制办公费用,同时满足工作需求,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2.0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办公用品的管理。3.0定义

3.1低值办公用品: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要配置的办公文具及办公消耗品等,例如签字笔、笔芯、曲别针、大头针、纸张类等,属部门提请的需求计划品;

3.2办公用工具:主要指订书器、计算器、打孔器等小型办公工具;属非计划用品; 3.3办公高价值消耗品:硒鼓、墨盒等办公室打印设备的耗材;属非计划用品; 3.4办公设备适用公司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之约束,不受本规定之约束; 4.0 职责

4.1 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办公用品的签字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签批本部门每月的办公用品需求计划;

4.2 行政部负责人负责签批经各部门经理签字审核的“办公用工具”类的领料手续;

4.3 网络部负责签批经各部门经理签字审核的“办公高价值消耗品”的领料手续,并监督硒鼓、墨盒耗用情况;

4.4 总经办负责审核各部门的《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汇总需求数据,编制《办公用品需求汇总表》及监督检查公司办公用品使用情况;

4.5库房负责将《办公用品需求汇总表》,在减除库存后,在U8系统中录制请购单;保管工作、发放工作;

4.6采购部负责依据办公用品的U8《请购单》,组织采买工作; 4.7公司全体人员均有保护、合理利用办公用品的责任与义务; 5.0 内容

5.1 办公用品的计划与申请

5.1.1办公用品实行按月申请,各部门于每月25号前提出下月办公用品需求计划,并填写《办

公用品需求计划表》,报部门经理审批后交总经办。

5.1.2 总经办将批准的各部门《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汇总后形成《办公用品需求汇总表》,并计划一定的库存量,交由总经办主任审核执行。

5.1.3如因特殊情况或新增人员需要临时申请办公用品,应填写《办公用品申请单》并注明原因:

5.1.3.1低值办公用品由部门经理签批即可申领;

5.1.3.2办公用工具,需由部门经理审核后,经行政部负责人签批,方可申领; 5.1.3.3办公用高价值消耗品,需由部门经理审核后,经网络部签字,方可申领。

5.1.4 经总经办主任批准的《办公用品需求汇总表》转交库房。库房负责在减除库存后,在U8系统中录制办公用品请购单。

5.1.5采购部负责按照U8系统请购单进行采购。5.2办公用品的采购

5.2.1 采购部负责选择办公用品的定点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实施合格评审和管理。

5.2.2 采购部接到U8系统审批后的《请购单》,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公用品采购齐全,否则,应提前知会各部门。

5.2.3 采购到货的办公用品由相应库房库管员依据请购单进行验收,并办理采购入库手续; 5.2.4采购部按公司费用报销等相关规定,办理结算、存档等事宜。5.3 办公用品的发放

5.3.1每月计划的办公用品由库房相关库管员在每月15日统一发放。

5.3.2库管员按照《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或《办公用品申请单》进行发放,并由领用部门或人员在相应出库单中签字确认。

5.3.3库管员每月应对办公用品的申请与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并于每月底汇同库房主管一起对办公用品的库存进行盘点,填写每月《办公用品月度耗用统计表》,上报至总经办主任。5.4 办公用品费用控制

5.4.1办公室全体管理人员的低值办公用品不设费用金额限制,由部门经理本着节约使用、降低部门运营费用的原则,合理提请月度办公用品需求计划。

5.4.2网络部负责监督检查硒鼓、墨盒的使用情况;使用部门负责做打印记录的登记;每月网络部需定时统计各部门硒鼓、墨盒的实际耗用与打印记录的对比情况,得出当月硒鼓、墨盒消耗是否正常的结论。5.5 办公用品的回收与损坏赔偿

5.5.1 办公用品分为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两种: 1)可回收类:

指有一定使用期限的非消耗品,如计算器、打孔夹、齐心长夹、订书机、打孔机、剪刀、钢 直尺、书架、公文袋、笔套等。2)不可回收类:

指使用过程中会产生损耗的用品,如告示贴、笔芯、信笺纸、软抄、墨盒、复印纸等。

5.5.2 可回收类办公用品领用时要以旧换新,员工离职时,可回收类办公用品应退还公司。

5.5.3 员工遗失或损坏可回收办公用品应照价赔偿。6.0 相关文件

无 7.0 记录

7.1办公用品登记记录表; 7.2办公用品申请单; 7.3办公用品需求计划表; 7.4办公用品需求汇总表; 7.5办公用品月度耗用统计表;

第四篇:仓库管理作业指导书

仓库管理作业指导书

一、目的本指导书规定了仓库管理中主要工作内容和作业要求及考评指标,使仓库的工作有所遵循。

二、范围

适用于管理公司所有物料、成品的仓库管理的作业指导。

三、定义

物料:本指导书所指的物料均指“公司所有原材料、成品”。

四、工作内容及作业要求

1、物料的入库

⑴、流程:①接“送货单”收货→②核对物料信息→③签收送货单→④开入库单→⑤送检→⑥入库→⑦摆放、标识

⑵、主动引导和协助送货人员把货物摆放在收货区,要求摆放整齐,便于点数,不得占用通道。⑶、核对物料信息。

⑷、包装检查:采购物料到货后,仓库应先检查物料包装是否破损、变形、受潮、标识与实物是否一 致,必要时需联系采购及供应商、检验部门确认,并作文字说明和相关人员签名记录。⑸、单据核对:仓库收货时需核对送货单所对应的物料名称、规格型号、尺寸、数量等是否是一致,如存在送货单数量大于/小于申购数量情况,仓库管理员按申购物料数量实物收货。⑹、数量核对:按照先核对包装数量和总数,再核对单个包装内的数量的原则进行核对。

⑺、所有物料都需要100%检查、点数,小件物料可使用“电子称”进行称重计数,使用“电子称”称重计数的物料误差不得超过1%。

⑻、签收:仓管员核对无误后,即可签收,办理暂收手续。⑼、如无送货单,原则上可以拒收并通知相关采购人员协助处理,如果无送货单的物料是车间急需件时可先暂收。⑽、送检:开入库单,送检验部门检验。

⑾、摆放、标识:已检验合格的物料,要当天入库上架,按规定的库位和架位摆放好,并具贴好标识,记录好物料流转卡片。

⑿、摆放和标识要求按“6S内容与评分标准”执行。

⒀、物料的出库:备料时遵循先进先出、散件先用的原则进行。⒁、借料指暂时借用,一周或15天内需归还,借用人员需在仓库填写“物料借用单”并由相关主管签名,到期未归还的应当做补实处理。

⒂、辅料、低值易耗物料的领取由各部门文员填写“申请单、领料单”,经部门主管签字后领取物料。

⒃、仓库管理员坚持见单发料的原则,特殊情况下(领导不在或生产急用)可沟通延迟补单,但必须在 第二天完成补单。

⒄、以上所有的物料发料、领料都需要仓管员、领料员在领料单上签字。

2、成品管理

⑴、成品入库:生产部门负责成品的入库。

⑵、入库时,负责入库的人员把合格(已盖检验合格章)“需入库成品”送至成品仓,成品仓管员对“入库的成品”的“成品入库单”和入库成品实物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即可办理入库。⑶、成品出库:根据销售填写的“出货通知书”整理好将要发货的成品出货。

⑷、成品仓管员跟据销售下发的“出货通知书”打印出“销售发货单”,双方确认出货的成品型号、数量无误后并签字。⑸、单据处理:仓库当天的单据原则上当天需要完成录入,特殊情况下延至第二天早上10前完成。

⑹、仓库单据归档:完整单据按日期有序的整理,以月为单位,标识明确进行存档。

⑺、把领料单仓库联、财务联分开。仓库联留底,财务联递交物控给财务。

3、库存管理

⑴、物料安全与防护

⑵、仓管员要时刻注意防水、防火、防盗,下班前关窗,消防通道保持畅通,严禁非领料相关人员进入仓库,无人在仓库时要锁门并公布联系方式,严惩坚守自盗行为。

⑶、化学品、危险品类需同其它物料分开放置,化学品需加垫并存放在通风的地方,危险化学品管理需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要求。⑷、盘点:

㈠、盘点分类:盘点分月度盘点、季度盘点、盘点。

㈡、盘点流程:a、仓库预盘

b、财务、物控复盘

㈢、仓库预盘:是指仓库人员自行盘点,根据仓库情况结合自己工作习惯确定盘点方案、核对物料。

㈣、财务、物控复盘:盘点方式,采用静态盘点方式,即盘点过程中暂停领料,暂停单据作业,出库物料以单据作为存料依据,入库物料放在暂放区并进行隔离。

㈤、盘点比例,月度盘点项数不得底于在库项数的30%,季度盘点项数不得底于在库物料的 50%,盘点为全盘。

㈥、财务部门主导整个盘点过程,包括人员申请、调配和管理,相关部门协助财务部门完成盘点过程。

㈦、财务人员在盘点之前需编写《仓库盘点计划》,并通知各相关人员,根据需要盘点开始前可召开盘点工作会议,落实盘点中各项工作及注意事项;财务人员应在复盘前准备《仓库盘点清单》及其它项。

㈧、仓库人员在盘点过程中协助盘点人员及对盘点过程中的数量差异进行确认,对盘点后的数据录入系统,财务人员对录入的盘点数据进行复核。

㈨、盘点结果处理:财务综合盘点流程中预盘、复盘的数据进行处理。

㈩、对于盘点过程中的差异项由仓库进行原因分析,并由财务、物控进行确认。

⑾、经过分析后需进行数量调整的差异报表须经老板批准,再由仓管员、财务、部门主管、签名确认,方可进行调整。

4、仓位管理

⑴、所有入库的物料按分类存放,相同的物料按规格的顺序摆放,建立存卡、库位。

㈡、在系统录入入库数据或移动物料仓位后,需及时(当天)修改好库位,盘点时按仓位寻找物料。㈢、系统准确性的维护。

㈣、仓库管理员需保证帐物卡一致,对系统库存数据与实物情况随时核查。

㈤、入库时如发现物料数量、型号与入库单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得入库,及时联络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㈥、有效期管理:物料在库时间超过品质部确定的保存期限时,仓库人员要重新报检。

㈦、6S管理 :6S内容与标准详见《6S内容与标准》。

5、主要的考核指标

㈠、盘点准确率:由财务、物控主导的复盘后数据为准。㈡、6S ㈢、工作态度

㈣、制度执行状况

㈤、单据处理 ㈥、其它

第五篇: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

车辆管理作业指导书

1.0

目的

保障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丽江花园区内停车场、封闭小区已售/租车位的车辆停放的管理。

3.0

职责

3.1 车场门口岗/封闭小区门口岗负责对进出车辆的计时收费、登记、检查。

3.2 车场巡逻岗/封闭小区机动巡逻岗负责对车辆停放的指引及巡查。

3.3 车场门口岗/区域财务前台文员负责办理月保车场的收费登记。3.4 保安部助理/区域财务前台文员负责车场收费的日清、月结。3.5 保安部/资源部负责按要求完善车场内的标识指引牌。

4.0

内容

4.1 停车收费标准按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4.2

车场/区域门口岗对进场车辆的管理

4.2.1 登记车牌号码、派发出入卡、核查月保卡、临时车辆派发计时单。

4.2.2 检查车状,如发现车辆损坏,提请车主确认并登记在值班记录本上。

4.2.3 提醒车主停车时拉紧手手掣,切断电源,带走贵重物品,锁好门窗再离开。

4.2.4 禁止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挥发性剧毒、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的车辆泊入场内/区内。

4.2.5 禁止漏油、漏水的车辆进入场内/区内。4.2.6 劝阻酒后驾驶的司机开车进入场内/区内。4.3

车场/区域巡逻岗对停放车辆的管理 4.3.1 指引车主对车辆的停放。

4.3.2 检查车主有否关好门窗和切断车内电源。4.3.3 检查车辆有无破损。

4.3.4 禁止车主在场地/区内对车场进行加油、换电池和修车、洗车、吸烟和动用明火。

4.3.5 督促清洁工搞好车场内的清洁卫生。

4.3.6 检查车场/车位的公共设施、消防器材等是否正常,发现损坏及时报告当值负责人/领班。4.4

对车主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管理

4.4.1 如车主当时在场,按《礼貌用语及专业服务用语规范》的要求对车主进行劝喻。

4.4.2 如车主已离场,填写《违章停放警告书》放置于车前挡风玻璃上,或在车主取车时提醒车主下次按指定位置停放。4.4

发现车辆门窗、电源未关的处理

4.4.1 查找车辆入场登记本上车主的联系地址、电话,联系车主回来锁好门窗和关闭电源

4.4.2 如联系不到车主,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并重点留意该车。4.4.3 如车内有现金等贵重物品,立即上报当值负责人/领班处理,不得擅自动用车内的任何物品。4.发现车辆有破损的处理

4.5.1 查看门口岗有否登记,如无登记及时通知当班负责人/领班,并在值班记录本上做好记录。

4.52 如发现是新的破损情况,注意察看地面有无破损的碎片及相邻车辆有无撞/刮痕,并通知领班/负责人对现场予以拍照。4.6

车场内发生撞车事故的处理

4.6.1 车主在停放车辆时,撞坏相邻的车辆,要及时联系被撞车主到场处理。

4.6.2 处理方法参照《紧急事故处理作业指导书》。4.7

门岗对离场车辆的管理

4.7.1 月保车辆离场向车主收回出入卡并确认车主身份后给予放行。4.7.2 临保车辆离场时,收回出入卡、计时单并按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费用,将发票给车主,确认车主身份后予以放行。4.8

车辆被盗的处理

4.8.1

发现车辆被盗报当值领班/经理确认后,立即通知车主,协同车主向当地公按机关报案

4.8.2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车主)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安部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车场或相关的岗位当值员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做好调查处理。

5.0

相关文件

5.1 礼貌用语及专业服务用语规范 5.2 紧急事故作业指导书 5.3 停车场管理规定

6.0

质量记录

6.1车辆出入登记表 6.2停车时租记录单

A18009征管资料管理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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