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数字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数字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第一条 数字档案鉴定以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和本单位《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作为鉴定的依据和标准。
第二条 数字档案鉴定工作需经分管领导同意,由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鉴定小组,根据档案的不同保管期限,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数字档案,重新进行审查,做出鉴定,提出存毁意见。
第三条 经鉴定,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数字档案,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编造销毁清册。
第四条 档案鉴定小组将数字档案鉴定工作情况写成报告,连同数字档案销毁清册,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在档案管理系统删除相关数据。第五条 数字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任何部门擅自销毁各类数字档案。
第二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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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2、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4、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
第三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馆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按照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审查保存期满的馆藏档案,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二、为保证鉴定工作有组织地进行,成立由局(馆)长和分管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三、各种档案的鉴定,以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制定的《立卷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作为本单位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
四、鉴定档案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充分认识和估计档案对于社会的作用。
五、鉴定档案应采取直接鉴定法,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以案卷为单位,逐件逐张地审查,直接判定其价值。对一时难以判定价值的档案,应采取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本区文件从宽,外来文件从严的处理方法。对超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存毁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销毁。
六、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照各个全宗分别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登记清册要永久保存,同时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简要说明鉴定工作情况和销毁理由,报经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七、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后,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无误后,送造纸厂打成纸浆,不得卖给废品站或留做它用。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地点,并由监销人签字。
八、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应归入全宗卷,以留存查。
第四篇: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为了全面地考察室藏档案的价值,确保室藏档案的质量,定期对一些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重新审定,方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特制订本制度。
1、室藏档案的鉴定应坚持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严肃而认真地审定每一件档案的价值,不得有随意性。
2、室藏档案的鉴定工作在鉴定小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进行,根据档案的保管价值,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材料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3、经鉴定,尚需留存的零散档案材料,按立卷原则,在室内继续做好组卷归档工作,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管价值的档案材料,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编造销毁清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擅自销毁。
4、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鉴定小组。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第五篇: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一、为了加强档案的鉴定工作,本单位成立鉴定工作,本单位成立鉴定工作小组,鉴定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
二、档案鉴定工作,应在每年文件收集立卷归档时同步进行,按照《文件归档与不归档范围》和《文件材料保管期限表》的规定作出鉴定工作。
三、鉴定小组应定期对档案室保存的档案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而又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经鉴定后进行造册登记,经领导批准后才能销毁。
四、销毁档案时,应指定两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在档案监销人在档案监销完毕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五、对未到保管期限的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