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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办负责制[5篇范例]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7143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14:5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首办负责制

1首办负责制

首办负责制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规定,对纳税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由首办责任人负责按政策规定和办理程序及时给予办理或办结,并承担相应的办理责任的一项制度。

首办责任人是指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和岗位职责,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承办部门或牵头部门第一位负责办理的工作人员。

2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规定,对纳税人或者其他组织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我局在设定的限办时限内办结的一项制度。

3娄烦县地方税务局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工作要求 娄烦县地方税务局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以纳税人满意为落脚点,认真落实好减轻负担、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公正执法、为税清廉的五项工作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高效的税收环境。4娄烦县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公开承诺内容

为了进一步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纳税服务年”活动的顺利开展,娄烦县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做出纳税服务公开承诺书,涉及信息服务承诺、咨询服务承诺、办税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承诺、政务公开承诺、信息保密承诺、实施检查承诺、权利保护承诺等。通过纳税服务公开承诺,便于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从而改善我们的服务态度、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促进和谐的征纳关系。

5税收的概念

一般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它体现以国家为主体的特定分配关系。

6税收作用

税收的作用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分配手段,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所产生的影响和效果,是税收职能的外在表现。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有下列11项所得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8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收益税,属于对企业及税法认定的组织征收的税收。

9营业税

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要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说的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10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款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税,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目的税。

11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12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

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纳税人: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为:

1大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1.2元至24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人民币0.6元至12元

13纳税人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4纳税人的义务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臵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臵。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臵,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臵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15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6残疾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3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篇: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

公安机关首办负责制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行风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干警、职工的服务意识,防止个别单位及其民警工作中出现拖拉、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作为不及时等问题,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提升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民警的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和公众形象,爱民惠民,便民利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办责任制度是指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首位接受询问或办理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移交经办业务部门办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公安机关及其全体公安民警、受聘于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位接待群众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位接办事项的公安民警、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群众,必须做到礼貌待人、文明用语、态度和蔼,不论群众所反映情况是否属于本单位、本部门或者本人管辖,均应先行接待,及时受理,不得刁难、推诿、拖拉,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四难”现象和“衙门”作风。

第六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并且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严格认真、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手续不齐全不能及时办结的,应填写《办理事项告知单》,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的政策、程序、时限等,并耐心解答当事群众的咨询。

第七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不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引导或指导群众找相关的办事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办理,并及时移交相关材料。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部门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部门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部门的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群众报案、办事、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事项,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主动告知相关单位联系电话,并与相关单位和民警、工作人员先进行沟通,有条件的可将来办事的群众带到相关单位,与有关工作人员做好交接。未履行此职责与相关单位联系到位发生作为不及时的,由首接首办民警、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已联系到位,由于相关单位的责任人的原因发生作为不及时的,责任由办事单位的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 凡涉及到紧急案件或有人员伤亡等特殊情况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必须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做好登记和汇报工作,然后再移交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严禁推诿、扯皮。

第十条 两个以上的部门或民警、工作人员在承办责任上发生争议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当首先接待,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或领导裁定。

(一)有权裁定的部门或领导应是双方共同的上级;

(二)紧急情况下可由指挥中心代行裁定;

(三)对上级或指挥中心的裁定,任何单位或者民警、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必须先予以执行,仍有异议,可在接办后按渠道反映自己的意见。

第十一条 属于电话咨询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给予答复。不能当时答复的,应及时请示领导后答复或提请有关部门答复;属于举报(投诉)的,首接首办责任人应将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所反映的情况记录在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信函咨询,属于首接首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在上级规定的文件办理时限内给予答复;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转交相关单位或人员。

第十三条 首接首办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举止端正、行为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应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充分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公众和公安民警的良好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一)接听电话要有礼貌,先说“您好”,再报单位名称,然后问明情况阐明问题;

(二)接待来访、办事群众,应做到主动招呼、热情接待、诚恳对待、耐心解答、认真办理、及时办结;

(三)首接首办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处理时间;

(四)凡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任何借口推脱或敷衍塞责;

(五)遇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接首办责任人或具体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十四条 首接首办负责制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工作人员熟悉相关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

建立首接首办责任制登记制度,制作《首接首办责任情况登记表》、《首接首办责任移交登记表》,必要对来信、来电、来访或办事群众的姓名、时间、请求事项、首接首办责任人、办理结果以及移交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六条

对首接首办的事项实行倒查制度。首接首办责任人因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公安机关临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七条

全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并公开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或意见箱,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各县(区)公安机关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此前与本制度相悖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首问首办负责制(teniu推荐)

武乡县编办首问负责制

一、接待来编办办事或咨询人员的本办工作人员为受理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谁受理、谁承办、谁报告”制度,凡受理的事项从始至终负完全责任;如应由其它科室或其它工作人员办理的,要登记清楚,交接明白,确保不脱节、不耽误。

三、可以立即解决的事项立即办理;需一定时间才可办理的事项限时办结;需协作办理的事项主动协调;需领导决定的事项及时报告并按领导意见承办。

四、承办人要态度和蔼,解释耐心,说服有理有据,不得推诿扯皮或以任何理由拒办。

武乡县编办首办负责制

1、服务事项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个接待前来办事的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2、首办责任人负责把对方要办的事自始至终追踪办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首办责任人负责办照全程咨询服务,并做到“三个一”:即相关材料一次发全,政策一次讲清,咨询一次到位。

3、属于首办责任人职权范围内的业务,凡手续齐全的,要随到随办,一次办妥;对手续不齐全不能一次办成的要说明原因和注意事项;对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要向服务对象耐心解释,告知当事人承办该业务的具体部门,必要时将业户送到下一个服务岗位,做好联络或协调工作,由下一个服务岗位人员继续履行首办责任;对无法解决或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并留下企业电话,以便将结果及时通知事业单位。

武乡县编办服务承诺制

1、在为办事人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周到。

2、事业单位登记实行“三公开、一告知”,即公开审批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应办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实行“服务时限承诺制”,做到准时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

准时服务:准点办公,准点参加有关咨询服务活动,对与客户的约定,准时赴约。

限时服务: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凡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应当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它登记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办理简易事项的,原则上当日完成。对特殊事项,特事特办。

延时服务:对重大特事、急事,以事业单位的办事时间为工作时间,实行全天候服务,做到“双休日”照常办公。

4、对特殊急办的事业单位采取特事特办,由登记局局长直接受理,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办事机制。

5、在接待工作中,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论办事人提出任何问题,不准说“不行”,应该说“怎样办才行”,并做到一次性交待清楚,严禁因交待不清使事业单位办事人员跑冤枉路。

武乡县编办责任追究制

我办内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违示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效能监察制,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1、编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其行政执法违示责任。

(1)因服务态度不好、服务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的。

(2)凡办理事业单位法法人登记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条件而超出公示期限不予办理的。

(3)不认真审核事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等有关证件或不履行法定程序而错发的。

(4)其他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编办工作人员的违规责任,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1)行政处理。即责令违规者向当事人赔礼道歉;通报或公开检查;调离岗位。

(2)行政处分。即对违规者应按规定分别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公职。

(3)经济处罚。即对违规者及其主管领导予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4)对故意刁难、态度蛮横、徇私舞弊的,从重处罚。

(5)工作人员行为触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篇:首受负责制

首受负责制

一、首受负责制是指机关按照自身的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对前来办事人员认真接待,对所需办理事项及时受理、全程跟进、负责到底的一种责任制度。

二、凡在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第一个受理外单位或群众前来办理业务、咨询事项、投诉举报(包括来信、来电、来访、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工作人员,为首受负责人。

三、首受负责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热情主动,坚持原则,文明办事,清正廉洁;

(二)服务到位,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办事彻底;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责权明确,相互配合;

(四)接受监督,方便群众,加强管理,奖罚分明。

四、在本人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对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都有首接义务和告知义务。管理服务对象的申办事项由首受人员负责全程办结相关手续。并在首次受理的同时,给予申报人回执,回执上注明受理事项、首受人姓名、首受时间、办结时限、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五、首受负责制基本要求:

(一)首受负责人对待来人、来访、来电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用语文明,答复问题和咨询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表达准确、符合政策。对不对明确的事项要咨询有关部门,请示相关领导,及时予以答复。对确实无法解答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并给予指导帮助。对答复咨询、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二)涉及两个及以上同级部门或者本机关内多个股室办理的事项,实行并联办理,由首受部门(股室)首受负责人负责受理、协调联系、限时办结、及时反馈。

(三)首受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受办理工作记录,实行首受负责人签字制度。

第五篇:首接负责制

“首接负责制:将负责组长及护士长的名字分别张贴在病房的门上,将负责护士的名字写在病人的床头上,便于病人及陪人记住她们的姓名。首接护士向病人及陪护人员自我介绍后为病人做入院处置,环境介绍、入院评估、健康教育等。3 首接护士根据入院评估与组长商定护理问题、护理计划,及时为病人解决护理问题。建立分管病人登记本,由主班护士负责各项入院登记工作。建立分管病人登记本,在正常上班时间护士轮流接诊新病人。

分房负责制负责护士和负责组长及护士长的名字张贴在病房们上。主班护士接待新病人,并负责入院处置,介绍环境、分管医务人员负责组长为病人做入院评估、健康教育、完成本班治疗、护理措施等。“

这种制度确实有其好处,因为病人来的第一天是对科室印象最深,负责护士的热情接待会给患者留下深刻的印象,而对以后工作的开展也非常有利。但是觉得此种方法,护理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主动性较强。万一,碰到那懒的,或者是几个人收的病人差不多,或者某一组病人少,治疗多的话,也难自觉分配,就要管理人员出面干预。而且对某组病人的治疗也难以控制。当然,我们没用过这种模式,还很难领会其中的技巧和优势。

我们现在采取的仍是分房负责制,确实也存在一些缺陷,如负责护士休假较长的时候,代理护士没有负责护士那么精心。健康教育存在缺陷。后来采取小组负责制,分成四组,但仍存在休假的时候,小组负责护士仍存在:“××的病人,”而不象对“我的病人”那样负责。于是,我就把休假超过一周的护士将病房的名字都换成同一小组的护士名,从这以后,我发现小组护士对伙伴的病人也加强了管理和责任心。当然,模式,还在探讨中,怎样最利于病人,也怎样方便自己,就是我们要找寻的规律。

首办负责制[5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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