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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7143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14:55: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印发修订<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修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城[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

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日期:

****年**月**日

证书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

2、本表适用于资质就位,申请开办和晋升资质等级企业。

3、企业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本表填写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5、表

六、表七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应按工程设计、会计、经济、统计系列顺序填写,同系列人员应按高、中、初、员级顺序填写。

6、表八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名单按中级以上园林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水电工程师顺序填写。

7、表

六、表

七、表

八、表

九、表十及表十一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8、表十一可填写近十年公司承担过的主要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9、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国际奖励的,可填写在企业简历表中。

10、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的,资质审查时必须携带。

第二篇: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建城[2006]182号)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城[2006]182号 【发布日期】2006-08-23 【生效日期】2006-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建城[2006]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报和审批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第三条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第四条 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第六条 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第七条 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第八条 建设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规程2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

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0-10-9 阅读次数:

建城〔2010〕189号

1808)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宿州市城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资质核准申请

申请核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企业,应先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由市级主管部门或申请企业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以下简称“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接收、申请材料核心信息的公示、评审结果的公示、做出许可决定以及资质变更的现场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的审核以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1、纸质材料内容(网上申报初期,纸质材料同时报送)企业申请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均需市级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1)•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工作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7)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2、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申请核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时,登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厅网站首页),填报并上传上述材料信息。

(二)申请材料要求

1、纸质材料要求

(1)•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6)、(10)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7)、(8)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材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9)项。(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原件及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登陆•安徽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不得有漏项;网上申请材料信息必须与纸质材料相一致。企业填报的信息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申请材料的接收

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受理章后方为有效。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申请材料报送时,需同时提交市级主管部门的正式报送公函、初审意见、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向送件人开具•资质申报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性工程列表等)在厅网站进行审前公示,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向送件人开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受理单”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不予受理单”。

(二)对于经市级主管部门初审的变更(补证)材料(网上材料同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

第五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建立并完善安徽省城市园林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实行回避制度和网上远程审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在厅网站进行审后公示,公示期为10天。对拟同意审批为二级资质的企业,同时将经审核后的企业核心信息(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性工程列表等)在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经所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如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原则上要求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建立登记和保密制度,严格为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真实署名单位或个人反馈。企业在公示期内报送的陈述材料,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予以接收,并开具•陈述材料接收凭证‣。

公示期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负责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六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名单在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七条

资质证书管理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企业凭“受理单”到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领取,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实行全省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三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变更材料在网上申报。

市级主管部门核对网上申报的变更材料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盖单位公章后,由企业将变更申请表和证书原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4、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的变更证明;

5、涉及人员变更的,须有任命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和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其中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因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二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证明材料。并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该企业资质。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在网上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企业在省级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原件扫描件。

3、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件;市级主管部门核对网上申报的变更材料的原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在遗失补办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盖单位公章后,由企业将变更申请表和证书原件报送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

5、在补办证书签发之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将同时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监管

(一)信息变更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销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二级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做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并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标准的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六)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企业资质情况和资质审批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上级备案。

加强市场动态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和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主要技术指标、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等。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工程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2、查阅企业相关资料;

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范和标准及本规程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的生产和养护,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按照本规程实施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主管部门)依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质分类与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承包类和劳务养护类两个类别。

施工承包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城[2009]157号)执行。

劳务养护类企业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六条 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资质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企业申请三级资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资质和劳务养护类资质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结果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质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越级、越权申报。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但应提供证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下企业可不提供);

11、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13、市州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公函。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一式四份、二级及以下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级一式二套、二级及以下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5、9、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6、7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项(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接收

厅政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政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政务中心相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厅政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政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政务中心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主管业务处提出要求外,厅政务中心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第十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政务中心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www.teniu.cc)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内将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政务中心;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政务中心或厅业务主管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省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市州主管部门或企业可直接到厅政务中心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厅政务中心。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厅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上报或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企业资质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厅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厅城市建设处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或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厅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厅政务中心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原件一并交回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备案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核准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将按照最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资质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其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核准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资质核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资质核准机关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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