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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证书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71391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09:21: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监理人员证书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湖南省证(员证)变更所需材料

1、湖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申请表;

2、申请人员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社保证明;

3、申请人的解聘证明;

4、监理从业人员绩效考核上报表;

5.申请人的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省证(员证)的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6.注册费:65元/人; 7.省证(员证)原件。

第二篇:民非成立、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所需申报材料

一、大连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提交材料:

(一)成立时申报材料:

1、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3份)或业务主管单位文件(原件3份)

2、举办者出具成立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3份(民办学校以辽宁省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辽民函[2008]66号)范本;其他使用民政部门提供的章程范本)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见表格、原件3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表格、原件3份)

6、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或原件3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3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与单位负责人不一致时填写、原件3份)

(二)成立后备案材料

1、印章备案表(见表格、原件3份)

2、银行帐号备案表(见表格、原件3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盖章)

3、举办者出具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见表格、原件2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见表格、原件2份)

6、原法定代表人到民政局窗口写出同意不担任该职位的说明(个人出资的)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原件2份)

8、新章程(教育局范本原件2份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款)

9、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10、新旧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民政局面签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盖章)

3、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表格、原件2份)

5、租赁合同、房屋产权或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或原件2份)

6、新章程(教育局范本原件2份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款)

7、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盖章)

3、变更申请书(原件2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表格、原件2份)

5、印章备案表(见表格、原件2份)

6、新章程(教育局范本原件2份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款)

7、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变更申请书及会议纪要(原件2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表格、原件2份)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2份)

5、新章程(教育局范本原件2份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款)

6、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变更申请书及会议纪要(原件2份)

3、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盖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表格、原件2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原件2份)

6、新章程(教育局范本原件2份涉及相关内容的条款)

7、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业务主管单位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原件2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4、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见表格、原件3份)

6、清算报告(原件2份)

7、注销公告原件2份

8、印章及相关财务凭证

八、个体或合伙单位办理变法人登记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2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2份)

3、向民政局提出的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2份)

4、移交财产协议书(2份)(查看档案出资者是谁)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2份)

6、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2份)

8、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9、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2、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2份)

3、变更申请书(原件2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见表格、原件2份)

5、印章备案表(见表格、原件2份)

6、会议纪要(理事会决议)(2份,盖公章)

备注:

1.每年4月至5月前上报《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2.表格可以在网上打印或填写,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性笔填写,不得复印,其它材料必须打印;以上呈报的材料为A4纸,一式三份。

第三篇:监理人员变更申请报告

监理人员变更申请报告

西昌市荞地乡中心小学(建设单位)

由四川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西昌市荞地乡为民小学教学楼工程监理,原备案总监理工程师:郭华章,监理工程师:胡发军,监理员:刘金平。因工作原因现申请变更总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号:)监理员:(注册证书号:),特此申请,系批准为盼!

四川中兴工程建设监理有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2016年4月24日

第四篇: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调出省的三份);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变更专业时); 3.购买社保清单(或退休证)(调出省除外);

4.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调出省除外);

5.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姓名变更除外);

6.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7.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仅变更专业时); 8.本人执业印章(调出省除外);

9.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调出省除外);

10.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企业名称变更时)。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企业登陆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站查询审批结果,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

办理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需复印资格证书1~4页);

3.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 4.注册单位的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5.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6.本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7.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仅逾期注册时); 8.本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以上原件核验后退回。

第五篇:海关证书变更换证所需资料

2005-08-19

一、注册登记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二、换证

(一)证书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二)递交文件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海关审核与处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注册登记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监理人员证书变更(注销)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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