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进行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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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呆账核销
核心内容:呆账核销要遵循哪些原则?严格认定,确凿证据,对外保密等等。申报核销呆账要提供哪些材料?借款人资料,经办行调查报告等等。哪些债权不能作呆账核销审批?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一一介绍。
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一、呆账核销的申报
银行发生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银行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原则: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2、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 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② 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③ 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二、呆账核销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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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体要点: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2、总体流程: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总公司)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分公司)审批,并上报总行(总公司)备案。总行(总公司)对一级分行(分公司)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
3、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 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的债权。
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 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者造成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 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 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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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呆账核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_年修订版)》(财金〔201的21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什么是呆账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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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呆账核销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普遍执行的是贷款四级分类制度。
贷款四级分类制度,是把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账,后三类,即“一逾两呆”合称为不良贷款。
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为财政税收政策服务的分类方法,不良资产界定的标准为期限:贷款本息拖欠超过180天以上的为“逾期”,贷款利息拖欠逾期三年为“呆滞”,贷款人走死逃亡或经国务院批准的为“呆账”。
呆账的核销要经财政当局批准,呆账核销即视为放弃债权,仅需提取普通呆账准备金(还不到贷款总量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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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呆账核销操作实务
一、呆账核销的理解1、2、3、4、5、6、呆账 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的基本原则
呆账核销中权力机构、审议机构与执行部分职责 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2_年与202_年对照与解读
二、呆账的认定1、2、3、债券和股权的认定 信用卡透支款的认定 助学贷款的认定
三、贷款核销的基本程序1、2、3、4、5、6、7、8、四项要求 工作程序
申报需提交资料
核销债券与股权需提交资料 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需提交资料 核销助学贷款需提交资料
多笔贷款的处理原则:本行的、他行的 禁止核销的规定
四、某银行的核销权限范例
五、核销的账务处理
六、核销的管理要求1、2、3、责任追究 保密要求 帐销案存权在
七、呆账核销的具体操作流程1、2、核销额度计划的确定与调整
具体操作:申报、初审、专项稽核、报批、账务处理、税务抵扣
八、呆账核销应避免的五个误区
第五篇:呆账的核销
呆账的核销
第一条 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条 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借款合同、抵(质)合同、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
(二)拟核销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办理债权和股权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三条 公司核销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
(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公司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
(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决策表等旁证材料、追偿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
(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书、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十三)符合第四条第(十三)项的,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十四)符合第四条第(十四)项的,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十五)符合第四条第(十五)项的,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十六)符合第四条第(十六)项的,提交中小企业或涉农贷款分类证明,追索记录;
(十七)符合第四条第(十七)项的,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第四条 呆账核销,应按本规定提供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法律证据。但因职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内部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进行核销。清收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内部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五条 债务人在公司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公司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予以核销。
第六条 债务人在其他金融企业的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与在公司贷款完全相同,只要其他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公司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和内部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七条 对已形成的呆账,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呆账准备中核销。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第八条 呆账核销,由申报部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审计部、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审核、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