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的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工程学院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按学年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按需照培养方案的要求选修课程,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和绩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许毕业;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不能再标准血脂年限内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延期毕业;未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修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准许结业。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河南工程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真的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章 报道与注册
第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到所在院、部报道,并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办理报到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到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减免学费、申请贷款或者缓交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交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上的由所在院、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以上未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各院、部在开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学生处分别报送未报到学生名单及原因。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每一类课程又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本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课程主要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有关专业课和个实践性教学环节。选修课是指学生为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挥个人的特长与爱好,可在学校给定的课程中选修的部分课程。
第八条 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以学期为单位计算门课程的学分。理论课(含课内实验)16学时计1个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以一个学分计;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等综合教育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第九条 学生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一般应修满的学分数为:标准学制4年文科(含艺术)学生为18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理工科学生为190个课内学分和其他课外学分。
第十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第一学年所修课程由学校依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其他学年所修课程在学校指导下采取选课方式。学生选定的所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对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学校组织的下学期开学初的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仍不合格可以到所在院部办理相关手续后随下一届同专业学生参加重修,重修考核合格后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公选课不组织补考,不安排重修。
初最后一学期外学生每学年所修学分原则上不应低于15学分最高一般不超过35学分每学年所修学分低于3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给予警告低于20学分者劝其自动退学;在学习期间,累积重修学分达30学分(含)者,勒令退学。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教学服务、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等有益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同意、教育处批准后,可获得一定的综合教育学分。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以招生时规定的学制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6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毕业。
第十三条 从第二学年起,学生可以书面申请暂时中断在校学习,在征得家长书面同意后经所在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第十四条 或者暂时中断在校学习的学生可保留学籍一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中断学习期满后,学期初一周内,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同意,教务处备案,报的主管校长批准后,可返校继续学习。每次中断时间以一年为限,累积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需参加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置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浪费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察两种。学生应随开班课听课并完成规定的作业和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课程的考核。
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终考核两部分按一定比例生成。缺课时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课程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其平时考核视为不合格。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期终课程考核。该门课程记为缺考。
第十七条 凡按学校要求已注册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且出勤次数、作业完成量、实验情况等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学生,均具有考试资格,可按有关规定参加该课程考核。
凡具有考试资格,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应于期终考核一周之前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未按时办理缓考手续,又不能参加期终考核者,按缺考处理。
第十八条 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当持身份证和教务处认可的有效证件,在归定时间内进入指定考场应考,不符合条件者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平时考核不合格、无故缺考者(不含缓考)、考试违纪者,以及考试成绩低于30分者,成绩均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申请重修。因实验考核不合格未能参加期终考核者,只需申请重做试验。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申请参加该课程理论课的重修考试。申请重修时,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准予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准守考场规则。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作弊,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完成课程的学习任务,并取得及格及及格以上成绩时,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补考成绩合格者,以60分计入成绩册,并可获得对应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为1.0;重修合格者按实际考核成绩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为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合理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为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以此类推,下同),优秀等级折合为4.5绩点;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等级折合为3.5绩点;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等级折合为2.5绩点;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等级折合为1.5绩点;60分以下和不合格等级折合为0绩点。平均绩点以加权平均数计算。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平均绩点均应计入成绩登记表中。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每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课程的总学分数。第二十四条 学生的学年学分绩点与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等挂钩,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奖励和评优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上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6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下一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院、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有实验环节的免修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仍需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并参加期末跟班考试,考试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的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可按规定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
第二十六条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不能免听或免修。
凡因生理生理缺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这,由学生本人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卫生所签署意见,体育教学部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他的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后给予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第二十七条
申请重修的必修课,原则上不允许用其他课程代替。若今后学校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所在院、部提出建议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指定另一门相似的课程予以代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有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应在第3周向所在院、部提出重修申请,有所在院、部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重修手续,领取重修通知书。凭重修通知书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未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办理重修手续者,均视为延期重修,可在第七学期(含第七学期)之前申请重修。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考核合格时,以实际成绩计入该门课程成绩的成绩栏,并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计算学分。
第八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着;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着; 4.应予以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出)校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转入省、转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起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不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耨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文科类、理科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3.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4.专升本录取学生;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7.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应予以退学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
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院、不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人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录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以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专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院、部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2.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3.转出专业已开设,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必修课程,已修学分经转入院、不确认后,可计入转入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且治疗期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2.一学期内请假、缺课学时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有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修学者。
第三十八章 学生休学,需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包括学生家长意见),经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办完休学手续后,应当在一周之内离校。
第三十九章
休学以一年为限,最多不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章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不享有奖学金、贷学金;
2.休学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期考核成绩无效;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在休学期间,若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法,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一章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
第四十二章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之前已计入成绩档案的各类课程考试成绩有效。第四十三章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手续等有关证件(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经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向所在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原专业已停止招生的,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章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 退学
第四十五章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但不属于处分。1.连续两学期经补考后,不及格学分达到16学分者 2.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公选课)学分达30及以上者; 3.在校学习时间(含保留学籍)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4.休学或中断学习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休学期满后,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而坚持不办理休学手续者;
7.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9.逾期两种未按时报道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部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学生处签署意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或家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或家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可暂不退学手续。待复查决定下达后,视其结论再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学习成绩发给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2.未经学校批准而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含因各种原因受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平均成绩点再1.8及以上,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只限毕业当年发放,过期不补。
第五十条
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并符合《河南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度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学分数者;
2.修满总学分但平均学分成绩点在1.8以下者; 3.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教育学分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因学分不够或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一次,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学分及学分绩点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未取得学校规定的德育学分而结业的学生,允许结业两年内,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行和工作业绩德鉴定材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不再补办,但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篇: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___周;超过___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___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___周前(含第___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___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___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由学校教务处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篇: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西 华 大 学
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西华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限定的日期内,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提出申请,向学生拟就读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各学院在新生报到结束时,将请假学生名单汇总后报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证实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户口关系留在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凭交款收据按有关规定退还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新生入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及我校校医院的复查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同层次新生入学报到结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每学年秋季入学报到注册时预交一年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按规定交纳学费,逾期两周不注册的,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按照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60分)者方可获得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组织及成绩评定按《西华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第十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类型系数再乘以该课程的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学生所获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这些课程学分数之和。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 课程平均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门数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课程类型系数课程绩点)总数
该学期修读课程的学分其中课程类型系数为:必修课为1.0,选修课为0.8。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对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合格者,若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则需按规定交纳学分学费,完成课程各环节要求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核方式,按学期进行考核。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和体育学院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由体育学院安排)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合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或缺交实验报告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由学院教学办公室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按规定办理了书面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缓考”字样。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的应视为缺考。登记成绩时,注明“缺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学生缺考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违反课程考核规定,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零分记载并注明“考核违规”字样。学生考核违规,该课程无免费补考机会。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见《西华大学考核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核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其成绩为实验成绩与免修考核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凡未参加免修课程考核的,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开课学院代为查阅。
第四章 课程选修、免修、免听、重复学习(重考)、缓考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见《西华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必须在校内完成最低毕业学分数。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四年制学生在校年限不超过八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五年制学生在校年限不超过九年,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五年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照我校选课有关规定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应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因自身等原因难以完成学习任务的,可按最低学分要求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本科学生,经批准允许在其他普通本科高校进行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辅修第二专业和攻读双学位。
学生跨校选修课程、选做实验考核成绩合格,学校承认其学分;学生跨校修完辅修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由该学校填发相应证书。第二十四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考核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3)的学生申请自学,经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可免听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批准免听者仍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和期末考试,并按成绩考核规定登记成绩。免听有关课程的审批手续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经学院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导师和辅导员。
第二十五条 对成绩优秀(考试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3.5)或学有所长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在开学两周内可向学生所在院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自己的笔记和作业等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和免修理由,由学生所在院与开课学院审核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参加免修考核,并按成绩考核规定评定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在每学期开始的第一周内向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免修课程申请。申请时,须填写《西华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在第二周由开课学院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院。每学期的第三周为免修考核时间。
2、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视为自动放弃免修考试资格。免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实验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总评成绩。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听或免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体育课、军事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经任课教师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或其它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必修课均应重复学习(重考)。选修课不合格者,可重复学习(重考)也可另选。凡重复学习(重考)的课程,均须按规定交纳学分学费。重复学习不合格,允许再次申请重复学习。
对某些课程考核已合格,但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复学习,并按规定缴纳学分学费。其成绩可按高分登记。
体育课程的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复学习。对于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重复学习的教学组织与管理按《西华大学本科学生课程重修实施办法(试行)》(西华教字[202_]491号)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不办理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西华大学学生缓考申请表》,经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缓考科目原则上可参加下学期初组织的免费补考,其成绩作为正考成绩对待。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校认为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业成绩优良,第一学年结束时,经学校组织考试,符合学校要求者;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而调整部分专业。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三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填写《西华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由学校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合格者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办理。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后方可毕业。转专业前修读合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新(重复)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的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
2、跨省转学:学生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再由两校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入我校学习,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学前所修读专业的课程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或高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其学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新学习。可予承认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得学分总数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七条 在转专业及转学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在原教学班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处理。
第六章 休学、复学、试读、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四年制为8年,五年制为9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
因病休学的需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由校医院证明,填写“西华大学学生休学报批表”,送所在学院,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查同意,报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批。因其它原因申请休学者,应提出申请,按审查、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的期限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休学期满仍需要继续休学的,需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奖、助(贷)学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医疗费用自理,并不得留住学校。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二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其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当学期开学前或休学期满前两周持有关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凭复学文件按期办妥手续后,方可参加正常学习。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到班级听课和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第一学期中,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10个学分;在其它学期中,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12个学分,应予以试读警告。由教务处签发“试读警告通知书”,并将名单通知学生所在院,由各学院送交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一年中,经免费补考后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24个学分;或连续三次受到试读警告,或累计五次受到试读警告者,应予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生由各院提出初审名单,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四年者;
2、在试读期间,免费补考后所取得的必修学分不足24个学分者;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提出书面报告,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决定书在校内公告栏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日后,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华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六
十一、第六
十二、第六
十三、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九条
1、退学学生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学院教学办公室与辅导员负责督促学
生离校。自通知之日起,凡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强制其离校。档案和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伤残)退学的学生,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结业生离校后,未合格课程可在三年内每年回学校参加一次考核。成绩合格者,须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方能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
第五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完成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其他专业学业,并达到学校有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西华教字[202_]398号)同时废止。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大洼县田家学校
转学:
一、县内转学流程:
1、纸质证明:转出学校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家长填写申请转学理由并签字→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联系单盖章、签字保存→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股统一办理(每周一次,电话预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备查。
2、网上操作: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审核→本地县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
二、县内转县外流程:
1、纸质证明:转出学校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家长填写申请转学理由并签字→结束。
2、网上操作:根据对方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审核→转出地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
三、县外转县内流程:
1、纸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联系单盖章、签字保存→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股统一办理(每周一次,电话预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备查。
2、网上操作: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入地教育局审核→转出地学校审核→转出地教育局审核→结束。
四、初三学生转学:
初三学生转学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转学操作。
五、转学时限: 转学网上操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完成,遇假期可顺延。休学: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因病一年以上不能正常上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后学生身体如果恢复可申请复学,到休学时对应年级复学就读。休学的相关手续如下,本人申请、班主任证明、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学生证明、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学校休学证明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后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局办理。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网上操作。网上操作流程为:学校网上申请休学→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复读(复课生):
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复读(复课生)现象。学校不得擅自答应学生及家长的复读要求,对于就读年级与学籍注册年级不符的学生,应调整到原注册年级,由此造成学生升学毕业影响的,由学校负责。个别学生为了达到复读目的,伪造病历证明,申请休学后,继续在本校或其他学校降级就读,一旦查实,取消休学资格,学生回原年级继续就读,并追究学校和经办人责任。新生录入:
每年9月针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入,按照年满六周岁的原则新生录入,其他年级不再录入新生。电子学籍操作问题:
禁止擅自进行删除操作,电子学籍已经全国联网,电子学籍号已生成,对于家长和对方学校提出的删除学生信息的要求,学籍管理员有权拒绝。问题学籍也不做删除处理,通过佐证的方式处理,不能解决的上报县局解决。学制不同的学校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软件以入学时间生成年级,所以要向家长解释清楚,如家长同意转学,不能做删除处理,只能做转学处理,到学籍注册年级就读。
3月15日前要完成的工作:
1、问题学籍必须解决完成。转出学校不得拒绝,无条件转出。
2、没有上传照片的学生档案,必须完成。
3、学籍专用章必须统一。其他问题:
1、学生改名,学校应为家长提供证明材料,修改学生档案信息除了上传相应资料,学校应保留复印件。
2、转入市直学校的,告知家长市局每周二、周四办理转学。
3、各学校账号中小学各保留一个,专人管理,领导账号教育局收回。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一个学生异动的情况,其他人无权处理。
4、因为转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所以转出学校没有备案,控辍保学检查时以电子学籍学生异动数据为准。
第五篇:学籍管理规定(定稿)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我院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必要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院学籍。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经证实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市政府以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表中只记载一次。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进行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程为及格)。
第十一条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可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作正考处理,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同时该门课程作零分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因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因未交齐习题作业、实验报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补考前应补齐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凡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学院教学计划中设臵的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采用的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实际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已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考核而取得某种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八条 需免休某课程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系、专业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每周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具体请假程序如下:
(一)学生请假,一般应向班主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电告学院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二)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生处(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院批准;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三)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或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迟到或早退不到20分钟,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作旷课一节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或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三)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需转至外校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结束二个月前提出转学申请,经本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于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以上者;
(三)申请由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四)高考录取低分专业转为高分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参军;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一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原因休学的学生应附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升级、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后仅有一门或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由教务处签发“留级警告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试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作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的,或连同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累计达六门的,或一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二)留级过的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除参军外,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五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需退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处与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与表现状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校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思想品德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有二门及以下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但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可在一年内申请来校补考或补做,补考、补做及格或解除违纪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二个学期以上课程者(含二个学期),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二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其已修满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九章 附 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9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教务处。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