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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20-8344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2 18:25: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殊人员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特殊人员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最近,市人社局领导提出,人社服务大厅要由“一站式”服务向“一窗式”经办转变,听有窗口工作人员都要学会办理全部业务。为了尽快推进这项工作,按照“全懂全精”的要求,我们医保局制定了专门的业务培训计划。根据计划安排,我今天主要讲一讲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由于本人刚刚轮岗不久,也正在尽快熟悉业务。讲课难免有疏漏的地方,敬请在座的各领导和同仁批评指正。我今天主要从四个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

一、特殊人员构成情况

目前,我市特殊人员主要有四类人群:一是离休干部;二是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三是副级县以上干部;四是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1、离体干部。共有124人,其中乡镇6人,城区114人,异地居住4人。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共有217人。

3、副县级以上干部。共有101人,其中市“四大家”领导47人,市直主49人,副厅级以上5人。4、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共有129人。

二、特殊人员医疗待遇政策

1、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

离休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政策范围内实报实销。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待遇政策

(1)普通门诊待遇:在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现行政策配置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年度配置金额不满800元的,由民政部门补足差额部分,主要用于解决日常普通门诊就医费用。

(2)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根据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组织医疗专家确定的慢性病协议定额,到市优抚医院享受慢性病待遇。

(3)住院医疗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在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门由民政部门按100%比例予以报销。

3、副县级以上干部医疗待遇政策。享受特殊医疗政策的人员,其在医保定点公主医院发生的且在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即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完毕后发生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但享受副厅以上待遇人员门 2 诊和住院费用均按100%比例予以报销。4、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医疗待遇政策。

凡符合医疗补助条件的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个人支付部分予以补助。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从本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中支付,超出其当年个人帐户配置部分,按以下标准予以补助:

(1)普通门诊待遇。以当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配置额度为标准予以补助,在每年初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划拨到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按个人自付部分的90%比例给予补助。

(3)住院医疗待遇。其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含政策外的全额自付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1)实行定点管理

一是在乡镇居住人员门诊就诊定点乡镇卫生院。二是在城区居住人员门诊就诊定点市一人民医院、湖北脑 3 血管病医院医保门诊和八中门诊。

三是异地居住人员门诊就诊要求在镇级以上公立医院。(2)报帐流程。

一是在乡镇居住人员凭离休干部待遇证、门诊病历、门诊处方、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电脑发票(需离休干部本人签字)等资料,到人社服务大厅审核结算(瘫痪在床离休干部可由乡镇卫生院代办手续)。

二是在城区居住人员如在市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的,先由本人垫付,然后携上述有关资料到人社服务大厅审核结算;如在湖北脑血管病医院医保门诊、八中门诊就医的,由本人持特殊人员专用处方到大厅审核制单,经有关人员签字后,直接到门诊取药,不用个人付款。

三是异地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后,凭上述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是在本市住院的,凭离休干部待遇证、医疗卡、住院证等证件直接在定点医院前台登记结算住院医疗费用。二是转外住院的,需经市一人民医院办理转手续,在省指定的7家(省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省肿瘤医院、中南医院、亚洲心脏病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武警总医院)开通前台结算医院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直接在定点医院前台结算;如不能在前台 4 直接结算的,凭住院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转院审批表等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

二是异地居住住院的,如在我省7家开通前台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可用电话传真住院信息,直接在定点医院前台结算;在其它医院住院的,可通过电话传真办理住院登记手续,然后在出院后携上述有关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

(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是普通门诊由个人帐户配置金额支付。

二是特殊慢性病门诊委托市优抚医院按协议进行管理,实行定额包干结算。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实行住院首诊制和转诊制度。由市优抚医院实行首诊负责制,对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市优抚医院办理转院手续,但需报医保局备案(由市优抚医院承办),转诊应首选定人民医院。

(2)报帐流程

一是在市优抚医院住院的,直接在前台结算,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市优抚医院按民政部门规定直接按100%的比例予以补助。

二是在省内开通了前台结算定点医院住院的,也是直接在 5 前台结算,政策范围内的个人部分也可按民政部门的规定直接予以补助。

三是在其它医院住院的,携有关资料到大厅审核结算,由医保局按协议扣减市优抚医院住院指标。

(三)副县级以上干部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与离休干部相同,主要区别在于门诊和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但副厅级以上人员报销比例是100%。

四、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1、门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是普通门诊以当年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配置额度为标准予以补助,在每年初由市医保局直接划拨到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是特殊慢性病门诊在享受定额报销的基础上,其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90%比例予以报销,并且在慢性病定点门诊直接刷卡补助。

2、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其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与普通职工医保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其个人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90%比例予以报销。

五、有关注意事项

1、关于副县级以上干部享受特殊医疗政策的认定问题。凡原未驻会的市人大、政协副职领导和经组织部门批准享受副县级以上待遇的退休干部(含副团职军转干部),要凭市委组织部的退休文件,直接到市医保局办理有关手续,从退休之日起开始享受特殊医疗照顾政策。但如个人特殊医疗经费(现调整为5万元/人),出现收支倒挂,其所在单位必须实行二次筹资。

2、关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1953年底前复退军人身份认定问题。上述两种人员新增,均需由市民政部门提供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报市医保局审核、纳入。

第二篇:医疗费报销申请报告

关于报销医疗费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退休职工,名叫 ,于 年退休。退休前在厂里从事的是汽车喷漆工种。

退休后,我常感到身体不适,于 年经医院诊断,我得的是再生障碍性贫血。医生认为,我之所以得此病,是因为油漆中的化学物质所致,属于职业病。后经多方医治,病情仍然没有好转,所用治疗费不计其数。

仅2008年至2010年尚未报销的住院费就高达近8000元。当时,因为厂里的情况也非常困难,连职工生活费都无法正常发放,厂领导考虑到我的特殊情况,报销了我的部分医疗费用,并且承诺厂里一旦有钱一定给我优先报销。目前,厂领导已经更换了,我的医疗费的报销却没有兑现。老的医疗费没有报销,新的医疗费还在连连不断地产生。为了维持生命,我靠的是激素和输血。高昂的费用确实让我难以承受。

我相信,无论厂领导更换与否,面对我的如此状况,面对如此脆弱的生命,面对一个曾经为工厂建设贡献过青春而今已是疾病缠身的退休老工人请求决不会置之不理的。为此,我恳请领导根据《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落实我医疗费的报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第三篇:门诊特殊病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

医疗费全额垫付报销程序

【办理时间】

每月1日至10日间的工作日(遇节假日不顺延)【文件依据】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办理流程】

1、在网络故障、医保卡丢失、消磁、停卡、异地就医等特殊情况下,需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门诊医疗费。

2、参保单位负责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汇总(填写医支字10号表、11号表、交接单、承诺书),加盖本单位公章,申报至开发区分中心医疗部。艾滋病人医疗费申报至传染病医院。【所需资料】

1、所需表格

①《医疗费申报材料交接单》;

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表》(津社保医支字10号表); ③《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津社保医支字11号表);

④《天津市城镇职工医疗费个人申报支付表》; ⑤《医疗费申报凭证规范承诺书》。

2、所需材料

①收据社保报核联(联网定点医院需加盖全额垫付章或网络故障章); ②门诊费用清单; ③与收据对应的处方底联; ④门特相应的检查报告;

⑤职工开发区农行金穗社发卡复印件;

⑥垫付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每名员工一份)。【特别提示】

1、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天津市门诊特殊病联网定点医院就医方能报销;

2、如同时患有两种及两种以上门特病,应按病种分开填报;

3、自2011年4月医药费申报开始,请企业在申报医药费时以每个员工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四篇:学生报销医疗费通知

根据穗医管〔2009〕13号文件 关于开展大中专院校代办参保学生基本医疗费报销工作的通知

一、代办申报办法

(一)参保学生填写《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请单》(见附件2),连同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备查)以及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医疗费收据(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复印件一同报学校医保管理部门申办零星报销。

(二)学校医保管理部门对学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除居民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外,将其余提交资料收集整理,并在《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请单》上盖章后将回执交参保学生。资料整理后按门诊(含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和住院两类分别存放。

(三)学校按月填报《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报表(门诊)》(见附件3)和/或《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报表(住院)》(见附件4),并各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学生提交的材料一同送学校所属行政区域的市医保局直属分局,集中办理零星报销。

二、注意事项

(一)提交的代办零星报销资料一经受理,不再退回。

(二)申报费用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于受理后45个工作日内将支付金额直接划入参保学生的居民医保卡,划账信息不另行通知。

(三)在校学生寒暑假期间、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外地实习等期间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学校按本通知要求集中办理零星报销,或由学生直接向市医保局各直属分局申办零星报销。

(四)报销时请带齐上述证件并详细填写“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请单”,前往校医院审核。(申请单可在http://www.gzyb.net下载)

大中专院校代办零星报销申请单NO:参保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手机号码费用类别居民医保卡号证件号码费用发生时间段□门诊(请选择:□1.普通门(急)诊 □2.门诊特定项目 □3.指定慢性病门诊)□住院发票总金额(大写)市医保局: 本人现提出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医疗费用医保待遇零星报销申请,已向(学校名称)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医保卡及病历复印件进行校验核对,同时附上以下零星报销资料,承诺所提供的关于参保及就诊医疗信息的复印件等均为真实的资料,并请将报销后的医疗费划入居民医保卡对应的银行帐户。资料类型:□ 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张□ 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病历复印件□ 其他资料:。参保人签名: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学校意见: 本校已校验该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医保卡及病历复印件,并收齐以上零星报销申请资料。学校盖章: 年 月 日备注:1.参保人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不能在同一份申请单中填写。2.本表格可到广州医保管理网下载(网址:http://www.gzyb.net)。回 执 参保人 提交零星报销资料如下:□ 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张□ 居民医保卡正、反面复印件□ 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病历复印件□ 其他资料:。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

第五章 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异地就医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因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病情治疗特殊需要,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在本市统筹区内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四)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

(三)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汇总清单(含项目名称、剂型、剂量、规格及项目单价等);

(四)就医医疗机构盖章的诊断证明材料;

(五)办理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应提供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病历档案管理专用章);

(六)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参保人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条 不同情形的零星医疗费报销业务还需提交以下专项资料:

(一)属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需提供申报异地就医的确认资料复印件。

(二)属急诊异地就医参保人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出差、公派学习或享受探亲假的证明,急诊门诊病历或急诊留院观察病历复印件。

(三)学生异地就医需提供:

1、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异地实习或分校就读的有关证明材料;

2、回(原)户籍所在地发生医疗费的需提供户籍地家庭户口簿复印件;

3、因病休学或休假期间,需提供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因病休学证明及休**明;

4、大中专院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学生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的,需提供《大中专院校**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报销申请单》。

(四)因急诊在本市统筹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需提供参保人或其家属出具的书面报告及已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原件。

(五)因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原因,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直接记账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需提供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医疗费用的需要而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应在结算医疗费用后6个月内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超过1年未办理零星医疗费报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申报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应当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40 个工作日内通过协议银行直接拨付到参保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进一步核实的医疗费审核拨付时间可再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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