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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五篇范例]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0-69562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5 15:46: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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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

在使用农村宅基地的时候,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而且,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注意的。那么,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呢?宅基地申请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

对于土地所有权,大家首先要明确一个概念,土地归国家所有,国有土地可以出让使用权。任何一块土地的招标、挂牌、拍卖、转让都只是转让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通过任何一种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都是有年限限制的,并非永久使用。开发商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有偿方式获得的仅是这块地有时间期限的使用权,一旦土地使用期满,国家将收回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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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一旦土地使用权到期,不仅国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筑等物也归国家所有。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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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详细问题可以查询本地的省级地方立法。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宅基地申请条件

(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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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户口已迁出的;

(五)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我们要注意,在进行使用的时候,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在进行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的时候,首先必须满足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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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赢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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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合法宅基地补偿标准

合法宅基地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按照其结构(框架900元/平方米,砖混600元/平方米,砖木460元/平方米)二:房宅综合补贴:未建房屋面积(即501减去实有房屋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超出501平方米的不予补偿

三:未建房屋面积奖:未有新建且配合拆迁的未建房屋面积(即501减去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按照12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超出501平方米的不予奖励

四: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4口人(含4口人)以下的每户600元;超出4口人的,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

五:提前拆迁奖励:按实有建筑面积每平方奖励60元,超出501平方的按照501平方计算 六:房屋租赁费: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暂按18个月计算,超过18个月房屋租赁费双倍发放。

七:搬迁奖励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给予32000元奖励,超出规定期限一天,扣除3000元,第九天全部扣完.八:房宅综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并签订协议的,给予99平方米的综合奖励,每平方米300元。501平方米至600平方米之间实有建筑面积不再核算,统一按99平方米每平方300元计算,超过规定期限,第一天扣除9平方米,之后每天扣除10平方米,第九天全部扣完

九:配合拆迁奖:房屋拆除后按501平方以内未建面积核算(即501平方减去实有房屋面积)每平方奖50元(备注:对于12月5日之前认定的违法建筑和12月5日后新增的违法建筑不予测量,不予赔偿,不享受补贴政策)

农村住宅补偿政策(空宅)

对于两子一宅或多子一宅的,必须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组长,组代表签字按指印并加盖村委会公章方能认可.一:家有一个男孩,享受一户一子一宅政策,即和父母享受一处宅基,含多代单传.二:家有两个男孩的情况,次子与父母共享一宅享受合村并城待遇.1:长子年满十八周岁或两个男孩都满十八周岁的,包括父母在内享受两处宅基地政策.如果长子在合法新宅建房,可按政策享受合村并城补偿政策;如果未批建新宅或批而未建,长子可享受空宅待遇,即空补

501平方每平方470元共计235470元,搬迁奖励费32000元,房宅综合奖励29700元,共计297170元的补偿.2:长子未满十八周岁,未批建宅基地或批而未建的,以长子年龄为准,距十八周岁每差一岁,空宅补偿待遇递减一万元,依此类推.3:长子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有宅基地且已建成房屋的,房屋补偿按一子多宅计算成本;其长子以年龄为准,距十八周岁每差一岁,空宅补偿待遇递减一万元,依此类推.三:家有两个以上男孩的,以两个男孩计算补偿为准.耕地补偿

青苗费每亩860元,地款6.6万/亩(地面附属物大包每亩2.5万元,征地补偿款每亩4.1万元)据说住宅补偿款不直接发放,而是强制购买人均60平的安置房(4.8w)扣款后发放。。家里人多的 补偿款还不够扣的。。

第三篇:宅基地使用权证

【案情】

原告:陈雪,女,个体户。

被告:郭玉申,河南省临颖县交通局干部,住临颖县城关镇樱桃郭村七组。

被告:河南省临颖县城关镇樱桃郭村七组。

陈雪原系许昌地区长葛县人,于1971年来临颖县境内做小生意,因无处居住,与被告樱桃郭村七组达成协议,由樱桃郭村七组给陈雪解决一处宅基地,陈雪以青苗赔偿费支付给樱桃郭村七组2600元钱。樱桃郭村七组划给陈雪的宅基地属于可耕地,陈雪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居住,并在此做生意,个体经营。但陈雪一直未取得该处宅基地的合法使用证。1994年12月份,樱桃郭村七组为收回该处宅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七组村民,由郭玉申带领,驾驶拖拉机,将陈雪经营的所有商品非法扣押,并把陈雪居住的房屋全部拆除。陈雪现住在亲戚家。陈雪向临颍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护自己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

【审判】

临颍县人民法院认为:陈雪所诉宅基地使用权,因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此问题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陈雪要求返还物品赔偿损失,被告樱桃郭村七组愿意将现有物品返还,但陈雪拒收。因此,陈雪的该项请求只有待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三款的规定,于1995年4月29日裁定:

驳回陈雪的起诉。

陈雪不服此裁定,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我使用该处宅基已二十余年,被上诉人组织众人扒房、拉走商品,严重侵犯我家的合法财产权益。原审法院驳回我的起诉,对违法侵权行为不作任何制裁,是错误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请求被上诉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樱桃郭村七组辩称:上诉人户籍不在樱桃郭村七组,我组没有义务给其划宅基地。上诉人陈雪所提供的转让土地协议书是伪造的,1971年正是“十年**”时期,陈雪利用村内派性人物的关系,使用我村土地二十余年。答辩人通知上诉人搬家归还土地,上诉人拒不搬走,我村民组只有把其物品妥善存放,收回土地。原审时,答辩人愿将物品返还陈雪,但陈雪拒收。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雪所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使用证,所提供的土地转让协议从实质上和形式上都不合法,其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依法不应维护。但陈雪的房屋和所经营的商品是个人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非经法定途径,不得擅自处理。樱桃郭村七组非法扣押陈雪财物,拆除房屋,属于侵权行为,陈雪请求返还财物,赔偿损失,应予支持。原审驳回起诉错误,应从实体上进行判决。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6月12日自愿达成协议:

一、陈雪所诉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放弃;

二、樱桃郭村七组返还给陈雪房料和商品(房料、商品清单附后)。返还财物应完好无损,若有坏损,按进价赔偿。

三、樱桃郭村七组一次性补偿陈雪人民币500元整。(以上二、三项自接到调解书后三日内执行完毕)。

四、一审诉讼费200元由樱桃郭村七组负担;二审诉讼费200元由陈雪负担。

【评析】

从本案认定的事实来看,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二:一是认为被告樱桃郭村七组的行为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因而要求维护其宅基地使用权;二是认为樱桃郭村七组将其经营商品扣押和将其房屋拆除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因而要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对其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其不能提供合法的权利依据,即其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而且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樱桃郭村七组也不是划拨耕地作宅基地使用的权利主体,故其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是属无实体权利支持的诉讼请求。对此,应从实体上作驳回诉讼请求处理,而不是从程序上作驳回起诉处理。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持有该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双方所发生的争议即为宅基地使用权权属争议,这种权属争议依法应由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对原告的起诉即应作驳回起诉处理。一审法院将该项之诉错误地认定为权属争议,故其驳回起诉就是错误的。

对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樱桃郭村七组的行为确为侵权行为,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法院即应作出实体判决,而不论一方当事人持何种态度。一审法院以原告拒收被告同意返还的财产为理由,认为其该项诉讼请求只有待宅基地使用权确定后另案处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的正确处理,应当是从实体上作出判决,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基于一审审理的结果,原告上诉后,二审应当如何处理,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本案一审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这是因为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是针对程序问题作出的(不论其是否正确),对它提起上诉要解决的仍然是程序问题(程序问题的解决是进入实体审的先决条件),第二审法院对其进行审理,所作出决定的事项,仍然只是程序问题。所以,二审法院只能使用裁定,不能进行调解或实体判决。对此,不能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来理解,即不能用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来解释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虽然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所谓“一律”,即绝对排除作实体调解和判决的可能,不论是维持一审裁定还是撤销一审裁定,均只能用裁定的方式处理。这属于限制性规定,不是任意性规定,故不能做其它解释。如果认为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可以进行调解,也就等于可以进行判决,因为调解和判决都属对实体问题的处理。这样做就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立法旨意不相符了。同时,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是指对经一审判决过的实体问题,按两审终审制的原则,经过再次审理,根据当事人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原则,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此,如认为一审裁定后,二审可以调解处理,等于对实体问题按一审终审处理,实质上是强制当事人接受一审终审,这是与立法旨意相悖的。综上,本案二审法院虽然发现了一审法院的错误所在,但其在程序上的处理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如认为原告有实体诉权,不应驳回起诉,即应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而不应二审径行调解结案。

第四篇:易制毒合法使用证明

合法使用证明

XX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甲苯,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20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丙酮,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50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甲基乙基酮,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10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10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盐酸,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50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硫酸,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50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三氯甲烷,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2.5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乙醚,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1.8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苯乙酸,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2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2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特此证明!

南宁宜广化工有限公司

2016年1月25日

合法使用证明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禁毒大队:

我公司因销售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哌啶,预计一年涉及使用量2吨,我公司保证该品种只销售给有资质且办理好相关证件的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制造毒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并自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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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5日

第五篇:农村宅基地制度

一、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的确立

(一)“一户一宅”制度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以“户”的名义享有的权利,即农民家庭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个人享有的权利。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确保每户农民都能得到一块安身之所,无论贫富,结果均等,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民心,符合人们朴素的公平观念,也实现了农村基本的社会保障。

(二)“户”的界定

集体土地是以农村现有人口为标准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如划分承包地、口粮田、自留地等,涉及宅基地时,基本上也体现了这一原则,同时,国家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一般以子女结婚成家为标志组成一个家庭户籍,所以,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以户计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鲁政发〔200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

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挖掘现有村庄用地潜力,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空闲地,进行旧村改造。要严格执行《村镇规划标准》,严格控制宅基用地标准,并从提高农民物质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发,合理划定功能区。做好与原有规划的衔接,充分利用现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尽可能减少既有宅基的拆迁和调整,以减少矛盾和纠纷。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建设要依照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纳入城市规划控制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建设档案,并妥善保管。

村庄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在建设公益设施和划定村民宅基地等实施规划的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引导、循序渐进、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新建与拆旧的关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鼓励农村撤村并点和农民到中心镇置业购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区特别是城市规划区的村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视情况不再划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或住宅小区。

三、严格依法审批农村居民宅基用地

农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着有利于保护耕地、有利于实施规划、有利于综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农民生活居住的环境质量的原则来进行,必须限制在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确属按规划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农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凡年满20周岁、在本村落户的农村公民,可凭身份证按照有关程序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要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鼓励子女与父母同宅。非本村户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请宅基地,因故确实需要的,必须具有户口迁移证明,方可安排一处宅基地。

村民申请宅基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由村委会张榜公布。申请宅基地获本村通过的,应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级人民政府要简化农民宅基地审批手续,提高宅基地审批工作效率,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村集体组织要制定村庄建设综合改造计划,加快村庄改造建设步伐。异地建新宅且另有一处旧宅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暂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偿交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作为旧宅拆建临时周转用房。对于位置优良地段和空闲地,村集体组织可组织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的农户公开招标,中标人优先选择宅基地。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本村户均宅基面积且超过法定宅基地标准的旧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体组织可通过宅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田。对按规划要求拆旧建新但建新宅后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体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由村集体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除上述情况外,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宅基地有偿使用范围,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得强行拆除农民正在使用的房屋。旧宅调整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拆迁户的安置问题。对于违反规定和乱收费的,一经查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镇政府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提高农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怎么合法使用[五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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