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精选)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履行本次年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有关的各项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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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1、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在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4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15年4月30日前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
2、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3、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5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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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报表编制
上市公司依据财政部2014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八项新会计准则要求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并对比较报表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在年报财务会计报告“补充资料”章节披露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及2014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对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上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虽切实可行,但无法提供定量分析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本次年报披露时同时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的变更或调整,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在2014年三季度季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说明具有重要影响的准则变动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四)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11.3.2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五)业绩快报
在本次年报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1.3.5条、11.3.6条的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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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审计意见类型可能出现退市风险警示或暂停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第14.1.2条的规定,于2015年1月31日前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本次年报前至少再披露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上市公司预计因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期末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以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可能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条的规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依据《关于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39号)的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且2014年度业绩预告或更正业绩预告显示为亏损,公司应当在2015年1月31日前发布业绩预亏公告,并在发布业绩预亏公告或更正业绩为预亏的公告时对公司债券实施风险警示及相关停牌处理。
如果公司2014年年报披露显示最近二年连续亏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债券将被实施暂停上市交易处理。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进行-4- 说明,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本次年度报告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前或于年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以及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八)现金分红
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专项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九)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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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年报披露的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的相关要求,披露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十)社会责任报告
在本所上市的“上证公司治理板块”样本公司、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及金融类公司,应当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本所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在2014年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社会责任报告。
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单独进行审议,并在本所网站单独披露。
(十一)优先股
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年报准则》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专项披露。
(十二)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并已在本所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同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十三)承诺事项
上市公司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对公司或臵入资产2014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的,董事会应当关注业绩承诺的实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6- 年报的同时在本所网站披露该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或相关资产2014年业绩未达到承诺的,公司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中应当对公司或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承诺数据的差异情况进行单独审议,详细说明差异情况及上市公司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督促公司相关股东、交易对手方或其他相关方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披露公司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的各项承诺事项。控股股东曾提出的承诺确已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督促其在履行应有的程序后作出新的承诺或补偿方案。
(十四)违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发生其他涉嫌违规买卖公司股票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涉嫌违规所得收益的,应当在本次年报全文“重要事项”章节中披露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时间、金额。
(十五)特殊行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务等行业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六)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年度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本次年报编制期间至披露之前存在对外报送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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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要求
(一)年报全文填报及披露
1、自2014年三季报起,本所已启用Word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以下简称“Word报送系统”),该系统将生成包含XBRL数据的定期报告全文及数据报送文件。上市公司必须填报“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2014年年报全文。
2、上市公司应当提交并对外上网披露“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2014年年报全文。
若上市公司因特殊要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非“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经本所认可后方可对外上网披露。但必须同时作为报备文件填报并提交一份“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该文件不可同时上网。
3、上市公司应当清晰分辨通过“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年报全文和内部采集数据文件,上市公司通过“Word报送系统”生成并填报的内部采集数据文件应当通过“定期报告XBRL实例文档报送”进行报备。
4、“Word报送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文件报送应遵循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发布的关于2014年年报使用新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的的相关要求。本所将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将对上市公司“Word报送系统”的填报情况进行评价。
(二)报备并上网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并上网披露以下文件:
1、公司出具的文件
-8-(1)年报全文;
(2)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适用);(3)社会责任报告(如适用);
(4)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适用);
(6)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7)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8)独立董事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如适用);
(9)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10)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如适用);
(11)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12)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经年审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2)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3)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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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说明(如适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如适用);
(6)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资产重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如适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适用)。
3、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如适用)。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仅报备非上网披露文件
1、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2、董事会决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经独立董事签字的独立意见。
3、监事会决议,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年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它文件。
特此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10-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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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11年9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teniu.cc,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三、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五、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六、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种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凡在2011年3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无法在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在指定报纸和本所网站上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teniu.cc,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 日
第四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本所发布的信息披露直通车各项相关业务指引及业务手册,正确选择公告类别,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报送操作,确保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的内容。
二、具体要求
(一)披露时间
1.凡在2014年9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均应当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也应当于10月31日前披露2014年第三季度季报。
2.上市公司提前或者推迟已预约的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申请变更预约披露日期,同时提供相关的说明并视情况公告。
3.上市公司预计无法在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二)审计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2013年报告或2014年半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尚未解决的,或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
三、重要事项”中具体说明相关情况。
(三)财务报表编制 2014年财政部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其中部分准则于2014年7月1日生效。上市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对上年同期或期初数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季报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若调整涉及的金额重大,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发表专项意见。上市公司在2014年7月1日前已提前执行新会计准则但未按照本次要求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时补充履行。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在2014年三季度季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在本次季报的“
三、重要事项”中,说明具有重要影响的准则变动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市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等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重要变动
上市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全文及正文“
三、重要事项”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五)优先股
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优先股的发行和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情况作专项披露。
(六)特殊行业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务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制定的特殊行业或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三、其他要求
(一)季报全文填报及披露
1.自本次季报起,本所启用Word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以下简称“Word报送系统”),该系统将生成包含XBRL数据的定期报告全文。
2.上市公司应当提交并对外上网披露“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三季报全文。若上市公司因特殊要求确有必要提交一份非“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全文,经本所认可后方可对外上网披露。但必须同时再提交一份“Word报送系统”生成的三季报全文,该文件不可同时上网。
3.“Word报送系统”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文件报送应遵循本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中发布的《关于沪市全体上市公司在2014年三季报使用新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的通知》中的要求(见附件2)。
(二)报备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以下文件: 1.经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上市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2.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及其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3.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一份和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本次季报一项议案的,监事会决议仅含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在2014年三季度季报中做好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关于沪市全体上市公司在2014年三季报使用新版信息披露标准化报送系统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第五篇: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0〕211号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半
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10年半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半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本
— 1 — 次半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本次半年报的披露工作。
201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10年半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0年8月31日前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应当在2010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不能如期披露本次半年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间内披露2010年半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创业板上市公司将从复牌之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10年半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本次半年报。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上市公司在半年报披露前预计2010年半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0年半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
— — 2 的,应当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在2010年7月15日前及时发布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在本次半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半年报的内容。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半统计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并报本所备案。公司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相关规定。
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2010年半相关财务数据。
七、上市公司2010年半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经审计半财务会计报告: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仅以现金分红方式的除外);
(二)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如出现本次半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
— 3 —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全文的“重要事项”中对相关情况作出披露,并参照相关格式,在本次半年报摘要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进行相应披露。
九、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半报告中增加披露相关内容。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还应当执行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特殊行业(业务)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半年报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2010年半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仅审议2010年半报告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
(四)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五)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半年报一项议案且无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情形的,可免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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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财务报告或审计报告(如经审计);
(七)载有本次半年报的Word文件、Excel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6.2”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制作该文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为保证本次半年报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半年报披露前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办理登记手续。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半年报的相关文件,但半报告、董事会决议、董事及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应当以传真方式或扫描方式提交本所。
十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布半年报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半年报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半年报,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二、本所对本次半年报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交易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如果本次半年报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上市公司。本所对
— 5 — 主板公司、中小企业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半年报编制和披露有特殊规定的,相关上市公司还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上市公司
定期报告
信息披露
通知
抄送:中国证监会,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各部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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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0日印发
打字:姚梦娟
校对:赵一霏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