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生育流动人口可在京登记
北京生育登记开通网上办理 流动人口可在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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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近日发布,全面两孩实施后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取消晚婚假后婚假如何休等问题备受关注。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一 系列配套文件,即日起,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可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 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同时,流动人口也可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1、《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天,北京市卫计委发布《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一是开通了网上办 理的方式,更加方便群众;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可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办理方式分为网上登记和现场登记。办理网上登记的夫妻可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http://syz.bjchfp.gov.cn)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办理现场登记的夫妻,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 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如果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后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进行生育登记后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2、能否“再生育”20个工作日内答复
市人大常委会3月24日审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 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昨天,市卫计委发布了《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对两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
根据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及身份证明、《结婚证》;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 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还需提交《北京市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有收养子女的需提交《收养登记证》;夫妻一方为外省市户籍 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一方为国外居民的应提交外国公民护照及本人生育情况个人声明;一方或双方丧偶的提交有 效死亡证明等。
已生育子女的对要求再生育子女有关证明材料完备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对于不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3、流动人口可在京办生育服务登记
针对流动人口在京办理生育服务的问题,当天,市卫计委公布了《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称,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该通知关于“办理程序和要求”里提到,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办理程序为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需要领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
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不适用《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办理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后,可以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和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办理生育保险、住院分娩补助等事项。
4、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
昨天,市卫计委发布的《条例》修正案解读文件中介绍,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 助等政策。
《条例》修正案还调整完善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规定。
删去了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增加了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原《条例》 关于一方或双方为外省市户籍夫妻违法生育子女不能进京的规定,计划生育证明不再作为落户前置条件。此外,还删去了对原《条例》中涉及企业事业单位与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以及育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规定;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 取奖励费的规定。
□两孩以内生育登记
■服务对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拟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依法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服务。
■办理方式
>>网上登记
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也可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乡镇(街道)服务窗口打印。
>>现场登记
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补办生育登记的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办理生育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也可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
■特殊人群办理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
涉外涉侨涉港澳台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办理生育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人员的规定办理。
>>在校大学生
在校大学生包括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和档案在学校保留三年的村官,不包括毕业后户口滞留在校超过两年的人员和民办高校的在校学生。
在校大学生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均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 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或非高校集体户),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夫妻一方为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或外省 市非高校集体户),在外省市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现役女军人(含武装警察部队)
本通知中的现役女军人为驻京现役女军官、女士官。现役女军人在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驻京现役军人或男方为外省市常住户口的,在女方所属部队本市驻地乡镇(街道)办理;现役女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的(大学生集体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应在男方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参照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夫妻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相关规定。
□马上就访
取消《生育服务证》简化准生流程
《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育龄夫妻持此证可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同时,也是孩子出生后上户口的必备材料。
2006年,《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曾经过修订,《生育服务证》只发给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北京的育龄夫妇。而我国有数以亿计的流动人口,随着人口流动性不断加大,以及单位性质的改变。很多工作单位,早已没有计生部门,也没有《生育服务证》可以申请。要申请生育服务证,必须夫妻双方先到现工 作单位开具婚育情况的证明,再到一方的档案所在地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如果这些人要办理“准生证”,都要从工作、居住地跑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那就太折 腾了。如果因为办证程序太过复杂,“孩子已经生出来了,准生证还没办下来”的情况屡屡发生。
2012年北京市人口计生委率先发布实施了《北京市人口计生委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符合条件 的流动人口在京可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但“登记”并不代表可以办理生育服务证,只可助其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且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仅限于第一个孩子。
对比过去的规定,此次市卫计委发布的通知显示,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意味着流动人口无论是生第一个孩子还是第二个孩子均能在北京办理生育登记了。
对此,市卫计委基层指导处处长叶晓敏表示,过去实行的《生育服务证》突出管理作用,现在被《生育登记服务单》取代后,更多的是一种引导,突出的是一种服务。
“以前办理生育服务证是需要持婚育证明材料,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准生证证明。再通过各个单位盖章,进行层层审批,花费时间近一个月,而现在在本 市居住的流动人口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可以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向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信息采 集表》后,换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在15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登记的乡镇(街道)打印并盖章,这样程序更简洁,节约了时间。”
叶晓敏还表示,“生育登记服务单也是一个合法生育的凭证,具有和生育服务证相同的效用。”流动人口可以在本市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依法享受本市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
□解读
>>关于婚假及产假:
奖励假与婚假不能分开休
1.《条例》修正案对于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包括初婚、再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
2.《条例》修正案对于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3.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
(1)“除法定婚假外增加的假期7天”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婚假。
(2)“生育奖励假30天”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3)“配偶陪产假15天”应当在产妇生产前后连续使用,使用规定同产假。
4.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增加的婚假享受婚假同等待遇。生育奖励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关于独生子女
生育一个子女不再有奖励
1.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继续发放?
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还能享受一次性奖励吗?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鼓励公民按政策生育。自《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实施之日起,取消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是否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本市现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领取《光荣证》。
4.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再生育,应当从什么时候起退证?
再生育的子女出生之日起,原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失效,应主动退回。
>>关于社会抚养费
违规生育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1.《条例》修正案出台后,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吗?
《条例》修正案出台后,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严格按照修订后公布的《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2.全面两孩政策后,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有哪些帮扶措施?
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本市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 知》(京卫家庭〔2015〕1号),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规范政府各部门职责,引导社会积极参与,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 助关怀的长效机制。
3.对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必须符合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施行的生育政策。不符合规定生育的,应当依照当时的规定进行处理,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
>>关于再生育
四种情况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1.哪些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 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4.再婚夫妻按照第2项规 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如何办理再生育子女行政确认?
夫妻符合《条例》修正案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乡镇(街道)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3.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数如何计算?
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下同)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
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第二篇: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首问责任制
xx镇流动人口
一孩生育服务登记首问责任制
为更准确的掌握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情况,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加快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 ,特制定流动人口登记制度。
一、户籍地 :
1、村(居)对流出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 ,到镇计生办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镇计生办及村(居)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口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本、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的档案。
4、镇计生办建立婚育证明登记表、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统计报表等档案。
二、现居住地
1、村(居)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并采集相关信息 ,上报镇计生办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
2、乡(镇、街道)及村(居)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 ,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对信息进行更新。
3、村(居)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记本、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和其他情况记载资料等档案。
4、镇计生办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本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和统计报表等档案
三、卫生院、派出所、民政、扶贫、农业、劳动就业、工商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做好核查登记,并查验婚育证明,对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应告知其及时办理,并将掌握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向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出租(借)人有配合镇计生办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义务,应及时将了解和掌握与其有关的流动人口情况通报当地计生部门。
五、本制度自2012年4月20日起实施
第三篇:北京工作外地户口办理 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攻略
北京工作外地户口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攻略
官方解释:非京籍为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登记条件:
1、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一方或双方在北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
2、计划内生育二孩以内。登记所需资料:
1、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后面单独解释
2、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
申请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区街道现场办理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然后等电话通知是否符合条件,可办理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我的理解和心得:
双方都非京籍只能在北京市居住证所在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现场办理。办理地点:街道社区;办理时间:工作日
建议办理前一定要电话约好,因为他们都身兼多职直接过去可能人不。特别是有什么重大活动期间更要注意,不然孕妇挺个大肚子过去很费劲结果白跑一趟。
集体户:回户籍所在派出所借出集体户首页及本人单页即可。
借集体户首页非常麻烦需要来回跑浪费时间和钱。在办理前和负责计生办事员确认一定要首页原件吗?我和对方商量半天最后同意用复印件盖派出所公章也可以。现场办理:
1.办事员在网上填写相关资料,然后让你们确认比较简单。单位一定要正确 2.办事员会拿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填写见下边可提前准备样例斜体
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
拟生育孩次(一孩 二孩)
女方姓名: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户籍地址:身份证上面的地址 现住地址:居住证上面的地址
婚姻状况:□初婚 □再婚 □复婚 婚史情况:
XX与YY 于20AA年A月A日登记结婚
子女情况:共生育()个子女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男方姓名: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户籍地址:身份证上面的地址 现住地址:居住证上面的地址
婚姻状况:□初婚 □再婚 □复婚 婚史情况:
YY与XX于20AA年A月A日登记结婚
子女情况:共生育()个子女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年月日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个人签字:(女方)(男方)联系电话:(女方)(男方)
年 月 日 备注:
1.请用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
2.“√”选婚姻状况初、再、复婚;若婚姻状况选择“再婚”、“复婚”的,应说明既往婚史、子女情况。
3.子女数请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填写。
4.收养的子女仅限收养关系现仍存续的,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子女不在此限。
5.相应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生育服务证》、注销户口及其他行政、司法责任。
6.本承诺一式一份,必须由承诺人本人签名,由办理机关留存。
第四篇:生育登记证明
生育服务证登记
发证日期:年月日
生育服务证登记填表说明
一、登记填表对象
1、法龄初婚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领取《结婚证》后,登记填写此表。
2、再婚无孩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两次或以上婚史,但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3、替补性生育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无子女的,或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二、办证相关资料
1、法龄初婚夫妻: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近期免冠2寸合影影片2张。
2、再婚无孩夫妻: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近期免冠2寸合影影片2张;
(2)再婚方的《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3、替补性生育夫妻: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近期免冠2寸合影影片2张;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三、跨县流动人口办证补充说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属外县(市、区),须在表格男、女方对应的地方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或提供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符合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证明。
四、填写基本要求
1、登记夫妻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内容,字迹清楚,不得空项;
2、登记夫妻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属虚假证件的,自负法律责任。
第五篇: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流程
(一)办理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夫妻双方合影照片;
3、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二)登记和办理程序:
1、对于已纳入WIS管理的育龄夫妻可直接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领取、填写《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手册登记表》,提交申办《手册》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因长期流动,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地无法出具婚育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应填写《个人婚育状况声明》,办理机构应当依据声明为其办理,并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机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
对于育龄夫妻尚未纳入WIS管理的省内流动人口,到户籍地建档并办理《手册》。
2、现居住地收到育龄夫妻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孕检后,属于省内流动的,应在7日内通过WIS系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或信函等形式,向育龄夫妻户籍地移交相关证明材料;户籍地乡(镇、街道)自接到现居住地相关申办材料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其相关情况,办理《手册》后通过网络或
信函交至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加盖电子章后委托现居住地打印《手册》,发放给育龄夫妻。属于跨省流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向育龄夫妻双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其婚育情况,确认信息无误后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并发放《手册》。
3、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对育龄夫妻提交证明材料不全或核实结果与其提供证明情况有误的,应暂缓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